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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含税收入吗(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7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土地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土地增值税是含税收入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土地增值税是含税收入吗

【第1篇】土地增值税是含税收入吗

土地出让金计征契税是按不含税吗?

我们先看一下依据,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总结:通过上述文件可以知道,一般情况下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是不含增值税的,免税情况下计征契税时成交价格是不扣减增值税的。

我们再结合一下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增值税情况来分析一下:

出让土地使用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一种情形:正常缴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2023年5月1日到2023年3月31日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从2023年4月1日起税率降为9%。

第二种情形:简易计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种情形: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款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第一条第三十六款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第四种情形:不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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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二手房土地增值税

房屋买卖也是属于商品交易行为中的一种,所以买房子也是需要交纳税费的。不过由于每个购房者的情况不同,选择的房屋也不同,因此税费的缴纳情况也是有所差异的。上期我们说到了关于新房需要缴纳的一些税费,那今天质量之声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关于购买二手房需要缴纳的税费。

1、契税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因此,契税应由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缴纳,且税率等政策对商品房、二手房“一视同仁”。

普通住宅1.5%,商业或公寓为4%;住宅类房屋标准按房款总价的3%或1.5%或1%交纳,不过具体比例还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已经房屋具体情况与购房者是否是首次购房等因素来确定。

2、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一般来说为总房款的5.55%(一般买方承担,如果是卖方唯一一套房子,且居住五年以上没有此税)。

3、个人所得税

一般住房由取房款的百分之一。非住宅类收取百分之一点五。由法院拍卖的房子是收取房款的百分之三。

4、印花税:由买卖双方共同支付,各支付房款的百分之零点零五。

5、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由登记处代征。一般房子房产证满两年免征,未满两年征收百分之五。酒店,办公楼,商铺征收百分之十。法拍房末满两年也免征。

6、登记费。一般住宅登记费80元,商铺,非住宅登记费550元。

7、房地产交易手续费。费用不多,由买卖双方共同支付。

以上就是购买二手房需要缴纳的一些税费,二手房的即买即住的优势以及如今快节奏的生活环境,使得不少家庭倾向于购买二手房,但购买二手房需要注意的事项相比新房可能会更“麻烦”一些,因此,大家在购房前一定要充分了解关于二手房。关注质量之声,带你了解更多的购房小知识!

(来源:综合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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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二手商铺土地增值税

幸福里百科词条:商铺是专门用来进行商品交易实现产品市场流通的场所,商业中心都离不开大大小小的商铺,商铺买卖双方在进行交易的时候也要缴纳好相应的税费,那么商铺买卖需要交哪些税费?

一、门面房需要交哪些税费

买家支付:

1、房地产交易手续费:5元/平方米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为11元/平方米.

2、房屋登记费:550元/本(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3、权证印花税:5元/本。

4、印花税:0.05%

5、契税:交易价(或评估价)3%。

卖家支付:

1、卖家出售的时候,商铺不论年限,都要交纳以下几种税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3元/平方米。

2、印花税:房屋产价的0.05%。

3、土地增值税:可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转让收入-上手发票价(每年加计5%)-有关税金]适用税率。不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转让收入-转让收入90%)30%。

4、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为(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核定征收为转让收入7.5%20%。

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相当于个人净收入。

5、营业税及附加税:可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为(转让收入-上手发票价)5.5%。不能提供上手发票的,为转让收入5.5%;税费为差额的5.56%。

6、土地出让金:商业用途用房,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5%计收;商业路线价区段路的商业临街宗地,加收路线价的10%;办公用途用房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0%计收。

7、土地出让金契税:按本次征收土地出让金价款的3%征收。

二、二手门面房的交易税费怎么算

因为一手商铺很多在开盘时即被预定,因此很多人选择购买二手门面,二手门面只要对方产权清晰就没问题,且一般来说二手门面周边客流更成熟。但如果贷款的话,二手门面也属于商业地产,因此相对住宅来说首付要高一些,最少要五成或以上。最重要的是二手门面涉及到交易税费,需要按以下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1)增值税:非住宅类房产缴纳税率5.55%,由卖方缴纳。

(2)个人所得税:非住宅类房产缴纳个人所得税为税率交易总额1%或两次交易差的20%,由卖方缴纳。

(3)印花税:税率1%,买卖双方各半,不过至今国家暂免征收。

(4)契税:非普通住宅或者是非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3%,由买方缴纳。

(5)测绘费:1.36元/平米,总额=1.36元/平米*实际测绘面积。

(6)二手房交易手续费总额:非住宅10元/平米*实际测绘面积。

(7)登记费:工本费80元,共有权证:20元。

注: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综合整理 具体政策以各地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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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分步计算法,一种是速算扣除法。现实中,由于分步计算法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比较繁琐,企业一般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那么,土地增值税是如何计算的?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缴纳的行为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是纳税人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的,即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乘以速算扣除数系数计算出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中,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计算,主要涉及应税收入、扣除项目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具体计算方法为: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时,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时,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时,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时,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比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商品房两栋,取得收入总额2500万元,应扣除的购买土地金额、开发成本金额、开发费用金额、相关的税金和其他扣除金额合计1100万元。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确认应税收入2500万元

(2)确认扣除项目金额1100万元

(3)计算增值额:2500万元—1100万元=1400万元

(4)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1400万元/1100万元=127%

(5)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1400万元*50%-1100万元*15%=535万元。

从该例子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是按照先确认应税收入,再确认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以及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比率,最后计算出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另外,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需要强调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存在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我们知道,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并不是直接对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征税,而是要对收入额减除规定的各项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征税。税法准予从转让收入中减除的扣除项目包括如下几项:

一是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二是房地产实际发生的开发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除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等。

三是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四是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即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五是其他扣除。

六是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总之,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分步计算法,一种是速算扣除法。现实中,由于分步计算法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比较繁琐,企业一般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主要涉及应税收入、扣除项目和增值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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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6日

【第5篇】土地增值税清算审计

在税负问题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在于土地增值税,在很大一段时间以来业内人士普遍比较重视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的财税处理工作。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开发项目价格的日益提高,地方政府主体税的一个重要来源就在于土地增值税。但是,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诸如税种税率高等,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缴纳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极易面临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此就必须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清算措施,力求能够做好财税处理工作。

土地增值税主要指个人或单位在有偿性的转让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获取一定增殖性收入时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征收土地增值税,除了可以帮助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和促进各方面事业协调发展之外,还能够站在宏观角度上来帮助国家强化调控房地产企业、交易市场,以此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规范,还能够实现对土地炒买炒卖的有效抑制。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通常多采用两种方式,其中查账征收是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采用的主要形式,核定征收只用于特殊情况下。

01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方法

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包括两个环节,即预征与清算。若项目转让所获得的收入与清算条件不符,则需要对土地增值税进行预征,待项目完工以后需再次清算那些符合条件的项目,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之所以采取这种处理方式的原因就在于,很难准确计算项目竣工之前的成本,若不具备结算依据则无法准确地开展预算工作。待项目完工后,若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相符,则为了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就需要严格根据相关规定、条例,完成纳税申请表的填写工作,并提供一定信息资料给主管部门,从而能够实现对应纳税税额的准确结算。具体清算流程主要表现为清算准备、计算收入总额、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应纳税额、审计鉴证与申请清算。

02土地增值税清算财税处理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合理选择分摊方法

根据现行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可知,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主体,在分期项目开发、同期开发多个项目或开发同一项目中通常会涉及各种类型的房地产项目,为更加科学、合理的分配对象就需要严格按照实际收益情况,科学的分摊共同成本费用。当前,高层系数法、预算造价法、专属归集法、建筑面积法、投影面积法等都是比较常用的成本分摊方法。工作人员站在理论角度上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灵活的选用相应的方法,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基于土地增值税税收的特殊性,有限制成本分摊方法时常会出现在清算环节中,以此可以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成本分摊的方法来出现操纵避税的情况。另外,不管选择哪一种分摊方式,都需要对普通住宅项目20%增值额临界点问题进行充分考虑,以此才能尽量获取一定免税政策优惠,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断降低税负压力,从而能够促进预期经济收益的显著提高。

(二)清算时间的科学安排

为更加科学、合理的那篇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主管税务机关有必要严格按照现行国税法等文件中的清算要求,对整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进度、交付计划安排等进行充分考虑,尽量保证当期有利润弥补。与此同时,一定要确定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在当前年度入库还是在所得税次年汇算清缴之前入库,确定这一问题可以落实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在所得税费前就进行必要的抵扣处理。总之,只有科学的安排清算时间,才能方案之在预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情况无法在以后年度来有效弥补多交所得税。

03房开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财税处理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在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过程中主要涉及预缴、结算收入、清算这三个环节。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相关规定:基于实际利润分季或分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预售方式所取得的预售收入都有必要根据相关规定的预计利润率,采用分季或分月的方式将利润额准确地计算下来,在计入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预缴,待完成项目后需根据实际利润做出相应的调整。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金查账征收的方式来缴纳土地增值税,可以分两个阶段来处理土地增值税,即预征、清算。若项目与清算条件前转让的项目所得收入不符,则有必要先完成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待项目完工且与清算条件相符以后,才能再次清算并严格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

(二)清算程序

1.清算准备

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就在于利用税收杠杆的作用来科学的优化配置社会资源,以此能够有效抑制商品房房价上涨的情况,最终能够科学的调节、平衡整个房地产市场,从而能够为房地产产业的健康、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若实际清算工作消耗的时间比较多,则为了选择一种最为恰当的清算方法就需要结合四季情况,重视原始资料、相关凭证的合理审查,从而能够创造一个良好条件来更好地开展后续清算工作。

2.项目成本、收入细节的详细清算

在清算收入时需要对钱币、实物或货物收入进行密切留意,在清算项目中纳入该土地及其上的全部附属建筑物收入。同时,由于成本清算、审核极具复杂性,要求必须做到严格把关、仔细核对。诸如:所具备的拆迁合同、建筑承包合同、政府批文和签字花名册等是否真实、详细;在计算验收成本时所具备的发票证明是否完整、成本造价问题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成本中需要纳入交易费、预售证评估费,方便及时更改到销售费用,防止因为承受偷税漏税问题而追究一定法律责任。

3.明确区分划分清算项目

理清增值的一个重要依据就在于如何划分房地产开发清算项目,以此能够准确地计算增值税。当前,有三种比较常见的源清算方式,若是一次性开发完成项目就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清算项目;若房地产项目为分期开发,则可以单独的清算每个分开的期课;若房地产工程分用途进行开发,则可以按照用途差异性单项开发或单位开发项目负责清算。

4.计算清算项目收入总额

针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的产品,并非全部都能够销售,一些产品用于各个方面,诸如职工奖励、福利、分配给股东与投资人、对外投资等,部分产品即使可以销售但是并非都能销售出去。为此,在清算截止日期时有必要对整体情况进行充分掌握,对房源整体结构与分布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才能准确的开展清算工作。

5.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应纳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清算正在出售的新建房与配套设施时,为确定应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就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第一,确定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新建房屋与建筑物时可以扣除五个项目,即房地产开发成本与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涉及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等。第二,增值额计算: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第三,计算增值率与确定税率:增值额-扣除项目的金额=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以此可以提供穗一定依据来更好地确定适用税率。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使用超率累进税率的方式,具体税率的计算有必要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表。第四,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严格按照适用税率。

6.计算应纳税额

实际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时一般可以采取两种计算方法。第一,按照具体核算项目,先整体完成增值额、增值率的计算,将相应税率确定下来,然后根据面积对增值额进行分别核算。第二,在区分项目时需要严格根据面积进行,将增值额、增值率分别计算出来,然后再将所适用的税率确定下来,完成增值税的计算工作。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鉴定报告》,税务中介机构有必要严格根据税务机关所规定的格式来审核、鉴定清算项目,并出具一定审核鉴证报告,而主管税务机关有必要对其格式的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具有正确的逻辑关系、齐全的内容。

7.土地增值税的申请清算

通常,清算主要包括两种,即“自行清算”“要求清算”。其中“自行清算”主要指纳税人在各种清算资料、鉴定报告准备好的基础上严格根据既定时间、要求主动开展清算工作。而“要求清算”则是在收到纳税机关所发出的书面通知时,纳税人需根据各项规定开展清算操作,若不通知则不得进行清算。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改革进程的日益加快,房地产行业建设规模较之前相比获得显著扩大,但是站在房地产企业的角度上,在增加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相应的也增加了税负成本,若这时处理不科学、不合理,则极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效益水平的提升造成直接影响。当前,政府部门为更好地调节与控制房地产其余的开发行为,多会运用土地增值税的方式,以此能够帮助房地产企业更好的控制经济收益。总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必须对清算程序、清算单位、清算条件、相关注意事项等逐一明确下来,在此基础上准备好各项清算资料,从而才能准确的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作者:梁晨

【第6篇】土地增值税文件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地下车库,产权归属有哪几种形式?不同产权归属形式下,地下车库土地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目前,我国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没有专门性的法律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地下车库,其产权归属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产权归属开发商。地下车库单独计价,不用作为公建分摊成本,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地下车库,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应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种形式,产权归属全体业主。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车库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业主,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该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实务中所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第三种形式,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开发商也无权出售。一般说来,地下人防车位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房地产公司不能销售人防车位的所有权,而只能采取转让人防车位永久使用权(下称“出租人防车位”)的方式取得收入。

地下车库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涉税处理的难点,下面对房企开发的地下车库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分六种情况进行阐述。

第一,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地下车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地下车库,不属于发生转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第二,房地产企业出租地下车位

同样,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只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因为没有发生使用权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名为租赁实为出售地下车库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也就是说,法律只能保护车库拥有20年的租赁使用权,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名租赁实销售车位,其实质是永久转让车位使用权,即通常所说的销售地下车库。房地产企业将地下车库租赁给客户,与客户签订租赁协议,协议规定客户预付租金,使用车库20年后,车库归客户所有。这种业务名义上虽是租赁,但其性质与销售已无实质区别。因此,这种租赁应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四,房企出租地下人防车位

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住宅商品房,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要修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异地人防工程建设费。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选择修建人防工程—— —地下人防车位。

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23年2月11日在官方网站上对地下车位销售问题作出过答复:“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第五,房地产企业销售地下车库

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其取得的销售收入应缴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车库的行为,无论其将来在民事法律上如何处理,在该行为发生时,应当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价之外另立名目向购房者加收房款,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视同向购房人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所购房屋的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单独办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车库、储藏间等辅房及停车位、地下停车场所,按其他类型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售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减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的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六,产权归属全体业主。

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车库成本费用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业主,向业主销售房屋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车库的成本费用也可从中扣除。

【第7篇】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常见的一般有4种情况:

1.房开企业新房销售

2.其他企业新房销售(非房开企业)

3.存量房销售

4.只卖地

【存量房.销售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程序】

1.不含税转让收入的金额=?

2.扣除项目合计=?

3.计算增值额=?

不含税转让收入的金额-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

4.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5.查适用的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6.土地增值税税额

=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具体解析】

一.不含税转让收入的金额=?

(1)简易计税:含税收入/(1+5%)

(2)一般计税:(含税收入-土地价款)/(1+9%)

二.扣除项目

(一)评估法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支付凭据的,不允许扣除。

2.评估价格=房地产重新购建价格×成新度折扣率

房地产重新购建价格:是指假设在估价时点重新取得全新状况的估价对象的必要支出,或者重新开发全新状况的估价对象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

3.与转让有关的税金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4.评估费

二.扣除项目

(二)发票法

1.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作为地价和评估价。

扣除金额=发票价×(1+5%×年数)

【提示1】发票价:营业税发票所载金额;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提示2】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视为一年。

2.与转让有关的税金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契税

【提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二.扣除项目

(三)核定法

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

【例题】a市某机械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因企业搬迁将原厂房出售,相关资料如下:

(1)该厂房于2004年3月购进,会计账簿记载的该厂房入账的固定资产原价为 1600万元,账面净值320万元。搬迁过程中该厂房购进发票丢失,该厂提供的当年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记载契税的计税金额为1560万元,缴纳契税46.8万元。

(2)转让厂房取得含税收入3100万元。该机械厂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转让厂房时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为3800万元,该厂房四成新。

(相关资料:不考虑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机械厂转让厂房应缴纳增值税

此项目为2023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3100-1560)÷(1+5%)×5% =73.33(万元)。

(2)该机械厂转让厂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转让环节的税金为

=73.33×(7%+3%)=7.33(万元)。

(3)土地增值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3800×40%=1520(万元)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1520+7.33=1527.33(万)

(4)转让厂房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3100-73.33-1527.33=1499.34(万)

增值率=1499.34/1527.33×100%=98.17%

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缴纳土地增值税

=1499.34×40%-1527.33×5%=523.37(万)

【例题】2023年3月,某公司销售自用办公楼,不能取得评估价格,该公司提供的购房发票所载购房款为1200万元,购买日期为2023年1月1日。允许扣除的购入及转让环节相关税费80万元。该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万元。

『解析』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该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1200×(1+10×5%)+80

=1880(万元)

以上仅仅是个人观点和整理!

若涉及新的政策,新的做法,欢迎讨论分享!共同进步!

(需要电子资料,请您私聊,免费提供!免费共享)

【第8篇】土地增值税的印花税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地价款中不包含印花税。

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属于管理费用,全部费用合并一起在房地产费用中按比例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或10%扣除),其他纳税人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土地出让合同的印花税可以入成本吗?

计入管理费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十二条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6403营业税金及附加规定,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企业交纳印花税的会计处理,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企业上交的印花税税额或购买的印花税票数额较小,可以直接列入管理费用。上交印花税或购买印花税票时,借记“管理费用-印花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2、如果企业上交的印花税税额较大,先记入待摊费用,然后再转入管理费用。上交印花税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印花税时,借记“管理费用一印花税”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土地出让金如何征收印花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从2006年12月27日起,纳税人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照万分之五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都知道本文主要围绕土地成本包含印花税吗、土地出让合同的印花税可以入成本吗、土地出让金如何征收印花税这几个问题为大家做了分析,小编最后告诉大家,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地价款中不包含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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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对于土地征税的历史已经很悠久了,特别是在工商业不发达的古代。当然,在现代社会,土地的重要性更是提升了很多层次。对于土地的涉税问题,我们作为普通的上班族,也是需要了解一下的。毕竟, 土地增值税对于我们关心的房价,还是有影响的。

土地增值税税率及速算扣除数是多少?

土地增值税税率为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来说,土地增值税四级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如下:

通过这个表格我们也能发现,土地增值税最低的税率只有30%,而最高的税率达到了60%。当然,土地增值税和增值额有直接的关系。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土地增值额未超过50%时,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最低是30%。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增值额×30%。

2、当土地增值额超过50%,但未超过100%时,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40%。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当土地增值额超过100%,但未超过200%时,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50%。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当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时,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60%。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税率的决定对象,就是增值税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而在具体计算时,速算扣除系数乘以的也是扣除项目金额,而不是增值税额。对于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的。当然,你要不是房地产相关行业的从业者,您知道这回事就行了。

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主要意义与作用是什么?

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主要意义肯定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毕竟现在一个地方的财政收入主要就是依靠出售土地而获得了。对于房地产公司而言,不仅需要缴纳土地的购买价款,后期出售房子时,也是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

当然,国家在征收土地增值税之前,也增值税过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契税,但是这些税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影响有限。

所以在国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土地增值税。这是开始征收土地增值税,主要的作用就是为了控制房地产的投机行为。通过增加税收的方式,最大程度上控制房地产的炒作也是无奈之举。

当然,基于控制房地产行业的“投机、炒卖”活动,在设计税率时,也是使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即土地增值税越多,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也越多。而且不增值税的可以不征!

【第10篇】土地增值税缴纳

我国的土地基本制度规定,我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或归集体所有;个人或单位无权获得土地所有权;个人或单位征用土地取得的是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1.买卖(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2.抵债(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3.交换(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4.作价入股(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5.合建(在开发房地产时,合建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都属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6.赠予(赠予是用地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移转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7.继承(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时,用地人的死亡会使其继承人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怎么缴纳增值税,都涉及到那些政策,以前一直纠结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税率和征收率各是多少,有哪些税收优惠呢?经过一番梳理和学习,终于弄明白了,下面就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给大家分享分析成果。

一、一般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适用增值税税率为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为11%;随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出台,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进行了调整:2023年5月1日——2023年3月31日期间,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为10%;2023年4月1日起,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为9%。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第一种观点: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二种观点:根据上述财税〔2016〕47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财税〔2016〕36号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认定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

从各省的问题答复来看,大多是按照第一种观点进行答复的,个人也认可第一种观点,更有利于纳税人。

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情况可以减免增值税或不征收增值税?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1.第一条第(三十五)款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第一条第(三十六)款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5号)

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11篇】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行业是个大税种,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只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大税种,可是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有三个大税种:即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可以这么说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企业来说的税负比重远远高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可以达到60%,已经到了和很多西方国家的遗产税那么高了。 因此对于很多房地产企业来说,在刚刚开始拿地阶段就要进行纳税筹划,不然三个大税种一起就会让房地产企业不要说赚钱,可能最后一做汇算清缴是倒亏了钱,而且房地产企业从拿地到施工到建好销售房子,这样一个大周期下来没有6年都要有至少4年了,加上运营成本,税等等支出,前期没有很好的税收筹划,真的会倒贴很多钱。 工作过程中发现很多房地产企业的财务,对土地增值税这个税种真的没有很好地掌握到。这里就和大家分享一下什么是土地增值税,以及怎么样理解它是超率累进税率,而不是为超额累进税率。 一、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一般而言,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5项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所以说土地增值税税率最低为30%最高为60%,有个特殊情况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超率累进税率--一共四级1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 率30%,速算扣除系数0%;2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部分的;税 率40%,速算扣除系数5%;3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部分的;税 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4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60%,速算扣除系数35%。

三、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举个例子,a公司是房地产公司开发一个楼盘,楼盘销售收入20亿元,计算土地增值税时5项可扣除项目金额为7亿元(这个7亿元里已经包括了土地出让金和开发成本两项20%的加计扣除额), 那么增值额为13亿元(20亿-13亿),增值率为185.71%(增值额/扣除项目也就是13亿/7亿),也就是在第三级数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那么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那么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 x 50%-扣除项目金额 x 15% 元=13 亿元 x 50%-7亿元 x 15%=6.5亿-1.05亿=5.45亿

土地增值税的基础知识就讲到这里,其实它不难,只要你肯学,肯去理解它的底层逻辑。对于土地增值税还有什么不懂得,欢迎在留言区评论。

【第12篇】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嗨!大家好。上一次老会计闲谈给大家介绍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与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今天,老会计闲谈继续介绍“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与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

应付职工薪酬

该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该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为负债类科目,贷方登记已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的数额,借方登记实际发放职工薪酬的数额,包括扣还的款项等,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的结余。

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1,支付职工薪酬

1--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1--2,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

贷: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1--3,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1--4,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1--5,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1--6,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2,计提或分配职工薪酬

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2--1,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2--2,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3,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4,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2--5,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该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该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为负债类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数额,借方登记实际交纳的税费等,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1,应交增值税

1--1,企业采购物资,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原分录红字冲回。

1--2,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发生的销售退回,原分录红字冲回。

1--3,企业交纳的增值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2--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2,交纳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3,应交所得税

3--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2,交纳的所得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应交土地增值税

4--1,企业计算应交的土地增值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4--2.交纳的土地增值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5,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5--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6,应交个人所得税

6--1,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6--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7,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

7--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7--2,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

该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该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为负债类科目,贷方登记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方登记偿还或转销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其他应付款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好了,这次就介绍到这里,下次再继续介绍其他会计科目的正确使用和账务处理。

再见!

【第13篇】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

房地产企业会计重点关注这个问题:地下车位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下面我们来看相关政策:

国税发[2009]31号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国税发[2006]187号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国税发[2006]187号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清算案例分析>

我公司一项目正在搞土地增值税清算,《商品房买卖合同》里有一条签的是“地下室(属人防设施)配电、供水房设施归出卖人”,现税务局提了一个问题:这部分成本不能结转,我司已向税务局说明这是笔误,而且“地下室(属人防设施)配电、供水房设施”开发商又得不到,成本必须结转,但税务局要求我们把客户和房管局的合同收回重签,我司根本做不到,税务局提的有依据吗?

『正确答案』国税发〔2006〕18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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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从预售开始到清算日已经出售的房地产均应参加清算。

(三)清算后剩余房产的销售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好了,今天的问题学完了,您是否有所收获呢?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下方留言。更多土增实务问题,穗友们也可以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公众号,持续学习、提升!

下期我们学习“土地增值税可否补计成本进行二次清算”,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见!

【第15篇】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一)项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发布)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凡是完成项目全部转让行为的,即符合文件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均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即企业要根据政策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

在实务中,各地对应进行清算的“竣工”条件等进行了一定的细化规范。举例如下:

1.北京市规定。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竣工,是指除土地开发外,纳税人建造、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项目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竣工(完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纳税人开始办理开发项目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项目开始投入使用。

(3)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2.天津市规定。

《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4号文件发布)第九条规定,“全部竣工”和“已竣工验收”是指除土地开发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3.安徽省规定。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十九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所称“竣工,是指除土地开发外,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开始交付购买方;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4.西安市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西地税发〔2010〕235号)第九条规定:“《规程》第九条(一)款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是指所有开发产品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全部销售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已开具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项目。对开发产品虽未销售但已发生自用、出租、出借等情形,在统计口径上视同已完成销售,但对未发生产权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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