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什么是所得税费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什么是所得税费用
指企业经营利润应交纳的所得税。
“所得税费用”,核算企业负担的所得税,是损益类科目;这一般不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因为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如果只有永久性差异,则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应对国家征税政策,月度所得税征缴采取月度汇算清缴的方法实现,即多退少补的政策。具体表现为:企业设立一个汇算清缴账户,并存入一定的金额,在核算出当期的所得税时税款通过汇算清缴账户结算,即使后期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也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返还或者补全。
【第2篇】所得税费用是的税率是不是25%
只要你开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肯定需要缴纳的,就有小伙伴问,南宁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5%、10%、25%,指的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目前有25%、20%、15%和10%。
25%的税率是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如果你想要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那么就必须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果你的公司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等,那么企业所得税按15%缴纳;如果你的公司是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定情形或者是非居民企业特定情形所得,那么企业所得税按10%缴纳。
现在25%和10%都有了指向,那么5%指的是什么呢?
其实这个5%指的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但如果从这个角度思考,10%也有可能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根据相关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你明白了吗?如果没有明白或者是还是很理解,可以给小金留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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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内账要做所得税费用吗?
内账只记实际发生额,所以不用再次计算税金,只要把外账实交的税金金额拿来记录就行所得税也一样。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税金通常包括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等,以及发生的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房产税、印花税等。
【第4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扣除比例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开始,2023年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比例发生变化,大家汇算清缴填报时注意别算错了,避免多缴税!
研发费用
留存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
留存资料: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残疾职工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留存资料: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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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廖欣颖 理道税筹
【第5篇】计算本月所得税费用
大家对于个税的累计减除费用怎么计算这方面的内容了解吗?如果对这部分的内容不太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个税累计减除包括哪些内容?
1、累计预扣法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六条: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累计减除费用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如果转换为公式的话,应该这么表示:累计减除费用=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从业月份数*5000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从业月份数=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所在月份数-任职受雇从业当月份数+1,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借:累计折旧
贷:管理费用费用类会计科目
2、如果金额大的,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同时,调整本年财务报表的期初数
借:累计折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结转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举个例子:
如果是新员工入职,如果是3月份入职,5月份申报4月份发的工资,那么个税累计扣除数是多少?
累计扣除数按照每个月5000乘以纳税人当月截止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进行计算,在计算个税时,需要按照已受职任雇的月份数来计算累计减除费用,也就是3、4月份,那么,4月份税款可以扣除10000元。
以上就是有关个税累计减除费用的计算,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会计相关的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哪吒
【第6篇】所得税费用明细科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及费用明细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因暂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以及对当期损益、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等情况。
二、主要项目编报说明
1、分析存在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项目的会计基础和计税基础
涉及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有差异的,应当分别按照税务政策计算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没有差异的,不需要计算资产及负债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产生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以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资产计提的折旧(耗)及摊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例如,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因实际计提和支付在不同期间导致的应付职工工资余额,预计负债等。
资产、负债的会计基础按存在暂时性差异项目的账面数据填列。
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为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负债的价值,会计基础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即为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根据制度要求对应分别计入当期损益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递延所得税的影响也应当相应的分别计入当期损益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计入当期损益的暂时性差异即为时间性差异,要求时间性差异应当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相应纳税调整金额一致。
2、计算确定资产、负债的会计基础和计税基础
(1)资产及资产减值类
资产类涉及会计处理与税务政策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的情形主要包括:公允价值变动、资产折旧(耗)或摊销年限、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因计提减值准备后计提折旧(耗)以及500万元以下资产税务加速折旧的差异;因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一般为历史成本,并同时要求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进行折旧或摊销,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均应作为暂时性差异,待处置时转回该暂时性差异。
资产减值类涉及会计与税务政策有差异的情形主要包括:会计基础要求对相关资产按会计政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税务对资产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一律不允许抵扣。
如存在折旧(耗)以及摊销政策差异的,还应当包括政策差异,由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会计政策选用的是年限平均法(直线法),与税务处理一般没有差异;但油气资产的折耗会计政策选用的是产量法,与税务规定的直线法存在差异。
1)“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本项目会计基础反映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年初、期末余额分析填列;本项目计税基础反映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价值,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属二级明细科目“成本”科目年初、期末余额分析填列。本项目的暂时性差异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该暂时性差异应当于出售或处置相应资产时转回。
2)“衍生金融资产”项目:本项目会计基础填报口径同“衍生金融资产/负债分类汇总表” 衍生金融资产项目;本项目计税基础反映其成本价值,对期权类衍生品计税基础等于其初始成本,对于非期权类衍生品应为零。
3)“其他应收款-衍生损益挂账”: 本项目会计基础填报口径同“衍生金融资产/负债分类汇总表” 其他应收款-衍生损益挂账项目;本项目计税基础反映其成本价值,一般应为零。
4)“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项目:本项目会计基础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根据“投资性房地产”所属“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明细科目年初、期末余额分析填列;本项目计税基础应当根据投资性房地产资产原值扣除按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计提标准计算应计提的累计折旧或者摊销后的净额填列。
5)“其他权益工具”项目:本项目会计基础反映其他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本项目根据“其他权益工具”科目年初、期末余额分析填列;本项目的暂时性差异为其他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该暂时性差异应当于出售或处置相应资产时转回。
6)“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项目:本项目会计基础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根据“投资性房地产”所属“成本模式计量”明细科目年初、期末余额分析填列;本项目计税基础应当根据投资性房地产资产原值扣除按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计提标准计算应计提的累计折旧或者摊销后的净额填列。
7)“固定资产-资本化利息(仅限于07年衔接转换)”项目:本项目会计基础反映2006年会计准则执行衔接转换追溯调整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资本利息金额。
8)“固定资产-不包括资本化利息”项目:该项目会计基础反映固定资产原值扣除相应计提的累计折旧、资本化利息和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计提的折旧系按照公司实际采用的折旧政策计算应计提的折旧金额。本项目根据相关“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分析计算填列。
本项目计税基础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原值扣除按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计提标准计算应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净额填列。按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计提标准计算应计提的累计折旧应当根据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各项固定资产计算填列。
因固定资产大修理或其他改造支出发生的费用与税法要求允许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异,应在本项目填列;除特殊规定外,税法不确认企业后续的资产评估增值,造成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账面价值的差异,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未实现利润在合并报表层面抵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在此处填列。
除特殊规定外,税法不确认企业后续的资产评估增值,造成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账面价值的差异,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未实现利润在合并报表层面抵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在此处填列。
9)“油气资产”项目:该项目会计基础反映油气资产原值扣除相应计提的累计折耗和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计提的折耗系按照公司实际采用的折耗政策计算应计提的折耗金额。本项目根据相关“账面原值”、“累计折耗”、“资产减值准备”分析计算填列。
本项目计税基础应当根据油气资产原值扣除按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计提标准计算应计提的累计折耗后的净额填列。按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计提标准计算应计提的累计折旧应当根据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各项固定资产计算填列,其中:
“油气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参照“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项目说明。
“油气资产折耗”项目:该项目会计基础反映油气资产计提的累计折耗,计提的折耗系按照公司实际采用的折耗政策计算应计提的折耗金额。本项目根据“累计折耗”分析计算填列。
本项目计税基础根据国家税务部门《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的计提标准计算应计提的累计折耗。
“预计的油气资产弃置费”项目:因油气资产中的预计弃置费及计提的折耗税务均不认可(计税基础为零),油气资产-预计弃置费计提的折耗应作为暂时性差异,已使用弃置费应作为暂时性差异的转回。
本项目会计基础反映油气资产-预计弃置费计提的累计折耗,计提的折耗系按照公司实际采用的折耗政策计算应计提的折耗金额,根据“累计折耗”分析计算填列;计税基础根据“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用-已使用的弃置费用” 科目年初、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10)“无形资产”项目:该项目会计基础反映无形资产原值扣除相应的累计摊销和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系按照公司实际采用的无形资产摊销政策计算累计应摊销余额,本项目根据存在暂时性差异的无形资产相关“成本”、“累计摊销”、“减值准备”分析计算填列;本项目计税基础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值扣除按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摊销标准计算累计应摊销数后的净额填列。按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摊销标准计算累计应摊销数应当根据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各项无形资产并计算填列。
11)“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参照“无形资产”项目。其中:“与租赁资产修理改造相关的费用化支出与税法要求允许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异,比如租赁加油站或其他固定资产隐患和形象改造支出,在此填列;填报会计处理一次性进费用,而税法要求摊销的一次性支出,如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一次性支付的租金支出等,在此填列。
12)“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项目:本项目反映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具体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及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等,但不包括商誉减值准备,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属于永久性差异,对商誉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应当作为永久性差异;同时也不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本项目会计基础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年初、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按税法规定,公司实际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均属于暂时性差异(商誉减值准备除外),计税基础为零。
13)“其他资产”项目:参照上述相关项目填列。
“合并产生的未实现内部损益”项目: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会计费用性列支但税法要求分期摊销的支出,应在其他填列。如:与租赁资产修理改造相关的费用化支出与税法要求允许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异,比如租赁加油站或其他固定资产隐患和形象改造支出,在此填列;填报会计处理一次性进费用,而税法要求分期摊销的支出,如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一次性支付的租金支出等,在此填列。
“被套期资产-未确认承诺”项目:会计基础反映作为被套期项目的已确定的未确认承诺的公允价值变动,根据“被套期资产-已确定的未确认承诺”科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年初、期末余额分析填列;本项目计税基础反映其成本价值,一般为零。
(2)负债类
负债涉及会计处理与税务政策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的情形主要包括:负债的会计基础应当根据权责发制对已发生的业务可以根据实际形象进度进行预计和暂估,而负债的计税基础一般以结算单据、发票作为确认依据;因负债的计税基础一般为历史成本,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均应作为暂时性差异,待处置时转回该暂时性差异。
1)“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本项目会计基础反映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根据“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年初、期末余额分析填列;本项目计税基础反映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成本价值,根据“交易性金融负债”所属二级明细科目“成本”科目年初、期末余额分析填列。本项目的暂时性差异为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该暂时性差异应当于转让或收回相应负债时转回。
2)“衍生金融负债”项目:本项目会计基础填报口径同“衍生金融资产/负债分类汇总表” 衍生金融负债项目;本项目计税基础反映其成本价值,对期权类衍生品计税基础等于其初始成本,对于非期权类衍生品应为零。
3)“其他应付款-衍生损益挂账”: 本项目会计基础填报口径同“衍生金融资产/负债分类汇总表” 其他应付款-衍生损益挂账项目;本项目计税基础反映其成本价值,一般应为零。
4)“应付职工薪酬-工资”项目:该项目会计基础反映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但未支付的应付职工工资余额,计税基础为账面余额扣除税务当期不允许抵扣应当由支付期间抵扣的部分,一般为零,即按职工工资计提但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下一年5月31日)仍未支付的部分一般作为暂时性差异。公司当期计提未支付的工资余额税务部门已同意在当期抵扣的,即当期未作为纳税调整部分,不应当作为暂时性差异。
该项目会计基础根据“应付职工薪酬”及其所属明细项目余额分析填列;计税基础为账面余额扣除税务当期不允许抵扣应当由支付期抵扣的部分,当期不允许抵扣应当由支付期抵扣的金额(暂时性差异),应当参照各期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应付职工薪酬”及其所属明细项目余额分析填列。
5)“预计负债”项目:该项目会计基础为“预计负债”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余额分析填列,但不应包括永久性差异部分,如预计负债中的担保支出属于永久性差异,不应在会计基础中填列。计税基础一般为零。
该项目计税基础一般为零。但由于“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用-预计弃置成本”初始不确认暂时性差异,“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用-已使用的弃置费用”作为“预计的油气资产弃置费”项目的计税基础,因此这两个科目的余额应作为该项目计税基础填列。
6)“其他负债”项目:参照上述相关负债项目填列。
“暂估应付款项”项目:填报未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尚未支付的暂估应付、预提费用。比如未收到发票的成本暂估、预提租赁费、机器设备维修费、劳务费等。长账龄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也在此处填列。
“被套期负债-未确认承诺”项目:会计基础反映作为被套期项目的已确定的未确认承诺的公允价值变动,根据“被套期负债-已确定的未确认承诺”科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年初、期末余额分析填列;本项目计税基础反映其成本价值,一般为零。
(3)允许抵减以后年度利润的可抵扣亏损
填报按税法规定以后年度将会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可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额。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时,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股份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总部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已由总部统一盈亏相抵,各成员企业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称补亏损。下属子公司的产生的可抵扣亏损可在此处填列。
(4)合并抵销调整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债务。
一般情况下,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当期所得税资产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固定资产-不包括资本化利息、无形资产”暂按资产计算结果分别列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中,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另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不能予以抵销,除非所涉及的企业具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并且意图以净额结算。
上述合并抵销调整仅适用于子公司,分公司不进行上述重分类调整。
3、计算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1)存在暂时性差异事项的,应当根据会计基础大于计税基础的资产或计税基础大于会计基础的负债计算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根据会计基础小于计税基础的资产或计税基础小于会计基础的负债暂时性差异计算可抵减暂时性差异。
(2)暂时性差异的计算公式
1)资产类
当会计基础>计税基础时,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计基础-计税基础
当会计基础<计税基础时,可抵减暂时性差异=计税基础-会计基础
2)负债类或资产减值类
当会计基础>计税基础时,可抵税暂时性差异=会计基础-计税基础
当会计基础<计税基础时,应纳减暂时性差异=计税基础-会计基础
为了便于理解,将资产减值类单独归为一类,因资产减值系资产的备抵项目,故计算其暂时性差异的公式与负债类相同。
3)允许抵减以后年度利润的可抵扣亏损只可能为可抵减暂时性差异。
4)如果企业预计未来不能取得应纳税所得额利润用于抵扣而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当作为“未确认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填列,并按相关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未确认的原因及各类未确认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的金额。
4、预计未来实际可抵减暂时性差异
(1)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企业在确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包括未来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而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
(3)企业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允许抵减以后年度利润的可抵扣亏损,应当以在发生亏损后的预计未来五年内能够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4)如果企业预计未来不能取得应纳税所得额利润用于抵扣而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当作为“未确认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填列,并按相关要求在财务报表附中披露未确认的原因及各类未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金额。
5、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1)递延所得税资产=已确认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适用税率
(2)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适用税率
6、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对应项目的确认
(1)暂时性差异对应影响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其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如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现金流量套期利得或损失、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利得或损失、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等;
(2)暂时性差异对应影响计入损益项目的,其对所得税的影响计入“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项目,如资产折旧(耗)及摊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以公允价值计价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等。
三、主要表内关系
1、可抵减暂时性差异=资产的会计基础小于计税基础部分或负债的会计基础大于计税基础部分。
2、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的会计基础大于计税基础部分或负债的会计基础小于计税基础部分。
3、递延所得税资产=已确认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
4、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
5、当暂性差异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时,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数-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数)+(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数-递延所得税负债年初数)。
6、当暂性差异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项目时,计入本年递延所得税费用(与计入当期损益相关的所得税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数-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数)+(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数-递延所得税负债年初数)
7、直接计入本年递延所得税费用-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数-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数)+(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数-递延所得税负债年初数)。
8、主要表内关系
5栏=(7+9)栏;6栏=(8+10)栏;21栏=(15+16+17-18+19+20)栏;28栏=(22+23+24-25+26+27)栏;(-17+18-19-20)+(24-25+26+27)栏=(-29+31)栏;
8行=(9+10+11)行;14行=(15+16+……+21)行;22行=(23+24+25)行;26行=(2+……+8+12+13+14+22)行;31行=(32+33+34+35)行;36行=(28+29+30+31)行;42行=(38+39+40+41)行;45行=(26+36+42+43)行。
资产类(除9行、10行、14至21行):
如果1栏>3栏,11栏=(1-3)栏,5栏=0;如果3栏>1栏,5栏=(3-1)栏,11栏=0;
如果2栏>4栏,12栏=(2-4)栏,6栏=0;如果4栏>2栏,6栏=(4-2)栏,12栏=0;
资产减值类、油气资产折耗(9行、14至21行)及负债类:
如果1栏>3栏,5栏=(1-3)栏,11栏=0;如果3栏>1栏,11栏=(3-1)栏,5栏=0;
如果2栏>4栏,6栏=(2-4)栏,12栏=0;如果4栏>2栏,12栏=(4-2)栏,6栏=0。
四、主要表间关系
1、本表“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合计年初、期末余额应等于资产负债表的“递延得税资产或负债”相关项目的年初、期末余额。
2、本表“本年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金额等于资本公积明细表的“递延所得税影响”相关项目的净增加额。
3、本表“本期递延所得税费用”项目合计数=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的“所得税”项目下的“其中:递延所得税费用”项目本期累计数。
4、本表“本年计入递延所得税费用”的金额等于所得税费用表的“本年通过递延税项转入的所得税费用(收益)”。
5、本表“本年计入递延所得税费用”的金额总计减去“允许抵减以后年度利润的可抵扣亏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除以税率等于所得税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暂时性差异纳税调整额”。
【第7篇】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跨年
一提到“跨年”这个词,想必我们大多数人应该会兴奋,必经是辞旧迎新嘛,然而,对我们财务人员来说,一提到“跨年”这个词难免会有些头疼,因为这一阶段不仅会比平时更忙碌,而且针对很多业务一旦对收入或支出的时点把握不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很容易产生涉税风险。那么,企业发生的跨年收入与跨年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该如何处理呢?结合以下5个案例为您解析如下:
案例1.跨年度取得利息收入问题
甲公司由于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于2023年7月1日与乙商业银行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公司应在2023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20万元(不含税)。假设在借款合同期满后,因甲公司资金短缺,直到2023年1月15日才向乙商业银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那么,乙商业银行针对该笔跨年度取得的利息收入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将其确认为2023年度收入还是2023年度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本案例中,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因此,乙商业银行应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2023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而不应在实际取得日2023年1月15日确认利息收入。
案例2.跨年度提供劳务收入确认问题
甲企业是一家从事大型设备制造生产有限公司,2023年6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大型机械设备生产线装配工程合同,该工程预计工期为14个月,合同约定项目总金额为600万元(不含税),工程款待生产线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额支付。假设截至2023年12月31日,甲企业针对该项目的完工进度为60%,那么,甲企业提供跨年劳务该如何确认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综上所述,甲企业应确认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600*60%=360万元。
案例3.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问题
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将本公司所有的闲置仓库出租给与乙物流公司,双方签订的仓库出租协议约定,租赁期1年,即2023年12月1日——2023年11月30日,总计租金60万元(不含税),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提前支付全年租金。合同签订当日,乙公司如约支付了全额租金。那么,甲公司对一次性收取的跨年租金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在本案例中,出租人甲公司既可以选择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选择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案例4.股权转让时点跨年度处理问题
丙企业是一家从事电子元器件研发生产的企业,甲企业持有该企业30%的股权,乙企业与甲企业、丙企业均无关联关系。2023年12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企业将持有的丙企业全部股权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企业,假设双方在2023年1月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那么,甲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2023年度收入还是2023年度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正确的做法:
在本案例中,因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23年12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在2023年,且双方不属于关联企业。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2023年度收入.
案例5.跨年度采购固定资产涉及的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问题
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设备生产公司签订一台精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设备价款300万元,购置设备货款甲公司采取分期支付方式,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支付货款的30%;在乙公司将设备交付甲公司并验收合格后,甲公司支付货款的60%;甲公司将该设备使用满15日后无重大质量问题支付剩余的10%货款,乙公司此时应向甲公司开具全款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支付了90万元货款;假设2023年1月3日销售方乙设备生产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设备运达甲公司并验收合格,甲公司支付了货款180万元并将该设备投入使用。假设截至2023年1月19日,该设备使用无重大质量问题,甲公司支付了剩余货款。2023年1月20日,乙设备生产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甲公司拟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将采购的该设备一次性计入2023年度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甲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购进设备合同签订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到货日期2023年1月3日,取得发票注明的开票日期为2023年1月20日,结合采购合同来看,甲公司采取的是分期付款方式购进固定资产,根据规定应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时点,案例中甲公司是2023年1月3日取得货物,因此不能将采购的该设备一次性计入2023年度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8篇】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间为年度终了的5个月内,作为财务人员,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填好最主要的纳税调整事项呢?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分为这几部分:
一收入的调整项目
二成本费用的调整项目
三是资产类折旧、减值的调整。
纳税调整事项,是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对税法规定与准则规定存在冲突的地方,按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增或调减的事项。
一、收入的调整项目
1.视同销售收入
市场推广或销售(会计上将成本计入费用)
交际应酬(会计上直接将成本计入费用)
职工奖励或福利
对外投资、捐赠等,
如果企业出现上述情形的视同销售,需要对收入进行纳税调增。
2.投资收益
分回的投资收益(指公司)或会计账面形成浮盈的投资收益都需要进行纳税调减。
一方面是居民企业间的投资收益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税法不认可预期的浮盈投资收益需要调减;反之,会计上浮亏的损失需要纳税调增。
3.不征税收入
如取得特定的政府补助、免息收入可纳税调减。
二、成本费用调整项目
1.视同销售成本
上述对于的视同销售的收入对应的成本纳税调减。
也就是说收入需要纳税调增,成本需要纳税调减,最终纳税调整额无变化,只是相应收入、成本数变大了。
2.职工薪酬
工资总额是年度发生的工资总的金额,不包括五险一金,可以理解为员工的应发工资总额。
(1)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可扣除,超过部分不可扣除;
(2)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实发工资总额的8%可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工会经费
不超过实发工资总额的 2%可扣除
(4)补充养老、医疗保险
各自不超过实发工资总额的5%可扣除。
3.业务招待费
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超过收入的0.5% 。得注意的是,业务招待费不仅仅是指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里面的,还包括制造费用等其他科目中的。
4.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
不超过收入的15%的部分,超过可结转下年度扣除;涉及化妆品、酒类等特定行业为收入的30%
5.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税收滞纳金及利息
注意这些罚款是指税务、工商等政府部门的罚款不得扣除;商业合同上的罚款可以扣除的。
6.赞助支出
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公益性捐赠,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扣除,注意是会计利润,如果说间接的或非公益或通过营利单位捐赠的,不得扣除,要纳税调增。
7.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要做纳税调增。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主要是计提的减值损失要进行纳税调增;
会计上折旧超过税法的规定也需要纳税调增。
其他注意事项:
有人说有些计提的费用在本年度内未收到发票,是否需要纳税调增?是不需要的,只要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关发票即可;
年末计提的工资呢?汇算清缴前实际已经发放的工资可以扣除的。也就是说只要在汇算清缴到期前已经实际支付且取得合理发票就可用扣除的。
【第9篇】企业所得税费用纳税调减
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1、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14%部分需要调整。
2、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需要调增。
3、超额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2%)需要调增,经费返还部分入单独核算不需要调增,不单独核算需要调增。
4、捐赠支出符合公益性捐赠的超出利润12%部分需要调增,非公益性捐赠需要全额调增。
5、业务招待费以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与业务招待费×60%两者较低者为扣除限额。除允许扣除部分,其他支出的业务招待费需要调增。
6、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超过营业收入15%的需要调增,未来期间可以抵扣。(化妆品等行业限额为营收30%)
7、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部调增。
8、预提的利息,实际未发生的,全部调增。
9、固定资产折旧年与税法规定不同的需要调增会计折旧,按税费折旧重新扣除。
10、罚款、税收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抵扣的需要全额调增。
11、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超过工资总额2%的也要调增。
12、计提的预计负债,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与税法折旧直接的差额。投资性房地产高出部分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未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盈利部分,纳税前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当期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因资产变动增加的“其他综合收益”,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无固定折旧年限的无形资产与税法允许抵扣额之间的差额。
6、允许一次性抵扣的固定资产,与会计折旧余额之差,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7、按170%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调增70%。
8、2023年第四季度购买科研设备以购入价格100%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该设备依然享受第5条调减)
【第10篇】所得税费用是什么科目
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经营利润应交纳的所得税。“所得税费用”,核算企业负担的所得税,是损益类科目;这一般不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而是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之和,即为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因为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如果只有永久性差异,则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应对国家征税政策,月度所得税征缴采取月度汇算清缴的方法实现,即多退少补的政策。具体表现为:企业设立一个汇算清缴账户,并存入一定的金额,在核算出当期的所得税时税款通过汇算清缴账户结算,即使后期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也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返还或者补全。【第11篇】利息费用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到了尾声,很多企业在进行填报的时候,对利息费用都很困惑,到底企业支付的利息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呢?需要不需要纳税调整呢,下面我们就分这几种情况来看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一、向金融机构借款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中: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因此,只要是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该利息支出并没有金额的限制,如果取得了利息的普通发票,是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是指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因此该金融企业是指取得金融类牌照的企业,而不仅是名称上的金融公司等。
当然这些金融企业不仅是境内的企业,也包括境外的金融企业,对于这类境外公司,企业就无法依据发票来在税前扣除了,企业可以凭付款协议、付款凭证和付款时代扣代缴各项税费的证明等资料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实际的工作中,也遇到了企业应该取得的,但是没有取得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发票,这时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了,需要填报a105000表,第18行“利息支出”,”账载金额“填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税收金额“,将该笔没有发票的金额填为0。
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取得了利息发票,就一定能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答案是:不一定!
由于现在企业都是认缴制,很多企业在刚成立时都没有全额实缴注册资金,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于**日前投资额需实缴到位,那么在这个期限内的借款利息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在期限内未实缴,就属于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的投资者投资未到位的情形,借款利息支出就不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的规定如下: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举例说明一下:
假如某企业注册资金是100万,在章程中规定须在2024年底前实缴完毕,那么企业在2024年底前的借款,只要取得了利息发票均可以税前扣除;如果超过了2024年底了,假如到了2025年底了,企业的注册资金仅实缴了50万,这时该企业借款了200万,2025年支付了当年的利息10万,那么未缴足的注册资金占借款额的比例是50/200×100%=25%,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就是10万×25%=2.5万,因此可在税前扣除的利息就是7.5万。
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的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这个规定也意味着,企业如果向金融企业借款,会有金融监管部门对这些金融企业贷款有所限制,因此利率也是在金融相关政策法规范围内,而非金融企业就没有此类限制,有可能会出现利率超出了监管范围,也就是高息贷款的情况,因此税法就不允许高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税前扣除了。
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该如何确定呢?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中的规定是: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三、向关联方借款
在实务中,企业之间的借款很多是在关联方之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在财税[2008]121号 文件中是这样规定的: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这个政策的规定是有反避税的意思了,有的企业,尤其是法人股东,其权益投资并不高,却通过借款的形式提供给子公司,这样子公司的借款利息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母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低,而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高,这样整体算下来,要比股息红利为税后分红的形式要更加有利,起到了资本弱化和利益输送的目的。
因此,在121号文件中,紧接着又出现了第二个条款,即: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这个条款又进一步解释了,企业如果采用这种关联借款的形式来弱化权益资本的话,如果母子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相同,或者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并不高于母公司的话,就没有起到避税的作用,也就无需根据其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限制来进行纳税调整了。
但是这个第二个条款,也仅限是境内的关联方,如果是境外公司,没有此豁免条款。
四、用于在建工程的利息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在这个条款中又进一步解释了什么是资本化: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税法中的资本化条件仅有一个,就是建造达到12个月以上,而和金额无关,和会计上认定的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或者是不动产也没有关系。如果企业买来就能用,即使金额再大,其发生的利息支出就可以作为利息费用税前扣除,如果买来需要经过建造才可以使用,且建造要达到12个月以上,这时要作为资本化支出,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以折旧摊销的形式进行税前扣除。
需要提示大家的是,根据今年延续的和新发布的政策,对企业购置的单位价值不超500万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对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可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也就意味着这些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是可以随着固定资产的原值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五、向自然人借款
企业很多时候会向自然人借款,自然人可能是股东,也可能是企业以外的不相关联的人,这在国税函[2009]777号是这样规定的:
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与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规定是一样的。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如果是无偿的情况,也最好是签订借款合同,如果是有偿的情况,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还需要取得自然人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在之后的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8号公告中有了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也就是,只要发生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均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除了个人发生的小额零星业务(500元以下)之外。
【第12篇】应交所得税额与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经营利润应交纳的所得税。“所得税费用”,核算企业负担的所得税,是损益类科目;这一般不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因为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如果只有永久性差异,则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应对国家征税政策,月度所得税征缴采取月度汇算清缴的方法实现,即多退少补的政策。具体表现为:企业设立一个汇算清缴账户,并存入一定的金额,在核算出当期的所得税时税款通过汇算清缴账户结算,即使后期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也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返还或者补全。
【第13篇】税前可弥补亏损所得税费用核算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之十
特别提醒——
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的这些事儿
众所周知,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减除符合规定的以前年度亏损(称之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所称“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其“允许”意指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政策规定“可以”。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1.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所允许弥补的亏损,不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亏损额,而是税收概念,即税收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一个结果:企业依照税法及税收政策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 企业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亏损,方可在以后纳税年度弥补;
3. 用于弥补亏损的是税收上的应纳税所得额(而非会计利润),即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4. 当年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的年限(准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后续年度)必须符合税收规定。
企业在税前弥补亏损,原则上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有关“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的规定执行。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调控及服务经济的需要,这些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相继对一些特定企业(行业)规定了不同的税前弥补亏损政策: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一般规定
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最长年限一般为5年。
(一)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二)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23年第25号公告发布)
(三)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不得超过5年)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四)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五条
二、检查调增的所得额允许用于弥补亏损
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亏损。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0号)
三、支持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相关企业
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一)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适用本项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应当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相关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第四条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5号 )第二条
四、进入清单前特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清单”内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在10年内弥补亏损。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
五、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具备两类“资格”的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
特别提醒: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六、普通合并、分立重组企业
(一)重组事项不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亏损不得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弥补。
企业重组,除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2. 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3. 企业分立,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
(二)重组事项符合规定的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亏损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弥补。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
1.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2.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三条
七、两类特定合并、分立重组企业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相关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规定处理。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一条、第三条
八、政策性搬迁年度不计入结转年限:
政策性搬迁年度可从法定弥补年限中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23年第40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九、房开企业土增清算相关亏损弥补
房开企业因土增税清算出现亏损的两种处理方法:
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81号)
十、企业筹办期相关亏损计算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
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十一、清算所得可弥补经营期亏损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
十二、合伙企业的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人
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合伙企业的盈利。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十三、汇总纳税企业境外营业机构亏损
不得用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抵减盈利。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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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实务解析!申报一季度所得税时为何无法弥补上年亏损
08: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第1期
07:【重要实务】跨年度取得收入、发生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06: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比例及税政依据
05:跨年度发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
04:新增/替换/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修改内容
03:所得税事先核定征收,存在税款流失、侵蚀税基等巨大风险
02:广宣费一般扣除与特殊扣除及隐含的重大减税功效
01:老板为多抵税款让我买发票入账,有什么后果
【第14篇】所得税费用扣除福利费
近日,小编收到不少留言,都是关于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些问题,企业在送福利时,一定要注意这些要点,看完下面的解答,就清楚了~
我单位发放的所有职工福利都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不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我单位向员工发放的福利性补贴是否均能作为职工福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不一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我单位向劳务派遣员工发放的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我单位因行业需要聘用了大量大学实习生和临时工,发放给他们的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我单位进行福利费税前扣除时有什么核算要求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全额扣除吗?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全部内容,你明白了吗?
【第15篇】所得税费用与应纳税所得额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长得很像”的税收名词,例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那么它们有啥区别?今天我们带您一起来了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税务报丨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6篇】亏损企业所得税费用每月交吗
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部分当期所得税:是指当期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
1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的一项资产
2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根据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的未来期间应付所得税的金额
㈡应交所得税的计算
应交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认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费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
应交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所得税税率
=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
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和延误宣传费等。
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
纳税调整减少额
⒈按照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如前五年内未弥补的亏损
⒉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国债利息收入等
㈢所得税费用的账务处理
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之和,即为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即: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账户设置
企业应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及其结转情况。
借方: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
贷方: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㈣本年利润
结转本年利润的方法
⒈表结法的特点
各损益类科目每月末只需结计出本月发生额和月末累计金额,不结转到“本年利润
科目,只有在年末时才将全年累计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每月末要将损益类科目的本月发生额合计数填入利润表的本月数栏,同时将本月末累计余额填入利润表的本年累计数栏,通过利润表计算反映各期的利润(或亏损)
⒉账结法的特点
每月末均需编制转账凭证,将在账上结计出的各损益类科目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的本月余额反映当月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本年利润”科目的本年余额反映本年累计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
总结
表结法:年中损益类科目无须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减少了转账环节和工作量,同时并不影响利润表的编制及有关损益指标的利用
账结法:“本年利润”科目能够提供当月及本年累计的利润(或亏损)额
缺点:增加了转账环节和工作量
结转本年利润的账务处理
步骤一:会计期末,将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如为贷方余额,表示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借方余额,表示当年发生的净亏损。(结转后各损益类科目无余额
步骤二: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本年利润”科目的本年累计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无余额)
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贷方(使本年利润增加):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企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其它收益等
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使本年利润减少):主营业务成本,其它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等
分析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处置损益,投资收益
账务处理
1 结转各损益类科目至本年利润
借:主营业务收入
其它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
其它收益等
贷: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其它业务成本
销售费用等
2 年度终了结转本年利润科目
盈利时: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亏损时做相反分录
年度终了,企业还应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其它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贷方余额,表示累计未分配利润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亏损数额。
【第17篇】企业的所得税费用
微信公众号
每天都有很多小伙伴来做每日一题小友看到非常的欣慰,希望大家持续打卡学习!
请看今天的题
▼▼▼
单选题
甲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费用的核算,该公司20×7年度利润总额为4 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已知自20×8年1月1日起,适用的所得税率变更为25%。20×7年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存在差异的有:本期计提国债利息收入500万元;年末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1 500万元;年末持有的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上升100万元。假定20×7年1月1日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则甲公司20×7年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 )万元。
a.660b.1 060c.1 035d.627
快把你的答案写在下方留言告诉小友吧,答案会在下一个工作日的【每日一考】栏目为大家揭晓,请继续关注哦!期待你的答案!
第7期答案
abcd
【解析】相关分录如下:
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累计折旧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企业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付款
【第18篇】企业所得税费用抵扣吗
原创:佰航财税
现在距离5月31日所得税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结束只有一个月时间了,所谓年年岁岁税相似,岁岁年年税不同,今年所得税政策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今天佰航财税小编特别整理了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新政策,和大家分享,为需要的朋友提供专业税务服务。
http://www.bhgscs.com/
敲黑板常识
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自行计算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额,确定全年应退或应补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需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提供相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2023年度汇算清缴到2023年5月31日截止。
二、汇算清缴的范围和方式有哪些?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佰航财税小编推荐大家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目前广东省通过v-tax(远程可视化自助办理系统)实现“全业务办税”“完全非接触式远程办税”。纳税人实名认证后,使用电子税务局的账号登录系统。
http://www.bhgscs.com/
登陆成功,即可进入v-tax远程可视化自助办税系统主界面。
http://www.bhgscs.com/
系统事项办理大致以下6个步骤:
http://www.bhgscs.com/
今年电子税务局的网上申报功能完成了相关优化,填报时可在各表单间随时切换,无需逐个单表保存,也可以分多次填写,更加直接和方便。
三、为什么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格每年都在变?
我们每年都有新政策出台,特别是税收优惠类政策,如果填报表格不变,那么涉及新政策的内容找不到填写的地方。但纵观2023年所得税汇算表格的变化点,佰航财税小编发现,这些变化大多是围绕着特殊地区、特殊行业的政策调整带来的变化,和大多数企业关系不大,所以财税人员不用过于担心了。
新政策汇算清缴指引请收好
一、税前扣除优惠类
1.公司购买生产口罩设备是否可以做纳税调整?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期间向有关医院捐赠了口罩是否可以扣除?
答:可以!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公司向红十字会捐赠物资是否可以扣除?
答:可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http://www.bhgscs.com/
二、亏损结转年限优惠类
公司受疫情影响严重影响发生亏损怎么办?
答:可延长结转年限。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电影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三、税收减免类
1.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缴纳所得税吗?
答:分情况。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可以减免税吗?
答:可以!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减计收入类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如何计税?
答: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以及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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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希望朋友们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新政策可抵扣费用有大概印象。之前在个税一章中,小编也有提过,大家在填写汇算清缴申报表时要对自己所填报的信息负责。同样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大家也要准备好应报送的资料,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哦。
来源:佰航财税
【第19篇】所得税汇算期间费用表
过了520,大家今天还得正常上班,不知道昨晚熬夜有没有影响到到今天的工作呢。
今天我们一起说说汇算清缴的费用扣除。汇算清缴的重要前提是掌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规定,并且准确计算各类税前扣除项目金额。在下才疏学浅,翻阅了一些资料跟大家一起学习下。其中常见的费用包括工资薪酬、职工福利、工会费用、职工教育经费、财务利息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个人感觉,每年的工资薪酬部分是税审的一个重点调整项,还有平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招待费用比例不要超标等。详情如下:
一、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注意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及据实性,可扣除的工资薪金应已实际发放,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例如企业2023年12月的职工工资在当月预提计入成本费用,但跨年在2023年1月才实际支付,则该项工资可在计算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凡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上述“合理”“据实”条件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例如车补)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比例:14%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比例:8%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一条规定
四、工会经费支出:扣除比例:2%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五、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扣除比例:5%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
六、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60%、5‰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比例:15%、30%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
八、利息费用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一)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二)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九、研发费用支出:加计扣除比例:75%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上述的一些规定和标准大部分是我在工作中遇到过的,还有很多没有接触的,或者接触较少的。理论东西只要和实践相结合才更有利于理解消化。希望大家可以熟悉下这些扣除比例和扣除项,以便于以后更好的运用到工作上,合理合法的为企业减少所得税。
【第20篇】所得税费用怎么结转
企业在损益类科目中需设置'所得税费用',使用该科目时需注意: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2、按'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3、所得税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公积中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