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前扣除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什么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什么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哪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身为老板的您真的了解了吗?一起快来和小编了解一下吧!!
企业支付的员工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为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企业支付的职工因公出差的人身意外险与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支付的其他情形的意外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的雇主责任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的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的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根据其他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企业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是否可以凭回单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2篇】哪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会计入账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开展,而且会计上还有一个原则是谨慎性原则额,所以对于一些成本或费用,实际可能没支付,甚至还没发生,会计上就会进行计提入账。
那这部分成本费用,在税法上并不一定会得到认可。
会计准则与税法本身就是有差异的,这个情况很正常,对于我们来说,则是要清楚,哪些费用计提了,税法上是不认可的,不能税前扣除,在申报税款时要做纳税调增。
至少有以下6项费用,如果您还知道其他的,欢迎留言补充。
1-计提的坏账准备
a公司在2023年年末,按照谨慎性原则,根据账龄分析法,计提了100万的坏账准备,这100万在会计报表上,会减少利润100万元。但是在税法上,这100万坏账并没有实际发生,不能在税前扣除,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要进行调增。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7项也有明确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未实际拨缴但已计提的工会经费
b公司2023年总共计提了60万的工会计费,但是一直都没有实际拨缴,这部分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允许税前扣除的 工会经费,一定是企业已经实际拨缴的那部分。
3-已计提但没有实际支付的安全生产费
某些特定行业,比如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是要计提安全生产费的,对于这部分费用,国税总局2023年26号文就规定了,预提的安全生产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属于收益性的,就直接税前扣除了,如果是资产性的,就计入到资产成本,再通过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进行税前扣除。
4-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是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的8%标准进行扣除,超过部分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但是,如果只是计提了却没有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却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5-未实际发生的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时按照工资薪金总额14%为限额,限额内的部分据实扣除,但是如果没有实际发生,只是账上计提了,那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就规定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6-古玩字画的折旧摊销
税总2023年第17号文规定,对于企业购买的古玩、字画等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以及保值增值的,企业应该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这些物品在持有期间的折旧摊销,都不能税前扣除。
【第3篇】费用没有发票是否可税前扣除
小张小张,遇事不慌,最近他却犯了愁,公司买的消毒液拿不到增值税发票,这可怎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1税前扣除的凭证主要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营业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02无法取得发票如何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注意: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若能够提供对方工商注销的资料、相关合同及付款凭证,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税前列支。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温馨提示:
无票列支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税前扣除,但有两点需注意:
1.提供相关的税前扣除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按来源其实可以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员工工资薪金、差旅津贴支出、个人 500 元以下零星支出等,都是无票税前扣除最常见的场景。
2.企业内控
这是企业管理层设计和建立的用来保护企业合法、有效经营的制度安排,也是我们向税局证明业务支出发生真实性的有效证据之一。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知识库
【第4篇】费用凭证税前扣除的具体要求
企业实际发生费用未及时取得有效凭证该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未及时取得有效凭证,其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一、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按照暂估金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可以在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日期,是指次年的5月31日。
因此,需要在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或者税前扣除需要有效凭证,企业只要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取得都是可以的。
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满足28号规定的,虽然没有取得有效凭证的也可以税前扣除,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三、应该追补扣除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8号公告第十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因此,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前没有取得发票,而依照税法规定做了纳税调整的,后期补充取得有效凭证的,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在5年内进行追补扣除。
【第5篇】费用税前扣除标准2023
计提一:你单位可以提取坏账准备,但是计提的坏账准备没法税前扣除,只有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坏账才可以税前扣除。计提坏账的账务处理: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坏账准备参考: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计提二: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对于在建工程,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可暂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待发票取得后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调整。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计提三:去年12月份计提了60万元工资,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缴之前没有实际发放,60万元工资不可以税前扣除在2023年度。参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计提四:去年计提的费用,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缴之前没有取得发票,不可以税前扣除在2023年度。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计提五:只是提取了福利费但是没有实际发生,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计提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20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20万元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计提六:企业计提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支付。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补充保险 60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补充保险60万元提醒:企业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的相关补充保险支出6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计提七:2023年企业计提工会经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拨缴。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60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60万元提醒: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参考: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计提八:甲企业属于矿山行业,2023年度预提了安全生产费100万元,当年并未实际支付。账务处理:借:生产成本 100万元贷:预提费用-安全生产费 100万元提醒:2023年度,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时,由于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100万元。2023年企业实际支出安全生产费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中有个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中做相应的纳税调减。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计提九:2023年企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使用。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60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60万元提醒:对于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对于会计处理中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培训行为、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参考: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8%),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看看这2个税务事项!按照差额前的销售额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来判断?事项一今年4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举例: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额0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事项二大家都知道,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要根据销售额判断是否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对于存在差额征收的情况下,看的是差额前的的销售额。案例:我们是一家建筑企业,从去年6月至今累计销售额已超500万,但是其中有部分项目是采用差额征税的,减除分包部分的累计销售额未超500万。由于差额前的销售额已经超过了500万元,因此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参考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参考二:根据财税〔2018〕33号《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参考三:根据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第6篇】车辆费用税前扣除
企业租用个人的车辆,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如租赁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由企业负担的,企业可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及证明该费用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
建议企业按公允价值与资产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清晰约定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归属,通过租赁关系,将所有权权属问题变为使用权,凭租金发票和其他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否则,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在本企业的资产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实务具体操作:
1.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中要约定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归属。
3.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与业务活动直接相关的可以税前扣除。
4.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折旧费等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
5.私车公用汽油费的进项税额,获取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后,可以根据租车的用途来判断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如租赁汽车用于生产经营,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租赁汽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第7篇】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费用税前扣除
【导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费用税前扣除指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税前进行扣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就可以税前扣除。对此我们可以一起来看看会计学堂网老师汇总的下述文章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费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吗? 2011-10-25 22:25:28| 分类: 税收业务学习 | 标签: |举报 |字号大中小 订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相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六)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
(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2023年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月,即42000/年,工资不得再扣除。
投资者个人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照财税[2000]91号文件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
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投资者个人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另财税[2011]62号文件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每月3500元);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工资允许税前据实扣除”
据此,你业主的工资个人认为可以扣除(每月只有1200,超3500的部分不能扣除);注意不要混淆所得税概念,个人独资企业只纳个税而不是纳企业所得税。
对此以上问题小编就已经汇总这么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可以参考正文内容;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的可以申报进行税前扣除,当然对于投资者个人本身所得的工资是不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的。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来会计学堂或者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第8篇】企业费用开个人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一、可以税前扣除的个人抬头发票
1、机票
2、火车票
3、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保险费
4、员工出差产生的财政收据签证费
5、职业技能报名费,必须是符合职工教育经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6、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7、核酸检测费
8、水电费,公司租个人房屋办公,租赁合同约定水电费由承租方承担
9、外籍人员实报实销的房屋租金
二、不可以税前扣除的个人抬头发票
1、餐费
2、住宿费
3、加油费
4、车辆保险费
5、车辆维修费
6、非外籍人员报销房屋租金
三、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1、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即因公通讯费,需要证明,可以税前扣除,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的工资薪金的14%限额扣除
3、与取得收入无关,也不是工资福利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四、个人抬头的医药费发票税前扣除的条件
1、必须是公司职工
2、必须是公司实际发生的支出
3、单位没有实现医疗统筹
【第9篇】关于企业融资费用税前扣除
问:财税〔2018〕54号文中,新购进的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税前扣除包括融资租赁直租购买和融资性售后回租购买吗?谢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明确 “购进”仅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同时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实际上,除外购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如股东投入、融资租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接受捐赠等方式,都不能享受财税〔2018〕54号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10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22〕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对2023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应急部
2023年11月21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一节 煤炭生产企业
第二节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第三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五节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第六节 交通运输企业
第七节 冶金企业
第八节 机械制造企业
第九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第十节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第十一节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第十二节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措有章。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
(二)支出有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实开支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三)管理有序。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四)监督有效。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由企业用于以下范围的支出:
(一)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不含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
(二)购置、开发、推广应用、更新升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
(三)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
(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
(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一节 煤炭生产企业
第六条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
(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
(三)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四)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的规定;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号)的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的规定。
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包括开展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冲设备和设施,建立防冲实验室等支出;
(三)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顶板、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设,实施矿压、热害、露天煤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四)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节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第九条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回采、闭库等有关活动。
第十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
(二)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上款所称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在项目或工程实施期内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一条 尾矿库运行按当月入库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
尾矿库回采按当月回采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防冒顶片帮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机械化、智能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智能化、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销库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油、页岩气)开采是指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参照陆上采油(气)企业执行。
第十四条 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石油、天然气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
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造价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及时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参照危险品储存企业执行。
第十五条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油气井(场)、管道、站场、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监测、监控、防井喷、防灭火、防坍塌、防爆炸、防泄漏、防腐蚀、防颠覆、防漂移、防雷、防静电、防台风、防中毒、防坠落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野外或海上作业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
井巷工程、矿山建设参照建设工程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3.5%;
(二)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节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是指经批准开展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物品,以及列入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品直接生产和聚积保存的活动(不含销售和使用)。
危险品运输适用第六节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二十二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节 交通运输企业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的铁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经营性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过驳、仓储;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普通货运业务1%;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1.5%。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防灾监测预警设备及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铁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测设备支出;
(四)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备安全检测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承运人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节 冶金企业
第二十六条 冶金是指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生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冶金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二十八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高温、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雷、防窒息、防触电、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节 机械制造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石油炼化装备、建筑施工机械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本办法所称机械制造企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不含第十一节民用航空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8类企业。
第三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3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三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第三十二条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含防护屏障)、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墙(网)与栏杆、防高温、防潮、防山体滑坡、监测、检测、监控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节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第三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三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屏障、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节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第三十八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军工危险化学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三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一年度军品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军工危险化学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火炸药、推进剂、弹药(含战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导弹发动机、燃气发生器等,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四十条 核工程按照工程造价3%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第四十一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含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四)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节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第四十二条 电力生产是指利用火力、水力、核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以及地热、潮汐能等其他能源转换成电能的活动。
电力供应是指经营和运行电网,从事输电、变电、配电等电能输送与分配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电力生产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6%提取;
6.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二)电力供应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亿元的,按照0.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亿元至1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元至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3%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四十四条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及安全状况的完善、改造、检测、监测及维护,作业场所的安全监控、监测以及防触电、防坠落、防物体打击、防火、防爆、防毒、防窒息、防雷、防误操作、临边、封闭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不含水电站大坝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支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治理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路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
第四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即当年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际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八条 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的,当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年末以当年营业收入为依据,按照规定标准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九条 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连续两年补提安全生产费用的,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补提数提高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且其提取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五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第五十一条 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度应计提金额60%的,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明。
第五十二条 企业同时开展两项及两项以上以营业收入为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的业务,能够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按各项业务计提标准分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业务对应的提取标准对各项合计营业收入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十三条 企业作为承揽人或承运人向客户提供纳入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服务,且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高于自客户取得营业收入85%以上的,可以将营业收入扣除相关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第五十四条 企业内部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主体,主体之间生产和转移产品和服务按本办法规定需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各主体可以以本主体营业收入扣除自其它主体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即剔除内部互供收入)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第五十五条 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以下简称集团总部),可以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子公司转出资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处理,集团总部收到资金作为专项储备管理,不计入集团总部收入。
集团总部统筹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检查、咨询和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
第五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优先用于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和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整改支出。
第五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但不得重复开支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五十八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第五十九条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下列情形除外:
(一)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二)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第(一)和(二)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有存续企业的,由存续企业管理;无存续企业的,由清算前全部股东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六十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除集团总部按规定统筹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自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自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分别参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特定行业具体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纳入定期统计分析。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应急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同时废止。
【第11篇】业务宣传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在业务招待费的具体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未给予清晰明确的界定,一般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所必要的一项成本费用支出。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额规定——分不同情况按一定标准扣除(限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1、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孰小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
【年度申报案例】:105000 纳税调整项1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2、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年度申报案例: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政府补助收入、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的都要记住)。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
1、日常性业务招待费支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2、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
案例:
如果企2023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
(1)、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3.6万元。
(2)、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2.4万元。
(3)、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税前扣除额为5万元。
计算过程:招待费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等于6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的0.5%为5万元。因此,只能在税前扣除5万元。超过5万元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的日常核算中,注意合理的支出明细科目分类:
1、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用餐,建议“营业费用”下“招待费”;
2、员工食堂就餐、活动聚餐、加班聚餐、建议“管理费用”下“职工福利费”;
3、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建议“营业费用”下“差旅费”;
4、企业组织员工职业培训,培训期间就餐,建议“管理费用”下“职工教育经费”;
5、公司在酒店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就餐,建议“管理费用”下“会议费”;
6、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建议“管理费用”下“开办费”;
7、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建议“管理费用”下“工资薪金”;
8、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建议“管理费用”下“董事会费”;
9、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建议“管理费用”下“工会经费”。
另外,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营业收入的15%(特定行业30%),是业务招待费的30倍(特定行业的60倍),存在较大的限额空间。如果能够结合业务需求,合理统筹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支出,将会起到很好的节税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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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各种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哪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哪些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费用扣除比例、扣除限额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小编整理了常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常见的费用项目及其扣除标准如下图所示:
以上就是企业所得税常见的费用项目及其扣除标准了,还想了解什么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经理人、梅松讲税
【第13篇】哪些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一、案情概况:
a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自行开发生产相关软件产品,所开发的软件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2023年度,a公司取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90多万元。取得该笔税款后,a公司在会计上单独核算,将其投入软件产品的研发工作中,用于扩大再生产,尚未达到资本化条件。
近日,税务局在对辖区内企业进行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现,a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将即征即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全额调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却未进行调增。
经税务机关与a公司财务张小姐核实确认,该笔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故a公司获取的该笔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软件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填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时,应进行调增。
最终,a公司调增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
二、风险提示:
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政府财政拨款等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要谨慎对待,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若该类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同时,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一旦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相关支出更不能加计扣除。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可以择优选择更为适用的税收政策,即企业对于这部分收入可以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也可以选择作为应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优惠,如企业希望相关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并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话,建议作为应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
三、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第一条: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条: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五条: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第一条:“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已改为13%税率);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注:政策如有变动,请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第14篇】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大家好,这里是专注财经知识,解读财税政策,专为各大企业服务的湖北普拓管理咨询!
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那么,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和湖北普拓管理咨询一起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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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管理费用能税前扣除
公司之间管理费能税前扣除吗?
解答:
物业管理费,也是公司之间的“管理费”,您说能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也有专门规定母子公司支付管理费用规定。
企业之间支付的单纯的管理费不得扣除,若企业支付的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物业管理费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公司的管理服务费扣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判定。
国税发[2008]86号规定: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同时,国税发[2008]86号规定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之间确实发生了服务的,支付方以“管理费”实际支付的,是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如果企业之间并没有发生服务,仅仅是以“管理费”名义转移利润(应纳税所得额)达到非法避税目的,当然就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