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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是什么(20篇)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6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进项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进项税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进项税是什么

【第1篇】增值税进项税是什么

增值税进项税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对应:一般纳税人在同一笔业务中,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在某纳税期间内,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过明的增值税额。即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货物时,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其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2篇】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学会计的朋友大部分都听说过”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句话,借和贷在会计语言中属于专业术语,同时,其方向在不同在会计科目中所体现的内容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它们都代表什么意思呢?“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和贷方又分别代表什么意思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

一、资产类借方和贷方代表的涵义:

1、资产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期末余额在借方(一般),如期末余额在贷方,也会以借方负数的形式表示;

2、货币资金,如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其他金融资产等,不会出现贷方余额;试想,一个公司想花钱,必须先有余额才能支出,如果出现负数,一定要检查几个方面的原因:

(1)登记入账时,是否坐支现金,未进行收款类账务入账;

(2)登记入账时,是否先登记支出账务,再登记收入账务,造成某一天的负数;

(3)登记入账时,是否借贷方向登记错误;

(4)为避免方向和金额出现负数,建议大家在写摘要的时候首字以“收”“付”等字样开头,通过查看明细账时,可以方便查找;

(5)如出现负数,需查明原因,看看是否有借入股东资金的情况,增加现金,同时,增加股东的其他应付款,年终将其他应付款及时清理;

3、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期末余额在借方,但是应收账款出现负数的话,表示期末有预收账款,要和公司的实际账务进行核实;

4、资产备抵科目,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比如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累计折旧等科目;

二、负债类借方和贷方代表的涵义:

1、负债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期末余额在贷方(一般),如期末余额在借方,也会以贷方负数的形式表示;

2、短期借款,应付票据,不会出现借方余额;因其类似于资产类的货币资金科目,期末要么无余额,要不在贷方,表示期末的债务,出现借方余额,可以参考货币资金的方法进行账务检查;

3、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如在借方,要检查是否前期计提金额超过实际发放工资,需要回冲处理;

4、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如出现借方余额,要检查是否在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对于往来科目而言,在实务工作中,为便于账务核对,经常只设置一个明细科目,一般会按照记账习惯使用原有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科目,出现负数,只要符合逻辑即可,在年终出具财务报表时,进行重分类即可,日常记账不用单独处理。

三、所有者权益类借方和贷方代表的涵义:

1、所有者权益科目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期末余额在贷方(一般),如期末余额在借方,也会以贷方负数的形式表示;

2、权益类科目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和未分配利润;

3、实收资本代表股东的实际投资,期末余额一定在贷方,不会出现借方;

4、本年利润和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公司有盈利;余额在借方表示公司有亏损。

四、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贷方向代表的涵义: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特定经营行为,要按照规定向国家缴纳各种税金,这些应交的税金,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

1、应交税费属于负债类科目,因此其贷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减少,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

2、应交税费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资源税、土地税等,其中增值税和所得税属于我国征税的主要税种,应交增值税会根据需要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如“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未交增值税”“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

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期末应交未交的税金总额;

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期末有留抵税额,属于正常现象,比如对于新成立的公司来说,由于需要购买原材料产生进项税额,而没有产生收入和销项税额,这时候就会出现期末余额在借方。

借和贷在会计语言中属于专业术语,同时,其方向在不同在会计科目中所体现的内容也是不一样的,其实我们只要掌握了每个科目所代表的涵义,就可以理解其借方和贷方表示什么意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借方表示有留抵税额,贷方表示未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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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应交税金-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

后台有位朋友发了这么一个问题。

大概意思就是,他们当期有些进项发票不想勾选抵扣,问如何做账?她写的是做待抵扣进项税科目。

这里正确的做法是用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这个科目来处理。

小编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外购公司汽车汽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增值税税额为130,当月尚未进行勾选认证。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小车费 1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0

贷:银行存款 1130

这个时候申报表是不需要填写的

小编公司在10月对该专用发票进行勾选认证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0

这个时候需要讲进项税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的相应栏次去申报抵扣。

待认证进项税,一方面保证了核算的完整性,通过这个科目保证了贷方的科目(应付、银行存款等)的完整性,一方面保证了核算了及时性。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的费用不管是否支付都应该计入当期,更不会因为是否勾选抵扣为是否入账的标准。

我们日常取得费用发票,不一定当期都会勾选抵扣,所以财会2016,22号文增加这个科目。

当然实际工作中很多纳税人其实也没有使用这个科目,毕竟进项税通过这个科目转一次也增加工作量。

比较常见的就是直接就计入进项税额了,至于账务和勾选申报的差异,通过台账备查处理,这个属于时间跨月差异而已。

增值税的明细科目设置是会计科目中最多的,待抵扣进项税和待认证进项税经常被大家搞混。

其实很好区分,待认证,顾名思义,就是尚未勾选认证的发票,待抵扣,那就是已经勾选认证但是尚未抵扣的部分。

很多人就要问了,什么情况还能勾选认证了留着先不抵扣呢?不是都说勾选认证当期必须申报抵扣吗?

问的很好,确实情况不多,而且能用的几种情况慢慢的都消失了,大家需要注意。

1、不动产分期抵扣可以使用,这个政策2023年就取消了。这里小编就不多举例了,有兴趣了解这个的可以看看这篇文章:再见 !不动产分期抵扣

2、辅导期纳税人,虽然目前还有辅导期纳税人的规定,但是实际上呢?以前发票认证后还有稽核,稽核相符出了通知书才能抵扣,现在增值税发票勾选平台,其实销售方在开具上传后就有稽核了,可以说稽核是实时的,一旦发票作废、红字,购买方都无法查询到需要勾选的发票。

所以这种情况其实也基本名存实亡了。

当然,我们可以具体再来学一下。

辅导期,顾名思义,我还不完全放心你,还要对你进行特殊管理。你就理解为考察期嘛,有点类似临时工没转正的感觉。

既然是临时工,那你很多正式工享有的权利你就没法享受了全了。

比如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特定情况下领购时候先按3%预缴增值税。很惨,但是毫无办法,毕竟专票的重要程度堪比人民币,有“前科”或者新入行的都要重点监管一下才能放心转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十一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目前指的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印发)的规定。

按照40号文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以及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对前者的辅导期为3个月,对后者的辅导期为6个月。所谓“辅导期”,其实就是加强监督并课以一定限制。

所以说你看看都是什么企业有这种待遇,要不就是新来的,要不就是犯过错的。纳入辅导期管理可没那么自由自在了,前面我们说了一些特殊对待,今天我们主要重点讲讲辅导期纳税人抵扣的问题。

不同于非辅导期纳税人“当月认证,当月入账抵扣”,辅导期纳税人实行的是“当月认证,比对无误后抵扣”。

40号文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小编公司辅导期为2023年4-6月份。4月份收入为0,取得认证相符的2份金额为100000元、税额为13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取得《稽核结果通知书》。

4月份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000

贷:银行存款113000

申报表这样填写

5月份无收入,也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5月取得了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的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

5月份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000

6月申报5月增值税时候申报表这样填写。

3、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虽然总局的18号公告,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未来去向没有做明确的表述,但是,从总局相关部门领导的解读中,已经很明确的得出了一个答案。如果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一旦达到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条件,仍然要按照规定重新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所以,一旦被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笔“待抵扣进项税额”,还能够重新转入进项税额抵扣。

总之,这两个科目实际上都用的比较少,特别是待抵扣进项税,基本可能没什么公司用了。

你们用对了吗???

【第4篇】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抵扣增值税是什么意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是指进项税与销项税相抵消,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抵扣的项目允许其抵扣额不是在税前的利润中减掉,理解这个问题,得明白什么是增值税,我国从1994年税制进行改革,实行增值税体制。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着一定的税率交纳税款。有17%的,有13%的,有6%的等等,这就是增值税的销项税。

然而你购进货物时,对方也会给你出具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你是必须一般纳税人),这个发票上所标的销项税就是你可以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减进项税就等于你当期应交的增值税,这就是抵扣,增值税是价外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抵扣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什么意思?

首先增值税是价外税,会计上说的售价一般是不含增值税的(现实中一般都是包含在一起的)

按17%缴纳增值税举例

你买100元的原材料,需要缴纳17元的增值税,也就是说你实付给卖家117元,这里的17元增值税是你在购的原材料时已经支付的,计为进项税额。

这时候你转手200卖了,实收买家234元,其中34元为增值税,对于你的买家来说是进项税,而对于你来说这34是销项税,这部分的税额收在你手上还未支付

下个月你报税的时候,就会出现一个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其实说白了就是避免的重复交税,因为你卖的200元商品里有一百的增值税买进的时候已经交过了,所以这部分需要扣除,实际缴税34-17就可以了。这买入时的17就是可抵扣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进项税额在购入商品时就会产生,但销项税额不一定会产生,比如商品我用来建厂房或者管理不善损坏了,就不会出现销项税额,那么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可以抵扣,此时就是不能抵扣增值税。

什么叫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就是说该固定资产在购买时候取得的发票,已经认证并且进项税申报抵扣过了。在会计处理上就是会有“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项。注意,这里不单纯指的是记账,而是实际是不是已经在税务系统中认证并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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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导读:进项发票大过销项发票的帐务处理怎么做?进项税和销项税的处理想必大家都不会陌生了,但依旧有很多细节需要新手们格外注意。下面会计学堂会给出部分建议,你们可以作为参考进行阅读。

进项发票大过销项发票的帐务处理怎么做?

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进项税大于销项税不用做帐务处理;销项大于进项,才做帐转出.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和'转出多交增值税'(借方余额)科目.

1. 月末,如果有留抵税额,企业应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2. 如果有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进项税和销项税每月要结转吗?

要结转,进项税和销项税每月要结转.

月末需要把进项税、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一起进行结转,这样才知道需要交多少税.

结转分录:

1、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结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结转应缴纳增值税(即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差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实际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通过阅读,各位应该已经对进项发票大过销项发票的帐务处理怎么做有了最基本的了解和认知.想要获得更多这一层面的财务知识,不妨订阅会计学堂的相关课程深入学习.

【第6篇】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在全面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的处理对于企业来说,就是一个躲也躲不过的痛点。毕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专栏有6个科目,贷方专栏也有4个科目。在企业发生实际业务时,需要通过这些明细专栏进行核算。

下面,虎虎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明细专栏的会计处理。

结转进项税额的会计分录

月末时先把“进项税额”结转至“转出未交增值税”即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然后再把“销项税额”结转至“转出未交增值税”,即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这样当企业的销售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时,就会造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的余额在贷方。

企业就需要把需要缴纳而未缴纳的税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贷方。

企业在下月初缴纳增值税时,也是需要通过这个科目进行核算,即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大于销项税额时,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这个增值税的贷方专栏进行结转。否则,企业不需要通过会计分录进行结转,只需要知道有可以抵扣地进项税额即可。

进项税额真的需要结转吗?

大家可能也发现了,虎虎上面的分录是有问题的,像“进项税额”本身就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专栏,怎么会出现在贷方呢?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同样面临这样的情况。

当然,上面的部分分录属于企业可做可不做的情况。毕竟,从规定上看企业对于增值税内部的核算可以不进行结转,只需要把未交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即可。

但是,企业要想自己企业的业务可以更好而进行核对,上面的分录我还是需要做的。毕竟如果进行上面的分录,一些科目的余额会一直积累下去。企业的增值税一旦出现问题,想核查都核查不成了。

不过,你要是感觉企业的业务肯定不会出现任何错误,你也可以不进行上面的会计核算。

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企业的增值税在一般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抵扣的。如果出现了不能继续抵扣的情况,就需要进行转出处理了。

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还是经常发生的。企业需要根据具体的事由,进行相应的处理。

具体来说,企业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如下:

实际转出时

借: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销售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是增值税的贷方专栏)

企业月底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如果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可以忽略这个分录。)

进项税额转出的主要原因

1、发生非正常损失。

企业购进的货物或者在产品发生了非自然的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这里需要注意,企业因为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不需要进行转出处理。

2、应税货物或劳务的用途发生改变。

企业购进的商品或劳务,如果从应税项目变为了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者变成了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那么这些商品或劳务的进项税额就不能继续抵扣了。

当然,如果企业从免税项目变为了应税项目,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也是可以变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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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最近,不少财会人来问小编同一个问题,视同销售怎么辨别?会计分录该如何处理?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额又是什么?

小编这里还真的收集到不少粉丝类似的情况,现在来跟大家分享一下。

知识拓展:代金券、消费积分抵现金是否视同销售?

例子:

有一家专门做电脑生产的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某个型号的电脑成本是5000元,市场上(不含税)的售价是7000元。在节假日间,这公司想把上面这个型号的100台电脑赠送给客户公司。

上面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知道,这就是典型的视同销售的行为。虽然没有取到收益,在账务处理上无需进行处理。但是,在税法里,这种也属于市场上的推广,所以自然而然的也属于视同销售的行为,它也是以收益为目的。

那么,这种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接下来,小编给大家罗列一些增值税需要做进项税转出的情形以及增值税“视同销售” 的情形。

有财会人就会有疑问,怎么辨别“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需要转出?

我们可以先学会判断增值税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有两个标准:一看是否增值,二看对内还是对外。

我们来看一下例子:

示例一:某公司将外购的一批物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给员工做福利,可以看出这就是属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账务处理方式如下:

购进的时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发放福利的时候: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示例二:如果该物品是自产的,发给员工做福利,那这时就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

账务处理方式如下:

发放职工福利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所以,就可以根据物品是不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来判断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额转出,只有外购是进项税额转出,其他的都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会

【第8篇】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费抵扣

货运领域,随着“互联网+物流”的深入发展,没有一辆车的“无车承运”模式也逐渐成为一种新业态。无车承运人指的是不拥有车辆而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单位

无车承运人具有双重身份,对于真正的托运人来说,其是承运人;但是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其又是托运人。无车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的运输业务,只从事运输组织、货物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的选择等工作,其收入来源主要是规模化的“批发”运输而产生的运费差价。

所谓无车承运业务,就是无运输工具承运货物运输业务,就是经营者以承运人的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无车承运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目前是10%

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特别注意:根据《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同时,《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23年第66号)对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诸多问题进项了明确。

互联网物流平台试点企业如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经省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4.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2.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三)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条件的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2.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省局统一制定。

3.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4.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5.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6.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

整理 | 小滚珠 无车承运人之家

来源 | 六安税务、安徽税务

此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物流沙龙立场

【第9篇】简易增值税票进项税可以抵扣

目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主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缴款书、税收通用缴款书以及机动车专用发票,但是有些普通发票也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有的是按照发票上面的税额来抵扣,有的是计算抵扣,也就是通过计算出进项税额,通过填报申报表中的对应项目来抵扣进项税。同时我们还需要考虑的是,这些发票的用途是否用于了税法中规定的不得抵扣的项目,如果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内,那么我们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下面就列举了8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普通发票。

第一种是征税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这是可以通过发票勾选平台进行抵扣,并且该通行费必须是收费的,那些免费的通行费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第二种是我们支付的桥、闸通行费

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按照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来计算抵扣。

第三种是旅客运输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上面一定要是单位的抬头哦,直接按照发票上面的税额进行抵扣;按照目前的政策,公共交通运输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这种情况下取得的免税发票就不可以抵扣啦。

第四种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需要注意的是,旅客一定是本单位的员工,如果是为非单位的人员承担的飞机票是不能抵扣的,这种情况属于业务招待费了,在税法中是不得抵扣的项目。

第五种,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也是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第六种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属于计算抵扣方式,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同样的道理,第五种、第六种的旅客均为本单位员工才行。

第七种农产品销售发票

这种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按照税法的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也是免税的发票。如果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直接用发票金额乘9%,也是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

第八种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这是非常特殊的发票,也是唯一的一种由购货方来开具的发票。 常见的就是带有收购字样的农产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样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

【第10篇】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分录

一、外购商品销售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00

贷:应付账款 11300

二、需要抵扣的月份在勾选平台勾选签名后,将认证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假如1300全部已勾选认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00

问题:购进时可不可以直接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回复1:购进货物取得可抵扣的专票没有通过认证是不可以抵扣的,而“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所以购进时先用“待认证进项税额”此科目。

回复2:当月购进时你直接计入“进项税额”,如果当月根据销项税额不需要这么进项税额,等到月末根据你不需要的勾选的税额转出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正数)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负数)

总结:这样账务上的“进项税额”与你申报的“进项税额”才一致。当然,如果你当月全部勾选,就不存在转出的问题了。但实际工作中我们一般会根据税负情况算出需要勾选认证的税额,并不是购进多少进项就当月全额勾选认证。所以建议大家购进的税额先计入“待认证进项税额。”

三、 月末将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分别结转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如本月销售如下

借:应收账款 169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0

假如本月购进税额如上例为1300,月末结转如下:

月末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

月末结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950

月末将“转出未将增值税”(即进销差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 65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50

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即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

四、次月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50

贷:银行存款 650

注意

实际工作中如果是老会计一般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直接将差额转入“未交增值税”;

进项大于销项就没有结转直接留底在多栏账页上,下次继续抵扣就可以,现在很多小伙伴没有做过一般纳税人手工账了,所以提到一般纳税应交税费多栏式也很蒙,所以还是建议用上面简单明了的方法处理,这样也容易看懂;

每个月如果“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就代表该交还未交的增值税额,如果此科目是借方余额,就代表勾选认证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即常说的留底税额,下期可以继续抵扣。

【第11篇】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13%、17%)进项税额=所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买价×税率(13%、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第12篇】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增值税进项额转出的原因: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或是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如下: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第13篇】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习透财务语言,你的洞察更有利!

一起学注会(税法-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有哪几种情况?

1.购进货物或服务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改变用途用于简易办法征税集体或个人福利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发生了进货退回或折让

商业企业向供应商取得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量和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各种返还收入(平销返利)。公式为: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金额/(1+所购货物适用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税率。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转出

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方法有哪几种?

1.按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2.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

3.分解利用公式: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例题 ·单选题】2023年12月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被盗,原材料账面成本为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费成本4650元,已收到一般纳税人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货物进项税转出数额为()元。

a8221

b8000

c6314

d7256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进项税额转出=(50000-4650)*13%+4650*9%=6314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是()

a购进货物用于简易办法征税

b购进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福利

c购进货物用于免税或非正常损失

d购进货物用于企业经营用材料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购进货物用于简易办法征税、集体或个人福利、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要做进项转出,所以ab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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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增值税“加计抵减”销售额条件的判断及结转扣除

问:我公司计划2023年5月份投资设立一家物流公司,假设物流公司6月份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5-8月份销售额均为0,从9月份起才产生销售额。请问物流公司应如何判断本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是否包含之前月份的?假设2023年度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年度终了后仍有余额,但2023年物流公司不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2023年度产生的加计抵减余额能否结转至2023年度继续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第七条第(一)项第三四五款规定,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2023年3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发布了《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关于问题35“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举例说明如何适用该规定。”的解答明确,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某纳税人2023年4月设立,2023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6月份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关于问题45“假设a公司是一家研发企业,于2023年4月新设立,但是4-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0,自8月起才有销售额,那么a公司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解答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自该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a公司应根据2023年8-10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关于问题46“如果某公司2023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23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3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的解答明确,该公司2023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3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23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是可以在2023年至2023年度继续抵减的。

因此,物流公司2023年9月份起才产生销售额,应根据9-11月份的销售额判断2023年度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11月份判定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则11月份可一并计提6-11月份的加计抵减额。假设2023年度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年度终了后仍有余额,而2023年度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3年度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2023年尚未抵减完的余额可以在2023年至2023年度继续抵减。【关注大成方略,学习更多财务知识】

【第15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三种计算方法

基本规定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 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不再凭增值税抵 扣凭证抵扣。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 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的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3)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可参照所属行业或生产结构相近的 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次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 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 对上一年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的,差额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低于实际抵扣的,差额部分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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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不是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

2023年04月22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杨小燕

一般纳税人企业对外发生捐赠事项,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应按捐赠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为了鼓励企业参与脱贫攻坚,国家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一项税收优惠是,对特定地区的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在享受免税红利的同时,忽略了免税收入对应进项税额的处理,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

2023年9月,a公司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通过同级红十字会向陕西省某地捐赠了一批市价100万元的自产产品。该捐赠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的规定,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

企业当期共实现收入1900万元。其中,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收入1800万元(含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免税收入(对外捐赠)100万元;本期销项税额148.62万元,本期已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26.52万元。

在会计处理时,企业财务人员借记“应收账款”1800万元,“营业外支出——捐赠”100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651.38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8.62万元,“免税业务收入”100万元。期末,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148.62-126.52=22.1(万元)。

2023年10月,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风险评估时认为,a公司上述业务税务处理存在错误,未按规定将对外扶贫捐赠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作出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经过辅导讲解,企业财务人员明白了错误根源,按规定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

政策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可见,企业将自产产品对外捐赠享受免征增值税,购进原材料等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正确处理

按上述规定,a公司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26.52×100÷(1651.38+100)=7.22(万元)。企业应按规定将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第14行“进项税额转出——免税项目用”中填列7.22万元。

账务处理时,企业应借记“原材料”7.22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22万元。

当期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48.62-(126.52-7.22)=29.32(万元)。

总结思考

最近几年,减税降费政策接连推出,为企业发展提供助力。企业在享受税收红利的同时,更要加强自身学习和对政策的研读,认真研判、准确界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切不可认为凡是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也不可形成“抵扣越多就越好,对企业就越有利”的僵化思维。这很有可能适得其反,导致企业违反政策规定,超范围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税收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更要谨慎严密,切不可断章取义,更不可只取对企业有利的权益,而对自身不利的责任和义务置之不理。增值税政策体系不仅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更是一个环环相扣的税收链条体系。所有涉税事项不是一个或几个文件就能规定清晰的,而是要结合若干个子文件、补充文件等规定来理解和判断,且在不同的时期还会根据经济改革、经济发展、经济形势的需要作出调整。作为财务人员,应对所有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财税文件进行认真而系统的学习,避免在政策适用时“断章取义”。

(作者单位:东台永胜盈华游艇有限公司)

【第17篇】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第一部分 核定扣除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基本精神

一、核定扣除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调整背景

我国为了支持三农发展,长期以来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但凭票定率扣除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税与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使增值税征税与扣税链条衔接机制出现漏洞,在税制设计层面就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操作空间。因为“自开自抵”的方式使得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以票控税”、“信息管税”等先进的征管措施也难以发挥作用。同时,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造成一些纳税人误解,认为如此“高征低扣”不合理。另外,近些年来,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案件一直层出不穷,因为案件涉及广大农民,日常的税收征管成本和税务稽查成本都很高。

(二)主要内容

2023年4月6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发布。主要内容是:

1、自2023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上述产品,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3、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核定;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按照销售及耗用数量核定。

4、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5、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核定扣除办法的基本精神

(一)进项税额抵扣方面的改革。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在性质上属于增值税税收制度的税制改革;这一改革针对的是“进项税额”,不包括销项税额,有关销项税额的规定财税〔2012〕38号文件没有做出任何改变。

(二)改革仅限于农产品带来的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涉及进项税额的项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2、对生产设备等进行的维修保养;3、运输费用;4、原材料,包括初级农产品原材料、非初级农产品原材料;5、辅助材料,包括初级农产品辅助材料、非初级农产品辅助材料;6、包装物;7、燃料;8、动力;9、低值易耗品;10、水;11、电;12、暖(冷、热气);13、其它管理费用,如管理部门发生的水、电、暖费用,管理部门车辆的油耗、维修保养。

以上13个项目,第4、第5、第6、第7、第9共5个项目实际当中可能部分涉及农产品;其它8个项目一般不涉及农产品。因此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不是就以上13个项目进项税额的全面改革,而是局限于“农产品”这一特定范围,是对农产品所带来的进项税额的改革。换句话说,不是关于进项税额的全面改革,而是局部改革。

(三)改变的内容。试行核定扣除,不是不允许抵扣农产品带来的进项税额,而是改变了抵扣时间、计算方法、计算依据、扣除率。

将财税〔2012〕38号文件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的第四条、第七条,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八条对照,试行核定扣除前后进项税额抵扣的区别是:

购进——全额——凭票(四种凭证)——13%扣除;

销售——耗用——账簿记载——13%或17%扣除。

试行核定扣除,改变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现行规定的凭票扣税法,核定扣除这一办法的本质是“账簿法”(或者称为“查账扣除法”)。

(四)“核定扣除”是本次改革的准确称谓。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而不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销售实耗法”,有以下两点原因:

第一,无论是1994年以前我国在部分行业实行的,或者目前国际上部分国家正在使用的“销售实耗法”增值税制度,都是对已销售的成产品所耗用的全部外购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计算扣除范围既包括农产品进项税额,又包括其它进项税额。“销售实耗法”已成为概括这一情况的专有名词,因而不宜使用于本次改革。

第二,仅就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而言,在财税〔2012〕38号文件已做出统一核定扣除规定的情况下,也不属于“销售实耗法”。

如,文件规定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以某乳业公司为例,该公司生产的巴氏杀菌牛乳每吨的原乳实际单耗数量为1.093吨,但按照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扣税的单耗数量为1.055吨,相差0.038吨,此时即属于核定扣除,而非销售实耗扣除。

(五)经国务院批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八条“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等有关规定,总局呈请并于2023年上半年获得国务院批准;鉴于改革的重要性,财政部、总局联合发布了试行通知。试行核定扣除办法,是继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经国务院批准,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之外单独制定并在今年实施的税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部分 核定扣除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 适用办法的纳税人的范围

按照财税〔2012〕38号文件第一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排除了全部小规模纳税人。

(二)工业纳税人;即排除了全部商业纳税人。

注意:这里仅指排除了批发、零售纳税人、外贸纳税人,不是指排除了工业纳税人从事的商业经营业务。

(三)对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面粉及大米和皮棉商品,生产销售其中的任何一类或者以上的纳税人。

涉及生产销售三类核定扣除商品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纳税人的主要生产销售业务不属于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谷物磨制业和棉初加工五类核定扣除行业的任何一个行业,但兼营五类核定扣除商品的。

第二种情况,纳税人的主营业务为三类核定扣除行业。

行业范围的确定:

根据总局35号公告的规定:“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根据我省2023年3号公告的规定:“谷物磨制业”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谷物磨制业”类别(代码c1310)执行。“棉初加工业”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农产品初加工服务”类别(代码a0513)选取“皮棉:细绒棉皮棉、长绒棉皮棉”部分执行。

二、 适用办法的纳税人确定

自2023年7月1日或2023年5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将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办法实施后,属于试点范围有实际业务的纳税人还将逐户逐级将扣除标准呈报省级国税局。因此对未主动如实申报说明情况的纳税人,涉及核定扣除行业的生产销售业务,一律不得以核定扣除或者购进凭票扣除方式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适用核定扣除办法纳税人范围的确定,可以参照以下方法:

(一)按照《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无论是做为主营业务、还是兼营业务,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都必须申报取得生产许可证书。取得本地区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审批资料,可以有效界定适用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总体范围。

(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代码,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的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一致。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为:1331、1332、1440、1511、1512、1513、1514、1515、1519、0513、1310共11类代码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基本掌握主营业务为核定扣除项目的纳税人范围。

(三)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掌握的情况,由税收管理员实地查看纳税人是否具有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面粉及大米、皮棉的生产设备,并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注明的的经营范围内容对照复核,有助于全面掌握涉及核定扣除项目的纳税人范围。

对主营三类核定扣除行业的纳税人,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原注册错误的,应及时组织变更和改正。从目前工作情况来看,涉及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注册错误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同一中类,不同行业小类代码之间登记错误。

(2)不同中类之间,行业小类代码之间登记错误。

(3)不同大类之间,行业类别代码登记错误。

对以下特殊情况,要做出注明:

一是对长期停业或者设立以来未投产、今年没有生产意向的,特别注明“停业”。

二是对生产销售中完全不涉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进行核定扣除”。如,*****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完全以外购的原酒和酒曲进行勾兑生产,应注明“不进行核定扣除”。

三、适用办法的商品范围

(一)依据文件规定,有四类适用核定扣除的商品。

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商品,应当适用核定扣除的,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面粉及大米、皮棉。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的除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面粉及大米、皮棉以外的其他商品。

由于当前纳税人跨行业经营是一种较为普遍现象,因此为避免购进凭票扣税法和核定扣除法同时存在难以实际操作的问题,对其生产经营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其他商品,文件规定一律适用核定扣除办法;同时,生产经营的其他商品的农产品原料,也可以与生产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面粉及大米、皮棉的农产品原料不为同一类型。

如,甲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食用植物油同时从事以外购甘蔗、甜菜加工成品糖,甘蔗、甜菜进项税额的扣除也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乙公司,以外购的原奶生产液体乳和乳制品,同时又将一部分原奶用于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生产乳酸菌饮料、配制型含乳饮料、奶茶粉、豆奶粉等,原奶和其他农产品进项税额应统一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3、试点纳税人购进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

试点纳税人为工业企业,对其购进后直接销售农产品的商业行为,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4、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购进农产品。

指诸如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方面的耗用。如,试点纳税人外购原木、所制作的木包装箱;以秸秆等作为燃料等等。

(二)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谷物磨制业和棉初加工行业的主要商品,以及商品分类。

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不同的商品,适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办法不同和具体扣除标准的不同;如调制乳可能采用成本法核定扣除原奶进项税额,灭菌牛乳则采用投入产出法按照不同蛋白质含量对应的单耗数量(1.068吨、1.124吨)扣除原奶进项税额。因此,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全面掌握试点纳税人商品的分类。

五项核定扣除行业,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均实行生产许可制度,执行国家或省区统一产品质量标准,并需要在产品外包装上注明产品类别、质量标准、配料表等基本信息。

四、适用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范围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适用核定扣除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文件仅规定了一种情况:外购;强调必须为外购的农产品。

对自产的农产品,用于连续生产三类核定扣除行业商品,不适用本办法。例如,以自己饲养的奶牛产出的原奶生产调制乳的,不适用核定扣除办法扣除原奶的进项税额,应抵扣饲养环节的进项税额。

五、适用办法的购进农产品凭证(发票)范围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购进农产品可能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4种购进凭证。

为了使核定扣除办法在实际执行中具有可操作性,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以上四种购进凭证,均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第三部分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试点纳税人在其工业生产、在其兼营的商品流通业务、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等三个环节可能涉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一、 工业生产环节的方法

共有三种: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这三种方法,相同之处是:都是耗用农产品原料所生产出的产成品,销售之后,再推算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入税金科目抵扣。不同之处是:①成本法、参照法在年度中所使用的单耗数量、耗用率等扣除指标,为预计指标的性质,这两种方法都规定了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调整,即需要“清算”,以清算数为准;而投入产出法所使用的扣除指标,为确定的数值,不需要年度清算。②成本法适用范围最广,能够全面适用于各种情况;但投入产出法相对来说适用面窄,对试点纳税人生产和会计核算的配套条件要求较高,在某些较为特殊的情况下无法使用投入产出法。

相对于原来的购进凭票扣税法,工业生产环节的三种方法,都要求税务人员要深入掌握试点纳税人的生产工艺流程和会计核算程序,要求高、实际操作的难度明显增大。

(一)投入产出法

该方法的思路是:参照一定的标准,比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再以当月销售货物总数量乘以农产品单耗数量,推算出当月农产品耗用数量;然后乘以农产品购买单价,得出农产品耗用金额,进一步按扣除率13%或17%计算出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这里,做出几点说明:

①公式中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是计算进项税额的、税收意义上的指标,即“扣税农产品单耗数量”,有时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农产品单耗数量不会完全吻合一致。

如,对超高温灭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规定的全国统一的扣税单耗是1.124,由于奶源质量、地理位置、季节、生产设备条件的不同,实际生产单耗是不断变化着的,企业之间、同一企业不同阶段有所不同。如s乳业公司2023年平均单耗仅为1.122,但做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因素,各月均应统一使用1.124这一数据。

②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了灭菌牛(羊)乳、巴氏杀菌牛(羊)乳,全国统一的原乳单耗数量;省局2023年3号公告规定了植物油和以单一原料玉米生产酒精的全省统一的农产品单耗数量。就此,对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要求:

一是对不同的产品单耗数量业务,试点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低适用产品单耗数量。单独核算,是指对生产成本、产成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各科目均分别核算。

二是使用非农产品原料生产的产品必须与使用农产品生产的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律不适用单耗数量计算进项税额。

如使用工业奶粉等非农产品原料生产的灭菌牛(羊)乳、巴氏杀菌牛(羊)乳,即复原乳,必须与使用原奶生产的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律不适用原乳单耗数量计算进项税额。

③公式中的“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计算进项税额的当月,农产品的月末平均买价,要求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因此,统一要求试点纳税人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纳税人可以在农产品原材料账簿借方设立“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专栏核算;对电子核算软件年度中无法升级增加专栏的,将要求纳税人于月底统一登记“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以便于税务机关复核和纳税人计税。否则将按不能准确核算买价,暂停其进项税额计算。

④期末平均买价,38号文件给出的计算公式是: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对液体乳及乳制品、白酒、啤酒等具有连续购进、连续生产、连续销售特点的业务,可方便地直接使用公式计算。但是在“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已为零,当期又未发生新的购进,本期有产成品销售”等一些特殊情况下,使用该公式无法计算出“期末平均买价”。总局35号公告给出了确定方法: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⑤当期销售货物数量,按照会计核算制度,本月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摘要”处应当做出了标注,可以查询取得。

⑥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表达有瑕疵,应当为“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的销售出去的数量”,或者“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

使用投入产出法,关键在于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关键又在于找到产成品的《成本计算单》。因为只有在《成本计算单》上才会同时有耗用的农产品数量、产成品数量。因此试点纳税人在成本核算时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成本核算过程中的《成本计算单》必须设置。

产品生产成本的构成项目:

(1)直接材料,是指为生产产品而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其中燃料、动力等占用比重大时,也可单独设置项目。另外如有自制半成品,一般也要单独设置项目。

(2)直接人工,是指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费用。

(3)制造费用,是指企业各生产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如车间主任等)工资和福利费、折旧费、机物料消耗、办公费、水电费、保险费等。

特殊情况:

1、在白酒原酒以及部分酒曲的生产过程中,需加入稻壳和麸皮。稻壳和麸皮主要起防止原料粮食过度粘结作用,不能提出酒的成分,不构成酒的实体,因此拟确定对稻壳和麸皮按文件规定的“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辅助材料”,进项税额按照领用情况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2、关于酒生产过程中的产出的酒糟,属于酒产品的“下角料”。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下角料”不是单独的一种产品,不核算生产成本、一般不计算重量,仅在销售后核算销售收入;因此,酒糟不需要做为一种产品,再对酒的单耗数量进行归集分配。酒糟销售后,如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还需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按“销售收入比重”划分免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计算除固定资产以外当月发生的其他进项税额的转出数额;但纳税人对酒糟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不须计算。

同样,对植物油生产企业销售的粕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豆粕不免税),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则仅就油的销售数量和耗用数量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粕的销售不必计算此项进项税额(但企业放弃免税或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须进行计算),同时,还需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按“销售收入比重”划分免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计算除固定资产以外当月发生的其他进项税额的转出数额。

(二)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即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试行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即13%或17%。

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这里,做出如下说明:

一是成本法、投入产出法计算过程不同,因此,不同核定扣除办法涉及业务须分开进行会计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暂停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对成本法适用不同扣除率的业务须分开进行会计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低适用扣除率。

二是使用成本法,关键在于确定农产品耗用率;确定农产品耗用率,必须依赖产品的《成本计算单》。因为只有在《成本计算单》上才会同时有耗用的农产品金额、生产成本金额。因此试点纳税人在成本核算时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成本核算过程中的《成本计算单》必须设置。

三是计算农产品耗用率的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以下两项包含在产成品生产成本中的项目:①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因为将按照领用环节扣除办法扣除进项税额;②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因运费进项税额直接扣除、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无进项税额。对此,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单独核算的前提下,按年均发生比例从《成本计算单》上“购进农产品”的金额中剔除的办法。

四是试点纳税人的成本核算是按照单品进行的,适用成本法时,确定农产品耗用率细化到单品、还是相近单品的集合,或者统一的类别,由企业根据自身管理需要确定。

五是本次测算,2023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生产成本”,会计资料上均为不含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口径,7月前确定适用成本法的业务,应当根据2023年情况(收购发票或是专用发票购进)推算进项税额,分别加入,转化为含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口径。

五是“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生产车间领用的农产品金额”;为了和投入产出法匹配,统一按“上年产成品的生产成本耗用的农产品外购金额”掌握, “上年生产成本”,按“产成品的生产成本”掌握。

六是公式中的“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用词不尽恰当。是指剔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前的从产成品科目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时,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借方发生额,即“含(农产品进项)税的”主营业务成本。

七是按照“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酒糟、稻壳和麸皮的处理参考投入法。

(三)参照法

参照法是指,对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商业流通环节的方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以上商业流通行为,试点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与其工业生产业务本身应是分开的;且两个环节核定扣除方法不同,因此,必须做出分别核算,否则不予核定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方法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文件要求:按本办法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按照省局2号公告的规定。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这里的“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可视同为“扣除标准”。

第四部分 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的核定程序

一、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的顺序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按照以上规定,省局商财政厅,可以公布全省统一的投入产出法单耗数量,以及成本法的农产品耗用率,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损耗率。在没有全国、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时,省局按照核定程序审定某一个具体的试点纳税人的投入产出法单耗数量,以及成本法的农产品耗用率,以及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损耗率;对全国、全省统一扣除标准,不存在按核定程序审定的步骤,试点纳税人直接使用。

二、试点纳税人仅自身适用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23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1)《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报告》。企业报送的申请中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财务核算方式、上年度农产品购销存数据、上年度生产成本数据等内容。

(2)《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核定表》。试点纳税人应根据所属行业选择填报附件2-附件6。

2、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即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市国税局进一步审核把关后统一上报给省局。

3、公告。 省级税务机关应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并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1.《备案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包括直接销售农产品种类、数量、平均单价、金额、损耗数量及损耗率等内容。

2.《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附件7)

3.《购进农产品销售清册》(附件8)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年度1月份征收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次,按照规定备案后,下一年度即可使用相应的损耗率。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年度1月份征收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次。

1、《备案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包括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种类、数量、平均单价、金额等内容。

2、《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

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情况表》(附件9)。

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财税【2012】3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第五部分 对“视同销售”等业务的核定扣除探析

按照文件的直接规定,无论是投入产出法的“销售数量”、成本法的“主营业务成本”,都是针对销售收入实现以后的业务。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四条,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自产或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做为对外投资、对外分配股息等视同销售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正常损失商品的进项税额、进入相关费用的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两类业务文件没有正面规定,可做以下研究分析。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核定扣除

据了解,目前多数企业为便于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已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业务,虽财政部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不要求通过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但实际已通过销售科目核算。如,将自产的调制乳在公务活动中的无偿赠送,是企业管理部门经办的,则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销售收入、销项税金,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产成品;是企业销售部门经办的,则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销售收入、销项税金,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产成品。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借记福利费用科目,贷记销售收入、销项税金。通过以上方式,视同销售业务已能够纳入核定扣除范围。因此,对完全执行财政部规定视同销售会计分录的纳税人,在已计提销项税额的前提下,为了平衡税负,应允许将视同销售业务计入销售数量或者主营业务成本实行核定扣除。

二、进入相关费用商品的核定扣除

试行核定扣除的三个行业,均实行生产许可管制,除非食用植物油外主要产品均为食品,都需要按期将部分产品送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安全监督、卫生监督等3个部门检验,检验品不退还企业。会计核算为借记管理费用——检验费,贷记产成品。有的企业在产成品帐贷方设有专栏记录数量、金额;未设专栏的,可通过会计凭证核对产成品帐贷方发生数量。对类似在费用中耗费的商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未限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精神,可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第六部分 期初存货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

一、基本要求

核定扣除的商品在销售(或耗用)前,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应包含在存货价值内;此后才能施行核定扣除。因此,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现有试点纳税人,5月1日存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应当掌握以下原则:一是转出上限为存货总值乘以13%;二是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期初存货转出税额,不能准确核算的,按上限核定转出税额;三是进项税额转为确定的一次性转出,无论参照成本法等何种方法,年度终了后都不再进行纳税调整,即本次转出不存在“清算”。

二、“期初”所指的时点

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需将已计入增值税账簿借方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回到到存货科目。对本次我省从事两类核定扣除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来说,期初为2023年5月1日;以后转产到核定扣除行业的,为生产实际发生之日。

三、期初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指导

(一)纳税人应就期初存货进行分类,分为两类:一是以后凡涉及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列为需计算的存货;二是以后完全不涉及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列为不需计算的存货。

(二)列为需计算的存货,分情况处理:

1、库存农产品(原料、经销的初级农产品),根据其购进凭证,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购进的,按照不含税库存价值,乘以13%计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的,按照不含税库存价值,除以87%后再乘以13%计算。

2、库存半成品、产成品以及文件中未列举的在产品

(1)采取投入产出法的产品

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原料的企业:库存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不含税买价÷87%×13%;以专用发票购进原料的企业:库存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不含税买价×13%。

上述公式中农产品单耗数量按照全国公布的统一标准、全省公布的统一标准、经省局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的顺序确定。

(2)采取成本法的产品

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原料的企业:库存金额×农产品耗用率÷87%×13%;以专用发票购进原料的企业:库存金额×农产品耗用率×13%。

上述农产品耗用率的确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参考以下指导意见:一是具有产品流通速度较高特点的行业(如液体乳及乳制品行业、啤酒、面粉及大米、皮棉),按照较近时间段即可参考按2023年4月份数据计算。二是对产品流动速度较低的行业(如植物油行业、白酒酒精行业),按照历史数据即可参考2023年度情况计算。无论是计算2023年5月份还是计算2023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相关数据直接取会计核算账面数,即不含农产品进项税额口径。

四、5月1日后取得已估价入账存货发票的处置

按照会计制度,对5月1日前到达且未收到发票的农产品,企业通常以不含税价估价核算计入5月1日存货价值。该项发票在5月1日后取得的,如估价入库农产品已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取得发票日冲减原已做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同时取得的发票上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库存原材料科目。

第七部分 核定扣除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试点纳税人规定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根据文件规定,主要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是:

一、对期初存货做进项税额转出时,应借记存货类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下同)”科目;会计处理记录在办法实施当月账簿。即:

(一)期初库存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原材料—xx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期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半成品)

产成品(产成品)

(库存商品(产成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购入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xx(价税合计)

贷:应付账款(现金、银行存款等)

三、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适用投入产出法的,销售收入实现后即可依据销售数量等计算当月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此数额为发生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同时以红字借记该产品“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二)适用成本法的,销售收入实现后产成品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依据主营业务成本数据等计算当月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同时以红字借记该产品“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即: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与投入产出法类同。即: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红字)

成本法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调整,清算后上一年度少抵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增值税会计处理记录在本年1月份账簿;清算后上一年度多抵的进项税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增值税会计处理记录在收到省局核定标准当月的相关科目。

参照法年度终了后纳税调整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与成本法类同。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处理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记对应产品的“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增值税会计处理记录在耗用月份。

第八部分 核定扣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按月填制《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应按照35号公告所附表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不再按照《实施办法》中所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表样填报。

二、核定扣除有关进项税额项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的填报

(一)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按参照法、成本法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调整,上一年度少抵的进项税额,填写在1月份本栏“税额”栏内。

(二)认证相符的购进农产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本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并计入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三)期初存货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填写在2023年7月附表二“二、进项税额转出”部分的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按参照法、成本法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调整,上一年度多抵的进项税额,填写在本年1月份第17栏内。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九部分 核定扣除后农产品购进凭证的管理

一、核定扣除后农产品购进凭证不具有直接扣税效力

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购进农产品可能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4种购进凭证。实施核定扣除后,农产品购进凭证失去直接扣税功能。

二、 核定扣除不改变对农产品购进凭证的管理

文件以上规定的本质属于税收政策调整范畴;并没有就农产品购进凭证的领购、保管、开具、取得等发票管理做出任何改变。

核定扣除前后,发票管理的规范均为《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核定扣除后,以上发票管理规范并未做出新的变更规定,如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免税农产品,应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这一规定试行核定扣除后没有改变。由于农产品购进发票的管理规定未变,收购免税农产品仍需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取得的购进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需按规定认证,购进农产品必须取得相应发票。

因此,对试点纳税人应取得未取得发票、取得专用发票不按规定认证、应开具未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或者依照买价和扣除率计算对应的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第18篇】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特殊的普通发票如收购农产品普通发票,公路通行费发票等是可以抵扣,其他的普通发票不得抵扣,只有专用发票才能抵扣。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第19篇】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知识图谱

二、分辨进项税抵扣

参照以下标准评定:

(一)人: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方法: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全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或二者兼而有之的才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抵扣凭证:符合抵扣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四)票面:检查一下扣税凭证票面是否符合开具要求,例如:无税收分类编码、发票专用章不规范、备注栏不符合规定、纳税人名称、税号等要素填写不规范等等。

(五)用途:如果上面均符合规定,但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例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

(六)期限:认证、勾选、稽核比对应在规定时间内操作,一定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勾选。

(七)申报:一般纳税人均按规定操作,最后还要看是否按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不得抵扣情形

(一)业务不该抵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具体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1)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凭证不合规

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资格不具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资格而未办理的。

四、可抵扣情形

主要分为凭票抵扣税额和计算抵扣税额,凭票抵扣又分为当期抵扣和分期抵扣,计算抵扣主要是针对收购农产品而言。

(一)凭票抵扣

购进方的进项税额一般由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对应构成。故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是: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未全部取得的,采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进行抵扣。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要当月进行认证或勾选,认证相符或确认勾选的,应在次月申报期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进行“先比对后抵扣”,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应于稽核比对相符的当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目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参见下表:

(二)计算抵扣

1.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

购进方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但可以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具体情形参见下表。

注:特殊情况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除此之外为一般情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2.按比例分次抵扣进项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①抵扣时间:

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2)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4)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第20篇】增值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这一词汇,对于每个财务工作者来说并不陌生。经常有小伙伴来咨询,进项税额转出,申报表要填哪里,怎么填?

今天,小望就通过几个案例,跟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填表说明

进项税额转出的填列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3至23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

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1、办公场所改变用途用于职工福利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9月租入办公楼一层并已支付三个月租金,租期为9月、10月、11月,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增值税额3万元,当月认证抵扣。2023年10月为丰富职工生活,将办公楼改建成健身房。

问题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甲公司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租入的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的,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属于10-11月租金进项税额2万元进行转出。申报增值税时,应将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5栏。

2、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乙企业为提供设计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5月购进复印纸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进项税额1万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2023年7月,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上述复印纸张全部丢失。

问题解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乙企业的情况,属于非正常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6栏。

3、购货方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丙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购置一批器材,当月支付全部货款,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3万元,于当月认证抵扣。2023年6月因器材质量问题取消合作,收到退回货款,并填开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问题解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因此丙企业销售中止而收到退还的货款,应于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当月转出进项税额3万元,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正常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数据网上申报系统会自动体现,纳税人无需手动填写)。

注意哦,若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购买方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4、库存商品转用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一般纳税人丁企业于2023年6月购进了一批水泥用于销售,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16万元,企业已于当期认证抵扣;2023年7月,将该批水泥用于正在修建的办公楼。

问题解析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5号)第五条规定:“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案例中,该批水泥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6万元的40%,即6.4万元,应在申报所属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该笔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通过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四列“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是什么(20篇)

增值税进项税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对应:一般纳税人在同一笔业务中,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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