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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目有哪些(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18 14:57:03 查看人数:5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税目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个人所得税税目有哪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个人所得税税目有哪些

【第1篇】个人所得税税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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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个人所得税税目解释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2篇】个人所得税税目

个人所得归属的11个具体税目

一、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判定

2个标准:住所、居住时间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

1.居民纳税人(无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关注:“临时离境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2.非居民纳税人(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二、应税所得项目

区分个人所得归属的具体税目,目前共11项。

税目

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1)任职受雇所得

(2)3险1金免税

(3)免税之外的保险金计入工薪

(4)企业年金(领取时)

(5)股票期权的行权

(6)退休工资免税,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

(7)提前内退人员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8)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9)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比照

(2)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3)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包括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1)独立、非雇用性:共29项(如讲学、翻译、审稿、书画、演出等所得)

(2)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5.稿酬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提供专利权、著作权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2)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免税的利息(3项)

(2)比照股息、红利,如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8.财产租赁

包括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

9.财产转让

(1)转让有价证券:转让限售股

提示:转让境内股票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3)个人收藏品转让

(4)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

(5)股权转让、限售股转让

(6)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10.偶然所得

(1)有奖发票奖金征免(800元为起征点)

(2)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

11.其他所得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2)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3)受赠房产(列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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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个人所得税11个税目

工资薪金所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每月收入额-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3500或4800)×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费用扣除标准:中国公民3500元;外籍人员4800元

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

计算公式:

劳务报酬收入≤4000:

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额-800)× 20%

劳务报酬收入>4000:

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 ×(1-20%)× 20%

劳务报酬收入>20000:

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 ×(1-20%)×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

计算公式:

稿酬所得收入≤4000:

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 - 800)× 20% × (1 - 30%)

稿酬所得收入>4000: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 20%×(1-30%)

财产租赁所得

计算公式:

每次(月)收入≤4000:

应纳税所得额 =[ 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缴纳的营业税等)-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 20%

每次(月)收入>4000:

应纳税所得额 = [ 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缴纳的营业税等)-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1-20%)× 20%

tips: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

来源:12366重庆纳税服务中心

【第4篇】个人所得税税目表

问题1: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6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没有任何所属和关联性的c公司,需要上什么税?

解答:

根据描述,a公司无偿转让股权,涉及到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1、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印花税税目表中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花。

财税[1988]25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2: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不影响损益,为啥要计递延所得税?

解答: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本科目可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包括“成本”、“利息调整”、“公允价值变动”。

因此,对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是计入权益类可以“其他综合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也不影响当期的会计利润;同时,也与税务处理没有差异。

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处置时,会计处理依然不会体现出对损益(会计利润),而仅仅是体现为权益类科目之间的转换。但是,对于处置时的税务处理却明显不一样,除属于法定免税外,处置收入大于投资成本的,属于应税收入,应交企业所得税;反之,属于投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因此,“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除法定免税外,收益是需要交税的,损失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只是因为持有而暂时推后而已。根据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谨慎性原则等,会计核算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

由于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影响会计利润,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对应的会计利润为0,所以这部分递延所得税对应的“所得税费用”为0。

所有者权益科目的金额,代表的是企业投资者(所有者)应该享有的净资产,因此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所有者权益科目应该是不包含企业所得税的,或者说应该是税后金额。所以,最终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其他综合收益”必须是不含税的。因此,递延所得税对应的是“其他综合收益”。

综上所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最终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1、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贬值做相反分录)

2、确认递延所得税

(1)升值

借: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贬值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问题3: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开10万发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开10万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但是并不等于企业所得税免税。

企业所得税,对于居民企业有两种征收方式:1.查账征收;2.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

就是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等支出后,得到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税率,就是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核定征收

就是对于账务不健全、核算不准确等情况的,采取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有多种核定方法。但是,总体上还是根据企业的收入或支出等进行核定。在开具发票的情况下,通常会按照收入进行核定。

无论是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理论上都是需要缴纳的。

在国家给予优惠政策较多的情况下,企业应充分利用优惠政策,但是也不能为了追求一点“蝇头小利”而虚开发票。因此,虽然国家给予了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15万元以下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是不要去虚开发票。

问题4:科技成果转化,按财税58号文科研人员净收益的50%免收个人所得税。技术秘密算不算免税范围?

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五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上述科技成果基本上都是有证书的,而所谓的“技术秘密”是没有证书,税务机关也不好界定到底是否属于科技成果,因此实务中基本上都是不会认可所谓“技术秘密”,否则会被很多人用来非法避税的。

对于上述规定中的“其他技术成果”,目前尚未见到有三部门联合明文确定范围。

因此,“技术秘密”暂时不能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免税范围。

问题5:公司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向个人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需要满足几个条件才能税前扣除。一、借款利息属于贷款服务,支付个人超过500元的需要发票才能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对于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原则上应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不得不税前扣除。作为特例,28号公告对于个人发生的“零星小额交易”,可以内部凭证和收款收据等非发票类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的限制,就是增值税的起征点,现在目前是500元。但是,对于“零星”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对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大于500元的,都应要求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对于低于500元的,第一次支付不要发票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如果连续若干月份都会发生,税务局可能以不是“零星交易”为由不得税前扣除。保险的办法,当然是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共识,或者也到税务局去代开发票(因为低于起征点,不会缴纳增值税)。二、企业向个人借款所支付的利息税前扣除应满足的条件《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规定,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三、借款个人为企业关联方时不能超过规定债资比并满足独立交易原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四、因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产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五、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明确,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六、需要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综上所述,企业向个人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后才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6:装修公司开工买鲜花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解答:

开工、开业时购买鲜花,也就是装点门面,起着宣传作用,因此可以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问题7: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应发工资,包不包括一些扣款,罚款之类的?

解答:

如果扣款、罚款之类的,是根据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出勤制度等各类管理制度产生的,属于薪酬制度的一部分,员工并没有实际取得该部分收入,因此是可以按照扣除后金额作为应税收入。

如果扣款的原因,是因为债务的原因,比如出差借款未归还、购买公司产品(服务)未付款等,则只能是在税后扣除。

问题8:简易计税方法下,计算企业所得额时为什么不能扣增值税,税前扣除项目明明包括不得抵扣计入产品成本的增值税?

解答:

简易计税,是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之一。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在会计核算时,对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费用化的就直接计入费用,资本化的就直接计入资产成本(后期转为成本或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由于简易计税的增值税不允许抵扣,所以,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同时也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由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通过成本、费用进行扣除了,所以不得再以“增值税”的名义进行重复扣除。

问题9:进项税可以认证但是不抵扣吗?

今天公司业务员买回来一台饮水机 600元 但是开了张专票 这个不属于经营用 进项税无法抵扣

我直接做借管理费~福利费,贷银行存款。

下个月报税时认证掉 但是不抵扣额可以吗?还是应该怎么做账报税比较规范?

解答:

首先需要明白你们购进饮水机的用途,如果是用于办公场所使用的,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办公费”处理,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当然,如果专门用于集体福利(比如职工食堂使用)或者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以在平台上勾选“认证不抵扣”。

【第5篇】个人所得税税目税率表

个人卖住房税率表

个人转让住房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税依据×税率,适用的税率详见下表:

【附注】:

1、广东省普通住房的标准为:单套住房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住房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2、穗府办函〔2021〕30号第五条:2023年4月22日起,将广州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9区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2年提高至5年。

个人买住房税率表

个人购买住房需缴纳契税,税额=计税依据×税率。适用的税率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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