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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案资料(10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9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0篇优质的资产损失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案资料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案资料

【第1篇】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案资料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免会存在一些资产损失,损失发生究竟具体要提供一些什么证明资料才能进行税前扣除?下面给大家进行一个详细介绍。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鉴证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鉴定和证明,并出具鉴证报告的活动。

(1)合法是指被鉴证人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在实际处置、转让相关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或者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但已符合税收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2)合理是指损失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符合行业、区域及资产特点;

(3)准确是指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金额准确无误。

2.企业向税务机关电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3.鉴证事项是发生损失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核心是纳税申报表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写,以及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

4.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行政机关的公文;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5.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6.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证据材料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7.存货损失的证据材料

(1)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其证据材料包括: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存货盘点表: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2)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其证据材料包括:

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3)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其证据材料包括: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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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杰财税笔记

【第2篇】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一、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整理

二、申报示例

a公司2023年6月购进一台生产用的设备,设备不含税单价48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预计净残值为0,会计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年限10年,则第三季度会计折旧额与税收一般折旧额均为12万,预缴申报时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则税收折旧金额为480万元,纳税调减金额为468万元,第三季度申报表填报如下:

假设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未购入新设备,则针对该项资产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填报?

资产原值=480万元;本年账载折旧金额 =24万元;本年税收折旧额=480万元;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4万元;纳税调整金额=-456万元;申报表填报如下:

注意事项: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是税收折旧政策,第2列账载折旧应填报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会计折旧金额。

因2023年度对于该设备已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在以后年度对该设备在会计处理上计提折旧的,则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季度预缴申报不调整)。

2023年购入的一次性扣除的资产,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填报(假设2023年未购入新设备)?

资产原值=480万元;本年账载折旧金额=48万元;本年税收折旧额=0;纳税调整金额=48万元;申报表填报如下: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关于“新购进”的形式

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关于购进时点的确定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3.关于一次性扣除时间点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4.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自行申报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第3篇】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

政策操作指引

1、资产损失定义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第一条)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范围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第三条)

3、资产损失分类

(1)实际资产损失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例如:某企业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固定资产,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在没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下,“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反映20万元,这20万元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

(2)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5号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例如: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已逾期三年以上,且有确凿证据证明乙公司已无力清偿债务,会计上也已作为损失处理,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甲公司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100万元属于法定资产损失。

4、资产损失证据

(1)外部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内部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留存备查资料

1、现金损失的证据材料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2、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3、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证据材料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4、存货盘亏损失的证据材料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三)存货盘点表;(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的证据材料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存货被盗损失的证据材料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7、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的证据材料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二)固定资产盘点表;(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8、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的证据材料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9、固定资产被盗损失的证据材料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0、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的证据材料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的证据材料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2、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损失情况说明;(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三)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13、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14、抵押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抵押合同或协议书;(二)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三)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15、无形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一)会计核算资料;(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16、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材料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17、股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材料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18、其他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资产损失申报及报表填写

1、申报时间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有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第一条)

2、申报方式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3、案例解析申报表填写

a公司2023年7月发生水灾,部分库存商品被淹报废,账面成本20万,该存货本年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万元,保险赔偿5万元。上述损失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1)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跌价准备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30000

借:银行存款 50000

营业外支出 120000

存货跌价准备 3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2)税务处理:

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20-5=15万元

会计上计入损益的存货损失金额=20-3-5=12万元

该项目资产损失的税会差异为3万元,即会计账载资产损失金额12万元与资产损失税收金额15万元的差额,应当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3)申报表填列:

1.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3.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注: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如要在税前扣除,不管有没有税会差异,均需填写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资产损失问题解答

1、损失确认的执行口径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货毁损、报废或变质损失中,“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上述条款中“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如何理解?

如公司生产经营果蔬汁、罐头,其中罐头被淹报废,计税成本100万,年终存货3亿(其中库存商品2亿、原材料9000万、周转材料1000万),请问该资产损失“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的比例为多少?

答:“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应理解为占同类存货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不能理解为占单个存货资产10%以上。问题中的公司生产经营果蔬汁、罐头,其中罐头被淹报废,计税成本100万,年终存货3亿(其中:库存商品2亿、原材料9000万、周转材料1000万),对损失数额较大标准的计算以大类做基数,该企业将存货分成库存商品、原材料、周转材料三大类,其中被淹报废的罐头属于库存商品大类。因此,该企业罐头被淹报废的损失是否符合数额较大标准的计算为:100/20000=0.5%,不属于损失金额较大。

2、损失申报扣除的时间问题

(1)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应在哪一年税前扣除?

答: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有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公司部分固定资产2023年发生报废损失,但当年未实际处置,在2023年进行变卖处理,变卖损失计入2023年损益。对于这种情况,损失确认时间是2023年还是2023年?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5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处置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两项条件同时具备的年度申报扣除。上述损失应作为2023年发生的损失,在2023年申报扣除。

3、损失留存备查的资料问题

企业税前扣除特定资产损失时,是否还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4、损失追补扣除问题

(1)企业今年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当年未扣除,以后年度还能扣除吗?

答: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法定资产损失符合法定确认损失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实际申报的年度就是税前扣除的年度,因此没有追补确认的问题。

(2)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涉及税款或亏损弥补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品税阁

【第4篇】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

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资产减值损失申报表的填列规则,今天通过1个案例的7种情形,和大家一起了解资产减值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到底如何填写。

涉及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案例

甲公司2023年5月a类库存商品市场公允价值23万,账面成本26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38万元。

甲公司2023年5月需计提跌价准备26-23=3万

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30000

情形一

假设该商品未处理,且至2023年12月市场公允价值未再发生变动。

税务处理

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需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列30000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3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列30000,同行次第3列“调增金额”自动显示3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自动显示30000

情形二

假设该商品未处理,但至2023年12月市场公允价值为19万。

甲公司2023年12月需继续计提跌价准备23-19=4万

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4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40000

税务处理

两次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需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列70000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3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列70000,同行次第3列“调增金额”自动显示7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自动显示70000

情形三

假设该商品未处理,但至2023年12月市场公允价值为24万。

甲公司2023年12月需冲回跌价准备24-23=1万

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货跌价准备 10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10000

税务处理

资产减值损失按借方余额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列20000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3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列20000,同行次第3列“调增金额”自动显示2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自动显示20000

情形四

假设该商品2023年未处理,至2023年12月市场公允价值未再发生变动,2023年汇算清缴已按(一)调整,2023年2-12月该商品市场公允价值为18万。

甲公司2023年2月需计提跌价准备23-18=5万

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50000

税务处理

2023年2月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需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列50000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3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列50000,同行次第3列“调增金额”自动显示5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自动显示50000

情形五

假设该商品2023年未处理,至2023年12月市场公允价值未再发生变动,2023年汇算清缴已按(一)调整,2023年2-12月该商品市场公允价值为24.5万,至2023年底该商品依旧未处理。

甲公司2023年2月需计提跌价准备24.5-23=1.5万

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货跌价准备 15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15000

税务处理

2023年2月冲回的资产减值损失需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列-15000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3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列-15000,同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自动显示15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自动显示15000

情形六

假设该商品至2023年12月市场公允价值未再发生变动,但2023年12月发生盘亏,责任人赔偿1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

营业外支出 253800

存货跌价准备 30000

贷:库存商品 2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3800

税务处理

2023年5月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需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金=26+3.38-1=28.38万

会计上计入损益的存货损失金=26-3+3.38-1=25.38万

该项资产损失的税会差异为3万元(即资产计税基础29.38万元与资产账面价值26.38万元的差额),通过资产损失申报表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列30000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第5行及第6行第1列253800、第2列30000、第4列10000、第5列293800、第6列283800、第7列自动显示-30000

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3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列30000,同行次第3列“调增金额”自动显示30000,第34行第4列自动显示30000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自动显示30000,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自动显示30000

(因该资产在当年度即处理,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对 2023年度实际纳税调整影响为0)

情形七

假设该商品2023年未处理,且至2023年12月市场公允价值未再发生变动,2023年汇算清缴已按(一)调整,2023年2月该商品发生盘亏,责任人赔偿1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

营业外支出 253800

存货跌价准备 30000

贷:库存商品 2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3800

税务处理

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金=26+3.38-1=28.38万

会计上计入损益的存货损失金=26-3+3.38-1=25.38万

该项资产损失的税会差异为3万元(即资产计税基础29.38万元与资产账面价值26.38万元的差额),应当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第5行及第6行第1列253800、第2列30000、第4列10000、第5列293800、第6列283800、第7列自动显示-30000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4行第4列自动显示3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自动显示30000

因计提减值准备与实际损失跨年度发生,2023年计提减值准备纳税调增的30000元,在2023年损失发生时予以税前扣除,纳税调减30000元。

总结

1.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在当年度汇缴时,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3行作纳税调增处理。

2.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在转回年度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3行作纳税调减处理,以前年度计提减值损失的资产在实际损失发生年度通过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对税会差异作纳税调减处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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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坏账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答案是可以,但要满足一定条件。具体包括:

一、会计上已做实际损失处理。仅仅提坏账准备而做损失处理(如冲减应收账款等)是不行的。

二、逾期一年以上或三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除此之外,应为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三、书面申明或专项报告。虽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规定,专项报告不再需要,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但对于大额的坏账损失,还是建议企业聘请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四、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坏账损失。目前企业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五、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根据不同情况,企业需要留存不同的相关资料,具体包括: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败诉的案子可以提供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胜诉的案子则需要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参考法规: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3年10月24日

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商事诉讼仲裁、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投融资等商事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第6篇】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关注“税律笔谈”公众号,可获取更多实务观点!

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实务中,企业老板名下关联企业相互拆借、过桥资金款项的情形较为常见,在会计上通常做应付、应收等往来款账务处理,于关联企业之间则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另外,此类债权债务长期挂账也较为普遍,一旦面临债务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持续经营、需要工商办理注销时,债权公司则需要在会计上进行坏账处理。而在税法上,该关联债权能否申报资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却极少被企业老板或者财务人员关注。本文特就题述问题进行释法分析,以便于企业老板提前做好法税合规布局。

【律师观点】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由上述法律法规级别的条文可以看出,债权发生呆账、坏账损失的,能够税前扣除是有法律依据的。

再往下走,看看部门规范性文件对这个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42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5号)》第46条规定,删除了上述42条第(六)项。

由此可见,规范性文件对哪些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债权坏账损失做了例外性规定。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规定,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税前扣 除。该规定主要是保护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的法律地位,也与《贷款通则》对企业不得从事借贷经营活动这一规定相符。同时,该第(六)项规定,也似乎与第(五)项规定相符,即: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没有经营借贷业务的资质,自然谈不上“企业发生了经营活动的债权”。因此,在2023年前后,非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的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形成的债权,在发生损失时不得税前扣除。

然而,有关前述规定在2023年就得以修改,国税总局2023年第25号公告生效后,国税发【2009】88号文就已经失效,且公告仅仅保留了第(五)项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税前扣除。

如此,就带来新的问题,非金融企业没有从事借贷业务的资质,且借贷也不是其经营业务本身,那么关联企业之间形成的借贷债权发生的损失是否属于“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损失”?是否能够税前扣除?

我们再来看看税务总局2023年第25号公告其他规定。

25号公告第45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再往下走,看看地方税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对这个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依据《浙江省国税局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第24条规定,“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损失,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5号公告第46条第五款,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答: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损失,应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5号公告第六章债权性投资损失的确认。但非关联方不收取利息或没有计算利息收入的不能确认为可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

通过上述文件可以看出,税收文件对于何为经营活动债权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损失属不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范畴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从地方性税收文件来看,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损失,如果是收了利息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没有收取利息,则不能税前扣除。据此也可以推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损失,似乎也需要满足收取利息这一要件。当然,地方性的税收文件能不能推定适用全国,也存在实务障碍。所以,针对浙江以外的地方,我们还是要去分析国税总局的文件规定。

从国税发【2009】88号文来看,该文是明确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这里的企业当然包括关联企业。同时也规定了“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但是,2023年,国税局25号公告出台后,直接废除了非贷款资质企业拆借资金发生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但保留了“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即使企业没有贷款资质,但只要发生了资金拆借行为,且资金拆借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相关,则,因拆借发生的债权损失可以税前扣除。针对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拆借,25号公告则规定,符合“按独立交易原则”提供关联企业借款的,形成的债权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此处的“独立交易原则”?我们认为,应从如下角度理解:

1、文件之所以仅对关联企业借款做专门规定,是考虑非关联企业间借款通常会要求收取利息,是市场交易行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需要用法律来约束限定。关联企业则是特殊例外情形,需要专门条款进行限定及指导。

2、针对“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即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换言之,在资金拆借发生在拆借发生的时空下,若两个毫不相干的企业借贷会收取多少利息,那这个收取多少利息的标准就可以界定为“独立交易原则”。

但是,对于企业间以及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利息,税法是有明确规定的。依据规定,非金融企业间资金拆借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关联企业还须同时符合债资比的拆借资金限额要求(金融企业为5:1;非金融企业为2:1)。而针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息标准,财税【2008】121号文还专门规定了,借款方的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不考虑同期贷款利率上限标准直接税前扣除。

所以,关联企业间拆借资金形成的损失,在考虑“独立交易原则”时,还应考虑金融机构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税收文件的专门规定,以及企业的债资比例。我们认为,尽管税收性文件,没有要求关联企业借贷形成的损失须满足“利率上限标准”及“债资比上限标准”,但从“独立性交易原则”的角度,应当予以考量。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对外借贷收取的利息是需要开具发票的,对应的货物服务类别为“贷款服务”,税率为6%。而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属于视同销售情形,也须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对此,本公众号在前期公号文章中《【企业法税合规】企业、个人之间无偿借款也需要纳税,你知道吗?》有具体阐述。

据此,就有实务观点(特别是做税筹的税务师)认为,关联企业如果就资金拆借开票了、约定收取利息了,发生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没有约定收取利息,没有开票,就不得税前扣除。此种观点,也与浙江国税局的规定基本相符。但,我们还是认为,在考虑关联企业间拆借形成的借款损失能否税前扣除时,还应当还原至行为发生的状态和相关文件反映,不能为了避税而专门去事后伪造、杜撰利息文件。所以,这里也提醒我们的企业,在业务发生前及发生过程中,做好法税合规并留存证据文件,是非常必要的。否则,由此导致相关资产损失无法税前扣除,对企业来说将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第7篇】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及管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一、资产损失确认

1、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例如:债务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2、股权投资损失(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b、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c、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 10 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 3 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d、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 3 年以上的。

3、存货、固定资产损失:

损失原因

所得税损失确定

增值税要求

(1)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非正常损失”指管理不善或违法被没收; “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损失

(2)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同上

例1:甲企业 2021 年 10 月因管理不善发生原料变质,损失库存外购原材料 32.79 万元(含运费 2.79 万元),相关进项税额均已抵扣,取得保险公司赔款 8 万元,税前扣除的损失是多少?

解:

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额=(32.79-2.79)×13%+2.79×9%=4.15(万元)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32.79+4.15-8=28.94(万元)

4、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1、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2、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3、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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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根据相关规定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那么,在会计实务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申报哪些清单?哪些专项申报?具体如何进行申报呢?

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哪些需要清单申报,哪些需要专项申报,如何进行申报?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根据损失类型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以上五种类型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清单申报可直接填报年度申报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需要另外报送资料。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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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调整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2023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23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1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3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30日

【第10篇】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界定

企业所得税上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二部分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五)电子设备:3年。

【热点问答】购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折旧年限?

答:对外购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能够证明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以上述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作为折旧年限;对于无法证明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由企业根据该固定资产的磨损程度,评估确认尚可使用年限,据此确定折旧年限。

第三部分

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热点问答】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那么企业承租固定资产(房屋、汽车等),发生的租金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四部分

税前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设备、器具即: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热点问答】企业于2023年1月购入价值80万元的二手机械设备,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政策中所说的“新购入”的“新”,指时间上的新,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也可以,只要购入时间是政策执行期内就可以了。而购入的时间,是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的,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无需备案,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投入使用该固定资产月份的次月填写相关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就可以申报享受了,另外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23号)的规定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年报表填写

a企业于2023年9月购买价值100万元的汽车并于当月投入使用,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则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23年版,2023年修订)》中《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11行“(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假设该汽车无净残值,会计按照4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汽车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2023年会计累计折旧额=1000000/4/12*3=62500元,2023年10月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1000000/4/12=20833.33元,2023年税收折旧额=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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