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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固定资产(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5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固定资产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固定资产

【第1篇】增值税固定资产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企业较为常见的业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小规模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二、一般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小贴士】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选择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三)开票规则: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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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固定资产增值税

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是怎么计算的,会涉及到哪些公式呢?企业固定资产的处置,是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的。那么到底如何计算呢?

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是怎么计算的?涉及哪些公式?

自2023年1月1日开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应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对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则应当按照根据适用税率对增值税进行征收。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2、对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而言,对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则应当按照4%征收率对增值税进行减半征收。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3、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来说,如果是对 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则征收增值税的时候是按照4%的征收率进行减半征收。

计算公司: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如果是对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金进行销售时,则按照适用税率对增值税进行征收。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4、如果纳税人是对自己使用过的原属于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游艇、摩托车等固定资产进行销售,那么其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的。其增值税是按照简易办法进行减半征收,税率为4%。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固定资产具体指的是什么

固定资产具体指的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其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根据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及使用情况可进行分类,具体包括了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费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不需要的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及土地(单独估价入账)。固定资产发票金额大于付款金额,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3篇】固定资产增值税税率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何观舒:广强律师事务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微信号:kwanshu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那么,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根据纳税人的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分为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根据能否抵扣以及是否抵扣,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1)一般纳税人出售购入时不能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减按2%进行征收。实际交纳的税额等于出售的价格除以1加3%,计算出不含税的销售额,再用不含税的销售额乘以2%。

计税公式为:应纳增值税=售价/(1+3%)*2%

(2)一般纳税人出售购入时可抵扣税款并且已经抵扣了税款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售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固定资产的,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首先,需要把含税的售价换算成不含的售价,然后将不含税的售价乘以2%,得出的结果即为应缴纳的增值税。

计税公式为:应纳增值税==售价/(1+3%)*2%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增值税

【第4篇】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什么是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是在实际会计处理时,如果政策不熟悉,处理不严谨,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笔者认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 、一般纳税人。

(一)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计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这里一定要注意,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期间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勾选认证抵扣,均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5篇】固定资产出售增值税申报表

【导读】:我们都知道现在企业报税的话都是需要税控工具的,而税控工具又是需要服务费的,这一部分服务费同样的需要我们申报,那增值税税控服务费申报表怎么填呢?接下来小哥就这个问题和大家进一步说明下,希望能帮助大家解答相关疑问.

增值税税控服务费申报表怎么填

主表第23行,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分别填列申报.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23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明确了适用11%税率的货物范围和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本表'货物及劳务'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各项目应分别填写.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上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应税行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

1-1栏本期数是填1576.7;2栏至9栏不用填(如果当月到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填代开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10栏 应纳税额是填47.3;11栏没有,12栏应纳额总计填47.3;13栏主要是当月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因为代开发票预先征收的税款,

如果没有代开发票则不填写,因为这个申报表仅仅是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和主营业务税金不填.14栏同样填47.3,说明本期应交纳47.30元的增值税.本年累计也要填.

以上就是小哥关于增值税税控服务费申报表怎么填的问题所整理的相关内容,大家在填列的时候只要找到主表23行以及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来分别填写,好了,本文就分析完了,大家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继续咨询我哦.

【第6篇】出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企业较为常见的业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小规模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二、一般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小贴士】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选择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三)开票规则: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7篇】转让固定资产增值税

原载于笔者个人公众号“安博士讲财税”。

尽管《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早在2023年就开始实施了,一般来说,对于非流动资产的处置或报废也不算太有难度的核算问题,但实务中出现的核算问题却不在少数。几乎所有的企业都会涉及到固定资产的处置和(或)报废,我们对此问题还是有必要再详细分析一下。

一、实例

下图为甲公司对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报废的会计处理,一共分为三步:

1.将固定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冲减,记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原值和折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2.将拆除费用、残料收入和增值税及附加税,记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其他应付款(拆除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红字)

贷:其他应付款(红字:残料抵减拆除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计提增值税及附加税)

拆除费等计入固定资产清理

3.将固定资产清理净额转入资产处置损益:

借:资产处置损益

贷:固定资产清理

转入资产处置损益

二、对以上案例的解析

上例是甲公司报废固定资产的完整分录,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明确和无争议的会计核算错误是出现了将资产处置损益与营业外收支科目的混淆;

2.存在争议和不同理解的问题是在固定资产清理之时是否应该计提附加税。

以下分别论述:

(一)常见问题之资产处置损益与营业外收支混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实施能够提供进一步的会计报表信息,在本准则实施以前,一项拟出售的资产会和其他打算持续使用的资产不加区别的进行核算、列报和披露。本准则第二章之第十一条明确谈到:企业不应当将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比如甲公司打算近期出售一项主要的设备,甲公司对这项设备的预期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已经发生明显变化,以前是通过使用逐步回收账面价值,现在是通过出售,一次性实现其价值,对于这样的变化,显然在本准则实施之前,报表使用者无法获取相应的信息。

一般来说,一项资产可能会出现三种主要的结果:

1.正常使用到报废或淘汰,无转让价值,只收回残值;

2.使用过程中就提前报废,无转让价值;

3.在可正常使用的阶段,未报废之前对外转让。

以上的前两点都不属于对外转让,也不属于42号准则规范的内容,发生损失的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对于第三点,属于本准则规范的内容,在对外转让时应该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故甲公司报废资产的会计处理是不恰当的。

根据42号准则:如果企业主要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可立即出售;2.出售极可能发生。

实务中通常会出现一些从固定资产清理直接计入到资产处置损益的固定资产转让,而并未先转到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日常的固定资产转让一般金额不大,对企业报表的影响也不大,而且转让很快完成,转让完成与否的结点不在重要的会计报表日,属于一种简化处理,这些情况是可以接受的。

(二)关于固定资产清理时是否计提附加税的分析

固定资产清理时,是否应该在本科目计提和核算附加税的问题,笔者曾在《固定资产处置对应的附加税是否应该在清理时计提》有过一次分析,读者可对比阅读。这个问题反复出现和引起争议,这里还是有必要在深入探讨一下。

42号准则应用指南有以下两段文字:

企业初始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如果其账面价值低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企业不需要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如果账面价值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企业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应当重复确认不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资产和负债按照相关准则规定已经确认的损失。

出售费用是企业发生的可以直接归属于出售资产或处置组的增量费用,出售费用直接由出售引起,并且是企业进行出售所必需的,如果企业不出售资产或处置组,该费用将不会产生。出售费用包括为出售发生的特定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也包括相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等,但不包括财务费用和所得税费用。

以上规范要求实际与其他资产减值测试的原则没有本质的区别,是基于谨慎性的考虑,防止虚增资产,所以要求资产账面价值低于可变性净值的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中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是净收益,需要扣除相关的增量成本费用。

有财务人员,据此凡是涉及到的增值税和附加税都在资产清理时计提,在42号文规范的情况下,实际产生纳税义务的时点与资产转入持有待售的时点通常是不同的,转入持有待售时资产初始入账价值考虑税费是基于谨慎性,基于可变现净值的概念而考虑的增量成本

而日常发生较多的固定资产清理,一般清理活动和转让或报废同步发生,不存在明显的纳税义务与考虑资产减值时的时滞现象,简单说,日常转让固定资产很快完成,未专门计提减值,损失通过资产转让损益直接实现。

如前所述,一般企业对资产实际转让时才确认资产转让损益,并没有通过持有待售科目,这种情况,在实际清理资产时才发生纳税义务,可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计提,有专门的税金及附加科目,也没有必要使用资产处置收益科目。

对于通过持有待售科目的,在实际转让时,根据相关资产转让时涉及到的增值税,在转让当期,发生增值税及附加税纳税义务时,附加税也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即可。

例如,甲公司打算于1年内转让其持有的一台设备,已经与客户达成意向,原值100万,已提折旧10万,净值90万,由于新一代设备的出现,本类旧型号价值下滑较大,预计售价不含增值税税50万,附加税50*13%*10%=0.65,客户自提,无其他费用。

即可变现净值=50-0.65=49.35万,需要计提减值准备90-49.35=40.65万元

借:持有待售资产 49.35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10

借:资产减值准备 40.65

贷:固定资产 100

假设最后只卖了不含税40万

借:银行存款等40*(1+13%)45.2

借:资产处置损益 9.35

贷:持有待售资产 49.3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借:税金及附加(5.2*10%)0.52

贷:应交税费 0.52

三、总结

以上进行了较大篇幅的分析,下边在简要总结一下:

(一)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使用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比较重要的情形下,拟转让资产计入到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最后实现转让后的损益计入到本科目;

2.日常经常发生的,不重要的非流动资产转让,直接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损益结转到本科目。

以上两种情况的共同点是资产是对外转让了,资产有使用价值,不是报废了。

(二)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报废等

由于各种原因,报废了,无转让价值,一般是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支。

(三)附加税的核算:

由于有明确的税金及附加科目,不需要在固定资产清理时,将附加税核算在固定资产清理和资产处置损益等科目中,虽然会计上有处理过程中的相关税费的表述,但笔者的理解是对资产减值测试要尽可能完整的考虑潜在的损失,可能将这个理念用到了固定资产清理时的核算上并不合适。

最后重申一遍,在转让过程中,相关附加税有专门的科目,没理由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最后会冲减或加大资产处置损益的金额,当然前者是计入了税金及附加,后者是营业外收支或资产处置损益,对利润表的影响是一致的,只不过科目的适用不同。

【第8篇】处置固定资产增值税税率

企业处置已使用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第三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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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销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合适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销售旧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情形一

若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3%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情形二

若是销售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即正常税率(13%或9%)征收增值税。

情形三

若是销售旧货(非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3%减按2%征收增值税。

情形四

若是销售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5%)*0.5%。

2.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

情形一

若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销售旧货(非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3%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情形二

若是销售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5%)*0.5%。

【提示】

①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自己使用过的,不是指他人使用过的;而旧货不是指自己使用过的旧货,而是从外部购入的二手货物。

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适用3%减按2%的政策,则不能开专票。

公众号:牵行财税(id:ashley-notes)

【第10篇】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吗

一、固定资产初始计量

总原则:固定资产的成本=直接支出(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和安装成本等)+间接支出(承担的借款资本化利息、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按取得方式划分:

1、外购:

成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关税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分录: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安装完毕后: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2、建造:

(1)自行建造:成本=领用工程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2)出包方式建造:成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需分摊计入的待摊支出

3、投资者投入:

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相关税费(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除外)

重点记忆:

(1)办公楼建造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报废净损失应计入所建造办公楼成本;

(2)对购入后的固定资产进行改造,改造过程中领用本公司原材料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3)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而领用的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计入资产成本;

(4)支付给第三方监理公司的监理费应计入资产成本;

(5)建造期间进行试生产发生的负荷联合试车费用应进入资产成本;建造期间因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导致暂停施工发生的费用应计入资产成本。

二、固定资产折旧

1、折旧范围: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照规定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历史遗留,现已不存在)。

(3)划分为持有代售的固定资产。

2、折旧原则: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3、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法:

年折旧额 =(原价-预计净残值)/ 预计使用年限=原价 x(1-预计净残值/原价) / 预计使用年限

=原价x年折旧率

(2)工作量法: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x (1-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 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x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净值x2/预计使用年限

【提示】采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4)年数总额法:

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x 年折旧率

年折旧率= 尚可使用年限 / 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 x 100%

4、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等

贷:累计折旧

5、复核: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发生变化的,应该进行会计估计变更。

重点记忆:

(1)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暂估价值计提折旧;

(2)自用固定资产转为成本模式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后仍要计提折旧;

(3)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消耗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调整折旧方法后继续计提折旧;

(4)为提升性能进行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停止计提折旧;

(5)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不需要计提折旧;

(6)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已出租厂房不需要计提折旧。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会计处理(属于资本化的)

1、更新改造时(停止折旧)

借:在建工程(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发生改扩建支出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借:营业外支出等

贷:在建工程(被替换部件账面价值)

3、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扣除被替换部门的账面价值)

贷:在建工程

四、固定资产的出售和报废的会计处理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发生的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等

3、出售收入、残料等

借:银行存款、原材料、其他应收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保险赔偿的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5、清理完毕,结转损益

(1)报废:

借:营业外支出(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收益)

(2)出售

借:资产处置损益(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收益)

五、固定资产清查的会计处理

1、盘盈(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盘亏

借:其他应收款(可收回的保险赔款或过失人赔偿)

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

【第11篇】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

企业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下几句话可以总结:

一:凡是取得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置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1、非不动产,可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3%的增值税专票或者普通发票;

1.2、非不动产,可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减按2%缴纳增值税,但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3、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开具5%的增值税专票或者普通发票;

二:凡是取得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企业无论是否抵扣,处置时均须按照一般计税方式选用适用税率计税,可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票或者普票。

三:凡是取得时原本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因为使用用途的原因,不允许抵扣的,企业在处置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票。

3.1、因为使用用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处置时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2、因为使用用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处置前可以先改变其用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原则,将原本转出的进项税额按照比例转入抵扣,处置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并开具相应的专票或者普票。

案例解读

案例:某企业2023年8月购进不动产一处,价值210万,专用于职工住宿,取得了5%的增值税专用票。因为该不动产专用于职工福利使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入账时,作以下账务处理:

计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房屋(职工宿舍) 200万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万

贷:银行存款 210万

进项税额转出:

借:固定资产 房屋(职工宿舍) 10万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万

处置时:

1、购买方可以接受5%的发票,企业可以直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选择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5%的普票或者专票;

2、购买方只能接受11%的专票,企业可以在出售前,改变该不动产使用性质,调整为不专用于职工福利使用,然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15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计算出可转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两次计入抵扣。同时根据该公告第八条的规定,在该不动产转让时,将记入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的发票。

3、企业购入不动产时,通过筹划,将取得的不动产不专用于职工福利,直接将进项税额调整为分两年抵扣,在该不动产转让时,将记入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的发票。

以上几种选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选用最合适的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并不是一定要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才合适,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后记

本人曾在《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如何匹配税率开具发票?》一文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适用税率做过归纳总结,但后来很是很多人问此问题,所以结合特殊情况,进行进一步解读,欢迎朋友们结合两篇文章进一步了解相关知识。

来源钦光财税干货铺,作者张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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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

一、税法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范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即《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即《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其中,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包括: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即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二、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得抵扣。

《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进项税”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特有概念,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在符合《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允许抵扣。

《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只要这些单位和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了货物,就应该按照17%或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与已纳增值税是否抵扣无关。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既一般纳税人因进口设备等货物而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在符合《增值税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抵扣当期应纳的销项税。

《条例》中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包括:(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无形资产、不动产也可抵扣

什么是无形资产?什么是不动产?国税发[1993]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着作权、转让商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国税发[2005]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一般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规定的项目时,应分别核算,如没有分别核算的,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应对该项目征收增值税。

因维修固定资产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应按照该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抵扣的原则处理,固定资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固定资产和维修材料,其进项说均可在销项税中抵扣。相反,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其进项说均不能在销项税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因增值税应税项目购入设备,该设备安装所发生的土建工程,其水泥等建材产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就没有销项税,因此该农业生产者因生产自产农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2)纳税人经营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由于经营的产品免税,因此因经营该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销售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也就是说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4)一般纳税人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应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图书印刷业务,兼营古旧图书收购,2023年为扩大图书收购购买了一部货车(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确的税务处理应为:如果甲公司将印刷和古旧图书收购分开核算时,古旧图书免税,所以该货车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如果不能分开核算,销售古旧图书就应该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同时根据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该货车的进项税就可以抵扣。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比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10日为住宿员工每人购进了一台电视(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电视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

4、购进的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抵扣进项税,实际上等于少交增值税,非正常损失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国家不应买单,因此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如果没有抵扣就应该将进项税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已经抵扣了进项税,进项税应该转出来。需要指出的是,固定资产的价值采取分期摊销的办法,因此进项税是按原购进时的金额转出,还是按净值转出,新《增值税条例》没有明确,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可以按净值和适用的税率转出。

另外,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是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产品、产成品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现行税法规定该产品耗用的材料进项税应该转出,同理该产品耗用的机器折旧也应该转出。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消费税暂行条例》将小汽车分为乘用车和中型商务用车两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指出:“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从财税(2006)33号文件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购入23座的以下的小汽车,其进项税均不能抵扣,其中9座以下属于乘用车,10-23座属于中型商务用车。

小汽车耗用的油品、维修用的材料,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四、增值税纳税人自制设备使用本企业产品问题

设备的取得方式主要外购和自制两种方式。自制设备的用途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税务结果:

一是自制设备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自制设备成本。

二是自制设备用于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就不是视同自产产品销售行为,比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4日将价值23.4万元自产的五金材料,用于制造本企业生产用机器设备,如果视同销售该批材料销项税为23.4÷(1+17%)×17%=3.4万元,但这3.4万元税可以作为制作设备的进项税抵扣,没有意义。

三是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不动产和开发无形资产的,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资产成本。

五、运输费用的抵扣问题

购入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该资产具有相关关系,因此该运费能否抵扣,关键取决于运输的货物其进项税能否抵扣,如果运输的货物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发生的运费就不能抵扣,反之亦然。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

六、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及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抵扣的前提必须是“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合相关规定,不管何种情况均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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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固定资产清理时增值税

业务一:关于暂估冲销

2023年12月份购进货物未取得发票,根据入库单暂估入账。

(1)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 1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100万元

(2)当期销售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0万元

(3)2023年5月31日汇缴之前取得发票80万元,先冲销之前暂估

借:库存商品 -1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100万元

(4)根据取得的发票金额据实入账

借:库存商品 80万元

贷:应付账款 80万元

(5)由于去年多暂估导致多转20万元成本

借:库存商品 2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万元

(6)由于去年多暂估导致多转20万元成本导致少缴所得税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万元*25%=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万元

(7)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万元

业务二:关于汇算清缴补交企业所得税

1、计提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元

2、缴纳补缴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元

贷:银行存款 2000元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元

4、若是已经计提了10%的盈余公积,还要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额(如没有计提盈余公积金,不需要做该笔分类)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00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元

业务三:关于固定资产清理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支付清理费用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销售并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若是符合简易计税):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若是不符合简易计税: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计提增值税附加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附加税费

6、若是符合简易计税,企业减按2%征收增值税,1%减免部分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费

7、企业处置固定资产缴纳0.05%印花税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印花税

8、固定资产清理结果转入损益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或者反过来。

资产处置损益主要用来核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资产处置损益是损益类科目,发生处置净损失的,借记“资产处置损益”,如为净收益,则贷记“资产处置损益”。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第14篇】固定资产报废增值税

固定资产报废的会计分录问题?

在因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报废固定资产带来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请问为啥是这样的一个借贷顺序呢?我总感觉营业外收入是一个借增贷减的科目 ,求大神解答

解答:

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核算程序:

1.将固定资产原值等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发生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银行存款等

3.如果固定资产有财产保险的,收到保险赔偿: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4.固定资产清理后残料收回作为原辅材料使用的:

借:原材料等(废铜废铁等,按照估价计算)

贷:固定资产清理

5.固定资产清理后销售取得收入的: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固定资产清理后残料销售,按照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增值税处理,如果满足简易计税的规定,可以适用3%减按2%的简易计税。

6.最后,做固定资产清理结转:

(1)属于正常的出售、转让所得: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说明:(1)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结果,上述会计分录,可能借贷方向正好相反;(2)如果企业适用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清理利得时,将“资产处置损益”换为“营业外收入”;清理损失的,将“资产处置损益”换为“营业外支出”。

(2)属于已经丧失使用功能正常报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报废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3)属于自然灾害或非正常原因造成的: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第15篇】固定资产企业增值税吗

固定资产相关财税知识的掌握对于一名财务而言,尤其重要。企业固定资产清理收入需不需要交增值税呢?增值税相关手续又有哪些?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企业固定资产清理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企业固定资产清理收入是需要交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凡是已经提足折旧准备报废清理的,那么报废清理时,应当按照出售价格及适用税率对所缴纳的增值税进行计算。

增值税涉及哪些手续?

一、提出书面申请

纳税人应当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提供资料:合格办税人员证书,连续12个月销售(营业)额等相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的相关证件或者复印件。

二、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应当如实填写。十天之内,应当将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三、报送审批,领取税务登记证副本

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提供的相应证件、资料,经过审核批准后,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前往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企业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企业卖了一辆旧车,财务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1、将固定资产清理时的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支付清理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固定资产处置回收价值

借: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或原材料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固定资产处置实现盈余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5、固定资产处置形成亏损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知识拓展:公司的固定资产租出后,会计应该做什么处理?

固定资产指的是什么?

固定资产也就是我们常见的房屋、机器、机械、建筑物等。指的是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已超过1年使用时间,达到一定价值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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