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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企业所得税调整收入(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7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年度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年度企业所得税调整收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年度企业所得税调整收入

【第1篇】年度企业所得税调整收入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基本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二)分期确认收入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时,如果该业务具有实质性融资性质,在销售成立时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一次性确认销售收入,同时要核算未实现融资收益,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不考虑未实现融资收益,两者有差异,需要填报表a105020。

(三)政府补助递延收入

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会计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税法无差异,不需调整;如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计上在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损益,则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的要纳税调增,计入损益期间要纳税调减。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上在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并自购建的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同样,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的要纳税调增,转入损益期间要纳税调减。

(四)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在政策性搬迁业务中,作为搬迁收入组成部分的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的规定,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参与汇总清算。在会计处理上,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贷方核算,最终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对计入企业当期损益的搬迁资产处置收入应通过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减。

如属于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或属于政策性搬迁但企业未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企业在搬迁期间取得的政府搬迁补偿款,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通过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增。搬迁完成后,企业将递延收益随购建资产的使用或处置转入当期损益的,为避免收入的重复确认,应通过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减。

【第2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对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变化有哪些?一起来看↓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一是将“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调整为“203-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免税政策的相关信息。

二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调整《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新增“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用于填报企业适用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为便利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计算,将该事项由《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并增加第38行“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用于计算享受优惠政策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新增“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部分,供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企业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相关优惠政策。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在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增加“(加计扣除比例____%)”,供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一是调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二是依照辅助账设立的不同样式,调整表内行次计算规则。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规定,调整“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明细优惠事项,供纳税人精准填报适用的优惠项目。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一是将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事项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填报。

二是明确第29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填报口径。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一是精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并调整了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二是进一步细化了优惠政策的具体指标,增加填报的精准度。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将第19-26列“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调整为“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为便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更精准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增加第18行“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19行“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行次。

【第3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下载

【业务场景】

我们经常会被客户问到好会计/易代账是如何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原理】

1、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①简而言之就是2个工作:汇算+清缴。汇算是以会计数据为基础,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得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与预缴相比,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清缴是要在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完成清缴的工作。

②汇算清缴申报表的主表上,其实就是咱们汇缴工作的主流程:

首先,第一部分是利润总额的计算,这一部分一定是要和我们会计的报表保持高度一致,这一部分不一致,肯定是审核不通过

接下来,就是第二部分,根据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该调增的调增,该调减的调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也是我们汇算工作的难点。咱们经常发生的费用的扣除比例有:

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30%,烟草行业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利息支出,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能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不能超过你对应的合同金额的5%

最后在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之后,就要乘以税率,扣除企业享受的一些税收优惠,与预缴的税额比对,算出应补或应退的税款,在5月31日前提交报表和相关资料,办理税款结清的工作。

③在此需重点讲下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我们做202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就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其他企业了,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并且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不光是条件放大了,减免力度也是加大了,说白了,就是不超过100万的部分是5%的税负,超过100万不超过300万的部分是10%的税负(此只要符合条件,填表申报,就能直接享受,不需要单独去税局报备审核。)

2、好会计/易代账如何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①操作入口:进税务-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可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②系统自动取数逻辑:“自动匹配”与“用户匹配”相结合

自动匹配:科目体系中预置的明细科目涉及到汇算清缴填报可自动取值

如:期间费用明细表,对应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系统预置的明细科目自动取值到申报表 (如果认为默认的取值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也可以修改匹配取值科)

用户匹配:系统科目体系中未预置的明细科目或用户新增的明细科目,可添加取值公式单元格:鼠标移至单元格会出现编辑按钮 ,则该单元格可添加取值公式;也可手工录入金额单元格,凡是能选中的单元格,则可以录入金额,手工录入金额后回车或单击其他可编辑单元格,数据自动保存。

③小型微利企业设置:汇算清缴中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中的“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根据“设置-财税设置”中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设置计算减免税额。当对应汇算清缴申报表年度的最后一个月设置小型微利企业为“是” 时,税表将按照政策计算减免税额

3、需要特别注意:

①适用范围:企业形式为“公司”且会计制度为“2007企业会计准则或2013小企业会计准则” 暂不支持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工会会计制度

②启用期间:开始启用时间为2023年度,支持2019及以后年度切换实例说明】

一、好会计/易代账如何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某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已按上述在系统中设置好)已做完2023年度账(12月已结账),在2023年3月开始做汇算清缴,登录好会计/易代账进:进税务-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如下:

1、为何申报表主表会有差异,此差异如何解决?

①首先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核对作用!咱们汇缴工作的流程。第一部分是利润总额的计算,这部分一定是要和我们会计的财务报表保持高度一致,这部分不一致,申报时肯定是审核不通过的,因此系统预置了“利润表金额”和“差异”这两栏,目的是方便对账的;

②其次此企业对不上是因为系统自动取数为:“自动匹配”与“用户匹配”相结合,从附表002一直到附表012中存在很多项目需要用户自己设置好取数公式或者手工录入,我们以附表002为例设置一下,操作截图如下:

③逐一按此思路设置好各附表后即可自动生成申报表如下(差异为0),然后可据此在当地电子税务局完成申报即可

备注:每个附表左边的“?”代表的是此附表主要项目取数未设置好取数公式,需要手工一一设置好后此图标就会消失

2、汇算清缴申报表中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代表什么?

账载金额是指记账时实际记录的金额,税收金额是指按税法规定可以记入的金额。例如:职工福利费支出,账上开支了9000元,因此账载金额记9000元。按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不得超过工资支出的14% 假如本年工资为100000,乘以14%等于14000元,这就是税收金额。账载金额小于税收金额,应纳税所得额调减5000元。假如账载金额大于税收金额,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

3、汇算清缴之后的账务处理(需要手工做凭证)

应补缴税额时:

①先补计提: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②缴纳税款: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③调整未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退税款时 :

①退税: 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②先冲销: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③调整未分配利润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第4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政策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千呼万唤中终于可以申报啦!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是对于之前预缴的月季度申报进行汇总纳税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今天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小型微利企业应该如何申报呢?

一、如何判断小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号文件规定: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按照上述政策原文,若单位不是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小微的判断标准受三个因素影响,分别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

下面我们来看看企业所得税年报的基础信息表涉及小微填报栏次:

注意:

1)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2)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资产总额的单位是“万元”,不要填错了噢!

二、小微减免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小编举几个例子,你就明白啦!

1)若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是80万元,则应纳税额80*25%*20%=4万元,原应纳税额80*25%=20万元,减免税额20-4=16万元

2)若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是250万元,则应纳税额

100*25%*20%+150*50%*20%=20万元,原应纳税额250*25=62.5万元,减免税额62.5-20=42.5万元

3)若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则不享受小微企业减免政策优惠。

三、年报报表填写

小微企业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额体现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的第1行,但是需要先填写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

保存表a100000之后,表a107040才能带出数据,

再保存表a107040,表a100000读取数据后,26行减免所得税额才能带出a107040第一行的减免税额。

小编提醒:小微企业直接填写表a100000的营业收入,免填写a101010,a101020,a102010,a102020,a 103000,a104000.

【第5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下载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解读

作者 李宜航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导言

2023年,国际环境日趋错综复杂、国内疫情反复冲击,我国经济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仍然较大。为助企纾难解困、稳住宏观经济大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着力稳定市场主体、鼓励科技创新,保障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本文详细梳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新政,并对其中的实施要点进行解析,以期对读者准确理解把握政策、对顺利完成汇算清缴有所助益。

税前扣除政策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作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是近年来国家鼓励企业技术更新和设备改造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2023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政策,加大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初期的税前扣除金额,减少初期应纳税额,有效缓解企有资金压力。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 01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2023年第12号公告'),明确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即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下同),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自愿选择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不同,一次性扣除的比例分为两档:一是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全额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二是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第12号公告中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一定标准的企业。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该判定标准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基础上大幅放宽,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所界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有所不同。

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02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023年第28号公告'),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可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该政策实施中应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享受范围。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享受该项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二是设备、器具购进时点的判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的相关规定,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按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系列围绕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陆续出台。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直接作用于企业研发资金投入,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2023年,为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的精准支持,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机险·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此外,为了提振市场信心,激发经济活力,2023年第28号公告中进一步明确,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除外),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也就是2023年第四季度),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由于该政策的适用期限并不是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因此2023年第28号公告同步明确了计算方法,规定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加大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力度,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理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率进一步下降至5%。

(三)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基础研究是提升国家创新能力的动力源泉。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以下简称“2023年第32号公告'),对基础研究资金的投入方和接收方分别做出了制度安排。

投入方方面(适用于所有企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接收方方面,对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外,2023年第32号公告还对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规定了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需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基础研究资金管理等适用政策的形式要件。

(四)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支持广州南沙地区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明确了两项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这一优惠的企业须同时符合鼓励类产业企业和实质性运营两个条件。其中,鼓励类产业企业,主要是指以《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版)》(以下简称《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要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二是在南沙设立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8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13年。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应以《目录》中规定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为主营业务,目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

(五)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明确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其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判定条件中限定: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将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判定条件适当放宽,对财税[2018]55号文件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该政策调整干2023年12月31日到期。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将上述判定口径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六)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60号)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政策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将上述政策延期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放管服”改革

2023年,税务部门以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为基点,创新征管思路和服务举措,加大力度优化办税流程,推动税收政策落地落细,促进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规定除提高加计扣除比例之外,税务部门也出台政策便利纳税人更加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预缴享受问题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

该公告明确企业在10月征期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未选择享受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

同时,办理方式方面沿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做法,即“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考虑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尚未取得下一年度入库登记编号,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为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时享受到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明确,在10月预缴申报时,由企业自行判断本年度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如符合,可以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政策,待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根据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规定

为规范政策执行,便利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该公告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办理程序、判断方法、预缴期限、多缴税款处理方面,基本沿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的规定,保持了政策适用标准的稳定性。此外,对部分问题进行了补充完善,明确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同时,删除了“定额核定征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即明确定额核定征收企业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为更好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明确,发生政策性搬迁事宜的企业在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简化了办税流程。

2022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解析

作者 马泽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导言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部分电报表,主要变化是增加了2023年新出台的优惠政策的填报行次。本文就2022版申报表主要变化予以归纳分析。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报表变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由原来的“加计扣除比例”修改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同时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机险的研发弗田台额 aoao l1.1行“其中: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l1-l11)',用于填报2023年适用两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情况。

(二)相应政策

2023年前三季度,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其他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下同)为75%。《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因此,其他企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其他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案例填报

例1:甲公司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20万元,其中,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80万元,第四季度发生40万元。若甲公司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则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80x75%+40*100%=100(万元);若甲公司选择按比例计算,则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20x3/4x75%+120*1/4*100%=97.5(万元)。显然,甲公司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更为合适,则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填入代码122,具体填报见表1。

例2:乙公司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20万元,其中,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100万元,第四季度发生20万元。若乙公司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则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00x75%+20*100%=95(万元);若乙公司选择按比例计算,则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20x3/4x75%+120x1/4x100%=97.5(万元)。显然,乙公司选择按比例计算更为合适,则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填入代码121,具体填报

见表2。

二、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一)报表变化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增加第12.1-12.3行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用于填报中小微企业2023年度新购置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情况。

(二)相应政策

2023年1月1日至今,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将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额度提高至500万元以上,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三)案例填报

例3:丙公司是中小微企业,于2023年6月购进一台设备并投入使用,不含税金额600万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则2023年度丙公司会计上计提折旧金额为600÷5x6/12=60(万元),税收上计算折旧金额为600x50%=300(万元),纳税调减300-60=240(万元)。丙公司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见表3。

三、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

(一)报表变化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增加第111行1.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第12.4行4.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增加第30.2行2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用于填报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的情况。

(二) 相应政策

2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理解该政策关键点有四:一是仅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二是仅限于2023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房屋、建筑物以外的设备、器具;三是设备、器具没有金额限制,无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可一次性税前扣除;四是设备、器具没有研发限制,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均可加计扣除。

(三)案例填报

例4:丁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1月购进一台设备,不含税金额240万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则2023年度丁公司会计上计提折旧金额为240÷10x1/12=2(万元);税收上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240万元,纳税调减240-2=238(万元),同时加计扣除24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政策不区分固定资产金额是500万元以上还是500万元以下,但填报申报表时需要区分。前者填报第11.1行,后者填报第12.4行。丁公司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见表4和表5。

四、基础研究-

(一)报表变化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增加第16.1行1.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0.1行“1.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前者用于填报相关机构取得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后者用于填报企业出资给相关机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100%加计扣除的情况。

(二)相应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该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和基础研究应符合公告规定的条件。

(三)案例填报

例5:戊公司于2023年向a高校出资100万元用于基础研究。对于戊公司来说,该100万元不仅可以税前扣除,并且可以100%加计扣除;对于a高校来说,该100万元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戊公司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见表6。

a高校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见表7。

五、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一)报表变化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增加第15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及其明细行次(15.1-15.2),用于填报原始权益人或项目公司执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税收政策有关情况。

(二)相应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就基础设施reits给予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其规定,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填报

例6:己公司是原始权益人,2023年1月将持有的不动产划转给项目公司,该不动产计税基础1亿元,公允价值5亿元,己公司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2023年2月,己公司与基础设施reits项下的专项支持计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专项支持计划,作价10亿元。2023年4月,基础设施reits发行基金,己公司认购20%份额。2023年6月,己公司收到股权转让款10亿元。

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己公司划转不动产不确认所得,纳税调减4亿元;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亿元。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己公司股权转让所得账载金额为10-5=5(亿元),税收金额为(10-1)x(1-20%)=7.2(亿元),纳税调增7.2-5=2.2(亿元)。己公司填报《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见表8。

六、南沙先行启动区税收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规定,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新增的第244行(四)南沙先行启动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6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表单

问:我公司是查账征收的企业,请问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具体修订了哪些表单和填报说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调整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第二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规定,本次共对13张表单进行了修订。……。仅修改填报说明的表单共2张,……。第三条规定,《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今后如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填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因此,你公司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关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新修订的13张表单和修改的2张表单的填报说明。

【第7篇】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今天我们先来认识并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该如何填写(见下图),该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

下面我们来说一下上图申报表的具体填报说明

本表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企业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项目。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集中填报。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三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二)行次说明

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3.第3行“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不得重复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销售费用”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管理费用”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财务费用”填报。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比照填报。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比照填报。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

14.第14行“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且已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增金额”列填报。

16.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减金额”列填报。

17.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报属于税收规定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本行根据《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填报。

18.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填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19.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税收优惠、境外所得计算后的所得额。

20.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收规定所得减免金额。本行根据《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

21.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

22.第22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根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

23.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9-20-21-22行计算结果。本行不得为负数。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24.第24行“税率”:填报税收规定的税率25%。

25.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

26.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

27.第27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本行根据《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填报。

28.第28行“应纳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27行。

29.第29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30.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税款)。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31.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8+29-30行。

32.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33.第33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1-32行。

34.第34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5.第35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6.第36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税收规定应分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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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下载

俗话说,做会计的,工作就是这么的层出不穷,而且日新月异。每年,不是会计法规有修订,就是税法有新规定,抑或是纳税方式有调整,总之,就是种种的然我们抓耳挠腮的事项,于是,应对的方式有什么?答:学习。

农历新年已经过完了,2月已经接近尾声,2023年的所的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向我们走来,或许您摩拳擦掌,或许您心生抗拒,但是现实就是如此的残酷,不容你有任何的个人情感,它向您纷至沓来。于是,我将和大家分享下今年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以下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相关规定,共对13张表单进行了修订。

其中,对表单样式及其填报说明进行调整的表单共11张,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此外,根据上述附表调整情况,同步对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一级附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相关数据项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

温馨提示: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一级附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最新填报说明。

以上是今年的新变化,另外,我想和大家分享下,在一般的年度汇算中,我们需要注意并可能调整的项目:

业务招待费 :税前扣除按照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且超额部分不能跨年抵扣;

广告宣传费:一般企业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但超支部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福利费:按工资薪金14%以内扣除;

减免税: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定要填写,100万以内5%的优惠税率,100-300万10%的优惠税率。

以上简短列明了普通的小企业在汇算时需要调整的项目,至于其他的,就不在这里详细说了。

本篇的简要分析就在这里,如有兴趣交流,欢迎评论及留言!

【第9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预缴

所属期2023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就要截止啦申报时要注意什么?一起来看看!

•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修订了什么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企业申报所属期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就需要使用新修订的申报表哦,修订的内容包括:

•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是根据第二季度平均值计算,还是根据第一至二季度总平均值计算?

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是按截至第二季度的累计情况计算的,而不是按第二季度的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第二季度平均值=第一、二季度平均值之和÷2

举个例子,a企业2023年第一、二季度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下:

截至第二季度从业人数平均值=(160+350)

截至第二季度资产总额平均值=(3000+5000)÷2=4000万元

申报系统会根据企业第一、二季度填报的数据自动判别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平均值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第一季度申报时错误填报了资产总额或从业人数,企业应先更正第一季度的申报表后再进行第二季度的预缴申报。

温馨提示

纳税人在填报资产总额的时候,记得是按“万元”填报,而不是“元”哦~

来源:广东税务

责任编辑:司壹闻

【第10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自从2023年度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正式启用之后,税务机关在日常风险监控中发现,企业在填写申报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以下10种错误。在这里瑞卡小编提醒大家:一下的十大区你一定要一一对照哦!一面来年继续犯同样的错误,那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好了以上的企业填写申报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的10大误区就讲解到这里了。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1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首先,身为会计人员都应该清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是每年的1月1日到5月31日!现在是4月底,还未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要抓紧时间了。注意最后的截止时间哦!

接下来是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填写的内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有10个表格修订了内容,下面是具体的变化汇总以及修订后的填写说明,不清楚,借此机会瞅瞅吧!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的相关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修订的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填写

五、《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案例填报示例

六、《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案例填报示例

七、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内容比较多,所以还是建议大家提前做这项工作,到最后一个月,时间上就有点紧张了!上述整理的有关申报表的变化内容及填写说明,就到这里了,也祝大家接下来的财务工作一切顺利哦!

【第12篇】企业所得税年度怎么纳税申报表

建议您使用谷歌( 3.0.1.6以上含本版本)、360安全浏览器的极速模式、火狐浏览器、ie8版本以上(不含ie8)浏览器登入电子税务局:

在申报列表中选择,先申报年度财务报表,再申报所得税年度申报,否则系统有监控提示:

注意

财务报表申报成功后再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您最后提交时会进行利润表与年报主表的校验,务必请您填报准确,否则需重新填报。

财务报表填报时会有如下信息提示:

点击企业所得税申报,首先会提示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相关项目的规则与注意事项:

如果您近三年存在企业所得税汇缴多缴未退税款情形的,而且存在不予退税的,会提示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今年汇算后如果有应纳税款可以进行抵税处理。

多缴税款可以在“服务提醒”模块里查看:

进入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界面后,首先申报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需要注意

申报界面中灰色底色项目是系统自动计算、带出或者是白名单控制的,如您单位带出项目值有问题,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进行金三系统数据的维护与修改。

我们的小微是自动判断和锁定为“是”,如果您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请您选择“否”。如果您是小微企业,同时又是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无需填报a107072表。

本表填报的内容会自动暂存,当点击“下一步”会存到金三系统。

同时进入到申报表表单填写界面:根据您的业务进行表单选择,其中部分表单是由《基础信息表》的填报内容控制的:

如: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选择后可以点击页面尾部的“下一步”按钮,继续填报;也可以 “上一步”按钮,回到《基础信息表》改动信息:

当您填报过后面表单具体内容后,数据保存后,当再次进行申报界面会提示您:

您选的表单在左上角“主附表树”列示:

您应该按申报表层级进行填报,填报后的数据可以暂存,注意暂存是保存表单所有的数据,不进行表间的数据校验;“保存”按钮不但是保存所有的数据,而且要进行表间的校验,表间校验必须通过才能保存成功。

所有申报数据保存成功后,点击右上角“申报”按钮,点击后系统先会校验利润表与主表相关数据:

通过校验后可以进行正常申报:

本环节您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风险提示服务,也可以直接申报,建议您选用提示服务,减少您的涉税风险。按照总局统一工作部署该功能于3月中旬上线。

点击“风险提示服务”进行风险扫描,点击“申报”则是忽略扫描直接申报。

可以复制提示内容,进行相关提示内容的修改,可以忽略,再次点击“申报”。

点击申报后,提示您申报结果。

有了上图恭喜您申报成功了!

如果您有三年应退税款,会给您提示,请您在提示信息中选择进行操作:

如果选择放弃多缴抵应缴,并放弃申请退税,需要选择放弃理由:

来源:大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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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3版下载

当前,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从这一期开始,小诺将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工作进行整理,并重点对部分报表的填报和风险防范进行讲解。

ø 为什么要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ø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思路?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目的就是确定年度应补或应退税额,确保税款应报尽报,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从企业申报的角度来看,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不同,其清缴思路和工作重点也不同,具体如下:

①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以“间接计算法”的思路进行设计的,即通过会计报表利润总额进行会计差异所得调整、税收优惠调整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据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具体如下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增额-纳税调减额-所得抵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5%

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所得税抵减额+-境外所得税额-已预缴所得税额

因此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企业,其汇算清缴工作中最基础的工作是会计利润总额的计算,最核心最易出错的工作是会计差异的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享受,后期小诺将重点对此部分进行更新。

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

a、税务机关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25%-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已预缴所得税额

以上公式中,应税收入额取自纳税人财务报表中的累计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b、税务机关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成本费用总额/(1-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25%-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已预缴所得税额

因此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企业,其汇算清缴工作的重点是确保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额的核算准确。

ø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应报送那些资料?

ü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2023年修订)及其附表;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2023年修订)及其附表;

ü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ü 其他根据企业业务状况作为附表上报送备案的资料

ø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哪些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① 发生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

② 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③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④ 企业选择适用特殊重组,按要求应当留存备查的资料;

⑤ 其他。

ø 哪些企业需特别关注新政变化?

①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② 受疫情影响发生亏损的困难行业企业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③ 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8号)

④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0〕31号)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20〕31号)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财税〔2020〕31号)

⑤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

【第14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密码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已经开始了!

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份

网上申报的操作指南

大家赶紧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吧!

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网上申报主要操作流程:登录系统(有数字证书或无数字证书)——填写保存财务报表——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或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提交申报——扣缴税款——打印报表。

一、登录系统

请使用360浏览器急速模式谷歌浏览器microsoft edge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点击右上角的登录按钮,选择数字证书登录。

用户插入usb key(ca证书)或金税盘和税控盘,将自动弹出湖北省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网址,若无法弹出可在ie浏览器地址栏手动输入网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用户点击首页【登录】,出现下图:

弹出数字证书登录界面,提示用户插入数字证书完成登陆,纳税人输入数字证书密码及验证码。(初始密码为:88888888)

二、填写财务报表

(一)填写

单击【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入纳税申报页面。

或单击【办税中心】——【高频业务】——【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入纳税申报页面。

或点击左边“常用功能”模块的【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入纳税申报页面。

进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界面后,系统会弹出《您不可不知的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变化》,该文档具体介绍了2023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一系列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政策,共计9项,请纳税人仔细阅读。点击【申报操作指引】可以查看电子版的申报操作指引,点击【申报操作视频】可以查看视频版的申报操作指引。如果需要其他学习资料,可以点击【其他学习资料】,系统会弹出如下对话框,点击对应的内容可自主学习。

阅读完后点击右下角【下一步】或点击页面上方“2财务报表”,进入财务报表填写界面,系统根据企业的财务制度备案信息及税务登记信息生成不同类别的财务报表,可以按照填表总览的表单进行填写后点击【保存】。

(二)提交

财务报表保存后纳税人可以点击申报界面“5提交申报”进入申报检测界面找到对应的财务报表最右侧【正式提交申报】按钮提交;或将财务报表保存后按顺序填写年度申报表单,待一并完成后跳转到该界面提交申报。提交完成后系统会提示“处理成功”,如校验不通过系统会提示错误信息,需要按照错误代码返回财务报表修改无误后再次提交申报。

(三)更正

如果提交申报后发现财务报表填写有误,可以通过“5提交申报”界面财务报表对应的【更正申报】按钮进行重新申报。

(四)财务报表注意事项

1.如果显示所需填报的报表与实际不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点击【所有报表初始化】更新报表信息。

2.纳税人若未向税务机关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在进入纳税申报界面后系统会自动扫描重要信息并提示“纳税人无有效的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如下图:

纳税人可以点击该提示信息右侧的“办理”自动跳转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界面,如下图:

或返回首页,通过首页【办税中心】——【综合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来完成备案。

3.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千户集团总部,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除附报本级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外,还应附报上一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

4.财务报表中“本期金额或本年累计金额”填列本年度累计金额,“上年金额”填列去年同期累计金额。

三、小型微利企业的填报

企业填写完成财务报表后进入“居民企业所得税年报(查账征收)a类系列报表”的填写,首先填写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该表将企业基础信息整合,方便纳税人填报;优化填报方式,调整和补充填报项目,增强申报信息的完整性。

103资产总额和104从业人数为系统自动带出,数据取自2023年第四季度申报表,如果数据与实际不符,可以进行修改。当企业税务登记里的总分机构类型不为分支机构或分总机构且满足103资产总额≤5000万元、104从业人数≤300人、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为“否”时, 109小型微利企业会默认为“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2023年第58号)规定:

1.免填《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1)、《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免填后的相应数据需直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免填基础信息表“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按照填写要求填写好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后,点击【下一步】。

系统进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表单的右侧在选择填报情况下有“是否填报”和“表单勾选说明”两个项目,“是否填报”表示申报表的勾选情况,“表单勾选说明”具体表单的产表规则。

点击【下一步】后,系统弹出如下界面:

点击右上角【全部表单】,弹出如下界面,直接按照报表总览的顺序填报即可。

当前表单填写完毕后,点击【下一步】系统会自动保存当前表单并跳转下一表单进行填报,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在首次填报财务报表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等相关数据会进行“自动预填”,填至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表)的相关栏次,纳税人补充其他数据后,再按顺序填写其他附表即可。

小型微利企业如需更改a100000表申报数据,在主表数据变化后点击【下一步】,系统将弹出“利润总额发生变化,请按顺序重新保存报表!!”提醒,点击【确定】按钮,系统将自动跳转到相关附表,纳税人只需按顺序依次点击【下一步】进行保存即可。

四、注意事项

(一)通用注意事项

1.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部分表单可以直接勾选,部分表单无法直接勾选,而是通过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填写后自动关联勾选。如果有需要填报的表单没有生成或者生成了不应填写报表,请检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是否填写正确。

2.“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a100000 中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为强制监控信息,当实际信息与金三系统数据不一致时,需到主管税务机关核对修改。

3.“以前年度累计结转的可弥补亏损额”。《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中灰色格为系统自动带入企业以前年度申报数据,浅蓝色格为手工录入栏。纳税人需要核实以前年度自动带出的“当年境内所得额”数值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如不相符或者系统内有两条弥补亏损信息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如属以前年度申报错误,需及时办理更正申报。

4.利用“初始化”更新数据。纳税人发现实际信息与申报系统不一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修改相关数据后,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界面中,点击右上角【所有报表初始化】按钮进行数据同步更新。

5.利用“重填”清空数据。纳税人填报过程中数据有误,可(以点击表单上方的【重填】按钮对表单进行清空后重新填写。

6.基础信息表中的“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项目为系统自动提取,不可修改。当纳税人基础信息表中的“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与实际不一致时,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中【办税中心】-【综合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理变更。

(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注意事项

1.如果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有效期限内,申报系统会自动匹配录入“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相关行次,且不得修改。如果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但系统未自动匹配录入相关信息的,纳税人可自行录入

2.若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申报时系统自动勾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若“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第10行)、本年科技人员数占比(第13行)、近三年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占比(第30行)”不达标,系统会提示“不符合高企优惠享受条件”,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政策。

3.高新技术企业在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时,前两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指标”均由系统根据以前年度申报数据自动带出且不可修改,若纳税人需修改,则需更正以前年度申报。

4.当《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表(a000000)》内“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11-2发证时间1”或“211-4发证时间2”大于2023年10月1日,可以通过填写《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中11.1行(单价小于等于500万元)、12.4行(单价大于500万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相关加计扣除金额网报系统将自动填写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中30.2行。

如您2023年四季度预缴申报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网报系统将自动并帮您填写相关栏次,如数据有误可自行修改。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注意事项

1.通过基础信息表“210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行次判断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如果企业已取得申报所属期年度及下一年度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申报系统会自动匹配录入“210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行次,且不得修改。如果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但系统未自动匹配录入相关信息的,纳税人可自行录入。

2.科技型中小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即《基础信息表》“210-1入库编号”不为空且前四位为申报所属期年度时,该企业为具备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前五年未弥补完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满足以下条件的,确定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注意事项

1.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基础信息表“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选择了2015版或2021版或自行设计的企业,自动生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供企业填报。

2.基础信息表中的“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项目系统默认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为2015版,如企业辅助账样式为“2021版”或“自行设计”,需进入基础信息表,在“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进行修改。

3.基础信息表中的“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项目中选择“2021版”或“自行设计”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3、7、16、19、23、28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需填报,上述行次不执行规定的表内计算关系。

4.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时,系统默认只有“全年100%(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一个选项:1.在2023年1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2.税务登记中行业门类是制造业。

其他企业“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为“前三季度75%且第四季度100%(其他企业)-按比例计算或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时,系统会自动计算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建议选择更为优惠的方式享受该项政策。申报所属期年度新开业的企业选择按比例计算时,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全年实际经营月份)。

以上规则同样适用于《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8行“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及其明细行次。

5.当企业利润表或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填报了研究费用,就必须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41行,否则系统提示错误。

6.税务登记中行业门类是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的企业,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企业,系统不允许以上企业选择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及《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8行“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五、提交申报表

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前需先报送财务报表,在“申报检测页面”先点击企业财务报表对应的【正式提交申报】按钮。

点击申报界面“4年报检查”,等待“数据核验已结束”的提示窗口出现,完成年报检查后再点击【正式提交申报】提交申报。

(一)逻辑校验

正式提交申报过程中,系统会对申报数据的表间逻辑关系进行自动校验,对不符合逻辑的数据,给予【错误类型】提示,存在“错误信息”的,纳税人无法完成申报,必须返回按提示进行修改;存在“提示信息”的,为参考指标,例如,小型微利企业财务报表与年度申报表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项目填列不一致的,系统会进行提示,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修改后提交或继续提交申报。

(二)上传申报数据

校验通过后,点击【确定】后再次点击【正式提交申报】,系统显示“处理成功”后完成申报。如出现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返回错误提示信息的情况,需认真核对修改完毕后,再次进行提交申报操作。

申报成功后,申报检测页面右侧会显示【申报状态:申报成功】。

六、扣缴税款

纳税人在申报成功后如需缴纳税款,点击右下角【下一步】进入“6扣款信息”——税费缴纳界面,点击对应的年报右侧的【扣款】按钮进入“扣款信息”界面。

根据提示选择支付方式,确认缴款金额无误后点击右侧【确认扣款】按钮完成扣款。

七、打印申报表

申报成功后系统自动将申报表生成为pdf文件,供纳税人浏览或打印。纳税人在首页点击【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报表打印】,

输入需要打印的申报表所属期起止时间(2022.01.01-2022.12.31)后单击【查询】,即可出现需要打印的报表,点击右侧【打印】。

八、作废、更正申报

(一)作废申报

在申报期限内未开票扣款的情况下,直接通过系统申报界面【4提交申报】点击【作废申报】按钮后重新申报;如果已经开票扣款的,不允许撤销申报,可在办税服务厅申请更正。

(二)更正申报

如已开票扣款但需要更正申报的,可以在首页的常用功能模块下点击【申报错误更正】按钮。

点击对应年报右侧的【更正申报】按钮进行更正。

注意:更正申报后税款无变化或税款增加的可以在此模块操作,税款减少的则需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更正;若在办税服务厅办理过更正申报的,无法在此模块办理更正。

(三)年报逾期或延期申报,需到办税服务厅申报。

九、问题反馈

纳税人在使用电子税务局过程中,如遇到相关申报问题,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要求税务机关协助:

(一)在线提交问题

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有在线问题提交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申报界面右侧的【问题反馈】按钮,在线提交相关申报问题,并查看问题处理结果及建议。

(二)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电话。

(三)电话、微信群、qq群等方式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第15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课件

课程内容框架

1、企业所得税汇缴的关键

2、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规定

3、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4、免税收入税务处理的规定

5、税前扣除的规定

6、关于预提费用的处理

7、税前扣除中的发票问题

8、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9、预缴税款的税前扣除

10、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的基本要求

依法纳税

准确纳税:多缴税:企业受损;少缴税:企业违法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的关键

1、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正确汇缴的关键

2、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事项(间接法体现的逻辑关系)

3、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一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体现的逻辑关系)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规定

1.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一.般规定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开发产品取得收入的特殊规定

3.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税务处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2、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特殊规定

(5)预租行为收入的确认(31号文第10条)

预租的定义

房地产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将房屋出租

收入确认时点

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 确认收入的实现

收入确认金额

按预租价款确认收入

(6)预收租金的收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21) 79号

第一条: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企业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的填报方法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21] 92号)附件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的处理,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的填报

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栏和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 第4行“销售货物”及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4列“调减金额”。

预计毛利额的填报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栏第3列“调增金额

(8)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完工结转销售收入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的填报

第二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完工结转销售收入时的填报第二款“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的处理”规定: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栏和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栏不包括已按照上列第一条第二款处理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其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3列“调增金额”。

➢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差额调整的填报已按照上列第- - 条第二款第二项处理的预计毛利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预计利润”第4列“调减金额”。

3、房地产企业收入税务处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预售房款未按规定预缴税款

预售房款记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归集,不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长期挂账不结转收入;

将预收房款混为购房定金,不结转收入;

分开开票,一部分预售房款开预收款发票交财务入账,将另一部分预售房款开具收据入销售部,不入企业财务账,形成账外小金库。

四、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1、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不征税收入的一-般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总额中不征税收入的特殊规定

3、房地产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2)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法律规定:

第五条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

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国税发(2021) 31号

4、实践中税务机关对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的认定依据是,企业取得的资金必须是从财政专户拨付取得的。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资金,在税务上不认定为财政资金。

五、收入总额中关于免税收入的规定

1、关于免税收入的一般规定

2、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免税收入的具体规定

3、房地产企业免税收入的税务处理中出现的问题

注:《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手册ppt》共计108页,涉及的内容知识繁多以及讲解的很细致,多家大型地产企业使用过。这里将会分期发出来,希望的点个订阅,无需其他要求。

年度企业所得税调整收入(15个范本)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一)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基本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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