【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申报截止日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纳税申报截止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2023年纳税申报截止日
2023年度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2022.1.1--2022.12.31之间的退(免)税申报,应在2023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截止前结束前(4.17)向主管税局正式申报退税(单证不齐、信息不齐、未收齐外汇的除外)。
为了确保出口企业准确统计出未申报退(免)税的报关单,请登录使用《出口退税单证信息管理云平台》一键统计生成功能。
【第2篇】2023年5月份纳税申报截止日期
1月5日,2023年海南省南海育才项目第三批申报评选工作正式启动。
本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20日17:00,请各位人才抓紧时间申报。申报方式:https://www.zmgrc.gov.cn/show-19208.html。
据悉,此次选拔培养对象共计300人,其中南海创新人才50人,南海创业人才100人,南海工匠100人,南海乡土人才50人。
南海育才项目培养周期为5年,实行“五年两次(期中、期满)”跟踪考核,期中考核合格以上的继续培养,期中期满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人才项目计划。
在培养周期内,分别给予南海创新人才、南海创业人才、南海工匠、南海乡土人才每人50万元、30万元、30万元、15万元人才支持经费,并分别享受多项培养支持举措。上述人选经培养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重大国家级人才项目人选的,直接纳入省委联系服务重点专家,加强联系服务。
省委人才发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启动南海育才项目第三批申报评选工作,旨在选拔培养具有成长为国家级人才项目人选潜力的优秀人才,并带动全省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开发利用海南省人才资源,持续提升我省人才队伍整体质量,为人才成长成才搭建平台。
第三批选拔将更加聚焦海南自贸港建设现实需要,重点围绕四大主导产业和三大未来产业等发展需求,为自贸港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智力支撑。
据了解,南海创新人才应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或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相关行业中具有较高声望,学术成就突出,为行业所公认,科研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能够发挥领军作用;具有成长为国家级人才项目人选的潜力;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
南海创业人才应是在海南创办企业且企业实质性运营,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拥有本企业的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本企业技术与产品属于我省重点支持发展领域,并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企业具有较好经营业绩和成长性;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
南海工匠应长期坚守在一线工作岗位,并技术高超,或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在传技带徒、组织攻关、培养人才等方面业绩显著,在参加或指导技能竞赛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立足岗位,在参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贡献;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
南海乡土人才应立志奉献乡村振兴事业,扎根农村基层,从事乡村产业发展3年以上,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带动当地发展,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下。
作为我省本土人才培养的重要抓手,截至目前,南海育才项目在培对象共967人,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记者:袁宇
通讯员:张文
编辑:祁夏
校对:李倩
【第3篇】纳税申报截止日期
虽然假期已经结束
但贴心的小当家一直都在哦
关于征期顺延这件事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征期:1日-25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印花税、水资源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代收
二、征期:1日-31日
申报缴纳2023年度车船税
十月征期因黄金周
顺延至10月25日
但申报时间还是妥妥足额
建议大家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错峰申报哦!
新政速览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2、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7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7号) 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1月、12月,2023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