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公司无忧网
当前位置: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税务知识

国家税务山西(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01 14:13:02 查看人数:5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山西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家税务山西

【第1篇】国家税务山西

税邮深化合作 共谋发展新篇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签订税邮战略合作协议

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在龙城太原签订税邮战略合作协议,标志着山西省税邮合作开启新阶段,在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和税务服务“供给侧”改革,扩大税收社会共治范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等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省税务局副局长张澎湧、省邮政公司总经理张宗梁出席并讲话,省税务局总经济师李晋芳、省邮政公司副总经理何将祚代表双方单位签约,省邮政公司副总经理郑双印主持签约仪式。

两年来,山西省税务局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陆续推出“优环境促转型”28条措施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30条措施等,切实解决办税缴费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全面释放税收优惠政策红利,减轻纳税人和缴费人办税缴费负担。山西邮政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和优秀行业代表,充分发挥品牌良好信誉和遍布城乡的网络优势,积极参与“放管服效”改革,努力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与邮政部门在委托代征、发票领用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扩展办税服务时间和空间,积极打造便民公共服务平台,陆续推出代开发票代征税款服务和网上申领发票寄递业务,把办税厅搬到老百姓家门口,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和群众办理代开、领用发票和缴纳税款等事宜。

截至7月底,税邮双方已在9个市、88个县(市、区)、363个网点开展代开发票代征税款业务合作,累计接待零散纳税人19.4万人次;在太原、晋城、临汾合作建成“税邮合作中心”,形成发票邮寄“仓配一体化”服务模式,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省税务局副局长张澎湧表示,全省税务部门将以主题教育为动力,守初心、担使命,认真总结前期税邮合作经验,发挥各自优势,深化战略合作关系,完善、推广“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发票寄递+文书送达+税法宣传”的全方位、立体化服务机制,提升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获得感和幸福感,力争在税邮合作项目上打造全国亮点,努力开创税企合作共治新局面。

省邮政公司总经理张宗梁表示,全省各级邮政部门将切实转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坚持“人民邮政为人民”,主动作为、积极进取,充分发挥邮政“三流合一”的资源优势和遍布城乡的网络优势,与省市税务部门密切协作,开创税邮合作新局面。

【第2篇】国家税务王军最新任职

本报记者 何乐

打开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案通报”栏目,自4月1日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各级税务部门公布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的频次空前加快——全国已有36个省级税务部门公布相关案件,截至6月13日各级税务部门累计已公开曝光相关案件350起,5月13日以来每日有相关案件公布……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已有两个多月,税务部门一手抓快退,一手抓狠打,坚决斩断伸向退税资金的黑手,全力以赴确保留抵退税政策落稳落准。

下定铁的决心:

严加防范,露头就打

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性举措。全年1.64万亿元留抵退税资金,是企业发展的“及时雨”“续命钱”,却也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眼中的“唐僧肉”。

落实留抵退税越是紧迫,打击骗取退税越显必要。3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对偷税、骗税、骗补等行为坚决打击、严惩不贷。

谋划科学,才能在战略上赢得主动。早在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之前,税务总局党委已经预判到落实政策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据此做足“防”的功夫、“打”的安排。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指出,在确保规范、高效、快捷地为纳税人办理退税的同时,要坚决防范和打击偷税骗税骗补等行为,一经发现,严惩不贷,切实维护好法治规范的税收秩序,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得细、落得好。

2023年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出台后,税务部门专门建立了相应的留抵退税风险指标模型,依托税收大数据形成了一套防范虚开骗税的风险管理体系,并联合相关部门构建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针对今年的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系统、加强防范、严阵以待。

3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道树介绍,针对今年更大规模、更大范围的留抵退税政策落实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税务部门将进一步聚焦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做到“露头就打”。

“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在近期公布的300余起案例中,这几项成为最为常见的骗税手段,与税务部门的预判高度吻合。

伴随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正式实施,税务部门以铁的决心,狠打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为退税资金快速精准直达符合享受条件的企业保驾护航。

拿出硬的手段:

运用大数据快查,多部门联合快打

铁的决心,在硬的举措上体现。

4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推进会明确要求,要进一步防好风险,狠打骗取退税。时间紧迫、形势复杂,税务部门坚持早发现、快处置、聚合力,拿出硬的手段,使出硬的功夫,拳拳直击、精准击打骗取留抵退税行为。

——点亮税收大数据“探照灯”。

在各级税务部门公开曝光的300多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中,不难发现,“经税收大数据发现”是多次被提及的线索由头,占比超过九成。

2023年5月,某市税务机关收到一家信息有限公司提交的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申请,涉及金额94万元。

在审核中,税务人员通过增值税进销项监控系统等分析有关税收大数据,发现这家公司的经营存在疑点。开票信息显示,该公司2023年至2023年4月购进大量电脑、服务器,累计购进金额2067万元,而同期销售金额只有1020万元。

在进一步实地调查、约谈负责人、调取相关资料分析后,证实该公司存在骗取留抵退税的重大嫌疑。随即,税务机关暂停办理该公司的退税事项,目前稽查部门已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企业展开立案检查。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开展以来,税收大数据的威力显现。在精准发现符合退税条件纳税人的同时,税收大数据通过设置相关参数、计算分析,打通信息屏障,发现各类问题,如同全天候开启的“探照灯”“显微镜”,让更多骗取留抵退税行为悄然现形、清晰浮现,被及时阻断。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认为,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将风险防控嵌入留抵退税办理全流程,有效确保了疑点发现快、风险防得住、管理跟得上。

——行动迅速“快出拳”。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自4月1日实施18天后,税务总局即公开第一批5起骗取留抵退税典型案件。公布当日,这5起案件中,有的已被处以罚款,有的已被移送公安机关。

兵贵神速。退税早一步到账,企业资金调动就松活一分。不法分子早一天落网,退税资金就多一分安全。

面对留抵退税款的“诱惑”,不法分子的“歪心思”也在“升级”,骗取留抵退税行为呈现手段隐匿化、作案团伙化等趋势——要打赢这场退税资金的守护战,必须以快制胜。

目前,安徽、河北、山西、黑龙江、河南、福建等多省税务部门已累计公布骗取留抵退税案件超过10起。60多天里,各地税务部门发现线索立即行动,实地查看、查询账户、约谈问询,快查、快打、快办、快结,数百件公开曝光的案件成为税务部门高效出击的最佳佐证。

——协同作战布下“一张网”。

在300余起公开曝光的骗取留抵退税案件中,涉案不法分子的快速被抓,离不开多部门协同作战布下的天罗地网。

在深圳税务部门公布的一起案件中,一跨省市犯罪团伙控制多家空壳企业,涉嫌通过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形成留抵税额8800余万元,并勾结黑中介,骗取留抵退税2000余万元。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迅速与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展开合作、联手打击,快速依法追缴税款、抓获嫌疑人,并成功阻断其余留抵税额6800余万元。

早在2023年,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已经建立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今年5月11日,六部门召开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并于5月17日联合印发通知,明确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2023年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协作共治合力,努力做到快速发现、快速应对、露头就打。

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税务部门集中优势力量,加强与人民银行、财政等多部门信息沟通,加大与公安等部门合作力度,特别是在跨区域、团伙作案中,快速出手、坚决出击。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在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进入决战攻坚的关键时刻,六部门联合作战十分及时和必要,这将有力提升打击精度、力度和速度,形成“打击一批、震慑一片”的效果。

加大打的力度:

外打内查,有力震慑

出重拳,才能强震慑。

在税务部门6月公布的一起案件中,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冠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因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94.34万元,被依法处以1倍罚款。

但这并不是稽查的终点。税务稽查部门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该公司偷税110.73万元。稽查部门对其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

与此类似,万合集团邯郸天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骗取留抵退税,被依法追缴骗取的留抵退税1.94万元,处1倍罚款。而倒查3年账目,该公司还因偷税需补缴税款213.57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1倍罚款。

处以罚款、降低信用等级、倒查3年账目、延伸检查上下游企业……在今年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工作中,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处罚力度空前。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骗取留抵退税行为,税务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形成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压倒性态势,护航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好。

“税务部门空前的打击力度将对不法分子形成强大的震慑。”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白彦锋指出。

留抵退税工作中的“狠”打击,不仅表现在“外打”,还表现在“内查”。

4月1日—6月13日,各级税务部门已曝光35起税务人员失职失责被追究责任和8起违规违纪被立案审查的案例。

在税务部门主动公布的“内查”案件中,有税务纪检部门发现税务干部配偶违规在其任职单位管辖范围内从事涉税中介代理业务;有退税审核人员在办理某企业留抵退税时,违规审核通过该企业的留抵退税申请,造成多退税款。

追回退款、纪律处分、立案调查——不包庇、快处置,主动公开、立查立改,税务部门用严查内错、刀刃向内的迅速行动再次彰显了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落稳落准的决心,彰显了务必将退税资金浇到企业发展“根”上的信心。

利剑高悬,内外发力。

“税务部门的外打内查、雷霆出击,释放坚决打击不法行为的有力信号,给一些存有侥幸心理的企业敲响了警钟,有力保障留抵退税政策的落实。”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王冬生说。

当前,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正处于关键阶段。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许生认为,唯有持续加大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力度,才能让留抵退税资金真正发挥助企业一臂之力、解企业燃眉之急的关键作用。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深入开展对骗税案件的一案双查,对内外勾结、通同作弊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决不让减税降费红包落入不法分子腰包,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留抵退税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6月15日a1、a2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3篇】国家税务总局17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

(一)简化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

(二)简并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提供的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对该事项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三)减少材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实行全程网办。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支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经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省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承诺容缺、压缩办结时限等措施优化事项办理程序。

二、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文末链接下载附件)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

2.税务文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8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202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落实《通知》要求,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二)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对5个事项逐项明确了调整后的实施规定。

(三)附件2税务文书样式。明确了调整后的文书样式。

三、《公告》中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和缓缴税费有关政策事项有何区别?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7号)等文件对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政策进行了规定,纳税人享受上述有关政策不适用本公告规定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程序,符合条件的可以自主选择享受,无需专门提出申请。纳税人享受缓缴税费政策期限届满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困难情形的,适用本公告规定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程序,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程序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第4篇】国家税务申报系统

未查询到某某某的实名采集信息!

纳税人需用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实名办税信息采集】模块核实是否进行实名认证,如未进行实名认证,需在此模块进行实名采集。实名采集后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进行授权。

纳税人核实是否是报验户或跨区户授权此办税人员,如是报验户或跨区户授权则不能登录,需主户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模块授权登录。

企业新户注册提示与工商信息不符

是由于法人手机号与工商上传信息不符导致,需至主管税务机关大厅核实法人手机号再进行注册

办税人已经授权成功但是无法登陆请查看详情显示的是未授权不可登陆

是由税务登记一个人里面有两个不同的身份证号信息导致,需修改身份证信息后解除授权信息重新授权登录。

密码连续输错5次,账号将被锁定

30分钟后自动解锁,若密码错误请通过“忘记密码”修改。

企业新户刚注册电子税务局登录不了提示未在税务登记信息或是么采集信息中查询到该登录人,无法注册

纳税人法人的手机号码为空,所以无法登录电子税务局,需纳税人修改变更法人联系方式后登录电子税务局。

当期登录人未被企业授权或授权期限已终止

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模块下核实授权人员及授权期限。

查询税种认定信息时显示:未查询到数据,请重新选择查询条件或核实相关信息

纳税人需核实是否授权到报验户或跨区户,如是报验户或跨区户授权则不能登录查看,需主户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模块重新授权登录查询。

办税人已经授权成功但是无法登陆请查看详情显示的是未授权不可登陆

税人需核实是否授权到报验户或跨区户,如是报验户或跨区户授权则不能登录查看,需主户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用户授权】模块重新授权登录查询。

注册提示“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不存在,请检查输入是否正确!”

①新办营业执照的,可能工商信息未推送至税务系统,获取不到工商数据。

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检查录入的注册信息需与金三登记信息一致。

【第5篇】河南国家税务发票查询

买来的发票通过税务机关发票系统查询是真的就没有问题吗?

特别提醒;

1.没有真实交易销售方(开票,)开给购买方(付款方)的发票,即使通过税务机关发票查询系统验证是真发票也是虚开发票。

2.一些虚开发票的违法分子往往以先验证真伪再付款,或者先认证抵扣再付款为诱饵,希望找到有虚增成本费用或大量成本费用没有发票,有买发票需求的企业 ,一般也会按票面金额收取几个点的开票费。

3.虚开发票的企业实际上他们自己一般根本不会依法申报纳税,一般会采取虚假申报手段逃税,一旦税务机关发现则采取走逃办法。实际上接受虚开发票企业名单、金额、商品名称、数量税务机关金三系统显示清清楚楚,只要接受了虚开发票,随时有被税务调查的风险。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

日前,台州市椒江区纪委区监委对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椒江区税务局原党委委员卢登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经查,卢登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长期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收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政商关系“亲”“清”不分,长期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出借资金,获取大额回报,并违规投资入股相关企业;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税务执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税务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

卢登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台州市椒江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卢登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由台州市椒江区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卢登云简历:

卢登云,男,汉族,1965年1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曾任台州市椒江财政税务局稽查大队二中队中队长、第二税务所副所长,台州市地方税务局椒江中心分局海门征管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台州市椒江地方税务局税政科科长、局长助理、城区税务分局局长、党组成员,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椒江区税务局联合党委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椒江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椒江区税务局四级高级主办。

来源:台州市纪委监委

【第7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当前,我国不良资产市场处在存量阶段,亟需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实现不良资产余额和不良资产率“双降”。诚然,处置能力是今后不良资产市场竞争中制胜关键,降低不同处置方式潜在税收负担是影响处置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处置方式的创新不是目的,实现有效处置是初衷,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趋势下,经济人趋向市场效益最大化,不良资产处置的税务成本应该是未来重要关注点之一。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需两手抓:一是提升处置能力;二是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无论是提升处置能力,还是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均少不了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精益化税务管理。故,不良资产处置策略需在税务筹划思维下不断优化和创新。

税务筹划的思路及方法

税务筹划的定义和表述均有较大争议,但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纳税义务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各类经营活动进行事前筹划,拟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一种合法经济行为。税务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超前的、综合性的经济手段,但又需兼顾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动态变化。税务筹划与避税、偷税、漏税、抗税等具有本质不同,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违法的,应严格区分其不同。不良资产处置的税务筹划,无疑是在法律规定的合法范围内,通过优化或组合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一种合法经济手段。

税务筹划有两个基本思路,一是绝对节税,是直接使纳税绝对总额减少,即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各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缴纳税款最少的方案;二是相对节税,指一定时期的纳税总额并没有减少,但通过筹划使各个纳税期纳税额发生变化而增加了收益,从而起到相对节税的目的。

实务中,一般采用以下几个角度去开展税务筹划:

首先,基于法律、法规、政策对不同纳税主体有着不同的纳税要求及优惠措施,比如公司与合伙企业、四大amc公司与其他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与非经融机构等纳税优惠均存在差异。

其次,纳税以计税基础为准,争取税前扣除,降低计税基础,降低税负。

再次,熟悉计税时限,延缓纳税期限,争取货币时间的价值,达到相对节税。

最后,转移税负,如将税负转移至受让方等。

税务筹划思维下处置不良资产的策略

不良资产处置的税务筹划需三步走:

1. 全面掌握不良资产不同处置方式存在的税收负担问题;

2. 全面了解企业自身情况,如企业组织形式、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等;

3. 不断优化和组合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达到节税目的。

不良资产处置的税务筹划是一个庞杂的工程,在不同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下,有不同的处置策略。

故,该部分并不穷尽探索税收经济的不良资产处置策略,仅就不良资产处置实务中提供可供节税的税务筹划方向,仍需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不断探索和优化。

一.关注特殊优惠政策,降低税务成本

我国针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各自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处置从国有银行(含改制银行)收购的不良资产规定了流转税类、财产行为税类等特殊税收优惠,主要优惠税收政策依据有: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18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受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类型化概括如下:

一是免征增值税,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是免征土地增值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三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

四是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免征印花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五是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资产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是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

但上述针对特殊主体的税收优惠适用范围上存在特殊性,应予注意:

其一,四大资产公司除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或发生未规定免税的应税行为(企业所得税),应一律依法纳税;

其二,四大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才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其三,适用主体范围特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含分支机构,不含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

二.合理组合处置方式,延缓纳税期限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债务人往往较难采用一次性货币清偿所有债务,通过合理组合处置方式,可以有效延缓纳税,减低税负压力,比如“债转股+股权支付”合并企业、“债权转让+债务重组”、“现金+债转股”等。

本文试举一例,采用“现金+债转股”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其中本金部分优先用现金清偿,对于剩余部分,特别是利息部分,则可以采用“债转股”,这样,债转股部分可以通过设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所得额确认,即可以延缓纳税期限,而现今清偿部分用于清偿债权本金,无需纳税。采用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应当符合一定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5条规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19、20条规定,财税[2009]59号第5条第(3)和第(5)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第5条第(5)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符合上述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应税所得额。因此,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合理安排履约条件,比如延缓利息支付期限,可以延缓纳税期限。

三.利用税前扣除,降低税负

在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中,凡是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需关注税前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1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5号)第3条的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比如,在一级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权利人转让资产包时,通常采用折价的方式转让才能够找到买家,针对打折部分的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在采用债转股时,导致股权投资损失可进行税前扣除;在以物抵债过程中,对于折让所产生的合理损失可进行税前抵扣,等等。实践中,部分资产通过经营管理,较易实现大量增值,可能面临大量税负,通过抵扣损失,可降低成本。在认定具体损失时,可以合理利用以下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4)……

但在具体落实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申报的抵扣损失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其二,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其三,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优化以物抵债,转移税负

以物抵债包括当事人协议和法院裁定两种方式,如前所述,该处置方式常伴随较重税负,特别是面临再次出售时的各种税收,比如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附加税等。以物抵债资产无法拍卖表明该资产市场价值较低,再加上税负,可能导致抵债资产价值尚不足处置成本,着实不经济。为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优化以物抵债,转移税负。

其一,避免直接采用以物抵债,如采用先销后偿。先销后偿指由不良资产权利人与债务方提前寻找准备抵偿债务资产的买家,由债务人将抵债资产先出售给他人,再将出售获得对价,交付债权人。在这一种情况下,债权人不用再承担该抵债资产的税收,仅就受偿部分超过接收债权包成本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考虑到抵债资产市场价不高,可以结合税负及评估价,合理确定出售价格,最终通过降低税负的方式,实现经济处置。

其二,一级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中,在采用以物抵债之前,先由债权人对债务人豁免利息部分债务,再将抵债资产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不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情况下)抵偿给债权人,也可以达到减少债权人企业所得税的效果。

试举一例:a公司欠b公司借款1000万元,利息200万元,a公司以原购置成本500万元,账面价值400万元的宿舍大楼(用地面积为500平方米)作价1200万元抵偿b公司的借款本息,b公司将该宿舍大楼作为自用。假定该地区的该地区契税税率3%,城镇土地使用税20元/平方米,城建税税率为7%,印花税为0.05%。

此时,b公司应缴纳的税收为:应缴增值税=200×10%=20(万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7%+3%)=2(万元);应缴契税=1200×3%=36(万元);应缴印花税=1200×0.05%=0.6(万元);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00×20=1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00-20-2-36-0.6)×25%=35.35(万元)。故,乙公司的总税税负为=20+2+36+0.6+10+35.35=103.95(万元)。

若采用先销后偿,即a公司将该宿舍大楼以市场价1200万元出卖给c公司,再将1200万元偿还给b公司。此时,b公司仅需缴纳所得税,即应缴所得税=200×25%=50(万元)。

若采用先豁免利息部分债务,再低于市场价抵偿,即b公司豁免a公司利息部分债务200万元,a公司依然采用上述宿舍大楼作价1000万元抵偿本金1000万。

此时,此时,b公司应缴纳的税收为:应缴契税=1200×3%=36(万元);应缴印花税=1200×0.05%=0.6(万元);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00×20=1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00-36—10-0.6)×25%=-61.65(万元)。故,乙公司的总税税负为=36+0.6+10-61.65=-15.05(万元)。

显然,采用上述两种优化方案后,大大降低了债权人的税负,同时也可以减少债务人税收,在存在较多债务或者债务人破产清算时,有利于提高受清偿可能。

创新处置方式,减少税负

传统处置模式是不良资产处置常用手段,但并非最经济的手段。新经济形势下,开始探索新型处置方式,其中不良资产证券化将是未来提升处置效率的重要法宝。

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较难流通的资产借助各类工具变现现金流,引入投资者,融入资金,高效处置不良资产,甚至把不良资产转化为良性资产。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基础资产转让给spv、spv发行资产支持证券、spv取得收益、投资者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等阶段涉及税收问题。

从债权人角度,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主体,只对基础债权转让部分需要缴纳税收,且在这一阶段产生的费用均可在所得额中扣减,而且债权人在打包转让时往往通过优劣资产组合,实现转让所得低于债权本身,但相对于其他处置方式更加有效,回收效益大大提高。此外,不良资产证券化还有相应的免税政策,比如信贷资产证券化,根据《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第1条第1项和第5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不可否认,在以抵债资产证券化中,存在大量收益类资产需要承担税收成本,比如不动产租赁收益、知识产权许可收益等均可能涉及税收,但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处置效率及回收资金结果综合来看,远远高于其他处置方式,仍会是未来可取处置方式。故,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仍需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以减少税务的方式助力不良资产证券化,也提升其有效处置。

结 语

不良资产处置应有“价值思维”和“成本思维”,两者均不可偏废。纳税是法定义务,理当遵从履行。成本思维下,不良资产处置的税负问题应足够重视;价值思维下,降低不良资产处置的税负是应有之意。

本文一方面全面阐述不良资产不同处置下差异化税收负担,一方面依托税务筹划思维优化和创新不良资产处置策略实现节税,旨在兼顾不良资产处置中之“价值思维”和“成本思维”。未来,税务筹划思维下探索不良资产处置的新思路仍任重道远,需不断秉持税务筹划思维寻找不良资产处置之“良药”。诚然,不良资产处置税收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支持,集合资产公司、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投资公司、境外投资者等各方智慧,实现不良资产市场良性运转、高效处置、成本最低化、回收价值最大化。

来源:法盛金融

【第8篇】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木棉花开金税情

2023年02月14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5 作者:邱洋

2023年12月1日,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上线成功后,试点工作组部分成员合影留念。

在长年的拼搏中,工作渐渐成了归属,同事慢慢变为亲人,工作基地成了“第二个家”。每当听到或看到身边那些只能通过语音、照片、视频隔空连线的亲子瞬间、孝敬问候、团聚分享,我的内心总会被温情融化。

南国广东的冬天阳光明媚,满眼绿意。在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试点工作组番禺基地,粉红色的异木棉在枝头怒放,生机勃勃,与基地热火朝天的创业氛围交相辉映。在这里,试点工作组全体同志共同努力,推动诞生了金税四期工程的第一颗“珍珠”——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2023年12月1日,全电发票上线,这既是一个阶段的结束,也是一个新阶段的开始。上线那天,试点工作组每个人都激动得无以言表,大家哭着、笑着、欢呼着。那一刻,作为试点工作组副组长,我的眼前瞬间浮现出两年多来与试点工作组同事一起投身“金四”工程建设的种种场景,浮现出6年多来奔走在税务信息化建设一线的点滴坚持,浮现出16年前与金税工程结缘的帧帧画面……

2005年,税务综合征管信息系统2.0版上线,参与其中的我就此和金税工程结缘。自2023年起,从金税三期推广上线到建设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系统),到筹建一户式2.0版,再到如今投身“金四”工程建设,从南海到杭州、成都、广州,6年多来,我见证了税务信息化的蓬勃发展,更看到了与我并肩作战的同事们身上那股不惧挑战、团结一心、聚智聚力和敢干能干的拼搏精神、担当情怀。

攀攻几年,骄傲一生

与税务信息化结缘16年来,伴随着金税工程的不断升级,税务管理从“信息化”走向“数字化”,我自己也经历了认识上的几大转变。

2023年3月,建设its系统时,我认为数据越多,规模化效应越好。数据作为税务的关键生产要素,天然具有集约化的效应,随着纳税人数量和规模的不断壮大,生产要素集约化是必然方向,全国统一大集中是最好的。2023年10月,its上线时,我发现税务部门的组织架构是金字塔形式的。于是,我们在税务总局一级集中支撑的体系基础上,进行its系统改造,逐渐放开数据权限,实现资源有效共享,增强各省局、基层局的参与感与责任感,充分发挥和释放税务铁军的主观能动性和核心竞争力。

2023年7月,经过一系列科学周密的调研、研讨和设计方案的编制,“金四”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金四”工程建设是一场大变革,观念上要有一个大转变:要真正做到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基层税务干部为中心,进行总局、省局两级部署的架构设计。总局负责搭框架、铺管道、架线路;省局发挥精英多、经验好的优势,重新组织设计,创新业务场景,探索改革思路。

就像王军局长所说,我们正在干一件攀攻几年,骄傲一生,惠及几代,享誉内外的事情。“金四”工程建设不是一个项目,而是一项事业,需要税务系统上下一心,共同推进,发扬敢打硬仗、敢啃硬骨头的精神,打好打赢这场“战役”。

敢干能干,百战百胜

发票电子化改革,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推动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重要举措,挑战性和难度都很大。试点工作组就像一艘破冰船,船上700多人来自五湖四海,覆盖了从总局到基层局各个层面的“甲方”人员和多家公司的“乙方”人员。其中,有参与过“金三”业绩突出的中坚者,有擅长冲锋陷阵的急先锋,也有刚入职新硎初试的弄潮儿。两年多来,大家一起乘风破浪,扬帆挥桨,为“金四”这项事业开辟航道。

在试点工作组,如果说我是班主任,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规划设计处处长、番禺基地b角、集成小组组长王刚就是班长。2023年5月,“金四”概要设计开始前,王刚刚做完一场手术,同志们劝他多休息,他只是笑着摆摆手。为了确保项目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尽快落地,每天从早9点开始,就见他穿行在各个小组之间,统筹协调、解惑释疑,他的“超快语速”也与基地高强度、高密度的工作氛围融为一体。

与王刚同龄的王岩青,是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的业务能手,作为业务小组组长的他是番禺基地出了名的“拼命三郎”。每天最早到,最晚走,他创下的最高纪录是连续70天没有休过周末。他带领业务组全程参与研究“去介质、去版式”理念,论证分析“赋码制、授信制”思路,解决了增额增量审批等一系列业务难题。

税务网络可信身份体系是这次“金四”建设的基石项目之一,可信身份项目组是试点工作组中平均年龄最小的队伍,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副主任、可信身份项目组组长孙继文格外注重对年轻人的培养,对新进组人员“手把手”教学。“金四”工程建设刚起步时,他就带领团队参与完成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写和报批,对多项重大业务、技术问题进行细化研究与方案确定。在高度紧张的工作氛围下,他以高度的责任心、强烈的使命感和过硬的专业能力,点燃大家的昂扬斗志。

一个好的创业环境是事业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2023年,在四川省税务局和广东省税务局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建立了成都基地和番禺基地,为大家提供安稳的工作环境。在这里,大家不分昼夜全力拼搏,2023年第三季度开始便无假日,时常7×24小时高速运转,铆足一身劲、拧成一股绳、形似一束光。

在广东番禺基地,广东省税务局征管科技处处长周昊,虽然家离得近,但是几乎没提过回家的事。平日沉默寡言,但对技术架构的了解没人比他更全面,他带领电票平台项目组的同志研究撰写了几十万字的技术规范需求。

四川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局长晏燕是成都基地的负责人,在兼顾省局本职工作的同时,她事无巨细,抢抓进度紧盯上线,她带着四川省政府授予的“晏燕创新工作室”团队,为一体式风险防控体系升级注入了新内涵。

在大家齐心协力的推动下,2023年,试点工作组落地了“金四”建设顶层设计,紧扣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平稳上线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改革最前沿书写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新篇章。

融入时代,无限精彩

改革从来都不是容易的事。试点工作组这支队伍还像一辆新车,开工即决战,这对队伍建设、管理、融合提出了挑战。

作为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我深知,带出铁军,方为领军。我常常思考,怎样在做好项目的同时带好队伍,做一个合格的班主任。

作为试点工作组临时党支部书记,我既要引导党员提升政治站位,在各项攻坚任务中站得出来、顶得上去,也要带领非党员同志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引导每个人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作为试点工作组现场负责人,我必须在当好冲锋手的同时做好领路人。不仅要成为解决业务难题的专家,更要带出卓越的团队。

现在,我们成立了业务团队、集成团队、技术团队、数据团队、风险团队、可信身份团队、网络安全团队、综合管理团队等多支攻坚队伍,团队的向心力战斗力得到充分发挥,大家齐心协力是成就事业的制胜法宝。

基地里还有由“红孩儿、葫芦娃、花木兰”组成的青年“特种部队”。在这支队伍里,超过半数是90后,他们把试点工作组当作发现人才的“伯乐”、培育人才的“高校”、历练人才的“舞台”,充分展现了“后浪”奔涌的青春风采。看着他们激烈探讨业务难点和昂扬的斗志,我不止一次感受到青春的绽放、生命的丰满,看到新一代税务人的韧性和担当。

12月1日,全电发票上线那天,由于四川不是上线单位,四川基地的同志们通过广州现场的同志用手机传来的视频了解上线情况,一会议室的人围着一个小手机,激动得手舞足蹈,一个个开心得像个孩童。这种油然而发的集体荣誉感,使队伍更有凝聚力,推动“金四”工程建设取得一个又一个新胜利。

在常年的拼搏中,工作渐渐成了归属,同事慢慢变为亲人,工作基地成了“第二个家”。每当听到或看到身边那些只能通过语音、照片、视频隔空连线的亲子瞬间、孝敬问候、团聚分享,我的内心总会被温情融化。想起每次久别重逢时,自己年幼的孩子看着我的目光中流露出的渴望,我也不禁双眼湿润。我想,孩子长大后会理解我的奔忙和缺席。有些事,总要有人去干,去拼。

虎年来了,新一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已陆续进入试点工作组跟班学习锻炼。我期待在新的征程上,试点工作组这支队伍再振“虎”精神,乘风破浪,一往无前,为“金四”这一伟大工程建设尽心竭力,拼搏奉献。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副局长、“金四”试点工作组副组长)

【第9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

发布日期:2021-11-04 14:50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00******91l):

因你单位没有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书》(厦税稽处〔2021〕4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厦税稽税通〔2021〕84号),通知书主要内容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厦税稽税通〔2021〕84号)十五日内缴回骗取的退税款56599029.94元。逾期仍未缴纳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处理。

因你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且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上述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执行科(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20号6楼)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厦税稽税通〔2021〕84号),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1月4日

【第10篇】福建省国家税务总局

毕业院校汇总

福建农林大学31

福建江夏学院30

福建师范大学28

集美大学28

福建工程学院26

闽南师范大学19

福州大学18

闽江学院13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13

厦门理工学院10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原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9

华侨大学8

莆田学院8

厦门大学8

仰恩大学8

福建警察学院7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7

江西财经大学7

闽南科技学院(原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7

福州工商学院(原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6

闽南理工学院5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4

江西师范大学4

南昌大学4

泉州师范学院4

三明学院4

浙江工商大学4

安徽财经大学3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3

合肥工业大学3

武夷学院3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3

东北大学2

福建商学院2

海南大学2

河北经贸大学2

湖南师范大学2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2

暨南大学2

嘉应学院2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2

龙岩学院2

南方医科大学2

宁德师范学院2

青岛理工大学2

厦门华厦学院2

山东大学2

山东工商学院2

武汉理工大学2

西南政法

大学2

阳光学院2

阳光学院(原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2

郑州大学2

【第11篇】国家税务网上申报系统

最全!企业养老保险网报操作指南

一、省系统网上申报流程简介

二、登录省系统

(一)注册政务网

1.在网页搜索辽宁政务服务网

2.打开网页,点击右上角注册

3.选择法人用户,填写页面信息

4.点击实名认证,注册成功

(二)登录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

1.打开辽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选择右上角登录

2.在辽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界面,选择法人用户,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

3.点击人社公共服务平台

4.进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http://218.60.150.1:8081/ehrss/login/),开始办理社保业务

三、基数申报

(一)单人报基数

1.点击职工缴费基数申报

2.输入职工证件号码或个人编号或点击放大镜查询

3.点击人员信息一行

4.填写申报工资开始和结束年月,填写工资,点击确定(然后可到申请提交处提交业务等待审核)

(二)批量报基数

1.点击缴费基数批量申报,点击模板下载

2.选择缴费工资申报数据下载,点击下载模板,将空白报盘文件下载到本地

3.填写开始和结束年月以及职工工资并保存

4.回首页选择职工缴费基数申报,选择缴费基数批量申报,点击选择文件,上传报盘文件,点击数据提交

5.可点击结果,查看申报明细

6.提交申报之前可在处理详情中删除,或点击当前缴费基数申报名单进行删除操作

7.点击申请提交,可查看待提交申报各项信息,确认勾选后点击批量提交

8.点击审核结果,可查询所有申报项目的进度与审核状态

四、职工新建

1.点击职工参保登记

2.输入页面必要信息(也可下载模板批量申报),上传证明材料,(各业务申报事项的材料同前台办理时单位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职工身份证件、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点击上传,点击确定(然后可到申请提交处提交业务等待审核)

五、人员减少

1.点击人员缴费中断

2.输入职工证件号码或个人编号查询出人员信息后,选择变更原因

3.点击选择文件,上传证明材料(各业务申报事项的材料同前台办理时单位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职工身份证件、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点击上传,点击确定(然后可到申请提交处提交业务等待审核)

六、人员增加

1.点击人员缴费恢复(前提是上一家用工单位已为其做了缴费中断或灵活就业人员已办理停缴)

2.输入查询条件,填写职工工资

3.选择变更原因,点击选择文件,上传证明材料(各业务申报事项的材料同前台办理时单位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职工身份证件、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多个材料可点击+号添加,上传文件后点击上传,最后点击确定(然后可到申请提交处提交业务等待审核)

七、单位应收核定

1.确认好当月本单位参保职工人数和基数后,点击单位应收核定申请

2.点击核定预览

3.确认后点击单位应收核定

4.应收核定申请通过后可通过“单位应收核定申请”中的相关功能按钮(实缴和应缴明细打印、导出),选择核定年月(对应结算期)和险种类型后查看、打印和导出明细

5.审核通过后,点击企业养老,选择打印业务-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打印

6.选择打印状态,点击打印,可查看下载打印申报表

来源:大连人社12333

【第12篇】国家电子税务总局

今年以来,税务部门学党史办实事扎实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将税费政策与纳税人缴费人数据进行关联,打造全国统一的宣传辅导精准推送标签体系,通过锁定税费种类、纳税人登记信息、行业类型等限定条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点对点”“一对一”精准推送。

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只要登录电子税务局个人账户,打开“政策速递”栏目,即可查看符合自身条件的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快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你身边的小伙伴吧。

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这张图转给身边小伙伴

↓↓↓

【第13篇】国家税务局税务政策咨询

一、常见咨询分类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咨询属于律师咨询业务之一,而咨询如何收费,市场上分成了以下几类:

免费咨询(政府提供):免费税务咨询多数是自然人的纳税需求和企业简单税务事项,此类问题税务局会在12366官网搜集整理并定期发布,网站上的指导性答复足以解答咨询者的疑问,但答复的结果都是标注仅供参考,并不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免费咨询+收费代理:此类问题的难度较第一类有所上升,咨询者往往辗转多处问询,答复者仅提供前端简要咨询,且不给咨询者提供任何免费法律文件,后续税务诉讼、出具文书等都是收费的。

收费咨询:多为疑难、复杂、专项的企业税务难题,企业愿意为此支付高额咨询费以取得解决方案,此类税务咨询要求解答者专业化程度高、行业经验丰富、答复能够合法落地,相比前两种咨询难度和耗时都增加了数十倍。

免费的咨询看起来便宜,其实代价昂贵,免费咨询不对咨询结果负责,咨询者参考答复施行后可能造成巨大税务风险,实际要承担高昂代价。企业端的税务咨询,小到一项具体的经济事务如何纳税、大到一家公司如何进行税务合规、再到公司并购重组事项如何进行税筹,问题的专业性更高,答复的要求更挑专业、更耗时间、更易见价值,数万元的咨询费对比几百上千万的节税额,咨询费其实很便宜。

二、税务咨询解答人员素质要求

律师身份:提供税务咨询的税务律师,首先是一名执业律师,有别于传统的税务师,税务律师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合法的解答,且能够为企业涉税提供咨询、争议解决、诉讼、辩护等全流程服务,鉴别律师能否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能力的首要因素应是其通过税务师考试或注册会计师考试、财税法专业硕士考试等,否则没有经过系统财税法学习提供的咨询很容易对税法政策出现误读导致税务风险。

专业资质:税务律师应是考取了税务师资格证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的专业人士,或者具备5-10年的税务从业经验,无论是通过考试取得专业资质还是通过实践积累服务能力,超过10000个小时的投入是基础保障,税务复杂属性注定短时间的涉税学习无法达到专业要求。

实践案例:税务律师除了具备律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的双重资格外,成功为众多企业提供咨询、税务筹划、并购重组方案设计的案例也是咨询服务的重要保障。

三、收费咨询常规流程

1、简单问题描述

咨询者需要简要描述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期望获得的回答范围,以限定解答者对此问题进行针对性解答。

2、提供与问题相关的资料

税法领域的复杂性与数不胜数的税收政策文件分不开,而一项事务想要获得精准的解答离不开与问题相关资料的提供,离开基础材料而提供的解答不仅准确性存疑,甚至有可能完全不具备参考和使用价值。

3、视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对咨询事项所需的专业性资料视情况需要到企业或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以便获取准确的需求和提供具备可操作性的答复意见。

4、税务团队耗时分析、搜集、整理、解答问题

针对简要描述的问题和资料的提供,解答者将初步与咨询者交谈获悉解答该项咨询的目的要求、时限要求、解答形式要求等,以便解答团队基于此展开针对性回复。

5、解答形式包括书面答复、ppt演示、形成专项课程讲课、面对面解释答疑等方式

解答一项税务咨询的过程伴随着解答团队内部对问题的初步分析、查找税收政策的支持、匹配税务实践案例、出具初步解答方案、内部讨论完善、最终成稿后按咨询者所需格式交付解答成果。

四、高价值咨询其实很便宜

3个小时的税务咨询解答背后汇聚的是解答团队数十个小时(平均20-32小时)的研讨成果,咨询费即便达到1.2万/小时,相比常年税务顾问每年10万以上的收费以及专项税务顾问按节税额10%-20%的收费,税务咨询的小时费率甚至是廉价的,咨询成果能够给企业立竿见影地带来数百万的节税额,还能化解税务风险、实现税务合规、精准适用税收政策,无论怎么对比,税务咨询的收费其实很便宜。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免费税务咨询不仅无法解决问题,甚至可能因为缺乏针对性而引发更大风险,付费税务咨询能够产生的收益往往是咨询费的几十上百倍,税务咨询的高收费其实并不贵!

【第14篇】深圳市国家税务

全市外贸出口企业:

为了提升您的办税咨询体验感和满意度,自2023年11月1日起,我局进一步整合优化咨询服务供给,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外贸出口退税咨询服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外贸出口退税问题咨询,可以拨打第二税务分局纳税服务电话0755-83878896。

二、外贸出口退税政策及业务流程问题咨询,可以拨打12366热线(福田、南山、宝安、龙华区局所辖外贸出口企业除外)。

三、外贸出口退税电子税务局申报等系统操作问题咨询,可以登录“深圳税务”官网首页,点击“我要咨询”—“12366在线咨询”;登录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选择“我要办”—“在线咨询”。

四、撤销“深圳市税务局移动办税”—“@深税”—“互动咨询”—“第二税务分局”咨询路径。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28日

【第15篇】国家税务审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3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3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30日

国家税务山西(15个范本)

税邮深化合作共谋发展新篇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签订税邮战略合作协议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国家范本

  • 四川国家税务(4个范本)
  • 四川国家税务(4个范本)99人关注

    2020年11月17日,四川省政府批准国家级贫困县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摘帽脱贫。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普格县税务局多措并 ...[更多]

  • 国家税务陕西(15个范本)
  • 国家税务陕西(15个范本)99人关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围绕中办、国办印发的《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了 ...[更多]

  • 国家税务总局咨询电话(15个范本)
  • 国家税务总局咨询电话(15个范本)99人关注

    注意啦注意啦注意啦2021年10月11日00:00时起暂停办理全市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具体内容请往下看!▼▼▼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国家医疗保障 ...[更多]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15个范本)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15个范本)97人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于8月1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部分直属事业单位2022年度公开招聘公告》。根据报名情况和工作需要,现对原公告内容作如下调整和补充,公告如下:一、 ...[更多]

  • 国家税务查询平台(15个范本)
  • 国家税务查询平台(15个范本)96人关注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个税法实施以来,工资薪金的个税计算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多人看着自己的工资单上个税税款一头雾水,这个税款是怎么算出来的呢?为什么每个月工资一 ...[更多]

  • 国家税务总局撤销(15个范本)
  • 国家税务总局撤销(15个范本)96人关注

    虚开劳务费发票发工资,法院竟认为不构成偷税,要求税务机关撤销处罚!到底怎么回事?谁对谁错?01税务局认定虚开发票法院不予支持在税务机关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行为的背景下 ...[更多]

  • 国家税务总局李三江(15个范本)
  • 国家税务总局李三江(15个范本)96人关注

    林芝鲁朗小镇恒大酒店广场7月27日下午,第7届中信置业杯“扶贫我们再行动”中国女子围棋甲级联赛西藏林芝-鲁朗恒大分站赛于林芝鲁朗小镇恒大演艺中心开幕。开幕式2 ...[更多]

  • 国家税务总局章(15个范本)
  • 国家税务总局章(15个范本)96人关注

    “政府免费为我们新办企业提供印章,不仅节约了时间,还减轻了企业负担,这对我们来说真的是大好的消息。”海林市开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白涛在人民办事中心办好营 ...[更多]

  • 国家税务总局吧(15个范本)
  • 国家税务总局吧(15个范本)96人关注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历史大幕。号角声响马蹄疾。全国税务系统踏上壮阔的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