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个人所得税怎么交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工资薪金所得税实行扣缴制,由企业在发放给职工前进行代扣代缴,先到地税局办理代扣代缴相关手续。然后在发放工资前,由企业财务人员按照税法规定,核算出每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拓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personalincome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第2篇】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未申报
一、概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申报方式:网上申报(分为代理申报和自行申报办理方式)、办税大厅申报、邮寄申报三种方式。其中网上申报方式如下表:
二、网上申报(代理申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b表)
被投资单位的负责人或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当单位类型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时,进入系统后上方会显示生产经营申报通道。点击【生产经营】,则进入“生产经营”申报模块。
2.点击左侧的【年度汇缴申报】进入申报表填写主界面,在“收入、费用信息”填写公共信息 。若该税款所属期已有申报成功或待反馈的明细记录,则【收入、费用信息】不允许修改。
3.点击申报表填写主界面下方对应投资者的姓名,进入年度汇缴申报填写页面。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申报表。纳税人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可确认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信息。
4.报表保存成功后,可进行申报表报送。点击左侧【网上报税】—【网上申报】,进入申报表报送界面,勾选报表记录后点击【发送申报】按钮进行申报表报送。
网上申报(代理申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b表)
被投资单位具有办税权限的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首页上方的【单位办税】按钮即可进入操作界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实名注册后可直接进行登录操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以外的办税人员,需要完成实名注册且被授予办税权限后才能进行登录操作。
点击左侧【年度汇缴申报】进入申报表填写主界面,若该属期未申报过且公共信息可填写,则自动弹出公共信息填写页面。若已存在申报成功记录,修改公共信息时,会提示“对已申报成功的申报表,需要重新报送”;修改公共信息后,与之不一致的申报成功记录的“申报状态”都变更为待申报。
在申报表填写主界面下方待申报信息栏勾选对应投资者的姓名,点击【申报】进入报表填写界面。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申报表。
4.若需补交税款,点击左侧【税款缴纳】,进入税款缴纳页面。勾选需要缴纳税款的记录,点击【立即缴款】,弹出二次确认后,点击【确认缴税】按钮后会跳转至第三方缴税页面进行缴税,可选择三方协议支付、银联在线支付、银行柜台支付和扫码支付。
…………
网上申报(自行申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b表)
纳税人实名注册后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b表),进入汇算清缴申报界面。
选择申报年度“2021”,录入被投资单位信息。若被投资单位类型为合伙企业,则录入被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系统会自动带出“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信息。
3.录入收入成本信息,其中带*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4.录入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若没有相关纳税数据可直接点击【下一步】。
…………
三、办税大厅申报
注:篇幅容量有限,不一一展示了。资料来源,深圳税务局。
本篇为《2023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篇》,有兴趣可留言。
【第3篇】10000个人所得税
答案是:不确定
为什么10000元钱扣个人所得税是多少,答案是不确定的,主要是已知条件太少,比如五险一金交多少,比如这1万元是属于工资还是劳务报酬等等。
想要彻底搞清楚为什么不确定,那么就必须要了解个人所得税并不仅仅只有一类,我们常说的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其实个人所得税类型分为: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但是可以分为常见和不常见,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目前非常常见的个税类型。
工资薪金所得
要知道10000元并不是所有的都会参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我们需要先计算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五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
其中专项附加扣除包含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租房租金(每月800或1100元)、赡养老人(每月2000元)、大病医疗(最高80000元)、住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继续教育(每月400元)等六大类。
知道了参与缴纳所得税的额度,还没有办法算出个人所得税,还需要知道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知道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就可以计算出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一个例子:
小李10月份的工资为10000元,五险一金为2000元,家里有一个小孩。
小李10月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0--5000-2000-1000=2000元
2000<3000,所以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小李10月个人所得税为:
缴税=2000×3%-0=60元
所以如果不清楚五险一金和专项附加扣除等是无法计算出个人所得税的。
劳务报酬所得
现在自媒体非常火爆,自媒体的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如广告、翻译等都属于劳务报酬,计算个税的方式和工资薪金是不一样的。
同样需要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如上图所示
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劳务报酬收入10000元,需要交纳的个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
10000×(1-20%)=8000元
8000<20000,所以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0。
个人所得税=8000×20%-0=1600元
其他类型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费用也都不相同,所以个人所得税的一定要确定个税的类型,才可以算出个税。
好消息!!!
现在个人所得税每年都会进行综合所得年汇算,只要收入不满6万每年,之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可以全额退还的。
【第4篇】超过多少交个人所得税
工资超过5000怎么扣税呢?一般情况下,工资达到一定的标准是需要纳税的,而且,纳税的标准也一直在变化。目前,纳税起征点已经提到了5000,超过5000的部分是怎么纳税的呢?
接下来就为大家仔细的介绍一下。
超过5000纳税,是有分级的,每一个级别的纳税比例和速算扣除数都不一样。
2023年超过5000的工资纳税分级表如下: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000元不超过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4000元不超过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0元不超过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31920;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20000元不超过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52920;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60000元不超过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85920;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81920。
最后,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为:
个人应纳税额=
个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额-60000元-社保、住房公积金费用-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只要算出了个人应纳税额,那么乘以相应的税率之后减去速算扣除数,就可以得到自己需要交的税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有哪些呢?
目前,只要符合条件,我们还可以享受一定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养老、租房、房贷、子女教育等。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享受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接受技能、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可享受80000元的专项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为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享受每月1000元的专项扣除。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城市,比如北京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2000元标准,非独生子女分摊额度。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小明在某市在一家互联网公司上班,月薪20000元,每月五险一金都是全额缴纳,同时小明在该市没有住房,租房住,享受每月1500元的专项扣除额度。
那么,最后小明的个人全年应纳税额度=240000(全年收入)-60000(纳税起征点) -53280(社保、住房公积金费用) -18000(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108720元。
根据纳税分级表,那么,小明最后的纳税额度=应纳税额度108720×10%-2520=8352元。
以上内容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工资超过5000怎么扣税的相关介绍,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第5篇】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需要什么资料
我们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已经成功发送当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如何进行缴纳跟开具完税证明呢,可以看一下小熊的介绍哦
1、申报成功后如图1→点击税款缴纳→勾选所需要缴税的记录,如图2→点击立即缴税(会出现一条确认信息“是否确认要对勾选记录进行缴税”点击是,如图3)
图1
图2
图3
2、在图4可以看到有三种支付方式,我们首选三方协议支付(第三种银行柜台支付不建议使用,比较麻烦,还得跑一跑银行),点击立即支付
图4
3、点击图4立即支付后可以看到会跳出签订三方协议的银行、我们再点一次立即支付,可以看到已经把2023年2月份个人所得税缴款成功了,如图5-6
图5
图6
4、缴款成功后可以点击综合所得申报看当期申报报表发送的状态已经是“申报成功及缴款成功”,如图7
图7
那么我们已经把2023年2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完毕了、怎么去开具完税证明呢
1、点击左边查询统计中的缴税记录查询→可以看到页面显示有一条记录我们进行选中点击完税证明开具,如图8
图8
2、会弹出一条确认信息(确认需要对选中的记录开具完税证明吗)点击确定,如图9
图9
3、会弹出一个完税证明保存在那个文件夹的浏览页面,选择自己所需要保存的文件夹就可以了,选择成功后会自动保存在文件夹中,可以自行去文件夹中打开获取如图10-11
图10
图11
今天小熊的介绍就到这里啦,喜欢的点个小爱心哦
【第6篇】个人所得税暂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贯彻落实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23年第7号)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5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第十八条 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信息报送方式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三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等有关规定,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帮助广大纳税人进一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红利。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23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出,“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明确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保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精准落地,《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政策的计算起始时间、办理条件、申报环节、信息报送和资料留存备查内容、扣缴义务人责任与义务等,有利于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红利、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便捷办理申报扣除。
二、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起算时间是什么?
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纳税人可以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这一期限,起始时间与婴幼儿出生月份保持一致,终止时间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间有效衔接,纳税人终止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后,可按规定接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在每月发工资时就享受扣除吗?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同子女教育等其他五项专项附加扣除一样,预缴阶段就可以享受。纳税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扣除信息表》将有关信息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后,单位就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这样在每个月预缴个税时就可以享受到减税红利。如果纳税人没来得及在婴幼儿出生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单位,也可以在年度内向单位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平时发工资的预缴环节没有扣除的,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时补充申报扣除。
四、纳税人享受政策应当填报哪些信息?
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直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按照引导填报,也可以填写纸质的《扣除信息表》,填报内容包括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税务部门专门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优化系统、升级了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和扣缴义务人端,方便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五、婴幼儿的身份信息应当如何填报?
一般来讲,婴幼儿出生后,会获得载明其姓名、出生日期、父母姓名等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纳税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扣除信息表》填报子女信息时,证件类型可选择“出生医学证明”,并填写相应编号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婴幼儿已被赋予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件类型也可选择“居民身份证”,并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婴幼儿名下是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信息,也可作为填报证件。
极少数暂未获取上述证件的,也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并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不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后续纳税人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的,及时补充更新即可。如税务机关联系纳税人核实有关情况,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将证件照片等证明资料推送给税务机关证明真实性,以便继续享受扣除。
六、出生证明等资料需要提交给税务部门吗?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与其他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一样,实行“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服务管理模式,纳税人在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留存备查即可。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将通过税收大数据、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对发现虚扣、乱扣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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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哪些员工福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的很多福利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第8篇】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密码怎么设置
1. 登陆企业的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
2. 点击我要办税后,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
3. 界面跳转,找到税费申报中的个税所得税,再点击后面的填写申报表。
4. 点击填写申报表,页面弹出申报说明,把页面拉到最下方,勾选查看申报密码。
5. 勾选申报密码后,系统就会弹出个税申报密码了。
6. 在电子税务局查找的密码,在首次登陆个税系统时,一般会要求更改,如果试了不对后,通常是申报人员已经更改了密码,这时问问上任申报人员或者去税局前台重置密码。
【第9篇】企业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之前有个老板问我说不是发工资才要交个税吗,怎么我公司挣了钱,给自己分红还要交个税呢,我跟他说了三点:1、所有的企业都是有个税的,无论是公司的分红个税20%,还是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的个人生产经用所得个税5%到35%。2、不要觉得公司就是自己的,你得记住你还有个股东叫税局,法律规定要交,也是调节全社会的收入,毕竟要共同富裕嘛。所以不要觉得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动不动给自己账户转点钱,以后税局默认你是分红,直接让你交20%个税,你哭都没地方哭去。3、那我暂时不分红可以吗?可以的,公司如果挣了钱,也可以先不分红,等你想分红的时候在分,特别是在像主播,个税查得很严的时候,可以不分红的。每个月给自己发点工资就好了。你看看隔壁农夫山泉,为什么钟老板在上市之前突击分红95.98亿,因为虽然要交个税,但再不分就是所有股东的了,现在分了虽然要交税,但是上市完之后,身价暴涨,19个亿的个税算个啥哦,早挣回来了。所以我们以前讲,其实维亚雪梨他们,最应该先别给自己分红,就在公司放着,等上市前突击分红,反正怎么都是赚。
【第10篇】股息收入个人所得税
一、现金分红
(一)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取得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公司,中国结算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2.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3.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持有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取得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取得
上市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四)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取得
1.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4.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上市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办理纳税申报。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一)个人取得股票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
股份制企业用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三)企业取得资本公积转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三、留存收益送红股或非股权(票)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一)个人从非上市非高新技术企业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从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取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取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1.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
2.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公司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因此,企业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股票股息红利,应做免税申报,并可以在转让股权(票)时按照面值增加股权(票)的计税基础。
本文由莲税观阿莲姐姐参考姜新录老师“陇上税语”上送、转股的税务处理总结一文,致谢!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1篇】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
一、差旅费核算的内容
前提:本企业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费用
1、交通费:出差途中的汽车票、火车票、船票、机票等。
2、车辆使用费:因公驾车出差途中的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等。
3、市内交通费:出租车费、公交车费、网约车费、地铁费等。
4、住宿费:出差途中发生的住宿费。
5、杂费:行李托运费、订票费、乘坐飞机的保险费等。
6、补助、补贴:午餐补助费、交通补助费等。
二、差旅费相关涉税风险点及行为
差旅费涉税风险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六个方面:扩大差旅费范围、虚增差旅费、差旅费相关发票风险、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风险、乱用“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政策、企业内部管理缺失。
(一)扩大差旅费报销范围情形
1.扩大差旅费范围主要是指:把招待费、会议费、外来人员的交通费等计入差旅费。
2. 招待费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限额扣除,而差旅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全额扣除。
1)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会议材料作为附件要齐全(如: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参会人员的花名册及签到、会议内容材料及相关发票等)企业往往打着会议的名义,进行娱乐、旅游等活动。根据其业务实质不同,会议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额不同。根据业务实质不同,“会议费”可计入“差旅费、成本、福利费、招待费”,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差旅费:本企业员工作为会议代表去参加会议,而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计入差旅费,按实际金额税前扣除。
3)本企业研发人员为产品研发开的会议,产生的会议费,计入相关产品成本,按适用政策“加计扣除”。
4)福利费本;企业员工参加会议,娱乐、休闲部分的支出,计入福利费,税前限额扣除。
5)招待费:外单位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招待性质的“会议”,应计入招待费,税前限额扣除。
6)外来人员的交通费: 根据业务实质不同,计入不同科目。
3.差旅费相关财税风险:
差旅费相关发票风险点包括但不限于:不合规发票、无票支出随意找发票代替、发票日期早于出差时点、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符等。税法上认定的差旅费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而把招待费、会议费、外来人员的交通费等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项目计入差旅费;无论是“业务不精”还是“主观故意”扩大差旅费报销范围,最终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都会给企业和财税人员带来巨大的财税风险。
4.差旅费涉税风险点及应对方法
1) 财务部统一差旅费口径,做好全体员工的报销培训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2)规范差旅费报销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报销流程、出差事由、出差时间、出差地点、合规的票据等。
3)财务人员提高自身的财税专业性,通过业务实质精准的判断费用类型,把好财税风险的最后一道关。
(二)、虚增差旅费情形
1.虚增差旅费常见情形:超额费用多报少支、超额费用套现后流入“小金库”、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虚构出差事实进行套现。
1)个人层面:高管或者员工因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车辆使用费等,虚构因公出差发生的费用,达到非法侵占公款的目的。
2)公司层面:为降低企业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把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费用以差旅费报销形式,并套取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商业贿赂、抵发工资等。
2.“小金库” 财税风险:
1)如属于个人行为:则“肥”个人腰包,非法侵占公款。
2) 如属于企业层面决策:把“小金库”挪做他用,如个人消费、商业贿赂、用于发放工资(减少表内工资总额从而降低“社保+医保”费用)等,同时少缴企业所得税,属于偷税漏税行为。
3)无论哪种情形,对企业而言会有资金流出(补缴税款、滞纳金、罚金、被非法侵占资金)、商誉损失;对个人而言将会面临法律制裁。
3.应对方法:
1)财税人员提高职业操守和专业性,财税风险提前预警,用合法合规的方式享受财税红利。
2)制定并完善企业的财税制度及报销流程(增加电子发票查重环节)。
3)加强企业内部审计、严格审核差旅费附件,规避“非法侵占公款”现象,把财税风险降到最低。
(三)差旅费相关发票风险
1.差旅费相关发票财税政策
1)不合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无发票支出随意找发票代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九条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
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
为税前扣除凭证。
2.差旅费相关发票错误情形:
1)发票日期早于出差时点:
a.善意取得:由于开票方疏忽,开票设备的日期设置有误导致发票开具日期错误。
b.报销人故意为之:出差费用未达限额,用前期发票抵。
2)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符:
a.开票金额大于实际支付金额,按照票面金额报销。
b. 开票金额小于实际支付金额,按照实际支付金额报销。
3.旅费相关发票相关财税风险点:
a.发票不合规:无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b.无发票支出随意找发票代替、发票日期早于出差时点:与真实业务依据不符,稽查时要做纳税调增。
c.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符,按最高的报销入账:虚增差旅费。
4.差旅费相关发票风险应对方法: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b.报销及入账金额:按照报销限额、实际支付金额、取得合规发票金额,三者孰低原则执行。
c.重视并严格审核发票,规避不合规发票风险。
(四)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风险
1.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风险常见情形;
1)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适用税率错误;
2)超限额报销的发票,全额计算进项税额抵税;
3)扩大进项税额抵税口径;
4)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风险。
2、相关财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③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④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3、财税风险:
1)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适用税率错误:不符规定,计算出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准确;要么多抵,少交税;要么少抵,企业无法最大限度的享受税收红利。
2)后两种情形:虚增进项税额,减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
4.应对方法:
1.)提高财税人员的专业性,熟记适用税率和可抵扣的口径。
2.)在报销单对应发票上注明实际报销金额,可避免财务人员全额计算进项税额抵税。
(五)、乱用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政策
1、相关政策:报销者取得差旅费补贴在《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的范围内免交个人所得税。
① 独生子女补贴;
②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 托儿补助费;
④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乱用出差补助、补贴政策现象:
a. 出差补助、补贴金额明显高于本地区、本行业的平均水平。
b. 实际支付出差补助、补贴的天数大于实际出差天数。
c. 企业所有人员每月定额领取出差补助、补贴,不申报个税。
d. 缺少出差相关资料证明,随意的列支出差补助、补贴。
e. 随意找发票抵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乱用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政策相关财税风险点:
a.虚增企业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
b.不符合出差补助、补贴政策部分的支出,未按规定申报个税。
4、应对方法:
1.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标准范围内。超过标准必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形式给出差人员发放的交通费、餐费补贴,应申报个人所得税。
(六)、企业内部管理缺失
企业内部管理缺失包括但不限于:缺乏内部管理制度、缺乏规范的报销审批流程、差旅费报销后附部分资料不实或不全。
1.缺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点:
a.缺乏出差申请/报备环节、缺乏工作周报(包含本周工作汇报、下周工作计划),使得出差事实与费用报销无法有效的核实,导致费用一事多报或者无事也报。
b.缺乏出差费用具体标准规定(如交通方式及限额、住宿标准、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标准等),导致员工超额费用无法报销,而产生冲突或者下次虚构费用补回现象。
c.缺乏电子发票报销管理的相关规定,导致一票多次报销。
d.缺乏审批限额权限规定,“高管”自己给自己审批费用,缺乏内部监管。
e.缺乏报销时限规定,导致大量的跨年度费用,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缺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应对方法:
a.使用企业oa平台,根据公司情形设置“出差申请/报备” 、“工作周报” 、“费用报销”等模块,工作留痕迹,事后可核实。
b.规定出差费用具体标准,并在企业oa“费用报销”模块显示,保证员工人人可见、人人尽知。。
c.借用发票查重平台,专人负责报销发票的验票、查重。
d.审批权限:如单笔费用超过10000元必须要总经理审批,限额以下财务部审批;“高管” 费用必须由其他两位高管审批等。
e.报销时限必须明文规定,如自费用产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提交费用申请,否则视作放弃报销。
3. 缺乏规范的报销审批流程---风险点:
a.权责不分导致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b.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不担责任。
c.工作效率低。
d.财税风险大,公司财税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缺失。
4. 差旅费报销后附部分资料不实或不全---风险点:
a.缺少出差申请/报备单,是否真实出差无法核实。
b.缺少大金额支付单据,实际支付金额小于发票金额时,按照发票金额报销,套取企业资金。
c.开票时间早于出差时间,要么虚构费用,要么随意找发票代替。
d.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如实际住宿一晚费用超限额,为了全额报销,开票显示住宿两晚。
5.. 差旅费报销后附部分资料不实或不全---应对方法
a.附件必须有出差申请单/报备单。
b.大金额支付必须后附支付凭证。
c.发票开具时间与出差时间相一致,如遇特殊原因发票时间可迟于发生时间。
d.无票支出的费用,要做具体的说明,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
e.往返交通费发票、支付凭证的时间点,核对实际住宿天数。
三、差旅费风险防控
1.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的报销审批流程。
2. 财税人员提高自身的财税专业性,提高风险意识,财税风险及时预警,把好企业财税风险的最后一道关。
3. 做差旅费报销培训,以日常报销中发现的问题为主。
4. 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平时自查自纠,远胜于被动稽查。
【第12篇】个人所得税奖金
不管,你有没有使用过年终奖单独计税的优惠政策,这个政策的三年过渡期就这样过去了。当然,如果您想享有这个税收优惠,还有可能抓住最后一次机会。
年终奖金计税方式选择哪个更合适?
年终奖金的计税方式,需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我们的年收入低,可以选择把年终奖金并且综合所得进行纳税申报。
当然,具体多少年收入也需要根据自己的各项专项扣除以及附加扣除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基本来说,如果我们的年收入不高,并且即使把年终奖金并入综合收入以后,我们还不需要纳税,肯定选择把年终奖金并入综合所得。毕竟,年终奖金单独计税,肯定是需要缴纳个税的。
2、如果我们的年收入高,并且除了年终奖金,平常的工资收入都需要缴纳个税,我们可以选择年终奖金单独计税。
之所以要这样选择,就是为了降低我们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毕竟,在我们平常都需要缴纳个税的时候,我们再把年终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肯定会提供综合收入可能使用的税率。
提高税率以后,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会使我们个人多缴纳税款。既然国家有这方面的优惠,我们还是可以使用的。毕竟,这是大家作为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有两处一次性年终奖,怎么申报?
我们知道有的人可能会在两个单位任职,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人收到两次年终奖也是大概率事件。
当然,虎虎很悲惨一次年终奖也收不到。不知道大家是什么情况!有点跑题了!言归正传,如果有人被两个公司申报了两次年终奖金,他应该在汇缴清算是如果处理!
其实根据规定,我们一年只能享有一次年终奖单独计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申报了两次,那么我们在个税年度汇缴清算的时候,就需要把其中的一处年终奖选择并入综合所得。
当然,如果两处年终金额相同,我们随便选一处即可。如果金额不同,那么我们就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情况进行合理选择了。
当然,我们选对了可以到达税务筹划的目地,选错了只能算是为国家的税收事业做贡献了!
年终奖单独计税的优惠政策,还可能延续吗?
个税的税制,想从单一税制彻底转换为综合税制,想要走的路还有很长。在个税从单一税制向综合税制过渡的阶段,年终奖单独计税的优惠,在经历了3年的过渡之后,继续延续的可能性不大。
毕竟,如果这个优惠继续延续下去,和现在税改的大方向不一致呀!不过,我们可以按照最坏的情况进行打算即可。当然,这也是虎虎自己根据自己的认知,进行的大胆推测。
具体情况到底会如何发展下去,我们还是需要看税务总局的正式文件才可以。如果您有什么不同的意见,您也可以发表一下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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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个人所得税实施时间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如满足纳税起征额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大部分人的个税都是每月计算申报缴纳,但是我国还有一种按年缴扣的方式,这种方式为按年计算、分月预缴。个税按年按月扣缴的区别是什么?
个税按年按月扣缴的区别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版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权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这就是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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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月报和年报有什么区别?
月度申报
由单位(扣缴义务人)按月帮你预扣预缴,简单来说,如果纳税人申请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任职单位每个月给纳税人发放工资时候,会对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进行预扣,当月就能享受到减税福利。
年度申报
由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自行申报办理,次年享受减税福利。这种方式下,同样是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由纳税人本人在次年的3-6月份,进行汇算的时候统一进行扣除。
至于那种方式更好,需要看实际情况。这两种申报方式都能让纳税人享受到减税的优惠,只是一种先享受、另一种后享受而已。
如果想当月就能享受到减税福利的纳税人,并且有任职单位帮忙预扣预缴,子女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都可选择月度申报。
如果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或者是不愿意将专项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单位的纳税人,以及没有任职单位帮忙预扣预缴的纳税人,就可选择按年自行申报了。
【第14篇】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
《wg税收优惠政策》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产业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合理的节约税收!
个人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在如今就业方式多样化的背景下,发生的越来越多,个人需要开票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现在很多企业的合作对象,已经不单单限制在企业了,虽说增加了就业环境的多样化发展,但个人是没有独立的开票资格的,所以我们常见的有两个方案,可以解决个人开票的问题。
第一个解决方案:
当企业支付报酬时,由企业方帮助个人进行代扣代缴个税,然后个人再像税务申请代开发票,只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税务就不再征收个税了,符合相应条件的,增值税也是可以减免的。
这种方案,相对来说,企业代扣代缴的个税的税率是相对比较高的,而且因为企业需要以票入账,所以个人还需要再去税务代开一次发票。
第二个解决方案:
企业支付给个人报酬后,个人直接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由税务直接征收增值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同样的符合相应的标准,免征增值税。
个人直接到当地税务代开,一般的劳务报酬,将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税,不过通过享受扶持政策,代开时的个税,可按照最低0.5%来缴纳,一般综合的税率在2.5%左右,完税后,税务也会出具对应的完税凭证。
这两种方案,可以根据企业的要求和报酬的金额大小来决定,如果报酬的金额过大,那直接由企业代扣代缴是最方便的,如果金额较小,那另一种代开方式就更理想,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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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山东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
自然人代开通常应用于自由职业者与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后自由职业者无法自行开票的情况。这时候就需要自然人到税局进行代开发票。之前各位纳税人都喜欢的代开的山东园区需要代开人的身份证原件到场了。
自然人代开分为“当地税局代开”和“税收优惠园区代开”两种方式。
自然人在业务发生地就近的税局代开发票,在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都是按照劳务报酬进行征收个税,罚款方代扣代缴的话也是按照劳务报酬征税,税率在20%—40%。这个税率无疑是很高的。100万缴纳31.3万的个税相信任谁都会肉疼的。
税收优惠园区代开个税是按照个人经营所得申报。现在小规模纳税人有免增值税的政策,附加税作为增值税中的税中税同样是免征的。也就是说只需要缴纳个税就可以完税了。在税收优惠园区代开个税税率0.75%—1.6%。
例:小周是居间人,促成了甲、乙公司的合作。乙公司支付小周的100万居间费,小周需要代开发票给乙公司用以税前抵扣,那么小周应当如何应税呢?
当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免征
附加税:免征
个税(劳务报酬):100万(1—20%)*40%—0.7万=31.3万
税收优惠园区:增值税:免征
附加税:免征
个税:(经营所得)100万*1.6%=1.6万
在税收优惠园区代开最多只需要缴纳1.6万的税款,这100万就属于老周的合法收入了。
税收优惠园区代开不需要本人到场,官网提交资料就可以了,山东园区需要身份证原件当场。云南、陕西、河南等地不需身份证到场。需要注意的是,各地代开都需要保证业务的真实,业务合同扫面件等证据链。自然人代开税率低,方便快捷。自由职业者可首选这类税收筹划方式。税务问题可私信,留言、评论。
【第16篇】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
导读:对于很多的新公司新企业来讲,刚刚企业还没有个税申报,可以进行零申报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写流程有哪些步骤?以下是小编详细总结的内容,不清楚的各位会计人员一起来看看小编的解答!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写流程有哪些步骤?
答:1、首先填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识别号(必填项)。
2、填写普通纳税人基本信息表,所有在本单位支付工资薪金及其他所得项目的,无论是否雇员、无论是否扣税,都需要填写到普通纳税人基础信息表中。其中每行的‘是否修改’选择项在第一次导入时,选择‘是’,下一次选择‘否’。
3、将普通纳税人基本信息表中的内容导入到收入及纳税明细表。
4、根据实际情况在收入及纳税明细表填写各个代开代缴纳税人的本期扣缴申报信息。
5、填写以前属期多缴税款本期抵扣表,该表中只有‘本期抵扣税额’、‘减免税额’会加总到代扣代缴税额汇总表中去。
6、填写完毕后点击各表的审核按钮、系统将自动对填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核未通过系统会给与提示,请按照提示修改,直到审核通过。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申报了,但是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忘记处理怎么办?
没有扣税的,可以打电话让税务局给作废一下,重新填写。
已经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需要到税务局修改,人员没有变动的可以不填报基础信息表。
具体情况: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申报了,但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忘记了。没有扣税的,可以打电话让税务局给作废一下,重新填写。已经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需要到税务局修改,人员没有变动的可以不填报基础信息表。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写流程有哪些步骤?以上的内容还需要增加一个步骤:填写完毕后点击各表的全部计算按钮、系统将自动计算税额并作相关的审核,审核未通过系统会给与提示,请按照提示修改,直到审核通过。
【第17篇】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
最近娱乐圈不太平静。吴亦凡、霍尊、张哲瀚、郑爽、赵薇……一个瓜接一个瓜,让我们这些吃瓜群众一脸懵,明天不知道又是哪一个……
国家这次整治是动真格了,对于劣迹艺人的态度是零容忍,一罚到底。
但最触动我的还是郑爽补税处罚事件。根据税务部门查明,明星郑爽在2019—2023年没有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00多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00多万元,最后给出的处罚是:2.99亿元!
看看郑爽这封致歉信吧,财务知识匮乏,对税收征管法律缺乏敬畏,最终自食其果。
这次娱乐圈大地震,和最近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精神,无不再次向高收入群体传递一个信号:
“要继续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更多的回报社会。要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整顿收入分配秩序,坚决取缔非法收入。”
而加强高收入群体个税征管可不是今年刚刚开始的事情,其实,早在2023年就有动作了,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效。
2023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
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2)加强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3)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2.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和拍卖所得征管。
(1)搞好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管,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坚持实行查实征收;确实不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定征收。
(2)加强与本地区拍卖单位的联系,掌握拍卖所得税源信息,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抓好其他形式财产转让所得征管。重点是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份)的税源管理,完善征管链条。
(二)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
1.加强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
2.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应认真开展日常税源管理和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涉及金额较大的,应核实其费用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3.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应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制定相关征管措施。同时,加强企业注销时个人投资者税收清算管理。
4.对企业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应通过核查相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等方式,督导企业或有关组织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1.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支出和财产性支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4.加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管理,在其注销登记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有关税务事项。
三、继续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加强以非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人群的征管
密切关注持有公司大量股权、取得大额投资收益以及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投资、私募基金、信托投资等活动的高收入人群,实行重点税源管理。
(二)做好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征管工作
1.深化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高收入行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各项工资、薪金所得,尤其是各类奖金、补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激励所得。
2.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的比对,强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联动管理。
3.对以各种发票冲抵个人收入,从而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通过明细申报数据等信息汇总比对,加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管理。
(四)完善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管
1.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重点加强数额较大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
2.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重点做好相关人员通过设立艺人工作室、劳务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
(五)加强高收入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管
1.进一步建立和充实外籍个人管理档案,掌握不同国家、不同行业、不同职位的薪酬标准,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充分利用税收情报交换和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审核等信息,加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境外所得税收征管。
2.加强外籍个人提供非独立劳务取得所得的征管,抓好对由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外籍个人报酬的监管,防范税收协定滥用。
四、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监控体系
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涉税信息的获取与整合应用。通过各类涉税信息的分析、比对,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强化税源管理基础
1.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通过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等手段,加强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建立健全个人纳税档案。
2.推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常态化管理,不断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加强申报补缴税款管理。
3.逐步建立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交叉稽核机制,完善高收入者税源管理措施。
4.国税局和地税局密切配合,健全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形成征管工作合力。
(二)建立协税护税机制
1.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强税务机关与公安、工商、银行、证券、房管、外汇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与机构的协作,共享涉税信息,完善配套措施。
2.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责任和义务。
五、深入开展纳税服务、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改进纳税服务,深化纳税评估,加强专项检查,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一)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积极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便捷化的申报纳税服务。了解纳税人的涉税诉求,提高咨询回复质量和效率。有针对性地对高收入者进行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引导其主动申报、依法纳税。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继续做好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工作。严格执行为纳税人收入和纳税信息保密的有关规定,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切实加强日常税源管理和评估
坚持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日常税源管理,充分利用相关信息,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创新评估方法,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应进行跟踪核查、约谈;发现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三)扎实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
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同时,结合本地征管实际,选取部分高收入者比较集中的行业,切实搞好专项检查。加强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提供违法线索,依法严厉查处。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并将其作为税收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研究强化基础工作、创新管理方式、完善征管手段、搞好税法宣传的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但高收入群体也不必如坐针毡,调节高收入并不是简单的均贫富,多掌握些财税知识和税收政策,对合法的收入进行合理的税筹。更多还是强调应有依法纳税的道德和法律意识。对高收入群体征收相对较高的税收,是国家对高收入进行调节、促进全社会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国家对税收的征管。在这个问题上但凡存有侥幸心理,都将付出沉重的经济和法律代价。
郑爽事件,给每个人敲响警钟:在享受社会公共福利的同时,敬畏法律、敬畏道德、敬畏规矩,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共识。
【第18篇】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税率
异地建筑业个人所得税需要调整吗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不同税率: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比例税率.对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异地建筑业个人所得税需要调整吗?通过阅读上文我们知道不管是在异地还是在本地个人所得税是同样的,并不会特殊调整处理.如果在异地预缴了,回本地再申报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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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房改房用交个人所得税吗?
房改房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何计算如下:
1. 起算时间上,房改房是以该房产当初房改时,交纳房改价款(购房款)的实际交付时间为起算,需提供当时的缴款凭证作为计算依据。
2. 在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合理费用)×20%”的标准计算时,房改房的原购买价格则不是以房改时所交纳的款项为计算依据。
3.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可以直接上市挂牌的成本价房改房以外,还存在有“优惠价”、“标准价”两类房改房类型,标准价和优惠价的房改房上市,需要先交纳部分款项变更为成本价房改房方可直接上市,优惠价、标准价补足成本价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6%,交纳该款项后就可以按照成本价房改房有关规定上市交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