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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标准(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1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标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家税务标准

【第1篇】国家税务标准

近些年,国家在企业纳税方面发布了很多优惠政策,而小微企业作为我国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国家免税减税政策重点扶持对象。

什么是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其实是一个习惯性的叫法,并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近些年,“小微企业”这个名词在税收文件上经常被提起,不同口径之下的小微企业其标准不同,享受的税费待遇也不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残保金、六税两费、两费一金等均对小微企业的界定都有其标准。

一、增值税的小微企业

1、增值税小微企业:月销售额在15万元以下,或季销售额在4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是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指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年是指连续12个自然月

注意:小微企业报税12个月收入不能超过500万

二、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企业残保金的小微企业指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四、六税两费上的小微企业

是指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五、两费一金上的小微企业指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5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45万元)的纳义务税人。

2023年小微企业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一、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对冲部分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

二、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注意: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季度销售不超过45万、年销售额不超过180万的,都将不再缴纳增值税以及附加税了。

在现行的政策下,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

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本次优惠针对的是第一段,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元企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是5%,再减半就是2.5万元。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自 2023年4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万元(以 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今 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税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四、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五、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2023年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的全部税费,延缓期限为6 个月。

六、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阶段性减免房租

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3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对出租人减免租金的,税务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除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外鼓励各地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优惠。通过转租、分租形式出租房屋的,要确保租金减免优惠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众所周知,小微企业的经营机制灵活,试错成本较低,但限于规模和自有资金,很多小微企业的日常运营存在难题,但是仍有部分小微企业不太了解国家针对企业的宽松优惠政策,广大小微企业也要及时跟进了解国家助企纾困政策,把握时机享受福利。关注广源信得,带您了解更多国家政策内容及最新资讯~

【第2篇】陕西省国家税务

目 录

1. 概述 3

2. 业务变化说明 3

2.1. 报验户申报缴税套餐及省外纳税人报验 3

2.1.1. 报验户申报缴税套餐 3

2.1.2. 省外纳税人报验 10

2.2. 增量房申报缴税修改 16

2.2.1. 增量房申报缴税电脑端修改 16

2.2.2. 增量房申报缴税微信端修改 18

2.3.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新增校验 20

2.4. 增值税预缴申报修改 22

2.5. 自然人代开普票部分免税商品修改 22

2.6. 新增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功能 24

2.6.1.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 24

2.6.2. 城乡居民个人社会保险费缴纳 25

概述

为了使纳税人网上办税(费)更加便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政策要求,自2023年9月1日起,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配套新增3个功能,同时对6个原有功能进行了优化和修改。现将业务变化内容做如下说明:

业务变化说明报验户申报缴税套餐及省外纳税人报验报验户申报缴税套餐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鼠标移至主界面纳税人名称处,然后选择报验户纳税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下图:

切换后,在左侧“套餐业务”模块中点击“跨区域涉税事项套餐”,进入

选择对应的报验信息点击“我要申报”,如下图:

页面显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印花税、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申报。如下图:

其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和水利建设专项收入(按次)都需要经营地税务机关做“税费种认定”后才能网上缴款。

增值税及附加预缴

选择“增值税及附加预缴申报”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申报。

申报成功后,可在申报回执页点击“缴款”按键进行缴款,也可通过原有的“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缴款。

企业所得税预缴

点击“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按钮,进入填写页面

页面填写“项目名称”、“项目金额”、“当期预缴实际经营收入”等数据后,直接进行缴款。如下图:

企业所得税预缴支持“三方协议缴款”、“银联缴款”、“银行端查询缴款”、“第三方支付”缴款方式。

水利建设专项收入

纳税期限“按次申报”,点击“下一步”按键。

填写、提交申报表。

印花税

“纳税期限”选择“按次申报”,勾选印花税,如果没有进行“税源采集”,则按照提示进行按次的印花税“税源采集”后,再进行申报。如下图:

若存在已经采集的税源信息,则选择对应的条件,点击【查询税源】可以查到结果;若不存在,则提示没有税源采集信息!

点击【新增税源】,进入印花税税源采集页面,如果该所属期已采集信息,则提示“您的[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有已采集过的税源信息,请在原税源采集信息做修改”;无采集则没有提示。

后续流程与印花税采集申报流程一致。

省外纳税人报验

省外纳税人来陕进行跨区域报验的流程为:

办理人首先自然人身份注册、登录电子税务局。

以自然人身份登录成功后,进入【我要办税】-【省外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功能。

按照页面提示要求,将文书字轨填入跨区域事项编号中,同时选择报告有效期起止时间,点击查询按键,如下图:

补充页面信息,选择报验的主管税务机关。

补充相关人员信息。

注意:

1.页面办税人身份信息和移动电话必须要填写正确,后续提交报验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通过后,系统会给办税人移动电话发送电子税务局登录密码(对于已经在电子税务局开户的省外报验纳税人,二次报验时,电子税务局不再开户发送登录密码)。

2.后续企业电子税务局开户成功收到电子税务局登录密码后,必须以企业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登录时需要三类人员身份短信验证 ,三类人员的信息和接收短信的移动电话以上图报验申请中的信息为准。

申请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右上角“下一步”按键,提交申请,页面回执页显示提交成功。

提交申请成功后,可在【我要查询】-【办税进度结果查询】中查询办理进度。

可查询进度或者撤销申请。

税务人员受理通过后,进度管理中的办理状态显示为“办理成功”,可查签受理通知书,如下图:

同时,系统会给办税人移动电话发送电子税务局登录密码短信,如下图:

收到密码短信后,以企业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企业涉税业务。登录时需要三类人员身份短信验证 ,三类人员的信息和接收短信的移动电话以报验申请中的三类人员信息为准。

增量房申报缴税修改增量房申报缴税电脑端修改

增量房申报数据提交后,需要税务机关复核后再进行缴款操作。

在房源信息界面,确认带出数据是否正确,并填写其他必填项信息,点击“下一步”按键前,必须确认“房屋所属地税务机关”(申报会提交到此税务机关复核),确认无误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继续点击“确认申报”,提交成功后,系统提示等待税务人员复核。提交成功后,在税务机关没有复核通过情况时,二次进入,页面会显示复核中。

如果税务机关复核通过,系统会给纳税人发送短信告知申报受理通过,可以进行缴款。如下图,

收到受理通过的短信后,纳税人二次进入增量房申报引导页,输入合同编号和选择地市,点击“下一步”按键,系统弹出复核通过的增量房申报数据,点击操作列“缴款”,进入缴款界面。

点击“去缴款”,进行税款缴纳,操作人员可以选择“微信”、“支付宝”、“银联”三种方式缴纳税款。

增量房申报缴税微信端修改

在房源信息界面,确认带出数据是否正确,并填写其他必填项,点击“下一步”按键前,必须确认“房屋所属地税务机关”(申报会提交到此税务机关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提交申报表申请后等待税务人员复核。

在税务机关没有复核通过情况下,二次进入,页面会显示复核中。

如果税务机关复核通过,系统会给纳税人发送短信告知申报受理通过,可以进行缴款。如下图,

收到受理通过的短信后,纳税人二次进入增量房申报引导页,输入合同编号和选择地市,点击“下一步”按键,系统弹出复核通过的增量房申报数据,点击操作列“缴款”,进入缴款界面。

点击“去缴款”,进行税款缴纳,操作人员可以选择“微信”、“支付宝”、“银联”三种方式缴纳税款。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新增校验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新增和当年所属期财务报表年报部分数据项校验比对。

例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和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中账面价值(1)列与当年所属期财务报表年报资产负债表中对应数据项期末余额进行比较,若不一致会弹出提示性校验: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xxx'与您本年属期的财务报表年报'xxx'数据不一致,请确认填写是否正确,如果确认无误,可忽略此提示继续申报。

二、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前会监控当期财务报表年报(当前时间年度税款所属期)是否申报,若没有申报会提示:您本年的财务报表还未申报,请申报完成以后再进行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三、企业提交所得税清算申报表时,若表单有提示性校验纳税人确实有特殊情况发生需要继续申报,系统会弹框提示企业填写原因:“尊敬的纳税人,您填写的部分数据项与本年属期财务报表年报数据不一致,请填写不一致原因。”(输入框原因不能少于20个字节)。

若选择返回修改,无需填写不一致原因,直接点击“返回修改”按钮,返回申报表修改表单数据项。

若选择继续申报,填写不一致原因后,点击“继续申报”按钮,提交申报表。

增值税预缴申报修改

为了避免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未享受2%减税政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表》从税款所属期2023年8月1日起,第1行‘建筑服务’和第2行‘销售不动产’的‘预征率’列,系统强制带出“1%”,不能修改,调整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自然人代开普票部分免税商品修改

自然人代开普票时,商品名称勾选了蔬菜类免税商品的,页面自动带出自产自销选项,选择是,税额全免;

选择否,减免增值税及附加、水利,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增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功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

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纳”模块中进行缴纳。

进入后,系统自动带出税款所属期和缴费档次,有多个缴费档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缴费档次。点击“下一步”按键进入缴费界面。

城乡居民个人社会保险费缴纳

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城乡居民个人社保费缴纳”模块中进行缴纳。

进入后,系统自动带出税款所属期和缴费档次,有多个缴费档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缴费档次。点击“下一步”按键进入缴费界面。

【第3篇】国家税务查询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功能强大,各位纳税人、缴费人可以足不出户通过“我要办税”栏目办理各种涉税费业务。

“我办理的业务进度现在怎么样了?”

“我上几个月有没有缴纳税款?”

您知道吗?

厦门市电子税务局还有一个功能叫做

“我要查询”

足不出户就可以查询各类涉税费信息。

今天就为大家普及一下这里面包含的功能吧

一、登陆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二、点击“我要查询”

三、目前电子税务局支持“减税降费‘收益账’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发票信息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缴款信息查询”、“欠税信息查询”、“优惠信息查询”等18项查询功能。我们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为例。

四、选择“申请日期起”和“申请日期止”,选择“办税进度”,包括“在办事项”、“办结事项”、“非正常终结事项”。这边我们选择“办结事项”,点击右上角“查询”按钮。

可以看到在8月26日和8月27日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两项业务,已于8月27日一早办理完毕。纳税人可以进行税控发行、发票领用、发票开具等一系列操作了。

五、我们再以“欠税信息查询”功能为例。

六、进入“欠税信息查询”模块,选择相应的“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点击查询,即可看到相应的欠税信息。

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功能强大,大家会用了吗?

end

【第4篇】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今年6—8月份,全国约355.3万辆车享受了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累计减征车购税230.4亿元。

具体来看,6月份109.7万辆,减税71亿元;7月份116万辆,减税75.8亿元;8月份129.6万辆,减税83.6亿元。3个月以来,享受政策的车辆数、减征税额均呈现逐月增长态势,显示出减征政策逐步发力,受益面稳步扩大。特别是8月份减税额和享受优惠的车辆环比增幅均超10%,分别为10.3%、11.7%。

根据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购税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购税。

在包括减征政策在内的一系列激励政策助力下,我国汽车市场持续回暖,车购税申报数据显示,自6月份减征政策实施以来,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销量月均增幅高达17%,反映减征政策有效激发了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的消费动力,助力稳住汽车市场基本盘;1.6—2.0升排量的乘用车销量月均增幅提升为10%左右,反映减征政策有效刺激了乘用车换购消费,促进了汽车消费升级。(总台央视记者 田琪永)

来源:央视新闻

【第5篇】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

1、湖北省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湖北省武汉市警税联合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成功摧毁1个虚开发票团伙。

经查,该犯罪团伙控制多家商贸企业,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8万份。目前,该团伙主犯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0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2年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52万元。

湖北省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

2、甘肃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发票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近期,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指导金昌市税务局稽查局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人民银行提供资金查询和分析支持下,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发票团伙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团伙控制某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稽查部门已查实并追回下游企业通过接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32.9万元,正对其他涉嫌利用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目前,公安经侦部门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

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

3、安徽省税务等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到位,助力稳外贸促发展,安徽省税务、公安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办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经查,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虚增出口货物价格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徽省淮南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3486.10万元。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办理。经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及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潘某武等6名犯罪嫌疑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3年至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8010万元;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因单位犯罪,被判处罚金3500万元。

安徽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按照全国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工作交流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护航出口退税政策措施落准落好。

4、广东省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近期,东莞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东莞市某策划咨询公司员工刘武章未办理2023年度、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纳税人刘武章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023年度、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提醒督促,刘武章仍未办理汇算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后,刘武章申报补缴了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刘武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9.99万元。日前,税务部门已经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武章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东莞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纳税人,请及时核查是否存在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而未办理、申报缴税不规范、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等情形并抓紧补正。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检查。

5、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了一起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经查,犯罪分子王某等4人操控3家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56份。目前,4名犯罪分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3年6个月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25万元。

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依法严查严处各种虚开发票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6、浙江省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偷税案件

近期,浙江省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临海市顺风加油站偷税案件。

经查,该加油站通过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偷税504.26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13.06万元。

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依法严查严处各种偷逃税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第6篇】国家税务浙江

浙江税务app是一款便民利民的在线税务办理软件,界面上的功能虽然不多,但是都非常实用,操作也简单易懂,为市民提供在线办税、在线缴税、税务发票办理、发票申领等功能,满足用户的使用需求。软件支持用户在线实时查询发票的真伪,能够保障用户的权益,线上即可了解税务的更多详情,不需要每次都跑税务厅办理。能够有效地为市民办实事,节省办理业务的时间,不需要排队,掌上轻轻松松就能快速办理,还有很多有关的税务信息也会及时为你推送,方便你查找和了解。可以查询国家最新的税务规则,税务计划等最新动态,实现税务申报、缴税、发票查询等服务,操作也非常方便,用户还可以进行在线预约,让税务办理得更加的便捷和高效,该软件仅适配安卓系统手机,其他品牌的手机可能会安装失败,感兴趣的朋友欢迎下载体验。

软件特色

1、纳税申报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在征期内进行掌上申报增值税。2、办税日历通过日历形式,展示每个征期申报缴款期限3、发票查询通过发票 代码和号码查询浙江省国税系统监制的所有发票流向信息。4、办税指南提供涉税事项业务办理流程及办理事项应提供哪些资料的查询。5、税款缴纳提供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之后的税款扣缴及扣款情况查询。

功能介绍

智能客服服务: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向智能客服提出来即可。拥有办税地图:当到税务局办理税务事务的时候可以根据地图找到窗口。详细办税指南:在办税之前可以先阅读指南了解流程就能节省很多的时间。推送税收新闻:用户可以在此阅读浙江省的最新税务新闻和通知公告与政策法规。查询速度飞快:在进行公共税务查询和个人税务查询的时候可以超快得到结果。网上便捷办税:用户在此可以进行税务登记、税务认证和办理发票业务和体验优惠办理服务。支持视频点播:在线可以自行点播想要了解的税务科普视频与其他视频。

软件亮点

办税日历:管理员再也不用担心我逾期申报了纳税证明开具:电子红章再也不用跑税务局盖章一键零申报:24小时掌上办税,不用再去国税局发票代开:二维码拿到窗口扫一扫,分分钟出票办税进度:线上就可以快速查询自己的办税进度预约办税业务:用户可以一键快速预约,非常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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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异地经营

中新经纬1月26日电 26日上午,国新办就减税降费促发展强信心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黄运提到,将持续拓展办税缴费“网上办”事项清单,扩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试点范围。

黄运介绍,税务总局在前期广泛问计问需的基础上,以“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为主题,启动了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这也是税务系统连续第九年开展这方面的活动。首批先推出5大类20项80条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后续将根据新情况新需求不断完善。

黄运相信纳税人缴费人一定可以从以下五方面有更新的感受:一是需求响应会更快。比如,我们将优化升级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基本实现由“各省通答”转变为全国“一线通答”,由人工咨询为主转变为以智能咨询为主,由“办问分离”转变为“办问协同”。

二是网办体验会更佳。我们将持续拓展办税缴费“网上办”事项清单,扩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试点范围,同时将进一步提速办理出口退税,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也将由7个工作日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

三是分类服务会更好。我们将分别针对大企业、中小微企业、自然人提供更加精准个性化的分类办税缴费服务。比如,我们将进一步深化规范“银税互动”合作,在税务和银保监部门间试点推进数据直连,进一步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

四是执法监管会更优。我们将在部分地区推行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试点,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推动建设“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社会协同会更顺。我们将通过推进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比如,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信用修复等工作,引导市场主体更好地规范健康发展,让纳税人缴费人更有感。(中新经纬app)

【第8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43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2023年第10号公告,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为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制定了《公告》。

二、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达市场主体,避免因汇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税负担,《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3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1:a公司于2023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a公司办理了2023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结果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于2023年4月征期申报2023年1-3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a公司申报2023年1-3月的“六税两费”时,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依据2023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

例2:b公司于2023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b公司办理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4月,b公司办理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

问题1 b公司于2023年4月征期申报3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3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 b公司于2023年7月征期申报6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3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六税两费”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3 b公司于2023年8月征期申报7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3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三、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如何确定是否能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新设立企业尚无法准确预判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1.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3:c公司于2023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c公司按规定于2023年4月10日申报2023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3年1-6月房产税时,尚未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c公司4月10日尚未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可采用4月的上月末,即2023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判断其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c公司2023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并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四、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对于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例4:c公司于2023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c公司于4月10日申报2023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3年1-6月房产税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4月20日办理了2023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后,c公司需要对2023年4月10日申报2023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3年1-6月房产税进行更正吗?

答:无须更正。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五、新设立企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的当月,按次申报“六税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5:d公司于2023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3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d公司于4月23日依照规定按次申报耕地占用税,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d公司首次汇算清缴后已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对于按次申报,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六、新设立企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按规定申报之前的“六税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按年申报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例6:e公司于2023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5月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e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5月12日,e公司根据本省有关规定办理2023年房产税申报,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因此,e公司按规定申报2023年全年的房产税,包括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当月及之前(即1-5月)的房产税和汇算清缴后(即6-12月)的房产税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e公司2023年5月8日办理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其在申报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例7:f公司于2023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当月购买一栋办公楼,该楼是公司唯一的房产。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首次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按照本省房产税征期规定,f公司应当于2023年12月征期一次性申报2023年全年房产税,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f公司于2023年5月首次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因此,2023年12月按规定一次性申报2023年全年房产税时,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七、逾期办理汇算清缴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是否需要对“六税两费”的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三)项,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例8:g公司于2023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底前,g公司未按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8月,g公司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g公司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分别于2023年4月和7月征期申报当年1-3月和4-6月的“六税两费”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了减免优惠。g公司8月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应当如何对“六税两费”纳税申报进行更正?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g公司应当于2023年5月底前办理首次汇算清缴,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g公司7月征期申报4-6月的“六税两费”时,应当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逾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g公司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因此,g公司7月征期申报的4-6月的“六税两费”不能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征的税款。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g公司在规定的首次汇算清缴期截止时间前于4月征期申报2023年1-3月的“六税两费”不必进行更正。

例9:h公司于2023年7月成立,于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h公司办理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结果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h公司于2023年4月征期申报缴纳了1-3月的“六税两费”,7月征期申报缴纳了4-6月的“六税两费”。2023年8月,h公司根据税务机关有关执法决定文书,对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进行了更正,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h公司8月更正汇算清缴申报后,应当如何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更正?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h公司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税款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应当依据2023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h公司于2023年8月更正了2023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最新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h公司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六税两费”时不能够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征的税款。

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逾期未登记的,是否可适用“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为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类型发生变化时享受减免优惠的具体时间,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和简化申报的原则,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8号),《公告》第二条作出具体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纳税人如果符合《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10:i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2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于当月1日生效。2月末,i公司从业人数为200人,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

问题1 i公司于2023年2月征期申报1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i公司2月征期申报1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 i公司于2023年3月征期申报2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二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i公司在2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于当月1日生效,因此于3月征期申报2月的“六税两费”时,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免优惠。

但是,由于i公司3月申报期上月末的从业人数小于300人,并且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优惠的标准,因此,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优惠。

例11:j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业务发展较快,于2023年7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于当月1日生效。

问题1 j个体工商户于2023年7月征期申报4-6月的“六税两费”时如何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j个体工商户申报4-6月的“六税两费”时,可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 j个体工商户于2023年10月征期申报7-9月的“六税两费”时如何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j个体工商户申报7-9月的“六税两费”不能再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但仍可按“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九、《公告》修订了哪些申报表单,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鉴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公告》相应修订了《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等4张表单。具体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落实政策要求,修改补充数据项目。根据优惠政策适用主体扩围要求,将《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3张表单中的数据项“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修改为“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并相应增加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3个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勾选项。将《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起止时间”修改为“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中增加了“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数据项。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表头增加“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减征比例”“减征额”4个数据项,并相应增加了“一般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2个优惠政策适用主体勾选项。

二是优化表单设计,减轻填报负担。纳税人勾选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时点不同,《公告》明确,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

十、申报“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吗?

答: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负担,《公告》规定,本次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十一、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免优惠如何处理?

答:为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免优惠,《公告》规定,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的,系统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

十二、其他

本《公告》是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相配套的征管办法,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为做好与政策执行期限的衔接,《公告》第六条明确:一是2023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新设立企业条件判定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二是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第9篇】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2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23年第2号

为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在我省平稳落地,现明确我省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暂按缴费比例15%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23年2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月26日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广东税务

【第10篇】国家税务查验

纳税人是纳税实务的主体之一。纳税人需要知道哪些纳税知识你知道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 关于纳税人必须知道的8个税务基本常识,欢迎阅读。

1、不管有没有生意,都需要进行申报

有的纳税人认为有生意时要填报申报表,而没有生意或是不达起征点就无需申报了。非也非也,按 时、如实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 和了解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情况,掌握和分析税源的变化情况。如纳税人不申报,依照征管法,税务机关 可对纳税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报税不是申报纳税,每月操作不可忘

报税是报送税控装置或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数据,未按期报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规模虽然小也能申请“一般人”,申请成功不能取消

规模小的企业并不等同于税收上的“小规模纳税人” c按照有关规定,即使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 准,只要具备会计核算健全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两个条件,经过申请,也可以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也可以自行开具増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増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 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发票需仔细保管,丢失发票要罚款

向税务机关领用发票免收工本费,可丢失发票却是要罚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己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 毁。否则情节严重的,被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如果不慎将发票丢失,应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并登报声明作废,以争取从轻处罚。

5、购买虚假生意的发票属违法,达到一定标准要坐牢

发票开具要建立在发生真实业务的基础上,如果没有发生真实的业务,千万不要购买进项发票用于 抵扣。目前国税局的“金三系统'功能强大,发票电子底帐全方位采集、查验、对比,一张发票都跑不 了,当初抵了多少就得补交多少税,还有滞纳金和罚款,严重的要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 得不偿失。

6、关门不能一走了之,“任性”后果很严重

江湖不好混,做不下去了,觉得反正也没欠过税,联襄方式也改了,直接关门走人,不走正常的注 销税务登记程序:也不再申报了。这种行为使不得,殊不知,擅自走逃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同时 也会留下不良纳税信用等级,以后再注册或投资公司都会受到很大影响。同时,在非正常解除的环节, 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逾期未申报的时间长短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7、税务检査要出示,未出示可拒绝

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九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 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 检查.

8、账簿调取有程序,移交税务要收据

按照《征管法》第八十六条内容,税务机关有权调取企业账簿,但必须出具相关手续,否则属于越 权。调取账簿也有时限要求,调取当年账簿应在30天内归还,调取以前年度账簿应在3个月内归还。

【第11篇】国家税务王军最新任职

本报记者 何乐

打开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案通报”栏目,自4月1日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各级税务部门公布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的频次空前加快——全国已有36个省级税务部门公布相关案件,截至6月13日各级税务部门累计已公开曝光相关案件350起,5月13日以来每日有相关案件公布……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已有两个多月,税务部门一手抓快退,一手抓狠打,坚决斩断伸向退税资金的黑手,全力以赴确保留抵退税政策落稳落准。

下定铁的决心:

严加防范,露头就打

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性举措。全年1.64万亿元留抵退税资金,是企业发展的“及时雨”“续命钱”,却也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眼中的“唐僧肉”。

落实留抵退税越是紧迫,打击骗取退税越显必要。3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对偷税、骗税、骗补等行为坚决打击、严惩不贷。

谋划科学,才能在战略上赢得主动。早在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之前,税务总局党委已经预判到落实政策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据此做足“防”的功夫、“打”的安排。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指出,在确保规范、高效、快捷地为纳税人办理退税的同时,要坚决防范和打击偷税骗税骗补等行为,一经发现,严惩不贷,切实维护好法治规范的税收秩序,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得细、落得好。

2023年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出台后,税务部门专门建立了相应的留抵退税风险指标模型,依托税收大数据形成了一套防范虚开骗税的风险管理体系,并联合相关部门构建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针对今年的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系统、加强防范、严阵以待。

3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道树介绍,针对今年更大规模、更大范围的留抵退税政策落实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税务部门将进一步聚焦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做到“露头就打”。

“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在近期公布的300余起案例中,这几项成为最为常见的骗税手段,与税务部门的预判高度吻合。

伴随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正式实施,税务部门以铁的决心,狠打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为退税资金快速精准直达符合享受条件的企业保驾护航。

拿出硬的手段:

运用大数据快查,多部门联合快打

铁的决心,在硬的举措上体现。

4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推进会明确要求,要进一步防好风险,狠打骗取退税。时间紧迫、形势复杂,税务部门坚持早发现、快处置、聚合力,拿出硬的手段,使出硬的功夫,拳拳直击、精准击打骗取留抵退税行为。

——点亮税收大数据“探照灯”。

在各级税务部门公开曝光的300多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中,不难发现,“经税收大数据发现”是多次被提及的线索由头,占比超过九成。

2023年5月,某市税务机关收到一家信息有限公司提交的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申请,涉及金额94万元。

在审核中,税务人员通过增值税进销项监控系统等分析有关税收大数据,发现这家公司的经营存在疑点。开票信息显示,该公司2023年至2023年4月购进大量电脑、服务器,累计购进金额2067万元,而同期销售金额只有1020万元。

在进一步实地调查、约谈负责人、调取相关资料分析后,证实该公司存在骗取留抵退税的重大嫌疑。随即,税务机关暂停办理该公司的退税事项,目前稽查部门已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企业展开立案检查。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开展以来,税收大数据的威力显现。在精准发现符合退税条件纳税人的同时,税收大数据通过设置相关参数、计算分析,打通信息屏障,发现各类问题,如同全天候开启的“探照灯”“显微镜”,让更多骗取留抵退税行为悄然现形、清晰浮现,被及时阻断。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认为,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将风险防控嵌入留抵退税办理全流程,有效确保了疑点发现快、风险防得住、管理跟得上。

——行动迅速“快出拳”。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自4月1日实施18天后,税务总局即公开第一批5起骗取留抵退税典型案件。公布当日,这5起案件中,有的已被处以罚款,有的已被移送公安机关。

兵贵神速。退税早一步到账,企业资金调动就松活一分。不法分子早一天落网,退税资金就多一分安全。

面对留抵退税款的“诱惑”,不法分子的“歪心思”也在“升级”,骗取留抵退税行为呈现手段隐匿化、作案团伙化等趋势——要打赢这场退税资金的守护战,必须以快制胜。

目前,安徽、河北、山西、黑龙江、河南、福建等多省税务部门已累计公布骗取留抵退税案件超过10起。60多天里,各地税务部门发现线索立即行动,实地查看、查询账户、约谈问询,快查、快打、快办、快结,数百件公开曝光的案件成为税务部门高效出击的最佳佐证。

——协同作战布下“一张网”。

在300余起公开曝光的骗取留抵退税案件中,涉案不法分子的快速被抓,离不开多部门协同作战布下的天罗地网。

在深圳税务部门公布的一起案件中,一跨省市犯罪团伙控制多家空壳企业,涉嫌通过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形成留抵税额8800余万元,并勾结黑中介,骗取留抵退税2000余万元。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迅速与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展开合作、联手打击,快速依法追缴税款、抓获嫌疑人,并成功阻断其余留抵税额6800余万元。

早在2023年,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已经建立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今年5月11日,六部门召开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并于5月17日联合印发通知,明确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2023年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协作共治合力,努力做到快速发现、快速应对、露头就打。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税务部门集中优势力量,加强与人民银行、财政等多部门信息沟通,加大与公安等部门合作力度,特别是在跨区域、团伙作案中,快速出手、坚决出击。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在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进入决战攻坚的关键时刻,六部门联合作战十分及时和必要,这将有力提升打击精度、力度和速度,形成“打击一批、震慑一片”的效果。

加大打的力度:

外打内查,有力震慑

出重拳,才能强震慑。

在税务部门6月公布的一起案件中,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冠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因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94.34万元,被依法处以1倍罚款。

但这并不是稽查的终点。税务稽查部门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该公司偷税110.73万元。稽查部门对其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

与此类似,万合集团邯郸天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骗取留抵退税,被依法追缴骗取的留抵退税1.94万元,处1倍罚款。而倒查3年账目,该公司还因偷税需补缴税款213.57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1倍罚款。

处以罚款、降低信用等级、倒查3年账目、延伸检查上下游企业……在今年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工作中,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处罚力度空前。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骗取留抵退税行为,税务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形成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压倒性态势,护航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好。

“税务部门空前的打击力度将对不法分子形成强大的震慑。”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白彦锋指出。

留抵退税工作中的“狠”打击,不仅表现在“外打”,还表现在“内查”。

4月1日—6月13日,各级税务部门已曝光35起税务人员失职失责被追究责任和8起违规违纪被立案审查的案例。

在税务部门主动公布的“内查”案件中,有税务纪检部门发现税务干部配偶违规在其任职单位管辖范围内从事涉税中介代理业务;有退税审核人员在办理某企业留抵退税时,违规审核通过该企业的留抵退税申请,造成多退税款。

追回退款、纪律处分、立案调查——不包庇、快处置,主动公开、立查立改,税务部门用严查内错、刀刃向内的迅速行动再次彰显了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落稳落准的决心,彰显了务必将退税资金浇到企业发展“根”上的信心。

利剑高悬,内外发力。

“税务部门的外打内查、雷霆出击,释放坚决打击不法行为的有力信号,给一些存有侥幸心理的企业敲响了警钟,有力保障留抵退税政策的落实。”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王冬生说。

当前,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正处于关键阶段。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许生认为,唯有持续加大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力度,才能让留抵退税资金真正发挥助企业一臂之力、解企业燃眉之急的关键作用。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深入开展对骗税案件的一案双查,对内外勾结、通同作弊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决不让减税降费红包落入不法分子腰包,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留抵退税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6月15日a1、a2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2篇】湖北国家税务发票查询

01

问: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分包方开具的免税普票,还能进行分包款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七)款规定:“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内容:“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即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可以扣除分包款;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建筑企业只在预交税款时可以扣除分包款,实际计算缴纳税款时不能直接扣除分包款,而是根据分包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票认证,计入进项税额,实现税额抵扣,而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对应的分包款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可以进行分包款扣除。

02

问:用于研发测试的车辆,待研发结束之后对外销售了,想问一下就是制造这个车辆时产生的这个费用能否计入研发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二、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03

问:中小微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一、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3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04

问:从单位取得的离职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年平均还是月平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在哪里查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年平均工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咨询当地统计部门。

05

问:其它草地属不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1号第二十二条:“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及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其他草地如果是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属证明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如您还有其他税费需求或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了解或咨询:

【第13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咨询】我公司属于山西省某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近日,按照山西省国资委支持省属企业开展精准招商引资、加快项目混改及加大“腾笼换鸟”力度,集团内进行业务整合,我公司将部分货物(有矿井采掘机器设备、电力设施及原材料)和不动产(办公楼、职工宿舍、材料库及地面建筑物)划拨给集团内其它公司,请问我公司向集团内其它公司划拨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 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包括已使用过的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从上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两个文件来看,你公司将“货物(机器设备、原材料及库存产品)”和“不动产(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划转给集团公司内部其它公司,如果只是“有偿转让划拨资产”,则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果“转让划转资产”同时将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第14篇】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学院

实习记者 张敏

近年来,税务部门着力打造以税务总局为龙头,省局为主体、市县为延伸的新媒体矩阵。其中,在税务新媒体“头部大号”的打造上,河南、重庆、四川、广东、河北、福建、山东、浙江、上海等地省级税务机关和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在统筹策划、创新形式、丰富内容、优化服务等方面大胆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为加快税务新媒体融合发展、构建全媒体传播格局积累了宝贵经验。

制图:冯玥 周涛

税务新媒体如何准确定位、发挥优势,成为征纳之间的纽带,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在这方面,税务部门近年来着力打造以税务总局为龙头,省局为主体、市局为延伸的新媒体矩阵。考虑到微信公众号已经成为政务新媒体的重要平台和纳税人缴费人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在税务新媒体“头部大号”的打造上,河南、重庆、四川、广东、河北、福建、山东、浙江、上海等地省级税务机关和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在统筹策划、创新形式、丰富内容、优化服务等方面大胆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为加快税务新媒体融合发展、构建全媒体传播格局积累了宝贵经验。近期,本报记者采访了部分省市税务机关新媒体运营团队,听他们介绍打造税务“头部大号”背后的思考与探索。

“做好标题,是提升阅读量的基本保障”

现在,大多数微信公众号都选择在清晨、午休、傍晚等几个“黄金时间”推送消息。每当这些时段,“订阅号消息”的列表内不断有窗口浮出,如何在短暂的时间内成为被读者注意并点开的那一个,是每个微信公众号运营者都在思考的问题。“题好一半文”的法则,在新媒体时代同样适用。

重庆税务公众号运营团队的负责人任翼表示,现在涉税微信公众号比较多,要想在其中脱颖而出并非易事。因此,每次做完公众号内容,他都会和运营团队花比较长的时间讨论标题,尽力让纳税人缴费人一看到标题,就觉得内容有用。否则,一篇文章推送出来,如果没有能吸引读者立即点开的亮眼标题,很快就会被刷下去。“做好标题,是提升阅读量的基本保障。”任翼说。

留抵退税的重磅政策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的微信公众号已在第一时间发布了政策原文和政策解读,任翼觉得,他需要用一个好的标题,让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有增量、有新意。第一轮讨论后,大家拟定了一个标题:《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解读,速看!》,但是,总觉得这个标题“劲道”不够。经过团队成员进一步激烈讨论,最终选定了一个字数更少、更契合纳税人需求点的标题——《温馨提示!您有一笔退税款请注意查收》。最终,这篇文章阅读量达到7.6万,取得了不错的传播效果。

除了突出新政策的实用性,结合社会热点以及当下年轻人关注的内容定制标题,是广东税务的“吸粉密码”之一。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运营团队负责人周忠清发现,情景剧、微剧场等形式的推文越来越受网友关注,于是和团队策划推出了《税务微剧场|神秘包租公空降郝总公司?》《税务微剧场|趁火打劫!庄总的如意算盘落空了》等系列情景剧共12集,诙谐轻松的标题引发了大量好奇读者的“围观”,从而达到了宣传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

“创新形式,当天新关注粉丝会急剧增多”

虽然一个精彩的标题可以吸引读者点入,但想让内容实现真正的传播,读者在阅读后持续点击“转发”“在看”,需要有价值、有新意的内容。据记者观察,在保证内容真实、准确、权威的同时,税务政务微信已更广泛地将视频、漫画等形式用于日常更新中。在普及知识的同时,增加了文章的趣味性和可读性。

2023年,福建税务与中国税务报新媒体中心联合,推出了全国税务系统首个微信动态长图产品《一图看懂2023年深化增值税改革亮点》,被全国多地税务部门微信公众号转载,并被全国各地办税服务厅制作成宣传品广泛宣传。此后,福建税务在各类漫画、动态长图、svg产品方面持续创新,推出了一批新颖、诙谐的新媒体产品。福建税务微信运营团队负责人冯勇琦介绍:“表达形式不断创新,会让阅读者时常保持新鲜感。通过分析后台数据发现,当某一天出现好的内容和创新的表达方式时,不仅转发率特别高,而且新关注粉丝数也会急剧增多。”

除图片以外,越来越多的公众号在文章中融入视频、直播等形式。今年以来,河南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托网络平台定期开展的“云税直播”,以微信公众号为宣传暖场载体,专题专项地详解政策规定、捋清政策要点,已成为用户系统学习税费知识的主要阵地。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运营团队根据最新政策动态,创设特色栏目“办税缴费看‘浙里’”,形成文字解读、图片操作示范、视频讲解、热点答疑的整套新政策传播体系,深受纳税人缴费人欢迎。

目前,中国税务报微信公众号粉丝量突破86万,中国税务报社新媒体团队在做好自有新媒体平台建设的同时,长期承担国家税务总局“两微一抖”等10多个新媒体平台和多个省市税务部门微信公众号的日常运维,在税务政务微信策划和制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创新是第一动力,运营者需要根据账号定位、读者需求,应用新的技术手段,不断创新微信公众号的内容、形式,才能持续抓住读者的注意力。”中国税务报社新媒体和网络中心主任邹国金说。

“新媒体运营的核心仍是内容为王”

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传播学院副教授禹卫华在《政务新媒体的模式创新》一书中提到,政务新媒体的影响力很大程度上源于其内容。记者采访的多位税务政务微信运营团队负责人都不约而同地表示:“新媒体运营的核心仍是内容为王。”

那么,怎么才能将“内容为王”落到实处?中国税务报社新媒体和网络中心主任邹国金的建议是,加强团队建设,在横向联动与纵向合作上下足功夫。邹国金说,考虑到税收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涉及税务机关内部多个业务条线,要想把微信公众号做出彩,需要组建敢想、会写、能拍、能说、会剪的复合型人才团队,整合内外部的资源,靠单打独斗肯定不行。

记者注意到,很多省市税务机关的微信公众号运营团队,每天都会尽量在固定时间完成至少1次内容推送,以培养读者阅读习惯,增强阅读黏性。能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有足够丰富的内容支撑。在这方面,山东省税务局着力培育锻造“全链条”复合型新媒体队伍,通过组织基层微信公众号运营团队成员到省局轮训等方式,培育出9支能编、能拍、能剪的新媒体团队,建立新媒体工作室7个,实行项目化管理、团队化作业,推出一系列特点鲜明、贴近生活、温暖人心的新媒体宣传作品。

与业务部门横向联动,是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运营团队的一条重要经验。例如,为了制作“小美讲税”和“云税直播”栏目,河南税务组建了一支业务专精、支撑有力的联动直播团队。由省局税费业务、征管科技、风险管理等部门负责选题策划工作,告诉新媒体运营团队涉税内容的关键点在哪里,如何进行通俗的解释。新媒体运营团队可以在此基础上用新媒体的语言呈现出来,做到重要信息及时发布,枯燥内容通俗呈现。

开展纵向合作,也是税务部门新媒体运营中的常见模式。今年3月,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工作启动后,广东税务微信运营团队联合广东省各地市统筹“个税汇算知多d”和“个税小课堂”两个栏目,对纳税人提出的相关个税知识疑问和汇算操作流程进行答疑解惑。在内容选题及制作过程中,广东省局负责统筹内容生产,围绕个税工作及结合税收热点发布新媒体项目需求,广泛征集或定向预约创意提案,引导基层想点子、出主意。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了“需求生成—分包承接—创意提案—论证指导—执行落地”的新媒体产品孵化链条,助推新媒体创意孵化“破壳”。

记者了解到,为更好地激发微信公众号运维团队持续创新内容,一些省市税务机关非常注重微信内容的传播力评价和激励。比如,福建税务自行开发完善了其“税收宣传传播力评测系统”,将新媒体作品内容制作、刊发情况作为税收宣传传播力评测内容之一,对被上级新媒体转载、采用、获奖的,均按规定给予绩效加分,实现考评有依据。“我们希望通过激励,让有想法的年轻人更多地互相学习,鼓励他们勇于探索和实践。”福建税务微信运营团队负责人冯勇琦说。

“能办税还能互动,这样的公号谁不爱?”

如今,税费业务办理已是许多税务微信公众平台的一项基本功能,也是在内容和形式之外,吸引纳税人缴费人的重要原因。

比如,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不仅可以实现由公众号到电子税务局的“一键跳转”,而且公众号服务菜单中集成了办税服务、社保缴纳等多种功能。在办税服务子菜单,纳税人可以实现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税费缴纳、发票邮寄等业务的掌上快办。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运营团队的负责人李富告诉记者,目前,四川税务微信办税服务菜单,平均每日有超过3万次的点击量。

除了业务办理,问题咨询也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功能。为此,四川税务设置了减税降费、办税地图、专用发票电子化、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纳、征期日历等涉税热点问题一键咨询,借助微信平台实现了7×24小时不打烊的智能咨询服务。与此类似,北京朝阳税务微信公众号平台设置有“关键词回复”功能。纳税人只需要在微信公众号对话框里输入关键词,就会收到自动弹出的相关内容。实务中,个人股权转让是个人到税务局办理的比较复杂的一个业务,但只需在微信公众号对话框输入“股权”,就可以得到一份详细的股权转让纳税办理指南。

每天,纳税人通过微信平台进行大量咨询和留言,为运营团队找准纳税人需求提供了重要线索。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运营团队负责人王曦告诉记者,目前,团队定期从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微信文章回复、办税服务厅导税台咨询等渠道收集、整理问题。围绕纳税人缴费人关注度高的问题,河北税务推出110期纳税人办税指南微视频、51期“冀语社保费”,让他们感受到暖暖的“税务温度”。“能办税还能互动,这样的公号谁不爱?”王曦说。(参与本文采写的有:贺艳、伍美红、叶生成、胡冰、陈军、何国刚、王善宏、付思)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10月21日b1版。

原标题:

微信公众号已成为纳税人缴费人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

经验分享:什么样的税务政务微信受欢迎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5篇】国家税务陕西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围绕中办、国办印发的《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了包括“重点项目税务管家服务”“15分钟自助办税圈”等10大类30项103条具体措施,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

可视化办税云税通

“到2023年,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针对《意见》中提出的一系列开拓性的改革举措,陕西税务部门正在稳步推进。

例如,在西安,税务部门吸纳移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创新推出了“便民办税一线通”“可视化办税云税通”“政策落实税费通”的“三位一体”服务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了“始于宣讲答疑、精于业务办理、终于政策落地”的全链条办税服务体验。

作为落实《意见》的创新举措,陕西省税务局目前正在积极探索建立以智能咨询、智能办税为主的“秦智税”税企交流互动渠道,推动实现随问随办、未问即办的“问办查评”全流程高效互动服务,切实提升办税缴费问题解决的针对性和及时性。

安康市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工作联席会

加强智慧税务建设,离不开税收大数据的支撑。在安康,税务部门主动融入全市“智慧治理”新模式,提请市政府搭建安康市财税信息共享平台,涉及全市近40个成员单位的数据,系统自动匹配数据到相关纳税人,税务部门通过系统即时对涉税信息进行甄别、分析研判和利用,实现了数据管理和应用的体系化、智能化。

针对《意见》提出的“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的要求,陕西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降低办税成本。已累计取消8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60项证明事项、140项报送资料,209个事项实现“以报代备”,152项业务实现“最多跑一次”,电子税务局单笔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3分钟。

税务干部推广相关政策

在商洛,税务部门借鉴“码上办理”工作思路,推行税收管理员“一册三码”管理模式,推进税收管理员从管户向管事转换,成为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和加强个性化服务的有益探索。

根据《意见》中提到的精准提供线上服务、持续优化线下服务要求,陕西税务部门丰富扩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42个税费种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上办”事项达到372项。依托省局12366热线,在西安市设立了21个“便民办税一线通”,在12个地市设立了“便民办税小呼中心”,满足不同区域纳税人缴费人的本地化咨询需求。

陕西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大力发扬改革创新精神,将《意见》的贯彻落实与党史学习教育、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工作相结合,进一步降低征纳成本,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智慧的税费服务。

来源:新华网

国家税务标准(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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