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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如何计算所得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3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不征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不征税收入如何计算所得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不征税收入如何计算所得税

【第1篇】不征税收入如何计算所得税

按照规定工资收入达到起征点,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是根据个人所得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计算的,2023年个税免征额依然是5000元,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标准是5000元,按照相应的缴纳程序进行征收计算。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累进税率为3%至4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23

2023年个人所得税按月起征点为5000元,按月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薪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税率为0%;

薪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

薪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税率为10%;

薪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税率为20%;

薪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税率为25%;

薪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0%;

薪资范围在60000-85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5%;

薪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税率为45%;

2023年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年度综合所得适用)

1、年度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 速算扣除数:0

2、超过36000-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速算扣除数:2520

3、超过144000-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速算扣除数:16920

4、超过300000-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 速算扣除数:31920

5、超过420000-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速算扣除数:52920

6、超过660000-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速算扣除数:85920

7、超过960000元的税率为:45% 速算扣除数:181920

最新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公式

2023年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

2023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计算公式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举例来说:老张是某企业员工,一职员2023年入职,2023年年收入总额38万元,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万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如果从1月起每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每月1000元(家有1名60岁以上老人),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年缴税额:

380000-(10000+5000+1500+1000+1000)=158000元

(158000-36000-108000)*20%+108000*10%+36000*3%=14680元

除工资、薪金外,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在计算减除费用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第2篇】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01

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0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符合审批权限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0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2.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免税收入01

国债利息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①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①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

②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第(2)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

(4)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①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5)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6)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7)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8)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0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0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提示:本项和上一项的权益性收益(投资收益)均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04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 )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3篇】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近日,小编从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说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因此,只要是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企业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祥顺财税俱乐部

【第4篇】不征税收入到底是什么意思

这是网上的一个经典问题:

既然向富人征税是个难题,为何不直接用通胀代替征税?

虽然所有人都躲不过通胀的镰刀,但收割富人更多,因为劳动力价格也会水涨船高,对穷人影响不大。

这问题其实很有水平。

在特定的场景下是有效果的。

对于存款。

你是富人,家里墙壁里面塞了一个亿,我是普通人,小猪存钱罐里面有一百块,通胀之下,大家手里存款贬值比率是一样的。

某种意义上,就是在对存款征税了,而且是越有钱征收的越多。

但问题在于,富人之所以是富人,除了他的「存量」,还在于他有获取「增量」的能力。

在增量层面,富人损失的那点存款贬值和通过通货膨胀过程中赚到的收益相比,屁都不是。

如果只看表层,那就是很多富人都有杠杆,都有负债。

而这些负债并不是为了消费(房贷某种意义上也是消费,只是带有一定的生产属性),而是为了扩大生产,所以通货膨胀对他们来说,是爽歪歪。

更深层次看,就要聊我大学老师讲的「盆子理论」了。

天下飘钱了,看似雨露均沾,人人有份。

但有人是用手去接,有人是用家里洗澡盆子去接,有人是圈了一个足球场里面放满了盆子去接,还不让别人进去。

普惠,就变成了形式上普,但实际上一点都不普。

通货膨胀的本质是货币供给大于实际需求,说白了,江湖上的钱多了。

那这钱是怎么来的?

总要有个源头,还要有个流动的过程,对吧。

最简化的模型是,有本事和资格印钱的人,在大量发钞。

发钞速度超过了社会财富积累的速度,自然就通胀了嘛。

很自然,下一个问题就是,这发出来的钞是从什么口径流入社会的,这口径上是不是有人就离得近,机会多,手里的盆子大。

很多大佬都知道2008年有个四万亿的计划。

四万亿是有时代背景的,当时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出口从之前的两位数增长快速的回落到负增长,工业生产是断崖了,很多中小出口企业集体关门。

如果不来一剂强心针,可能问题会更严重。

于是提出了要「扩大内需」的口号。

注意,可不是明面上说我要发钞,我要通货膨胀哦。

十项措施,每一个拿出来放在现在,绝对都是很多人拍手称好的。

比如第一条是:

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对廉租房建设支持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再比如第八条:

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提高明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提高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等标准,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低收入群体等社保对象待遇水平,增加城市和农村低保补助,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

是不是规划上,都做的特别好。

但实际上的结果呢?

发出来的钱不能做到每一张都精准制导的,如果跑到了原计划之外的赛道就自爆销毁。

只能进行大方向上进行规划,然后眼看着钱在系统里面按照「之前的路径」自然流动。

2023年,就有很多经济学家跳出来提醒,说按现有的盆子格局,很容易变成:

产能过剩、房价飙涨、巨额地方债务……

十多年后回看,那时候的专家,还真是专家。

但更关键的点是,这过程中富人和普通人,因为挥舞盆子的能力差距,把财富差距拉的更大了。

一大股水冲下来了,有人就在大径流旁边用盆子疯狂的舀水,甚至机械化的再舀,更多的普通人是在小河沟子里面,用手在捧水。

本来就富裕的人,拥有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甚至最低级别具象化,他家本来就在市中心有套老房子,在过程中自然就豪横了。

2008年左右,中国是标准的高储蓄国家,印钱本质上就是把老百姓的储蓄进行稀释,释放到市场上去。

如果没有富人和穷人的区别,大盆子的人和小盆子的人的区别,那大家都开心。

蛋糕做大了,切蛋糕又是你一块我一块的,都有的赚。

但落地到具体现实是,有人就是拿得多,有人就是拿得少。

所以啊,适当的通胀,是可以刺激经济发展的;但税收也是不能少的,这决定了经济发展中获利怎么分配的问题。

这两者不矛盾,也不能相互替代,而是你做你的工作,我起我的功能。

通胀来做大蛋糕,税收是在分蛋糕的时候,或多或少的从拿大块的人手里扣一点出来。

【第5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条例

01: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产品发生退货时,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02:买一赠一组合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03:企业的租金收入如何进行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04: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进行确认?

答:根据《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05: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06:企业处置资产,如何区分是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还是属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07:企业发生改变资产所有权属视同销售行为时,应按什么价格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的规定。“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的股权、资产划转行为的,应按照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08: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款项,什么时间确认收入?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六条,“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09: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进行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是否应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来源:沈阳税务

【第6篇】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很多人把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认为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且把所有的政府补助补贴都一律按照不征税进行所得税处理。对于政府补助补贴都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正确吗?如何判断补助补贴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呢?快来看看本文内容吧~

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内的收入,其中不征税收入的收入应做广义的收入进行理解,不是会计账务处理上“营业收入”的概念,而是泛指一切企业从外部获取的可货币计量的经济利益流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可见对于不征税收入会参会计核算,并最终形成净损益和净资产等,但是不构成应纳税所得额,即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哪些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对于第七条中的三项不征税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进行了解释和明确。

(1)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处理需要满足的条件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规定了不征税收入,但是具体如何判断一项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二项争议较小,主要第三项所说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即实施条例中所说的专项用途资金难以判断)是否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并未明确给出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发布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专门就此问题发文做出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举个例子,某市为鼓励企业发展“高新技术”发布文件,政府给予相关企业研发经费的财政补贴支持,该项研发经费补贴只能用于相应研发活动,申请补贴的企业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管理该资金,对补贴使用的情况企业需向科技局、财政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该案例中即满足文件中对不征税收入的要求,企业可以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综上,作为不征税收入需要具备:(1)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取得;(2)具有专门资金拨付文件;(3)财政部门有资金管理要求;(4)企业可以单独核算该笔资金。在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时,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补贴可以(并非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第7篇】增值税不征税收入范围

上次我们讲了增值税的不征税项目,今天讲一下增值税的零税率。首先要说的是增值税的零税率和不征税收入不是一回事,不征税收入就是这个项目本来就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个在上一篇文章《》里已经写的很清楚,这里不再赘述。增值税的零税率,理论上说是增值税税率的一种,主要适用于纳税人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零税率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税额允许抵扣。说到这里大家应该都明白了,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但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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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说说哪些项目适用增值税的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具体包括:

1、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往来或在港澳台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5、自202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6、自202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这句话说得有点绕,直白一点就是有直接向境外提供运输服务方享受零税率。

7、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8、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这里的境外要稍微解释一下,境外是指服务的实际接收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或者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境内的单位和个⼈销售适⽤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或者销售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内不得再申请适⽤增值税零税率。

【第8篇】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两个名词:“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少纳税人对这两个概念感觉难以区分,下面就其异同作出具体的分析。

一、区别: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我国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目前,我国经济组织形式多样,除企业外,有的以半政府机构(比如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组织形式存在,还有其他复杂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这些机构严格讲是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的,其收入的形式主要靠财政拨款以及为承担行政性职能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对这类组织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征税没有实际意义。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具体来讲,不征税收入共有三类:

(一)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比方说,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而给企业的税收返还及各种奖励,就不在不征税收入之列。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比如,企业向临时员工收取的各种不合理费用就不在此列。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免税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的内容,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只是特定项目取得的收入有税收优惠待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由此,免税收入要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有四类: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上述规定中的非营利组织要经有关部门认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符合7个条件: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活动,即使符合条件,通过了认定,营利性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

从广义上说,减计收入也属于免税收入。但不是全部免税收入,而是部分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可以理解为其中10%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相同点: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有一点是相同的,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可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用公式表达: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第9篇】不征税收入税会差异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即将开启,为什么企业所得税每季度已预缴,还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交?究其原因分析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 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一企业在 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季度预算报表设置简单,按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会差异

财务核算以《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经《企业所得税法》为依据,税会有一定差异。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1.纳税调整增加额:

(1) 会计利润已经扣除,但税法规定不能扣除的项目(如税收滞纳金、行政罚款等),应全额调增;

(2) 会计利润已经扣除,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超标部分),应将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调增。

2. 纳税调整减少额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3)加计扣除项目(如研究开发费用)。

3.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按照不分国(地 区)不分项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 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三、以营业外支出为例差异分析

1.会计核算

2.税前列支

计入营业外支出的以下支出不能税前列支,需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调增。

(1)税收滞纳金。(2)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3)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和非公益性捐赠支出。(4)赞助支出。

【第10篇】不征税收入备案申请

大家都知道,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包括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那不征税收入都包括哪些呢?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是否需要备案,目前各地处理方式不同,企业应自行留存资料备查,常见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资料包括:

(1)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制定下发的对该资金专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取得资金的原始凭证;

(4)使用和结余情况说明;

(5)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说明材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11篇】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区别

税收优惠里面有免税、不征税以及零税率,有人误以为反正是不用交税的,它们都是一样的。其实它们三者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大家不能把三者混淆了。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免税、不征税以及零税率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

免税、不征税、零税率的概念

1、不征税

不征税项目是指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项目,像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这类收入就属于不征税项目等。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免税和零税率都是包含在征税项目中。

2、免税

增值税免税是指原本需要征税,但是根据税法相关优惠规定,对这些项目免予缴纳增值税。

区别于增值税零税率,增值税免税规定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不征、不抵、不退。

3、零税率

零税率是增值税法定税率的一种,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不需要纳税。像增值税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

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若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则只能免,不能抵,不能退。

免税、不征税、零税率的其它区别

1.免征增值税是税收优惠,按要求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报送税务机关备案;零税率和不征税是法定行为,只要符合规定即可适用,无须申报审批备案。

2.不征税一般是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特殊情况可以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免税一般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另有规定除外;零税率开具发票,票面税额为零,相当于可以抵扣税额为零(普票和专票一样)。

【第12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每一年5月30日之前收入总额包括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收收入特殊销售:商业折扣后,现金折扣前租金收入(有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转让财产收入(不区分有形/无形)

收入确认时间分期收款、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约定日期)接受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日期)产品分成收入(分得产品日期)利息、红利收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

不征税收入养老基金投资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不征税收入vs免税收入(必须分清)不征税收入:是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是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只是国家出于特殊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在一定时期有可能恢复征税【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免税收入股息、红利收入【非居民企业取得(征税)】【补充】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居民企业取得:非上市(免税)/上市,持股1年以上(免税)但1年以下(征税)

税前扣除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不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刑事责任附加刑中的罚金、没收财产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三项经费(实发工资)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8%(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社会保险费四险一金(据实扣除)、补充养老和医疗分别工资总额5%(其他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利息费用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准予扣除【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和借款利息不包括资本化部分】

投资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企业对外借款利息,差额中应由投资者负担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利润总额12%,先扣以前年度后扣当年的(超出部分3年内结转扣除)

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公益性捐赠(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

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凡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凡未纳入票据记载数额中,作为企业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双限额)销售收入千分之五和发生额60%,二者孰低扣除筹建期间(实际发生额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销售收入15%(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宣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销售收入30%(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烟草企业一律不得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额18%(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据实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所签订合同确认收入金额5%

其他准予扣除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据实扣除):提取后改变用途(不得扣除)保险费:财产保险(据实扣除)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据实扣除)

租赁费经营租赁: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融资租赁:计提折旧扣除

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据实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重点掌握】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国家惩罚)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第13篇】不征税收入计不计入收入总额中

在实务中接到过许多政府补助涉税问题的咨询,这些问题的答案网上有很多,但大多数给的只是问题的处理方法,究竟为何要这么处理基本上都没有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笔者把背后的原理和判断思路给大家说一下,以便于理解和掌握。

1、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通常在满足补助所附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总额法,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二是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所补偿费用的扣减。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通常由企业常规经营之外的原因所产生,有偶发性的特征。

2、政府补助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对于政府补助的处理,税法上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企业将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同时如果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额;

3、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3、政府补助的案例分析

依据上述税收政策规定,我们能得出什么结论呢?

【案例】2023年12月5日,政府拨付品税阁公司45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要求用于购买大型科研设备1台。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购入大型设备(假设不需要安装)并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实际成本为480万元,其中30万元为自有资金支付,使用寿命10年,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

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400万元。企业采取总额法核算政府补助,假定不考虑设备购进及转让过程中的其他税费等因素,现区分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两种情形,分别做纳税调整如下:

第1步:2023年12月5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4500000

贷:递延收益 4500000

应税收入处理:企业应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通过“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次性调增所得额450万

不征税收入处理:政府补助不影响损益,故不作调整

第2步:2023年12月31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4800000

贷:银行存款 4800000

第3步:自2023年1月起每个资产负债日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1)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37500(45000000/120)

贷:其他收益 37500(45000000/120)

应税收入处理:应政府补助在收到时已做纳税调增,为避免重复征税,后期财务上确定的其他收益3.75万元做调减。(全年45万)

不征税收入处理:因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财务上分期确认的其他收益3.75万元(全年45万),做纳税调减处理。

(2)计提折旧

借:研发支出 40000(4800000/120)

贷:累计折旧 40000(4800000/120)

应税收入处理:设备折旧允许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处理:设备折旧不允许扣除,各月研发支出中3.75万元(注:只能是补助收入450万对应的折旧3.75万,不是4万!)在申报时须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表》做纳税调增处理。

4、2023年12月30日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假设不考虑增值税)

(1)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 3600000

贷:其他收益 3600000

应税收入处理:由于政府补助已于实际收到时做纳税调增,为避免重复征税,本期其他收益360万元+45万做纳税调减处理。

不征税收入处理:因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本期其他收益360万+45万做纳税调减处理。

(2)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3840000

累计折旧 960000

贷:固定资产 4800000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840000

资产处置损益 160000

应税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值384万元允许扣除,不做调整 。

不征税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值中384万元中的360万元(450/480*384)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所得额360万元。当期折旧中有45万不得扣除。

16是会计处置收益,376是税法口径处置收益(400-24)

两种方式下,从财政拨款到账日至资产出售日所得税数据的比较如下图:

参照上图,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得出三个基本结论:一是无论做应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从资产购置到处置整个生命周期来看,纳税调整累计数均等于0,即累计纳税调增额=累计纳税调减额;二是无论做应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从资产购置到处置整个生命周期来看,两种情况下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完全相等(均等于会计损益),唯一的区别就是前者提前纳税,后者递延纳税;三是,如果做应税收入,总体处理思路是先调增后调减;如果做不征税收入,总体处理思路是先调减后调增。

为什么会有上述三个结论?究其核心原理是因为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不会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它也不属于税收优惠,故不能给纳税人带来所得税税负的变化,累计纳税调整额等于0。

还有一点需要提醒,无论做应税收入还是做不征税收入,会计处理完全相同。因为会计处理是遵循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跟补助是否为应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半毛钱关系没有。

有人或许有疑问,说这个案例是按照总额法进行核算的,如果按照净额法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吗?如果不是与资产相关而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吗?答案是肯定的,不信自己可以推导一下。

4、模拟案例的处理思路

说清楚了三个结论,我们再模拟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a公司2023年7月份收到技改项目申请的政府拨款260万元,公司于8月份购置了专用设备一台,买价340万元,用自有资金支付80万元。对于此笔政府拨款,会计上直接冲减设备的账面价值,也就是说用净额法进行核算。

请问:后期计算资产折旧时,税收上是用80万还是用340万作为计税基础?

【分析】根据结论一,无论做应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累计纳税调增额=累计纳税调减额,故:

1、假如该企业做应税收入,根据政策规定收到拨款时收入应调增260万元(即累计纳税调增额)。根据上面的公式,累计纳税调减额也应等于260,如何实现?必须将资产的计税基础从扣减补助后的账面价值80万元调整到原账面价值340万元,后期通过多提折旧260万达到纳税调减260万元的目的。

2、假如该企业做不征税税收入,根据规定收入纳税调增额(即累计纳税调增额)=0。根据上面公式,累计纳税调减额也应等于0。如何实现?保持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80万元一致即可,这样后期会计折旧与税收折旧相同,就不会产生税会差异,纳税调减也就等于0。

最后,笔者整理汇总了各种情况下的政府补助税会处理差异分享给大家,以后遇到这事就直接对号入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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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不征税收入都有什么

作者:会计思 2023年3月29日 北京 晴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都是企业不需要交税的收入,也就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是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减掉的,这是它们的相同点,但是在财务核算上,一定要将二者分得清清楚楚,不然会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最明显的区别就是:

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都是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

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是不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

(背后的逻辑和增值税的进项税转出如出一辙)

免税收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必须同时符合7个条件,条件很苛刻的,可以参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不征税收入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税务特别关注企业账簿里的“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因为这些科目都会和财政性质的拨款的来源、去向有关。如果企业的不征税收入比较多,建议建立辅助台账,详细登记不征税收入的收支记录。

说了这么多,举个例子吧:

abc公司2023年税前利润为200万,其中在2023年3月取得了150万的财政补贴,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abc公司在2023年6月支出了其中的100万用于购置了一套专用设备,该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残值率5%,2023年共计提折旧9.5万元;用其中的10万元用于支付操作该设备的工人工资;该财政补贴2023年年底剩余40万元。abc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下面我们就计算一下abc公司2023年的应交企业所得税。

计算过程如下:

1、税前利润=200万

2、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00-150(财政补贴)+9.5(折旧)+10(工资)=69.5万

3、应纳企业所得税额=69.5*25%=17.375万

如果:该企业还有其他的所得税优惠,同样适用,比如高新技术企业,但是要注意,如果用财政收入购置的设备采用了加计扣除,那么加计扣除的成本费用也是要调增的。

假设2023年abc公司将2023年剩余的40万财政补贴全部用于操作该设备的工人工资;2023年abc公司的税前利润为300万元。那么2023年abc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1、税前利润=300万

2、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300+40(工资)+19(折旧)=359万

3、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59*25%=89.75万

【第15篇】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

科研项目是否为不征税收入,政府补助如何核算等若干问题的解析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

收录于合集#财税知识167个

某企业财务有如下疑问:

取得的科研项目补贴收款是否可以理解成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的具体界定方法是什么?

一、政策规范

根据财税〔2008〕151号,不征税收入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

2.经国务院批准。

根据文件描述,其中涉及国务院批准,行政级别较高,企业在收到时需要认真核实是否满足要求,不是所有的科研项目补贴收款都可以理解成不征税收入。确认为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形成的成本费用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可见,企业收到的科研补助很多难以满足不征税收入的要求。

二、符合不征税收入时怎么办

如果企业所收到的补助的确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也可以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在某些情况下,作为征税收入可能更有利。如前所述,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购置资产后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作为征税收入,则可以享受到比如加计扣除的额外成本费用抵扣,这时更有利。

当然具体如何处理,还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资金宽裕,作为征税收入有一定的额外好处,如果资金紧张则作为不征税收入更有利。

三、常见的一些错误及规范核算方法

对于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由于已经于当期计入收入,并计算所得税,一般企业会缴纳所得税,多数企业不存在错误。

但是,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实务中,很多企业会存在问题。在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很多企业是按照由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之时缴纳所得税。

实际在企业收到补助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就应该缴纳所得税。这又会产生税会差异,应该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核算。

例如,甲企业收到了100万的固定资产补助,是应税所得,固定资产是按照10年计提折旧,摊销的递延收益也按照与固定资产同样的期限分期计入其他收益。

假设2023年12月甲企业某固定资产转固,并收到了当地政府的固定资产补助: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这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会调增100万,假设税率是25%。这时提前缴纳了25万所得税,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

2023年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递延收益开始摊销,全年合计:

借:递延收益 10

贷:其他收益 10

由于计入其他收益增加了会计利润,但是以前年度已经缴纳了该笔收入的所得税,应该纳税调减,并通过递延所得税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核算具有广泛的错误,包括很多上市公司,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不征税收入如何计算所得税(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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