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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4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22 14:56:01 查看人数:7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企业境外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第1篇】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随着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国际间经济合作越发频繁,这些合作项目在为经济注入新动力的同时也不可避免产生一些税收争端问题,国际税收协调作为“润滑剂”,有助于营造包容、互惠的软环境。今天小编就跟大家一块学习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的基础理论知识。

一、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方法

1、直接抵免:纳税人企业直接就其境外所得(包括营业利润、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利息、租金等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2、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持有境外企业20%以上股份)的境外企业分得的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境外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税税额限额抵免。

三、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计算

【例题】

我国居民企业a公司50%控股境外甲国b公司,b公司拥有乙国c公司20%的股权,其他信息如下:

(1)甲、乙两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c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1000万,b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额)1000万,其中来自c公司的投资收益100万,已在乙国缴纳预提所得税10万元,b公司在甲国实际缴纳税款150万后,将全部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分配。

(2)a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来自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

【解析】

由于a公司对于c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0%(50%×20%),未达到20%的要求,所以c公司不能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b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a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b公司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150+10)+b公司间接负担的税额0]×b向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420(840×50%)÷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840(1000-150-10)=80(万元)。

a公司取得来源于b公司投资收益可抵免的境外税额=(1000-150-10)×50%×10%(直接缴纳)+80(间接负担)=122(万元)<抵免限额500×25%=125(万元)。

a公司实际应纳税额总额=(2000+420+80)×25%-122=503(万元)。

不妥之处,欢迎指正。

作者介绍:

王旭霞

tel: 0512-62552710

email: xxwang@zhcp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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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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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扣除的规定:

一、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扣:对居民企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或负担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限额抵免: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总分公司之间,以及预提所得税,直接抵免。

2、居民企业从其 直接控制(直接持有外国企业 20%以上股份)或 间接控制(间接持有外国企业 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母子公司之间,间接抵免。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扣方法——限额抵免法。

1、抵免限额=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25 %

a、企业 可以选择“分国不分项”或“不分国不分项”计算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方式一经选择,5 年内不得改变)。

b、境内国家鼓励类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计算可用 15%优惠税率。

c、抵免限额——以分国不分项为例:

2、 境外已纳税额与抵免限额关系:

a、 境外已纳税额<限额的:补差额

b、 境外已纳税额>限额的:不退差额,但可在以后 5 年内,用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例1:甲企业 2021 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 万元,适用 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在 a、b 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 a、b 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 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50 万元,a 国税率为 20%;在 b 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30 万元,b 国税率为 30%。(假定企业选择分国不分项方法计算抵扣限额)

解:

(1)境内所得应纳税额=1000×25%=250(万元)

(2)境外 a、b 两国的抵免限额

a 国抵免限额=50×25%=12.5(万元)(a 国已纳税额50×20%=10 万元,抵免 10 万元,补缴差额 2.5 万元)

b 国抵免限额=30×25%=7.5(万元)(b 国已纳税额 9 万元,抵免 7.5 万元,不退超限额)

(3)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250+2.5=252.5(万元)

3、【结合纳税申报表】(部分表)

类别

行次

项目

金额

应纳税额计算

28

应纳税额

250

29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20

30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17.5

31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252.5

例2:乙居民企业 2018 年度境内应纳所得额为 1000 万元,设立在甲国的分公司就其境

外所得在甲国已纳企业所得税 60 万元,甲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

解:乙居民企业 2018 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60÷30%=1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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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率

日前,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33号),要求全国36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监督管理和享受税收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引发广泛关注。对于相关企业来说,倘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将受到相应处理,严重的甚至可能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此,笔者提醒相关企业,务必在平时强化自身合规管理,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健健康康地享受税收优惠,坦然、从容地面对检查。高新技术企业有4个方面的涉税风险较常见,相关企业对此应高度重视。

风险一:认定过程弄虚作假,被取消资格须补缴税款

对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追缴期限是自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之日起,而一般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认定当年就开始享受优惠,也就是说,相关企业因弄虚作假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在资格有效期内享受的相应税收优惠都要被追缴,这可能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对此,相关企业一定要切实增强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严格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政策的规定,准确判断自身在知识产权、研发费用支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创新能力等方面是否达标,并据实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千万不要带着侥幸心理弄虚作假。

风险二:将境外所得错误适用优惠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践中,有的企业忽略了该政策适用的前提条件,其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时,仅以境内的研发费用总额、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进行申请,不包括境外的相关数据。但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其却将境外所得适用15%优惠税率,导致涉税风险。对此,相关企业应当深入掌握该政策适用的条件,切忌断章取义、盲目地将境外所得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

风险三:未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优惠过程中,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缴税款。

对此,相关企业在日常管理中,一定要注重做细做实材料整理及保管等工作,通过真实、详细的资料证实自身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比如,对研发人员的工时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更好地证明研发费用归集的合理性;将科技人员的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明细表、个税申报表等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检查,并留存保管,以更好地证明科技人员占比符合条件规定。

风险四:因其他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补税

根据规定,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判定)的,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但未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在每年5月底前填报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例如,b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23年11月25日,2023年5月10日,b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机构在2023年6月20日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资格取消前,企业一直自主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务机关接到认定机构的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追缴b企业2023年度和2023年季度预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对此,相关企业一定要珍视高新身份,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切实增强风险防控意识,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主动履行环保等社会责任。当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认定机构报告,同时要按规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是一项引导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15%的优惠税率,此外并在融资贷款,产业升级、品牌提升等方面有着重大优势。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6月28日直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规避的税务风险》将系统介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防范的“雷区”、条件解析和认定中需要注意的各项风险,提前做好防范预防。

【第4篇】非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1. 收入范围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源自商业贸易或活动的所得;

源自投资的收益,如股息、利息和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保险费和源自财产的其他所得;

其他实质性所得。

2. 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新加坡不对资本利得征税。然而,在特定情形下,新加坡税务局可能将涉及获得或处置房地产、股票或股份的交易认定为贸易活动,从而对相应交易的收益课税。某项收益是否应被课税要考虑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形和有关事实。

3. 税前扣除

可扣除的费用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费用的产生全部且仅仅为产生该所得而发生;

必须为收益性开支;

不能为新加坡税法中明令排除的款项。

为便利创业,企业取得的第一笔贸易收入当年的第一天,视为该企业已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开始经营活动前一会计年度及以后(不得超过12个月)的营运性开支亦可扣除。投资控股公司的费用扣除要受特定规定的限制。归为境外来源的所得的费用不可扣除,除非该所得在新加坡境内获得且为新加坡的课税对象。一般而言,境外亏损不能用于冲抵境内来源的所得。固定资产的账面折旧不可被扣除,但企业可获得法定比率的税收折旧(折旧免税额)。

双倍扣除:与经核准的商品交易会、贸易展览会、贸易访问团相关的费用,海外贸易办事处的日常费用,发展海外投资的费用,研发费用和经批准支付的、对外派遣本地雇员的工资可获得双倍扣除。2023年3月31日以后,将不再批准享受该优惠政策。

翻新和整修的扣除:为贸易、职业活动或经营活动服务的翻新和整修(r&r)费用可获得扣除,上限为每个三年期内30 万新元,基年为首次扣除的年度。未被使用的r&r 扣除额可被视作损失向前或向后结转(参见亏损弥补)或作为集团的税收减免额(参见合并纳税)。

存货:贸易的存货价值一般被认定为成本与可变净现值间的较低者。成本的确认必须采用先入先出法,绝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准备金:在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109)金融工具准则下,如果存在违约风险,即使没有发生损失事件,企业也应确认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expected credit loss,简称“ecl”)或终身ecl 的减值准备。只有在损益表中确认的、与收入相关的信用受损的金融工具的减值准备才允许在税前扣除,以前年度确认的减值准备在损益表中发生转回的,将视为应税项目征税。

4. 税收折旧

厂房和设备:出于贸易或经营目的而在获得厂房和设备过程中发生的投资支出可获得相应的折旧免税额/税收折旧。符合条件的厂房和设备的费用一般从扣除的当年起在三年内均等摊销或在一年内扣除,在一年内扣除的前提是该项目的成本不得超过5,000新元。此外,一个纳税年度内所有相关资产的折旧免税额不得超过30,000新元,且各项资产的价值不得高于5,000新元。

以下费用可在获得该资产的当年报销:

计算机或其他规定的自动化设备;

发电机;

机器人;

指定的高效污染防治设备;

指定的工业降噪或化学危险品防治设备。

一般只有特定的运输工具(例如商用车和在新加坡境外注册登记且仅在新加坡境外使用的轿车)的相关费用才可获得相应的折旧免税额。

土地集约化免税额(lia):在满足特定条件下,2023年2月23日及以后建造或翻新符合条件的建筑,产生的符合规定的投资支出可获得25%的初始免税额及每年5%的免税额。lia 优惠的申请期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知识产权(ip):截至2020 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为获得指定种类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发生的投资支出可获得分摊免税额(wda),前提是该知识产权的法定及经济所有者为新加坡企业。免税额采用直线法计算,在5年内摊销。然而,对于在2017纳税年度到2020纳税年度的基准期内获得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公司现可选择5 年、10年或15年的摊销期限,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经批准,若该知识产权在2006年2月17日以后(含2006年2月17日)获得,且新加坡企业持有该知识产权的重要经济利益而境外母公司持有法定权利,则关于法定所有者的要求可被搁置。经批准,经核准的传媒和数码娱乐(mde)公司截至2018纳税年度最后一天,为获得mde 主题(关于电影、电视节目、数码动画和游戏、或其他mde 主题)的知识产权过程中产生的支出可获得为期2 年或更短期的分摊免税额。

处置厂房、设备和工业建筑:销售符合条件的厂房、设备或工业建筑,如销售额超过税收账面价值,应税的折旧额取决于两者的差额(但不得超过已申报的折旧免税额)。

5. 亏损弥补

贸易损失可用于冲抵当年的任意应税所得。在满足股权测试(见下)的前提下,未使用的损失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超限折旧免税额可用于冲抵当年的其他应税所得或在满足股权测试和产生该折旧免税额的贸易持续进行(相同贸易测试)前提下无限期向后结转。在满足特定条件且符合相关管理程序的前提下,总额不超过100,000新元的未使用的折旧免税额和损失(统称为“合格扣除额”)可向前结转一年。损失和折旧免税额的向前结转或向后结转均需满足股权测试,即同可比日期相比,至少50%的股东未发生变化。若发生损失的企业的股东为另一家企业,则应使用透视原则直至确定最终的股权受益人。折旧免税额向前结转与未使用的折旧免税额向后结转均需通过相同贸易测试。新加坡税务局有权批准企业所有权在相关时期内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依然使用其税收损失或折旧免税额,前提是该所有权的变动并非出于税收目的。经批准后,上述损失和折旧免税额可用于冲抵同类经营活动的利润。

6. 特殊事项的处理

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可适用相关税收框架,该框架旨在最小化符合规定的合并引发的税务影响,并使其与依据公司法进行处理的结果相一致。选定后,上述税收待遇适用于符合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合并的企业及合并后的企业。根据税收框架,合并后的企业出于税收目的将被视作继续进行其合并前进行的经营活动(对应地,合并后的企业新开展的业务将不被视作已发生)。

获取企业股份的税收扣除:满足一定条件下,新加坡的企业及其现有的子公司在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含头尾)因获得另一公司的普通股而发生的投资支出可申请税收扣除,扣除额为投资支出的25%(2023年4月1日前为5%),在五年内分摊。基于此目的,在一个纳税期内获得的(以获得日期为准)所有符合条件的股份的投资支出不得超过40,000,000新元(2023年4月1日前的投资支出限额不同)。获取股份过程中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特定交易费用可获得200%的扣除额,上限为相关年度的相关投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100,000新元。

应纳税额

一般而言,应税所得由基于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生成的财务报表中报告的账面利润按新加坡税法调整得到。应纳税额由调整后的应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得。

若某企业的财务账目的记录使用新元以外的在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许可范围内的记账本位币,则其应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向新加坡税务局提交以该货币结算的税额。

例如,在2018纳税年度,一家新加坡企业经前述纳税调整项目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0新元。按照现行法规,该笔所得中,头10,000新元的部分可享受75%的税收减免,10,001-300,000新元的部分可享受50%的税收减免,剩余700,000新元必须就其全额按17%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当年的应纳税额为144,075新元。此外,根据新加坡2023年预算案计划,2018纳税年度内,企业可获得4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上限不超过15,000新元,因此,该企业可以额外获得15,000新元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最终,该企业2018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为129,075新元。

合并纳税

依据集团优惠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当年的未使用的损失、折旧免税额和捐赠额可转让给同一集团内的其他企业。集团通常包括一个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母公司及其所有在新加坡内注册成立的子公司。若两家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业中一家拥有另一家75%以上的股份或均被同一第三家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业控股75%以上,则其属于同一集团。

其他

1. 境外税收抵免

新加坡与超过80个国家(地区)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税收安排),美国不在其中。根据新加坡的法规,境外税收抵免额为境外实际纳税额和该所得在新加坡的应纳税额中的较低者。境外税收抵免(ftc)采用分国分项的方式,满足相关条件下该居民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将税额合并。来自未与新加坡签订税收协定(税收安排)的国家(地区)的所得也可获得与ftc 相似的单边税收抵免。

新加坡居民企业有两种方式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双重税收减免】双重税收减免以税收抵免的形式提供了在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框架下降低双重税负的方案。双重税收减免允许新加坡居民企业就同一笔应税收入在其他税收管辖区已支付的税款,在新加坡应交税款中抵免。双重税收减免适用于双重税收协定(税收安排)下,境外税率较低的税款已支付,因而在新加坡仍需就该所得缴纳税款的情况。

【单边税收抵免】从2009纳税年度开始,单边税收抵免适用于新加坡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收入,且该境外国家(地区)尚未与新加坡建立双边税收协定(税收安排)。

2. 申请境外所得抵免的条件

新加坡居民企业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才能申请境外所得抵免:

a:公司在相关年度内是一家新加坡税收居民企业;

b:税款已支付或者在外国税收管辖区同一笔收入是应该纳税的;

c:该笔收入为新加坡应税所得。

3. 境外投资损失

境外所得抵免法规不适用于处于亏损状态的居民企业。

4. 境外机构构成常设机构

当居民企业在境外构成常设机构,并且境外所得来源于该常设机构时,该笔收入将在境外被征税。若该笔收入在新加坡也要征税,境外所得税抵免就可以被适用。

5. 反避税条例

新加坡税法允许新加坡税务局对以减少、规避、改变在新加坡的纳税义务的行为进行调整。若一居民企业为一非居民企业的代理商,且二者间的交易价格因其紧密联系而高于市场价格,新加坡税务局可就非居民企业的利润向该居民企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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