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很多人创业初期开公司,却不知道都需要交哪些税种,其实中国的税种很多,本篇文章先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老板们必须知道的,也是最重要的三大税种,以及注册公司后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免产生罚款。
一、增值税
开公司的收入需要交纳增值税,这里分为两类:
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预缴的在此期间,暂定预缴),开票的时候直接选免税。但是4月1日起,开专票的话,不能开1%了,只能开3%。4月1日起,适用免税规定的,不能开专票。如果非要开专票,则需要放弃免税优惠。
2.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有四种:13%、9%、6%、0%,一般都是开专票。6%适用于服务类,例如设计行业,生活服务行业;9%适用于交通运输类,例如建筑行业,农产品也适用;13%适用于销售类和生产加工制造业类;零税率适用于出口免税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免税和0税率还是有差别的,0税率并没有出口退税好。企业在选择时,也是考虑清楚。
二、企业所得税
开公司盈利部分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这里分为两大类:
1.小微企业:满足以下三点的企业就是小微企业,①员工<300人;②年利润<300万元;③资产总额<500万元。税率按照年利润计算,年利润100万元以内按照2.5%税率交纳;年利润在100~300万元之间按照5%税率交纳,年利润超过300万元按照25%税率交纳。
2.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适用15%税率。不仅所得税降低了,还能获得国家补贴,申请项目补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很多政策优惠。
三、个人所得税
1.发工资:企业代扣代缴员工工资应缴个人所得税,税率在3%~45%之间,要注意的是,每年每人的免征额是6万元(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专项扣除后)。
2.股东分红:适用固定税率20%。
注意事项:
1、办理营业执照后30天内要完成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完成后税局会核定税种,每个企业根据自身核定的税种进行纳税申报。
3、工商营业执照年审是每年6月30日之前必须完成,否则逾期营业执照会纳入异常,解除异常需要罚款5000-10000元。
4、企业所得税年报是在每年5月30日之前必须完成,逾期罚款。
5、重中之重:公私账户要分明!不能混用!许多老板在这点上栽了大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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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社保知识,小龙虾每日分享第240期,欢迎关注!
前言
社会救助体系包含社保体系,社保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二层次的年金制度又包含了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
年金制度属于第一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制度,目前是自主建立,没有法定强制要求。
今天和大家说说企业年金的概念以及年金领取时候的个人所得税的知识点。
一、企业年金的概念
1、定义
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企业自主建立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指的是企业与职工在依法参与基础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次)的基础上,自主参加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没有参加第一层次的基础养老保险制度,自然谈不上第二层次的企业年金制度。
2、缴纳
年金缴纳的多少由企业和员工自行商定,但是按照规定有个限额。
企业缴纳不得超过职工工资的8%,职工与企业缴纳累积不得超过职工工资的12%。也就是说,按照最高比例缴纳,企业只能是8%,企业只能是4%。实际中双5%还是比较多的。
比如张某某,工资为10000元,那么他和单位缴纳的企业年金最多为1200元,单位不超过800元即可。800+400或者600+600或者700+500都是可以的。
3、领取
与养老金不一样,养老金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但是年金只有个人账户,单位缴纳与个人缴纳全部归自己所有,这里可以一开始就归职工所有,也可以逐步归职工所有,这里的逐步最长8年时间。
企业年金领取方式分为2种,一种是退休的时候一次性领取,一种是退休后按月领取。
年金领取完后就无法再领取。如果职工出国定居、提前回归自然可以由法定继承人领取。
二、年金的计税
年金领取的时候,许多人会选择按月领取,而不是一次性领取,最大的原因就是在于计税部分。
举个例子:
张某某就职某单位,工资10000元,按照单位8%,个人4%缴纳公积金。张某某每个月缴纳年金400元,单位缴纳800元全部进入个人账户。
张某某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不是按照10000元计算,二是按照9600元,需要扣除400元的年金。同时单位缴纳的800元也不计入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面的1200元,年金基金运营收益分配同样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是永久不收所得税?想多了!
1、个人正常退休领取年金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企业年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而是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比如张某某退休后,企业年金有20万元,计发月数139个月,每个月领取企业年金1438元,需要缴纳税额为1438×3%=53元,和个人的综合所得无关。
按季度领取折算到月支付税额53×3=159元,按年领取同样需要支付53×12=636元的税。
20万元领取150个月是没有问题的,按照200个月计算,总的支付税额为53×200=10600元。
2、个人未达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
此时企业年金需要使用个人综合所得税表进行纳税。
比如张某某个人企业年金为20万元,张某某未退休需要一次性取出。
个人应缴税额=200000×20%-16920=23080元。其中16920是第三档的速算扣除数。
3、达到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
此时企业年金一次性领取需要使用综合所得阅读税率表进行缴税。
比如张某某个人职业年金20万元,达到60岁后一次性取出。
个人应缴税额=200000×45%-15160=74840(元)
总结
年金是养老的补充保障,自然是越多越好,越多越有利。
从税额来说分月领取是最佳方式,未到退休年龄领取是不得已而为之,达到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最不划算,20万就要支付7万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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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15000个人所得税
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由于被错判入狱的男主角andy具备税务知识,以至于连狱警都排着对找他算税,以求合理避税。所以,他虽身陷囫囵,也因这项特殊才能,获得了各种优待和特权。
我国2023年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后,越来越需要个人对个税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才能做到合理避税,充分享受我国税改的红利。下面我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作答如下:
我国个税到底高不高?
对于普通打工者而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其实是很低的,个税的设计其实也是充分考虑到了我国职工各层次的收入,实行7级超额累进计税率,收入越高,个税越高,对低收入者而言是很低的,很大一部分人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同时,考虑到了大多数人的实际问题,设置了个税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说白了就是有很多方面都可以免税,从而减少个税缴纳;
首先,你的收入中有三大块是免税的:
1、专项扣除:你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是免税的,
2、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3、固定减除费用,这个费用每月5000、每年6万,可以理解为个税免征额。固定减除费用所有人都是一样的,大家都是5000。但它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大家生活水平和收入的提高,将来起征点也会适时地提高。这个数字提得越高,你实际交税就越少。
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举个例子
老张月薪10000元(为啥用1万,跟北京市社平工资差不多,取个整),社保和公积金每月个人缴纳2000元,每月专项附加抵扣是2000,根据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2000-2000=1000元
对应税率表是3%,1000x3%=30元,所以,你一个月个税才缴纳30元,一年360元,每月一杯奶茶钱而已,高吗?
但如果老张月薪是100000元,够高了吧,社保和公积金每月个人缴纳6352元(均按最高缴纳),每月专项附加抵扣是4000(养老人、养孩子、养房子),每年需要缴纳个税就是275179.2元,你觉得高吗?可你一年的收入就基本跨进百万富翁的行列啦,所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
为啥我前几个月个税交得少,后半年个税交得高?
咱们国家实行的是累计预扣法,随着各月累计收入的增加,达到一定数额就会产生税率跳档,适用的税率从低到高,月度纳税也随之增加。会出现没涨工资也没扣工资,但是交的个税却出现了“前低后高、逐渐增加”的现象。
举个例子:
假设纳税人老王每月工资1.5万,保险公积金3000元,每月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下,1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3000-1000-5000)=6000元,适用3%税率,6月份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仍按照3%计算,所以1-6月每月应预缴个税6000*3%=180元; 而到了7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了6000*7=4.2万元,其中超过3.6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跳档”到10%,所以7月份应预缴个税6000*10%=600元,比之前几个月多了600-180=420元。 再举个例子: 纳税人老郭每月工资2万,社保公积金是4000,专项附加扣除是2000,1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4000-2000-5000)=9000元,适用3%税率,1-4月每月预缴个税270元。到了5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比老王早2个月超过3.6万元,适用10%税率,他的预缴个税变为900元。 也就是说,收入越高,应纳税所得额高的人,个税就越早变高,更早遇到“税率跳档”,而且下半年当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4万元、30万元等临界点时,“税率跳档”还会继续。随着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提高,最多会产生6次跳级,每月预扣的个税会有所不同。
我数学不好,个税计算对我来说太复杂,有没有简单一点的方法?
如果你有单位,关于薪金工资的个税,你就直接问单位负责报个税的同事,他比较清楚。
如果你想算稿酬啊、特许经营权、股息收益、版权收益,总之这些薪资之外收入的个税,你也不用去了解计算的过程,确实比较复杂,也没必要,告诉大家一个简单办法,你去某度上搜索个税计算器,注意要搜最新的、当年的,别搜前几年的,那时候计税方式跟现在比有很大的差距;
按要求输入相应的数字,个税就自动出来了,这个对于你了解你自己要缴的个税很方便。
我在老张月薪1万和10万的的个税计算中,用的就是这个简单的办法,怎么样很方便吧,还不赶快去试试。
下篇文章我会介绍更多个税问题,如果你喜欢就请点赞、收藏+关注吧[可爱]
【第4篇】个人所得税金三系统
自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全国税务稽查规范》后,17年的稽查力度可称为史上最大!与往年最大的区别之一就在于个税方面,而个税的重点就是工资薪金!
同样,有了“金三系统”,2023年的稽查力度一样不会减弱。那么,在工资薪金方面有哪些风险点是大家必须知道的呢?一起来看看吧!
涉税风险一
查核企业以组织境内外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对本企业雇员营销业绩进行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是否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企业雇员应税所得,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二
查核企业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或公杂费中列支的向企业内部职工发放各种与业务推广有关费用或奖励等其他费用,是否与职工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三
查核企业出资金为企业人员(除个人投资者外)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所有权不属于企业),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四
查核企业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中列支,以各种形式或各种明目支付给企业内部员工的,除免税外,是否与当期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暖气费、物业费、护眼费、降温费、洗衣费等其他不得免税的费用。
涉税风险五
查核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除个人投资者和投资者家庭成员外);企业其他人员(除个人投资者和投资者家庭成员外)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六
查核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除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外,是否按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七
查核企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涉税风险八
查核企业向员工支付误餐补助,是否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的支付误餐费,否则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九
查核企业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是否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十
查核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是否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十一
查核企业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等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是否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十二
查核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是否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十三
查核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补贴、津贴,是否准确划分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扣缴个人所得税,有无将应并入征税的补贴、津贴,作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税法规定的免税补贴、津贴包括: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涉税风险十四
查核企业利用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从下属机构经费项目中列支的上级内员工补贴、分红、福利等项目,是否足额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十五
查核企业再任用已退休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十六
查核企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是否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十七
查核企业员工2008年3月1日(含)至2023年8月31日(含)前取得的所得,是否均按照每月2000元的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十八
查核企业员工2023年9月1日(含)后取得的所得,是否均按照每月3500元的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十九
查核企业以各种发票报销会议费、邮电费、差旅费等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发放交通补贴(如油费)、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是否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二十
查看工资薪金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员工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进行自行纳税申报。
【第5篇】旅馆个人所得税
问 题问题一郝老师,我在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我们酒店给职工提供免费的员工餐,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答复:属于集体性福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23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2023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问题二郝老师,酒店收到的充值卡,比如客人充值2000元赠送300元,如何处理?答复:(1)客人充值的时候借:银行存款 2000贷:预收账款-会员卡 2000提醒:赠送的300元不计入:销售费用,仅仅是内部记录就可以。(2)客人消费的时候,假设第一次消费1000借:预收账款-会员卡 1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1.0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1.06*6%(3)客人消费的时候,假设第二次消费1300,卡用完借:预收账款-会员卡 1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1.0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1.06*6%提醒:虽然第二次消费了1300,但是不按照1300来做收入,相当于折扣了300元,按照折扣后的1000元来做收入和计算增值税,在消费凭条上可以体现优惠300。问题三郝老师,我是一家餐饮酒店,经营范围没有会议服务,但是有的时候会开具“会议费”项目发票,是否属于虚开行为?答复:不一定。1、若是你餐饮酒店确实为客户提供了会务服务,即便是经营范围没有会议服务,也可以开具“会议费”项目发票,不属于虚开行为。2、若是你餐饮酒店没有为客户提供会务服务,却按照客户要求开具了“会议费”项目发票,则属于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行为。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醒:开具发票是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来开具,而非根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时虽然超出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由于属于业务经营的需要,因此即便是超范围开票,也不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大可不用担心。问题四郝老师,我是当地的一家餐饮酒店,前几天购入的400万元食材,这次疫情约计损失200万元,请问这些损失能否税前扣除?答复:上述存货财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就可以。同时提醒你一下:对于存货报废损失,应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比如财产损失清单、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等。账务处理参考一下1、当时原材料购进的处理:借:原材料 4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6万元 贷:应付账款 436万元2、材料过期报废的处理(批准前):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200万元 贷:原材料 200万元3、材料过期报废的处理(批准后):借:管理费用或者主营业务成本 200万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失 200万元参考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参考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12月28日起,企业申报资产损失需要中介出具专项报告的取消。1、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时,将需留存备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修改为“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2、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统一修改为“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参考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问题五郝老师,我是当地的一家餐饮酒店,听说餐饮酒店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取得的3%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酒店可以抵扣9%,也就是低征高扣,是否允许?答复:允许的。参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问题六郝老师,我是当地的一家餐饮酒店,取得的免税税率的蔬菜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答复:不一定。看看上游是批发零售还是自产自销的。若是从专门批发销售蔬菜的公司购买蔬菜,取得一份免税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参考一: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参考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参考三:财税【2012】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问题七郝老师,我在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请问为什么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既免征增值税、也免征企业所得税?答复: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问题八郝老师,我在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大部分都是个人消费者,请问个人索取发票,是否需要提供个人的姓名、税号(身份证号)?答复:不需要。参考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参考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也就是说: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指“购买方为企业”。问题九郝老师,我在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我们酒店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请问能否享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答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因此,上述政策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问题十郝老师,我在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我们酒店是一家个体工商户,请问能否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答复:六税两费减半的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问题十一郝老师,我在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我们酒店是一家有限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请问企业所得税有何税收优惠?答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问题十二郝老师,我在济南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我们酒店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请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何税收优惠?答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税收优惠。2023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三个走在前”,聚焦聚力“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跨周期调节和政策统筹衔接,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了2023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包括《2023年政策包分类执行清单》和《2023年起实施的新政策清单》两部分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稳定经济运行。35.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再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问题十三郝老师,我是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我们酒店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请问今年年底之前开具的发票允许免税吗?答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2023年3月24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公告,公告中这样提到,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问题十四郝老师,我是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请问购买的单位价值500万以上的设备器具允许100%一次性扣除吗?答复:2023年3月4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问题十五郝老师,我是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请问日常提供的餐饮服务是否需要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答复:酒店提供的餐饮服务属于销售服务,不属于销售货物,不征收印花税。(1)酒店购进原材料的环节需要按照购销合同计缴印花税;(2)酒店单独对外销售酒水需要按照购销合同计缴印花税;注意:7月1日,印花税法正式实行!《印花税暂行条例》我们适用了多少年?34年。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退出历史舞台了。总体上维持现行税制框架不变,适当简并税目税率、减轻税负。《印花税法》简并了税目税率,修改了部分税目名称,实行0.05‰、0.25‰、0.3‰、 0.5‰、1‰五档比例税率,取消了按件五元贴花的定额税率。万分之0.5 借款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万分之2.5 记载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的营业账簿。万分之3 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商标使用权、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让书据。万分之5 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转让书据、股权转让书据。千分之1 租赁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证券交易。请问:我们知道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口头合同要不要缴纳印花税?答复:《印花税法》所列《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应税合同指书面合同。问题十六郝老师,我是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请问外卖收入增值税率按照13%还是6%?答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 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注意:由于餐饮企业主营业务是餐饮服务,收取的配送服务费和打包费应并入餐饮服务收入总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十七郝老师,我是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属于一般纳税人,餐饮服务的同时也销售给顾客烟酒饮料,12月份销售给顾客烟酒饮料的销售额不含税收入100万元。请问增值税税率为13%?9%?6%?答复:餐饮服务的同时也销售给顾客烟酒饮料,属于混合销售,增值税适用税率6%。参考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餐饮住宿服务业问题解答(2016-05-20):问: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哪种应税行为?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参考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问题十八郝老师,我是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属于一般纳税人,酒店购买的烟酒取得专票,但是一部分用于餐饮销售,一部分用于内部业务招待领用,我们全部抵扣增值税了,请问有无税务风险?答复:内部业务招待领用的烟酒不得抵扣增值税,若是抵扣了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问题十九郝老师,我是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酒店有的时候服务员忙不过来,会临时雇佣一些临时人员帮忙,报酬按天结算,每个人一般就是帮几天忙,请问是否需要临时人员去代开发票入账?答复:由于属于偶发性业务,不是长期性业务,因此属于劳务报酬,若是每天每人不超过500元的不需要代开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提醒:在代扣个税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收入为一次。参考一: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参考二: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参考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问题二十郝老师,我是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我们餐饮酒店报销员工出差高铁票的进项税额,能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答复:可以的。只要是属于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都可以享受10%或者15%的增值税加计抵减。由于你公司属于餐饮服务,可以享受15%的增值税加计抵减。计算: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问题二十一
郝老师,我是一家酒店干会计,在酒店住宿赠送的早餐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吗?答复:酒店对住宿的顾客赠送早餐不属于视同销售,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按住宿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参考:《2023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第二部分 其他政策问题 二、酒店业赠送餐饮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二十二郝老师,我是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从来没有“未开票收入”,是否也会存在税务风险?答复:对于餐饮行业来讲,由于直接客户就是个人,若是申报的增值税未开票收入过低,容易出现异常。建议:申报的增值税未开票收入应当占到20%左右。当然:若是你企业确实每次消费均依法开具了餐饮发票,也可以没有未开票收入,即便出现税务异常,据实合理解释就可以。问题二十三郝老师,我是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我们酒店附设门市部销售商品能否按餐饮收入申报6%的增值税?答复:不可以,需要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申报13%的增值税。注意风险:餐饮业混淆收入,套用低税率主要是将不动产租赁收入计入会展服务收入按低税率申报、附设门市部销售商品按餐饮收入申报等。防范化解:企业申报及开票时,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收入应按照相应税率开具发票并申报,开具发票时应按照规定将商品名称和税率如实填写,不动产租赁服务与会展服务要分开核算。问题二十四郝老师,我是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我们酒店经常接会议,比如开销售会议,餐费花了10000元,会议费花了4万元,我想问一下开会期间的“餐费”能否在开具发票时开成“会务费”?答复:明确的答复你,餐费是餐费,会议费是会议费,不得将餐费开具成会议费。建议:(1)餐费可以单独开具普通发票,会议费单独开具专用发票;(2)当然餐费和会议费也可以开具在同一份专用发票上分别2行开具,由于餐费不得抵扣,应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参考:(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问题二十五郝老师,我是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顾客到酒店吃饭同时消费了烟酒饮料等,酒店给顾客开具发票的税率应是多少?答复:属于混合销售,开具6%的餐饮服务。参考: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因此,酒店应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为顾客开具发票的税率为6%。问题二十六郝老师,我是一家餐饮酒店干会计,出售会员卡资格,每个会员卡资格收费1000元,请问如何开票?答复:出售会员卡仅给顾客授予会员资格的,属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适用6%的税率,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售会员卡并取得收入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会员卡中既含会员资格费、又含货物或服务的,会员资格费按上述规定处理,货物或服务收入在实际发生时确认;先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会计处理附件:餐饮酒店常见的22笔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业务01:6月1日,餐饮公司(一般纳税人)从某农场采购其自产蔬菜1万元(含税),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货款未支付。账务处理:摘要:采购蔬菜借:主营业务成本 — 食材 9100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贷:应付账款 — xx农场 10000业务02:6月2日,从某农贸批发配送中心采购生鲜肉、鸡蛋10万元,并取得免税发票,货款银行支付。账务处理:摘要:采购食材借:主营业务成本 — 食材 100000贷:银行存款 100000业务03: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b开具的一张鲜牛肉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00000元,价税合计101000元。账务处理:摘要:采购鲜牛肉借:主营业务成本 — 食材 92000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0贷:银行存款 101000业务04:6月10日,收到充值卡充值款2000元,并赠送客户300元,当月分两次进行了消费,第一次消费1000元,第二次消费1300元。账务处理:收到充值款时:借:银行存款 2000贷:预收账款-充值卡 2000第一次消费时:借:预收账款-充值卡 1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943.4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60第二次消费时:借:预收账款-充值卡 1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943.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60业务05:6月11日,当天开票收入10万元,其中现金收款3万元。账务处理:摘要:6月开票收入借: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70000库存现金 3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开票收入 94339.6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60.38业务6:6月12日,当天未开票收入13万元,其中现金收款3万元。账务处理:摘要:6月未开票收入借: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100000 库存现金 3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未开票收入 122641.5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358.49业务7:6月13日,银行转账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账务处理:摘要:缴纳社保费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6950其他应收款-个人社保 2850贷:银行存款 9800结转社保:借:主营业务成本-社保费 4865管理费用-社保费 2085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6950 业务8:6月14日,发放5月份员工工资。账务处理:摘要:发放5月工资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89200贷:其他应收款-个人社保 2850 银行存款 286350结转工资:借:主营业务成本-工资 202440管理费用-工资 86760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89200 业务9:6月15日,支付燃气费300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水费2000元,支付电费4000元,因与房东共用水表、电表,水电费发票直接开给了房东。账务处理:摘要:支付水电费借:主营业务成本-水电气费 7200管理费用-水电费 1800贷:银行存款 9000业务10:6月15日,缴纳上月税款,其中上月计提增值税为25000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万元,附加税费1200元。账务处理:摘要:缴纳5月税费借: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25000应交税费 — 城市维护建设税 700应交税费 — 教育费附加 300应交税费 — 地方教育附加 200贷:银行存款 11200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15000业务11:6月18日,配送餐车报销加油费500元,取得专用发票。账务处理:摘要:报销加油费借:主营业务成本-车辆费 5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贷:库存现金 565业务12:6月20日,采购冰柜10万元(不含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银行支付。账务处理:摘要:采购冰柜借:固定资产 — 冰柜 100000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贷:银行存款 113000业务13:6月21日,老板从公司借款50万元。账务处理:摘要:老板借款借:其他应收款 — 老板 500000贷:银行存款 500000业务14:6月22日,公司银行转账支付房东个人下半年房屋租赁费共计30万元,未取得发票。账务处理:摘要:支付7-12月份房屋租赁费
【第6篇】个人所得税税单
疫情期间需要个税纳税记录除了可以通过新版个人所得税app在线开具,还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开具,快来看看具体怎么操作!
第1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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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申报个人所得税作废
小美
这可怎么办啊!我年度汇算申报错误了。
小美,你别着急,我来帮你看看。在个税年度汇算期内,也就是在6月30日前,你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己就可以完成更正申报或作废申报。如果已经完成了补税入库,或国库已经处理完成了你的退税申请,你填报数据有误,就只能更正申报了。其实,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系统界面显示的特别清楚,我们按照提示操作即可。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萌萌
纳税人如需办理更正申报或作废申报,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操作。
1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
有两种进入方式:
1.首页【我要办税】或首页底部菜单点击【办税】,在【税费申报】点击【更正申报和作废】。
2.首页【我要查询】或者首页底部菜单点击【服务】,在【申报信息查询】点击【申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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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申报
如果已经完成了补税入库,或申请退税已成功,就只能更正申报了。
点击【更正】,弹出【更正年度自行申报】点击进入。根据实际情况正确填写申报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更正申报】。
左右滑动,点击放大
3
作废申报
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进行作废申报:
1.可以退税但未发起退税申请、需要补税但还未完成补税;
2.原申报不补不退的、或是“享受免申报,无需缴款”的;
3.已申请退税的,当退税进度显示“税务审核中”的。
点击【作废】,系统弹出【请确认是否作废该申报记录?作废后将不可恢复】,点击【确定】即可。
左右滑动,点击放大
温馨提示
个税年度汇算期内,纳税人每月可远程更正、作废申报的次数是5次,超出上限后如需更正作废,需前往税务大厅办理,请谨慎操作。
【第8篇】政府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
政府补贴如何确认应税收入的纳税时间?
企业取得的政府财政补贴,是2023年计提入账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2023年实际收到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因此,对于政府财政资金的应税收入确认时间,是采用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重点是看补贴金额,是否与销售货物、劳务的数量、金额挂钩。
比如,政府按照企业销售货物的数量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则需要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如之前的新能源汽车的销售补贴;地方政府给予的,销售本地特殊农产品,按照销售数量补贴等。
而政府给予各类奖励、就业补贴、技改补贴、科研补贴等,不跟销售货物挂钩的,则按照实际收到时确认应税收入。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还有,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的“政府补助”,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确认为收入。
综上所述,增值税方面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以及会计核算需要确认“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就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应税收入;其余的政府补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会计核算也不需要确认“收入”而是作为政府补助的,则应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应税收入。
【第9篇】股权个人所得税
股权是伴随着现代商业文明发展而衍生出来并且普遍存在的民事权利,是公民以及法人财产的重要形式。《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用非货币财产出资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二是依法转让。股权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投资于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的行为。以股权作为出资,实际上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所有,使得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该股东成为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的股东,即股权置换或者说是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由此可见,“以股权对外投资”也属于股权转让,应当依法计算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第10篇】加班个人所得税
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规定是劳动者可以依据我们国家的仲裁法律规定来提出仲裁,但是也需要明白的是他有一个最基本的加班费用的计算方式,所以要了解好加班费用支付的标准,然后提起诉讼或者说是仲裁。
一、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规定是什么?
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规定是劳动者可以依据我们国家的仲裁法律规定来提出仲裁,《劳动法》第44条规定如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分析:
劳动法的规定中首先明确了3种加班情形: 超时加班; 休息日加班; 法定休假日加班
另外该法条还明确了3种加班情况发生后,是支付加班费还是补休,具体如下:
超时加班: 不能通过补休来弥补,必须通过支付加班费来处理;
休息日加班: 必须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才应支付加班费;
法定休假日加班: 不能通过补休来弥补,必须通过支付加班费来处理;
实践中,好多企业单位通过补休或者通过抵消请假来处理加班,在超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情况下违法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问题
二、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加班工资是以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的,所以要了解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首先要了解工资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这个规定工资的基数应该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补贴,比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超产奖、年终奖、全勤奖以及饭贴和交通补贴等项目。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这些项目都应该累加起来。
我们国家很多的劳动者,他们在提出仲裁的时候,都觉得是因为诉讼活动太过于麻烦,所以仲裁相对来说的话是比较方便的一些,但是实际上我们国家的仲裁它也是有一个时间方面的限制,所以一定要把握好这样的,一个时间范围不能够超过期限。
在我国,劳动者取得的加班工资也是要征收个税的。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了解到,加班工资也是会被纳入工资总额。而一般被计入员工工资总额的收入,就是会被依法征收个税的,但前提是达到了征收个税的数额要求,否则的话实际还是不会被征收个税。
三、加班工资要交个人所得税么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征税时主要是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其中,工资包括一般工资和加班工资,以及提成等等。
因此,加班工资是需要扣税的,这是我国的法律所规定的。
四、加班公司不给加班费怎么办?
1、协商程序
法律规定公司不能强制加班且加班必须给付相应的加班费,如若未给,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但是,协商程序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
2、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加班不给加班费怎么办而且还强制加班如果单位拒不支付加班费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单位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用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足额支付加班费用,并且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不少劳动者反映,所在的单位经常安排加班加点工作,但实际并没有支付加班工资,或者虽然有支付加班工资但却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对于这两种情况,其实都是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先与单位作出协商,若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当然,申请劳动仲裁、提起劳动诉讼这些也是比较有效的解决方法。
转自:问法在线
【第11篇】2023个人所得税修正案
6月19号,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此次新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第一个重大变化就是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税率的结构也将进行调整。
此外,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也纳入草案;财政部负责人表示,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
先别只盯着起征点,这次个税改革,将对百姓带来啥影响?为您梳理,三大红利,事关你我!
红利一:个税改革三重联动中等收入群体更有获得感
财政部会计标准战略委员会委员张连起: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要注意到三重联动,第一个是我们俗称的起征点提升;第二个是扩大了中低档的税率,这个非常重要,覆盖面非常大,应该说对中等收入群体的获得感至关重要;第三是专项的附加扣除,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的税,下一步应该是授权地方制订相关的标准,比如说对首套房贷款利息的扣除,对子女教育支出等等,这些都要因地制宜,肯定不会全国一刀切。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白景明:所谓子女教育扣除,就是子女教育支出的一部分额度不征税,扣除出去。比如月收入有一万,子女教育假设有两千,那么这两千元当中有一部分扣除不计税。
而对于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问题,比如每个月房贷本息加起来6000元,但如果你一个月要支付的房贷里面有一千块钱是要支付的利息,那么这个利息可能有一部分不计入计税所得。
红利二:综合征税更公平!多劳多征税收变成多赚多征税收
此次个税改革,有一个明显的变化,四项劳动性所得,是要纳入到综合征税范畴之内的,这其中包括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等。
对于这几个征税范畴被纳入以后,和之前会有何区别的问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白景明表示,区别在于它是把劳动性的收入,年度的收入,全部搁在一起征税,这样的话有利于我们进行综合性征税,按年征税。
央视财经评论员刘戈:举一个例子,比如说有一个自由职业者,一个演员,他挣的是劳务,一年就演了一部戏,挣了五万块钱,按现行的征收方法,差不多20%的税收就被拿走了。但是,如果按照综合征收的方法,就不会像原来那样交税,因为平均下来,这个演员一年连6万元都没有达到。所以差别非常大,他由原来的多劳多征税收,变成了多赚多征,也就是说你真的多赚了,刨除了家庭的使用,还有教育、医疗这些方面,体现出来是在这一年内,一个人的综合水平,所以它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和公正。
红利三:多维度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增加居民可支配货币收入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白景明:通过个税制改革,要保障民生,多维度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最终要实现我们社会高质量发展。对消费的保障是有一定的作用的,不仅仅是五个专项扣除的增加,而且是综合课税这一部分,按年课税,费用扣除额额度的提高,会留下更多的消费支出的资金,也就是增加居民可支配货币收入。
来源:南方财富网
【第12篇】2023澳洲个人所得税
与欧美市场的激烈竞争相比,澳大利亚市场的中国卖家相对较少,仍然是一个非常有潜力的蓝海市场。熟悉澳洲税务相关法律法规是卖家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必要步骤,下面就来了解下澳洲的税务相关法规。
abn:australian business number,澳大利亚商业号码,是一个由11个数字组成的号码,用于识别政府和社会企业的唯一号码,用于与其他企业或税务局等政府部门沟通;销售业务,如开具发票,通常需要在澳大利亚通关时使用abn号。
tfn:tax file number,税号,是澳大利亚税务局ato向个人和组织发放的唯一税务识别号主要用于识别和管理个人和公司的税务记录。为了在澳大利亚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就需要一个tfn税号。
gst:goodsand services tax,澳大利亚的商品和服务税,在澳大利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相关销售活动时,需要缴纳gst,gst一般是销售额的一部分。gst适用于与澳大利亚有关的销售,包括商品、服务、房地产或其他商品。
一、跨境卖家需不需要注册abn
在亚马逊澳大利亚站销售商品的非居民企业,是不强制取得abn的,如果申请了abn,公司发生变更就必须在28日内通知abr,若不再经营,就需要请求取消卖家的abn登记。
申请abn的好处:
1.让其他企业轻松确认卖家的详细数据。
2.避免预扣支付给卖家的钱的风险。
3.便于标准gst注册,以及其他商业税务登记。
4.可使用abn清关,申请进口gst抵免。
二、商品与gst的流程
在店铺经营的过程中,卖家对从消费者那边收到的商品和gst临时保管后,要按要求定期申报bas后支付给ato;店铺经营的过程中,卖家向供应商支付的商品和gst,可以在申报中申请bas后从ato退还。
注意事项:
1.gst大于支付的商品和gst,需要向ato缴纳商品和gst。
2.gst小于支付的商品和gst,可以得到ato退还的商品和gst。
三、gst的罚款
如果卖家不履行各种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如履行各种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gst注册时未注册;注册后不申报;晚申报、晚付款、不付款,澳大利亚将会使用法定公式或“罚款单位”的倍数来对卖家进行处罚。
一般会产生罚款的情况:
1、不按规定保存或保留记录
2、不按要求保留或出具声明书
3、不按要求申请或取消商品及gst登记
4、不根据需要开具税务发票或调整单
5、不重复开具纳税发票或调整单
【第13篇】个人所得税是怎么征收的
21年年底,个税出了一些新规。例如,广东省税务局通知,大幅度调低个体户、个独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与每个人相关的年终奖税收优惠政策延至2023年底;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等……
为此,很多同学询问:个税最新政策有哪些?基本算法是否有变动?特殊算法如何看?以及22年最新的税率表等问题。这次,小编将以上内容更新到最新版,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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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降了!
税率:5%、7%、10%、20%
划重点!!!
一、调低六大行业所得率:
二、适用范围
1、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的。
三、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如何计算?
四、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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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带大家一次搞清楚!
那么个税目前都有哪些类别?纳税主体有哪些?具体的计算方式是什么?今天都给大家整理出来了!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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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个人所得税有滞纳金吗
有一些税务稽查工作经验的人,大多知道以下这个关于个人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的文件。
国税函[2004]1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三条: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除了这个文件明确提到查补的扣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另外征管法第六十九条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个观点。六十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六十九条规定来看,对于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行为,法律责任只有追缴税款和处以罚款,并不涉及滞纳金。
这个道理也很简单,因为扣缴义务人并未扣下税款,所以不存在滞纳税款的问题,对扣缴人未扣缴的违法行为只能是处罚,而不能加收滞纳金;在2023年1月1日前,如果扣缴人未按规定扣缴个税,纳税人并没有自行申报的义务,更不存在迟缴税款的问题,所以即使遇到税务机关检查,需要补缴,也只需要按规定补缴税款,也不存在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后,这种情况发生的改变。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也就是说,对于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行为,新个税法明确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义务,也就是次年六月三十日前,或税务机关通知的限期内缴纳,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比如在次年七月五日才缴,对于滞纳税款这五天是应该加收滞纳金的。
可以说新个税法到来,对个人纳税申报义务的重新确定,个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将随之发生改变。
既然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税务机关查补追缴税款时,征管法六十九条中却只字不提加收滞纳金,就会让税收执法工作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今年是征管法修订之年,希望立法者在修订的时候能考虑到这个细节问题。
当然,目前来说,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都是2023年及以前年度的,对于2023年及之前的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补缴,按上述规定还是不需要加收滞纳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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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优化营商环境个人所得税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
三是优化市场环境。《条例》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
四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条例》对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精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证便民、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等作了规定。
五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条例》对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管”,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作了规定。
六是加强法治保障。《条例》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
文件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2号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2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3年10月22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