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的费用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所得税的费用有哪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所得税的费用有哪些
企业在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基础上,应将两者之和确认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即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所得税加递延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经营利润应交纳的所得税。
“所得税费用”,核算企业负担的所得税,是损益类科目;这一般不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因为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如果只有永久性差异,则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
【第2篇】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的费用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进入了申报高峰期,对于既要申报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又要申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只能在其中一处汇算清缴减除费用6万。
如果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减除6万以后,综合所得就不存在6万的费用减除,那么纳税人申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就很可能产生补税。
现在就有某会计群在讨论,某会计申报合伙企业股东的经营所得时,没有收入,也减除了6万元费用,导致个人申报综合所得时,应纳税所得额多了6万,那么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解决办法:
1、更正申报,即更改【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将6万减除费用删除。
2、刷新个税app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数据,恢复6万减除费用。
3、前提条件是局端数据能同步,否则只能到税务局柜台处理。
个体户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投资人要特别注意,作为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为了防踩坑,一定要找靠谱的专业人士咨询,否则导致多交税款是肯定的。
下图为为涉税实操中遇到的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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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lin 编辑于2023年3月19日,欢迎留言与转发,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在后私信咨询。
【第3篇】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比例
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的扣除比例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比例的问题,尤其是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总是容易出错。为此,小编精心整理了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一、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三十四条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条
三、职工教育经费
1.一般扣除比例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一条
2.部分特定行业企业扣除比例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3)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第四条
(4)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
四、工会经费支出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一条
五、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六、党组织工会经费支出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
七、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一般扣除比例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四条
2.特殊行业扣除比例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九、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1.一般扣除比例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扣除比例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
3.保险企业特殊扣除比例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第一条
十、研发费用支出
1.一般扣除比例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制造业企业扣除比例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十一、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十二、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可以咨询:
1、高管、企业股东、高薪员工、销售提成、年终奖金的个税优化;
2、公户提现、无票支出多,缺进项票导致利润虚高缴税多需要合法节税;
3、因为社保入税,导致企业替员工缴纳的部分过高,用工成本高、人力成本高;
4、企业外部劳务人员、兼职员工、临时员工(群演、顾问、专家、网红、主播等)、临时员工的薪资发放,需要获得合法票据;
5、返佣费过高、居间费过高,需要获得合法票据;
6、自然人代开,个体户核定等业务。
【第4篇】计提的费用会在所得税中扣除吗
一年一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又要来了,很多财务人员账上还有很多计提的费用,那么这些计提的费用所得税前可不可以扣除呢,下面我们一起来聊聊。
一、当年计提的工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2条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汇缴年度人的工资薪金,在汇缴年度按规扣除。
也就是说你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计提的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已经实际发放了的,是可以在汇算年度扣除的,如果没有实际发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提取单位实际支付的相关补充保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本职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内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这个政策有两层意思,第一,企业为职工提取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必须是在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不能超过这个限额,超过这个限额的部分是不可以扣除的。第二,如果企业在汇算年度清缴结束之前,计提的汇算年度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在汇算清缴期内还未实际支付的,是不可以在汇算年度扣除。
三、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的离职补偿费。根据(税总函【2015】299号),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补扣除。
这个政策的意思是,第一,企业预提的职工离职补偿费,如果当年计提,当年职工离职且当年进行补偿的,这笔费用是可以在汇算年度税前扣除的;第二,如果当年计提离职补偿,职工没有离职也没有实际支付离职补偿,那么这笔费用是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第三,如果当年计提,当年职工离职,但当年没有支付离职补偿,也是不可以在汇算年度所得税前扣除的,而是在实际支付离职补偿费年度所得税前扣除。
四、企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扣除标准部分(8%),准于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个政策有需要两点需要注意,第一、计提基数,计提基数是以上一年度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年一次性计提或者是按月逐月计提。第二,如果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扣除标准,超过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进行扣除。
五、企业计提的工会经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终于扣除。
这个政策需要注意,第一,合法有效的凭证: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凭证;第二,工会经费必须是在汇算年度实际缴纳的,如果汇算年度只是计提没有实际拨付或缴纳的,是不可以在汇算年度所得税前扣除的。
六、公司购进货物当年已售出,但由于当年未取的发票。凭入库单合同及付款单据入账。后由于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取得发票,成本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28号的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应该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为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购进的货物当年售出,购进时未取得发票,如果采用非现金方式交易,凭合同、付款凭证、对方注销证明,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如果采用现金方式交易,则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5篇】就所得税处理中的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
企业利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的问题,基本上是大中型企业都会遇到的一个问题,现将该问题分情况讨论如下:
1.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都可以据实在扣除。
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非关联方)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非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正常情况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正常来说是要同时满足以下“双标准”:
a.债资比的要求——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b.贷款利率的要求——企业从其关联方取得没有超过债资比规定的借款利息费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举例:
实例1:【2023年税务师考试真题】甲乙公司均为制造企业,2023年甲公司对关联企业乙公司的股权投资为5000万元。3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20000万元用于生产,当年12月31日归还,借款利率为6%,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8%。2023年乙公司该项借款在企业所得税前应扣除的利息费用是?
答:向关联方借款,要考虑债资比的问题,该债资比的限制为2:1,因此借款中5000×2=10000的部分借款利息费用可以扣除。综上,乙公司税前应扣除的利息费用为5000×2×4.8%×10个月÷12个月=400万元。
4.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特殊情况
若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不用考虑债资比,只需要考虑利率不要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可。
实例2:[2023年税务师考试真题]某电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15%)2023年1月1日向母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25%)借入2年期贷款5000万元用于购置原材料,约定利率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7%。2023年电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该笔借款的利息费用为?
答:该电子公司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不需要考虑债资比 的问题。2023年电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该笔借款的利息费用=5000×7%=350万元。
实务处理中的个人思考:
实务中,一般都是母、子公司间的借款。若全资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可以优先考虑采用第三种情况进行处理,即同时考虑债资比的限制和贷款利率的限制。若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借款,这个就麻烦了,因为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权益性投资几乎肯定是零,那就不存在债资比的问题,就可以考虑采用第四种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