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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1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

【第1篇】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

企业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下几句话可以总结:

一:凡是取得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置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1、非不动产,可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3%的增值税专票或者普通发票;

1.2、非不动产,可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减按2%缴纳增值税,但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3、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开具5%的增值税专票或者普通发票;

二:凡是取得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企业无论是否抵扣,处置时均须按照一般计税方式选用适用税率计税,可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票或者普票。

三:凡是取得时原本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因为使用用途的原因,不允许抵扣的,企业在处置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票。

3.1、因为使用用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处置时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2、因为使用用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处置前可以先改变其用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原则,将原本转出的进项税额按照比例转入抵扣,处置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并开具相应的专票或者普票。

案例解读

案例:某企业2023年8月购进不动产一处,价值210万,专用于职工住宿,取得了5%的增值税专用票。因为该不动产专用于职工福利使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入账时,作以下账务处理:

计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房屋(职工宿舍) 200万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万

贷:银行存款 210万

进项税额转出:

借:固定资产 房屋(职工宿舍) 10万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万

处置时:

1、购买方可以接受5%的发票,企业可以直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选择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5%的普票或者专票;

2、购买方只能接受11%的专票,企业可以在出售前,改变该不动产使用性质,调整为不专用于职工福利使用,然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15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计算出可转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两次计入抵扣。同时根据该公告第八条的规定,在该不动产转让时,将记入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的发票。

3、企业购入不动产时,通过筹划,将取得的不动产不专用于职工福利,直接将进项税额调整为分两年抵扣,在该不动产转让时,将记入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的发票。

以上几种选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选用最合适的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并不是一定要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才合适,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后记

本人曾在《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如何匹配税率开具发票?》一文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适用税率做过归纳总结,但后来很是很多人问此问题,所以结合特殊情况,进行进一步解读,欢迎朋友们结合两篇文章进一步了解相关知识。

来源钦光财税干货铺,作者张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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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固定资产增值税

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是怎么计算的,会涉及到哪些公式呢?企业固定资产的处置,是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的。那么到底如何计算呢?

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是怎么计算的?涉及哪些公式?

自2023年1月1日开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应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对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则应当按照根据适用税率对增值税进行征收。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2、对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而言,对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则应当按照4%征收率对增值税进行减半征收。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3、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来说,如果是对 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则征收增值税的时候是按照4%的征收率进行减半征收。

计算公司: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如果是对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金进行销售时,则按照适用税率对增值税进行征收。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4、如果纳税人是对自己使用过的原属于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游艇、摩托车等固定资产进行销售,那么其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的。其增值税是按照简易办法进行减半征收,税率为4%。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固定资产具体指的是什么

固定资产具体指的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其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根据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及使用情况可进行分类,具体包括了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费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不需要的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及土地(单独估价入账)。固定资产发票金额大于付款金额,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3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成本吗

问题1:劳务派遣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问题2:企业从人社部门领取的“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应作何税务处理?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吗?

解答:

一、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从人社部门领取的“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通常不会“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人社部门领取的“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属于政府补助,满足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作为征税收入处理。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说明: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3:单位为员工无偿提供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单位为员工无偿提供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婚庆公司无偿为员工提供婚庆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单位或个体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无偿服务,包括婚庆公司给员工无偿提供婚庆服务,不属于经营活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题4: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没有清理收入有税务风险吗?

企业清理小汽车,该车购入已17年了,车状欠佳,退出经营使用,闲置着,现公司决定将此车赠送他人,清理净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没有清理收入有税务风险吗?

解答:

按照描述,实际上企业将企业资产(汽车)无偿赠送给他人,按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都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对外捐赠,如果不满足公益性捐赠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税务风险

如果捐赠汽车按照固定资产清理没有清理收入处理,没有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以及将损失直接税前扣除,导致企业少缴纳了税金的,税务局检查发现后有权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责令企业改正,补缴税金,并承担滞纳金;企业不配合改正的,还可以处以罚款。

问题5:火车车体投放广告适用税率是多少?

我公司在火车车体发布广告,与对方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对方仅提供火车车体广告位置,我公司自行承担广告的设计,制作及安装费用,对方仅负责广告发布位置的指定,不承担其他费用,现对方向我公司开具税率为6%的广告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税率是否适用正确?还是否应按照动产经营租赁适用13%税率?如税率和税目与实际业务不符,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该合同应按承揽缴纳印花税,还是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解答:

1.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根据描述,以及结合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火车车体投放广告应按照“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3%。

现在对方给您们开具6%的广告发布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属于适用增值税的税目以及税率错误。根据规定,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您们应将错误的发票退还给对方,要求对方按照税法规定开具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印花税问题

合同属于实质上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依照《印花税法》规定,应按照“租赁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

问题6:培训公司老师带队外出游学培训有旅游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老师,培训公司,老师带着报名学生外出一边培训,一边旅游,开回来的旅游费发票该怎么入账合适?另外税前能扣除吗?

解答: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作为培训公司,老师带着报名学生外出一边培训,一边旅游,其旅游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作为“主营业务成本”进行税前扣除。类似的还有旅游公司,旅游公司组织游客出去旅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也应作为“主营业务成本”进行税前扣除。

【第4篇】处理固定资产的增值税

问题源自业务,解答源自专业

一.固定资产相关概念

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固定资产与不动产的认定:根据财税[2009]1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文件,固定资产是指有形动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

二.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放弃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纳税申报

例如:河南省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卖价为30万,则不含税的销售额=300,000.00/(1+3%)=291,262.14元,应纳增值税=291,262.14*2%=5825.24元。

具体税务处理流程如下

发生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向主管税务局递交备案申请,需报送以下资料: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

2. 简易征收备案书面说明

3.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拍卖合同、拍卖交接清单等

备案通过后,申报税款时:

1. 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的“减税项目”选择对应的减税项目代码,填写抵减的税额(按1%),即291,262.14*1%=2,912.62;

2.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的第5栏填写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21栏填写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3%),在23栏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额(按1%)

【第5篇】固定资产增值税税率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何观舒:广强律师事务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微信号:kwanshu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那么,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根据纳税人的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分为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根据能否抵扣以及是否抵扣,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1)一般纳税人出售购入时不能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减按2%进行征收。实际交纳的税额等于出售的价格除以1加3%,计算出不含税的销售额,再用不含税的销售额乘以2%。

计税公式为:应纳增值税=售价/(1+3%)*2%

(2)一般纳税人出售购入时可抵扣税款并且已经抵扣了税款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售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固定资产的,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首先,需要把含税的售价换算成不含的售价,然后将不含税的售价乘以2%,得出的结果即为应缴纳的增值税。

计税公式为:应纳增值税==售价/(1+3%)*2%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增值税

【第6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

税局发布有关增值税政策新公告!为了更好的理解新政,本文以问答形式对二手车有关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

一、两部门发文明确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昨日发布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文件规定,为促进汽车消费,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15个问题理清二手车交易涉税问题

为了更好的理解新政,以15个问答对二手车有关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

1、什么是二手车?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2、什么是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3、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哪些?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4、二手车经营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包括下列内容: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5、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应如何开具发票和交税?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减按2%。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3号公告)规定,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举个例子,甲公司是一家从事二手车代理销售业务的二手车经销企业,甲公司的经营模式分两种,第一种:收购二手车时不办理过户登记,销售时该二手车直接从卖方过户到买方,由卖方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甲公司不预付货款,按买方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与卖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甲公司不属于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需要注意的是,满足代销条件时甲公司虽不缴纳销售车辆的增值税,但对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需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二种: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17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6、什么是二手车直接交易?二手车直接交易如何开票?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二手车所有人(除其他个人)按照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现行规定,即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并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方凭发票联(购买方记账凭证)和相关资料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是其他个人销售二手车,凭相关资料直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销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二手车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7、《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及联次是什么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代码编码规则是什么样的?发票的车价合计栏是否包含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车辆价款以外的其他费用?哪几联由开票方留存,哪一联由购车方记帐,哪一联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的时限是多长?

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

分类编码一共12位,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7。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三、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8、二手车发票从何时起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自2023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9、《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谁开具?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要交增值税吗?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或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直接交易、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以及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按国家规定设立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二手车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10、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要交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二手车不交税。

1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要交增值税吗?

要交税,可以分为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

(一)简易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可以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二)一般计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自202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2023年8月1日起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按规定已抵扣过进项税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1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使用过的汽车发票如何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凡按规定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哪些信息?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14、二手车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持哪些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一)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15、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的原则是什么?

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原则,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同时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政策依据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

3.《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3号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以上为二手车直接相关文件)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来源:税务大讲堂、财税第一教室、税台、税务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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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企业将自己产品用于固定资产增值税缴纳

最近的疫期优惠政策给了小规模纳税人更大的优惠,允许征收率从3%降到1%。但这个优惠给企业财务带来了更大的麻烦,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才不会出错呢?

一、征收率1%和3%征收率减按1%征收完全不同

本次的优惠是直接降低征收率,导致出现了一个从未有过的特殊增值税征收率,和以前的征收率不变的增值税减免有所不同。

以前曾经有个有点类似的政策就是企业处置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可选择3%减按2%征收增值税,那个时候的发票开具依然是3%,不过是在纳税申报时少交了1%而已,为什么两种情况处理不同?我的理解就是这次优惠政策是直接将征收率从3%降为1%,而固定资产清理那个政策征收率依然是3%,只是减按2%征收,并不是将征收率直接降到2%,因此按照征收率开票才是正确的选择。

当然,这样开出的发票征收率一栏内填写的也就是1%,而不是3%。

二、企业会计处理的正确姿势

既然征收率已经变成了1%,开票也是直接按照1%征收率开票,自然会计处理也是按照1%进行价税分离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9900.9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99.01元

这种处理要区分于以下两种特殊优惠下的会计处理:

第一种:区别于增值税免征业务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免征业务有很多,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七种免税业务,到后来的营改增2023年36号文规定的四十种免税业务,这一部分由于是直接免征,会计处理不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开票也是应当开具免税发票。

借:银行存款1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元

详细分析可以看看我的另一篇文章《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核算》。

近期疫期出台的诸多免税业务,如疫期重点物资运输收入免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税,最新的湖北区域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都属于这一种情况,直接会计处理中不需要价税分离。

第二种:区别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10万以内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由于每月10万以内免征增值税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这个主体,不是针对具体某种业务,所以处理起来完全不同。需要按照3%征收率先正常做价税分离,然后将免征税款计入损益。

借:银行存款1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9708.74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91.26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91.26元

贷:营业外收入291.26元

减免税情况不同,会计处理不同,最终导致纳税申报表填写也不同,国税总局答疑中颇多案例和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第8篇】增值税固定资产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企业较为常见的业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小规模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二、一般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小贴士】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选择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三)开票规则: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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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固定资产处置时增值税

基础文件:(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公告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税后即焚说:

1.第一点的区分点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时间节点前后。小规模时期购买的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的,可以选择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这个在理解上不存在问题,没有抵扣进项税,应允许简易征收。

2.第二点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行为,即文件所称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是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这里要理解的是“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因之前该固定资产用于免税或者按简易办法征收没能进行抵扣的固定资产,即所说“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3.如果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能不能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能开具增指数专用发票?

答案是“能”。放弃减税即可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公告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10篇】处置固定资产增值税

企业处置已使用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第三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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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什么是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是在实际会计处理时,如果政策不熟悉,处理不严谨,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笔者认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 、一般纳税人。

(一)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计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这里一定要注意,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期间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勾选认证抵扣,均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12篇】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如何填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二的8b栏,其他项。

按照填表说明的规定,第8b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其他是个框,什么都往里面装。

今天和大家来看看,这个其他里面到底目前可以装那些进项税进去?

1

过桥、过闸的通行费发票

从2023年1月开始,主流的抵扣凭证应该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了,这个之前说了填写在第1、2栏次。

通行费纸质发票的计算抵扣也给予了适当的过渡期抵扣政策。

其中高速公路的这种通行费发票截止到2023年6月30日过渡期政策就结束了。一、二级高速公路通行费抵扣政策也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此规定源于财税〔2017〕90号文件。

如图:

也就是说,2023年1月1日后开具的纸质通行费发票,只有过桥、过闸费用还能计算抵扣进项税,而计算抵扣后填写在哪里?就是其他栏。

「发票非最新版本,看看就行了」

xx公司的车辆2023年5月取得过桥费用发票200块,2023年6月申报时候价税分离填写到其他栏次。

可抵扣税额=200/(1+5%)*5%

2

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便明确了,旅游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

能抵扣进项税的发票种类也具体明确了,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火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不用说了,应该填写到第1、2栏次去。其他发票都应该填写到8b其他栏次中去,当然同时还要统计总额后同时填写第10栏。

具体如下,xx公司2023年5月取得如下一些发票。

1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这张滴滴的出租车电子发票,我们可以直接按照票面税额53.59进行抵扣。

申报就这样填写:

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这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抵扣的税额

=(670+30)/1.09*0.09=57.80

申报表填写如下:

3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发票票面仅供样式参考」

这张铁路车票,可以抵扣的税额

=263/1.09*0.09=21.72

申报填写如下:

4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那么这张发票可以抵扣的税额=

30/1.03*0.03=0.87

申报填写如下:

3

4月1日后,前期不动产分期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进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里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就需要通过8b这个其他栏次一次性转入。

xx公司,5月申报4月增值税时候申报表,3月所属期的申报表附表五显示还剩余了27961.16的待抵扣进项税,xx公司打算4月所属期一次性转入抵扣。

按照新规定,4月进行这样的账务处理,同时4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这样填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961.16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27961.16

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15号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所以这个余额27961.16,我们就把他填写到8b,实现在当期的抵扣了。

4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本栏“税额”中。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进一步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xx公司,2023年5月购进一房屋,用于职工食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9万元。企业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假定按10年计提折旧,没有残值。2023年5月1日,公司准备把房屋装修后作为办公用房。购进时用于职工福利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改变用途时允许在6月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109-(109÷10)=98.1

不动产净值率=98.1÷109=90%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9×90%=8.1

所以,这8.1万可以在2023年6月抵扣。

【第13篇】固定资产清理增值税

在进入今天的主题之前,请允许小编礼貌地问一句:“各位老铁馒头好吃嘛?”天气渐冷,在吃馒头的同时记得给自己加一杯白开水,暖心又暖胃。

聪明的网友开始揣测了,难道今天的主题又与双十一有关???不 阔 能!我们今天不谈双十一,我们来谈谈“618”带来的“奇闻妙事”(会计知识)。

故事发生在2023年的6月18日,某东再次表现强劲,空调和笔记本品类更是表现优异,双双创下最新吉尼斯世界纪录荣誉!顺利拿下荣誉,离不开小鸟集团的“倾囊相助”。

在5月底,小鸟集团的王总就找到采购部的小周:618快来了,咱们公司这次可得趁着优惠采购一批资产,听同事反映,咱们公司的空调性能不太好了呀,你就下来核实一下吧。

小周满带笑意的出了办公室的门,麻溜的叫上部门同事就要把办公室的空调移走,这时刚好碰上接水回来的财务小王。

财务小王:“哟呵,这大动干戈的是干嘛呀?”

采购小周:“这不是得到王总的指令,之前的空调性能不好使了,更换新的空调嘛,我得赶紧挪走给我们部门置换一台新的呀!”(眼神儿示意)

财务小王:“你先且慢,你赶紧把报废的空调型号都罗列出来,我这边可是需要做账的。”(喝了一大口水)

采购小周:(抠了抠脑壳)“原来还要进行账务处理呀,我还以为随便卖个废品就行了嘞。”

那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看看对于‘报废的空调’,是不是和公司的采购小周所说的“卖废品”一样就结束了呢?

案例:小鸟集团有一批空调由于性能等原因决定提前报废,原价为5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45万元,没有计提过减值准备。取得报废残值变价收入2万元,增值税额0.26万元,报废清理过程中发生清理费用0.35万元。(有关收入、支出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1、将报废的空调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5(50-45)

累计折旧45

贷:固定资产50

2、小鸟集团收回残料等变价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2.26(2+0.26)

贷:固定资产清理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26

3、小鸟集团支付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0.35

贷:银行存款0.35

4、结转报废空调发生的净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3.35

贷:固定资产清理3.35

这不做账不知道啊,一做账吓一跳,竟然损失3.35万元了,不知道老板会不会从你的工资里面扣除(邪恶)。虽然但是,绝对不阔能的,就放心大胆的做账吧!等着老板给你们换新空调吧。

这时财务小王的徒弟小张提出了疑问:“师傅,您说这个空调是由于性能原因导致报废的,可要是遭受了人为损坏或者自然灾害毁损导致报废了的又该如何处理呢”?哎,小张思考得很到位嘛,please sit down,接下来就让我们继续学习吧!

企业报废的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敲黑板、划重点):

(☆☆☆☆☆)

由上面可以看出,不管是“正常原因”导致的报废,还是“非正常原因”导致的报废,其实前面的账务处理都是一致的,区别就在于:结转清理净损益时会计科目的运用。

☆☆☆【温馨小提示:对于出售、转让的固定资产,结转清理净损益时通过“资产处置损益”会计科目核算。前面的账务处理当然也是一样的啦~】

聪明的同学已经开始点赞,并默默地收藏了! ! !(眼神儿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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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固定资产企业增值税吗

固定资产相关财税知识的掌握对于一名财务而言,尤其重要。企业固定资产清理收入需不需要交增值税呢?增值税相关手续又有哪些?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企业固定资产清理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企业固定资产清理收入是需要交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凡是已经提足折旧准备报废清理的,那么报废清理时,应当按照出售价格及适用税率对所缴纳的增值税进行计算。

增值税涉及哪些手续?

一、提出书面申请

纳税人应当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提供资料:合格办税人员证书,连续12个月销售(营业)额等相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的相关证件或者复印件。

二、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应当如实填写。十天之内,应当将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三、报送审批,领取税务登记证副本

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提供的相应证件、资料,经过审核批准后,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前往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企业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企业卖了一辆旧车,财务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1、将固定资产清理时的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支付清理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固定资产处置回收价值

借: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或原材料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固定资产处置实现盈余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5、固定资产处置形成亏损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知识拓展:公司的固定资产租出后,会计应该做什么处理?

固定资产指的是什么?

固定资产也就是我们常见的房屋、机器、机械、建筑物等。指的是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已超过1年使用时间,达到一定价值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15篇】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

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吗?

浙江省适用

除了固定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形外,可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15个范本)

企业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下几句话可以总结:一:凡是取得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置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1、非不动产,可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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