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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所得税优惠政策(8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3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农产品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农产品所得税优惠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农产品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1篇】农产品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3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这是继2023年初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之后又一惠民减税举措,税收优惠“扩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菜篮子成本。

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自产农产品更是以无税成本进入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国家对收购农产品实行抵扣进项税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

财税[2011]137号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2]75号文件自2023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

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3.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两个文件均强调分别核算。纳税人既销售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其他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文件将农产品流通环节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菜篮子税收优惠提供了载体。

涉农企业所得税优惠惠及产、供、销各环节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对企业从事蔬菜、薯类、油料、豆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进一步拓宽了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有力地保障了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惠及广大城乡居民。

“公司+农户”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明确,“公司+农户”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综上所述,涉农产品在生产环节由农业生产者销售的不仅免征增值税,而且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范围不仅包括农业,而且包括农产品初加工业;免税的农业生产者,不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而且包括“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此次菜篮子税收优惠“扩围”,免征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可以讲,从农业生产到商品流通销售,所涉商品将无税进入菜篮子。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吴清亮 陈曙伟

2019 中国 重庆 中国食品加工与中央厨房产业发展论坛暨第四届中餐工业化创新发展论坛

【第2篇】农产品所得税免税政策

免税农产品免的是增值税,是可以13%抵扣进项税,其中包含的运费可以抵扣,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收购金额*13%,运费抵扣的进项税=(运费+建设基金)*7%。

免税农产品包括主要以下六种:1、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3、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5、部分鲜活肉蛋产品;6、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第3篇】农产品种植所得税

种植上仍然存在着一定的误区,学的知识不全面。

一、很多人都认为和打过药就是不太安全的

这种说法对吗?其实是不对的,瓜果蔬菜在种植过程中都难免会生病,很多时候情况严重就需要用化学防治方法,这个时候使用一定的药剂治疗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因为打完后,会随着时间慢慢分解,只不过是分解速度的快慢,当然如果没有什么大问题,还是尽量少用农药。

二、有人认为自己菜园子种植的菜就是一定安全的

这种说法没有绝对的依据,你自己种植的蔬菜你自己说了算,因为你可能没有加其它的东西,就是天然种植的,所以觉得肯定健康。当然,不能否认肯定比外面很多农产品要健康,但是你也不能保证土壤性质和周围的水资源就一定没有问题。

三、农民都觉得自己种植出农产品价格太低

品质好的蔬菜和肯定高,比如车厘子几百块一箱还有人去买,一些不好农产品在我们这里还会进行出售,这就是和外国不同,一般在国外对于这样农产品会直接销毁或者进行二次加工,而在我国还是会出售,这样就影响到水果蔬菜成本问题。大家一定要多多学习农业知识,这样才可以使得农业有更快速发展。

【第4篇】农产品免所得税政策

符合下面税法的规定,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蔬菜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a、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b、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a、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b、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如果符合上述税法的规定,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蔬菜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资产自销减免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提出申请

所需资料:

1、减免备案表(3份) ;

2、书面申请报告;

3、关于生产经营项目(种植产品目录)、经营状况、生产过程(生产过程最重要,

要详细,写明生产周期)的描述和说明;

4、种植地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5、种植地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自产自销证明

6、特殊类种植还需资质或准许证等审批材料复印件

7、附种植地照片

8、公司3证复印件

二、税务局受理

三、税务局核查

1.资料是否齐全

2.生产过程描述是否符合要求

3.自产自销是否属实,一般到种植基地实地核查

注意:有些省市自产自销增值税减免一次只能备案一年,隔一年需重新申请备案一次。

【第5篇】农产品所得税政策

作者|毛绪强

财政政策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

为解决农产品产后损失严重问题,2023年中央财政启动了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每年安排5亿元(2023年增至6亿元)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扶持农户和合作社建设贮藏窖、冷藏库和烘干房等初加工设施。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从1994年起专门拨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产业化经营项目,以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发展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1999年财政部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把农副产品初加工列入综合开发的支持内容,“十一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达173亿元,2023年达到36亿元。

国家扶贫开发资金扶持项目。

国家扶贫开发资金大力实施产业扶贫,对贫困地区带动增收效果明显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支持。从2004年开始,国务院扶贫办在全国范围内认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据统计,在扶贫龙头企业中,80%以上都是农产品加工企业。

国家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

2008年中央财政设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把支持农产品加工、推动建立一批集优势产业生产和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企业群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成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2008年至2023年期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拨付现代农业发展资金达381亿元。

税收政策

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优惠。

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把部分初加工产品也列入农产品范围,通过外购农产品进行加工和销售的企业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到13%。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在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加工行业先行试点,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之前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货物时的适用税率,进一步减轻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

农产品加工业所得税优惠。

2008年1月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了具体规定,把农产品初加工列为所得税免征范围。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规范了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细化。

部分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以外的,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提出,自2023年6月1日起,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部分水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金融支持政策

农产品加工业信贷资金支持。

2023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信贷资金支持力度的紧急通知》(银监办发〔2010〕350号)提出:金融机构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压缩非农贷款,增加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信贷资金;在农村基层网点开设涉农贷款专柜,建立贷款审批绿色通道,优化授信流程,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对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农户和企业,根据资金需求状况确定信贷投放的时机和额度,科学把控投放进度;按市场原则确定利率水平,合理、灵活运用贷款利率浮动政策,严禁“一浮到顶”。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提出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力争全年“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等。2023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2号)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着力满足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各环节有效信贷需求。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提出,对符合“三农”金融服务要求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适当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支持符合监管要求的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持续提高存贷比。深入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对金融机构执行涉农信贷政策情况进行通报、督导,并加强评估结果与货币政策工具等的结合运用,强化对农产品加工信贷支持的政策导向效果。

农产品加工业金融支持产品创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3〕7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提出,着力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向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资金;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涉农企业票据优先贴现等政策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信贷投入;对资信好的出口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农业发展银行开办了粮棉油购销储相关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业务,大多数贷款均实行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

中小企业融资和骨干企业上市。

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给予保费补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明确规定,符合股票上市条件和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大型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可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2023年8月1日,《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对融资服务费、贷款承诺费、财务顾问费、资金管理费等20多项涉及小微企业的收费实行优惠;农业银行免收“三农”客户小额账户服务费、工本费。

投资政策

国家发改委会同工信部编制的《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在东北、长江中下游稻谷主产区,长三角、珠三角、京津等大米主销区以及重要物流节点,大力发展稻谷加工产业园区;支持东北大豆产区建设大豆食品加工基地。提高饲料工业发展水平,积极开发玉米主食、休闲和方便食品;在玉米主产区和加工区,加大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的力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中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企业”时,要提交“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国家发改委在2023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大米、面粉加工和玉米深加工纳入限制类。

保险政策

为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三农”发展,中央财政相继实施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以及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奖补政策,惠及农产品加工相关领域。202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提出: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推广新型险种;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深入推进科技保险工作;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

科技支持政策

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在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所得税扣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技术创新资助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政策。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业科技专项资金,实施现代农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国外先进农业技术引进资金。允许各类农业企业和民营农业科技组织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业科技的研发、引进和推广等资金,积极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场、科技园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成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对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国家在财税、金融、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改善农业技术创新的投资环境,发展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建立农业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关键领域、重要产品、核心技术的科学研究,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用地优惠政策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3年)》在东北、中部土地利用方向中提出“保障先进装备、精品钢材、石化、汽车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高新技术、能源等产业发展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提高土地资源综合效益”,“合理安排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型建筑材料、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和大型煤炭能源基地、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用地,适度增加年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促进中部地区崛起。”

用电优惠政策

2023年,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扩大农业生产用电范围,对单个农户及规模化生产的种植业、养殖业及农产品加工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不再仅局限于农户,而是扩大到所有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活动的用电。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提出,2023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提出: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23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2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23年底。2023年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

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提出,要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由地方人民政府参股和控股部分担保公司,以省(区、市)为单位建立政府主导的再担保公司,创设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适当放宽创业板市场对创新性、成长性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尽快启动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继续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2023年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提出,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销售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为小型微型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等服务。

2023年4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企业将减半计征。

产业化发展政策

2023年,《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保障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的合理用地需求。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向龙头企业倾斜。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结构调整,在各自业务范围内采取授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支持力度。鼓励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满足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大力发展基于订单农业的信贷、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缓解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要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全面清理取消涉及龙头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第6篇】销售农产品所得税

问:墨子老师,您好!有一家自产自销的农林牧渔企业,享受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免征。该企业直接免征的增值税是计入利润总额一并按项目所得减免,还是免征的增值税与减免项目无关,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总局2023年第48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一)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再根据财税[2008]151号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所以,企业从事农业生产而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是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的。但应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中的农、林、牧、渔业免税优惠是项目所得免税,与销售农、林、牧、渔业相关的财政性补贴应归属于农、林、牧、渔业整个项目进行核算,并适用免税的优惠政策。

【第7篇】农产品所得税优惠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

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以下序数对应《范围》中的序数):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

2.稻米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4.薯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

*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2.水果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2.麻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

3.蚕茧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第8篇】农产品所得税税率

林研 税东家

作者|林研

图|宁馨郁金香

在增值税低税率的使用中,在农产品的区分上,很多小伙伴总是感到不好把握,以笼统的概念来区分,初级未经加工的产品都归于农产品,适用9%的税率,经过工业加工后的产品,不属于农产品,适用13%的税率。但细化时,有一些货物,从概念上理解同样都是加工后的产品,怎么有的属于农产品,而有的却不属于农产品呢?今天,税东家用思维导图进行梳理,我们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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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所得税优惠政策(8个范本)

2012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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