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3篇优质的模板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ppt模板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税务ppt模板
作为领导,特别是财务部门的领导,不仅要自身的能力厉害,管理和培育属下的能力也是需要的。
最近我们部门不是来了好几个实习生吗,为此我们空降的财务经理编制了一套企业税务知识培训ppt,看完之后,不得不说:真是太赞了!
今天就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xxx企业税务知识培训ppt
目录
第一部分:税务简介
第二部分:企业税务
第三部分:税务评估
……
篇幅有限,企业税务知识培训ppt就不一一展示了,
【第2篇】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模板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纳税人可前往办事服务厅或登陆电子税务局办理。
前往大厅办理时,实名办税人员携带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资料,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和发票专用章。
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完成票种核定后,还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防伪防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该业务需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3篇】税务约谈模板
8月25日下午两点,由算盘哥哥和南京仙林智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业务实操中被税务约谈的案例分享活动在南京仙林智谷会议中心举办。
算盘哥哥联合创始人宁敏女士出席了本次活动并做了案例分享;辽阳鸿宇晶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卓帆智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朴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等参与了本次活动。
企业在税务方面最怕什么呢?当然是最怕税务稽查!一旦企业被税务局通知接受检查,意味着大概率会补税,补税就会产生滞纳金,随之而来的还有各种各样的行政处罚,所以如何使涉税风险降低到可控可接受的水平,成了各大企业最关心的税务问题。
宁敏女士在案例分享环节当中谈到,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等逃避税的行为是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
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要时刻注意防范风险,同时也应该主动依据税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开展自查,不知法犯法。
在互动交流环节当中,诸多企业针对企业的发展提出了关于企业管理和税务稽查的相关问题,其实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时不时遇到管理、税务等方面的问题,想要杜绝并且解决这些问题应该怎么办呢?
专业的事情应当由专业的人来办,专业的代理机构是企业良性发展过程中的好助手;算盘哥哥专业团队深耕财税行业多年,现已形成“同心多元”的业务发展格局,依据不同的企业发展需求会制定不同的解决方案,持续为企业保驾护航。
【第4篇】税务清算报告模板
接到法院债权申报通知后发现的未申报税款,应申报税收债权吗?企业破产过程中无法清偿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可以注销吗?近期发生的一起税收债权申报案中引出这样的问题,本文通过梳理争议、分析法理给出了一种答案。
a 一封法院债权申报通知引发争议
企业破产是商事活动中较为常见的行为,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到宣告企业破产,再到企业注销,可能涉及一系列税务问题。近期发生的一起税收债权申报案例,就将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一些涉税问题凸显出来,笔者试着从多角度进行分析,寻找答案。
近日,s市y区税务机关收到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一封有关税收债权申报的通知,告知法院已经受理d企业的破产申请,并请y区税务机关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向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
收到该通知后,y区税务机关立即核实d企业的税款申报情况,经查询金税三期系统,发现d企业属于非正常户,已连续多月未进行纳税申报,系统中未产生任何欠税,但其实际尚有开票信息未申报收入,也未申报纳税。对此情形,该如何向法院申报税收债权?y区税务机关产生了分歧,主要有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对照来看,d企业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并未产生任何欠税,因此,税务机关无须进行债权申报。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企业在金税三期系统中未产生任何欠税,但企业欠税与否,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经查询系统,该企业有开票信息对应部分的收入未申报纳税,说明该部分应纳税收属于欠税。此外,由于该企业已属非正常户,在此期间企业是否还有其他未申报的经营收入,需进一步核查,待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所有未申报的税款均应属于欠税,应由税务机关向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还有意见则认为,d企业尚未申报的税款属于税收债权,但因该企业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已连续多月未纳税申报,且明显存在开票收入未申报纳税的偷税嫌疑,建议移送稽查局做进一步检查,待稽查检查后,根据稽查结果向法院申报税收债权。
b 该如何理解“破产人所欠税款”
梳理有关争议,笔者认为焦点问题在于如何理解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中的“破产人所欠税款”,它是仅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人实际已产生的欠税款,还是也包括破产人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
单从法条语义解释看,破产人所欠税款似乎仅指已经实际产生的欠税,包括破产人已申报但未缴纳的税款、税务事项通知书或稽查处理决定书已确定的纳税人应缴税款等,不包括纳税人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是狭义的欠税。
但从企业破产法对该条款的立法目的与体系解释看,破产人所欠税款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它强调的应当是税收债权的应然性,就如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中表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凡是依法应当支付的,都属于破产债权。同理,纳税人依法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也应属于破产债权。因此,笔者认为,此处的“破产人所欠税款”应是广义的欠税,不仅包括企业已经实际产生的确定金额的欠税,也包括尚未实际产生,但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因为这些税款均是企业欠缴国家的。
本案中,考虑到d企业已进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阶段,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未申报税款进行核实后,根据核实后的税款向法院申报了税收债权,法院对该税款进行了优先清偿。
c 企业破产清算后未缴清滞纳金可否注销?
虽然有关d企业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税务机关已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优先获得了清偿,但该企业相应的滞纳金与罚款未获得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表明税收滞纳金在破产案件中并不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精神,税收罚款也不具有优先性,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本案中,d企业的财产依次分配后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故有关税收滞纳金与罚款未获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该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那么,d企业未缴清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可否先给予核销,然后办理税务注销?
一种意见认为,按照规定,企业税务注销前必须缴清税款、滞纳金与罚款。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已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核销”,但在实践中,通常须先税务注销才能办理工商注销,因此,该条款的本意应是认可对破产企业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的核销,认可对于此类企业办理税务注销。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本意是让确实无法经营下去的企业尽快结清未了事项,退出市场。如果将破产企业视同正常经营的企业,要求其结清税款和滞纳金才能办理税务注销,不符合破产企业的实际,也不利于市场出清。
为推动破产企业尽快出清,浙江省有关部门2023年11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企业破产审判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规定,地方法院要加强与税务机关工作联动,税务机关依法参与破产程序后,税收债权未获全额清偿但已经过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法院裁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予以认可。税务机关应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向破产管理人出具税务注销文书或清税证明,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破产企业税务注销进度。该规定明确破产企业的税收债权在依法受偿后,仍有未获清偿的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税务机关可凭法院裁定书对企业予以税务注销。该规定为破产企业欠税核销扫除了障碍。
d 提议建立破产企业日常预警机制
税收债权通常很难在破产程序中得到足额清偿,为避免陷入在破产程序追缴税款的被动,笔者建议建立破产企业日常预警机制。
企业破产通常非一时一日之事,前期或多或少会有征兆,比如经营收入明显下降,长期亏损,未按期申报,未按期缴纳税款等,如本案例中所述,d企业已为非正常户,存在破产可能性。如果税务机关建立日常预警机制,就能及时发现企业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无经营收入、长期未申报等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此外,由于现行税法未明确破产企业有未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时,税务机关是否可凭法院的破产终结裁定办理税务注销,实践中很多税务机关不敢为此类企业办理注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指出,“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后,有关疑虑有所消减。为便利破产企业注销,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比如可修改《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将其明确为,“对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的破产终结裁定或法定清算报告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核销”。
(作者为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职律师;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干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汪成红 荆白茹
来源:中国税务报
实习编辑:司壹闻
【第5篇】税务ppt模板免费下载
大家在做财会汇报时是不是往往感觉无从下手,更不用说自己动手制作ppt了,一个好的ppt模板似乎就成功了一半,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多套财务专用的ppt模板,需要的赶紧来领取吧~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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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税务举报信模板
物业公司不开发票一旦查证属实,将面临着严厉的法律后果。但关键是不在于你有没有直接的证据去投诉和举报,而是,在你做为业主即使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如何还要让税务机关必须去查处,并且追究物业公司不开发票的法律责任,还要让物业公司承担不开发票的法律后果。这就需要业主写一篇好的投诉物业公司不开发票的举报信。
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是最好的投诉举报平台,可以通过电脑搜索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或者手机微信搜索领导留言板小程序。按照提示注册和具体操作。
记住,一定要选择省委书记或者省长反映物业公司不开发票的问题。原因如下:一是转到地方会受到高度的重视。因此,相关地方和部门办理的力度会大一些。二是对投诉举报人信息保密度高。因为,转到地方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只需直接办理相关事宜,而不需要联系投诉举报人。换句话说,这就没有承办单位泄露投诉举报人个人信息而遭报复的风险。
如何写好一篇好的投诉举报信呢?下面,我结合我所搜集的信息来给大家提供一个成熟的模板。
“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小区物业长期存在收费不开发票的现象,希望辖区税务机关立即对该物业公司进行涉税评估,并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一般情况下,税务局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该物业公司近三年的账目进行查账,并聘请专业第三方对该公司进行涉税评估。会要求该物业公司补开发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
让我们一起投诉本小区物业公司收费不开发票,让物业公司接受法律的严惩。
【第7篇】税务自查报告模板
在税务局工作的老师熬夜总结了81条税务自查项,会计和老板一定要知道。定时地进行税务自查也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及时更正很多的错误。所以税务自查是非常必要的。
今天小编得向税务局的老师找来了这81条税务自查项,会计和老板一定要知道。
目录
(需要的文末抱走)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二)销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三、个人所得税四、房产税
…………
篇幅有限就和友友们展示到这里了,税务自查带企业真的非常有必要,会计人一定要知道。需要完整版的友友记得拿走哦!想要提升自己的会计能力的友友记得点个关注一下小编哦!
【第8篇】税务事项通知书模板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京昌三税通〔2021〕83号
郑某某(纳税人识别号:11010***045):
事由:你于 2023年03月13日,因出售坐落于昌平区天通中苑***的房屋办理纳税申报,向原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提交的申报资料中《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0603号,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为“以房抵债”类虚假诉讼案件,你存在少缴应纳税款的问题。本机关已于 2023年 8月1日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京昌三税通〔2019〕6000613号),通知你在15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公告期已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逾期至今仍未办理纳税申报。
依据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计算,你应缴营业税50351.53元,扣除已缴纳营业税19000元,应补缴营业税30210.92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17.57元,扣除已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5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67.57元;应缴教育费附加1510.54元,扣除已缴教育费附加570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40.54元;应缴地方教育附加1007.03元,扣除已缴地方教育附加380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27.03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14402.77元,扣除已缴个人所得税380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10602.77元。同时,税务机关对你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第一款“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第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十二条第一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三、关于营业额问题:(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一、自2023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第二款: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5]86号)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在本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规定不在本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在本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第二款“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五”;《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8号)第一条“政策适用:(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同时应按照京政发〔2011〕72号文件规定以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标准为2%,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应缴未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通知内容: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景兴街10号院1号楼)补缴税款145089.44元并缴纳滞纳金。
如你逾期未缴清上述款项,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2023年11月11日
【第9篇】税务询问笔录模板
税务局、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多部门联动,大数据+分析模型,从严从快查处,2023年最严稽查来了!
01
1800+户被查!
2023年,税务稽查动作频频!
税务稽查力度有多大?我们来看看最新消息:1个多月,立案检查1800多户企业!
有很多老板会计纷纷抱怨:税务稽查怎么就找到我们了?
02
税务总局等六部门明确
2023年,这样查企业!
2023年税务局怎么查企业?我们结合税务总局、各地税务局的最新动态,给大家进行了一些总结:
一、从严从重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
1、快速选案。
建立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和省市区税务局多层次、立体化的案源管理体系,力求对骗取退税的企业早分析、早发现、早立案、早查处。
2、从严检查。
统筹调度全系统稽查力量,加强上下联动和内外协调,聚焦不法企业以隐匿收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办,依法从重处罚。特别是对团伙式、跨区域、恶意造假等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联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严惩不贷。
3、分类处理。
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办,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采取限制发票领用、提高检查频次等措施,同时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延伸检查其上下游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曝光。
税务总局和各省市区税务局持续开展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工作,有力警示震慑不法企业,向全社会释放对骗取留抵退税严查重处、“违法必严惩”的强烈信号。
二、严肃查处税务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内外勾结、通同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1、建机制。
税务总局、各特派办、省、市、县税务局均成立督察工作组,建立健全同频共振、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上下结合、分级负责,有力推进政策落实监督。
2、明重点。
聚焦政策执行、责任落实、风险防控、稽查办案、问题整改等重要环节,明确14类45项督察要点,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发现内部管理和执法问题线索,推动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
3、强监督。
聚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着力查处典型问题。加大对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的一案双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4、盯整改。
对内外部监督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一盯到底,确保问题整改彻底,并举一反三,持续深化整改成效。
5、严问责。
对落实留抵退税消极懈怠、工作拖拉、推诿扯皮、失职失责的一律严肃处理;对出现区域性大规模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的一律严肃处理;对税务干部和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通同作弊骗取留抵退税的一律严肃处理。
三、多地税务局也明确一些检查重点,企业注意对照避雷:
将已办理留抵退税、期末留抵税额较大和异常放弃留抵退税等情况作为数据分析重点,聚焦“暴力虚开”“虚假抵扣”“隐瞒收入”等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更是明确具体如何打击骗税:
1、对已经办理退税的纳税人按照一定比列展开抽查:
对纳税人退税全流程进行再梳理、再扫描,聚焦利用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尤其是重点抽查存在“留抵税额突增”、“销售收入急剧减少”、“期末留抵退税额长期滞留”、“红字作废异常”等现象的企业。
2、聚焦行业认定、小微企业划型、销售确认、进项虚增等问题: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一户式2.0系统,电子抵账系统等,调取企业的申报表、财务报表、进销项数据、货物品名、存货等方式数据排查比对企业是否存在涉税疑点,重点聚焦行业认定、小微企业划型、销售确认、进项虚增等问题,运用大数据精准分析,筛选涉嫌骗取留抵退税案源线索,并结合与企业财务人员约谈进一步了解企业相关业务,再次排查企业是否涉嫌存在骗取留底退税的情形,对已排查选取的企业开展重点立案检查。
3、对已经立案检查的企业:
通过翻阅账簿凭证资料、业务相关合同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资料以及业务上下游的相关涉税资料一一核对,调取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取得情况分析进销情况;对公司相关人员实施税务询问调查笔录和约谈等措施了解公司的经营业务流程及具体的业务;核实了该公司业务真实性。
03
5月16日起,千万别碰这10条红线!
老板和会计立刻对照自查!
留抵退税有关风险提示提醒如下:
一、申请退税前,建议您自查以下退税条件及涉税风险:
1、是否同时符合以下退税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你目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真实?是如何形成的留抵?
3、是否存在隐匿未开票收入的情形比如个人卡收款不做收入、现金收款不申报;
4、通过注册空壳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违规享受低税率或者免征优惠转移销售收入;
5、是否存在延迟确认收入比如未按规定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销售收入、存在销售行为发生并已收款,但是通过往来挂账不结转收入的情况;
6、是否存在进销项不匹配、进项销项倒挂的情况比如进项发票与企业的正常经营业务不符、或者某种商品只有进货而没有销售等;
7、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的情形比如取得虚开的专票抵扣、通过农产品收购发票骗取退税等;
8、是否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形比如红字冲减收入进行虚假申报;
9、是否存在“借壳”骗取退税的情形比如利用关联企业转嫁增值税留抵税额;
10、是否存在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简易征收等的增值税未做进项税额转出从而虚增留抵的情形。
二、申请退税后,税务机关将按规定进行退税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出具审核结果:
第一种情形是,纳税人符合全部退税条件,且未发现任何风险疑点及未处理事项,准予留抵退税。
第二种情形是,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的一项或多项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
第三种情形是,虽然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但存在风险疑点或相关未处理事项的,将暂停办理留抵退税,并对相关风险疑点进行排查,对未处理事项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再按规定继续办理留抵退税。
三、经税务机关核查存在骗取留抵退税情形的,将做以下处理:
1、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约谈提醒,促其整改。
2、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办:
(1)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限制发票领用;
(2)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依法追缴其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处以罚款;
(4)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04
企业纳税申报的20个误区!
纳税误区1:营改增误区
180天概念,是认证期限,既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而抵扣是认证当月抵扣,既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180天是认证期限,认证完了就当月抵扣。
纳税误区2:办公用品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5种情况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取得专票,用于生产服务经营活动(这句话是废话,因为办公用品一般都用于经营性活动),不属于上述5种情况(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非正常损失等),也就能抵扣!
纳税误区3:个人股权平价或无偿转让就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即平价或无偿转让,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转让价。
纳税误区4:餐费就是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种各样,如:出差人员出差时非招待客户的餐费、会务费中的餐费、董事会会费中的餐费、员工年会会餐;加班餐费餐;拍摄影视作品时吃饭作为道具出现,都不算招待费。
纳税误区5:固定资产是“2000元”以上的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也就是说取消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那个标准还是n年前的会计制度下的,那时候的我还不知道借贷呢!
纳税误区6:开票才“缴税”。
何时缴税不以开票为准,而是按各税种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准,如销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不管是否开票,在发出商品时就应该确认收入,需缴纳增值;还有开票了未必要“缴税”,如预收跨年房租,也开票了,营业税应该缴,但企业所得税要分期确认收入,也就跨年分期确认收入。
纳税误区7:工资薪金发现就缴个税。
如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人,不予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北京地区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都可以不并入工资薪金缴个税(京地税个[2002]116号)
纳税误区8: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等文件,没有对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的企业的范围做限制,所以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纳税误区9:营业外支出都要纳税调增。
营业外支出是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有条件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有条件有标准扣除)、盘亏损失(有条件扣除)、罚款支出(分类别可扣不可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2种情况一般可扣)等。
纳税误区10:2万元免税政策不免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财税【2013】52号规定月营业额/销售额不超过2万,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因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跟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是同免同减,也就是2万元免营业税/增值税也免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另提供广告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2万元免增值税同时免文化事业建设费。
纳税误区11:有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满足合法的扣除凭证,但合法的扣除凭证不仅仅是发票,如企业内部的工资单、折旧表,还有银行利息单、完税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等,都是合法凭证,都是可以税前扣除合法凭证!但千万别理解不是所有的没有发票都能扣。
纳税误区12:营改增后应税服务与货物劳务进项不能混着抵扣。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没要求应税服务与货物劳务分开各算各的抵扣,只财税(2013)106号特殊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误区13: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国税函2010第07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可税前扣除,是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纳税误区14:发放给员工的采暖费补贴没有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采暖费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发放给员工的采暖费补贴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另宁夏、河北省、大连、山西、辽宁、北京、吉林不超过标准的采暖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误区15:代扣代缴个税没有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也就是说代扣代缴个税也有手续费哦,别忘记了!
纳税误区16: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是全额收入。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也就是说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在核定收入范围内。
纳税误区17:消费积分兑换礼品或抽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另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即:反馈礼品不征,抽奖所得税征。
纳税误区18: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计算加计扣除。没有说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纳税误区19:企业展厅领用的产品具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
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展厅领用产品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视同销售。
纳税误区20:所有的合同都要贴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凭证,无需贴花。比如招聘合同、审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等。
【第10篇】税务注销清算报告模板
3月21日一大早,湖北永翔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给第一税务分局送来一面锦旗,表达了对第一税务分局强化服务、优化注销的认可。
“没想到,我们代理的一家公司的注销清算,从业务受理、清算到拿到清税证明,只用了半个工作日。为税务局优化营商环境,优化注销流程点赞!”该财务公司尹会计说。
一直以来,汉川市税务局坚持“急纳税人之所急、想纳税人之所想”的工作理念,坚持为民办实事,把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落实到每一件小事中,多次获得纳税人点赞。
汉川市税务局负责人表示,一面锦旗、一句点赞,是纳税人对汉川市税务局工作的最大肯定,也是我们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纳税服务质效的动力,只有心里装着纳税人、缴费人,用真诚、热情、细致的服务把群众的事办好,才能更好地树立税务蓝的形象,我们将秉承“服务永远在路上”的精神,把纳税服务工作做得更好。
来源:湖北日报客户端
【第11篇】税务审计报告模板
审计报告翻译具有独立性,注册会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具有独立的特点,签发的意见得到了政府及其各个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审计报告翻译要严格按照原文,准确无误的进行反映,做到不曲解观点,不改变判断结论,否则,因主观错误,影响会计报告原文的法律公正性,翻译人员也会因此受到违法制裁。
审计报告翻译具有权威性,注册会计师通过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相关厉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对投资者做出决策、降低投资风险,提供准确判断的依据,这就要求审计报告翻译人员依法依规,吃透报告原文的内容和细节,特别是对审计报告意见进行准确翻译,增强审计报告翻译文本的权威性、合法性。
审计报告翻译-审计报告翻译公司
审计报告翻译具有公平、公正、合法的特点,通过审计报告,可以证明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履行情况、证明注册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守了审计程序、审计工作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这就要求审计报告翻译认真把握审计报告的体裁特点、原则和内容,坚持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进行严谨的翻译,这样才能高质量体现审计报告的证明作用。
海历阳光翻译公司是国内专业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翻译服务提供商。针对审计报告、财务报告这一类专业文书的专业要求,海历阳光始终能够匹配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我们致力于为相关企事业单位、会计事务所、跨国企业等提供优秀的审计报告翻译解决方案。海历阳光财会专业翻译部门是由多位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专家级译员组成,翻译熟悉财会行业常用词语、表达地道、校对认真细致、审稿经验丰富。
翻译流程严格、并按照《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开展整体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项目特殊需求甄选高水平、专业对口的外聘译员参与项目,借助数字化信息技术、建立维护自身术语库, 翻译专业术语准确、翻译速度客观,不仅做到格式规范,意思忠于原文,而且符合发表级专业要求。我司财会审计报告专业翻译团队多年来先后与数十家会计师事务所、国际知名企业、咨询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翻译、校对、审核的专业资料包括: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年报、季报等。
以上就是审计报告翻译服务的介绍,海历阳光是一家有10多年历史的翻译机构,在审计报告翻译领域为诸多外资企业、上市公司翻译过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文件,有丰富的翻译经验,是值得信赖的审计报告翻译公司,欢迎前来咨询翻译服务。
【第12篇】税务报表模板
最近疫情在家,想着解封后可以帮助提高工作效率,于是熬了5天把财务常用的报表编制成excel表格模板!
今天就拿出来给大家伙瞅瞅,都是空白模板,输入数据即可直接套用,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财务常用报表空白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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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费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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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幅有限,企业财务常用报表空白模板就不一一展示了,
【第13篇】税务登记表模板
hello大家好,我是帮帮。今天跟大家分享一只有企业资料税务股权工具包制度方案,6k套范文范例表格,借鉴学习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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