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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计入无形资产后摊销(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24 12:53:02 查看人数:8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研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研发费用计入无形资产后摊销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研发费用计入无形资产后摊销

【第1篇】研发费用计入无形资产后摊销

无形资产什么时候开始摊销?新会计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终止确认时止,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系统合理摊销,处置无形资产的当月不再摊销。即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如当月购入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正式使用的入“无形资产”科目的当月进行摊销。

无形资产什么时候计提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取得当月摊销,处置时当月不计提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虽不像固定资产具有有形的损耗,但其会随着使用过程的各种因素(如科技进步,泄密,市场转型等等)、环境的影响,在时间的推移过程中,其实际的使用价值会出现下降,为了能使其价值在预计的使用期间内得到补偿与回收,而采取分期摊销的方法,将其分期收回。

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虽不进行分期摊销,但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其的价值进行减值测试,通过计提减值准备的方式,对其价值进行收回。

无形资产的摊销什么时候计入管理费用,什么时候计入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或其他业务成本),但如果某项无形资产是专门用于生产某种产品或者其他资产,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通过转入到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中实现的,则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例如,某项专门用于生产过程中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应构成所生产产品成本的一部分,计入该产品的制造费用。

所以,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应该区分具体的情况来进行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管理用无形资产或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

制造费用(专门用于生产某种产品的无形资产的摊销)

其他业务成本(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

研发支出(研发无形资产使用另一项无形资产的摊销)

贷:累计摊销

如何理解“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摊销”?

其实这个从字面上完全可以理解,但如果觉得混淆,那就看下下面的例子:

1。某企业8月份购入一项专利权,价款10万元,如果该项专利权的使用年限是五年(无残值),那么,从8月份就开始摊销:

借:管理费用1666.67

贷:累计摊销1666.67

这就是所谓的“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

2.某企业将前两年购入土地使用权在8月份出售,则8月份不再进行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摊销,这就是所谓的'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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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案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厦门12366热线”)数据显示,近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咨询,占企业所得税类咨询总数的16%。其中,第三季度未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处理的咨询量尤为突出。

办理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

现行政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10月,不少企业会选择在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红利。实务中,部分企业因未关注重要节点,忘记在10月申报期内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因此,这部分纳税人致电厦门12366热线,咨询第三季度未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该怎么办。

在预缴阶段是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是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的权利。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享受优惠的时点——在第三季度预缴时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或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全年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企业如果未在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

此外,纳税人应注意,在办理第三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如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不能在办理第4季度预缴申报或10月—12月预缴申报时追补享受,只能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明年预缴时注意满足申报条件

厘清预缴申报的重要节点后,企业如需要在预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可在工作日志上设置提醒,在明年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笔者提醒,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应满足申报要求。

具体操作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企业在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下级行次填写优惠事项名称和金额。其中,优惠事项名称应依照《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所列事项填写。纳税人如果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可从下拉菜单中直接选择。金额应填写税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并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保持一致。

举例来说,a公司是一家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制造业企业,假设2023年开展自主研发项目1个(未形成无形资产),截至2023年第三季度发生:人员人工费用共计5万元;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共计22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共计9万元;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共计6万元;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共计21万元;其他相关费用1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a公司的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5+22+9+6+21)×10%÷(1-10%)=7(万元)。a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的“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10万元,大于7万元的限额,应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即a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为5+22+9+6+21+7=70(万元)。

2023年10月初,a公司在2023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第7.1行填写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700000。

此外,a公司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留存下列资料以备检查,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关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等。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在汇缴时确认

取得科技部门发放的入库登记编码的企业,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在6月30日前取得当年度的入库登记号码。据此,在第三季度或9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关主体尚未取得下一年度的入库登记编号,无法判断其是否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而无法判断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为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时享受到优惠,10号公告明确,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以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根据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认能否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笔者提醒,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及时向科技部门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信息,以便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及时、合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23年11月25日,版次:06,供稿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3篇】不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好消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升到100%了~

坏消息:不少企业在实际享受这项优惠政策时,容易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不当,而被认定为偷税……

01

政策适用不当,被罚40多万

10月20日,江苏省税务局通报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事由:

该单位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中,某些项目实际属于对原有材料的性能改善、提升等,而非新开发,不应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以上项目共列支研发费用7265814.06元,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时按75%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5449360.55元;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造成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50%罚款,为408702.04元!

财小加解读:

1)上述案例,其实不少公司也存在误区:

以为只要对产品(服务)进行一下常规性升级,或者售后为顾客提供技术支持活动等,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然而实际上,这些都不适用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通过这个案例,释放的一个信号:

可以看到,税务局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不当,是按照偷税进行处理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及金额往往较大,因此,企业千万注意合法合规!

0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5个风险

1. 活动适用错误的风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 行业适用错误的风险

并不是所有行业企业发生研发活动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重点关注6个行业不适用优惠:

3. 费用适用错误的风险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对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对没有列举的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另外,对于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及形成的无形资产,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4. 未合理选择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

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当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项目时,可根据经营实际择优选择税收政策:

5. 未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的风险

企业自行计算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优惠时,应将政策规定的资料留存备查!

0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误区

误区1:企业研发失败,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正解: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2:从事创意设计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正解: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活动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误区3:亏损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正解: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4: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正解:只要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4篇】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发费用

新华财经北京9月14日电(记者董道勇)国家税务总局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允许企业10月份纳税申报期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2023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再增加一个季度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调整优化计算方法,促进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增加流动资金,缓解资金压力,减轻办税负担。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在2023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企业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企业10月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只需在预缴申报表中填写优惠事项名称和加计扣除金额,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公告》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优化简化,由2015版“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的辅助账体系,调整为2021版“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进一步减轻填写工作量。2021版辅助账样式发布后,2015版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纳税人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习惯,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进一步便利优惠政策享受。

此外,《公告》还调整优化了研发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让企业最大限度享受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支持科技创新的有效政策抓手。”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与现行允许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比,今年再多增加享受一个季度税收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可帮助企业更早更便利享受优惠,以减税激发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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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研发费用按什么来扣除

最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又有好消息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份预缴享受问题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一起来看看吧!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2023年发布的第16号公告,开展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实际研发费用后,如果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应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将实际发生额的全部在税前加计扣除;如果发生研发费用后形成了无形资产,那么应该将无形资产按照200%在税前摊销。

这项政策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很多小企业对它还不是很熟悉,我们总结了几个常见问题,想了解的朋友快来看看吧!

问题一、什么行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科技型中小企业只有满足了相关规定,才能凭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身份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不过在《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特指依托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并且能将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者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因此,享受加计扣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没有行业限制,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即可。

问题二、可以叠加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规定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没有“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因此,既是科技型又属于制造业的中小型企业,可以选择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6篇】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财务速览: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一文让你弄懂

每年针对企业都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那么作为财务我们就要不断的跟进步伐,及时的了解最新的消息,最近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是有了新的优惠政策,大家都了解了吗?具体详细的内容解读,都整理在下方了,不清楚的赶紧来看看吧!!

目录:

.......篇幅有限,剩余内容就不一一展示了,全文共有九十多页,感兴趣的可以拿去学习学习。

【第7篇】企业的研发费用归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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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类企业由于研发人员及研发项目较多,研发费用的归集是财务核算非常重要的工作之一,比如: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等都要求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尤其是当公司申请ipo上市时,研发费用归集的合理性、真实性等也是发审委大概率问询的一个必问事项。

一、建立完善的研发费用核算制度

参照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研发费用归集制度,以此为基础,参照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地更新,建立适合公司的研发费用归集制度。制度制定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可操作,不能为了制定制度去设立制度,制定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去执行。

二、研发费用归集的要点

1、建立研发费用归集台账,按项目去核算

研发类企业一般都有多个项目在同时进行研发,这就要求按项目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比如:每个项目的研发人员人数、研发人员投入工时、研发对应领料等,要细分到具体的项目进行分摊,从而做到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

2、研发部门领料

对于绝大多数企业,研发费用中的研发领料的成本占有较大的比例,那么对于研发部门领料,对应的需要制作研发部门领料单等原始资料。另外,研发费用中材料占比的比例也要相应的合理,要避免通过虚假的研发领料而虚增研发费用的情况。

3、委外研发

委外研发最重要的是要做到真实性,有些企业为了虚增研发费用,会伪造虚假的研发合同,但其实对方根本没有具备相应研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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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委外研发费用如何入账

导读:关于高新企业委外研发费用如何入账等相关问题,很多学员在会计学堂的官网进行过咨询,小编在下文中给出了详细的解答,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如下文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高新企业委外研发费用如何入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研发费用该怎样归集

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资料申报时,最近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是与财务密切相关的一个硬指标,关系到企业能否成功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我们在进行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的过程中发现,绝大部份企业没有专门单列核算研究开发费用,或设置了“研发费用”等科目核算研发费用,但归集的内容与2008年月8日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不完全一致,怎样来归集研究开发费用?是很多财务工作的朋友们经常问我们的一个问题。

我们研读了最近新颁布的一系列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的规定,再结合我们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过程中的经验,就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作了一个总结,希望对各位正在准备

进行审计技术企业认定审计和资料申报工作的朋友有一些帮助。

研究开发费用总体判断原则为:所有因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均可计入研究开发费

用。与此相对应的是公司生产、经营等日常经营性活动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不应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既包括直接发生的费用,也包括间接发生的费用。

我们可以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列明的八项研究开发费用项目,区分不同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计入对应的费用明细项目中,研究开发费用先分为:内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内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分为:

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设计费、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需要注意的是研究开发费用应尽量归入对应的费用项目中,确实无法归集到前列的各具体的费用项目中,可以计入其他费用中,但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费用总的10%。

研究开发费用主要包括:研发和辅助研发人员的工资及附加、奖金、社会保险、福利、专家聘用费等人工费用;直接投入的原料、低值易耗品、产品试制费用、样品样机费、试验

检费、研发设备维护费、技术咨询费;研发部门使用的仪器、

设备、电脑等固定资产折旧费;发设施的改建、装修费;研发设备的改装、修理费等其他长期费用的摊销;占用的办公场地及物业费;研发部门办公费、差旅费、通讯费、专利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可计入。研开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详见研究开发费用核算规范。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退税怎么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根据规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实行自行申报并加计扣除办法。基本流程含四个步骤: (一)企业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发项目立项资料。报送当年立项或变更当年立项的研发项目资料的,可在当年度内随时报送;报送上年立项或变......

根据规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实行自行申报并加计扣除办法。基本流程含四个步骤: (一)企业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发项目立项资料。报送当年立项或变更当年立项的研发项目资料的,可在当年度内随时报送;报送上年立项或变更上年立项研发项目资料的,最迟截止期在次年3月底(2023年在4月底)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内由服务大厅随时受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编发《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或《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企业应予以查收。 (三)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编发的《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的企业,应在收到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到其税务征管所属对应同级政府科技部门办理鉴定,索取鉴定意见书,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意见书送达主管税务机关。

(四) 企业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研发项目分类,将实际发生的【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的研发费用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1)《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情况归集表》等相关附表中,并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第9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组织编写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以下简称《指引》),帮助企业更好享受政策红利,持续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我们将陆续编发相关内容,敬请关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前世今生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年)

我国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当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首次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对相关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细化。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年-2007年)

2003年,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从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 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2006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进一步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体进行扩围,在工业企业基础上,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以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制度被取消。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

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2008年-2023年)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为便于纳税人享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同年发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旧税法衔接问题:“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渐次扩大且核算申报不断简化(2023年至今)

2023年初,国家决定在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扩大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政策试点。当年9月,在总结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将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2015 年 11 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下发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大幅减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并首次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97号),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了企业享受优惠的门槛。

2023年5月,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三部门还印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和程序。

2023年11月,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

【第10篇】研发费用其他费用加计扣除限额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官方网站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4月20日,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数量64万余户。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计入损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成本从175%提高到了200%。笔者建议科技型中小企业,从扣除主体、扣除基数以及叠加享受优惠等方面,准确扣除研发费用。

扣除主体需有入库登记编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印发)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具体来说,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当年及上一年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的综合评价指标不低于60分等。

一般来说,当前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的认定流程是:第一步,企业自主申报;第二步,由科技管理部门确认并公示入选企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的企业被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第三步,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取得登记编号后,即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而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扣除基数按加计扣除口径确定

在日常税务检查中,笔者发现,一些企业财务人员直接将会计账簿中核算的研发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申报。这种做法是不准确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准确确定扣除基数。

研发费用一般有三个归集口径:加计扣除口径、会计核算口径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这三个口径所包含的内容不同,口径由宽到窄为:会计核算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加计扣除口径。

通常来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口径较窄。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共有6项,前5项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等,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第6项“其他相关费用”,要求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较加计扣除口径宽一些,但依然有限制条件,主要体现在人员口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等方面。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中,其他相关费用需不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20%。会计核算口径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因此,企业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不能简单地用会计核算口径中的研发费用金额作为扣除基数,而是需要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确定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

例如,甲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度会计核算的研发费用为160万元,其中研发人员工资60万元,“五险一金”12万元,直接消耗材料10万元,燃料和动力费用8万元,试制产品的检验费2万元,研发活动的仪器租赁费5万元,研发活动的房屋租赁费15万元,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6万元,办公用房折旧费10万元,新产品设计费7万元,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专家咨询费、评审验收费、差旅会议费共计25万元。上述研发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仔细分析,在上述费用中,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有:研发活动的房屋租赁费15万元,办公用房折旧费10万元。同时,“其他相关费用”不能全部扣除,只能按可加计扣除总额的10%限额扣除。即不含“其他相关费用”的允许扣除的加计扣除费用=160-15-10-25=11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 110÷(1-10%)×10%=12.22(万元);那么,甲公司合计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10+12.22)×100%=122.22(万元)。

符合条件可叠加享受优惠

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除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外,还能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经常有企业财务人员向笔者咨询,这些优惠政策能否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叠加享受?

这个问题的答案,可以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中找寻。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鉴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均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如果符合多项政策规定的条件,那么就可以叠加享受所得税优惠。

以叠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例如,乙公司是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1月,购置的电子设备专用于研发活动,价值720万元,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会计上按3年计提折旧,2023年计提折旧220万元。因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优惠条件,乙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申报时,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720万元。则2023年度乙公司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该项折旧费可加计扣除720×100%=720(万元)。

(本文转载自中国税务报,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

【第11篇】202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问:2023年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第12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表

税总2023年第40号公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学习笔记 金算珠绘制

1、 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三新一勘相关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7、其他规定

【第13篇】未备案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公司简介 惟恒知识产权集团旗下有广州惟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东莞分公司、佛山分公司等多家分公司),惟恒(中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中心等等,是中国科技咨询行业、知识产权界改革创新中涌现出的新杰出行业企业之一。

惟恒知识产权是综合性知识经济服务商,目前,已打造形成“科技项目申报(项目扶持资金/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服务(商标、专利、版权)、企业资质认定、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维权打假、无形资产评估+智慧产权转让与管理、企业融资及投资”六大业务体系发展引擎。践行知识产权立国理念,以服务创造客户更大价值为导向,推动惟恒向“让中国成为品牌强国”的愿景稳步迈进,助力企业科技创新体系升级,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合作伙伴: 德邦物流、化工研究院、广日电梯、亨通光电、集泰化工、南方人才、中山大学 、广东工业大学、明通物流、天惠食品、海尔信息、巴图鲁、百布、拓普基因、保瑞医疗、广东华浔、迪森股份、岭创大赛、南方购物、摩登大道、中外运、爱康太阳科技、广东嘉联陶瓷、番禺电缆集团、四九游网络、览讯科技、雅居乐等等

我们的优势1、招牌通过率: 近几年咨询行业国家高企认定广东省通过率为20%-50%左右,惟恒以高达90%以上的通过率成为行业优秀企业,2-3倍高于市场平均通过率,我们更懂行情;

科技项目申报中竞争型项目因名额少竞争大,对大企业以及上市公司来讲都是最难把握的,惟恒多年来88%以上的重大专项、科技计划项目通过率,我们更懂竞争型项目。

2、13年经验:团队13年的项目申报经验积累,我们更懂政策; 3、专业团队:40+人全职项目撰写专家团队,我们更懂技术;4、多维度申报:100多个多元化项目组合,匹配企业实际情况申报,我们更懂项目;协助企业提前制定规划未来二到三年的科技项目战略,我们更懂规划;5、合作共赢:帮助营收几千万的企业获得4000万的单个项目资金补助,我们更懂辅导和双方协作。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条件: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

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好处:1、 节省企业税收(50%)

2、 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整体形象

3、 梳理公司的研发项目,理顺公司的研发经费,有利于企业持续归集研发费用,为以后项目申报打基础

4、 软件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凡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5、其它研发类财政扶持资金(市级+省级研发费资金补助)的证明来源

6、税局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作为备案材料用,为企业保驾护航。

项目申报就找惟恒联系方式

惟恒客服咨询总专线:020-38771107 15889958307微信:gzvhonn惟恒官网:www.vhonn.com 惟恒邮箱:vhonn_cn@163.com 业务投诉电话 :135 3538 2196e-mail:1227531798@qq.com

【第14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表下载

财务小伙伴应该都听说过企业有研发费用的话,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体现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先来普及一下什么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我国有关制度对研发费用的规范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文件财会〔2006〕3号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二是2007年3月1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前者从会计核算角度规范了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后者从税法角度规范企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摊销及抵减企业应税收入进行了规定。

但真到具体操作时该做些什么呢?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应按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以下资料:

1.按照税务总局97号公告要求,企业在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在年末时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目前网报系统暂无法提供《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电子表单,纳税人需将相关纸质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录入到金三系统(通过资料报送和信息采集模块录入,纸质资料由主管地税机关留存)。

2.新增一张《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归集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随申报表一并报送。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增加了“归集表”的表单名称和选择填报情况。该归集表的填报由企业根据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分析填报。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以下简称《明细表》)仍按规定报送,为简化该表的填报内容,在具体填报时,只需填写第10行第19列,其他内容不再填报。明细表第10行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数据来源为《归集表》序号11“十一、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行次填写的“发生额”。

二、关于备案管理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在年度汇缴清缴时享受。其他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具体“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97号公告规定执行。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提高加计扣除比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具体条件和办法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在年度汇缴清缴时享受。其他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具体“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97号公告规定执行。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第15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宣传资料

引言: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即可”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二、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自行判别”

有人认为,公司申报了,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了,也没说啥,就是认可公司是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主管税务机关只是接收公司的纳税申报表。能不能符合条件,由企业自行按照税法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别。

三、申报扣除并非不需要准备资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如何理解“留存备查”

(一)上述资料,纳税人需要准备;

(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需要将上述资料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三)不报送,不代表不准备;纳税人应当准备、完善上述资料,待税务机关依法检查时可以提供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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