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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成本吗(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18 07:35:02 查看人数:5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成本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成本吗

【第1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成本吗

问题1:劳务派遣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问题2:企业从人社部门领取的“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应作何税务处理?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吗?

解答:

一、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从人社部门领取的“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通常不会“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人社部门领取的“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属于政府补助,满足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作为征税收入处理。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说明: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3:单位为员工无偿提供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单位为员工无偿提供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婚庆公司无偿为员工提供婚庆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单位或个体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无偿服务,包括婚庆公司给员工无偿提供婚庆服务,不属于经营活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题4: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没有清理收入有税务风险吗?

企业清理小汽车,该车购入已17年了,车状欠佳,退出经营使用,闲置着,现公司决定将此车赠送他人,清理净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没有清理收入有税务风险吗?

解答:

按照描述,实际上企业将企业资产(汽车)无偿赠送给他人,按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都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对外捐赠,如果不满足公益性捐赠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税务风险

如果捐赠汽车按照固定资产清理没有清理收入处理,没有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以及将损失直接税前扣除,导致企业少缴纳了税金的,税务局检查发现后有权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责令企业改正,补缴税金,并承担滞纳金;企业不配合改正的,还可以处以罚款。

问题5:火车车体投放广告适用税率是多少?

我公司在火车车体发布广告,与对方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对方仅提供火车车体广告位置,我公司自行承担广告的设计,制作及安装费用,对方仅负责广告发布位置的指定,不承担其他费用,现对方向我公司开具税率为6%的广告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税率是否适用正确?还是否应按照动产经营租赁适用13%税率?如税率和税目与实际业务不符,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该合同应按承揽缴纳印花税,还是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解答:

1.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根据描述,以及结合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火车车体投放广告应按照“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3%。

现在对方给您们开具6%的广告发布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属于适用增值税的税目以及税率错误。根据规定,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您们应将错误的发票退还给对方,要求对方按照税法规定开具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印花税问题

合同属于实质上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依照《印花税法》规定,应按照“租赁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

问题6:培训公司老师带队外出游学培训有旅游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老师,培训公司,老师带着报名学生外出一边培训,一边旅游,开回来的旅游费发票该怎么入账合适?另外税前能扣除吗?

解答: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作为培训公司,老师带着报名学生外出一边培训,一边旅游,其旅游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作为“主营业务成本”进行税前扣除。类似的还有旅游公司,旅游公司组织游客出去旅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也应作为“主营业务成本”进行税前扣除。

【第2篇】处置固定资产增值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公司处置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申报表该如何填写呢?

如:一般纳税人a公司处置2023年8月1日以前购入未抵扣进项的汽车,二手车市场评估价值是1,954,711.00元,现按二手车市场评估价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1,954,711.00÷1.03×0.02=37,955.55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文和财税[2014]57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a公司需要到所属的税务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建议办法征收备案的备案”(具体详见图一所示),这样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才可以填写不含税销售收入金额为:1,954,711.00÷1.03=1,897,777.67元。(具体详见图二所示)

2、在增值税申报主表的23栏“应纳税额减征”填写1,954,711.00÷1.03×0.03-1,954,711.00÷1.03×0.02=18,977.77元。增值税申报主表24栏“应纳税额合计”显示需要交纳的增值税额为 37,955.55元。(具体详见图三所示)

3、企业所得税关于固定资产处置,是按“固定资产清理”的净值盈利或亏损,转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图一:

图二:

图三: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第3篇】固定资产清理增值税

在进入今天的主题之前,请允许小编礼貌地问一句:“各位老铁馒头好吃嘛?”天气渐冷,在吃馒头的同时记得给自己加一杯白开水,暖心又暖胃。

聪明的网友开始揣测了,难道今天的主题又与双十一有关???不 阔 能!我们今天不谈双十一,我们来谈谈“618”带来的“奇闻妙事”(会计知识)。

故事发生在2023年的6月18日,某东再次表现强劲,空调和笔记本品类更是表现优异,双双创下最新吉尼斯世界纪录荣誉!顺利拿下荣誉,离不开小鸟集团的“倾囊相助”。

在5月底,小鸟集团的王总就找到采购部的小周:618快来了,咱们公司这次可得趁着优惠采购一批资产,听同事反映,咱们公司的空调性能不太好了呀,你就下来核实一下吧。

小周满带笑意的出了办公室的门,麻溜的叫上部门同事就要把办公室的空调移走,这时刚好碰上接水回来的财务小王。

财务小王:“哟呵,这大动干戈的是干嘛呀?”

采购小周:“这不是得到王总的指令,之前的空调性能不好使了,更换新的空调嘛,我得赶紧挪走给我们部门置换一台新的呀!”(眼神儿示意)

财务小王:“你先且慢,你赶紧把报废的空调型号都罗列出来,我这边可是需要做账的。”(喝了一大口水)

采购小周:(抠了抠脑壳)“原来还要进行账务处理呀,我还以为随便卖个废品就行了嘞。”

那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看看对于‘报废的空调’,是不是和公司的采购小周所说的“卖废品”一样就结束了呢?

案例:小鸟集团有一批空调由于性能等原因决定提前报废,原价为5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45万元,没有计提过减值准备。取得报废残值变价收入2万元,增值税额0.26万元,报废清理过程中发生清理费用0.35万元。(有关收入、支出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1、将报废的空调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5(50-45)

累计折旧45

贷:固定资产50

2、小鸟集团收回残料等变价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2.26(2+0.26)

贷:固定资产清理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26

3、小鸟集团支付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0.35

贷:银行存款0.35

4、结转报废空调发生的净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3.35

贷:固定资产清理3.35

这不做账不知道啊,一做账吓一跳,竟然损失3.35万元了,不知道老板会不会从你的工资里面扣除(邪恶)。虽然但是,绝对不阔能的,就放心大胆的做账吧!等着老板给你们换新空调吧。

这时财务小王的徒弟小张提出了疑问:“师傅,您说这个空调是由于性能原因导致报废的,可要是遭受了人为损坏或者自然灾害毁损导致报废了的又该如何处理呢”?哎,小张思考得很到位嘛,please sit down,接下来就让我们继续学习吧!

企业报废的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敲黑板、划重点):

(☆☆☆☆☆)

由上面可以看出,不管是“正常原因”导致的报废,还是“非正常原因”导致的报废,其实前面的账务处理都是一致的,区别就在于:结转清理净损益时会计科目的运用。

☆☆☆【温馨小提示:对于出售、转让的固定资产,结转清理净损益时通过“资产处置损益”会计科目核算。前面的账务处理当然也是一样的啦~】

聪明的同学已经开始点赞,并默默地收藏了! ! !(眼神儿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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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吗

一、固定资产初始计量

总原则:固定资产的成本=直接支出(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和安装成本等)+间接支出(承担的借款资本化利息、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按取得方式划分:

1、外购:

成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关税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分录: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安装完毕后: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2、建造:

(1)自行建造:成本=领用工程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2)出包方式建造:成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需分摊计入的待摊支出

3、投资者投入:

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相关税费(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除外)

重点记忆:

(1)办公楼建造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报废净损失应计入所建造办公楼成本;

(2)对购入后的固定资产进行改造,改造过程中领用本公司原材料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3)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而领用的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计入资产成本;

(4)支付给第三方监理公司的监理费应计入资产成本;

(5)建造期间进行试生产发生的负荷联合试车费用应进入资产成本;建造期间因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导致暂停施工发生的费用应计入资产成本。

二、固定资产折旧

1、折旧范围: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照规定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历史遗留,现已不存在)。

(3)划分为持有代售的固定资产。

2、折旧原则: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3、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法:

年折旧额 =(原价-预计净残值)/ 预计使用年限=原价 x(1-预计净残值/原价) / 预计使用年限

=原价x年折旧率

(2)工作量法: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x (1-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 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x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净值x2/预计使用年限

【提示】采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4)年数总额法:

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x 年折旧率

年折旧率= 尚可使用年限 / 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 x 100%

4、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等

贷:累计折旧

5、复核: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发生变化的,应该进行会计估计变更。

重点记忆:

(1)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暂估价值计提折旧;

(2)自用固定资产转为成本模式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后仍要计提折旧;

(3)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消耗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调整折旧方法后继续计提折旧;

(4)为提升性能进行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停止计提折旧;

(5)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不需要计提折旧;

(6)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已出租厂房不需要计提折旧。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会计处理(属于资本化的)

1、更新改造时(停止折旧)

借:在建工程(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发生改扩建支出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借:营业外支出等

贷:在建工程(被替换部件账面价值)

3、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扣除被替换部门的账面价值)

贷:在建工程

四、固定资产的出售和报废的会计处理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发生的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等

3、出售收入、残料等

借:银行存款、原材料、其他应收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保险赔偿的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5、清理完毕,结转损益

(1)报废:

借:营业外支出(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收益)

(2)出售

借:资产处置损益(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收益)

五、固定资产清查的会计处理

1、盘盈(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盘亏

借:其他应收款(可收回的保险赔款或过失人赔偿)

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

【第5篇】出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企业较为常见的业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小规模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二、一般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小贴士】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选择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三)开票规则: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6篇】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如何填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二的8b栏,其他项。

按照填表说明的规定,第8b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其他是个框,什么都往里面装。

今天和大家来看看,这个其他里面到底目前可以装那些进项税进去?

1

过桥、过闸的通行费发票

从2023年1月开始,主流的抵扣凭证应该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了,这个之前说了填写在第1、2栏次。

通行费纸质发票的计算抵扣也给予了适当的过渡期抵扣政策。

其中高速公路的这种通行费发票截止到2023年6月30日过渡期政策就结束了。一、二级高速公路通行费抵扣政策也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此规定源于财税〔2017〕90号文件。

如图:

也就是说,2023年1月1日后开具的纸质通行费发票,只有过桥、过闸费用还能计算抵扣进项税,而计算抵扣后填写在哪里?就是其他栏。

「发票非最新版本,看看就行了」

xx公司的车辆2023年5月取得过桥费用发票200块,2023年6月申报时候价税分离填写到其他栏次。

可抵扣税额=200/(1+5%)*5%

2

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便明确了,旅游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

能抵扣进项税的发票种类也具体明确了,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火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不用说了,应该填写到第1、2栏次去。其他发票都应该填写到8b其他栏次中去,当然同时还要统计总额后同时填写第10栏。

具体如下,xx公司2023年5月取得如下一些发票。

1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这张滴滴的出租车电子发票,我们可以直接按照票面税额53.59进行抵扣。

申报就这样填写:

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这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抵扣的税额

=(670+30)/1.09*0.09=57.80

申报表填写如下:

3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发票票面仅供样式参考」

这张铁路车票,可以抵扣的税额

=263/1.09*0.09=21.72

申报填写如下:

4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那么这张发票可以抵扣的税额=

30/1.03*0.03=0.87

申报填写如下:

3

4月1日后,前期不动产分期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进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里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就需要通过8b这个其他栏次一次性转入。

xx公司,5月申报4月增值税时候申报表,3月所属期的申报表附表五显示还剩余了27961.16的待抵扣进项税,xx公司打算4月所属期一次性转入抵扣。

按照新规定,4月进行这样的账务处理,同时4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这样填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961.16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27961.16

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15号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所以这个余额27961.16,我们就把他填写到8b,实现在当期的抵扣了。

4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本栏“税额”中。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进一步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xx公司,2023年5月购进一房屋,用于职工食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9万元。企业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假定按10年计提折旧,没有残值。2023年5月1日,公司准备把房屋装修后作为办公用房。购进时用于职工福利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改变用途时允许在6月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109-(109÷10)=98.1

不动产净值率=98.1÷109=90%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9×90%=8.1

所以,这8.1万可以在2023年6月抵扣。

【第7篇】增值税固定资产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企业较为常见的业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小规模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二、一般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小贴士】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选择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三)开票规则: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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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企业将自己产品用于固定资产增值税缴纳

最近的疫期优惠政策给了小规模纳税人更大的优惠,允许征收率从3%降到1%。但这个优惠给企业财务带来了更大的麻烦,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才不会出错呢?

一、征收率1%和3%征收率减按1%征收完全不同

本次的优惠是直接降低征收率,导致出现了一个从未有过的特殊增值税征收率,和以前的征收率不变的增值税减免有所不同。

以前曾经有个有点类似的政策就是企业处置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可选择3%减按2%征收增值税,那个时候的发票开具依然是3%,不过是在纳税申报时少交了1%而已,为什么两种情况处理不同?我的理解就是这次优惠政策是直接将征收率从3%降为1%,而固定资产清理那个政策征收率依然是3%,只是减按2%征收,并不是将征收率直接降到2%,因此按照征收率开票才是正确的选择。

当然,这样开出的发票征收率一栏内填写的也就是1%,而不是3%。

二、企业会计处理的正确姿势

既然征收率已经变成了1%,开票也是直接按照1%征收率开票,自然会计处理也是按照1%进行价税分离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9900.9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99.01元

这种处理要区分于以下两种特殊优惠下的会计处理:

第一种:区别于增值税免征业务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免征业务有很多,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七种免税业务,到后来的营改增2023年36号文规定的四十种免税业务,这一部分由于是直接免征,会计处理不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开票也是应当开具免税发票。

借:银行存款1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元

详细分析可以看看我的另一篇文章《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核算》。

近期疫期出台的诸多免税业务,如疫期重点物资运输收入免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税,最新的湖北区域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都属于这一种情况,直接会计处理中不需要价税分离。

第二种:区别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10万以内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由于每月10万以内免征增值税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这个主体,不是针对具体某种业务,所以处理起来完全不同。需要按照3%征收率先正常做价税分离,然后将免征税款计入损益。

借:银行存款1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9708.74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91.26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91.26元

贷:营业外收入291.26元

减免税情况不同,会计处理不同,最终导致纳税申报表填写也不同,国税总局答疑中颇多案例和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第9篇】固定资产增值税

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是怎么计算的,会涉及到哪些公式呢?企业固定资产的处置,是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的。那么到底如何计算呢?

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是怎么计算的?涉及哪些公式?

自2023年1月1日开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应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对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则应当按照根据适用税率对增值税进行征收。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2、对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而言,对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则应当按照4%征收率对增值税进行减半征收。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3、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来说,如果是对 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则征收增值税的时候是按照4%的征收率进行减半征收。

计算公司: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如果是对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金进行销售时,则按照适用税率对增值税进行征收。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4、如果纳税人是对自己使用过的原属于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游艇、摩托车等固定资产进行销售,那么其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的。其增值税是按照简易办法进行减半征收,税率为4%。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固定资产具体指的是什么

固定资产具体指的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其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根据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及使用情况可进行分类,具体包括了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费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不需要的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及土地(单独估价入账)。固定资产发票金额大于付款金额,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10篇】固定资产原值包括增值税吗

导读::现在很多固定资产的价值都很高,进项税也是一笔很大的支出,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避税呐?今天会计学堂小编就与大家分享一下支付的税费能不能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呐。

支付的税费能不能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进一步明确:外购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由两部分组成:首先是购买价款,这是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主体构成部分,是指企业通过货币形式,为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直接对价物。其次是支付的相关税费,包括企业为购买固定资产而缴纳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如购买车辆而支付的车辆购置税、签订购买合同而缴纳的印花税等;相关费用,是指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因此,贵公司购买车辆而支付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检测费、运输费等,应归属于汽车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符合上述规定,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对当年发生的车船税、保险费、路桥费,可计入当期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磨损指的是什么?

固定资产的价值是根据它本身的磨损程度逐渐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它的磨损分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两种情况;有形磨损又称物质磨损,是设备或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因自然力影响而引起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上的损失。按其损耗的发生分为两类。ⅰ类有形磨损是指设备在使用中,因磨擦、腐蚀、振动、疲劳等原因造成的设备的损坏和变形。针对ⅰ类有形磨损,应注意在设备使用的同时,降低其磨损速度,减少和消除非正常损耗。要合理使用设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检修。ⅱ类有形磨损是设备在自然力的作用下,造成设备实体锈蚀、风化、老化等的损耗。这类损耗与设备的闲置时间有密切关系。针对ⅱ类有形磨损,应注意加强管理,减少设备闲置时间,做好闲置设备的养护工作。

无形磨损又称精神磨损,是设备或固定资产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引起的贬值。按其产生的具体原因,同样分为两种。ⅰ类无形磨损是由于设备制造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使得具有原技术结构和经济性能的机器设备,再生产费用降低而引起设备贬值。这类磨损不影响其使用性能,也不影响其技术性能。要防止和减少这类损耗,应注意:一,合理购置设备;二,提高设备利用率,充分利用设备;三,合理提取折旧。ⅱ类无形磨损是由于设备制造部门生产出新的、具有更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的设备,使原有设备相对贬值。此类磨损使设备的技术性能相对落后,从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防止和减少这类磨损,应注意对设备加强管理,及时更新改造。

【第11篇】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有废旧的物资需要处置、出售,换取一些回报,在这个过程中是不是从来没有想过会涉及税收风险呢?或者大部分的财务人员,因为企业并不经常发生出售旧物的业务,而不知道如何计算税金,如何进行纳税申报?下面我就来讲一讲。

1、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如果进项税额抵扣了,按现行税率(13%)开具发票,如果进项税额没有抵扣,按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适用2%征收率的,应开具普票,不得开具专票,如放弃此项优惠,可以自行开具或由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置固定资产增值税如何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符合按照3%征收率减按2%计征增值税,填写申报表时: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第11行填写对应的不含税销售额,《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第2、4列以及增值税申报表主表23行填写“不含税金额乘以1 %得出的金额”。

虽然简易征收的实际征收率是2%,但企业只能按照4%的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因此,减免的2%税款部分只能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填列时进行体现。

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中填入按照4%征收率计算的全部税额;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栏中填写按照2%征收率计算的减免的增值税税额,报表会根据钩稽关系21栏--23栏自动计算结果到24栏“应纳税额”一栏中。

注意:1、如果销售的是2023年1年1日以后的应该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填列。2、 如果是销售以前的,应该按4%填列在21行,减征50%填在23行。

【第12篇】转让固定资产增值税

原载于笔者个人公众号“安博士讲财税”。

尽管《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早在2023年就开始实施了,一般来说,对于非流动资产的处置或报废也不算太有难度的核算问题,但实务中出现的核算问题却不在少数。几乎所有的企业都会涉及到固定资产的处置和(或)报废,我们对此问题还是有必要再详细分析一下。

一、实例

下图为甲公司对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报废的会计处理,一共分为三步:

1.将固定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冲减,记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原值和折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2.将拆除费用、残料收入和增值税及附加税,记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其他应付款(拆除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红字)

贷:其他应付款(红字:残料抵减拆除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计提增值税及附加税)

拆除费等计入固定资产清理

3.将固定资产清理净额转入资产处置损益:

借:资产处置损益

贷:固定资产清理

转入资产处置损益

二、对以上案例的解析

上例是甲公司报废固定资产的完整分录,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明确和无争议的会计核算错误是出现了将资产处置损益与营业外收支科目的混淆;

2.存在争议和不同理解的问题是在固定资产清理之时是否应该计提附加税。

以下分别论述:

(一)常见问题之资产处置损益与营业外收支混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实施能够提供进一步的会计报表信息,在本准则实施以前,一项拟出售的资产会和其他打算持续使用的资产不加区别的进行核算、列报和披露。本准则第二章之第十一条明确谈到:企业不应当将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比如甲公司打算近期出售一项主要的设备,甲公司对这项设备的预期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已经发生明显变化,以前是通过使用逐步回收账面价值,现在是通过出售,一次性实现其价值,对于这样的变化,显然在本准则实施之前,报表使用者无法获取相应的信息。

一般来说,一项资产可能会出现三种主要的结果:

1.正常使用到报废或淘汰,无转让价值,只收回残值;

2.使用过程中就提前报废,无转让价值;

3.在可正常使用的阶段,未报废之前对外转让。

以上的前两点都不属于对外转让,也不属于42号准则规范的内容,发生损失的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对于第三点,属于本准则规范的内容,在对外转让时应该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故甲公司报废资产的会计处理是不恰当的。

根据42号准则:如果企业主要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可立即出售;2.出售极可能发生。

实务中通常会出现一些从固定资产清理直接计入到资产处置损益的固定资产转让,而并未先转到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日常的固定资产转让一般金额不大,对企业报表的影响也不大,而且转让很快完成,转让完成与否的结点不在重要的会计报表日,属于一种简化处理,这些情况是可以接受的。

(二)关于固定资产清理时是否计提附加税的分析

固定资产清理时,是否应该在本科目计提和核算附加税的问题,笔者曾在《固定资产处置对应的附加税是否应该在清理时计提》有过一次分析,读者可对比阅读。这个问题反复出现和引起争议,这里还是有必要在深入探讨一下。

42号准则应用指南有以下两段文字:

企业初始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如果其账面价值低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企业不需要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如果账面价值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企业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应当重复确认不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资产和负债按照相关准则规定已经确认的损失。

出售费用是企业发生的可以直接归属于出售资产或处置组的增量费用,出售费用直接由出售引起,并且是企业进行出售所必需的,如果企业不出售资产或处置组,该费用将不会产生。出售费用包括为出售发生的特定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也包括相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等,但不包括财务费用和所得税费用。

以上规范要求实际与其他资产减值测试的原则没有本质的区别,是基于谨慎性的考虑,防止虚增资产,所以要求资产账面价值低于可变性净值的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中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是净收益,需要扣除相关的增量成本费用。

有财务人员,据此凡是涉及到的增值税和附加税都在资产清理时计提,在42号文规范的情况下,实际产生纳税义务的时点与资产转入持有待售的时点通常是不同的,转入持有待售时资产初始入账价值考虑税费是基于谨慎性,基于可变现净值的概念而考虑的增量成本

而日常发生较多的固定资产清理,一般清理活动和转让或报废同步发生,不存在明显的纳税义务与考虑资产减值时的时滞现象,简单说,日常转让固定资产很快完成,未专门计提减值,损失通过资产转让损益直接实现。

如前所述,一般企业对资产实际转让时才确认资产转让损益,并没有通过持有待售科目,这种情况,在实际清理资产时才发生纳税义务,可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计提,有专门的税金及附加科目,也没有必要使用资产处置收益科目。

对于通过持有待售科目的,在实际转让时,根据相关资产转让时涉及到的增值税,在转让当期,发生增值税及附加税纳税义务时,附加税也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即可。

例如,甲公司打算于1年内转让其持有的一台设备,已经与客户达成意向,原值100万,已提折旧10万,净值90万,由于新一代设备的出现,本类旧型号价值下滑较大,预计售价不含增值税税50万,附加税50*13%*10%=0.65,客户自提,无其他费用。

即可变现净值=50-0.65=49.35万,需要计提减值准备90-49.35=40.65万元

借:持有待售资产 49.35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10

借:资产减值准备 40.65

贷:固定资产 100

假设最后只卖了不含税40万

借:银行存款等40*(1+13%)45.2

借:资产处置损益 9.35

贷:持有待售资产 49.3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借:税金及附加(5.2*10%)0.52

贷:应交税费 0.52

三、总结

以上进行了较大篇幅的分析,下边在简要总结一下:

(一)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使用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比较重要的情形下,拟转让资产计入到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最后实现转让后的损益计入到本科目;

2.日常经常发生的,不重要的非流动资产转让,直接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损益结转到本科目。

以上两种情况的共同点是资产是对外转让了,资产有使用价值,不是报废了。

(二)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报废等

由于各种原因,报废了,无转让价值,一般是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支。

(三)附加税的核算:

由于有明确的税金及附加科目,不需要在固定资产清理时,将附加税核算在固定资产清理和资产处置损益等科目中,虽然会计上有处理过程中的相关税费的表述,但笔者的理解是对资产减值测试要尽可能完整的考虑潜在的损失,可能将这个理念用到了固定资产清理时的核算上并不合适。

最后重申一遍,在转让过程中,相关附加税有专门的科目,没理由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最后会冲减或加大资产处置损益的金额,当然前者是计入了税金及附加,后者是营业外收支或资产处置损益,对利润表的影响是一致的,只不过科目的适用不同。

【第13篇】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

一、税法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范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即《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即《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其中,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包括: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即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二、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得抵扣。

《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进项税”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特有概念,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在符合《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允许抵扣。

《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只要这些单位和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了货物,就应该按照17%或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与已纳增值税是否抵扣无关。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既一般纳税人因进口设备等货物而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在符合《增值税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抵扣当期应纳的销项税。

《条例》中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包括:(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无形资产、不动产也可抵扣

什么是无形资产?什么是不动产?国税发[1993]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着作权、转让商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国税发[2005]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一般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规定的项目时,应分别核算,如没有分别核算的,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应对该项目征收增值税。

因维修固定资产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应按照该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抵扣的原则处理,固定资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固定资产和维修材料,其进项说均可在销项税中抵扣。相反,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其进项说均不能在销项税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因增值税应税项目购入设备,该设备安装所发生的土建工程,其水泥等建材产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就没有销项税,因此该农业生产者因生产自产农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2)纳税人经营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由于经营的产品免税,因此因经营该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销售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也就是说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4)一般纳税人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应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图书印刷业务,兼营古旧图书收购,2023年为扩大图书收购购买了一部货车(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确的税务处理应为:如果甲公司将印刷和古旧图书收购分开核算时,古旧图书免税,所以该货车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如果不能分开核算,销售古旧图书就应该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同时根据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该货车的进项税就可以抵扣。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比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10日为住宿员工每人购进了一台电视(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电视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

4、购进的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抵扣进项税,实际上等于少交增值税,非正常损失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国家不应买单,因此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如果没有抵扣就应该将进项税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已经抵扣了进项税,进项税应该转出来。需要指出的是,固定资产的价值采取分期摊销的办法,因此进项税是按原购进时的金额转出,还是按净值转出,新《增值税条例》没有明确,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可以按净值和适用的税率转出。

另外,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是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产品、产成品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现行税法规定该产品耗用的材料进项税应该转出,同理该产品耗用的机器折旧也应该转出。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消费税暂行条例》将小汽车分为乘用车和中型商务用车两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指出:“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从财税(2006)33号文件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购入23座的以下的小汽车,其进项税均不能抵扣,其中9座以下属于乘用车,10-23座属于中型商务用车。

小汽车耗用的油品、维修用的材料,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四、增值税纳税人自制设备使用本企业产品问题

设备的取得方式主要外购和自制两种方式。自制设备的用途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税务结果:

一是自制设备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自制设备成本。

二是自制设备用于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就不是视同自产产品销售行为,比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4日将价值23.4万元自产的五金材料,用于制造本企业生产用机器设备,如果视同销售该批材料销项税为23.4÷(1+17%)×17%=3.4万元,但这3.4万元税可以作为制作设备的进项税抵扣,没有意义。

三是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不动产和开发无形资产的,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资产成本。

五、运输费用的抵扣问题

购入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该资产具有相关关系,因此该运费能否抵扣,关键取决于运输的货物其进项税能否抵扣,如果运输的货物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发生的运费就不能抵扣,反之亦然。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

六、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及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抵扣的前提必须是“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合相关规定,不管何种情况均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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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固定资产不动产增值税

出售固定资产作为经营业务中的非常规业务,不经常发生,但是出售固定资产的税务问题却比较多,一不小心容易发生大的风险,今天就出售固定资产进行分析。

固定资产按新旧分,可以分为全新的固定资产和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全新的固定资产按照正常税务处理即可,本文不赘述,本次主要谈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涉税问题。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又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下边就分别分析。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有形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已经抵扣过增值税的,销售时按照正常销售业务计税,也就是按13%税率计算销项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有形动产),可以选择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形动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自己开具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经抵扣过增值税的不动产,按照9%的税率计算销项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一般纳税人销售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的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出售固定资产的业务确实比较复杂,以上就是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问题的简单分析,小伙伴们弄清楚了吗?

【第15篇】固定资产增值税税率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何观舒:广强律师事务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微信号:kwanshu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那么,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根据纳税人的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分为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根据能否抵扣以及是否抵扣,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1)一般纳税人出售购入时不能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减按2%进行征收。实际交纳的税额等于出售的价格除以1加3%,计算出不含税的销售额,再用不含税的销售额乘以2%。

计税公式为:应纳增值税=售价/(1+3%)*2%

(2)一般纳税人出售购入时可抵扣税款并且已经抵扣了税款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售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固定资产的,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首先,需要把含税的售价换算成不含的售价,然后将不含税的售价乘以2%,得出的结果即为应缴纳的增值税。

计税公式为:应纳增值税==售价/(1+3%)*2%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增值税

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成本吗(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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