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0篇优质的自查报告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自查报告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税务自查报告
税务自查是指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企业自己进行涉税检查,而后回报税务机关的一种检查方式,根据企业的自查结果进行相应的补税处理。税务自查是督导纳税人自查自纠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方式,通过组织纳税人自查,督促、引导纳税人自查纠正已经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改过”机会,可以让纳税人感觉到税务机关对其基本权利的尊重,鼓励纳税人认真开展自查并积极缴纳税款。企业自查阶段发现了涉税问题,企业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的补税表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通常不涉及罚款。故税务自查要弱于税务检查,更弱与税务稽查。
企业在自查过程,要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自查,自查工作要涵盖企业涉及的全部税种。主要税种自查提纲如下:
一、增值税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一致、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是否一致;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是否已经在备注栏不标明:货物的品种、数量、送达地、发出地;
3、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
4、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9、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11、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纳税;
12、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13、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14、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5、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企业所得税
1、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3、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4、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9、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10、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11、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12、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13、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14、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15、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16、是否存在随便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7、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8、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9、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20、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21、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22、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23、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24、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25、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6、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27、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1、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2、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3、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5、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6、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7、车改、通信补贴;
8、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9、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11、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12、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3、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
四、房产税
1、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2、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4、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5、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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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税务稽查自查报告
日前,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吴亦凡(wu yi fan)涉嫌偷逃税问题进行了查处。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什么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要对吴亦凡(wu yi fan)进行检查?
答:北京市税务部门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文娱领域税收监管,不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深入开展税收综合治理,提示辅导相关从业人员依法纳税并督促整改。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有关方面线索和税收大数据分析,依法对吴亦凡(wu yi fan)2023年至2023年期间涉嫌偷逃税问题进行立案并开展了税务检查。
2.吴亦凡(wu yi fan)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吴亦凡(wu yi fan)虽是加拿大国籍,但2023年和2023年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均超过183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应就其来自中国境内外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查,吴亦凡(wu yi fan)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通过境内外多个关联企业隐匿个人收入,偷逃税款,同时存在其他少缴税款的行为。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认定其偷逃税款0.95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元。
3.请问本案中不同的罚款倍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局坚持依法依规、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吴亦凡(wu yi fan)进行处罚。
一方面,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4倍罚款。
另一方面,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部分,由于情节更加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顶格”处5倍罚款。
本案中,吴亦凡(wu yi fan)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逃避缴纳税款的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本案的偷税手法有什么特点?
答:本案中吴亦凡(wu yi fan)偷税行为的一个特点是利用境外企业隐瞒个人收入、转换收入性质。
调查发现,吴亦凡(wu yi fan)在我国境内从事演艺活动时,利用其外籍身份并凭借其在演艺圈的流量优势,要求境内企业或境内企业设立的境外机构将其个人劳务报酬支付给其境外注册的企业,将境内个人收入“包装”成境外企业收入,以此隐匿其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应税收入的事实,或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企图逃避我国税收监管,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与已公布的其他偷逃税案件相比,吴亦凡(wu yi fan)案件的偷税手法更加隐蔽,并严重危害到我国税收主权。
随着跨境交易和资金往来越来越频繁,少数不法分子企图借机利用跨境交易和国际避税地来逃避中国境内纳税义务。对此,税务部门将不断完善税收监管手段,提升税收监管能力,切实加强对新型偷逃税行为的查处曝光,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来源:北京税务
【第3篇】企业税务自查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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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务自查?
税务自查是指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企业自己进行涉税检查,而后回报税务机关的一种检查方式,根据企业的自查结果进行相应的补税处理。
税务自查是督导纳税人自查自纠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方式,通过组织纳税人自查,督促、引导纳税人自查纠正已经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改过”机会,可以让纳税人感觉到税务机关对其基本权利的尊重,鼓励纳税人认真开展自查并积极缴纳税款。
企业自查阶段发现了涉税问题,企业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的补税表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通常不涉及罚款。故税务自查要弱于税务检查,更弱与税务稽查。
目前,我国税务自查制度尚没有法律层面的规范依据。这一制度散见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一些省市税务机关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
企业税务风险自查自纠,是企业对自我的税务风险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工作。首先要确定自查工作组领导和专业实施人员,然后制定自查提纲,撰写税务自查报告,整改自查出来的问题。
企业在自查过程,要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自查,自查工作要涵盖企业涉及的全部税种。主要税种自查提纲如下:
主要税种自查提纲
一、增值税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一致、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是否一致;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是否已经在备注栏不标明:货物的品种、数量、送达地、发出地;
3、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
4、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9、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11、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纳税;
12、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13、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14、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5、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企业所得税
1、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3、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4、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9、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10、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11、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12、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13、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14、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15、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16、是否存在随便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7、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8、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9、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20、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21、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22、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23、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24、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25、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6、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27、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1、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2、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3、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5、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6、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7、车改、通信补贴;
8、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9、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11、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12、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3、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
四、房产税
1、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2、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4、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5、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自查报告格式
税收自查报告是将税务机关认为可能有问题的事项,用书面文字给予解释说明。一般要简单的介绍一下企业基本情况,说明需要自查的问题。税收自查报告格式主要有三大部分,具体如下:
'自查报告'第一行居中,第二行列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自查的相关问题,针对问题做简要解释说明,报告然后右下角写公司名称、日期、加盖公章。
不同行业的税负不一样,商业和工业的税负不一样。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解释。比如商业企业税负低,主要原因有:行业利润较低(是钢材等利润较低的批发企业),库存商品多,截止到某月底现有留抵税金多少钱,为什么库存多等原因。
第一部分: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成立日期、法人、经营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什么、何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部分:涉税情况。要求自查期间收入、税金、税负。如:税负的原因被要求自查:具体根据企业情况,解释税负的原因:1、行业特点;2、销售分淡季旺季,全年收入税负不低;3、签定大笔供货合同,需要准备库存;4、受市场影响,销售不旺,产品积压等等,都是企业税负低的原因。
如何解决税负低的情况:扩大销售,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库存等等。以上解释一定注意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千万不要为了解释而解释,如果书面解释不通就很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
第三部分:自查补税情况。
案例:企业20xx年税务自查报告
按照贵局于20xx年7月4日下发的《税务稽查查前告知书》(国税稽告字[20pc]001号)的相关要求,我公司组织相关人员于20xx年7月5日至7月30日,对我公司20pc年1月1日至20pc年12月31日所属期间涉及到的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xxxx公司成立于20xx年7月,注册资金1300万元整。由于公司股东从事过矿产资源的开发的相关工作,成立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xx市xx县当地的矿产资源进行投资开发,并同时承接部分通信电缆工程业务。
xxxx公司成立以后,主要是从事了对xxxx市xx县当地的矿产资源的前期开发工作,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成立了xxxx公司xx分公司,相继对xx县可能存在矿产资源的xx矿点、xxx矿点进行前期的办证、勘查、找矿等工作。
同时,为开发当地的旅游资源,在xx县政府的要求下,投资成立了xxxx有限公司。
由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前期工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加上国家的政策的不断变化,xxxx公司虽然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该工作难度较大,过程复杂,至今虽已开展了五年多的工作,但尚未形成具有开发条件和价值的矿点。同时,由于资金需求量大,公司资金有限,前期开发工作时断时停,公司股东大部分的精力都花在寻找具有资金实力的合作开发者上,为此xxxx公司除欠银行货款外,尚欠大量的私人借款。
二、企业涉税情况
xxxx公司到目前为止,在对矿产资源的前期开发工作上,未有收入体现,应不存在相关的税收问题。
xxxx公司近年来除开展以上工作外,另外的业务主要是承接了xx市当地在电站开发工作中的配套通信电缆施工工程业务。其中,20xx年取得收入245494元,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已缴纳增值税7364.82元。当年公司账面反映亏损964744.37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34513.92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其中开具普通销售发票143071.30元,开具通信工程款发票1319050.35元,已全部缴纳营业税,当年公司账面反映亏损469615.35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85412.95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预缴所得税为2321.04元。
三、本次税收自查情况
接到贵局通知以后,按照贵局通知后附的相关要求,我公司安排有关人员对我公司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的相关涉税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分为以下部分进行:
1、增值税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我公司由于涉及的流转税业务主要是通信工程施工,在20xx年度取得收入245494元时,开具了普通销售发票,按3%的比例缴纳了增值税7364.82元。20xx年开具普通销售发票143071.30元,应缴纳增值税,由于我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143071.30×0.03÷1.03=4167.13元。
2、对与收入相关的事项进行了检查
我公司20pc年取得收入245494元,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在对我公司业务及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后,特别是对公司的往来款项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分析,对预收账款、其它应付款各明细的形成原因、核算过程及相应原始凭证进行了落实,自查中发现20xx年度已挂账的预收账款-xxx电站540000万元,由于当时核算时该款项属该电站上一级单位付款,后期一直未能处理,属已收款未确认收入项目,因此在此次检查中应确认该收入540000万元。
3、对与成本费用相关事项进行了检查
经对我公司成本费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产品销售成本及结转方面存在的问题
经检查,我公司20xx年取得收入245494元,账面反映产品销售成本198450元;20xx年取得收入1462122.25元,账面反映产品销售成本1225994元。
经对我公司财务人员及业务相关人员进行了解和核对,公司财务人员在核算产品销售成本时,是按一定的毛利率计算而得出。20xx年的成本已取得相关发票,20xx公司在开展通信工程施工过程中,大量的施工费用及工程配套材料费用款项由当地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工程款已实际付出,相关费用挂账于其它应收款上,由于工期较长,加上施工过程中施工队发生工伤事故(目前法院尚正式判决),公司未及时取得相关发票。在此次自查中,我公司按收入的50%确认销售毛利,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225994-1462122.25×50%=494932.87元。
(2)期间费用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对我公司20xx年期间费用检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房屋装修及设备款共87481.37元未采取摊销,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②购入固定资产(电脑、办公家具等)57200元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未采取折旧方式进行摊销;
③个人电话费用合计9751.72元计入公司管理费用未纳税调整;
④会务费、汽车超速罚款共3380元计入管理费用-其它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⑤未取得正规发票入管理费用金额1760.40元未纳税调整;
⑥支付的工程款80130元应计入施工成本科目;
在对我公司20xx年期间费用检查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个人电话费用合计3276.05元计入公司管理费用未纳税调整;
②未取得正规发票入管理费用金额6000元未纳税调整;
4、对相关涉税事项进行了检查
我公司在对20xx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资产类调整项目固定资产折旧62792.37元会计折旧和税法规定折旧一致,纳税调增金额62792.37元属编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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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税务风险自查报告
' 李亚鹏持股公司被强制执行逾 4.5 亿元 ' 的消息再次引发网友关注。这距离 ' 李亚鹏欠债 4000 万案终审败诉 ' 才过去两个月。
近日,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丽江雪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潍坊阳光壹佰置业有限公司新增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约 4.5 亿,执行法院为北京金融法院。
耗资 35 亿打造丽江雪山艺术小镇,却以 2 亿元卖掉
据此前多家媒体报道,2012 年,李亚鹏持股的丽江雪山投资以 1.635 亿元价格拿下束河街道一宗 27.256 公顷(约 408 亩)土地,土地用途为住宿餐饮用地,计划开工时间为 2013 年 8 月。
在 2012 年到 2015 年的 3 年时间,李亚鹏操盘下的雪山艺术小镇可谓风光无限。据说,当时李亚鹏选择了 专业的操盘团队,为雪山艺术小镇量身设计了 130 多栋 190 平方米到 300 平方米的清水独栋别墅。在价格上,190 平方米的产品总售价达 400 万~500 万元,而更大户型则卖到了 700 万元至上千万元。
在李亚鹏的带动下,他的圈内好友杨坤、赵薇、胡军等人都在雪山艺术小镇置办了资产,不过并没有用作自己居住,而是成立了 ' 中国好机友俱乐部 '。
但从项目开盘两年多时间来,除了卖掉 30 多栋别墅之外,几乎无人问津。销售不佳和负债累累令李亚鹏不得不另寻他法。2015 年 6 月,阳光 100 作价 1.938 亿元收购李亚鹏旗下中书控股丽江雪山艺术小镇项目 51% 股权,并全面介入项目经营与销售。
阳光 100 接盘雪山艺术小镇后,将李亚鹏团队此前规划的别墅都分割成返租式公寓销售。但近几年该项目依然销售不佳。如今,阳光 100 的资金链断裂,小镇也无以为继。据网友称,雪山艺术小镇现在已经杂草丛生。
此前,李亚鹏还卷入 4000 万风波。
根据红星新闻报道,7 月 6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亚鹏 ' 欠债 4000 万元 ' 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李亚鹏及其哥哥李亚炜的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此前该案一审判决材料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 年,泰和友联公司与李亚鹏持股的丽江雪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完成 ' 雪山文苑 ' 项目。泰和友联公司为雪山公司注资 6000 万元,获得雪山公司 10% 的股份。
雪山公司承诺这笔注资只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用途,未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决议通过,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双方还约定,项目开发周期为 3 年,开发周期届满时,由泰和友联公司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 4000 万元。随后,泰和友联公司在 2012 年 1 月至 7 月间分 4 次汇完了约定的 6000 万元。
2015 年 4 月,李亚鹏和哥哥李亚炜、北京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 ' 中书公司 ')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函》显示,雪山公司及原股东(李亚鹏、李亚炜、李一兵)就股东李亚鹏及李一兵股权转让给阳光集团和与泰和友联公司的到期债权保证事宜作出承诺:最晚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前支付 4000 万元的到期债权,李亚鹏及中书公司以其在雪山公司的全部股权为该债权提供股权担保。
此后,李亚鹏一方一直未支付相关款项。泰和友联公司在催款无果后,将李亚鹏、李亚炜和中书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欠款 4000 万元和利息等费用。此后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该案,由李亚鹏、李亚炜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 4000 万元及利息。
因不服该判决,李亚鹏、李亚炜于 2018 年 3 月提起上诉。2018 年 3 月 23 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该案,驳回李亚鹏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8 年 4 月 9 日,李亚鹏因为一直未履行判决被列入 ' 失信被执行人 '。案件二审结束后,李亚鹏、李亚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作出(2018)京民申 4445 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三中院再审本案。
2020 年 11 月 25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未当庭宣判。法院审理此案时,李亚鹏和中书公司辩称,泰和友联公司以雪山公司被拍卖相要挟,胁迫李亚鹏、李亚炜、李一兵签署《承诺函》,在此情况下,李亚鹏不能不签署《承诺函》,对 4000 万元投资收益担保责任,以换取泰和友联公司放弃优先购买的承诺,签署《承诺书》不是李亚鹏和中书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李亚鹏签署《承诺书》是否存在胁迫情形的争议焦点问题,法院认为,李亚鹏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在签署时存在被胁迫的情形,法院对此不予认定。
2021 年 3 月 16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重审判决,李亚鹏和其兄李亚炜向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下称 ' 泰和友联公司 ')支付 4000 万元及利息,驳回泰和友联公司其他诉求。
李亚鹏的错误在于他和他的团队没有树立正确的税务风险意识,没有找到专业的财务人员来加强企业税务管理,也没有进行税务风险自查,那企业应该怎么做?税务重点稽查的41个企业涉税风险点及4个自查能力,快收起来吧!
1、企业产生涉税风险的原因:
企业管理者涉税意识有待加强、财务工作者业务水平偏低、内部审计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以及近年来税务代理服务质量偏低,都是企业在微观上所面临税务风险的主要原因。
②企业缺乏正确的税务风险意识,只注重生产经营产生的经济利益,而在税务问题上只迷信关系,思想上没有形成正确的纳税观念,在纳税问题上缺乏正确的税务风险意识。
③企业财务人员业务素质有限。将返还的土地款直接冲减了无形资产的价值,而没有计入营业外收入交纳所得税,虽然主观上没有故意逃避税款,但实际上却因过失给企业带来了税务风险。
④企业不重视财务工作,因合同是由不懂财务的人员去签订,而
又是签订之后才交到财务部门的,所以说财务部很难参与到经济业务的全程中,难以有效的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自然不能很好的抵制其他部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具有税务风险的行为。2、涉税风险的防范措施:
①树立正确的税务风险意识:
正确的理解纳税筹划,合理避税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正确操作省税款,而不是通过非法手段逃避纳税。
②提高企业财务人员业务素质:
给财好人员提供学习税法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机会,并能及时更财税知识。能准确区分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差异。识别潜在税务险。
③保持财务人员的稳定性:
财务工作具有连贯性,若人员流动频繁,难以形成有效的财务管理用度及提高财务人员的责任心,人员稳定是防范风险的基础。
④加强企业的税务管理
企业内部大力宜传税收知识,提高全体员工对税法的了解,树立全员参与、全员控制的新思维。其他部门要与财务部门相互配合。
⑤进行税务风险自查
平时的工作中应该经常性的主动的进行自查,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采取补救措施,无法补救的依法补缴税款,总结经验教训。
企业所得税稽查风险点
01、收入类
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核查建议】
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
2.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
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
3.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
【核查建议】
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
原因
4取得补贴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
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
5.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赠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核查建议】
核查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6.外购水电气用于职工福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核查建议】
核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审核水电气使用分配表等管理报表,是否存在用于职工福利的未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7.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如:土地使用权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关摊销已经计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没有确认。
【核查建议】
核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审核租赁合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02、扣除类
1,应视同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a.补贴性质的劳动报酬支出,如:年终奖、岗位能手奖金、码头津贴等,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
b.临时工、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工资新金性费用,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
c.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限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政府发布的工资支出标准,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2.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等,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审核企业在当年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在汇算清缴时的有效凭证是否能提供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3.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作纳税调增。如:奥运会和世博会门票等
【核查建议】
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相关支出费用的合同或管理规定,有无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
4.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作为企业发生费用列支,未作纳税调整如:个人车辆消费的油费、修车费、停车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发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维修费:职工参加相会上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私人车辆维修费、养路费、年检费和保险费等费用。
5.列支以前年度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是否在当年及以前补计或补提
6.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发生一些福利费性质的费用,防暑降温费、食堂费用等,未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也未并入福利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科目下其他一专项费用差旅费用、特批开支等明细科目,是否有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津贴补贴、奖励、加班工资等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调整。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不合规,未作纳税调整。如用普通收款收据拨缴工会经费。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管理费用一其他一特批费和应付职工薪酬一工会经费等科目,上缴时是否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8.业务招待费用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相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
如:部分企业技术开发、消防警卫、外宾接待、在建工程、特批费和奥运会专项经费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末未并入业务招待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是否将管理费用科目下警卫消防费、其他一专项经费外宾接待等明细科目和销售费用科目下差旅费等明细科目以及研发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申报时一并作纳税调整
9.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支出,已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在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里支付的税收带纳金和名种行政罚款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10.应子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接立证议】
核营企业国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否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该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以及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两个条件。
11.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规定,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凡以劳保为名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人人有份的生活用品和非防护装备等福利和劳动报酬支出应作纳税调整
03、资产类
1资产处置所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的处置
【核查建议】
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资产处置合同,看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审批直接在税前申报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经过审批或申报后在税前扣除,申报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法文件规定:
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五条。
3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累计摊销科目中发生摊消时间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
4,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长期停工费用科目,结合企业财务报告,审核停工项目费用明细,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5.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审查周转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将应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纳税调整。
04、税收优惠类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销售,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未作纳税调整。
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回收蒸汽、可燃气,用于本企业再生产部分
【核查建议】
核查产成品科目,审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外销收入,不得享受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顺的通知》(国税函〔2009)
1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研发费科目,审核研发费项目数据归集表,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05、其他类
1.新税法实施后补计2008年之前发生的收入或冲销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进行核算。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是否将2008年前应作收入推迟到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应计费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
2在销售费用中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的,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销售费用等料目,对列明折扣额的进一步审核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3不合规抵扣凭证,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
核查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
【第5篇】企业税务自查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稽查局:
按照贵局于xx年xx月xx日下发的《税务稽查查前告知书》的相关要求,我公司组织相关人员于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对我公司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所属期间涉及到的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xx公司成立于xx年xx月,注册资金xx,法定代表人:xx,经营地址:xx,经营范围:xx。
二、企业涉税情况:
一般是包括自查涉及的所有税种,也有可能针对告知书的要求,仅对某个税种或事项进行自查说明。
三、本次税收自查情况:
1、各项风险指标异常说明
2、自查发现问题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及理由
以上情况,特此说明。
xx公司(盖上公司章)
xx年xx月xx日
举例:
二、企业涉税情况:
1、增值税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国税官网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情况。
2、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不存在擅自改变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已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6篇】税务放管服自查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2023年9月11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为确保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把实施好宏观政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提高宏观政策实施的时效性和精准性
(一)研究将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实施中的好做法制度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提供支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及时总结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优化完善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功能,督促各地区加强直达资金日常监控,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财政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简化税费优惠政策适用程序,利用大数据等技术甄别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督促中央执收单位和各地区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项目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2023年底前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对公用事业、港口物流等领域涉企收费开展检查,整治部分园区、楼宇、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违法加价等行为,坚决避免减税降费红利被截留。(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不合理附加费用,整治银行强制搭售产品、超公示标准收费、收费与服务项目不符等违规行为。加强银行服务项目和收费公示,建立健全银行业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机制。(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2023年底前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全面自查,2023年3月底前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自查、退还违法违规所得等情况开展检查,确保乱收费问题整改到位。(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更加便利、更加优惠,推动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创新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模式,利用大数据等技术解决“首贷难”、“续贷难”等问题。督促金融机构优化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操作程序,做到应延尽延,并引导金融机构适当降低利率水平。加强水电气、纳税、社保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增加普惠金融服务创造条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鼓励商业银行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优化再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发放流程和模式,推行线上服务、“不见面”审批等便捷信贷服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督促商业银行改进贷款尽职免责标准和流程,引导商业银行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政策。督促金融机构公开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操作程序,压缩办理时限,做到应延尽延。(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水电气、纳税、社保等领域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充分运用各类信用信息平台,加强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以及在信贷发放方面的应用,支持普惠金融更好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定和扩大就业,破除影响就业特别是新就业形态的各种不合理限制,加快调整相关准入标准、职业资格、社会保障、人事管理等政策,适应并促进多元化的新就业形态。把灵活就业、共享用工岗位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给予支持、提供便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简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推动取消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到证,并加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业务协同和就业信息共享,做好就业保障和服务。对非公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取消由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的环节。(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就业服务供给,督促地方清理对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培训类民办学校在管理人员从业经验、培训工种数量等方面设定的不合理要求。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互联,加快推行“一点存档、多点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定,对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自主开发评价规范。获得企业发放的职业技能相关证书的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指导地方试点持人才签证的外国人才免办工作许可,授权副省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签发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科技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继续优化常态化疫情防控,提高快速处置和精准管控能力,促进客运、餐饮、旅游、住宿等服务业加快恢复。动态调整优化外防输入管控措施,为中外人员往来创造安全便利的条件,提升国际货物运输保障能力。及时清理取消疫情防控中恢复或新增的审批事项,防止将一些临时性审批长期化。(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移民局、国家邮政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总结推广疫情防控中服务企业的经验做法,将行之有效、市场主体认可的做法规范化、制度化。及时清理取消不合时宜的管控措施和临时性审批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2.适时调整优化精准防控措施,支持分区分级加快恢复客运服务,对出现散发病例的区域加强交通运输疫情防控,落实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消毒通风、人员防护、乘客测温等措施。(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2023年底前制定出台餐饮服务常态化疫情防控的指导意见,完善住宿业疫情防控指南,支持餐饮业、住宿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尽快恢复发展。修订完善旅游景区、剧场等演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恢复开放的疫情防控指南。(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放要放出活力、放出创造力
(五)系统梳理现有各层级审批和各种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措施并形成清单,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
1.编制公布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出台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规定,对清单内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适用范围、有效期限、中介服务等要素。(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23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设定审查机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等管理措施,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六)大幅精简各类重复审批,对重复审批进行清理,能整合的整合,该取消的取消,同时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谁审批谁负责”,绝不能“一批了之”。(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
1.2023年6月底前研究提出新一批取消、下放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指导地方探索创新投资管理服务方式,不断精简优化审批程序、审批事项和申报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进一步压减中央层面、地方层面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条件,精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事项,压缩审批时间。(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下决心取消对微观经济活动造成不必要干预的审批,以及可以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审批。从放管结合的角度出发,加快清理不涉及重大项目布局又不触及安全底线的审批,切实改变“以批代管”的情况,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大幅压减涉及工业产品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强制性认证事项,广泛推行产品系族管理,解决重复检验检测、重复审批认证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控制强制性认证目录,推动将强制性认证目录中适用自我声明方式的产品种类扩大至30%以上,进一步整合划分过细的认证单元。增加指定的认证机构数量,对不涉及产品安全的变更无需申报,压缩认证时间和成本。(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优化药店开设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督促地方清理对开办药店设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家药监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2023年底前制定出台深化汽车生产流通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有关意见。简化优化汽车生产准入管理措施,统一汽车产品准入检测标准,推行企业自检自证和产品系族管理,有序放开代工生产等。(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针对数字经济领域市场准入事项数量多、条件高、手续繁问题,研究提出放宽数字经济领域市场准入的改革举措。推动实现移动应用程序(app)多部门联合检查检测,避免重复检测。简化优化网约车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央网信办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全面清理规范公告备案、计划目录、布局限制、认证检测等各类管理措施,以及借信息化平台建设之名新增的审批环节,严防变相审批和违规乱设审批。(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
1.编制公布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推动制定行政备案条例,明确设定行政备案事项的权限,规范实施备案程序,严防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系统梳理中央层面设定的企业年检、年报事项,分批次推进年检改年报,推动年报事项“多报合一、信息共享”。(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改革创新审批方式,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在生产许可、项目投资审批、证明事项等领域,广泛推行承诺制,实现政府定标准、企业或个人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大幅提高核准审批效率。(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2023年底前在全国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改革,其中,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力争达到100项以上,自由贸易试验区力争达到150项。(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等。对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司法部、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市场监管总局及相关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强化税务、社保、金融、市场监管等环节协同办理,扩大简易注销范围,让市场主体进得来、退得出。(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23年6月底前修改完善《企业注销指引》,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优化税务注销等程序,实现办理进度和结果实时共享。进一步扩大简易注销试点地域范围。(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探索开展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明确强制注销的适用情形、具体条件和办理程序,并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管要管出公平、管出质量
(十一)提高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有效做法,减少人为干预,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使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增强监管的威慑力,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提高违规成本,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组织对各地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有关情况开展抽查。2023年底前制定出台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推动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加快明确执法裁量基准。(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指导地方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结合起来,减少对守法诚信企业的检查次数。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将更多事项纳入联合抽查范围。进一步充实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缓解基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人员不足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部分重点监管领域数据汇集,进一步完善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预警模型,形成风险预警线索推送、处置和反馈机制,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依法依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3年底前制定出台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的有关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完善各领域监管标准体系,实施标准“领跑者”制度,鼓励行业制定更高水平自律标准,推动产品竞争力提高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合理分配国家、区域、省市县之间的监管力量,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督促国务院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梳理明确重点监管事项,制定中央层面重点监管事项清单,逐步制订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制定完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等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引导企业进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在更多领域推行企业标准“领跑者”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科学评估企业标准的质量,推动企业标准水平持续提升。(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督促地方城市管理部门规范执法行为,制定公布城管执法标准和要求,加大对随意执法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降低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住房城乡建设部、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守好安全和质量底线,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领域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的严格监管。(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加强疫苗全过程监管,向疫苗生产企业派驻检查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疫苗生产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在产的疫苗生产企业进行100%全覆盖巡查和重点抽查。(国家药监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分析,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在生产环节对有投诉举报和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生产单位实施重点检查,在使用环节对风险分析确定的重点设备使用单位实施专项检查,并加强对其他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重点整治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的不规范诊疗行为,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违规支付医保待遇、拖欠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等问题。建立欺诈骗保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欺诈骗保行为加强部门联合排查。(国家医保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和惩处力度,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领域,加快推出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等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23年底前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加快在专利等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侵犯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学生用品、成品油、汽车配件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功能,扩大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追溯试点,便利消费者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移动应用程序(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督促电信和互联网企业加强网络数据安全合规性评估,完善与企业投诉举报联动处理机制,及时核实处理用户投诉举报。(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改革按区域、按行业监管的习惯做法,探索创新监管标准和模式,发挥平台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在部分领域实施柔性监管、智慧监管等,对一些看不准、可能存在风险的,可以划定可控范围,探索试点经验再推广。(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等相关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系统总结近年来推进“互联网+”行动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2023年3月底前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进一步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新举措,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23年底前制定出台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探索开展“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包容审慎监管试点。(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2023年底前制定出台引导平台经济有序竞争的有关文件,为平台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2023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便利企业获取各类创新资源,加强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对专利权人有意愿开放许可的专利,集中公开相关专利基础数据、交易费用等信息,方便企业获取和实施。引导学术论文等数据服务提供商降低论文等资源获取费用,推动研究机构、高校等依法依规向社会开放最新研究成果信息。大幅压减网站备案登记时间。(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优化互联网医疗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对接互联网平台,开展互联网复诊、互联网健康咨询、远程辅助诊断等服务,研究制定互联网健康咨询流程和标准,探索根据病种分级分类实施互联网问诊管理,实现线上咨询、线下诊疗衔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服要服出便利、服出实惠
(十六)全面推行“不见面”办事,进一步拓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提供“24小时不打烊”的在线政务服务。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做到网上全程可办。对现场核验、签字、领取等环节,可以采取电子认证、“快递+政务服务”等方式解决。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年底前地方和部门平台要与国家平台完成对接,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同时,兼顾好老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众的需求,采取必要的线下补充手段,有针对性地提供人工指导和服务,绝不能出现歧视现象。(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
1.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2023年底前实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推动60种高频电子证照全国标准化应用,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制定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引,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规范政务服务移动应用程序(app)建设。对限定仅线上办理等不合理做法及时进行纠正,允许企业和群众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方式,并加强对老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体的引导和服务。(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完善全国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掌上办理。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扩大将涉税资料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优化水电气暖网等公用事业服务,清理报装过程中的附加审批要件和手续,加快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上办。优化外线施工办理流程,对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路政许可、占掘路许可、物料堆放许可等环节实行并联审批,探索实行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持续优化公证服务,加快推进高频公证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实现申请受理、身份认证、材料提交和缴费等各环节全程网上办。2023年3月底前研究制定降低企业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收费办法和标准。(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优化医疗服务,参保群众可自主选择使用社保卡(含电子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推进居民健康档案及身份识别、电子病历、诊疗信息、报告单结果等信息在不同医院互通互认,并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减少群众重复办卡,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动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推进标准化建设和电子证照跨省互认,从教育、社保、医疗、养老、婚育和企业登记、经营许可办理等领域入手,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2023年要有所突破,2023年底前要基本实现高频事项全覆盖。建立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机制,推动数据信息标准化,加快政务数据共享,并保障数据安全、保护隐私,防止滥用或泄露。(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等相关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加快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加强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能力,2023年底前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职业资格证书核验、学历公证、驾驶证公证等58项事项异地办理,2023年底前实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就医结算备案、社保卡申领、户口迁移等74项事项异地办理。加快实现相关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23年底前制定出台关于建立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国务院部门重点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与地方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编制国家层面政务服务数据目录清单和第三批国务院部门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十八)推动更多事项集成办理,充分发挥地方政务大厅等“一站式”服务功能,加快实现一窗受理、限时办结、最多跑一次。对多个关联事项探索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减少办事环节和所需证明材料。整合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力争做到“一号响应”。(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完善省、市、县、乡镇综合性政务大厅集中服务模式,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持续改进窗口服务,推进线上线下全面融合,普遍推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2023年底前制定发布政务服务评价工作指南和政务服务“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工作规范,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规范化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2.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从企业和群众“办成一件事”角度出发,将涉及的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打包,提供“开办餐馆”、“开办旅馆”等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公布标准化的办事指南和流程图,由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配合部门分头办理,实行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限时办结,避免企业和群众来回跑。(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3.2023年底前研究制定整合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工作方案,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加快整合相关热线。(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不动产抵押贷款和登记业务协同,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广应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便利企业和群众融资。2023年底前将全国所有市县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2023年底前在全国所有市县实现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网上办。(自然资源部、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细化制定商标审查审理标准,提高商标实质性审查效率,明确近似商标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认定等方面的具体规定。2023年底前将商标变更、续展业务办理时限压缩一半,分别减至1个月、半个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九)提供公平可及的基本民生保障服务,进一步简化社保参保、转移接续等手续,扩大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覆盖面。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借助大数据筛选等办法,使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保障。对因灾因病因残遭遇困难的群众,可以先行给予临时救助,绝不能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国家医保局、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等相关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23年底前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地办理”。推动将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研究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新模式,2023年底前制定出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简化工伤保险领域证明材料和事项,压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时限,2023年3月底前研究建立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23年6月底前制定全国统一的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政策,12月底前实现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推动实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线上办理。修订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清理医保定点机构不必要的申请条件和要求,督促地方加快清理与医保管理无关的申请条件,缩短办理时限,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定点管理,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家医保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社会救助相关部门间数据共享,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残疾人、教育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等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畅通困难群众求助热线,完善特殊困难残疾人访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开展救助。(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等相关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严格执行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确保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落实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清单之外不得设限。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外资,进一步做好安商稳商、招商引商工作。(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开展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规规章等专项清理。修订出台2023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范围。制定发布外商投资指引,便利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外商投资“一站式”服务体系,联通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实现外资企业一次登录、一次认证、一次提交材料,即可办理企业注册、预约开户、外汇登记等高频事项。(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相关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优化通关作业流程,放开口岸服务准入、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并降低收费标准。完善出口退税、出口信贷、信用保险等政策,支持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扶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发展。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作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优化风险布控规则,推动降低守法企业和低风险商品查验率。推行灵活查验,对于有特殊运输要求的出入境货物,灵活采取预约查验、下厂查验、入库查验等方式,减少货物搬倒和企业查验等待时间。在有条件的海运口岸推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提货单、装箱单等单证电子化流转。(海关总署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减至8个工作日以内,2023年全面推广无纸化单证备案。(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督促新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地区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总结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改革试点经验,完善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便利化管理措施。推动各类公共海外仓向跨境电商企业共享仓储容量、货物物流等数据信息,方便企业利用海外仓资源。(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银行提供跨境电商结售汇服务,缩短真实性审核时间,加快资金结算速度。(国家外汇局负责)
五、调动好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推动改革的工作合力
(二十二)提高改革协同性,下放审批监管事项时要同步下沉相关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创新监管方式,提升基层承接能力。部门之间要加强统筹协调,提升“放管服”改革的整体成效。(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二十三)支持地方探索创新,鼓励地方从当地实际出发,先行先试推进“放管服”改革。通过综合授权等方式,支持地方深化“放管服”改革,形成更多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全国营商环境优化。(国务院职能转变协调办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相关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2023年3月底前设立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对标国际先进和最佳实践,聚焦市场主体和群众关切,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推出一批有含金量的改革举措,支持试点城市先行先试,加快形成可在全国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并根据试点情况适时扩大试点城市范围。(国务院职能转变协调办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相关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建立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企业诉求“接诉即办”。以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完善好差评制度,倒逼政府部门深化改革、改进服务。对改革进度慢、政策不落实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督促整改;对严重损害营商环境和企业、群众利益的,要公开曝光、严肃问责。对锐意改革的地区和单位要表扬激励,成熟经验和典型做法要尽快复制推广。(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二十五)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政府部门要主动与立法及司法机构沟通协调,及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和授权工作。落实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巩固已有改革成果,将行之有效并可长期坚持的做法逐步上升为制度规范,以法治手段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各项改革依法有序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
抓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2023年11月底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首轮评估,梳理分析条例执行中的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在中国政府网设立“优化营商环境进行时”平台,及时宣介和通报营商环境改革相关情况。(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各地区要完善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一体化推进相关领域改革,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抓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地。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国务院办公厅要发挥对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督促落实,定期对重点改革举措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并及时纠正改革中出现的跑偏走样等问题,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工作中取得的重大进展、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第7篇】税务执法督查自查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督查公告,涉及多省多地,更重磅的是,金税四期+智慧稽查+大数据,2023年最严稽查来了!
税务局将如何稽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稽查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于2023年8月14日至19日组织开展第二批税收重点工作督查,对黑龙江、江苏、浙江、湖南、云南、陕西省等6个省(区、市)税务局开展实地督查。
抓重点
此次实地督查主要是这三方面!
1、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中央巡视自查问题整改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2、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情况(重点督查留抵退税“快退、狠打、严查、外督、长宣”五大措施落实情况)、减税缓税等政策落实情况和加快出口退税政策支持外贸出口情况
3、《意见》落实情况、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情况和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情况。
6月21日,审计署审计长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作了《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明确指出:个人所得税征管执法不严问题,涉及20余省,偷逃个税47.22亿元。
审计署拥有金融、公安、税务等各方面的数据,也很多涉税违法行为是由审计署最先发现线索并移交给税务机关的!所以说,审计署的报告从某种意义上代表了税务稽查方向!
除此之外,税务总局还曝光多起个税违法案件。
稽查方向开始越来越宽,甚至六部门联合打击“三假”企业:
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专项行动。在六部门召开全国打击“三假”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总结暨常态化打击工作部署会议,提出“常打长打”,开展六部门联合常态化打击,进一步保持“严”的态势,强化“打”的震慑,提升“治”的效果。
八大行业属于重点稽查,除上述外,这八大行业仍是2023年税务局稽查重点:电商行业、建筑行业、外贸行业、劳务派遣行业、医疗美容行业、直播、文娱行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行业和领域。
随着金税四期的到来,在大数据稽查的时代,对外报送数据,一定要严格把关,保证申报数据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比如增值税税负率,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上下波动。
注意看
2022税务稽查的七个重点方向
1、企业的收入
有些企业利用私户、微信、支付宝等收取货款来隐匿部分收入,或存在大额收款迟迟不开发票,或给客户多开发票等等,注意了,以后还这样操作可要小心了!
税局不仅仅通过你申报的数据,来核实是否异常。可能还会通过企业银行账户、企业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上下游企业相关账本数据、同行业收入、成本、利润情况等来稽查比对。
且央行早已施行了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公转私、私转私都将会严查!
①任何账户现金交易,超过5万。
②公户转账,超过200万。
③私户转账超20万(境外)或50万(境内)。
2、企业成本费用
主营成本长期大于主营收入;公司没有车,却存在大量的加油费;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等异常;工资多申报或少申报;买发票;多结转成本,后期红冲或补发票;计提了费用却迟迟没有发票等等…这些都是严查的重点。
3、企业的利润
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勾稽关系有出入;利润表里的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有出入;同行业利润偏低等等。
4、企业的库存
随着大数据的到来,企业库存已经透明化。企业进多少货,出多少货,还剩多少货,税局可能比你自己还清楚,如果库存账实不一致,企业务必引起重视,及时查找原因。
在此提醒企业一定要做好存货管理,统计好进销存,定期盘点库存,做好账实差异分析表,尽量避免库存账实不一致。
5、企业缴纳的税额
增值税收入长期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税负率异常,如果企业平均税负率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机关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企业大部分员工长期在个税起征点以下;员工个税申报表中的工资与企业申报的工资不一致;实收资本增加,印花税未缴纳等等。
6、企业的银行账户
在2023年实施了“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纳入到了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及核查通道。
税务局、银行等机构可以通过系统核实企业纳税信息及纳税人营业状态等情况。
7、企业的社保
试用期不入社保;代别人挂靠社保;未足额或未缴纳社保;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就没有给入;不签合同就不缴社保;档案未转就不给交社保等等。
税务稽查会越来越严格,让税务逐渐合规是势不可挡的趋势,企业主都需要引起重视和时刻关注稽查方向,自查企业以免出现以上的问题,为此我们可以帮助企业主们对企业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解决,欢迎与我们联系。
【第8篇】税务自查报告范文
税负率是什么、怎么计算?
老板和会计务必做好这7项检查
1
税负率的定义
税负率一般指企业在某个时期内的税收负担的大小,一般用税收占收入的比重来进行衡量。最常用的税负率为增值税税负率和所得税税负率。
2
税负率计算公式
1、增值税税负率=实际交纳增值税税额÷不含税的实际销售收入×100%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2、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销售额(应税销售收入)×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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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征收率、税负率和预警指标,傻傻分不清楚
日常工作中,我们计算需要交多少税时,常用的是税率和征收率,为什么检查时就要看我们的税负率了呢?又动不动来个预警,财务人每一步都好艰辛,真是步步惊心!
我们给大家总结了税率、征收率、税负率和预警指标的不同,今后你不会再分不清楚它们了。
7种情况下会被约谈
1、税务机关通过评估发现,企业税负变动异常,税负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2、企业发票相关数据异常。如:发票增量异常或者发票作废数量异常等也会被关注、被约谈。
3、企业长亏不倒,连年亏损去还持续经营,税务机关会怀疑企业虚增成本或少计收入,这样企业就等着被约谈吧。
4、企业没有正常进行纳税申报。3个月未申报,将被列为非正常户!即使税局不来找你,也会让你去找税局。
5、企业有发票但仍然零申报的,你以为你不申报,税务机关就不知道企业有哪些业务了吗?金税三期会记录你开票或者别人给你开的发票,这些数据都在税务局的掌握之中。有发票还零申报,这是红线,不能碰!
6、库存账实不一致的。开票软件已经增加了商品编码,若再加上单位编码,大数据的快速和准确度你难以想象,金税三期会比你自己更了解你的库存状况,进了什么货,进了多少,什么型号的,出了什么货,出了多少,出了什么型号的,它都了如指掌,一旦有业务发生,库存状况尽收它的“法眼”。账实不一致的,包括名称、数量、型号等不一致,会被税务局重点关注。
7、虚增员工、虚列工资等。税局就接到了不少纳税人的投诉电话:身份信息被盗用,莫名其妙“被任职”。这样企业不仅被约谈,都被税局稽查了!
【第9篇】税务自查报告模板
在税务局工作的老师熬夜总结了81条税务自查项,会计和老板一定要知道。定时地进行税务自查也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及时更正很多的错误。所以税务自查是非常必要的。
今天小编得向税务局的老师找来了这81条税务自查项,会计和老板一定要知道。
目录
(需要的文末抱走)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二)销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三、个人所得税四、房产税
…………
篇幅有限就和友友们展示到这里了,税务自查带企业真的非常有必要,会计人一定要知道。需要完整版的友友记得拿走哦!想要提升自己的会计能力的友友记得点个关注一下小编哦!
【第10篇】税务自查报告怎么写
党召兵
阅读提示:
涉嫌税收犯罪企业依法申报补交税费,是适用合规不起诉或减轻处罚的条件之一。企业在办案机关税收检查期间自查补交税费、滞纳金,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审查。
最高检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上海a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被告人关某某系a、b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3年至2023年间,关某某在经营a公司、b公司业务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9份,价税合计2887余万元,其中税款419余万元已申报抵扣。2023年10月,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补缴涉案税款。
2023年6月,公安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走访涉案企业及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走访涉案企业了解经营情况,并向当地政府了解其纳税及容纳就业情况。经调查,涉案企业系我国某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有很大贡献。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学历普遍较高,对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检察机关遂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同时,检察机关先后赴多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纳税材料及涉案税额补缴情况进行核实,并针对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立功线索自行补充侦查,认为其具有立功情节。
2023年11月,检察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15万元,b公司罚金6万元,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税月安好”实务分析
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
合规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关于加强涉企业合规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办理除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司法机关规定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外的涉企刑事案件,对拟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减轻处罚的案件。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由涉案企业做出合规承诺,并提交合规方案,由第三方机构在承诺期限内督促其整改落实,并最终经由检察机关进行合规审核,确定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
涉案企业合规程序
检察机关在审查企业犯罪刑事案件时,应当向涉案企业制发《企业合规权利义务告知书》,向企业告知其有申请企业合规的权利。
涉案企业在向检察机关申请企业合规时,提交《合规承诺书》,承诺如实陈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消除犯罪影响,接受合规考察监督,制订合规计划书、内控制度,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等内容。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涉案企业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涉案企业提交合规计划书。检察机关收到合规计划书后,征求第三方监管人意见,并将第三方监管人的意见和审查意见一并反馈给企业,涉案企业完善合规计划书后再次向检察机关提交,经检察机关批准后施行。 具体流程如下: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涉案企业自查补交税费
一、涉嫌税收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有以下来源 1.税务稽查局在稽查案件审理环节,认为涉嫌税收犯罪的案件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审查刑事立案侦查,侦查结束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公安机关自侦涉税犯罪案件,经初查或直接刑事立案,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企业自查申报补交税费
企业常见的涉税犯罪案件有逃税(《税收征管法》称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涉嫌税收犯罪企业依法申报补交税费,是适用合规不起诉或减轻处罚的条件之一。企业在办案机关税收检查期间自查补交税费、滞纳金,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审查。
(一)逃税
1.偷税违法认定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以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目的,是偷税。
(2)纳税人有偷税主观故意,方可认定偷税违法
国家税务总局回复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2007〕513号,“偷税应当具备主观故意、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的规定进行是否偷税的定性”,纳税人有偷税主观故意,才可以认定偷税违法。
2.逃税罪
(1)逃税罪认定标准:
偷税额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比例10%以上。
(2) 首次被罚补缴税款滞纳金免罪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认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虚开代开违法行为认定,不应机械得套用“货物或服务、资金、发票”三流一致标准,应当审核购销双方是否有真实交易,合同真实意思表示与资金最终流向[1]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
(1)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
(2)2023年8月22日起,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参见:法【2018】226号)
(3)2023年7月22日起,有真实交易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票,不再涉嫌犯罪[2]
(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
1.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如:农产品收购票。
2.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认定标准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虚开普通发票
1.虚开普通发票认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虚开普通发票罪认定标准
(1) 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企业自查补交税费可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
1.税务稽查程序
税务稽查程序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相互分工制约的四个环节。税务稽查局可以对纳税人可以立案前检查,也可以立案后检查。
2.税收违法行为认定争议解决
在税收检查环节,纳税人争取与税务检查人员就检查初步结果交换意见,对检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法规依据有异议的进行交流。对双方仍有异议的事项,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给检查人员,并请求检查人员在稽查工作底稿中予以记载,以供审理环节参考。最大可能的避免未来就税务处理决定提起听证、复议、诉讼,费时费力结果不确定,且可能影响合规不起诉第三方机制适用。
3.自查补交税费与会计更正处理
纳税人签收税务稽查局,根据审理结果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及时核对并形成正式的《税收自查报告》(核对增加自查报告未发现的税收违法事项),并按税款所属期更正纳税申报,补缴税费、滞纳金。
(1)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并认证抵扣税款的,应当及时将已抵扣税款转出,申报补交税费。
(2)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应当书面请求接受发票企业在税务稽查或公安机关立案前,将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更正纳税申报补交税费,争取减轻或免于刑事处分。
(3)对外虚开普通发票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接受虚开普通发票企业,在税务稽查或公安机关立案前将已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纳税调整更正纳税申报补交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等,争取减轻或免于刑事处分。
(4)涉案企业、接受虚开发票企业,均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会计处理。
4.税收自查补税可能产生的争议
税务稽查期间,纳税人自查补税不影响偷税违法行为认定,但可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3],且无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限制纳税人自查补交税费[4]。
5.涉案企业自查补税,且有立功表现可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
涉案企业将《税收自查报告》;更正申报前后的《纳税申报表》;自查补缴税费大于《税务处理决定书》查实要求缴纳的税费额的简要说明;完税凭证提交税务稽查局。争取税务稽查局认定纳税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对纳税人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
6.涉案企业自查补税,且有立功表现可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涉案企业可以请求税务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将纳税人《税收自查报告》;更正申报前后的《纳税申报表》;税费与滞纳金、行政罚款缴纳凭证;自查补缴税费大于《税务处理决定书》查实要求缴纳的税费额的简要说明;下游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企业已按上游出票企业请求将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补交税费的完税凭证;涉案企业与接受虚开发票企业,已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会计处理凭证作为附列资料一并移送。争取司法机关认定涉案企业悔罪认罪,且有立功表现,依据《刑法》第68条规定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7.涉案企业自查补交税费,可显著减少第三方监督机构发现涉案企业新的涉税风险点(税务稽查、公安机关未发现),有利于检察机关做出合规不起诉或减轻处罚决定。
(六)税费自查实施
1.涉案企业自行实施
涉案企业综合评估自身财务人员能力,可以在短期内进行全税(费)种详查,并保证自查结果准确的前提下,可以自查。
2.聘请中介机构协助税收自查与完成合规不起诉审查
涉案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协助税收自查、合规不起诉第三方监督机制适用时,需要对拟聘任的中介机构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以免被误导丧失合规不起诉机会。
(1)中介机构拟派出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从业时限与工作岗位;
(2)中介机构拟派出工作人员,是否有企业内控制度制定、指导实施企业涉税风险自查从业经历;
(3)与中介机构拟派出工作人员座谈,了解其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内控制度熟悉程度;对本企业目前的涉税风险产生的原因与应对措施;
(4)中介机构拟派出工作人员,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程序理解程度与从业经历;
(6)中介机构拟派出工作人员,了解企业涉税风险、生产工艺流程、内控制度设置与执行细节堪比办案机关,基本可以确定能胜任委托工作。
(7)与中介机构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委托方将服务费汇到双方共管银行账户。受托方协助涉案企业完成税费自查,提交合规承诺、合规计划等文件,在合规审核期间协助涉案企业完成第三方机构监督审核。待检察机关认可并出具企业合规不起诉或减轻处罚法律文书时支付。
2023年7月29日
参见:“税月安好”往期联兴财税文章
发票虚开代开认定,应当审核合同真实意思表示与资金最终流向[1]
有真实交易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票,不再涉嫌犯罪[2]
税务检查期间,不应限制纳税人申报补缴税款[3]
税务检查前纳税人自行申报补税不影响偷税认定,但可从轻处罚[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