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收入税和个人所得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收入税和个人所得税
工薪所得、劳务报酬需要汇总为个人综合所得申报个税,个人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又是分开申报缴纳个税的,分别按照相关税率表计算个税,每月5000即每年60000元的减除费用只能在个人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选择一处扣除。个人综合所得申报期限为次年的3.1-6.30,个人经营所得申报期限为1.1-3.31。
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经营所得比较低的情况下千万不要把6万的基本扣除金额做为经营所得的扣除项。
前段时间有人来咨询我:工资收入申报时要补交不少个税,为什么呢?看了他的申报明细才发现他的基本扣除额6万扣不了,我说你肯定还有个体户/个独/合伙企业吧?他说我虽然有个合伙公司,但是没有收入啊,我今年找中介申报完税就注销了。我只能说连更正的机会都没有了。[捂脸]一些中介给你申报个税时他是不会综合考虑你的个税的,按照常规给你报完税注销完事,他哪会综合考虑你的综合税负,所以有时还要自己用点心或者找专业的人帮你做。
【第2篇】差额征税以什么做收入
在学习各种税费的时候,可能会有小伙伴对差额征税有些疑惑。那么,到底什么是差额税?哪些项目涉及差额征税?我们今天就来一起了解吧。
差额征税是什么?
差额征税原先是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即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销售额来计算税款的计税方法。
营改增后有哪些项目涉及差额征税?
总体范围:
1.金融商品转让
2.经纪代理服务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2)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4.航空运输企业
5.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6.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7.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9.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纳税人
①一般计税方法(可以选用)
②差额纳税(可以选用)
(2)小规模纳税人
①简易计税方法
②差额纳税
10.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二手房(不含自建、住房)
差额纳税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1.差额的扣除部分是因为无法取得符合规定的进项凭证才直接允许计算扣除,但是如果部分取得了,是否能抵扣?
答案是不能。
2.不是扣除部分取得了进项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案是可以的。
例如,客运场站服务,扣除部分是承运方的运费,除了承运方运费之外取得的其他办公用品之类的进项税发票是可以抵扣的。
以上就是关于差额税的详细介绍,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想了解更多有关的会计知识,请大家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张
【第3篇】收入不达增值税起征点会计分录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纳税,超过起征点的才纳税。我国1994年1月1日推行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1月1日分别对起征点作了调整。根据财政部令2023年第65号修改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均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把起征点确实在财政部规定的上限,即20000元、500元。
起征点以下的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例如,某月嫂月劳务收入10000元,某自然人销售废旧报纸收入490元等。
对起征点以下的收入不征税,不属于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某些规定进行纠偏,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措施。就增值税优惠而言,包括减税、免税、零税率、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出口退(免)税和加计抵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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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税务局征管非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分行业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1-10-26发布单位: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非税收入分行业风险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进一步做好非税收入征管风险防控工作,非税收入处梳理了有关行业存在的风险,请广大缴费人对照附件《分行业风险提示》中提示内容,做好风险防范。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25日
分行业风险提示
一、 建筑业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与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改善有着密切关系。建筑行业存在经营周期长,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施工地不一致、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业人员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市场竞争激烈,挂靠、转包、分包现象普遍等特点。
(一)风险描述
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面,建筑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企业收入成本因发票取得困难,白条入账等问题核算混乱,可能存在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困难而错误申报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错误的问题;
2.大量临时工、劳务派遣员工与季节性用工的存在,建筑业缴费人无法准确核算在职职工人数与职工工资,可能存在错误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所申报职工薪金与企业所得税申报不一致的情况;
3.建筑行业因为错误申报扣除项目,异地预缴增值税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错误的问题;
4. 符合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减免,可能存在缴纳义务人未申报享受减免或超过自产自用范围享受免征政策的情况。
5.两费附加申报过程中,缴纳义务人享受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出现申报数据不准确,导致两费附加存在多征的风险。
(二)应对措施
1.后期通过数据筛查,不定期检查行业缴费人申报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所取得由分包商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将企业所得税申报职工工资薪金总数、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进行比对,核实业务真实性,提醒纳税人按照非税收入相关政策规定合理计算不同类型用工人数;
2.前期在金三系统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征收模块维护政策项目及代码,确保缴费人申报时可以正常选择适用优惠政策。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抽取非税收入征前减免信息,通过筛选缴纳义务人行业类型等信息,排查疑点缴纳义务人是否符合享受政策条件而未享受减免政策。在日常工作中,进一步加强缴费辅导,通过核对《非税收人通用申报表》中是否正确选择减免政策代码及政策,为便捷缴费单位,确保征收政策应知尽知,联合对接业务部门,发放非税收入相关税务提示,利用税务咨询专线及时回复缴费单位政策咨询;
3.掌握涉及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数据,从“金税三期”系统抽取增值税申报表和附加税费申报表数据,开展数据筛查和信息比对。
(三)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5.《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6.《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7.《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8.《关于印发青海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 2110号)
9.《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10.《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管理的通知》(青财政法字[2020]791号)
11.《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601号)
二.采矿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的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的采集。
2.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申报缴纳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未按照主管部门出具的征缴通知书中规定期限缴纳,导致逾期后产生滞纳金。
(2)应对措施
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相互配合,及时掌握缴纳义务人办理情况,根据缴纳义务人实际情况有计划开展缴费提醒及辅导工作,确保缴纳义务人按期完成申报缴纳。
3. 错误判断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缴纳地点的风险
(1)风险描述
开办的项目所在地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时,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时,要根据该项目的审批级别确定申报缴纳地点,可能出现错误判断缴纳地点的情况。
(2)应对措施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征收工作中认真核对缴纳义务人项目审批单位所对应的行政级别,提醒缴纳义务人正确判断项目对应的征收机关,省级项目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或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市州级项目所在地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在项目所在地范围内缴纳入库。
4.排污权使用费申报数据与审核存在差异的风险及未及时解缴入库的风险
(1)风险描述
目前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排污权出让收入,可能存在实际征收入库费款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送达的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列明的应缴费额存在差异,缴费人申报后可能存在费款未及时解缴入库的风险。
(2)应对措施
日常征管中税务机关主动联系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等对接业务部门,做好政策业务储备,做好征前数据准备工作。缴纳期限截止前通过系统筛选已申报未入库明细清册,及时通知缴纳义务人将费款解缴入库,避免出现滞纳情况。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享受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存在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多征风险
风险描述
两项附加申报过程中,缴纳义务人享受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政策,因电子税务局系统原因,可能出现申报数据不准确,导致两费附加存在多征的风险。
应对措施
掌握涉及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数据,从“金税三期”系统抽取增值税申报表和附加税费申报表数据,开展数据筛查和信息比对。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6.《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7.《关于印发青海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 2110号)
商务服务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的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的采集。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申报错误风险
(1)风险描述
与建筑业类似,商务服务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有着从业人员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大等特点。缴纳义务人无法准确核算在职职工人数与职工工资,可能存在错误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资薪金与企业所得税申报不对应的情况。
(2)应对措施
比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中职工工资薪金总数、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数据,核实申报数据真实性,提醒缴纳义务人按照非税收入相关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季节性、临时性和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未按征收范国认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税(费)种风险
(1)风险描述
未按规定范围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认定,可能存在错征的风险。
(2)应对措施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提取经营范包含广告业且认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体工商户名单;经营范围包含广告业、娱乐业,但又未认定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的增值税纳税人名单;经营范围非广告服务及娱乐服务,如筛选出经营范围为广告创意、广告设计、制作广告牌匾、印刷广告图或网吧活动、健身体闲活动、文艺表演、文化活动、体育表演的信息,但认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种的缴费人名单,进行疑点数据的排查整改。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错误选择纳税人类型未能正确享受减免政策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可能存在未能正确选择纳税人类型,导致缴纳义务人未能正确享受减征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利用“金税三期”系统中“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与纳税人“六税两费申报明细信息”进行比对,查找相关疑点数据进行排查。
2.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优惠政策执行
(1)风险描述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执行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未能正确按顺序申报扣减各项税费种,可能存在扣减失败应享未享减免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在“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缴纳义务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信息,通过数据关联比对分析进行判断排查。同时,强化内、外部宣传和操作辅导,辅导缴纳义务人和税务人员准确落实减免优惠政策。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退役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9.《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0.《青海省财政厅 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829号)
四.房地产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跨地区预缴增值税时未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风险
(1)风险描述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同时缴纳两项附加,可能存在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风险。
(2)应对措施
在“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缴纳义务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信息,通过数据关联比对分析进行判断排查。同时,强化内、外部宣传和操作辅导,辅导缴纳义务人和税务人员准确落实减免优惠政策。
2.未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闲置费,存在产生滞纳金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未按照水行政部门、人防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缴费额、缴费期限按期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闲置费,导致逾期后产生滞纳金。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及时与各部门沟通,相互配合,针对缴纳义务人开展缴费提醒、缴费辅导工作,同时与各部门按期进行收入明细对账工作,确保费款及时、准确入库。
3.申报数据不实少缴残疾人就业保证金风险
(1)风险描述
用人单位在申报时未如实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针对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等未进行准确计算,存在申报不实导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风险。
(2)应对措施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对缴费单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明细情况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核查缴费单位相关情况,同时根据缴费单位规模对申报数据中畸高或畸低、不符合逻辑的数据进行审核,提高申报数据准确性。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企业招用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风险描述
缴费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执行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人在申报过程中,未能正确按顺序申报扣减各项税费种,可能存在扣减失败应享未享减免政策的风险。
(2)应对措施
做好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对外,加强对缴纳义务人的政策宣传和引导,提高缴纳义务人对优惠政策的了解;对内,做好税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税务人员对优惠政策知识的掌握和办理优惠政策业务的能力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4.《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5.《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管理的通知》(青财政法字[2020]791号)
6.《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60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9.《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0.《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年第12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
1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14.《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15.《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17.《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
18.《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1]779号)
五、批发和零售业
(一)日常征管风险
1.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不完整风险
(1)风险描述
因基础登记信息不规范完整、不准确,缺少某些办理非税收入相关业务必要的基础登记信息。
(2)应对措施
税务部门建立清晰、明确的登记信息采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在审核缴纳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采集的基础信息过程中重点关注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总分机构类型、会计制度、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确保必要的基础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的采集。
2.未按征收范围认定相关费种风险
(1)风险描述
在批发和零售业中,特别是零售业,缴纳义务人一般为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存在将不属于征收对象的缴纳义务人纳入征收管理范围,给缴纳义务人错误认定了非税收入项目,例如为个体工商户认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应对措施
按照征收项目的征收对象,理清缴纳义务人主体应认定的非税收入项目,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分征收项目开展费种认定的数据检查,确保认定准确。
(二)优惠政策执行风险
1.缴纳义务人转登记未及时、准确享受优惠政策,存在多缴风险
(1)风险描述
缴纳义务人在季中转登记,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可能出现缴纳义务人未享受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优惠政策。
(2)应对措施
针对转登记缴纳义务人做好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并详细告知缴费义务人在转登记后申报缴纳时注意事项及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申报数据筛查,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第5篇】没有收入开出发票收取的税金如何入账
1、支付个人500元以下零星支出:
取得收据,并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工资薪金支出:
根据企业内部自制凭证税前扣除,如工资单、工资费用汇总表。
3、企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
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社保费专用凭证》或《社保费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以收缴单位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5、支付差旅津贴:
根据差旅费报销单、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包括:出差人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税前扣除,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
6、支付员工误餐补助:
根据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相应的签领单等税前扣除。
7、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单位、个人签收单据等。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8、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非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拆迁补偿费等非应税项目支出:
取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附合同(如拆迁、回迁补偿合同)等凭据以及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件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
9、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
以税务机关或工会组织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10、企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
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地方性收费、基金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11、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支出:
以福利费、困难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等福利支出凭证,可以作为按照税法标准税前扣除的凭证。
12、企业上缴的协会会费:
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以该组织开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13、现金折扣支出:
根据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税前扣除。
14、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
根据企业内部自制凭证税前扣除,如材料成本核算表、制造费用归集与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资产折旧会摊销表等。
15、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不包括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不能只以银行付款凭证作为扣除依据。
16、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以土地管理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17、企业支付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财政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地方性收费、基金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18、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以财政厅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19、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
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等为税前扣除凭证。
20、企业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
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等税前扣除。
【第6篇】两处以上收入个税
新的个税法颁布以后,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问题又成为热点。从新的规定看,对原有的规则进行了调整,更加有利于企业和劳动者办理。
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收入,是指有多个企业同时为一个劳动者发放薪酬或者劳务费。此时,由于个税的起征点问题,以及不同收入采用不同的计税方式,会给企业带来一些困惑。
打个比方,老潘在a公司工作获得了一份收入为5000元,同时在b公司工作又获得了一份收入5000元。假设这两份收入都是工资收入,按照新税法的起征点5000元,a公司与b公司给老潘报税时,都是无需扣税的,即零申报。
但老潘一个月实际的收入是5000+5000=10000元,明显超过了起征点,存在了少缴税款的问题。那么问题来了,大家知道实践中企业是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的,如果没有依法足额代扣,a公司和b公司会不会产生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责任呢?这个问题,在老的个税法中就有规定,新的个税法又进行了调整。
修订前个税法对于两处收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所谓的纳税义务人,就是劳动者。根据这个规定,老潘在取得两份5000元的收入,且a公司和b公司都扣除了起征点实际未缴纳税款时,应当自行在下月去进行纳税申报。
如果老潘没有按照规定去办理纳税申报,那么就是老潘的责任,而a公司和b公司没有责任。
当然在实践中,有一些不自觉的同学确实没有去办理纳税申报,于是税务局在前几年金三上线后,交叉对比出了一个名单。一方面税务局给名单上不自觉的同学打电话,另一方面也提醒了发放工资的单位,请他们帮忙督促这些同学办理纳税申报。
但是讲真,每个月都去纳税申报,实在也有点麻烦。正好新的个税法对工资薪金采用了年度计税的方式,两处收入的办理方式也有了变化。
修订后个税法对于两处收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从修改后的规定看,把缴纳主体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非居民采用老法的规定,还是每月进行纳税申报。但是居民不再需要每月去申报,而是采用年度的汇算清缴。
复习一下新税法对于居民和非居民的规定,如下。
个税法对于居民和非居民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简单的说,如果劳动者一直住在国内或者住了半年(183=365/2取整)以上,就可以一年一次办理汇算清缴了。如果不住在国内或者只在国内住了半年以下,不好意思,只能一月一办纳税申报了。
【第7篇】社保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
本报讯(记者 王瑞欣)12月18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了解到,自2023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四项非税收入,将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据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推进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改革,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公告》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推进信息共享,以便缴费人了解相关流程,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公告》中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划转项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缴纳四项非税收入的缴费人按照属地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四项非税收入中,既有按期缴纳的情形,也有按次缴纳的情形,申报缴纳方式也有区别,为此,《公告》按不同项目对缴费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为确保划转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省税务局组建了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专班,积极同水利、财政、生态环境、人防等部门对接筹划,统筹协调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推进划转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划转工作任务落实落细。
【第8篇】在两处取得收入个税
最近有纳税人提问:“公司最近新招入一批从其他公司离职的员工,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申报表中的累计减除费用是填写5000还是需要累积在上家公司的累计减除费用数呢?这个问题是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很多人都会存在一定的误区。下面将通过案例及相关法规来详细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一、案例分析
小王、小李和小张原为a公司员工,(为计算方便,只考虑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均不考虑)每月工资都是6000元,春节后:
3月份小王跳槽到b公司任职,工资涨到8500元每月;
小李4月份到b公司任职,工资也为8500元每月;
而小张因其他原因,春节后没上班,直到2023年8月到b公司上班,工资也为8500元每月。
2023年三人工资薪金所得情况如表所示:
二、那么,三人在a、b两家公司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申报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依据预扣率表计算出小王和小李在a、b两家公司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那么,到这里,小王、小李和小张的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是否就完成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本例中,小王、小李和小张均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另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两人全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如下表所示: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小王在汇算清缴时需要补缴7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小李则无需补退税款,小张则需要进行退税。
这是因为在每月预扣缴情况下小三人都是按照3%的预扣税率计算的个税,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小王的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出了3%税率的临界值,按1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小李则保持3%税不变,小张则因为全年综合所得没有超过法定扣除费用60000,而在每月预扣缴时均预扣了个人所得税,则需要在汇算清缴时退税处理。
通过上面的案例,大家是否明白了累计减除费用是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呢,需要汇算清缴的需要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1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呢?
本文来源:中税答疑。
【第9篇】2023年各省税收收入情况
喜欢看我文章的朋友们,麻烦关注下,数据是不断持续更新,谢谢各位支持!
从本周开始各省区2023年1-8月各项数据将陆续发布,如总税收、个税,增值税,国内消费税等等。现从总税收开始发起,到月底结束,请大家敬请留意。
2023年1-8月各地区总税收收入情况表:
1-税收超过1万亿:广东上海江苏北京。
2-浙江还差点上万亿,山东才8000亿,要加油努力追上。
3-四川湖北河南福建辽宁安徽天津都集中在3000亿,离山东也确实太远了。
4-总税收口径
是含海关代征税。
【第10篇】税务如何稽查酒店收入
案列
某酒店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来由于客户举报,被当地税务部门进行检查,举报的原因不是餐费不开发票问题,而是这家酒店经营的外卖开具的发票适用税率到底是6%还是13%的问题!
先看看这家酒店到底经营什么外卖?
经过税务部门实地检查,发现酒店所谓的外卖其实就是从各地购进的一些特产摆放在大厅销售,类似于麻花、煎饼、扒鸡等,这些商品购进后并没有经过酒店再加工,属于货物销售,应该按照13%缴纳增值税。
税务部门随即要求该家酒店进行自查自纠,对以往销售的商品属于适用税率错误的,依法补缴增值税、滞纳金以及罚款处理。
提 醒
1. 会计人员一定注意区分清楚,餐饮服务和销售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率完全不一样;
2. 餐饮服务里面的外卖是指经过酒店的再加工后对外销售,这个可以适用6%税率;
3. 对于酒店直接购进后销售的商品,不属于餐饮服务,不能按照6%缴纳增值税;
4. 再次提醒:不要擅自扩大酒店中外卖的范围。
参 考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疑 问
酒店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酒水到底增值税税率多少?
答复:
对于客人吃饭的同时喝的酒水属于混合销售,按照主业适用税率,也就是按照6%缴纳增值税。
参考: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第11篇】补贴收入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企业给员工提供的生活费补贴、租房补贴、差旅津贴、高温津贴……这些津贴补贴啥的到底要不要交税?可以免征个税吗?
一、补贴津贴免征个税
根据相关规定,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是不征个人所得税的。
不征个税范围有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救济金、抚恤金、工伤补贴、剩余津贴等等。
二、个人所得税的含义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
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在或者无居住,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津贴和补贴区别
津贴、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是津贴的发放具有强制性,补贴是一种福利性质的。
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侧重于生产性。
补贴是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侧重于生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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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税务确认房地产收入时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当各位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收入时,小编提醒您千万要注意,在企业所得税收入时点确认方面,这三种情形一定要关注合同约定的日期,以免因收入确认不及时或不足额而发生涉税风险。
情形一、取得利息收入
案例1:因甲生产企业资金周转需要,2023年4月1日a银行与甲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甲企业应在2023年10月31日合同期满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50万元(不含税)。合同期满后因甲企业资金短缺,直到2023年2月1日a银行才取得贷款本金及利息收入,a银行于当日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a银行针对该笔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正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a银行应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2023年10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而不应在实际取得日2023年2月1日确认利息收入。
情形二、取得租金收入
案例2:2023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所拥有的一栋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两年,乙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支付当年租金(不含税)。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按约支付的租金并确认了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2023年度因乙公司发生亏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于当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甲公司因此也未确认当年租金收入。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甲公司的税务处理正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九条做了进一步明确:
租金的支付时间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该笔租金在法律上就属于出租人所有,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因此,甲公司虽然在2023年12月31日未收到租金但也应按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案例3:2023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机器设备出租协议,在租赁协议中双方约定,租赁期2年,总计租金240万元(不含税),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提前支付全额租金,甲公司于当日交付机器设备。2023年7月1日甲公司一次收取了2年的租金240万元(不含税)。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甲公司是否必须在协议签订当日全额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在本案例中,出租人甲公司既可以选择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选择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情形三、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案例4:2023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书,协议规定甲公司授予丁公司在24个月内使用其专利技术的权利,丁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日一次性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用240万元(不含税)。当日,丁公司按协议约定全额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那么,甲公司该如何确认该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本案例中,甲公司应在协议约定的日期即2023年7月1日全额确认24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第13篇】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收入如何报税
纳税人都是要按时做账报税的,有南宁的小伙伴问:我刚注册了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公司,该怎么做账报税呢?
南宁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怎么做账报税,小金可以给你提两个方法,第一个方法是招专业的会计进公司,然后再给公司做账报税,第二个方法是找代账公司给你们公司进行做账报税。
关于第一个方法,有不少的公司都是会招会计进行做账报税的,但是这个有好处也会有坏处,好处就不用我说了,坏处的话小金得说一下,如果招的会计不够专业或者是不够稳定,那么是很容易让公司在税务这一方面出现问题的,比如说漏税、少缴税等,一旦有漏税少缴税的问题出现,公司这里又不知道的话,严重的税局可是会找上门的!
关于第二个方法,小金也是比较建议刚注册的公司找代账公司进行做账报税比较好,因为刚注册的公司在前期都是资金不是很充裕的,招个会计就要3000元的一个月的工资,一年下来也得花个几万块钱,但如果你是找代办公司的话,就不一样了,代办公司给你做账报税,算下来一个月也就几百块钱,一年也就是会计一个月的工资。
并且找专业正规的代办公司进行做账报税的话,肯定是有保障的,不用担心公司在税务方面会出现漏税、少缴税的情况,更不用担心会计可能会突然离职造成的断层,资料缺失。
综上所述,小金建议南宁小规模纳税人在做账报税的时候,尤其是刚成立不久的公司,最好是找代办公司进行做账报税!
今天分享的内容就到这里,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第14篇】环保税首季开征收入分析
中国经济周刊微信号:chinaeconomicweekly
中国经济周刊官方网站:经济网 www.ceweekly.cn
《中国经济周刊》特约评论员 葛丰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23年第14期)
4月1日起,环境保护税进入首个征期。上海浦东新区税务局当天上午开出了该税种全国首张税票。
开征环保税的首要目的并非增加税收,而是要通过将污染排放外部性损害内部化,对排污单位施加持续不断的价格压力,引导其主动施行节能减排。国外经验表明,这种紧密依托市场机制的环保手段,在促进经济、社会与自然协调发展过程中,可以发挥显著积极作用。
环保税的开征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转轨中的经济体而言,尤为具备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追根溯源,中国的生态问题源起于粗放式增长模式,而粗放式增长模式之所以能够逆比较优势,在中国这个人均资源禀赋相对较低(甚至可以说很低)的国家长期维系,主要还是因为中国在资源以及环境污染等方面,未能建立起真正反映稀缺程度以及与成本相适应的价格形成机制。
当然,如果基于乐观的视角反过来看,不难得出另一个结论:正因为价格是市场经济运行中最核心的变量,因此在各种要素配比投入生产、生活过程中,只要要素之间相对价格发生变动,就能够从根本上驱动要素间发生替换,进而在宏观维度上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这种价格杠杆的正反作用处处可见。例如在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方面:有研究表明,我国用水需求的收入弹性高达1.305,这说明在现行价格水平下,随着经济与收入增长,用水需求将会以比之更高的速度向上攀升。因此,即便不论水资源的有限性,单以增加供给与后续排污、处理的财政投入而言,就起码需要以同样倍数的增速才能跟得上需求增长;不过好在与此同时,我国用水需求的价格弹性比收入弹性更高,达到2.43,这说明只要借助价格杠杆,就可以在不增加投入的情况下,通过有效调控不经济的用水需求,事半功倍地推动实现水资源有效利用与保护。
但是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在于,生态成本与收益均无法仅凭市场机制就自发实现“内部化”,因此,这就必须由政府通过税收手段弥补市场失灵,消除“公地悲剧”,保证生态质量这种基本公共品的供给。
所以说,环保税的开征,对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向意义。接下来,在此正确方向上重点留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如何正视和破解环保税征收过程中必然会碰到的征管难题。
征管难题可能来自于方方面面技术环节,但更可能来自于地方政府思维惯式中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者关系的认识不清。因此,这就要求负有征管之责的各级政府按照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进一步认清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经济发展内在统一的必然趋向,在思想上、行动中都能够重视发挥环保税引导作用,使这一新税种最大限度地承载起人民群众对“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美好期待。
【第15篇】不征税收入调整为征税
在企业日常财务处理及纳税申报中,“不征税”的字眼通常会让各位纳税人心头一喜,要了解不征税收入的相关处理,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到底什么才是属于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定义不征税收入为财政拨款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解释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企业在日常的经营中,最常见的可被认定为不征税收入的就是财政性资金,但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所有的财政性资金都是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范围,重点一定是有专项用途的。
财税[2011]70号文中提到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也表述了相近含义: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若企业是收到一笔政府补助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则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范畴,财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若属于不征税收入,通常也包含了两种类型: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详细分析两种类型下的财务处理及纳税申报情况:
例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若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1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同时是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假设本年度发生50万的支出:
1、财务处理:
① 收到补助
借:银行存款100
贷:递延收益100
② 实际使用
借:其他业务成本50
贷:银行存款50
借:递延收益50
贷:其他收益50
2、纳税申报:
收到100万财政性资金填入a105040表中,计入损益金额为本年发生支出的金额,费用化金额为50万。(为便于列示图示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填列之后,我们会发现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表)中列示:同一纳税期间调增、调减金额相等。
例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政府补助款400万元,同月购入环保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13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采用总额法对取得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核算。符合不征税收入中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情况。
1、财务处理:
①收到补助
借:银行存款 400
贷:递延收益 400
②购买资产
借:固定资产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
贷:银行存款 1130
③2023年度累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借:制造费用100
贷:累计折旧100
借:递延收益40
贷:其他收益40
2、纳税申报:
①2023年度:该项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当年会计核算未计入损益,不进行纳税调整。
②2023年度:会计核算确认“其他收益”金额4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条件,应纳税调减40万元。
会计核算确认“累计折旧”金额100万元,其中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金额4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
纳税调整结果(a105000表):同一纳税期间调增、调减金额相等。
作者:必信天诚·周轩,来源:税律风云。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