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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17年税务征管改革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三五”时期,全国税务系统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与“十三五”规划同期同频、同向同行,突破了一些事关税收长远发展的关隘,啃下了一些之前未能很好解决的“硬骨头”,走出了一条不停歇的进取之路。
回望来时路,这场涉及四级单位、几万机构、百万人员、十多亿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改革,特殊、复杂而又艰巨,无现成模式可用、无成熟经验可鉴。全国税务系统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始终,坚持便民利民为民,一路披荆斩棘,刀刃向内,走出一条“瘦身”与“健身”相结合的改革路,逐步构建起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进一步彰显。
改革号角响起 优化治理利攻坚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7次会议于2023年10月审议通过《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着力解决现行征管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十三五”时期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由此发轫。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2023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税收和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征管等职责。随后,中办、国办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大幕全面拉开。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肩负改革的千钧重担。“我们把征管体制改革放到与组织收入等工作同等重要的地位,列为‘一号落实任务、一号考核内容、一号督办事项’,逢山开路、遇水搭桥,全力以赴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说。
为打好打赢这场战役,税务总局反复研究,迅速制定出一套运转有序、保障有力的科学“打法”,坚持“压力上浮”,在顶层部署环节就做实做细,制定“统一指挥、分区作战、分步推进、分省督导”的改革路径,确保全流程把控,全方位协调。
——党建引领、凝心聚力是这套“打法”的驱动之擎。税务总局坚持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推进改革的“主引擎”,把抓好党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经党中央批准,税务总局党组改设为党委,随后,各级税务部门党组改设为党委,强化了税务系统党的全面领导,并始终注重将思想政治工作抓深抓实抓细,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给广大税务干部吃下“定心丸”,解开思想“疙瘩”,确保机构合、人心顺、队伍稳、改革进。机构合并后,全国税务系统2万余名领导干部由“正”转“副”,用个人的“舍”换取改革的“得”、以个人的“退”换取改革的“进”。这是广大税务干部积极支持改革、拥护改革、投身改革的缩影。
——步调统一、规范有序是这套“打法”的成功之钥。对于重点改革事项、重要方案,税务总局制作操作模板、确定基本原则和程序。各地在“改革方案+配套办法+操作文件”三个层面的规范体系指导下,将改革准备、实施、考评、验收等环节细化操作,确保有章有法、步调一致。
——下沉联络、一线督战是这套“打法”的破题之策。改革期间,税务总局向各省局、各省局向各市局、各市局向各县局分别派出了36个、467个、2974个联络(督导)组。通过派驻值守、下沉任务、压实责任,四级税务部门间建立起上传下达、内外联系的渠道,形成“千斤重担一起扛”的格局。
——各方鼎力、协同推进是这套“打法”的重要保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卫健委、医保局等部门悉心指导、真诚帮助;各地党委、政府第一时间成立税务机构改革专项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均对改革作出指示批示,形成协同推进税务机构改革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
合并就是最大的优化,“合二为一”的新税务机构迸发出蓬勃的活力和创造力,实现了“事合、人合、力合、心合”的改革目标。
改革爬坡过坎 关键领域频突破
“改革要从群众最期盼的领域改起。”“十三五”时期,税务总局党委按照***关于朝着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聚焦发力的重要指示精神,把握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方向,坚持往实处做、往细处落和往深处拓,突出改革重点,多个关键领域取得了新突破。
——“瘦身”“健身”并行,新税务展现新形象。
改革期间,税务总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指导协调组集中办公地墙上挂起了十张作战图:一张总作战图、九张分作战图,直观清晰地展示了税务机构改革的作战任务和推进路径——12大类215项主要任务近700个具体事项的改革任务总分台账,责任单位、完成时间等“一图尽展”、一目了然。随着作战图上近700项改革任务的相继落地,改革蹄疾步稳地向纵深推进。
改革完成后,省市县乡税务机构数量大幅“瘦身”,其中厅级税务局数量较合并前减少45个,省级、市级、县级税务局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分别减少709个、5349个和2.49万个,撤销县局稽查局3900多个。
与之相对应,围绕税收重点工作落实,全国税务系统进行全员“健身”,深入开展“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坚持人才强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培养了一大批业务精湛的操作实用人才,形成了处处都是练兵场,时时都有练兵人的拼搏氛围。新税务注入了新能量,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和稽查质效显著提升,税收改革发展迎来了新局面,新税务踏上了新征程,展现出新形象。
——注重数据应用,征管方式实现新转变。
“十三五”时期的这项关系共和国税收事业长远发展的改革,在精简机构数量的基础上,规范了税务机构设置,优化了职能职责,特别是对纳税服务、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税收经济分析、跨区域稽查等方面的机构职能进行了强化。
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大数据风险管理两个新机构的设立,充分体现出税务部门注重数据应用,深度挖掘税收大数据“金山银库”的决心和魄力。各地新组建的税收经济分析处着眼当地经济发展目标,结合本地经济税源特点,开展一系列税收经济分析工作,为当地党委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决策提供有益借鉴,作用日渐凸显。“税收数据是其他部门的数据难以替代的。税务部门的税收经济分析报告是省委、省政府实施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参考。”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处处长肖志飞说。
为提升稽查质效,此次改革在撤销各地县级税务稽查局基础上,设立729个跨区县稽查局,省际风险提醒、情报推送、风险调查等工作有序开展,以大数据为依托、以大风控为基础、以大稽查为震慑的现代税收征管大格局正在加速构建完善,税收征管和稽查方式实现新的转变。
与此同时,逐步完善的电子税务局打破办税时空界限,逐步构建的“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兜底”的办税格局也成为了全国税务系统稳健应对疫情“阻击战”的底气。目前,我国企业90%以上的涉税业务可实现网上办理,网上申报率超过99%。
——协同赢共治,税收治理开辟新战场。
“十三五”期间,通过不断扩大“朋友圈”,越来越多的单位和部门与税务部门合奏出税收共治的和谐乐章。随着征管体制改革的推进,部门间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和涉税事项一体化流转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无论是出台《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还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要求公安、银行、教育、民政、社保等部门与税务部门实现个人涉税信息的共享,都让纳税人在提升获得感的同时增强了税法遵从度。
改革落地生效 多重红利持续释放
民之所望,改革所向。随着征管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多重红利密集释放,纳税人和税务人的获得感得到双向提升。
——服务升级,办税更便利,纳税人获得感显著增强。
机构改革、服务先行。税务机构由“分”到“合”,办税服务先行实现了“1+1>2”的效果。“一个窗口就能把所有业务办结,非常便利!”德州恒丰纺织有限公司办税人员董庆霞说。
改革落地、服务更优。合并后的税务部门不断通过简化环节、简便程序、精简资料,持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没想到,几分钟就能办完二手房缴税业务。”在上饶市不动产交易中心,鸿基房产的财务人员祝甜甜通过领取线上预约单、打印核税单,就快速完成了不动产交易业务的办理。
改革深入、服务升级。政策“码上可知”、咨询“线上可答”、业务“网上可办”、操作“掌上可行”……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通过信息技术手段,税务部门先后分3批推出54项具体措施,梳理发布税费事项网上办理清单,让“非接触式”成为办税新常态。
——征管变革,执法更规范,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
从制定“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五年行动方案”,到发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5方面26条具体措施;从机构改革伊始,逐级梳理、精简税收规范性文件,到发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操作规范》……
“十三五”时期,税务总局持续推动税费业务办理的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促进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积极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通过全面推行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运用大数据开展精准分析,依靠风险导向和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异化管理。
——数据显威,补链更强链,全面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在信息化和大数据领域的深耕,让税收大数据在征管实践中的作用愈发凸显。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对产业链造成巨大冲击的背景下,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就是保企业生产“生命线”,这对稳住经济基本盘至关紧要。
疫情发生后,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数据服务大局要加力”的明确要求。短短数月,各级税务机关闻令而动,进一步盘活数据资源、挖掘数据价值、拓展数据应用,竭力为复工复产复销按下“快进键”。
浙江省税务局拓展税收经济分析维度,设计的“小微企业销售恢复率”“住宿销售恢复率”“住宿餐饮销售恢复率”等指标被纳入浙江省“精密智控指数”。湖北省税务局以战时速度搭建起“湖北税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信息平台”,利用税收大数据,深入开展上下游企业的供需分析帮助企业寻找上下游供应商、采购商。税收大数据服务全局的力量在实践探索中不断生长。
与此同时,各地税务部门通过全力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加速推动市场主体自助创新“强链”,利用国内疫情防控形势好于海外的黄金“窗口期”,抢占国际市场份额,从而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改革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仍然任重道远。“十三五”时期征管体制改革顺利推进,为“十四五”规划奠定了良好基础。锐意进取的税务铁军将重整行装再出发,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汇聚起磅礴合力,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矢志不渝、笃定前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75
【第2篇】税务局挂牌后征管工作
龙腾南阳讯 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卧龙区税务局挂牌,标志着原南阳市卧龙区国家税务局、南阳市卧龙区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卧龙区税务局组建后,具体承担全区范围内各项税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将有效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确保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税务日常工作“两不误、两促进”,充分展现新时代新税务机构的新面貌、新担当、新作为,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目前该局已经实现了联合党委组建到位、综合部门集中办公到位、一厅通办先行到位、履行职责统一到位,原国税、地税机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所有税收业务,享受“一厅通办”、“一网通办”等优质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步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南阳报业传媒集团全媒体记者 赵洋 通讯员 闫玉琢 申青云
编辑:郑丰东
【第3篇】税务征管评估考试网
虽然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与税务稽查三者之间存在联系,但三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
1.目的不同。纳税评估主要是通过对纳税人当期税源真实性的评估,提高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同时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而税务审计则是对被审单位当期和前期纳税的合法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开展审计,防止偷税和避税现象,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完善公平市场竞争制度。税务稽查的目的主要是查处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促进依法纳税和税收秩序的好转。
2.主体和客体不同。纳税评估主要是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负责;客体主要是指当期管理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活动。税务审计的主体主要是指经授权或政府委托的税务机关;客体则不仅包括纳税人现在的涉税经济活动,还包括纳税人以前的涉税经济活动。由此可知,税务审计的主体和客体范围要远大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由税务稽查局负责,主体简单明确;客体针对性较强,主要指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抗税等税收违法嫌疑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各项活动。
正因为如此,在客体选择上,三者适用不同的方法,一般来说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适合纳税评估。循环选择法、纳税大户选择法和行业选择法适合税务审计。而税务稽查除了计算机选案分析外,其主要客体来源是由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
3.工作程序和工作地点不同。纳税评估的程序是,确定对象-实施分析-询问核实-评估处理-反馈建议和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这决定了纳税评估一般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开展。税务审计和税务稽查的程序要复杂得多,一般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和审计或稽查对象现场开展。尤为特别的是,税务稽查是三者中唯一存在执行程序的活动。正因为如此,税务审计和税务稽查部门需要经常进入企业开展调查取证。
四是具体作用不同。服务是纳税评估的职能,评价、指导和管理是税务审计的主要职能,惩处、威慑和教育是税务稽查的职能。在纳税行为处理上,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主要起到预警和监督检查的作用,是非执法行为。税务稽查主要通过惩处等打击性措施起到执法作用。纳税评估是税收管理的第一道防线,税务稽查是最后一道防线,税务审计贯彻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具有监督、审核纳税人的职能。
【第4篇】税务局征管职责划转集中办公
为稳妥有序推进全区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凉州区税务局以优化协同高效为原则,以强化协作配合为抓手,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划转工作按时完成。
该局成立领导小组,构建了与财政、人社、社保、医疗等部门常态化协调机制,畅通了对接沟通交流渠道,得到了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以懂政策、守规范、会申报为目标,积极联合区财政、社保等部门举办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专题培训班,全区300多名社保费经办人员参加培训,为2023年1月1日起缴费人能够自行申报缴纳社保费奠定了基础。联合社保部门扎实开展窗口实战演练活动,选派责任心强、业务能力突出的干部到社保部门进行实岗培训,税务干部与社保干部结对上岗,全流程掌握社保费办理和操作要求,取得了比较明显的培训效果。与区社保部门密切配合,深入武威农商银行、发放镇人民政府及便民缴费网点进行调研,详细了解全区城乡养老保险的缴费现状、机构设置、缴费服务和存在的问题,为抓实做细划转工作问诊把脉。围绕“两增加、两减少、一剔除”的总体要求,加强与区财政局、人社局的联系协调,及时掌握全区社保费预算任务、险种分配、编制程序等内容,联合分析测算明年全区社保费收入,圆满完成全区社保费的预算编制工作。
来源:武威日报 作者:李子睿
【第5篇】目前的税务征管现状
以下数据只是笔者多年的观察,用来判断未来的征管趋势和背后征管逻辑,仅供参考,准确性不是很高,如果非常在意数据准确性,建议读者自行收集。
一、预测未来五年(直到2028年)中国税制结构的变化
1.增值税立法持续推进,未来五年肯定会改革完成。简并税率,降低税负,真正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税务局以电子发票改革+大数据+ai智能等技术合力的突破口,并加之配套的财税体制改革(例如消除招商引发不合理的财政返还),形成以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的增值税征管体系,使虚开专用发票空间越来越小,同时加大打击虚开普票行为,这样税务局就很可能可以管住“每一张发票”。
2.2025年国家层面将建成全国一体化的政务平台,实现政府之间的数据共享。这个平台一旦建成,将为税务局“以数治税”提供很好的技术支持和数据支持。这为未来开征房产税,甚至“遗产赠与税”等直接税,打下很好的基础。
3.金三+金四系统将控制住发票,使企业和个人用发票套取利润从而逃避缴纳所得税的空间就越来越小。再加上政府大数据集成等手段,直接税比重将逐步提高,创造一个很好的征管环境。以个人所得税为例,2023年占比不到10%,如果按照每年个人所得税增长20%,全国税收收入增长不超过5%计算,那么到2025年占比会超过15%,到2028年会超过20%,达到oecd直接税为主的个人所得税的比例。再加上其他类型直接税,例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遗产赠与税等,直接税整体的比重超过50%,都是有可能的。
4.税收违法或者犯罪将从虚开发票为主变成以偷逃税罪为主的。按照现阶段的法律框架,这类违法行为都必须行政处理前置,税务行政争议增多是必然趋势。
二、为了迎合上述税制的大变化,税务局预计会做以下几个大动作
1.加快修订《税收征管法》,来迎合这次税制改革。
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各个部门信息交换义务和信息保护。其次,在直接税为主的时代,结合大数据让征收方式更多采用税额确认模式。说白了就是税务局先帮你算个税,纳税人再确认下就行,俗称“免填单”制度。这种征管方式在技术上已经实现,但是需要相关法律配套跟上。最后,直接税时代的纳税人纠纷数量肯定会大于间接税时代的,如何构建一套全新的税收纠纷解决机制,也需要修改配套法律,使之跟上形势的要求。
2.补充新人适应直接税征管模式。
18年国地税合并时,有74万税务干部,其中老干部占比高。预计从2023年到2025年这批干部中退休或者退居二线的,预计会达到30万。为了补充新鲜力量,税务局从2023年到2025年预计会招聘10万干部,以95后的应届生毕业生为主。笔者预判:到2025年税务干部人数会稳定在50万人左右,其中35岁以下(90后)预计超过一半。就是说经几年改革,百万税务大军裁军一半,干部年轻化、高素质化是必然趋势。
由于金四系统上线和运行,税务机关在能管住发票的情况下,不需要那么多一线税务征管干部。那么这批新招聘的年轻大学生大部分将充实到稽查线或者纳税风险评估口,稽查队伍数量会维持在10万左右(占比超过20%),适应征收直接税的征管和稽查模式。
3.完整培训体系铸就一批年轻的精兵强将。
由于大部分毕业生本科并没有系统学习过税法知识,这批新人入职后可以通过比武大练兵或参加税务师考试的方式(例如我见到很多年轻税务干部在考税务师),提升税收知识和业务水平,用上这些数字化的新装备,经过5年的锻炼和提升,等到这批应届毕业生30岁后,威力就会马上体现出来。
4.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人才建设,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税务局曾提出法制人才占比为税务干部的5%。预计现阶段从事法制审核的人数才2万,大部分集中在执法一线。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公职律师人数2023年都超过了6000人,到2025年公职律师很可能突破万人,加上公务员持续扩招到2028年,保守估计,税务公职律师将突破1.5万人,从事法制审核队伍队伍会突破2.5万,以应付直接说时代税务争议的大爆发,从而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三、税制环境大变革给涉税服务中介带来的影响
1.税务合规比税收筹划更重要,防稽查能力是财税工作者必备技能。
高素质稽查队伍和有震慑力的稽查,加上“以数治税”征管模式,财务工作者评价税务工作唯一标准就转化为:如何防稽查,以稽查的检查标准为一切税务工作的衡量。更加重视被稽查选中后,如何提供证据证明税务筹划的合规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2.大中型企业和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是重点税收监管人群,也是直接税主要来源。
全国年营收超过2000万以上的企业超过300万户,其中工业企业预计在50万家,个人家庭资产超过1000万的家庭预计超过200万户,个人年收入超过50万(或者家庭收入超过100万员)的占比预计在2-3%,保守估计超过600-1000万户家庭。也就是说能纳入税务局重点监控的纳税人预计超过2000万户。按照10--20%的抽查概率,每年就是300万纳税人有可能进入稽查或者纳税评估或者税收自查视野,其中5%的检查户(约15万户)进入税务稽查环节,人均稽查户数预计在2户。考虑到稽查队伍大部分税务干部是从事检查工作,那么稽查局的检查人员人均入户检查数量在3户。查一家企业要两名检查人员,那么每名检查人员每年入户检查数量不会低于6户,就是每个检查人员接近两个月要结案一起涉及直接税方面的偷逃税违法行为,检查速度和频率会进一步加快。
3.税收高监管模式要求对财税人员的素质提出很高要求。
监管环境激发企业对高素质的涉税服务人才的需求。这类高素质涉税服务人才主要集中在税务师行业和律师行业。
以拥有税务师资格作为直观衡量税务人才的入门条件。到2023年全国拥有税务师资格证人数在23万左右,其中在税务局上班预计在5万左右。而税务师行业百强所的执业税务师约1万人,整个税务师行业的执业税务师人数也就是在4-5万。因此企业中拥有税务师资格人才预计在12万左右。笔者观察到现象是年营收超过1亿元工业企业才考虑招聘具有税务师资格证的财税人才,那就是说95%的中型企业(接近280万)是没有专职的税务人才来应对税务监管。
以律师行业为例:2023年60多万律师,具有税务师或者注会的税务律师或财税律师(简称“持证的税务律师”)为2000人。本人预测律师行业执业律师人数突破100万后,“持证的税务律师”也就是5000-10000人,其他没有注会或是税务师的执业律师会超过2-3万。很明显,“持证的税务律师”是未来提供税法服务的主力军。
4.税务争议以行政机关内部消化为主,外部救济为辅。
预测到2025年甚至到2028年,有能力提供应对稽查或者纳税评估或者税收自查,并具有税务师或者注册会计师证的人才预计一万人,95%企业只能自行应对税务监管。其中专职长期应对税务稽查的持证税务律师预计500人左右(预计每个省也就是10-20个人,6到8个团队而已),年人均办案量10件,聘请持证税务律师应对稽查的代理率不会超过5%。能进入税务行政复议案件预计也就是1-2万件,大部分争议是在征管和稽查环节内部消化掉(比如自行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充分利用行政复议化解矛盾的主渠道,预计到法院环节的案件约2000-3000件/年。
四、结语
征管趋势背后的征管逻辑就是高强度的税收监管。因此笔者给纳税人建议是:拒绝一切野路子的税收筹划方案,高度重视税务合规,重视税务稽查的知识学习,学会寻找专业人士或者辨认专业人士(如看他有没有注册会计师证或者税务师证),借助专业人士做财税合规。总之,税务合规才是最好的节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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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税务征管改革督导联络工作
本微讯 今年以来,张掖市税务局紧紧把握新发展格局,推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落实落地,积极探索实践,总结推出“四加四减”工作法,确保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及《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各项工作举措力度加强、成效显著。
推动制度建设“加”,执行不力“减”
张掖市税务局以“2+5”税收征管改革体制为支撑,建立“1+1+7+6”工作落实机制,成立《意见》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立综合协调、业务制度、稽查执法、督导督办等7个工作组,建立调查研究、督查督办等6项工作机制。实行“一项任务、一个专班、一抓到底”的改革直联工作机制,突出工作制度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搞好配套衔接,做到彼此呼应,增强整体功能,坚决杜绝制度上有漏洞、执行上不严格等情况的发生。建立基层联系点制度,市局领导深入基层联系点,通过专项督导、点对点指导、走访调研等方式,结合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推动《意见》及《实施方案》落实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人心,形成落实“意见”上下“一盘棋”、左右“齐步走”的局面。
推动责任分工“加”,盲区漏洞“减”
研究制定《张掖市税务局贯彻落实<意见>及<实施方案>任务分工》,明确6大方面、100项具体工作任务,从全局角度逐项明确《意见》及《实施方案》改革措施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推进总局,省委、省政府和省局一系列改革部署在全市税务系统具体化、实操化,堵塞贯彻落实工作漏洞和盲区,成为落实《意见》及《实施方案》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抓手。全市税务系统切实抓好《任务分工》的实施工作,按照确定的路线图、时间表,拧紧责任螺丝,层层传导压力,形成抓改革落实的完整责任链条,有序推进各项任务落地。充分结合总局、省局方案、措施和全市实际,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指示批示精神,积极推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通知》的制定下发,强化与外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推动教育培训“加”,放松懈怠“减”
张掖市税务局党委高度重视贯彻落实《意见》及《实施方案》培训工作,要求各单位加强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将学习贯彻《意见》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税务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任务进行部署安排,与推行工作同谋划、同部署,确保思想不懈怠、工作不放松。按照省局《意见》落实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制定下发培训方案,采取视频培训、平台培训、师资培训、分类培训以及以会代训等形式,与练兵比武、“一把手”讲法治、税收政策解读、纳税人缴费人座谈会等活动有机结合,创新方式方法,抓好组织实施,切实做到《意见》落实推进一步,教育培训跟进一步,开展经验分享与交流,强化培训效果,为贯彻落实《意见》及《实施方案》提供智力支持。
推动督导考评“加”,问题短板“减”
张掖市税务局将《意见》及《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工作纳入督查督办和绩效考评的重点事项,对改革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持续督查、考评。市局《意见》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改革总体部署和年度督查重点工作安排,适时组织开展对《意见》及《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短板列出清单、对账整改、追效问责。持续跟进各项措施落地实施情况,定期总结落实进展和取得成效,将具体落实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提炼总结,形成专题调研成果。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对可积极探索主动实施的改革措施,敢于创新、勇于实践、善于总结、多点开花、多处结果,争取形成一批具有张掖税务特色、独具创新亮点、富有推广价值的特色做法经验。
【第7篇】稳步推进税务征管机构改革
规范执化、优化服务一直是国家税务局的工作目标,近年来通过各项税收征管改革,取得较大成效,特别是在减税降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效果明显,但随着各项日常征管改革陆续到位,在一些日常征管方面如发票管理、纳税申报、欠税管理、税务稽查等方面渐已规范,税收征管改革已到了攻坚克难,向纵深推进的历史时刻,重点改革解决一些征管中难点问题。主要体现为:1,大力清理一些不符当前经济形势,法治原理的税收规定。对历年来总局出通过的通知、规定、解释、答复应全面清理,这些规定虽然法律层级不高,但往往成为基层执法依据,伤害性较大。2,出台当前一些税企争议较大的难点事项的工作指引。如股权转让中对股权价格合理判定纳税管理,不动产转让中综合税收管理,对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等。这些事项各地做法不一,法律依据不充分,需税务机关认可才能办理,给纳税人带来较大困惑,急需税务总局出台相关工作指引。3,推进基层税务机关机构改革,以适应新征管形势。跨地区稽查方式并不能有效发挥税务管理,稽查协同效应,需重新思考和定位。县以下内设股室需根据职能任务进行并撤,特别是随大数据金税系统应用,应将更多力量集中到数据分析,风险管理,政策服务上,减少简单的日常税源管理力量,以更有效解决风险管理和政策服务的二个核心上。
【第8篇】税务局征管非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分行业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1-10-26发布单位: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非税收入分行业风险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进一步做好非税收入征管风险防控工作,非税收入处梳理了有关行业存在的风险,请广大缴费人对照附件《分行业风险提示》中提示内容,做好风险防范。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25日
分行业风险提示
一、 建筑业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与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改善有着密切关系。建筑行业存在经营周期长,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施工地不一致、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业人员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市场竞争激烈,挂靠、转包、分包现象普遍等特点。
(一)风险描述
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面,建筑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企业收入成本因发票取得困难,白条入账等问题核算混乱,可能存在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困难而错误申报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错误的问题;
2.大量临时工、劳务派遣员工与季节性用工的存在,建筑业缴费人无法准确核算在职职工人数与职工工资,可能存在错误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所申报职工薪金与企业所得税申报不一致的情况;
3.建筑行业因为错误申报扣除项目,异地预缴增值税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错误的问题;
4. 符合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减免,可能存在缴纳义务人未申报享受减免或超过自产自用范围享受免征政策的情况。
5.两费附加申报过程中,缴纳义务人享受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出现申报数据不准确,导致两费附加存在多征的风险。
(二)应对措施
1.后期通过数据筛查,不定期检查行业缴费人申报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所取得由分包商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将企业所得税申报职工工资薪金总数、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进行比对,核实业务真实性,提醒纳税人按照非税收入相关政策规定合理计算不同类型用工人数;
2.前期在金三系统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征收模块维护政策项目及代码,确保缴费人申报时可以正常选择适用优惠政策。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抽取非税收入征前减免信息,通过筛选缴纳义务人行业类型等信息,排查疑点缴纳义务人是否符合享受政策条件而未享受减免政策。在日常工作中,进一步加强缴费辅导,通过核对《非税收人通用申报表》中是否正确选择减免政策代码及政策,为便捷缴费单位,确保征收政策应知尽知,联合对接业务部门,发放非税收入相关税务提示,利用税务咨询专线及时回复缴费单位政策咨询;
3.掌握涉及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数据,从“金税三期”系统抽取增值税申报表和附加税费申报表数据,开展数据筛查和信息比对。
(三)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5.《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6.《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7.《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8.《关于印发青海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 2110号)
9.《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10.《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管理的通知》(青财政法字[2020]791号)
11.《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601号)
二.采矿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的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的采集。
2.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申报缴纳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未按照主管部门出具的征缴通知书中规定期限缴纳,导致逾期后产生滞纳金。
(2)应对措施
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相互配合,及时掌握缴纳义务人办理情况,根据缴纳义务人实际情况有计划开展缴费提醒及辅导工作,确保缴纳义务人按期完成申报缴纳。
3. 错误判断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缴纳地点的风险
(1)风险描述
开办的项目所在地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时,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时,要根据该项目的审批级别确定申报缴纳地点,可能出现错误判断缴纳地点的情况。
(2)应对措施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征收工作中认真核对缴纳义务人项目审批单位所对应的行政级别,提醒缴纳义务人正确判断项目对应的征收机关,省级项目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或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市州级项目所在地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在项目所在地范围内缴纳入库。
4.排污权使用费申报数据与审核存在差异的风险及未及时解缴入库的风险
(1)风险描述
目前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排污权出让收入,可能存在实际征收入库费款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送达的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列明的应缴费额存在差异,缴费人申报后可能存在费款未及时解缴入库的风险。
(2)应对措施
日常征管中税务机关主动联系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等对接业务部门,做好政策业务储备,做好征前数据准备工作。缴纳期限截止前通过系统筛选已申报未入库明细清册,及时通知缴纳义务人将费款解缴入库,避免出现滞纳情况。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享受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存在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多征风险
风险描述
两项附加申报过程中,缴纳义务人享受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出现申报数据不准确,导致两费附加存在多征的风险。
应对措施
掌握涉及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数据,从“金税三期”系统抽取增值税申报表和附加税费申报表数据,开展数据筛查和信息比对。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6.《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7.《关于印发青海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 2110号)
商务服务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的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的采集。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申报错误风险
(1)风险描述
与建筑业类似,商务服务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有着从业人员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大等特点。缴纳义务人无法准确核算在职职工人数与职工工资,可能存在错误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资薪金与企业所得税申报不对应的情况。
(2)应对措施
比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中职工工资薪金总数、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数据,核实申报数据真实性,提醒缴纳义务人按照非税收入相关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季节性、临时性和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未按征收范国认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税(费)种风险
(1)风险描述
未按规定范围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认定,可能存在错征的风险。
(2)应对措施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提取经营范包含广告业且认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体工商户名单;经营范围包含广告业、娱乐业,但又未认定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的增值税纳税人名单;经营范围非广告服务及娱乐服务,如筛选出经营范围为广告创意、广告设计、制作广告牌匾、印刷广告图或网吧活动、健身体闲活动、文艺表演、文化活动、体育表演的信息,但认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的缴费人名单,进行疑点数据的排查整改。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错误选择纳税人类型未能正确享受减免政策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可能存在未能正确选择纳税人类型,导致缴纳义务人未能正确享受减征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利用“金税三期”系统中“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与纳税人“六税两费申报明细信息”进行比对,查找相关疑点数据进行排查。
2.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优惠政策执行
(1)风险描述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执行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未能正确按顺序申报扣减各项税费种,可能存在扣减失败应享未享减免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在“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缴纳义务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信息,通过数据关联比对分析进行判断排查。同时,强化内、外部宣传和操作辅导,辅导缴纳义务人和税务人员准确落实减免优惠政策。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退役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9.《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0.《青海省财政厅 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829号)
四.房地产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跨地区预缴增值税时未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风险
(1)风险描述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同时缴纳两项附加,可能存在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风险。
(2)应对措施
在“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缴纳义务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信息,通过数据关联比对分析进行判断排查。同时,强化内、外部宣传和操作辅导,辅导缴纳义务人和税务人员准确落实减免优惠政策。
2.未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闲置费,存在产生滞纳金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未按照水行政部门、人防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缴费额、缴费期限按期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闲置费,导致逾期后产生滞纳金。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及时与各部门沟通,相互配合,针对缴纳义务人开展缴费提醒、缴费辅导工作,同时与各部门按期进行收入明细对账工作,确保费款及时、准确入库。
3.申报数据不实少缴残疾人就业保证金风险
(1)风险描述
用人单位在申报时未如实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针对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等未进行准确计算,存在申报不实导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风险。
(2)应对措施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对缴费单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明细情况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核查缴费单位相关情况,同时根据缴费单位规模对申报数据中畸高或畸低、不符合逻辑的数据进行审核,提高申报数据准确性。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企业招用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风险描述
缴费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执行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未能正确按顺序申报扣减各项税费种,可能存在扣减失败应享未享减免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做好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对外,加强对缴纳义务人的政策宣传和引导,提高缴纳义务人对优惠政策的了解;对内,做好税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税务人员对优惠政策知识的掌握和办理优惠政策业务的能力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4.《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5.《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管理的通知》(青财政法字[2020]791号)
6.《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60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9.《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0.《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
1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14.《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15.《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17.《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
18.《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1]779号)
五、批发和零售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的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的采集。
2.未按征收范围认定相关费种风险
(1)风险描述
在批发和零售业中,特别是零售业,缴纳义务人一般为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存在将不属于征收对象的缴纳义务人纳入征收管理范围,给缴纳义务人错误认定了非税收入项目,例如为个体工商户认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应对措施
按照征收项目的征收对象,理清缴纳义务人主体应认定的非税收入项目,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分征收项目开展费种认定的数据检查,确保认定准确。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缴纳义务人转登记未及时、准确享受优惠政策,存在多缴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在季中转登记,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可能出现缴纳义务人未享受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优惠政策。
(2)应对措施
针对转登记缴纳义务人做好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并详细告知缴费义务人在转登记后申报缴纳时注意事项及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申报数据筛查,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第9篇】税务征管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的实施,对完善税费共治、数据共享的税费治理机制,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发挥税收职能,服务贵州高质量发展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保障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我省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税费服务和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不断提升。但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与更好地服务贵州高质量发展需具备的能力相比、与纳税人缴费人的期待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亟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凝聚各方共识、汇聚各方力量,完善税费共治、数据共享的税费治理机制,加快推进税收现代化进程。
二是税费征收管理需要。目前我省税务部门除承担税收征管职责外,还负责征收社保费及25项非税收入,税务部门的工作已从税收为主向税费皆重转变。管理服务对象覆盖自然人、企业法人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群体。税务部门“单兵作战”面临税费服务实效性、便利度、精细化不够,事中事后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需统筹协调涉税涉费各方主体力量,促进社会协同,引导公众参与,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征缴入库,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税费服务。
三是持续健康运行需要。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税收(税费)保障办法,我省部分市县也先后出台了税费征管保障的文件。但在省级层面,各部门、单位间业务协同、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等税费共治工作缺乏制度机制保障。需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下构建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税费征管保障制度机制,护航税费精诚共治走深走远、落地落实。
二、《保障办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和税收流失率,发挥好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主要目标是在精诚共治基础上提升税费征管质效和服务效能,构建多部门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完善我省税费共治、数据共享的税费治理机制,保障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三、《保障办法》主要内容
《保障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税费共治、数据共享方式、组织保障、监督保障、附则,建立了税费征管保障的基本制度,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在结构设计上,抓住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关键环节和要素,聚焦“共治”核心问题,在部门间业务协同、涉税涉费数据共享、组织保障等三个关键环节发力,打破数据壁垒、凝聚税费治理合力,全力提升全省税费治理水平。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细化我省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原则。明确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财税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为原则,以“一体两翼”为工作内容。“一体”即服务贵州高质量发展大局,“两翼”即组织收入和税费服务两个方面。
二是构建工作制度,创新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格局。根据各部门、单位的权责清单,以税费业务场景化模式梳理出各部门、各单位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职责;运用按年动态发布《涉税涉费业务协作责任清单》《政务涉税涉费数据清单》的方式,具体明确协作事项及数据共享内容,确保《保障办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让共治机制更精准、更具活力,不断提高信息交换的实效性和精准度。
三是强化组织领导,保障工作统筹协调。由省、市、县三级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做好统筹推进、组织协调等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及工作机制,保障税费征管工作在各个层面的推动和实施。
四是完善监督评价体系,保障工作责任落实。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障办法》落实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重点对各级各部门落实《政务涉税涉费数据清单》的数据时效性、可用性进行评价,发挥监督评价的约束激励作用,确保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落实落地。
四、《保障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是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税务力量。通过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税费征管保障机制,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服务贵州高质量发展。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重要精神为契机,立足贵州改革创新优势,加快现代财税体制建设,助力探索建设西部大开发综合改革示范区、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谋划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等发展战略,积极支持贵州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二是为贵州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税务方案。以《保障办法》实施为突破方向,以“税费皆重”“精诚共治”新理念整合各方资源禀赋,整体性、集成式提升税费治理能力,促进税费征管质效和服务效能双提升。积极探索、着力打造贵州省域税费治理样本,加快税费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步伐,为更好服务贵州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为贵州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塑造服务品牌。《保障办法》将服务理念贯穿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全过程,营造和谐稳定、健康持续的新型税费征纳关系;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轻办税缴费负担,提升办税缴费体验,不断提高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依托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汇聚融合,推进政务服务更大范围“一网通办”,做优“贵人服务”品牌,打造一流的发展环境、投资环境、营商环境。
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 胡岚
二审 胡锐
三审 田旻佳
【第10篇】税费答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二)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05
问: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06
问: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07
问: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08
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span>;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宣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第11篇】税务局征管体制改革回头看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市税务局立足税收工作本职,将扫黑除恶工作融入税收工作全流程。
市税务局共制定方案类、规则类、监督类、考核类等四大类制度77项,建立线索排查、接收移交、部署工作、宣传工作、战果统计等台账105套。不漏行业不漏户,全方位集中排查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对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交通运输、矿山资源开展专项重点排查。
市税务局副局长 刘玉玺:共发现涉黑涉恶线索21条,已分别移送相关部门。全系统坚决“打财断血”,严肃查处涉税案件。先后查办了林西某矿业公司偷税案、敖汉某建筑监理公司偷税案、包头某矿业公司偷税案、宁城某生态治理有限公司偷税案等违法案件,累计查补收入8170余万元。在治乱方面,我们从“打虚打骗”入手,严厉打击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涉及发票1079份,税额1180余万元。
市税务局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落实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运用税收风险管理、税务稽查等有效手段,加强征管。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有力遏制了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
市税务局副局长 刘玉玺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不断加大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摸排查办力度,同时,依托税收共治平台,发挥好税务部门的职能作用,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把好税收关口。坚决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
记者:陈渥文
编辑:柳夏楹
【第12篇】有关税务征管问题的公告
现将二手车经销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三、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拍卖行应将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
文物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四、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第13篇】非税收入由税务局征管
■本文作者:佟湘玉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6月4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决定将上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机构改为税务部门。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
有网友称,“早应该把土地收入归入国库”,亦有网友称“没什么意思,由中央统一征收,只是做得更透明……”当然,也有一部分网友称“新闻太大,看不懂”。
接下来,就网友的疑问,笔者作了简单的分析,以飨读者。
从《通知》内容可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已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
对此,有媒体报道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从‘地方收入’变为‘国家收入’,延续多年的土地出让金制度将走向终结。”那么,《通知》的目的果真如媒体所言吗?
仔细阅读不难发现,《通知》只是规定了由自然资源部按照规定负责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然后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于此同时,《通知》还规定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从本质上来看,《通知》仅仅是调整了征收机构,并未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收入分配。因此,土地收入归属权目前仍归地方。
如此来看,有关“土地出让金制度将走向终结”的言论似乎有些危言耸听。
国家为何会发布《通知》?
众所周知,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取得的收入。
自上世纪90年代政府开放房地产市场以来,土地出让收入逐渐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1-4月累计,全国税收收入67450亿元,同比增长27.1%;非税收入10558亿元,同比增长16.6%。
此外,中指研究院报告显示,2023年全国300城市土地出让金总额为5.9万亿元,同比增加16%。上海、杭州、广州、南京四城超过2000亿,就连武汉、宁波等城市也超过700亿。可见,当前大部分城市对土地政策依赖现象很严重。
图:30个典型城市土地财政依赖度
在这种背景下,国家为何还要对土地出让收入“下手”?
事实上,土地出让收入虽已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占据重要地位,但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中依然已经出现了欠征、少征、漏征以及先征后补贴等问题。
长此以往,必有祸患。
为解决此类问题,早在2023年3月,中共中央就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明确规定了“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同年7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对开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等重点改革任务进行了具体部署。而此次《通知》实则也是落实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一步。
当然,对于国家的这种做法,有人表示“没有什么用,房子还是买不起”。但业内专家认为,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上述乱象将得到有效治理。
笔者认为,此《通知》将土地出让金划归税务部门征收后,由于政府部门的介入,信息能够更为公开透明。因此,征管过程中所存在的乱象也可得到治理。同时,《通知》也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促进提升税费管理的现代化水平,而拆迁户的利益也会进一步得到保障。
鲍勃·迪伦曾言“答案在风中飘摇”。当然,有关《通知》到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社会上仍旧存在正反两个方面的声音。若想知晓答案,请持续关注相关部门的政策动向。
附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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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税务局强化征管能力
年初,国家税务总局洮南市税务局党委将2023年确定为“管理规范年”,以“规范管理”为工作主线,持续加大规范制度、规范执法、规范服务等各项工作力度,不断加强征管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制度化。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制定征管档案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并下发各相关科室征求建议,最终形成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档案资料收集范围,整理、归档和建档标准及保管借阅和销毁程序,使档案管理做到有章可循。
档案管理规范化。认真梳理《税收征管操作规范》和《纳税服务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将征管档案资料分成15大类123小类,明确档案资料保管年限,派专人到办税大厅和税源管理等单位,辅导税务干部按照规定进行档案资料分类整理,归集成册。
档案管理标准化。组织人员认真学习系统内相关部门档案管理经验,并到政府档案管理局学习,按照节约成本、样式适合、有利于工作开展原则设计税收征管档案的封面、目录和封底;全局税收征管档案样式执行统一标准,并在封面印制税徽,标明单位和档案类别,在封面内侧还印制了征管档案类别和填写要求。
档案管理程序化。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的归集建档、移交、归档保管、借阅和销毁等工作做到无缝对接,形成完整流程,办税大厅和税源管理等单位、征管部门和办公室等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断强化征管档案规范管理工作。
(记者 李政孚 报道)
【第15篇】全国税务系统征管工作会议
1月17日,全国税务工作视频会议召开。连日来,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和各地税务部门通过各种形式传达学习领会会议精神,组织税务干部围绕会议精神展开讨论。广大税务干部纷纷表示,会议凝聚共识、振奋人心,为推进新征程税收现代化吹响了奋进号角,新的一年要围绕会议确定的目标,凝心聚力,勇毅前行,为服务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更多更大税务力量。
会议凝聚共识 汇聚奋进新征程强大力量
税务总局党建工作局局长刘雅丽表示,工作报告通篇贯穿***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突出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这一主线,既有冲锋之号,又有务实之策,给人以振奋、信心、力量。新的一年,将紧紧围绕“抓好党务”部署狠抓落实,特别是深入推进政治机关建设,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完善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切实加强税务系统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等,守正创新推动税务系统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谱写新时代新征程的新篇章。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练奇峰表示,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谋划部署了高质量推进新征程税收现代化的蓝图目标,号角激荡澎湃催人奋进。将认真学习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以深入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为主线,围绕“五个突破”目标,深化征管制度改革,加快智慧税务建设,为高质量推进新征程税收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孙群表示,宁夏税务部门将沿着税收现代化宏伟蓝图,以抓好党务为牵引,以干好税务为根本,以带好队伍为保障,着力打造忠诚税务、法治税务、便民税务、智慧税务、高效税务、清廉税务,努力在税收现代化建设中实现新跨越,为服务宁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描绘未来站位高远,现代化蓝图催人奋进;谋划当下科学精准,开局年目标令人振奋。”重庆市璧山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叶洪义表示,新的一年,将充分发挥璧山税务部门作为全国纳税服务示范点、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和税务总局直报联系点示范引领作用,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展现更多亮点,取得更大成果。
河南省禹州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黄家麟表示,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心描绘了2023年新征程“作战图”,内涵深刻丰富,措施务实精准,为新一年税收工作锚定了目标,确定了方向,明确了重点,提供了思路。
浙江、湖南、甘肃等地税务局第一时间召开党委扩大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传达学习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部署贯彻落实措施。与会领导干部一致表示,将守正创新抓好会议精神学习和落实,勠力同心、勇毅前行,以新气象新作为推动新征程税收现代化取得新成效。
成绩令人自豪 提振奋进新征程强大信心
惟其艰巨,所以伟大;惟其艰巨,更显荣光。
广大税务干部认为,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以忠诚担当之路、接续奋斗之路、攻坚克难之路、求新求成之路、攀攻进取之路、向上向善之路全面总结党的十九大以来的五年和新时代十年税务人共同为之奋斗的税收现代化,令人振奋,催人奋进。
“过去十年税收不凡历程,历历在目、记忆犹新,我们奋斗其中,更收获其中。”深圳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郭晓林表示,深圳税务部门将深入领会新时代十年税收成绩来之不易,更加坚定为税收事业奋斗的决心信心,以更自信之姿、更务实之举,坚定自觉为党的税收事业不懈奋斗。
江西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范扎根表示,过去的十年是发展的十年,也是奋进的十年,特别是2023年,在税务总局党委领导下,江西省税务局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先后推出一系列务实措施,为市场主体送上“及时雨”;建立由省政府主导,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公安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切实落稳落好退税减税降费政策;制定《税收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工作方案》,打造“10分钟办税便利圈”,不断增强办税缴费体验;通过“万名税干访万企”“一把手走流程”“百局调研”等活动,为经济发展添活力。
“一年一小步,十年一大步。”吉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张鹏飞表示,2023年,按照税务总局党委部署,吉林税务部门围绕吉林全面振兴发展,积极克服疫情影响,全力推动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见效,在提振发展信心、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吉林省政府专门表彰退税减税降费工作。
回顾2023年的工作“成绩单”,陕西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包东红表示,陕西税务部门在抓好党务方面,聚力打造了“秦税先锋”党建品牌矩阵;在干好税务方面,全年落实系列减税降费优惠超过千亿元,“税务管家”助力留抵退税的做法被国务院办公厅通报表扬;在带好队伍方面,首次建立税务干部到地方交流任职机制,一大批干部得到成长和历练,干部职工心齐气顺劲足的局面更加巩固。
“作为基层办税服务人员,我幸运地成为税收十年变革的亲历者、见证者。”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山东省济南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副处长山清说,“我将始终把纳税人缴费人装在心里,在税收现代化新征程上担当作为、锐意进取。”
山西、内蒙古、辽宁等地税务部门干部表示,在学习领会会议精神中,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新时代十年,全国税务系统攻克一个个难关险阻,创造了一项项显著业绩,让税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更加凸显。
目标鼓舞人心 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税收新篇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拓展、提升税收职能作用,调整充实完善税收现代化建设“六大体系”和推进增强提升“六大能力”。历经十年奋进的税收现代化,再次明确新目标、开启新征程、谱写新篇章。
河北省税务局召开党委会深入学习讨论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具体举措。河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程俊峰表示,河北税务部门将紧紧围绕全国税务工作会议部署要求,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牢牢把握“政治引领、基础夯实、能力支撑、质效提升”四个方面,推进工作再上新台阶,更好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奋力在新征程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中谱写更美河北税务篇章。
大连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董涛表示,紧紧围绕新征程税收现代化“六大体系”“六大能力”建设目标任务,对标对表、苦干实干,奋力把税收现代化建设蓝图“大写意”,一笔笔绘制成大连税收工作的“工笔画”,在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的新赛道上抢出新机遇、争出新优势、拼出新成绩,努力争当东北振兴的“跳高队”,不断书写好推进新征程税收现代化建设的大连篇章。
江苏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汤志水表示,将锚定“扬优势、补短板、激活力、争一流”,以全面从严治党为引领,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己任,以对标“四精”要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抓手,以纳税人缴费人、基层税务人和地方党委政府“三个满意”为目标,努力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中展现更大作为。
“调整充实完善后的税收现代化建设‘六大体系’,内涵丰富、路径清晰。”厦门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国钧表示,厦门税务部门将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厦门“小而精、小而美、小而优”的优势特点,重点在精细化、合作化、立体化、数字化等方面下功夫,培养打造一支高素质高颜值的税收现代化尖兵,加快推进征管数字化转型。
围绕新征程税收现代化部署,青岛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伍舫表示,青岛税务部门将以“六个加力提效”作为未来青岛税收现代化的主攻方向:在党建引领、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上加力提效,在数字驱动、税收现代化进程上加力提效,在赋美岛城、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上加力提效,在筑牢安全屏障、强化风险防控上加力提效,在人才强税、干部队伍培养上加力提效,在清风护航、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上加力提效。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曹杰锋表示,围绕构建“六大体系”和提升“六大能力”,着力“抓好党务、干好税务、带好队伍”,大力推进“法治、清廉、创新、效率、务实”税务建设,以高质量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努力为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努力接续奋斗 推动新征程税收现代化开好局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了2023年税收工作总体要求和九项重点任务,为扎实推动新征程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开好局起好步明确了方向。
“开局之年当有开局之势、关键之为。”北京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有乾表示,将锚定打造首善税务机关目标,持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再推出一批成效显著、获得感强的便利化举措,再打造一批智慧北京税务亮点工程,为建设一流营商环境作出税收新贡献。
天津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卢自强表示,将精准对标总局党委以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思路举措,高标准制定契合天津税务实际的务实举措,高质量狠抓各项重点任务创新落实,努力创先争优、提质增效,提升“天津速度”,打造“天津样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孙书润表示,着眼“抓好党务、干好税务、带好队伍”三大领域,主动适应新征程、新任务、新要求,不断夯实政治建设、树牢理想信念,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让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上海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马正文表示,将从聚力深化党的建设、全力扛牢主责主业、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提升治理效能、倾力强化队伍建设五个方面,把税务总局党委描绘的“施工图”转化为上海税收高质量发展的“实景画”。
四川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李杰表示,坚持“党建引领”不动摇,深入实施信息化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两轮驱动”,以技术、业务、组织“三大变革”为重点全面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快建设智慧税务,突出优政策、优服务、严监管、严监督、强基础、强基层、促改革、促发展,推动各项工作全面提质增效、整体提档升级。
安徽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健表示,新的一年里,安徽税务系统将以更高站位把握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一条主线,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以更高水平统筹减税降费与征税收费、优化服务与防范风险、深化改革与优化执法、管党治党与带队治税,奋力谱写税收现代化的安徽新篇章。
福建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杨勇表示,新的一年,将聚焦深入推进税务系统党的建设、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厚植税收事业发展动能、持续提升税费治理效能、锻造福建税务铁军,为在高质量推进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中展现福建作为、谱写福建篇章开好局、起好步。
税务总局党校(税务干部学院)税收征管教研部主任尹磊表示,作为党校教师,要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神圣使命,努力做实做优高端培训项目、精品课程体系、税务特色教材、科研资政报告四类高质量教研产品,努力培养更多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税务人才,为税收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逐梦新征程,奋斗再出发。广大税务干部表示,新的一年,将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两会部署,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要求,继续埋头苦干、开拓进取、团结奋斗,守正创新奋力推进新征程税收现代化,为服务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不懈努力!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