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
税局发布有关增值税政策新公告!为了更好的理解新政,本文以问答形式对二手车有关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
一、两部门发文明确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昨日发布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文件规定,为促进汽车消费,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15个问题理清二手车交易涉税问题
为了更好的理解新政,以15个问答对二手车有关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
1、什么是二手车?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2、什么是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3、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哪些?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4、二手车经营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包括下列内容: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5、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应如何开具发票和交税?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减按2%。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3号公告)规定,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举个例子,甲公司是一家从事二手车代理销售业务的二手车经销企业,甲公司的经营模式分两种,第一种:收购二手车时不办理过户登记,销售时该二手车直接从卖方过户到买方,由卖方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甲公司不预付货款,按买方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与卖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甲公司不属于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需要注意的是,满足代销条件时甲公司虽不缴纳销售车辆的增值税,但对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需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二种: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17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6、什么是二手车直接交易?二手车直接交易如何开票?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二手车所有人(除其他个人)按照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现行规定,即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并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方凭发票联(购买方记账凭证)和相关资料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是其他个人销售二手车,凭相关资料直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销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二手车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7、《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及联次是什么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代码编码规则是什么样的?发票的车价合计栏是否包含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车辆价款以外的其他费用?哪几联由开票方留存,哪一联由购车方记帐,哪一联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的时限是多长?
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
分类编码一共12位,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7。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三、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8、二手车发票从何时起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自2023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9、《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谁开具?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要交增值税吗?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或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直接交易、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以及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按国家规定设立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二手车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10、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要交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二手车不交税。
1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要交增值税吗?
要交税,可以分为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
(一)简易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可以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二)一般计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自202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2023年8月1日起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按规定已抵扣过进项税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1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使用过的汽车发票如何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凡按规定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哪些信息?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14、二手车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持哪些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一)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15、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的原则是什么?
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原则,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同时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政策依据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
3.《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3号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以上为二手车直接相关文件)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来源:税务大讲堂、财税第一教室、税台、税务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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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固定资产处理增值税
根据2023年12月22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以下简称90号公告)文件规定,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如何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缴纳增值税金额是按7万元来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1995〕288号)规定:企业出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 三是售价不超过原值。
一般纳税人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时候是由3%减征收到2%的税率进行征收的
【第3篇】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吗
一、固定资产初始计量
总原则:固定资产的成本=直接支出(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和安装成本等)+间接支出(承担的借款资本化利息、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按取得方式划分:
1、外购:
成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关税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分录: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安装完毕后: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2、建造:
(1)自行建造:成本=领用工程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2)出包方式建造:成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需分摊计入的待摊支出
3、投资者投入:
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相关税费(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除外)
重点记忆:
(1)办公楼建造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报废净损失应计入所建造办公楼成本;
(2)对购入后的固定资产进行改造,改造过程中领用本公司原材料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3)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而领用的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计入资产成本;
(4)支付给第三方监理公司的监理费应计入资产成本;
(5)建造期间进行试生产发生的负荷联合试车费用应进入资产成本;建造期间因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导致暂停施工发生的费用应计入资产成本。
二、固定资产折旧
1、折旧范围: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照规定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历史遗留,现已不存在)。
(3)划分为持有代售的固定资产。
2、折旧原则: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3、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法:
年折旧额 =(原价-预计净残值)/ 预计使用年限=原价 x(1-预计净残值/原价) / 预计使用年限
=原价x年折旧率
(2)工作量法: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x (1-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 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x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净值x2/预计使用年限
【提示】采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4)年数总额法:
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x 年折旧率
年折旧率= 尚可使用年限 / 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 x 100%
4、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等
贷:累计折旧
5、复核: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发生变化的,应该进行会计估计变更。
重点记忆:
(1)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暂估价值计提折旧;
(2)自用固定资产转为成本模式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后仍要计提折旧;
(3)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消耗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调整折旧方法后继续计提折旧;
(4)为提升性能进行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停止计提折旧;
(5)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不需要计提折旧;
(6)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已出租厂房不需要计提折旧。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会计处理(属于资本化的)
1、更新改造时(停止折旧)
借:在建工程(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发生改扩建支出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借:营业外支出等
贷:在建工程(被替换部件账面价值)
3、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扣除被替换部门的账面价值)
贷:在建工程
四、固定资产的出售和报废的会计处理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发生的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等
3、出售收入、残料等
借:银行存款、原材料、其他应收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保险赔偿的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5、清理完毕,结转损益
(1)报废:
借:营业外支出(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或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收益)
(2)出售
借:资产处置损益(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或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收益)
五、固定资产清查的会计处理
1、盘盈(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盘亏
借:其他应收款(可收回的保险赔款或过失人赔偿)
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
【第4篇】固定资产增值税
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是怎么计算的,会涉及到哪些公式呢?企业固定资产的处置,是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的。那么到底如何计算呢?
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是怎么计算的?涉及哪些公式?
自2023年1月1日开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应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对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则应当按照根据适用税率对增值税进行征收。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2、对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而言,对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则应当按照4%征收率对增值税进行减半征收。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3、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来说,如果是对 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则征收增值税的时候是按照4%的征收率进行减半征收。
计算公司: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如果是对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金进行销售时,则按照适用税率对增值税进行征收。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4、如果纳税人是对自己使用过的原属于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游艇、摩托车等固定资产进行销售,那么其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的。其增值税是按照简易办法进行减半征收,税率为4%。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固定资产具体指的是什么
固定资产具体指的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其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根据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及使用情况可进行分类,具体包括了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费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不需要的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及土地(单独估价入账)。固定资产发票金额大于付款金额,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5篇】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什么是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是在实际会计处理时,如果政策不熟悉,处理不严谨,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笔者认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 、一般纳税人。
(一)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计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这里一定要注意,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期间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勾选认证抵扣,均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6篇】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如何填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二的8b栏,其他项。
按照填表说明的规定,第8b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其他是个框,什么都往里面装。
今天和大家来看看,这个其他里面到底目前可以装那些进项税进去?
1
过桥、过闸的通行费发票
从2023年1月开始,主流的抵扣凭证应该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了,这个之前说了填写在第1、2栏次。
通行费纸质发票的计算抵扣也给予了适当的过渡期抵扣政策。
其中高速公路的这种通行费发票截止到2023年6月30日过渡期政策就结束了。一、二级高速公路通行费抵扣政策也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此规定源于财税〔2017〕90号文件。
如图:
也就是说,2023年1月1日后开具的纸质通行费发票,只有过桥、过闸费用还能计算抵扣进项税,而计算抵扣后填写在哪里?就是其他栏。
「发票非最新版本,看看就行了」
xx公司的车辆2023年5月取得过桥费用发票200块,2023年6月申报时候价税分离填写到其他栏次。
可抵扣税额=200/(1+5%)*5%
2
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便明确了,旅游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
能抵扣进项税的发票种类也具体明确了,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火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不用说了,应该填写到第1、2栏次去。其他发票都应该填写到8b其他栏次中去,当然同时还要统计总额后同时填写第10栏。
具体如下,xx公司2023年5月取得如下一些发票。
1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这张滴滴的出租车电子发票,我们可以直接按照票面税额53.59进行抵扣。
申报就这样填写:
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这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抵扣的税额
=(670+30)/1.09*0.09=57.80
申报表填写如下:
3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发票票面仅供样式参考」
这张铁路车票,可以抵扣的税额
=263/1.09*0.09=21.72
申报填写如下:
4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那么这张发票可以抵扣的税额=
30/1.03*0.03=0.87
申报填写如下:
3
4月1日后,前期不动产分期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进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里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就需要通过8b这个其他栏次一次性转入。
xx公司,5月申报4月增值税时候申报表,3月所属期的申报表附表五显示还剩余了27961.16的待抵扣进项税,xx公司打算4月所属期一次性转入抵扣。
按照新规定,4月进行这样的账务处理,同时4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这样填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961.16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27961.16
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15号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所以这个余额27961.16,我们就把他填写到8b,实现在当期的抵扣了。
4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本栏“税额”中。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进一步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xx公司,2023年5月购进一房屋,用于职工食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9万元。企业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假定按10年计提折旧,没有残值。2023年5月1日,公司准备把房屋装修后作为办公用房。购进时用于职工福利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改变用途时允许在6月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109-(109÷10)=98.1
不动产净值率=98.1÷109=90%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9×90%=8.1
所以,这8.1万可以在2023年6月抵扣。
【第7篇】出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企业较为常见的业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小规模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二、一般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小贴士】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选择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三)开票规则: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8篇】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企业处置已使用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0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0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0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04
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优惠受理部门是什么?
1、办税服务厅
2、网上办税服务厅
3、自助办税终端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优惠办理条件是什么?
1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提出备案申请
2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3
受理后在线将《税务事项通知书》推送给纳税人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优惠办理报送资料是什么?
电子税务局填写表格,无需附列资料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办理时限是多久?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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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固定资产运费抵扣增值税
导读:购置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有哪些注意事项?按照相关的国家规定,不是所有的增值税专票都可以进行抵扣的。那么我们现在来处理的这个问题的时候,注意的问题,可以看看下文是怎么来规定的吧。
购置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购买固定资产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能抵税,要分情况处理:
1、如果是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置固定资产取得的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进项税额经过认证相符后,可以做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指的是增值税的计算(当然也可以取得运费、海关完税凭证来抵扣款。而购买无形资产取得的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
固定资产60%的税怎么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23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购置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有哪些注意事项?不清楚上文的解答内容是否对你们解答有帮助?
【第10篇】处置固定资产增值税税率
企业处置已使用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第三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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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固定资产出售增值税申报表
【导读】:我们都知道现在企业报税的话都是需要税控工具的,而税控工具又是需要服务费的,这一部分服务费同样的需要我们申报,那增值税税控服务费申报表怎么填呢?接下来小哥就这个问题和大家进一步说明下,希望能帮助大家解答相关疑问.
增值税税控服务费申报表怎么填
主表第23行,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分别填列申报.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23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明确了适用11%税率的货物范围和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本表'货物及劳务'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各项目应分别填写.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上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应税行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
1-1栏本期数是填1576.7;2栏至9栏不用填(如果当月到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填代开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10栏 应纳税额是填47.3;11栏没有,12栏应纳额总计填47.3;13栏主要是当月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因为代开发票预先征收的税款,
如果没有代开发票则不填写,因为这个申报表仅仅是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和主营业务税金不填.14栏同样填47.3,说明本期应交纳47.30元的增值税.本年累计也要填.
以上就是小哥关于增值税税控服务费申报表怎么填的问题所整理的相关内容,大家在填列的时候只要找到主表23行以及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来分别填写,好了,本文就分析完了,大家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继续咨询我哦.
【第12篇】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账务处理
企业取得固定资产通常有外购、自建、出包三种方式。
(1)外购取得
项目
对应处理
初始入账成本
入账成本=买价+相关税费+装卸费+包装费+运输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提示】
①专业人员服务费计入“固定资产”,但员工培训费不计入入账成本,计入管理费用。
②取得固定资产交纳的关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计入入账成本,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不计入入账成本(但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不能抵扣),需要计入入账成本)。
③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分摊总成本。
相关分录
购入:
①无需安装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等
②需安装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等
发生安装相关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2)自建
环节
会计处理
外购工程物资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领用各类物资
领用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领用自产产品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支付人工工资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其他费用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工程物资
(3)出包
出包工程:支付的工程价款通过“在建工程”核算(不通过“预付账款”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单选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2日购入需安装的生产用机器设备一台,支付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万元。安装过程中领用本公司自产产品一批,该批产品成本为5万元,公允价值为8万元。2023年2月22日安装结束,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则该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为()万元。
a、121
b、108
c、105
d、118
【答案】c
【解析】 固定资产安装后的入账金额=100+5=105(万元),安装领用本公司自产产品不需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成本领用即可。
【多选题】下列项目中,应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有( )。
a、固定资产购入时发生的运杂费
b、固定资产安装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材料、工资等费用
c、固定资产日常修理期间发生的修理费
d、固定资产改良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
【答案】abd
【解析】选项abd均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日常修理期间发生的修理费(选项c)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所以不能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13篇】企业将自己产品用于固定资产增值税缴纳
最近的疫期优惠政策给了小规模纳税人更大的优惠,允许征收率从3%降到1%。但这个优惠给企业财务带来了更大的麻烦,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才不会出错呢?
一、征收率1%和3%征收率减按1%征收完全不同
本次的优惠是直接降低征收率,导致出现了一个从未有过的特殊增值税征收率,和以前的征收率不变的增值税减免有所不同。
以前曾经有个有点类似的政策就是企业处置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可选择3%减按2%征收增值税,那个时候的发票开具依然是3%,不过是在纳税申报时少交了1%而已,为什么两种情况处理不同?我的理解就是这次优惠政策是直接将征收率从3%降为1%,而固定资产清理那个政策征收率依然是3%,只是减按2%征收,并不是将征收率直接降到2%,因此按照征收率开票才是正确的选择。
当然,这样开出的发票征收率一栏内填写的也就是1%,而不是3%。
二、企业会计处理的正确姿势
既然征收率已经变成了1%,开票也是直接按照1%征收率开票,自然会计处理也是按照1%进行价税分离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9900.9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99.01元
这种处理要区分于以下两种特殊优惠下的会计处理:
第一种:区别于增值税免征业务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免征业务有很多,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七种免税业务,到后来的营改增2023年36号文规定的四十种免税业务,这一部分由于是直接免征,会计处理不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开票也是应当开具免税发票。
借:银行存款1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元
详细分析可以看看我的另一篇文章《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核算》。
近期疫期出台的诸多免税业务,如疫期重点物资运输收入免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税,最新的湖北区域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都属于这一种情况,直接会计处理中不需要价税分离。
第二种:区别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10万以内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由于每月10万以内免征增值税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这个主体,不是针对具体某种业务,所以处理起来完全不同。需要按照3%征收率先正常做价税分离,然后将免征税款计入损益。
借:银行存款1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9708.74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91.26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91.26元
贷:营业外收入291.26元
减免税情况不同,会计处理不同,最终导致纳税申报表填写也不同,国税总局答疑中颇多案例和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第14篇】固定资产清理时增值税
业务一:关于暂估冲销
2023年12月份购进货物未取得发票,根据入库单暂估入账。
(1)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 1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100万元
(2)当期销售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0万元
(3)2023年5月31日汇缴之前取得发票80万元,先冲销之前暂估
借:库存商品 -1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100万元
(4)根据取得的发票金额据实入账
借:库存商品 80万元
贷:应付账款 80万元
(5)由于去年多暂估导致多转20万元成本
借:库存商品 2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万元
(6)由于去年多暂估导致多转20万元成本导致少缴所得税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万元*25%=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万元
(7)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万元
业务二:关于汇算清缴补交企业所得税
1、计提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元
2、缴纳补缴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元
贷:银行存款 2000元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元
4、若是已经计提了10%的盈余公积,还要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额(如没有计提盈余公积金,不需要做该笔分类)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00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元
业务三:关于固定资产清理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支付清理费用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销售并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若是符合简易计税):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若是不符合简易计税: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计提增值税附加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附加税费
6、若是符合简易计税,企业减按2%征收增值税,1%减免部分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费
7、企业处置固定资产缴纳0.05%印花税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印花税
8、固定资产清理结果转入损益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或者反过来。
资产处置损益主要用来核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资产处置损益是损益类科目,发生处置净损失的,借记“资产处置损益”,如为净收益,则贷记“资产处置损益”。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第15篇】处置固定资产增值税
企业处置已使用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第三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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