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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5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前扣除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

【第1篇】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

加计扣除是指对企业支出项目按规定的比例给予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再给予追加扣除。 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一)一般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 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从2023年1月1日起,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按下列相关规定执行:

1. 人员人工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工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d研究人员是指主 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 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 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泥遣企业签订劳 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搌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 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 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 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 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 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 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 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〇:时占比等 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孙销售的,研发费用 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 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 年度继续冲减。

3. 折旧费用。

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 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 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 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 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 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 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 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 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 其他相关费用。

其他相突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 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 其他事项。

(1) 企业取得的政府神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 将其确认为应税收人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 确认收人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 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保持一致。 '

(4)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 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 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 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8. 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上述规定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 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规定执行。以下(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 费用加计扣除事项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2篇】给客户报销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财务君说:多少业务招待费,一边报销,一边税前扣除?首先财务君得问,同样是出行费用,为什么有的员工按差旅费报销?有的员工是按业务招待费报销?能否全额税前扣除?企业该如何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务筹划呢?那么,对于业务招待费相关事项,跟着财务君来学习吧~同样的费用用途不一样报销归类不一样!首先,来看小会公司的这些情况,属于财务易错的报销归类:情形1:小会因公司业务需要而开展的,报销客户来往的出现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情形2:小会因回家探亲、福利旅行的出行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情形3:小会因公出差的出行费用,在标准内的费用,属于“差旅费”。差旅费: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情形4:小会公司组织员工职业技术培训,培训出行费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税[2018]51号规定: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情形5:小会公司在外地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出行费用,属于“会议费”。会议费:小会公司为召开会议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租用会议所费用、会议资料费、交通费、茶水费、餐费、住宿费等。情形6:小会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出行费用,属于“开办费”。开办费:国税函[2019]98号明确,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业务招待费扣除填报及注意事项即使分清了以上6种情况外,有些会计还是对业务招待费标准扣除不理解,不知道税前能扣除多少。下面,小会结合个案例,让你轻松上道~【案例】小会公司2023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若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若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1)实际发生额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4万元,按发生额的60%扣除。因此,小会公司当年能在税前扣除额:4×60%=2.4万元。2)实际发生额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① 实际发生额的60%小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6万元,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即5万元,但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实际可税前扣除额为3.6万元,未超过限额。因此,小会公司当年能在税前扣除3.6万元。② 实际发生额的60%大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10万元,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可税前扣除额为6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销售收入1000万元的5‰为5万元。因此,小会公司当年只能在税前扣除5万元,超过5万元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扣除相关注意事项,以下几点,财务需知!1. 未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比如小会公司2023年度按销售收入的0.5%计提了业务招待费500万元,但小会公司全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只有450万元,则没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5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此50万应全额调增处理,不参与限额扣除。2. 注意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相关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3. 筹办期间的相关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开办(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此情形下企业在税前扣除其业业务招待费时,不受到“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条件的限制。附:业务招待费填报表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只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时按照税法规定及税会差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无需纳税调整。具体涉及的年度申报表为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的第4行“业务招待费”,以及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15行“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下:

业务招待费税务筹划3招见效第一招:提前规划业务招待费企业可尽量让招待费限额计算的基数增大,若增大当年的销售收入;使得招待费发生额减少,如特定业务发生的餐饮费可计入福利费、宣传费等,需正确核算招待费,并非所有餐饮费都应计入招待费中。因此,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可提前对业务招待费列支的额度进行规划。第二招:有效分流业务招待费根据文件相关规定,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销售(营业)收入的15%(特定行业为30%),较业务招待费的限额高的多。因此,有效分流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之间的开支,将会起到很好的节税作用。如企业赠送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或带有企业logo标志的纪念品,这些礼品起到了推广宣传的作用,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包含政府补助收入等营业外收入。第三招: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企业可通过设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方式,来提高费用限额的扣除基数。如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通过将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可直接增加销售收入,从而提高费用限额扣除的基数。但设立分支结构也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管理成本,是否要设立这样的分支机构,需要结合实际再综合决策。

【第3篇】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等目的通常会发生业务招待费用支出,那么,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何要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何扣除?与业务招待费支出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报表该如何填报?接下来,小编就从典型问题、案例解析、报表填报三个方面为您讲讲吧~

典型问题

问题一、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何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问题二、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是否包含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三、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何扣除?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

问题四、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

红利所得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案例解析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企业,2023年该公司销售收入为800万元,此外发生的视同销售收入50万元。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共计37万元,其中不合规发票列支的金额为7万元,上述不合规发票该公司无法重新换开。那么,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公司可以在税前列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多少元?

以不合规发票列支的7万元业务招待费因无法重新换开,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的60%计算的扣除限额:

(37-7)*60%=18万元

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含视同销售收入50万元,因此,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的扣除限额:

(800+50)*5‰=4.25万元

因为4.25万元小于18万元,所以,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4.25万元。应纳税调增的金额为37-4.25=32.75万元。

报表填报

来源:中税答疑

【第4篇】新产品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这也是国家为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出台的一系列规范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文件。而为了方便“科技型企业”能及时了解及应用税费支持政策,环纽小编对新出台的加计扣除政策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大家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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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注意: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①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②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③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④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⑥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今天的内容介绍就到这里,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咨询!关注环纽网站www.gqsb.org.cn,让我们为您在线解答。

【第5篇】不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

1. 购买古玩字画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举例:a企业今年购买了2000万元的古玩字画,计入了“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每年计提100万元的折旧费用。

因此,a企业在持有期间不可以将折旧费用税前扣除,其投资成本只能于处置时进行税前扣除。

2. 计提的坏账准备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举例:b企业2023年底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而且欠款时间较长,2023年计提100万元的坏账准备,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3. 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税前扣除。

举例:c企业2023年计提工会经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拨缴,不得税前扣除。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进行税前扣除。

4. 预提但未实际支付的安全生产费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举例:d企业属于矿山行业,2023年度预提了安全生产费100万元,当年并未实际支付,记入生产成本。这笔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100万元。在2023年企业实际支出安全生产费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表中的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中做相应的纳税调减。

5. 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培训行为、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8%),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举例:e企业2023年计提职工教育经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使用,因此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只有对于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

6. 提取了福利费但是没有实际发生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举例:f企业2023年提取职工福利费60万元,没有实际发生相关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

【第6篇】车辆费用税前扣除

企业租用个人的车辆,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如租赁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由企业负担的,企业可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及证明该费用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

建议企业按公允价值与资产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清晰约定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归属,通过租赁关系,将所有权权属问题变为使用权,凭租金发票和其他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否则,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在本企业的资产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实务具体操作:

1.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中要约定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归属。

3.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与业务活动直接相关的可以税前扣除。

4.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折旧费等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

5.私车公用汽油费的进项税额,获取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后,可以根据租车的用途来判断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如租赁汽车用于生产经营,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租赁汽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第7篇】费用税前扣除比例

汇算清缴事项特别多,怕算错?12项费用扣除的比例整理如下:

费用一:

▶项目名称: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比例:100%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费用二:

▶项目名称:职工福利费支出

▶扣除比例:14%

也就是: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费用三:

▶项目名称: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8%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费用四:

▶项目名称:工会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2%

也就是: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费用五:

▶项目名称:研发费用支出

▶加计扣除比例:75%

也就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费用六:

▶项目名称: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5%

也就是: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费用七:

▶项目名称:业务招待费支出

▶扣除比例:60%、5‰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费用八:

▶项目名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扣除比例:15%、30%

也就是:一般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费用九:

▶项目名称: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比例:12%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费用十:

▶项目名称: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扣除比例:5%

也就是: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费用十一:

▶项目名称: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100%

也就是: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费用十二:

▶项目名称: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1%

也就是: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本文转自厦门税务;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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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员工旅游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一、组织全体员工集体旅游的支出

参考《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

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所以,企业组织全体员工旅游发生的支出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为职工家属承担的旅游费支出应作为营业外支出核算,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安排部分优秀员工旅游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上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所以,企业安排部分优秀员工旅游所发生的支出,实际上是对优秀员工的奖励,应按照工资薪金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安排股东及其家属旅游的支出

股东及其家属旅游的费用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相关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组织客户旅游的支出

企业为稳定合作关系,组织有业务往来的客户或供应商旅游,是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应酬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应按照业务招待费的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组织消费者旅游的支出

作为消费者消费后的回馈或者是消费后的抽奖所得,企业为消费者承担旅游费支出的,属于企业为促进销售而产生的费用,应作为销售费用核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9篇】关联企业借款费用税前扣除限额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目前,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涉及到关联方利息扣除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国税发【2009】2 第九章)

一、涉及的相关税收术语的定义

为更好的理解好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如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政策规定,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以下重要的税收术语。

(一)利息支出

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中都涉及到“利息支出”这一术语。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是对资本弱化税收管理的最高的原则性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都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原则的具体落实。因此,他们涉及的“利息支出”的术语定义是一致的。即根据《规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②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到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利息支出主要指的是企业因债务而孳生的利息,不包含因借款发生的担保费、抵押费等利息性质的费用。

(二)实际支付利息

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提到是“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三)实际税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实际税负”的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税负比率=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因此,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关键在于如何计算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与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五)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我们以简单的例子分析一下如何计算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某企业1-3月份关联债权投资期初和月末数如下(4-12月份与3月份相同略):

1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2000+3000)/2=2500

2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3000+1500)/2=2250

3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1500+1500)/2=1500

其他月份的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同样按此方法计算,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就是将12个月计算出来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相加。

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2500+2250+1500*10=17500

(六)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对于各月平均权益投资的计算和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的计算方法是一致的,就是用权益投资的月初和月末数相加除以2。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就是将12个月计算出来的月平均债权投资相加,这里就不再举例。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根据《规程》的规定,如何确定税收上权益投资的账面金额。

在会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包含以下几项:

《规程》中计算各月平均权益投资的账面金额和会计报表上的所有者权益账面投资金额是存在一定差别的。根据《规程》第八十六条规定:税收上的权益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1、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大于零的情况下,税收上的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2、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小于零,但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项目均大于零的情况下,所有者权益就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此时税收上的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

3、如果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小于零,且资本公积也小于零,此时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税收上的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二、非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计算的原则

对于向非关联方支付的利息支出的扣除,企业只要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相关性和合理性审核,符合相关性和合理性的利息支出就可以在税前扣除。重点关注的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只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计算的原则

对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我们应按如下图表的步骤来确认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一步:进行相关性审核。对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只有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是直接相关的,才允许税前扣除。不相关的部分,首先在第一步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步:对于符合相关性的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进行第二步的合理性审核。这里的合理性审核是一个大的原则。独立交易原则和防范资本弱化的债资比例审核都是合理性审核的内容。在合理性审核的大原则上,我们对于关联方利息支出审核又分两步进行:

第一:利息支出水平的合理性审核。在这一步,我们应对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支出水平是否合理首先进行审核。其中,对于利息部分,重点是审查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特别是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率水平是否超标。其次,是对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其他利息性质的费用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独立交易原则,不符合的也要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对于合理水平部分的利息支出,我们再进行防范资本弱化的债资比例审核。

首先,对于符合121号文第一条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其次,超过标准部分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

①对于分配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部分,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超过标准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超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

②对于分配给境外关联方利息支出部分,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

(一)121号文所说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这两个条件不是对立的。“独立交易原则”是一个大原则,“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只是证明其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一个条件。即如果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境内关联方通过高债资比例进行避税的动机就不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于独立交易原则的判断就相对简单,即只要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我们一般就认为他们的交易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该企业的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他们就存在通过高债资比例进行避税的动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求企业根据《规程》第八十九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来证明虽然该企业的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但这样一个高的债资比例仍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二)对于“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这条规定主要有两种考虑:一是按照协定和独立交易基本原则要求,避免将协定变为有关逃避税的庇护伞,即协定只解决正常交易的重复征税问题,不保护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部分关联交易,二是操作要求,征税是相对容易的,补税亦然,但退税比较麻烦,同时,给予退税,等于给了关联交易一个公平的待遇,通过不予退税,则限制了关联交易的某部分交易的公平性,这是一种惩戒,就是要加大其风险。

四、案例分析

某工业企业2008年度发生如下借款支出:

1、向工商银行借款100万,合同约定利率10%,支付一年利息10万元。同时,该笔贷款由一社会上独立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支付担保费5万元。

2、向建设银行贷款200万,合同约定利率为8%,支付一年利息16万元。该笔贷款由该工业企业的境内关联企业a公司提供负有连带责任的贷款担保,该企业支付关联企业a担保费20万元。假设同类同期贷款市场上独立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应收取的担保费为15万元。

3、该工业企业的境内母公司b公司通过招商银行向该企业提供委托贷款,贷款金额1000万,合同约定利率为9%,支付一年利息90万。假设根据企业提供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4、该工业企业向境内一关联企业c公司借款500万元,支付一年利息75万元。假设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12%。假设根据企业提供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5、该工业企业向境外m国的关联方d公司外币借款800万(已折合人民币),按15%支付一年利息120万元。假设该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10%。该工业企业在支付利息时已支付扣缴d公司预提所得税8.4万元。

该工业企业2008年度各月平均所有者权益之和经计算为6000万,2008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30000万。

该工业企业2008年实际税负为20%,关联企业a的实际税负为25%,关联企业b的实际税负为15%,关联企业c公司的实际税负为18%。境外关联方d公司的m国和我国有税收协定,协定中对于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7%,股息为10%。

假设这些借款利息支出都是和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的。

解答:

第一步:相关性审核

符合相关性原则。

第二步:合理性审核

(1)利息支出水平合理性审核

1、该企业向工商银行贷款为非关联方债权投资,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是向金融企业的贷款,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该企业为该笔贷款向独立的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2、该企业向建设银行的贷款,是由其关联企业a公司提供负有连带责任贷款担保,属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其中由于借款的利息是直接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可以扣除。但该企业向关联方a公司支付的担保费20万元,属于企业的实际利息支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只能扣除15万元。

3、该企业向招商银行的贷款,由于是其母公司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也属于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但由于是直接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直接可认定利息水平是合理的。

4、向关联企业c公司的借款属于关联方债权性投资。该企业支付利息75万,但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12%。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水平是60万,因此15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5、向境外关联企业d公司的贷款属于关联方债权性投资。该企业支付利息12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水平应为80万元。因此,40万元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2)防范资本弱化的债资比例审核:

关联方债资比例=30000/6000=5

标准债资比例=2

年度实际支付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实际利息支出=31+90+60+80=261

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261×(1-2/5)=156.6

1、建设银行贷款由境内a企业提供担保,a企业实际税负为25%,由于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方,超比例部分利息支出允许扣除。

2、招商银行贷款由境内b企业提供担保,b企业实际税负为15%,低于该工业企业。但由于该企业能提供资料证明这个债资比例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因此,超比例部分利息支出仍允许扣除。

3、向境内关联企业c公司贷款,c企业实际税负为18%,低于该工业企业。同时根据企业的资料,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其高债资比例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其超过部分利息支出36.02万不允许税前扣除

4、向境外d公司贷款支付的利息,超过标准比例的59.51万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根据《规程》第八十八条规定,59.51部分应视为股息,应补扣税款1.79万【59.51×(10%-7%)】

第三步: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金额

其他规定:

该工业企业就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支付利息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应根据《规程》第八十九条规定提供资料。

关联方c公司取得的该工业企业支付的不符合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部分仍应确认为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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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财税星空

【第10篇】所得税费用税前扣除

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的成本应符合《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要求,只有和取得收入相关且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才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成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商品销售成本、劳务成本、建造合同成本、业务支出和为收入发生的其他支出,都属于成本。在税前扣除成本时,依据的是企业成本核算单据和相关的原辅材料成本购进发票、人工费用凭证、成品核算单等。

费用

企业生产、经营或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都属于“费用”。在和成本进行区别时,主要看企业的会计核算,只要不违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费用和成本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在处理涉税问题时,注意应用“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等原则。

税金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外的所有税金和附加,都属于税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金有两种扣除形式:一是在发生的当期扣除;二是在发生时,计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后,再按照税法规定随资产转化为成本费用,按照成本费用扣除。按照税务总局于2023年发布的第28号公告,雇主承担的雇员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属于雇员个人工资薪金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损失

企业存货的盘亏、损耗、损毁、报废损失,固定资产的盘亏、损毁、报废损失,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资产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都属于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损失。

其他支出

除了上述支出类型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且合理的支出。

关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11篇】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第12篇】年会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导读:年会可大可小,这说的是年会的规模,也是举办的资金,牵扯的资金过多,那么财务的任务就重要了,下面小编为您解答公司开年会费用如何入账,如何从财务角度理清这个业务。

公司开年会费用如何入账

会计人第一反映分录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然后想想不对,要受工资薪金14%的限制于是乎,估摸了一下14%内的。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其他的。

借:管理费用-会议费/差旅费/交通费/办公费等

贷:现金/银行存款

然后想想福利费列支不少,地方税局都不让年会的支出税前扣除,于是下一个分录全部走会议费列支。

借:管理费用—会议费

贷:银行存款

公司举办年会庆典的会计处理

一 活动过程中购买抽奖用的奖品,其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因为这是给员工的一种福利。

二 租用活动场地的费用应计入场租费,如果这笔钱直接付给年会策划公司的话,那么可与服务费一起计入管理费用。

三 购买的食品饮料可计入业务招待,如果与会者全部都是员工,没有客户的话,可计入福利费。

四 对于数额比重大的其它开支,如果找不到合适的科目,可计入开办费待摊。

【第13篇】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费用分为专项扣和专项附加扣除两项。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子女教育指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其扣除标准是每个子女1000元/月。夫妻双方可选择由其中一方100%的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标准的50%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就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接受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教育扣除出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的部分,在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购买首套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夫妻双方可以由一方按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按标准的50%扣除。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了首套住房,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套按照标准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可按标准扣除。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扣除标准为1500元/月,除上述城市以外,扣除标准为1100元/月。

赡养老人(年满60周岁),如果纳税人是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如果是非独生子女,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第14篇】销售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扣除项目

标准

备注

工资、薪金所得

合理的支出据实扣除

福利部门的非常规用工的工资属于福利费支出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

超过规定的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部分

超过规定的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部分

超过部分以后年度可以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

筹办期间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超过部分以后年度可以结转扣除

汇兑损失

允许扣除

/

保险费

符合规定范围标准的允许扣除

具体如图

利息支出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部分据实扣除

具体如图

借款费用

黑里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准予扣除

/

劳动保护费

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

公益性捐赠

保险企业,不超过(保费收入-退保费)*18%

超过部分,以后3年内结转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其他企业,收入金额的5%,限额扣除

超过部分以后年度可以结转扣除

保险费

利息费用扣除

【第15篇】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如何利用利息费用,做财税筹划?

一、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普通企业(指非金融企业)利息费用的税前 扣除,做了如下规定。

1.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3.向内部职工或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不超过 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1)借贷真实、合法、有效;

(2)企业与个人签订了借款合同。

4.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能够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 5:1,其他企业为2:1。

二、财税筹划要点由税法规定可知,利息支出并非无条件地全部扣除,因此企业进行财税筹划是十分必要的。

1.企业应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

第一,借贷行为应取得合法的凭证。例如,签订的借款合同、支付利息的结算单或者证明书、支付给个人利息的收据等

第二,借款应记载债权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等信息,否则,税务机关有可能将借款利息认定为虚增费用。

2.企业应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根据规定,企业向非金融机构贷款,如果利率过高,超额的部分无法 得到税前抵扣。

3.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可规定互惠利率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时,若利率约定过高,

一方面债权企业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费用会增加;

另一方面债务企业支付的超额利息可能无法税前抵扣。因此,如果双方经常性地互相拆借资金,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互惠的利率。

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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