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
一、销售商品收入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
二、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
三、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来源:北京税务
【第2篇】企业所得税农村金融减计收入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一)优惠概述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二.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一)优惠概述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货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法规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二条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一)优惠概述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法规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三条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小额货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一)优惠概述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领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法规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攻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二条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优惠概述
企业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规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第一条规定:
对企业持有2011-202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23年铁路建设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第一条规定:
对企业持有2023年和2023年发行的中国轶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2016】30号)第一条规定: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资料来自税缘网)
【第3篇】拆迁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们有一公司面临拆迁,将会收入一大笔拆迁补偿款,但该公司近三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公司搬迁后将继续经营。请问:公司完成搬迁年度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拆迁所得与经营所得是否合并清算?拆迁所得是否可补偿最近三年的经营亏损?(注:我的疑惑是拆迁所得是否要进行单独清算?)
专家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来源: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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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不征税收入如何计算所得税
按照规定工资收入达到起征点,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是根据个人所得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计算的,2023年个税免征额依然是5000元,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标准是5000元,按照相应的缴纳程序进行征收计算。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累进税率为3%至4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23
2023年个人所得税按月起征点为5000元,按月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薪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税率为0%;
薪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
薪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税率为10%;
薪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税率为20%;
薪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税率为25%;
薪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0%;
薪资范围在60000-85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5%;
薪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税率为45%;
2023年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年度综合所得适用)
1、年度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 速算扣除数:0
2、超过36000-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速算扣除数:2520
3、超过144000-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速算扣除数:16920
4、超过300000-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 速算扣除数:31920
5、超过420000-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速算扣除数:52920
6、超过660000-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速算扣除数:85920
7、超过960000元的税率为:45% 速算扣除数:181920
最新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公式
2023年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
2023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计算公式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举例来说:老张是某企业员工,一职员2023年入职,2023年年收入总额38万元,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万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如果从1月起每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每月1000元(家有1名60岁以上老人),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年缴税额:
380000-(10000+5000+1500+1000+1000)=158000元
(158000-36000-108000)*20%+108000*10%+36000*3%=14680元
除工资、薪金外,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在计算减除费用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第5篇】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有
企业所得税作为现代税收体制中一个重要的税种构成,几乎已经涵盖了社会机构的绝大多数经济行为,在我国税收体制中它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存在的税种,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所得额,通俗一点也就是利润(这个利润与会计利润是有差异的),而计算这个利润的第一步就是确定收入,基本的收入一般情况是比较明确和易于计算的,一些特殊的计算虽然涉及面不大,但对直接影响企业是否准确核算企业所得税,在日常核算和申报中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确认准则: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的确认,其主要法律依据大体有三,一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的规定,其二是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定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三是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及其他一些具体收入问题确认的专门文件。
二、几种特殊收入确认。
1、企业资产权属发生变化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事项,这一类事项需要强调的是,这也是现实中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核算中产生差异的地方。其具体形式主要是把企业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推销、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等的经济活动,其资产的移送,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所谓的资产也涵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产品、半成品等等,此处笔者的感触是只要是企业付出代价得到的可以计量的经济价值载体均应计入其中。举个例子:某公司开发新产品给客户试用,没有取得收入、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签订合同,是否要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分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上述规定,样品使用,应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类似的还有供、发电自用电力产品,也应当依据同期电力产品市场价格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而不能像会计核算一样直接计算核减成本,而不计收入。
2、关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的收入的确认,这个事项一般经常涉及的是动产、不动产出租,和长期服务、劳务提供约定的提前付款,也就是实质上的预收款,这个业务事项在实际中一定要把款项和对应的时间属期对应好,以便在现实中款项收取跨年时,能正确、准确分割,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例如企业跨年收取房屋租金、物业公司跨年度收取物业管理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依据以上分析,企业跨年收取房屋租金、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房屋租用期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3、关于权益性投资的一个特殊规定,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投资企业所在地确人是的来源,但.内地企业投资者买卖香港基金取得所得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8日起执行。这个需要注意。
4.关于捐赠的事项,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注意的就是一般是一次性计入这个点。关于捐赠还有一个很特殊的事项,是房地产企业的特殊捐赠,不是接受捐赠而是捐出,例如: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赠与当地教育局。 分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但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此类业务关键是是否非配套设施赠与业务,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5.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6.企业实际没有产生收入的盘盈收入是否计入入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第九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据此,企业发生盘盈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范围,应并入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
【第6篇】个人财产收入所得税
1…价外费用(一般是针对销售方的增值税)
(1)增值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包括:销售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等。(价税从主)。
(2)企业所得税 会计核算
收取的延期利息费用——财务费用,冲减
收取的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销售费用(不主张营业外收入,因为不是经常发生)
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营业无关)
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
2…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1)增值税:(按总额)
转让行为,均按照出售价格缴税,出售价乘以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
(2)企业所得税 会计核算:(按差额)
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后收入的金额(净收入),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或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3…财政补贴:跟销售是否挂钩?
【第7篇】季度所得税收入少报了
如果前一年的净利润是负数(或者是前几年的净利润是负数),那么本年度的税后净利润就必须先弥补这部分损失,然后再用来计算公积金、公益金或股息。
为了弥补上一年的损失,有关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前年度可能发生的未弥补亏损。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应当结转下一年度,用下一年度的收入弥补,但结转期最长不能超过五年。前一年的亏损应该记入什么会计分录?出现损失时,由企业自己承担。有三种方法可以弥补损失:
第一,用未来的年度税前利润进行补偿。根据现行制度,当企业出现亏损时,可在未来五年内用实现的税前利润来弥补,也就是在五年内弥补亏损。
第二,弥补未来年度税后利润。如果企业五年内发生的亏损没有全部弥补,则适用所得税后的未弥补亏损,由所得税弥补。
第三,用盈余准备弥补亏损。利用盈余准备金弥补亏损的,应当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补偿损失是指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可以弥补前五年的亏损。对弥补上一年亏损的利润,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同一纳税年度的利润弥补上一年亏损的,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它是税法规定的,不同于会计处理。由于每年的经营成果都要进行会计核算,所以不需要进行重复分录,所以不涉及弥补损失。
为补偿前一年的亏损,不必作特别会计分录,只需将本年度的税后净利润直接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转帐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项下的余额是未分配利润。如账户为转帐后的贷方余额,则弥补损失后的保留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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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应该是一致的)
(1)增值税收入
累计销售额,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税增值额+简易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还有一个检查调增的收入
(2)企业所得税收入
申报表上,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3)例如,一家制造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甲,销售商品给乙。2023年12月2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十天之内开具发票给乙公司,且商品于2023年1月20日交货,合同价款合计金额113万。
结果,2023年12月增值税收入100万,企业所得税未做收入处理,请问调整一致吗?
答:不需要调整。
先开票了,先交增值税。
但是所得税方面,因为当时没有验货,货物还没有发生风险和所有者转移。所以增值税所得税不一致。
【第9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利息收入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零也需要申报吗‧‧‧‧‧‧一组热点问答请查收。
1.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零也需要申报吗?
需要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权责发生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4.企业发生的哪些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5.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6.企业所得税中,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是如何界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来源:中国税务报 北京税务 黑龙江税务 | 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0篇】会员费收入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四大项)
一、 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符合审批权限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四、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 (四项)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注意: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注意: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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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企业所得税收入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收入来源: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非居民企业为20%。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税法规定费用调增调减。
如:企业销售收入100万元,其他收入50万元,成本40万元,实际发放工资6.3万元;费用30万元,其中招待费用5万元,职工福利费用2万元,受洪水淹没商品损失12万元。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40-30-12=12万元,加上其他收入5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62万元。税法允许扣除执行费:5×60%=0.3万元,实际发生额:100×0.5%=0.5万元,选择孰低原则,允许扣除0.3万元,职工福利费用6.3×14%=0.88万元。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62+4.7(招待费用调增)+1.12(职工福利费用调增)=67.82万元。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67.82×25%=16.96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很复杂的,其中涉及减免、自然灾害损失,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资产损失等诸多因素,企业财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财务制度,还要具有一定的税法常识。
企业法人应加强对税法等相关知识的学习,尤其是国家出台的有关涉税方面的文件,避免给企业带来资金周转困难,同时做到企业应交尽交,利己利国。
我国十八大税种,今日已分享完毕,感谢各位关注。
【第12篇】企业利息收入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的,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幸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金;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未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确认,会计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逐日匡计确认利息,而税务上是按照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因此,在资产负债表日,会计确认贷款利息收入一般应多于税务确认的贷款利息收入”
对于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贷款“已降为不良且计提减值准备”后,商业银行一般即停止表内匡息。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以分解为两阶段,分别对应23号公告规定的税务处理,第一,已逾期但尚未降至不良,第二,已逾期且降至不良,该阶段会计上已停止表内匡息,税务上也无需再确认收入。
【第13篇】个人收入所得税税率
国的个人所得税高不高这个问题,不仅要看表面上的税率、级次、免征额(就是3500,一般说的“起征点”是不对的),还要看费用扣除的部分。
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新个税起征点5000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5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5000
【举例】
扣除标准:个税按5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8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000—5000)×3%—0=90(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换算全月应纳税额所得额 税率
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包括6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
7、工资范围在60000-85000元之间的,包括8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
8、工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
1.我国个税工资薪金部分采取7级超额累进计征方式,前几级的级距太密,边际税率增加太快,从3%到10%再到20%。这导致普通工薪阶层承担的税收负担较大。
2.我国个税采用分类计征模式,也就是工资薪金单独按照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征,经营收入单独按照5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征,接个私活赚点劳务报酬按照20%计征,股票、利息、红利单独按照20%计征,而几乎每一种税目都有些减免抵扣,所以当一个人的收入来源方式很多元时,他可以享受多项抵扣、分散开来的金额又不会特别高以至于在累进税率计算中列入高收入级次按高税率征收,而对比之下一个人如果收入来源主要甚至全部是工资薪金(大部分人其实都是这种情况),则会被课较高的税。
3.关于费用扣除,免征额3500就算是费用扣除了,但是这个扣除标准是不考虑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差异的。一个人自己赚钱自己花,和一个人上有老下有小,同样的工资收入所赡养、抚养的人数是不同的,经济负担也是有很大差异的,但是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采用个人申报而非家庭申报,无法以家庭方式衡量纳税人的经济负担,也并没有考虑到这种负担差异。而在其他发达国家对于费用扣除有很详细具体的标准。比如医疗支出、子女教育、残疾人特殊补助等等。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低收入者的家庭人均就业人口负担明显高于高收入者(这也是我们的生活常识),所以从这个角度讲,这种税制之下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要更高一些。
综上,其实从税率上来说,中国的个税税率在国际上对比并不算高,但是因为税制上的一些不合理(税率级次、分类计征、个人申报、费用扣除),导致普通工薪阶层、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更重。
【第14篇】按收入核定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办法
1、核定应税所得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应纳税额=【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2、核定应纳税额
不适用上面所说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情形,采用下列办法核定: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15篇】所得税预缴表中营业收入
两税合并之后,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也有一些变化,现对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常见问题进行总结分析。
1. 哪些机构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境内企业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根据《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第一条、《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九条规定,只有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他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没有生产经营收入的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三级分支机构,无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至于如何界定“生产经营”、如何判定二级分支机构,可参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和《关于印发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国税发 [2008]28 号)第一条的规定。
2. 预缴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44号)启用的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取消了“以前年度亏损”这一项目,但后来《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8]635 号)第一条明确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以前年度亏损,所说亏损是指以前年度5年内的亏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企业在填列预缴申报表时,第2行的“ 营业收入 ”第3行的“ 营业成本 ”可直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但填报第4行“ 实际利润额 ” 同时,需注意扣减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3. 预缴税款少于应缴税款不属于偷税
企业是按实际会计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而会计核算和税务规定存在着差异,当期的实际利润有可能小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致使按月(季),或者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其他预缴方法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小于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这属于正常情况,并非企业故意进行虚假申报以少缴税款,根据《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6]008号)规定,不属于偷税行为。
需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第三条规定,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低于70%),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4. 已申报但未预缴需缴纳滞纳金
企业按照规定进行预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之后,没有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税款缴纳入库的,根据《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除了限期缴纳税款之外,还需缴纳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