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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收入计算增值税(14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28 08:10:03 查看人数:2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4篇优质的含税收入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含税收入计算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含税收入计算增值税

【第1篇】含税收入计算增值税

含税价怎么算?含税价是包括税金在内的价。含税价包含的是增值税即零售价,部分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除了增值税也包含了消费税,但不包括价外费用,如包装,装卸费等,销售商开具的普通发票上的金额即为含税价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为不含税价。

含税价是包括税金在内的价。含税价包含的是增值税即零售价,部分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除了增值税也包含了消费税,但不包括价外费用,如包装,装卸费等,销售商开具的普通发票上的金额即为含税价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为不含税价。

含税的单价=不含税的单价*适用税率(1+17%或13%)。

单价是不是含税,要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如果双方订立的合同是不含税价,那么含税价的单价=不含税的单价*适用税率(1+17%或13%)。

如果双方订立的是含税价,那么不含税单价=含税价/适用税率(1+17%或13%)。

含税价怎么算不含价?

不含税价的计算公式:

不含税的价格=含税价/(1+税率)。

含税价是包括税金在内的价。含税价包含的是增值税即零售价,部分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除了增值税也包含了消费税,但不包括价外费用,如包装,装卸费等,销售商开具的普通发票上的金额即为含税价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为不含税价,因为增值税额单独列出一般情况下,零售、销售给小规模、个体纳税人、一并收入的价外款、货物包装押金都是含税价格。

知道含税价和不含税价怎样计算税率?

计算方法如下:

假设知道一种产品的含税价45元,不含税价38.46元,怎样计算出税率?

按照公式计算

税率=税金/不含税价=(45-38.46)/38.46=17%。

所谓含税不含税都是指增值税所说。

增值税税率17%。

不含税价*(1+17%)=含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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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不含税收入什么意思

对于企业来说,只要可以获得收入,一切皆有可能。毕竟,企业有收入还能带来现金流。这样企业还有机会,可以企业实现盈利。但是,企业的收入也是有很多形式。

在这样的情况的下,我们就需要具备各种收入之间相互转换的能力。下面虎虎就来分享一下,含税收入与不含税收入相互转换的方法。

知道含税收入,怎么算不含税收入?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税率)。

对于企业来说,只要知道了含税收入,以及企业相关事务适用的税率,就可以通过这个公式,进行上面两种收入之间的转换。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税一般情况下指的就是增值税。毕竟,在营改增完成以后,企业的经济业务,基本上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也需要企业从消费者手里收取之后,上交国家。当然,纳税人对于了解的不多。这也是为什么,我们普通人作为纳税人,反而没有直接接纳过税收的原因。

不含税收入,才是企业的真收入

企业对外销售的金额就是含税收入,对于企业来说,含税收入并不是企业的真实收入。毕竟企业需要把相关税款上交国家才可以。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只是承担了一个搬运工的作用。当然,企业也能通过现金流获得一定的收益。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件“乐事”。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的不含税收入对于企业来说才是真正意义上面的收入。也才是企业可以随意支配的“真金白银”。

对于企业来说,不含税收入才是企业追求的目标。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依此作为发展的方向,一般企业也能早日实现“财富自由”。

税款也可以当作钱花

对于企业来说,不含税收入固然重要,但是税款有的时候也可以当作企业的现金花。

我们知道企业要是一般纳税人,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要远低于从消费者哪里获得的税款。

当然,出现这样的情况不是说企业偷税漏税了,而是增值税本身就是价外税。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不是企业本身,而是终端的消费者。

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采购时也会支付一部分税款。所以对于企业来说,可以使用自己已经支付的税款来说抵消需要缴纳的税款。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实际的税负其实远要比税款低的多。

比如,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3%,在使用进项抵消以后,最终企业的实际税负大概在2%左右。这也意味着一般纳税人实际的税负要比小规模纳税人的还低。

毕竟,企业自己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可以当作“钱”来花!企业只要可以获得足够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降低自己的税负。

【第3篇】水利基金依据是含税收入

申报水利基金的收入是不是含税收入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水利建设基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应当按照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本文就针对申报水利基金的收入是不是含税收入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申报水利基金的收入是否为含税收入?

答:申报水利基金的收入是不含税收入。

水利基金的收入在计税时指的是不含税收入,不同地区相应的税率也会有所不同。

按照相关规定可得: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所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可以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的会计会计分录怎么做?

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水利基金

贷:应交税费——水利基金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水利基金

贷:银行存款

水利建设基金要如何计算?

答:水利建设基金应当按照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

计算水利建设基金前一定要了解的基本内容:

水利建设基金指的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当地税局规定的申报期限按月或者按季申报。

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以合同总金额按照万分之六计算税金。

以上就是关于申报水利基金的收入是不是含税收入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更新更多有关水利基金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4篇】小规模不含税收入计算

对于企业来说,只要可以获得收入,一切皆有可能。毕竟,企业有收入还能带来现金流。这样的企业还有机会,可以让企业实现盈利。但是,企业的收入也是有很多形式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具备各种收入之间相互转换的能力。下面虎虎就来分享一下,含税收入与不含税收入相互转换的方法。

知道含税价格,怎么计算不含税价格?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税率)。

我们实际购买商品的时候,实际支付的就是含税价格。只要知道了税率,计算不含税价格很简单。

对于企业来说同样如此,只要知道了含税收入,以及企业相关事务适用的税率,就可以通过这个公式,进行上面两种收入之间的转换。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税一般情况下指的就是增值税。毕竟,在营改增完成以后,企业的经济业务,基本上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也需要企业从消费者手里收取之后,上交国家。当然,纳税人对于了解得不多。这也是为什么,我们普通人作为纳税人,反而没有直接接纳过税收的原因。

不含税收入,才是企业的真收入

企业对外销售的金额就是含税收入,对于企业来说,含税收入并不是企业的真实收入。毕竟企业需要把相关税款上交国家才可以。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只是承担了一个搬运工的作用。当然,企业也能通过现金流获得一定的收益。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件“乐事”。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的不含税收入对于企业来说才是真正意义上面的收入。也才是企业可以随意支配的“真金白银”。

对于企业来说,不含税收入才是企业追求的目标。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依此作为发展的方向,一般企业也能早日实现“财富自由”。

税款也可以当作钱花

对于企业来说,不含税收入固然重要,但是税款有的时候也可以当作企业的现金花。

我们知道企业要是一般纳税人,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要远低于从消费者那里获得的税款。

当然,出现这样的情况不是说企业偷税漏税了,而是增值税本身就是价外税。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不是企业本身,而是终端的消费者。

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采购时也会支付一部分税款。所以对于企业来说,可以使用自己已经支付的税款来抵消需要缴纳的税款。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实际的税负其实远要比税款低得多。

比如,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3%,在使用进项抵消以后,最终企业的实际税负大概在2%左右。这也意味着一般纳税人实际的税负要比小规模纳税人的还低。

毕竟,企业自己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可以当作“钱”来花!企业只要可以获得足够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降低自己的税负。

【第5篇】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是含税收入吗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仅需要缴纳各种税,而且也要缴纳各项附加税以及政府基金。而水利建设基金,就是企业需要缴纳众多政府基金当中的一种。

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情况:

1、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这里的销售额指的就是,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这种方法,使用的范围很广。可以说大部分省份,都是以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水利建设基金的。当然,不同的省份具体的税率也是有差别的。

2、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

山东在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时,使用了和其他省份不同的计算方法,即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

咱也不知道,山东的计税依据为啥如此不同!当然,山东这样设计肯定也是有道理的,只不过咱不知道罢了!

水利建设基金的税率是多少?

对于水利建设基金的税率,各地还是有很大的自主性。不同的地方实际征收的税率也是差异巨大。

1、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税率。

水利建设基金在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时候,税率还是很低的。比如说,浙江省水利基金的税率是0.01%;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的税率是0.07%;湖南省水利基金的税率是0.06%等。

从上面的数据我们也能看出,不同省份的税率差距明显。宁夏是浙江的7倍,湖南是浙江的6倍。当然,各地也是结合自己当地的实情,制定的适合自己的税率。

其实,我们只看税率也能发现,这几个省份的税率和他们的经济发展情况成反比。它们三地之间,浙江的经济肯定属于发展最好的地方,湖南次之,而宁夏和其他两地相比,肯定是发展最差的。

2、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的税率。

以山东为例,水利建设基金的税率是1%。而从2023年开始,山东已经不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不仅如此就是在实际征收的时候,山东在水利建设基金方法也是给予了减半征收的优惠。

水利建设基金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企业在实际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时候,需要通过“税金及附加”和“应交税费”进行核算。

例如,虎说财税公司在2023年9月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是1100000。虎说财税公司所在地水利建设基金的税率是0.01%,计税依据为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

虎说财税公司在2023年需要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1100000*0.01%=110。

虎说财税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1、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110

贷: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110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110

贷:银行存款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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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申报个税表含税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3年10月28日经过核查,发现衡阳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违规事实,且相关负责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遂将该公司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列为 d 级纳税人进行管理。

在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该公司核查列出的违法事实我们看到:

1、虚假申报工资,被投诉:该公司有上千条个税app的投诉自己被该公司做了工资申报,并没有获得对应的工资。2018到2023年累计总申报了13,893,973.23元。在2018.8—2019.10月的1年1个月的时间里,累计人工支出2.34亿元。存在非常明显的人工成本虚增现象。

2、收入列支混乱,收入成本勾稽错乱:2023年8月至2023年11月该公司的增值税申报收入2.0288179521亿元,不含税开票金额2.2550935816亿元,而所得税收入仅有449.344437万元。收入数据之间逻辑混乱,难以对应。其中人工成本都有2.34亿,收入成本也出现了倒挂。相关负责人难以作出解释。

3、经营地址虚假:该公司虽然注册在衡阳,却在衡阳没有真实的办公地址,对税务报送的地址也无法提供租赁合同与发票、支付租金凭据等。

4、经营和注册地址虚假混乱,难以说明真实经营地:该公司在广东、广州没有经营场所,所开发票显示业务却主要集中在广东省。

5、资金回流虚开普票:该公司还存在资金回流虚开发票行为。累计增值税普通发票77份价税合计金额达6,531,497.68元

6、接受虚开发票:接受的广东某公司给开具的94497.68元的发票是虚开的。一是广东税务已核实该发票虚开,二是衡阳公司确是以“工资”名义转入个人王某账户,王某却说该笔资金不是工资,是代离职员工报销领取的出差费,但又拿不出自己转账取现支付出去的凭据(解释不清发票与款项关系)。

该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只能说:太乱了……(实际控制人也晕解释不清

该公司的违法事实中,多项都是影响巨大,虚假申报工资金额巨大且引发近人投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7份价税合计金额达653.149768万元。

稽查局将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税务评级降为d级。同时对其虚开发票的行为依据《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二)》认为该公司虚开普票77分金额高达653万已涉嫌违法犯罪,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被评为d级纳税人,会受到的限制:

1.发票领用受限制: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 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最高开票有限额、开票也 限量,金额与数量重新依据企业情况进行核定)

2)普通发票的领用: 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2.出口退税更严格:管理类别降级,退税审查更严格。

3.纳税评估更严谨:纳税登记评估,各项申请资料都将严格审查。

4.监督检查更频繁:属于重点监控对象,会经常被检查监督,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也严格,不再享受最低处罚标准。

5.新办登记受影响:被评为d级纳税人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后续注册其他企业或负责经营的企业会被直接评为d级进行管控。

6.评价结果保留时间长: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该公司为何会被移交公安立案呢?

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除专票意外的发票虚开行为适用刑法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以及相关的解释、通知的规定。

该公司虚开普票77分,金额高达653万。金额远远大于立案追诉的四十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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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土地增值税税依据是含税收入吗

【导读】:土地增值税属于价内税还是价外税?价内税和价外税的问题很多小伙伴都不清楚,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购买价格较为高昂的物品时,是需要缴纳一项税款的,这个税款就是消费税,那么消费税是包含在价格里的,还是额外收取的税款呢?

土地增值税属于价内税还是价外税

1、计入损益类科目即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都是与收入相关的价内税,关键词是和收入相关的价内税,不是所凡是价内税就计入该科目。2、与收入相关的价内税一般包括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与收入无关的价内税如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要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只有在流转税范畴才能区分价内税价外税。流转税含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其中增值税为价外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价内税。价外税由消费者负担,价内税由销售方负担。土地增值税契税属于财产与行为税范畴,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企业负担,契税由购房者负担。

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区别?

在我国,“价外税”主要指的是“增值税”,“价内税”主要是

“消费税”(常见的税),下面以这两个税为例,解释一下“价外税”与“价内税”。

一、价外税

顾名思义,价外税就是在商品价格之外征收的税。就是说,商品先定价,定完价后准备卖的时候,再让你缴税。1979年我国开始试行征收增值税,当时市场经济刚刚兴起,增值税的诞生也是顺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举个例子:老王自己酿了一坛酒,取名“桂花酿”。九月初九这一天,老王就想把这坛酒拿到集上去卖,于是开始琢磨卖个什么价比较好。想了一下,买桂花用了60元钱,自己酿酒的工钱就算30元好了,成本就是90元(60+30)啦,干脆凑个整数卖100元,自己赚10元钱的利润。(这个100元就是商品的定价,成本+利润)。 来到集上,老王摆好摊,把一块写有“100元”的牌子立在旁边,正准备吆喝呢,突然来了1个人……来者非是旁人,正是税务局的小李。小李说:“王叔叔,您是在卖酒啊”,老王疑惑不解,“对啊”,小李说:“您打算卖多少钱?”,老王说:“这不写着了吗,100元”,小李说:“行啊,不过您要缴个税,增值税”。老王说:“交多少?”小李说:“交17块钱吧,不过这17块钱您可以让买酒的人付,您不是卖100元吗,现在别100了,您改成117元不就完了吗”,老王一琢磨,117,交税17,还是剩下100,跟原来一样,还行。于是非常痛快的答应了,将牌子上的100改成117元。 不一会,老王就把酒卖出去了,卖了117元,17元是增值税,自己还是有100元的收入。 这个故事就是价外税的解释,就是说商品的价格都定好了,然后针对定好的价格额外征得税,计算公式就是:含税售价/(1+17%)*17%。一般我们看到的商品价格,除非特别说明不含税,都是含税的。

二、价内税

先听故事,再解释。书接上文。老王卖了117元,很开心,收拾收拾东西,刚准备离开呢,只听背后有人说话了:“等一下老爷子,事情还没完呢”,老王吓一跳,回过头来一瞧,原来是税务局的小赵。“老爷子,您还得交消费税呐”“刚才不是交了增值税了吗?”“这个消费税,是您生产加工这坛酒的时候要交的税,不是您卖酒的时候交。这根增值税是两种税,是针对不同的环节征的。”“要交多少消费税啊?”“当初您定价是100元对吧,就交100x5%=5元钱。就是说,您定价的时候,只考虑成本和利润是不对滴,这个消费税在您酿酒的时候就已经产生了,您定价的时候还要加上消费税5块钱,这样您这100里面,包括成本60元,加工费30元,还有消费税5元,最后利润只有5元,所以它叫做价内税,因为100里面包含5元的消费税啊”。这个故事解释了“价内税”。因为是在生产加工环节产生的,就是在最终定价之前产生的,定价的时候把它算到里面去,所以叫“价内税”。计算公式:售价(不含增值税,含消费税)x消费税率定价是这样的:成本+利润+消费税(售价x消费税率)=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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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土地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的确认

【导读】:因为每一年都会有相关的一些税务改革,一些税金可能会随着改革发生变化。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确定条例是什么?这个问题我们现在就来为你们新手们详细介绍一下的,欢迎阅读!

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确定条例是什么?

答: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

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土地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怎么算?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

按照销售不动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未含税销售额扣除11%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销售全价/(1+11%)

税额=销售全价/(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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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小规模纳税人3万以下免税是含税收入吗

对营改增之后的应税项目,财税2023年36号文附件一第35条,说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含应纳税额。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注意:包括连续12个月销售额累计达到500万就要升级为一般纳税人,这里所指的500万也是不含税。

第二、开专票是否占据免税额度?

月度10万季度30万以内免征,仅限于普票,不开票也算普票收入。只要开了专票就不能免税,免税不专票,专票不免税。在免税标准之内,只要开了专票就视为放弃免税优惠,所以要占用额度,例如季度开了20万普票,15万专票,超过了免税标准,这35万全都需要交税。

第三,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方法是含税销售额/(1+3%),还是含税销售额/(1+1%)?

“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和减按1%征收率征收”是两种减税方式:

假设含税销售额20万,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征收率仍然是3%,不含税销售额就是20/(1+3%),这叫依照3%征收率,然后再减按1%征收,其应纳税额为20/(1+3%)*1%,假设去掉前面依照3%征收率这个短语,只说按1%征收率征收,那就是说征收率降为了1%,销售额就是20/(1+1%),应纳税额为20/(1+1%)*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

【第10篇】房地产土地增值税不含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第11篇】土地增值税含税收入吗

作者 / 吴声 税务律师

对于土地增值税,许多企业界和法律界人士,未必很清楚。在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金融及民间借贷、不良资产处置、房地产项目合作中,一旦涉及到土地增值税,如果不充分考虑,往往会吃大亏!学习、了解土地增值税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实务操作,对于企业投资经营、法律服务,都十分重要。相信这篇文章,会让你获益匪浅!

在房地产开发的各个环节,所缴纳的税费不尽相同。其中在商品房销售环节需缴纳的税费比较多,土地增值税是一个主要税种,对企业来说负担比较重,涉及政策也比较复杂。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明确征税行为和范围;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在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税款预征、税款清算、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搞清楚这些问题,对于正确适用政策,规避税收风险,降低经营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是很有必要的。

土地增值税的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操作中,什么行为和情况需要缴税,什么行为和情况不需要缴税,还需分别判定。

第一, 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即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虽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那么是不是只要无偿赠与就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了呢?

当然不是。

这里的赠与行为是有严格限制的。为了防止纳税人以赠与方式逃避税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明确“赠与”是指以下情况:一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以及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以上这些赠与行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除列举的上述“赠与”以外的赠与行为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只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才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原则上不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据此可以理解为,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如自行转让则是违法行为。

第三,房地产的出租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为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故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四,房地产的交换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与被拆迁户进行房屋调换,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五,合作建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六,房地产抵押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现改为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土地增值税

应税收入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是: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依据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对应的税率。增值额(相当于纯利润)占的比例越高,对应税率越高,交的税越多,税率最高达60%。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从以上公式和税率表可以看出,土地增值额的大小,取决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额和扣除项目金额这两个变量。在营改增前后,税法对这两个变量因素的规定发生了明显变化。

营改增前,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包含营业税。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43号和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注意: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税种。转让房地产既要缴纳增值税,又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这里又分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分别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一)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0%)×10%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需要将含增值税收入换算成不含增值税收入,换算方法为: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转让房地产含税销售额/(1+5%)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征收率为5%。

在实际经营中,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税率为10%;符合条件的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征收率为5%。哪种计税方法更有利于企业就选择哪种。

一般计税方法项目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界定原则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在实际经营中,房地产企业一般都是“一般纳税人”(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如果房地产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则适用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的确定

扣除项目及其金额的确定对于计算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至关重要,一般分为以下六类: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还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三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计入开发成本,可以作为扣除项目。这个新变化必须掌握,对于房地产企业完整准确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进而准确核算土地增值税是十分重要的。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各省市(区)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明确了本省市(区)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并适时动态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先预征后清算的征管模式。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征率

公式中预征率按各市的预征率执行,各市可实行差别化预征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43号)第七条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了统一明确:“ 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转让收入的,应按规定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具备条件或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一)普通住宅为1%;(二)非普通住宅为1.5%;(三)其他类型房地产为2%”。

上面公式中应预缴的增值税如何计算呢?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业增值税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公式为:应预缴的增值税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也就是说,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要分两步计算:第一步,先计算出应预缴的增值税;第二步,再计算出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待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举例说明:2023年5月,某房地产公司当期收到预售房款3000万元,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1%(该项目全部为普通住宅)。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多少呢?

假设该公司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当期应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第一步,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3000÷(1+10%)×3% = 81.82(万元);第二步,应预缴土地增值税=(3000-81.82)×1% = 29.18(万元)。

小贴士:10%为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的增值税税率,3%是增值税的预征率,1%是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读了本文,相信大家会明白,以一块评估价值2亿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借款1.2亿元(6折放款),如果土地取得成本很低,这个贷款项目其实并不安全,因为拍卖后得扣除巨额土地增值税和其他税费后,很可能还不够偿还本金。

【第12篇】土地增值税是含税收入吗

土地出让金计征契税是按不含税吗?

我们先看一下依据,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总结:通过上述文件可以知道,一般情况下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是不含增值税的,免税情况下计征契税时成交价格是不扣减增值税的。

我们再结合一下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增值税情况来分析一下:

出让土地使用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一种情形:正常缴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2023年5月1日到2023年3月31日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从2023年4月1日起税率降为9%。

第二种情形:简易计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种情形: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款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第一条第三十六款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第四种情形:不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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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价外费用是含税收入吗

概述

目前很多经济业务中会涉及违约金、代垫款等费用,这些费用有销售方收取的,也有购买方收取的,我们今天针对销售方取得的费用,判断是否属于自己销售商品的价外费用。今天我们通过政策及案例分析形式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案例/解析

问: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销售高级矿泉水取得含税价款339万元,另收取包装物租金1.13万元,包装物押金2.26万元,包装押金要不要计算到价外费用里?

答:矿泉水的包装物押金是在超过一年或合同逾期时才算到价外费用里的,问题中未逾期,则不属于价外费用。(中税答疑)

【第14篇】不含税收入个税计算

在实务中,有些雇主跟雇员协商后确定为雇员负担全部或部分税款等,也有影视演员出席某些商业活动时,要求主办单位或邀请单位支付的报酬必须是税后金额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当月的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还是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都不能直接以不含税收入来直接计算。

目前,涉及到这方面的规定,没有新的规定,只有时间比较久远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该条规定,虽然目前还未失效,但是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计算,读者需要特别注意,只是原则还可以借鉴。

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额税款

(一)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规定: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依法可税前扣除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

虽然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依然有效,但是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的税率表在目前都是属于已经失效的,但是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还暂时没有颁布类似不含税税率表,所以文件中所列公式中的税率必须换成现在有效的税率。

(二)不含税的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税款计算

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税前扣除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后,如果雇主还是为雇员承担全额税款的话,其计算过程就比较复杂了,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新的计算公式的前,国税发﹝1994﹞89号公式也可以借鉴适用,只是需要在其中的“费用扣除标准”上加上当月可以税前扣除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等;同时,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方程式或者在excel表格中利用函数公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了。

【案例-1】雇主为雇员全额承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税款计算

李某与乙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乙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税后工资20000.00元。假定李某2023年1月可税前扣除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可依法扣除额总计4000元。

问:乙公司2023年1月应该为李某申报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解析】按照国税发﹝1994﹞89号的所附税率表的办法,我们也可以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稍微处理一下,把“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换算为不含税的,如下:表-1

案例中李某税后工资为20000.00元,可税前扣除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可依法扣除额总计4000元,那么李某不含税所得额=20000.00-4000.00-5000.00=11000.00元。

因此,按照我们处理后不含税月税率表可以找到应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按照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给出的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金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20000.00-4000.00-5000.00-0.00)/(1-3%)=11340.21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1340.21×3%=340.21元

检验计算结果:

含税的工资薪金所得=20000+340.21=20340.21元;

应纳税所得额=20340.21-5000-4000=11340.21元;

应纳税额=11340.21×3%-0=340.21元。

建议各位读者,在计算时一定要检验一下您自己计算的结果,确保不出错误。

我们也可以利用解方程来计算,计算结果也会一样的。

为了简洁,此处案例计算的是1月份预扣预缴税额,2月至12月如果同样是雇主承担雇员“工资薪金所得”的全额税款,则需要先计算累计数,然后再倒挤本月的应预扣预缴金额,与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计算步骤是一样的,此处不再赘述。

至于利用excel表格适用函数公式来计算,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试试,也是非常的方便,此处就不再深入。

(三)不含税的劳务报酬所得预缴税款的计算

如果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是税后金额,也需要把收入换算成含个税收入计算税额,不能直接以不含个税金额直接计算。因此,为了计算不含个税的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的税额,我们同样的先需要对含税的税率表处理成不含个税的税率表,见表-2。

【案例-2】支付报酬方承担全额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税款计算

2023年5月,丙公司邀请影视明星范某某出现该公司举行的招商会,与明星经纪人谈妥的出场费是税后金额100万元。

假定出场费的增值税按照3%代扣代缴,附加税费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10%代扣代缴。

问:丙公司应为范某某申报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是多少?

【解析】除财税[2018]164号明确“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可以预缴税款时扣除“附加税费”外,其余的劳务报酬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还未见到类似规定,因此此处不能擅自扣除“附加税费”(年度汇算时可扣除)。

由于税后金额高达100万,适用税率为最高档的40%,速算扣除数为7000。

我们范某某包含增值税的含税收入为a,则有:

不含增值税收入:a/1.03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a×3%×1.1/1.03

a- a×3%×1.1/1.03 -((a/1.03)×(1-20%)×40%-7000.00)=1000000

解方程式得出:a= 1,510,768.09元

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1,510,768.09×3%/(1+3%)= 44,002.95元;

应代扣代缴的附加税费= 44,002.95 ×10%= 4,400.30元

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510,768.09/(1+3%))×(1-20%)×40%-7000.00= 462,364.84元

上述计算过程,可以通过结果按照税法规定进行验算其正确性。

说明:

1. 由于案例中支付方不但承担了个人所得税,还承担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就不能简单的直接套用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给出的公式,而只能通过解方程式等方法计算。

2.由于范某某仅此丙公司一笔的收入已经满足必须进行汇算清缴的情形,那么范某某在汇算清缴时也必须将“劳务报酬所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

(四)不含税年终奖税款的计算

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时,也可以不并入,如果选择并入的话,请参看前述的“不含的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税款计算”,此处分析不并入综合所得时的税款计算。

按照财税﹝2018﹞164号规定,在选择不并入的情况下,应先将奖金除以12,然后以得到的商数去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然后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同样,我们也可以对月度税率表经过处理变形为不含税的,如表-3:

有了这张不含税的税率表,无论是我们采用公式法还是解方程来计算,都会变得非常的方便。

【案例-3】不含税年终奖不并入综合所得的税款计算

假如钱某由于在2023年度给公司拉来一个大单,为公司立下了重大功勋,老板特批年终时给予20万元的现金奖励,而且由公司承担个人所得税。钱某综合考虑,觉得还是不并入综合所得比较划算,因此选择不并入的计税方式。

问题:对于钱某的奖励,该公司应该为其申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通过在表2-6-3中找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可以找到不含税20万元时,对应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

因此,我们可以假设钱某年终奖含税金额为b,则有方程式:

b-(b×20%-1410)=200000.00

解方程,可以得出:b=248237.50元。

应纳税额=248237.50×20%-1410=48237.50元。

同样,也可以利用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依法可税前扣除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只是,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就没有“依法可税前扣除额”了。

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410)/(1-20%)=248237.50元

两种计算结果一样,同样也可以在excel表格中使用函数公式计算。

二、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国税发﹝1996﹞199号)规定: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税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说明:根据新个税法,“费用扣除标准”应改为“可以依法税前扣除额”。

【案例-4】雇主为雇员承担定额税款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a公司为员工刘某每月定额负担200元的个人所得税。2023年1月刘某工资为18000元。

假定刘某在该月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可依法扣除合计为5000元。

问:2 019年1月a公司为刘某申报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解析】应纳税所得额=18000.00+200.00-(5000.00+5000.00)=8200.00

应预扣预缴税额=8200.00×3%=246.00元

刘某还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246-200=46.00元

因此,a公司应该为刘某申报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246.00元,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为18200.00元。

同样的原因,如果雇主承担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定额税款涉及多个月份的,也需要先计算累计数。

如果是“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支付报酬方也是定额承担部分税款,也可以比照上面的方式进行计算。

三、雇主为雇员按比例负担部分税款

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应将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四条法规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二项分别乘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款。

即: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依法可税前扣除额-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案例-4】雇主为雇员按比例承担部分税款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b公司与员工王某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为其承担30%的个人所得税。2023年1月王某取得工资收入18000.00元,其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等合计假定为4000.00元。

问:b公司应为王某申报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解析】根据王某的收入以及可扣除项金额,可以判定应适用的税率为3%,适用税率为0.

应纳税所得额=﹝18000.00-(5000.00+4000.00)-0×30%﹞÷(1-3%×30%)=9081.74元

预扣预缴税额=9081.74×3%-0=272.45元

其中,单位承担30%税款为81.74元,个人承担70%税款为190.71元。

同样的,对于负担部分比例的税款计算,也可以采用解方程或在excel中使用函数公式进行。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 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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