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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不交的后果(8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13 07:00:33 查看人数:5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不交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个人所得税不交的后果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个人所得税不交的后果

【第1篇】个人所得税不交的后果

聪明反被聪明误,不按时进行个税汇算清缴,后果严重,已有人被罚9万余元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根据个税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等9项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前4项每次缴纳的税款属于预缴,年度结束后的下一年的6月30日前完成汇算清缴,今年的汇算的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跨度4个月,根据汇算结果,多退少补。

正常情况下,个人只要有涉及汇算清缴的收入,最好都要进行个税清缴,但是税法也规定了某些特定情况不需要进行清缴,主要有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等四种情形,除此之外的其它情况,都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现在距离2023年个税清缴结束时间还有1个多月的时间,大部分人都已经完成了个税汇算,但是仍然有一部分应该汇算而还没有完成汇算的纳税人。

他们天真地认为,每年这么多人纳税,自己不参加汇算清缴,只要自己不说,别人也不知道。

其实,这种想法太天真了,现在是大数据时代,只要平时正常纳税申报了,税务系统都会有记录,不参加个税清算很容易被发现,如果个人属于可以不参加清算的人员范围,不清算是没有问题的,税务局也不会追究,一旦自己属于必须汇算的人,需要补缴税款,而没有按时汇算,后果很严重。

如何判断自己到底是否应该参加汇算呢?

其实很简单,只要我们在个税app中按照汇算清缴的步骤进行操作,最后都会收到提醒,提示你是否必须进行汇算清缴,如果提示你允许不参加汇算清缴,可以放弃汇算清缴,当然个人也可以选择继续清缴。

如果应该汇算而没有汇算,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缴纳滞纳金,甚至还要面临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一起没有按时进行汇算清缴的案例,涉事人员被罚9万多元。

广东省佛山市税务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宣某某未依法办理个人清缴,税务局多次提醒仍置若罔闻,当地税务局稽查局对其进行立案稽查。

经查,宣某没有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5.03万元,宣某某在检查期间主动申报补缴了税款。

事情并没有结束,税务局稽查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宣某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9.13万元。

聪明反被聪明误,偷鸡不成蚀把米,抱着我不交税款你也不能把我怎么样的态度,对税务局的警告不理不睬,最终不但一分不少地补缴了税款,而且还需要从汇算清缴结束之日的第二天,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最后还被罚了款。

在个税汇算清缴中,耍小聪明的行为使不得,所有汇算清缴填写的内容都必须是真实的,个人要对填写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拒绝个税汇算去补税或者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等事项,实际是一种偷税行为。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某的案例告诉我们,任何人心存侥幸和对法律的漠视,最终都将付出代价。

【第2篇】个人所得税不交会怎么样

请问

老师,企业经常遇到支付自然人款项时应扣缴个税但是忘记扣缴的情形,这样企业有何税务风险?

答复

是的,当然存在税务风险,若是应扣缴个税但是未扣缴的,存在0.5倍-3倍罚款的税务风险。

参考

参考一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二

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三条,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第3篇】不交个人所得税的后果

★写在前面★

应聘时公司承诺的工资是税后工资,员工的个税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依法纳税是法定义务,公司为了降低税收支出成本,这时总经理就用了一招,结果员工虽无需缴个税,总经理被判了刑,这是怎么回事?让我们用真实案例,来告诉劳动者和单位,如果未依法缴纳所得税将要承担哪些风险。

★案例概况★

在河北保定有一家农牧有限公司,在这家公司上班的员工,按照说好的工资标准、出勤情况等,对员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每月由财务人员算好后,依照算好的数额发给每一个员工。

有一天公司的总经理突然被公安机关传唤,听说是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的事情,问题有点严重,可能都要被判刑,员工就纳闷了,公司每个月都是这样发的工资,怎么还要交税?总经理为何被抓了?

公司在每个月发的工资奖金里,按照规定要依法缴纳一笔不菲的税款,就是个人所得税,总经理为达到给员工发放奖金及绩效工资,不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要求公司财务经理虚设名目,向其他公司购买发票,以冲抵公司员工发放的绩效奖金入账。

这样瞒天过海的操作,最终还是纸包不住火,最终被税务机关及公安等部门,税务稽查时发现,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多次通过第三方公司购买普通发票,查获的发票金额多达100多万元,用买来的发票冲抵了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奖金、绩效工资及其他工作费用。

公司买发票做账,冲抵发放给员工的工资奖金,使员工不需交个人所得税,这样的责任是应该由谁承担?公司、公司总经理、公司员工,哪方要承担责任?会不会被判刑?

★通过案件学习我们需要的法律知识★

第一,公司虚设名目向其他公司购买发票,以冲抵公司员工发放的绩效奖金入账,达到让员工不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涉嫌哪些违法行为?

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设名目做账,向第三方公司购买发票,来冲抵公司给员工发放工资奖金等,这样的行为公司及参与的公司管理人员,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虚开发票罪。

根据《刑法》《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及不是用于抵扣增值税的发票,都构成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罚是很严重的,根据税款数额以及情节情况,被判处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还处以罚金,并没收财产。

第二,公司虚设名目向其他公司购买发票冲抵发工资,对于未代扣的员工个税税务机关将如何处理?

现实中存在有些单位在员工工资方面,没有依法代扣代缴员工应缴的个税,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后,将会如何来处理这样问题呢?

补缴税款并罚款,严重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承担纳税义务的员工,进行追缴应缴的个税,对用人单位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未缴个税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与案例来源★

1、法院判决:公司总经理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6)冀0609刑初249号。

合肥律师刘志汉在此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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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每一步走得正确,确保少走弯路,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与麻烦。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问题或有疑问,请在评论区给我们留言。

【第4篇】公司不交个人所得税

我们细心的话能够发现,个人独资企业在营业执照上写的是**企业,而不是**公司,意味着个人独资不在《公司法》的管理范围内,并不属于法人公司的范畴,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是法人所得税,简单地说就是对法人公司征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管理范围,在该法中所述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我们应区分开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是不同的,虽然都是一个自然人作为投资人,但是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个人为主体纳税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一人有限公司仅对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以法人为主体纳税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法》也有明确的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另外,在营业执照上个人独资企业写的是投资人,而法人公司写的是法人,同时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了该投资人为纳税义务人,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交企业所得税。

我们再来了解一下个人独资企业如何缴税。

增值税及附加

首先是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自从2023年5月1日起全面营改增后,几乎全部的经营活动都纳入到了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也就是无论什么类型的企业,只要发生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附加税费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来缴纳。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对财务核算要求并不高,取得的相关成本费用均为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优惠期间为1%),税收负担并不高;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对财务核算的要求较高,需要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并且税务多数采用的是查账征收方式,这时如果想要合理节税,就需要管控好成本费用,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增值税额按照一般计税方式来缴纳,适用相关的税率。只要成本费用能取得足够的专用发票,整体的增值税税负并不重。

在这里要强调一下,核定征收,核定的是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增值税哦。

个人所得税

再来说一下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适用的税率为5级税率表。

如图:(经营所得税率表)

如果是查账征收的企业,计算税额的方式类似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减除各项扣除、损失等后的净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对应上面的税率表计算出个人所得税。

我们看到虽然最高的税率为35%,但是与公司相比,依然是所得税税负要轻一些,这是因为公司在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个人股东如果分红,也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双重纳税;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投资人到手的所得即为完税后的收入了。

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

最后,在实际工作中,如果税务机关可以对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的话,各项成本、费用可以无需取得发票,按收入额×核定利润率后再计算税额,综合税负大概在1%-5%之间(根据行业有所不同),远低于35%的最高税率档次。

但是鉴于目前税务机关逐渐收紧了核定征收,尤其是对一般纳税人,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而且在最新的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中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政策的发布直接堵上了股权转让时通过核定征收来避税的方式了。

因此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要建立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成本费用均要取得发票才安全省税。

【第5篇】不交个人所得税有什么后果

扣缴义务人“扣而不缴”是否构成逃税罪

2023年11月01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刘剑 秦燕

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或者是个人,在代扣代收税款后一定要依法依规及时解缴,不能将税款挪作他用,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什么是偷税,以及偷税的后果——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关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刑法》规定了逃税罪,明确构成逃税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日常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笔者发现,部分扣缴义务人没有意识到不缴已扣税款的行政处罚和刑事法律后果,潜在的法律风险较大。本文结合案例,分析扣缴义务人能否构成逃税罪、扣缴义务人逃税达到什么标准会被司法机关立案追诉、扣缴义务人逃税是否适用“初犯免责”、扣缴义务人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等热点问题。

扣缴义务人是否构成逃税罪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了偷税的概念和处罚,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截留已扣缴的税款而不解缴,即“扣而不缴”,是否能构成逃税罪呢?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将构成逃税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现实案例判决体现了有关法律规定。

案例1:

被告人孟某作为某良种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该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却对已经代扣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纳已经代扣的个人所得税379万元,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税务稽查部门依照规定对某良种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但该公司仍不向税务部门缴纳已经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公安部门侦查确定有关违法事实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4月25日,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被告单位某良种有限责任公司犯逃税罪,对其判处罚金190万元;判被告人孟某犯逃税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2:

王某在担任某德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指使会计人员将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申报为零,隐瞒已经代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经核算,某德公司偷逃个人所得税税款合计11.5万元。案发后,王某按照有关规定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因涉嫌犯罪,案件被移送司法机关。

一审法院以逃税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原审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其指令某德公司进行个人所得税零申报的证据不足且逃税金额认定有误,其并非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案发后已经向税务部门足额补缴税款及罚款,依法应当予以免刑。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德公司进行个人所得税零申报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报告表上均盖有该公司公章,结合证人季某、陈某、范某的证言,足以认定王某参与公司管理并决定就员工个人所得税进行零申报;原判综合认定某德公司逃税犯罪金额为11.5万元并无不当;王某确系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11余万元,该金额占比应纳税额已超过百分之十,故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并无不当。综上,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及辩护人的诉辩意见不予采纳,认为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王某在案发后缴纳了税款及滞纳金,应当予以从轻处罚,但不能免除刑事责任。2023年6月16日,二审法院宣判被告人王某犯逃税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扣缴义务人逃税的立案追诉标准

刑法规定了纳税人逃税罪的标准是“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即“数额+比例”双标准。那么,对于扣缴义务人是否也是这样呢?

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其中,涉税部分刑事案件追诉标准较标准有明显的变化。《立案追诉标准(二)》自2023年5月15日施行。关于逃税罪,《立案追诉标准(二)》将“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和《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二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应予立案追诉的,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是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是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从中可以看到,《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第三种情形是针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这里只规定了数额的标准在十万元以上,没有比例的标准。对于扣缴义务人,并没有要求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占扣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

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逃税的立案追诉标准,只要求“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即数额单标准,与纳税人的“数额+比例”双标准明显不同。

扣缴义务人逃税能否“初犯免责”

《刑法》在规定了对纳税人逃税罪予以刑事处罚的同时,还明确了“初犯免责”,即逃税初犯附条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刑法的宽严相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这里的“已受行政处罚”不是仅仅签收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要及时足额缴纳罚款。

那么,扣缴义务人逃税能否适用“初犯免责”呢?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明确,“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款的规定是针对纳税人的——“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从刑法的条文上看,“初犯免责”只针对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

《立案追诉标准(二)》在对纳税人逃税应立案追诉的情形前面加上了前置条件“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而对扣缴义务人没有这样的前置条件。

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就要立案追诉,即便是在税务机关追缴后补缴了税款、滞纳金,缴纳了罚款,也不能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能在量刑的时候,作为从轻量刑、从宽处罚的情节。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扣缴义务人逃税不适用“初犯免责”。

扣缴义务人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扣缴义务人要注意防范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法律风险。

首先,根据规定,扣缴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将对其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被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扣缴义务人不适用“初犯免责”,没有补缴税款罚款后免刑责的规定,即使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文书后及时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也不能免除刑事追究。

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或者是个人,在代扣代收税款后一定要依法依规及时解缴,不能将税款挪作他用,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第6篇】个人所得税不交没人查

3月15日下午,邓伦偷逃税的相关新闻迅速冲上热搜。据央视新闻报道,邓伦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邓伦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4455.03万元,同时主动报告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最终有关部门对邓伦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

新闻曝光后,很快邓伦通过社交平台发布致歉信,信中表示自己在配合检查过程中已深刻反省,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担相关一切责任及后果。同时也暗示自己不会退圈,因为信中写道“并且一如既往地积极努力工作。”

这次事件中,有一点值得玩味。据媒体报道,有关部门针对邓伦偷逃税的回复中指出,“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邓伦存在涉嫌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对其立案并展开深入检查。”

这句话意味着,在有关部门立案之前,发现问题时其实是给了邓伦整改机会的,但邓伦没有珍惜机会,这才有了今天的结果。

但邓伦在道歉信中又表示在检查过程中自己深刻反省、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态度相当诚恳。那为什么他不能在提醒督促阶段就彻底整改呢?

在邓伦之前已有很多明星在税务问题上栽了跟头,并且都付出了相当惨烈的代价,比如不久前的薇娅,不但承担巨额罚款,至今未能复出。税务问题被查的严重后果邓伦不可能不知道,那么最大的可能性是,被督促整改时,他已经没有办法彻底补救和整改了。

有关部门所说的“整改”,可不是修改文件、数字,上缴“真实”账本,或者收到提醒督促后就洗心革面就算整改完成。艺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参演影视片酬、承接代言费用、参加综艺、商演等活动的劳务费等等,受收入属性以及金额决定,正常缴纳税费比例非常高,再加上近年来出了限薪令,想躲过这些,明星往往常规的做法会寻找有税收优惠的地区成立公司,比如霍尔果斯,来减少纳税;

片酬给不了那么多?那就签阴阳合同,或者以其他分红等名目分笔支付;这些都是此前范姓女星,以及郑姓女星被披露过的手法。说回邓伦,真的存在问题,要怎么整改?这很可能涉及到以往合作的影视出品方、合作的品牌方,很难找这些公司或品牌重新签署合同、重新走一遍资金流程、重新缴一遍税。而且,这些专业的做账手法,肯定也不是邓伦个人所为,所以只能认查、认罚了。说到底,明星本身就是高收入,多点社会责任感,少点对金钱的贪念,本分做人、认真演戏,明明白白赚钱太重要了。

最后想说的是,邓伦的“损失”,绝对不止1.06亿罚款这么简单。目前邓伦主演的电视剧,尚未播出的有《毕业季》《夜旅人》等作品,参加的综艺有《大侦探7》,同时还有十几个代言,目前已经有品牌和他解约。如果因为邓伦电视剧无法播出、综艺要将他的镜头删减,那么邓伦恐要赔偿违约金,而且未来也很难在娱乐圈立足。

【第7篇】交个人所得税不交社保

问题1.企业给挂证人员缴纳了社保,需要申报个税么?

问题2.企业帮公司以外的人员购买的社保,是否需要为其申报个税?

第一个问题中,企业给挂证人员缴纳社保,这里不考虑挂靠证书是否违法的问题,挂靠证书肯定是违法的,但是目前很多企业都是这么操作的,这个问题不展开说明。

主要说一下和财税有关的问题。

很多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不管是企业内部员工,还是企业外部人员,只要在公司内缴纳了社保,就应该为其申报个税,这样的想法对吗?

结论:错误

先来明确一个概念:个税的纳税义务是如何确定的?

目前没有一条税法规定缴纳了社保就要申报个税,所以完全不必要担心。

说这个话就要有对应的依据来支撑,看看税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实际支付了款项才应该申报个税,那企业没有给他人支付工资,只是代缴了社保,因此无需为他人申报个税。

风险提示:

如果只是给挂靠证书人员或者其他非企业内部员工代缴纳了社保,而没有发放工资,却为其申报了个税,会造成什么后果?

1.如果申报了个税,有一天企业被人讹一笔,去劳动仲裁起诉,说这个公司给他申报个税了,但是没有发放工资,怎么办?有额外支付工资的风险!

2.企业做了工资入账,虚列工资表,被认为多列费用,有偷逃税款的风险。

因此为了不给企业埋雷,需要提前处理好税与费的关系。

【第8篇】个人所得税可以不交吗

中国网11月1日讯(记者 彭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日就《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有关情况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戴诗友介绍,税费优惠政策已覆盖全部个体工商户,2023年以来至今年9月底,为个体工商户累计减税降费10272亿元。

2023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有关情况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戴诗友回答记者提问。中国网 郑亮 摄

2023年,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推进复工复业,对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同时,阶段性免征个体工商户社保费,允许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当年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费。2023年,将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月销售额从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已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今年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通过“退、减、免、缓”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具体包括: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与其他企业一样,可以按规定享受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将减征“六税两费”政策的范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围至全部个体工商户。对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部分税费。个体工商户还可以按规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和缓缴社保费政策。

戴诗友表示,税务总局及时编制和持续更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组织个体工商户服务月、开展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帮助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准确掌握、用足用好税费优惠,政策效应持续显现。一是减负规模持续扩大。税费优惠政策已覆盖全部个体工商户,2023年以来至今年9月底,为个体工商户累计减税降费10272亿元。二是缴税负担逐年下降。受益于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目前全国超八成的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税,需要缴税的个体工商户平均每月缴税今年比2023年下降四成。三是市场主体活力不断增强。在税费等一系列政策的共同作用下,2023年以来至今年9月,全国涉税市场主体中累计新办个体工商户1734.2万户,为稳就业、保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

个人所得税不交的后果(8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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