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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的税收筹划(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09 19:28:01 查看人数:8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第1篇】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近年来,随着税收筹划的日益普及,由于税收筹划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高收入个人会要求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那么,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有哪些呢?下面就带你浏览一下这篇文章吧!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有基本的思路和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提高员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

(2)平衡月工资收入水平;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2.个人所得税筹划的主要方法

具体来说,这些方法主要包括:

(1)通过非货币支付减少个人工资名义收入。我国政府对纳税人的工资薪金征税时,只是按照固定费用扣除标准扣除。所以工资越高,交的税就越高。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纳税人所在的企业可以通过提供一系列福利待遇(包括住房、食堂、班车等)来弥补。),从而减少个人工资的名义收入和税收支出。

(2)平衡年度工资收入,避免工资薪金收入大幅波动。由于工资薪金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特点是收入越高,边际税率越高,税式支出增加越大。因此,如果员工的收入因一次性收入而在不同时期波动较大,有的月份过高,有的月份过低,就容易造成员工在收入高的月份被征收较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企业为了减少纳税,也可以和员工约定提高住房公积金、社保、医保等的基数。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以上就是兴悦达助力财税小编对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与方法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的小知识,欢迎大家关注小编,小编会持续更新的。

【第2篇】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

哈喽,大家好呀!

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上一篇文章小五跟大家分享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本篇文章小五跟大家分享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相关知识和免税收入项目。

一、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

“不征税收入”属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减项。不征税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税收优惠,不能给纳税人带来所得税税负的降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有: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有文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有办法: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有核算: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不征税收入支出的扣除规定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资产可以税前扣除吗?分析如下:

根据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二、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属于企业的应纳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

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了。下一期小五将为大家介绍税前扣除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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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书面申请

导读:个人所得税在现代社会是个人收入中需要缴纳的税款,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所得额全部总额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如果你是一位有境外所得的个人,那么境外所得也是需要纳税的。那么个人所得税中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是怎样的呢?

个人所得税中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

答:境外税额的抵免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可抵免的境外税额

可抵免的境外税额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境外税额: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原件。

(2)不得抵免的境外税额

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3)抵免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在计算抵免税额前,应按照分国不分项的原则计算扣除限额。也就是说,扣除限额是该纳税义务人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取得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在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这个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应按照分国分项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同一国家(或地区)同一项目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应合并计算,但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应分别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费用扣除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只要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经过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可以从境外所得中扣除。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

(3)境外工资薪金的计算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与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不同,个人当年因任职或受雇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按规定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按该所得当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当年取得境外所得月份数不足12个月的,应按实际月份数分摊。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所得、解职一次性收入、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和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等工资、薪金所得时,可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4)外国货币的折算

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是外国货币,应当按照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办理境外所得自行申报或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申报时,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无需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详细介绍了个人所得税中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是怎样的,也介绍了计算境外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作为一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一定要如实将自己在境外的所得进行申报,境外所得计算税款的时候是可以抵免的,这一点需要注意。如果你不是很明白,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

【第4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1、【受惠主体】

需有《高新企业证书》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常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25%。

3、【高新企业申请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4、【依据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4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

1、【受惠主体】

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上海某些地区、海口】

2、【政策内容】

对新登记注册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依据政策】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1、【受惠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弥补期限的延长】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依据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四)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与生产相关的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1、【受惠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对固定资产-设备、器具可以加计抵扣】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的确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即:①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②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③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3、【依据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五)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抵免问题

1、【受惠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优惠政策】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3、【依据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什么情况下我们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1、企业有盈利且年净利润超过300万的情况下。就目前为止,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力度也是比较优的选择;

2、公司有独立的财务部,可以独立的核算,因为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数据比较多,提交的材料也比较多。维护的成本也比较高;

3、不要盲目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4、如果想了解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区别请看下一篇

【第5篇】企业所得税收入来源

如果你没有正式工作,没有一技之长,

维持你基本的生计的收入来源有哪些?

一、低保金;

二、捡破烂;

三、亲人救济;

四、种地卖粮食;

五、乞讨;

六、跑美团

七、跑饿了么;

八、早晚摆摊卖小吃;

九、摆摊卖小玩意;

十、打零工;

十一、工地搬砖;

十一、搬家公司;

十二、卖报纸;

十三、等等

只写了这么多,写不动了。

没有正常收入,对于普通人来说,要维持正常的生计的,真的是太难了。

这个社会,干什么都要钱,

房子,几十万,几百万

车子,几万,几十万

上学,几万,几十万

结婚,几十万,几百万

生育,几万,几十万,

。。。。。。等等

以上都是需要大额金钱的,没钱寸步难行,有钱搞定一切!

这难道说明,我们是金钱社会?这是我们的价值观?显然不是这样。

人民警察,工作在一线,处突中,时刻有生命危险;

环卫工人,工作在环境最差的地方,他们的付出,换来了我们家园的整洁;

陆地边防战士,他们为了守卫祖国大好河山,常年驻守在环境最恶劣的地方;

海军战士,近期美国打着“重返亚太”的旗子,在中国周边抵近侦察,军舰搞所谓“自由航行”,面对敌人,我们的战士无所畏惧,用实际行动捍卫我们的主权和利益;

等等各行各业,都有大批为了国家建设,为了人民安居乐业,在一线默默奉献的人群,他们在用实际行动书写人生的壮丽篇章,这些与金钱没有关系,他们在实现人生理想。

作为新时代的中国人,我们应该怀揣理想,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我们的力量,为祖国的建设添砖加瓦,不畏艰苦,不为金钱所动,树立人生准确的价值观,撸起袖子加油干!

【第6篇】递延所得税收益是什么意思

递延收益其实属于过渡性科目,会计处理中是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什么是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明明叫做收益,却属于负债类科目。递延的意思就是往以后年度延伸,和递延所得税中的递延是一个意思,所以,递延收益是一种长期性的负债。

递延收益是暂时未确认的收益,为权责发生制在收益确认上的运用。递延收益分为两种,一种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另一种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构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此类补助主要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费用或损失。

此类补助主要是对期间费用或生产成本的补偿,受益期相对较短,所以通常在满足补助所附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递延收益在收益法中如何处理?

在收益法处理时,只要把递延收益放在营运资金的负债方逐年抵减,同时逐年确认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即可。

同时,如果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条件,还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但是注意如果调减了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递延收益的会计核算

企业收到货币性资产时的处理方法有两种:总额法和净额法。

1、总额法是指在取得时借记相关的资产科目,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资产处置收益,不在予以递延。

2、净额法是指将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

企业对某项经济业务选择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后,应当对该项业务一贯的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递延收益借贷方各应记什么?

1、企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应收或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管理费用”等科目。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应收或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以后期间确认相关费用时,按应予以补偿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管理费用”等科目。

3、返还政府补助时,按应返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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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创投类企业所得税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63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上述两种情形下,应分别适用以下公式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一)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份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

(二)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本通知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示范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三、个人股东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23年1月1日前发生的股权投资,在本通知规定的执行期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2023年12月29日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现就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2年是指2023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在符合条件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附件1)。

七、法人合伙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提交《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附件2)以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同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2023年度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统一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相关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2.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1月16日

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23年11月30日

一、公告出台背景 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做出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根据国务院决定,10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财税〔2015〕116号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范畴,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二)公告明确了法人合伙人的范畴。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条款表明,只有依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在公告中明确了法人合伙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居民企业。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的规定,限定了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公告明确了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才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所称“满2年”,是指财税〔2015〕116号文件执行之日起,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24个月),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例如a企业于2023年10月2日投资于某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又于2023年10月2日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至2023年10月2日该投资满2年,a企业满足优惠政策条件。 同时,公告明确了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家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是考虑到法人合伙人可能会投资多家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分配可能会有所差别,有些会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有些则没有,因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有些项目可能永远没有回报。如果限定其可抵扣的投资额仅能抵减从其对应投资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会造成法人合伙人的可抵扣投资额无法完全得到抵减,从而削弱该项优惠的政策效应。公告中同时明确了对于当年抵扣有结余的,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公告明确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计算方法。为避免法人合伙人变动影响优惠政策的享受,公告规定法人合伙人应在满足优惠条件的当年按照规定计算确定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如上例中,a企业应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确定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70%部分。 为适应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公告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五)公告明确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仍应依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确定及合理分配应纳税所得额。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有关合伙制所得税问题,在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确立了“先分后税”的基本原则,也规定了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及分配原则,为此,目前仍以此文件作为本公告的配套征收管理工作的依据。 (六)公告明确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需按照文件要求填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的义务。之所以设定3个月的申报期限,主要考虑是一方面与一般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为了保证了法人合伙人在5月31日前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能够及时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资料。 (七)公告明确了法人合伙人备案享受优惠政策的手续。由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有可能不一致,为便于法人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加强监管,在苏州工业园区政策试点的基础上,简化原备案资料为留存企业备查,增加《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以便于企业核算和税务机关核实应纳税所得额结转抵扣情况。同时要求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有利于法人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获得抵扣信息的详细资料,兑现优惠政策。 (八)公告明确有关政策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对在2023年度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统一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相关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填表说明: 1.“所属期间”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创投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创投企业名称”和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税号、名称和主管税务机关。

3.“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实缴投资额合计”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本期新增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和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优惠条件的(本期新增满足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条件的)投资额,不是本期新增的对外投资额,也不包括本期不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

4.“本期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本期按规定计算并亏损弥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5.“法人合伙人纳税人识别号”、“法人合伙人企业名称”和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的税号、名称和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6.“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占全部实缴出资额比例”填写法人合伙人投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和其占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投资持有时间”填写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持有时间,填至月数。

7.“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填写“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合计”ד出资比例”计算得到的金额。

8.“本期可抵扣的投资额”填写“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70%计算得到的金额。

9.“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比例”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本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比例。

10.“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本期应纳税所得额”ד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比例”计算得到的金额。

11.“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识别号”、“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填写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满2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号和名称。

12.“投资日期”填写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

13.“投资持有时间”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的累计时间,填至月份。

14.“投资年度职工人数”、“投资年度销售额”和“投资年度资产总额”均填写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获得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当年期末的数据。

15.“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填写被投资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年度。

16.“是否已上市”、“上市日期”填写被投资企业是否已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市和具体的上市日期,如未上市,则上市日期不需填写。

17. “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填写是否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条件,填写“是”或“否”。

18.本表一式四份(可根据法人合伙人数量递增),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创投企业和法人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各执一份。

附件2.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解读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落实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所得税司负责人就此进行了解读。1.此次推广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鼓励企业投资,促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务院决定,今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在前期政策试点基础上,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和绵阳科技城。 经过近半年的运行,相关政策在促进创业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也为相关政策的全国推广积累了经验。为此,为进一步发挥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将该项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持续加大对企业创业创新的税收扶持力度。2.此次推广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自2023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地,10月28日,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对有关政策做出明确。为解决政策掌握口径及税收征管问题,11月16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1号),就贯彻落实该项优惠政策具体征管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同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积极行动起来,通过持续开展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简化优惠手续、完善纳税申报软件、优化纳税服务等措施,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4.什么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5、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答: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所称未上市,是指未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资金。6、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有什么规定? 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换言之,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同时,该法人合伙人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满2年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才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7、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的投资额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8、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9.2023年10月1日前已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能否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答:对于2023年10月1日前已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只要该实缴投资在2023年10月1日以后满2年以上,且其法人合伙人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满2年以上的,该法人合伙人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例如,a企业于2023年10月2日投资于某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又于2023年10月2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至2023年10月2日该投资满2年,则a企业满足优惠政策条件。10.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首先,对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而言,其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在符合条件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其次,法人合伙人在年度汇算清缴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优惠政策时,应提交《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以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同时将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需要强调的是,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有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手续进行调整,通过采取事后备案管理方式进行了大幅度简化,并且,绝大部分涉税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具体手续可参看税务总局新近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的相关规定。

【第8篇】税收返还交所得税吗

2023年是一个不平凡的一年,今年年终大概率会出台各种税收返还政策。预计返还的税种主要有所得税返还、增值税返还、印花税返还、附加税返还、消费税返还等。返还的形式会有即征即返、先征后返两种形式。小编贴心为会计同仁们准备好了收到返还税款的账务处理。

一、返税的处理原则

1、附加税、消费税属于“税金及附加”科目下税种,返还时需要回冲当年的税金及附加科目。

2、所得税的返还。所得税返还需要冲减当年“所得税费用”,如返确认时间已经跨年,需要利用“以前年底损益调整”科目调整。3、增值税属于价外费用,返还时按政府补助处理,无论企业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返还税款都记入当期的“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二、返税的会计处理

1、增值税返还

①、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

确认退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

ps:小规模企业建议设置'其他收益科目',如实在不能设置,只能用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但新准则与多次财政部文件都提倡小企业设置“其他收益”科目。

②、征收阶段减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③、征收前减税

非政策性统一减免税款。而是特定减免税款,如税控盘,在购买时已经确认可减税税款,某些特定销售与购货符合政府扶持,在销售与购入时开始确认减免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2、税金及附加退还

税金及附加下的税种,收到退税返还时,总体原则是回冲当时计提的成本或费用。如印花税、消费税,并不是所有税金,都记入到了“税金及附加”下,如购入固定资产的印花税,是算作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记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所以其税款返还应当回冲固定资产成本。具体分录如下:

①、记入成本的印花税等返还税款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贷:固定资产

②、退还当期附加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负数)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税(负数) —应交教育费附加(负数)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负数)

同时

借:银行存款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税(负数) —应交教育费附加(负数)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负数)

③、退还以前年底附加税

借:银行存款贷:以前年底损益调整

同时

借:以前年底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所得税的返还

①、减免所得税的分录

企业享受减所得税、或免征所得税没有会计分录。减征的按照减征后的税款做所得税分录,免征的无需做所得税会计分录。

②、当期先征后返或即征即返所得税

计提与缴纳

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返还税款

借:所得税费用(负数)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负数)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负数)借:银行存款

③、跨年返还所得税税款

收到税款

借:银行存款贷:以前年底损益调整

同时

借:以前年底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三、返税的涉税问题

1、所有的返税、政府补助都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无需缴纳增值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印花税、附加税、消费税等的返还按规定应与当年利润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的返还,既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其他政府补助,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看补助款的属性。只有专项补助款,并有专门账户管理、能够提供专款专用的凭证,免征企业所得税,否则也需要合并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9篇】企业所得税免征税收入

一、不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只有符合财税【2011】70号文第一条规定的三项条件时,才属于不征税收入,否则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很多人只注意到三项条件,忽视了财税【2011】70号文还规定了财政性资金应是“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若企业的财政性资金是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取得的,则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2、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和财会及税务人员切记,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它虽然暂时不征税,但对应的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这是税务风险应对和税务稽查的重点,企业可能在取得的当年未使用,当年不予征税,第二、第三年使用后切记调整对应的支出。

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能混淆。

韦老师提醒①免税收入是税收优惠,永远免于征税;不征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只是暂时不征税。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而免税收入可以

4、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不是不征税收入。

5、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6、大多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是不征税收入。

目前,除了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外,其他(如资源综合利用,残疾人就业等方面)即征即退税款,韦老师提醒:既没有“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支付”,也没有“政府部门对该資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因此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7、不征税收入超5年未使用应计入应税收入。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第三条规定:符合三项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拔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資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不征税收入产生的孽息要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韦桂华

【第10篇】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论财务未来发展

要么管理会计要么税务筹划

现在也有说要业财融合

选择了税务筹划

‬所以找工作的时候遇到很多财务经理聊税筹

都说增值税一般很难进行税筹

要在企业所得税下功夫

确实如此

我也曾花一万报班学习分享一二

若有不对

或者有更好见解

欢迎友友提出

共同进步!

‬老板私人买车的可以入公司名下,这个既可以抵增值税,固定资产折旧也可以抵企业所得税。

‬利用税收临界点。常见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成立多家公司。

‬利用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组织形式。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洼地成立公司,区域优惠,如:西部大开发等等;高新技术企业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安置残疾人就业等等

‬缺成本票,供应商无法提供发票。可以自己成立个体工商户,由个体工商户采购设备,然后卖给公司,就是财务多做家公司账,但是可以有票入账了。

【第11篇】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

小伙伴们,我们在《2023年常见增值税税收优惠延期政策》中一起学习了2023年增值税继续执行的政策,这一期跟周周一起来学习一下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延期政策吧!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①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73677/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政策要点:

1.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5%

1.2该政策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②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85878/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政策要点:

1.3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5%

1.4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1.5该政策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广告宣传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59609/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政策要点:

2.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2.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4该政策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49160/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

政策要点:

3.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2该政策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4.第三方从事污染防治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①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5913858/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60号)

②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2506/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政策要点:

4.1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2该政策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公益性捐赠公租房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①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7195167/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②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2506/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政策要点:

5.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子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2该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残疾人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4290/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政策要点:

6.1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6.2该政策的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72717/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34号)

政策要点:

7.1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7.2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8.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①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4838105/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

②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4490/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政策要点:

8.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8.2该政策执行期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9.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①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2674389/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②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8/c5172611/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政策要点:

9.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9.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9.3该政策执行期限为: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0.企业研发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85879/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政策要点:

10.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0.2该政策长期有效

11.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①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3755966/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②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4490/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政策要点:

11.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11.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11.3该政策执行期限为: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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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

由于增值税有许多提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并不完全按照是否提供货物劳务服务来确定,因此,在同一个纳税时点,增值税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就会不一致。

由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样,它们之间产生差异也是必然的。

粗线条地说,企业所得税在收入确认方面大体上是遵循权责发生制的,权责发生制是根据货物劳务服务的提供进度来确认收入的

增值税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通常来说,开发票就需要缴税,收到钱就需要缴税,没收到钱但合同约定你收到钱就需要缴税,合同没约定没收到钱但提供完了货物劳务服务就需要缴税。

我们可以看到,正因为增值税有许多提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并不完全按照是否据供货物劳务服务来确定,所以,在同一个纳税时点,增值税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就会不一致那是很正常的,我们看几个常见的不一致的情况。

(1)提供的劳务或服务超过12个月

这种情况比如有建造大型机械设备,需要花好几年时间,或者签了一个长达三年的技术服务合同,但一次性先收取了三年服务费。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钱或者合同约定收到钱的当天。但企业所得税是根据进度来确认收入的,收到钱,但当年肯定不能全部完工,不可能都确认收入,这个时候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就会有差异。

(2)委托代销销售货物

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如果企业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之前收到代销清单,增值税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一致的;如果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及以后,企业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增值税必须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企业所得税则不需要确认。此时,两个税种的收入会有差异。

(3)先开发票后发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如果企业先开具发票,但没有发出商品,并不满足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相关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处时不需要确认收入。

(4)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举例来说:如果企业有两个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另一个机构增值税是需要视同销售,在申报表上填写销售收入的,而由于这是企业内部行为,商品并没有脱离本企业的控制,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不确认收入的。这个时候显然两个税种的收入是不一致的。

(5)处置固定资产

纳税人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资产的销售价格是10000元,净收入是500元,会计上记入“资产处置损益”的金额是500元。

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申报销售收入是10000元,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收入是500元,两个税种确认的收入会不一致。

【第13篇】营利组织的所得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之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①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会计与税法可能会有时间差、例如到期一次性付息)。

②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

“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

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①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第(2)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①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5)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举例】某企业2023年5月初购买了一份3年期国债10万元,约定的年利率为3.65%,三年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2023年底按会计核算规定确定了相应的利息收入,因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是三年后,故在税法上,2023年不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应做纳税调减;

2023年因故提前转让该国债,取得转让收入10.5万元,持有天数确认为300天;则:国债利息收入=10×(3.65%÷365)×300=3000(元)(免税);国债转让收益=10.5-10-0.3=0.2(万元)(纳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a公司直接出资投资于b公司,取得的税后股息分配)。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2、第3项所称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6)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有( )。

a.国债转让收入

b.小微企业季度收入低于9万元

c.非营利组织按规定收取的会费

d.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不免税;选项b,注意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区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14篇】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

有能力的人往往在做好本职工作之余,尚有精力利用碎片时间兼职赚取劳务收入,体现个人价值的同时,也增加了个人财富。这种情形下不可避免涉及个人所得税,这是每年3-6月汇算清缴必须面对的个税清算门槛。个税汇算清缴如何计算工资和兼职收入的涉税问题?有什么节税方案吗?小编从共享会计师 “一对一清单”栏目里找到会计师吴琼康先生回答的一个相关问答案例,供大家借鉴参考。

问:

冯先生为某大学教授,其收入主要为所在大学的工资以及在某培训机构讲课的课酬。预计2023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从2023年1月起,培训机构每月将支付冯先生课酬8万元。请问下冯先生2023年总共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有没有什么合法可行的税务筹划方案?

答:

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吴琼康回答道:

1.2023年冯先生工资在未扣除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和附加扣除部分,工资收入需交纳个税1,480元,如按工资的12%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8%的养老金,2.5%的医疗保险,1%的失业保险,估算为每月可扣除2,000元,如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额估算为每月2,000元,则工资部分不需要交纳个税。

2.培训机构每月支付的课酬8万元,属劳务报酬,因收入较高,在扣除20%后适用40%的税率,全年需交纳个税300,200元。

3.因工资和劳务报酬均属于综合所得,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退税后,没有五险一金和附加扣除项需缴纳个税268,078.20元,扣除五险一金每月2,000元和附加扣除2,000元后需交纳个税247,280元。

4.税务筹划:在冯先生的税收方案中,在五险一金扣除后,六项附加扣除需能填尽填。另外可以将冯先生的课程报酬做拆分,如分给帮冯先生做辅助的家人或助手,将适用税率降低。也可由冯先生注册一个个体咨询机构,适用现有的核定征收,从劳务报酬所得变为经营所得。

上述吴琼康会计师的回答仅代表个人观点。

小编:建议冯先生注册个人工作室,是一个很不错的节税模式。具体详见共享会计师2023年8月的专家原创推文“调整一下就节税这么多!别错过!”。

原创:共享会计师,专注于财税问题咨询解答。

【第15篇】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应该是一致的)

(1)增值税收入

累计销售额,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税增值额+简易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还有一个检查调增的收入

(2)企业所得税收入

申报表上,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3)例如,一家制造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甲,销售商品给乙。2023年12月2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十天之内开具发票给乙公司,且商品于2023年1月20日交货,合同价款合计金额113万。

结果,2023年12月增值税收入100万,企业所得税未做收入处理,请问调整一致吗?

答:不需要调整。

先开票了,先交增值税。

但是所得税方面,因为当时没有验货,货物还没有发生风险和所有者转移。所以增值税所得税不一致。

所得税的税收筹划(15个范本)

近年来,随着税收筹划的日益普及,由于税收筹划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高收入个人会要求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那么,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有哪些呢?下面就带你浏览一下这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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