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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吗(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2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转让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吗

【第1篇】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吗

股权转让业务涉及的税种是印花税和所得税。其中印花税由于金额不大,大家一般都不太在意。所得税的话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转让股权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方通常会特别关注如何降低或者是延迟缴纳所得税,常见的股权转让也都是围绕着所得税来进行筹划的。

那么在企业内部股权收购的过程中,该如何操作才能降低所得税呢,下面结合案例简单介绍一下。

案例描述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撤资可以将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增加免税收入。

税负测算

先分红再收购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12.5万元,先撤资再收购甲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137.5万元,后者较前者少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从上述计算就可以看出,通过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可以很好地达到节税的目的

由于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税务、工商、财务等各个方面,故实务操作时极易出现各种无法预料的状况,建议找专业的人员指导办理,有更安全合规的股转节税方式,您可以在私信或者评论中联系我们,可以给您提供免费的税务咨询。

【第2篇】转让股权收入投资企业

近日,云南产权交易所发布玉溪市澄华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30%股权、27.69%股权转让预披露公告,股权转让方均为云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是预披露公告,并未披露股权转让的具体金额。

云南基投公司是云南建投集团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金69.65亿元,信用评级aa+,是云南省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主力军。截至2023年1月,云南基投公司累计完成投资额2997.42亿元,授信总额2710.68亿元,资产总额3260.15亿元,净资产1204.25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3.06%。

澄华高速投资公司是由云南建投集团(持股1%)、云南基投公司(持股86.69%)和玉溪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玉溪市政府方出资代表)(持股12.31%)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金3亿元,主要负责澄华高速公路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和广告业务等经营;公路沿线设施开发等等。

澄江至华宁高速公路项目主线长63.28公里,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米。其中桥梁长25.324公里,隧道长12.01公里,桥隧比为59%;全线共设7处互通式立交。项目投资估算总金额128.52亿元,项目按照“股权合作+bot+施工总承包”模式合作。项目2023年10月开工,计划于2023年10月竣工,工期3年。

澄华高速建成后,将把昆明绕城高速东南段和弥楚高速公路在玉溪市境内连接起来,成为玉溪通往昆明及红河方向的重要出口,完成抚仙湖封闭大景区的高速环线闭环。

目前,澄华高速项目正在建设当中。云南基投公司背靠云南建投集团,按理说,把公路项目按质按量完成应该没有多大问题。但为何云南基投公司要把股权转让出去呢?

据今年初华宁县交通运输局公布的相关澄华高速项目的信息,“目前,第三批临时用地林勘尚在华宁县林草局审批中,加之资金未及时到位,部分用地未能及时移交,部分企业、厂矿暂未搬迁。下一步,华宁县将加大工作协调力度,积极向市林草、电力等部门对接,加快临时用地林地审批进度和电力杆线改迁进度;加强征迁资金保障,确保已移交用地兑付到位,保障后续供地的连续性。”不难看出,工程出现一定阻滞,今年10月完工难度加大。

云南基投公司把股权分两部分转让,也能猜出可能有两家实力公司介入,澄华高速投资公司引入战投,实现混改,注入资金,加速项目运转。数据显示,2023年,澄华高速投资公司资产总额为15.3827亿元,负债总额为506.9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5.3320亿元,主营业务收入无,净利润无。以此看来,本次股权转让的每家受让方将注入四、五亿元资金。

【第3篇】固定资产转让收入

2023年4月29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及产业主管等部门应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防止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变相实施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

需要指明的是,单纯转让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并不会被监管部门所禁止,监管部门所防止的行为是股权转让的核心是为了剥离土地使用权。具体来说,项目公司的财产不仅包括土地,还包括其他固定资产,还会涉及员工的劳动关系。单纯为了剥离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一般会约定其他的固定资产再出售给原股东,原项目公司的员工要解除劳动关系,此时项目公司唯一的财产要素就是土地使用权,才会产生以股权转让变相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争议,此亦本文讨论的争议行为。

相较于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通过股权转让获取土地权益并对土地进行实质性开发,能降低交易双方的税收负担,简化交易流程,满足公司快速开发项目的需求。商业实践中,通过此类方式获取土地权益已成为房地产公司开发业务的普遍做法。

一、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关系辨析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照约定及法定程序将自己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具体而言,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与转让标的不同。股权转让是公司股权所有人对内或对外转让所持股权,而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的标的是兼具财产性和非财产性的股东权利,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标的是财产权利。

适用的法律不同。股权转让的适用法律主要是《公司法》和《民法典》,但调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范目前主要有三类:以《民法典》为核心的民事法律;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为代表的行政法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和一些附属刑法规范。[1]

转让双方税负不同。股权转让的转让方一般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个人)所得税,受让方需要缴纳印花税;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个人)所得税等,受让方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此外受让方凭转让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抵扣进项税额。

转让条件不同。股权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禁止转让为例外。按照受让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形式。关于内部转让,由于未引入新的股东,不会损害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在不存在协议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关于外部转让,由于需引入新的股东,其他股东还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土地作为稀缺资源其使用权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开发比例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综上,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亦会造成不同的法律后果。股权是股东享有的,并由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多项具体权利的综合体,而土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两者不可混淆。当公司股权发生转让时,请求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知情权等权利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而作为公司资产的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公司财产性质未发生改变。

[1] 吕成,蒋仁开:《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规制的困境与出路》,《中国土地科学》,2023年11月

二、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30日发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十三条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该项规定条件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据笔者观察与检索,近年来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判决已经鲜见。

在付学玲、沙沫迪等与周盈岐、营口恒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已经注意到,该《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存在以股权转让为名收购公司土地的性质,且周盈岐因此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而被另案刑事裁定认定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但对此本院认为,无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该合同效力亦不必然归于无效。

本案中业已查明,沙建武欲通过控制恒岐公司的方式开发使用涉案土地,此行为属于商事交易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投资行为,是基于股权转让而就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法进行的约定,既不改变目标公司本身亦未变动涉案土地使用权之主体,故不应纳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审查范畴,而应依据公司法》中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对该协议进行审查。本院认为,在无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对上述条款中的合同义务予以禁止的前提下,上述有关条款合法有效。[2]

前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转让条件的立法本意是对土地使用人囤地和炒地皮行为的限制,属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土地转让行为采取的监管措施,而非对转让股权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土地的开发比例未达到25%就约定转让给目标公司导致的结果系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2]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

三、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争议问题

01 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实践中对于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机关并未形成一致意见。目前在江苏、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区,并未对一次性转让有不动产的标的公司100%股权的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3]笔者认为以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理由如下:

第一,违反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征纳主体、税率、税种、计税依据等重要的税收要素都应该由狭义的法律予以规定,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课征税款。[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二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由此可见,土地增值税的课税本质在于转让前后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主体发生变化,而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后土地使用权人并未发生变更,并不属于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应成为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在税收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税务部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将股权转让行为等同于房地产转让行为并对其征收土地增值税,突破了税收法定原则,有盲目扩大税收征管权行使空间的嫌疑。

第二,可能会导致重复征税。受让人通过取得目标公司股权间接获得目标公司名下的土地权益,但后续该土地的开发收益并不会直接向公司股东分配,而是要按照法律规定,在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后方可分配给股东,若在股权转让环节征收土地增值税,会导致重复征税,加重企业税收负担。[5]

[3] 高玉玉:受让股权方式取得房产和直接购买房产,应如何选择?https://www.shui5.cn/article/97/111079.html

[4] 何锦前,赵福乾:《论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化》,《河北法学》,第40卷第1期。

[5] 安锦、徐跃:《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中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税收法定、实质课税及税收中性的视角》,《税收经济研究》,2023年第6期。

02 罪与非罪

一些法院认为股东借用股权转让的合法方式,从而使他人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与控制权的现象普遍存在,如果刑法对该行为不加以规制,可能会架空土地管理法规,侵害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客观上该行为也符合刑法第228条的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该罪定罪处罚。更多法院则认为股权转让并不等同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该行为是合法行为。

司法实践中非法倒卖土地转让使用权罪“同案不同判”现象广泛存在。笔者以“股权和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平台上检索,检索结果显示,对于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认定,有罪、无罪判决并存,但有罪判决的数量远多于无罪判决的数量,有罪判决多集中在河北省、浙江省等省份。值得说明的是,有罪判决数量多于无罪判决数量并不意味着司法实践对以股权转让获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普遍作出有罪认定,要知道商业实践已经普遍采取此类做法,但被法院认定有罪的判决数量相对而言是极其少数的,更多行为并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1)有罪判决

(2)无罪判决

在认定构成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刑事案件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多围绕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后自始至终都是由目标公司所有,使用权人并未发生变化,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规,不能与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等量齐观展开。但辩护人的意见并未被法院采纳,有些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满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缴纳相关税费。股东为规避相关土地管理法规,逃避缴纳税款,以转让公司股权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以股权转让形式掩盖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目的,严重损害了土地管理制度,构成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在认定不构成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刑事案件中,审理法院的裁判思路为:股权转让并未导致目标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仍属于目标公司,且该转让行为并未改变土地用途、性质,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而应由行政法律进行规制。

笔者认为,以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否则有违刑法的谦抑性理念。通说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包括补充性、不完整性、宽容性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补充性是刑法的谦抑性理念的核心内涵,是指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只有在其他社会调整手段无法有效保护被侵害的法益时,刑法才有介入的必要性,尽可能缩小犯罪范围。[6]在行民交叉、刑行交叉的案件中,必须严格区分行政(民事)不法与刑事不法,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等量齐观。行政不法主要强调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性,而刑事不法则强调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刑法所保护的核心法益的实质侵害,[7]将不具有实质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并运用刑事手段进行规制有违刑法谦抑性的理念。

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以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未侵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首先,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是行为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将其非法倒卖、转让,但是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目标公司名下,股东并未实际拥有土地使用权,自然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也不可能侵害国家土地管理制度。[8]其次,股东转让的是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作为目标公司的资产随之发生转移,但转让后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股东客观上没有实施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没有造成国家土地管理制度被侵害、市场秩序被扰乱的后果。综上,以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未侵害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将不具有实质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有违刑法谦抑性的理念。

[6] 储槐植、何群:《刑法谦抑性实践理性辨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3月

[7] 巫蓉:《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法教义学分析》,《学术前沿》,2023年7月上

[8] 周光权:《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研究》,《法学论坛》,2023年第5期

四、结论

虽然以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倒卖转让土地罪的合理性有待商榷,但是鉴于该行为一定程度上存在被认定为犯罪的风险,建议企业通过该种方式获取土地开发权益时,务必委托律师全程参与交易过程,评估可行性及法律风险,通过前期尽职调查,详细了解目标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的缴纳情况、目前的开发比例等情况,确保在股权转让前土地已达到法定的开发条件,在转让后不擅自改变土地的规划与性质。

同时,在交易中,应当尽可能避免只是单纯剥离土地使用权,而是复合性受让整个公司的整体财产(不限于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包括其他资产)、人事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以尽可能降低监管及刑事风险。

【第4篇】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不良资产的转让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打包(批量)转让,二是单户转让。无论是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还是单户转让,都是一种债权转让方式。那么不良资产转让流程应该怎么走呢?

一、金融企业资产组包

金融企业按照自身资产处置需要,按不同地域、行业、类别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和标准,对不良资产予以分类整理,对一定户数和金额的不良资产组包,根据不良资产分布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规模。

二、卖方尽职调查

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卖方尽职调查工作,熟悉了解分类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

(1)通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客观、公正地反映不良资产状况,充分披露资产风险。

(2)金融企业应按照地域、行业、金额等特点确定样本资产,并对样本资产(其中债权资产应包括抵质押物)开展现场调查,样本资产金额(债权为本金金额)应不低于每批次资产的80%。

(3)金融企业应真实记录卖方尽职调查过程,建立卖方尽职调查数据库,撰写卖方尽职调查报告。

三、资产估值

金融企业应在卖方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估值方法,逐户预测不良资产的回收情况,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资产价值,作为资产转让定价的依据。

四、制定转让方案

金融企业应对资产状况、尽职调查情况、估值的方法和结果、转让方式、邀请或公告情况、受让方的确定过程、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措施、预计处置回收和损失、费用支出等进行阐述和论证,制定不良资产转让方案。转让方案应附卖方尽职调查报告和转让协议文本。

五、方案审批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须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金融企业应明确交易审批机构及相应的管理职能,制定并严格履行科学、规范的交易审批程序。建立健全交易风险防范机制,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发出邀约邀请

金融企业可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向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

邀请函或公告内容应包括资产金额、交易基准日、五级分类、资产分布、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报价日、邀请或公告日期、有效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七、组织买方尽职调查

金融企业应组织接受邀请并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买方尽职调查。

(1)金融企业应在买方尽职调查前,向已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资产权属文件、档案资料和相应电子信息数据,至少应包括不良资产重要档案复印件或扫描文件、贷款五级分类结果等。

(2)金融企业应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买方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合理的现场尽职调查时间,对于资产金额和户数较大的资产包,应适当延长尽职调查时间。

(3)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买方尽职调查,补充完善资产信息,对资产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价分析,科学估算资产价值,合理预测风险。对拟收购资产进行量本利分析,认真测算收购资产的预期收入和成本,根据资产管理公司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报价。

八、确定受让方

金融企业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受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企业应将确定受让方的原则提前告知已注册的资产管理公司。采取竞价方式转让资产,应组成评价委员会,负责转让资产的评价工作,评价委员会可邀请外部专家参加;采取招标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采取拍卖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的法律法规。

九、签订转让协议

金融企业应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明确约定交易基准日、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收款账户、资产清单、资产交割日、资产交接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及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十、组织实施

金融企业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组织实施。依据实施不良资产转让的原则,制定、组织不良资产转让的实施方案。

十一、发布转让公告

转让债权资产的,金融企业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要在约定时间内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通知债务人和相应的担保人。双方也可以采用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债务人。

十二、转让协议生效后

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价款划至金融企业指定账户。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和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首次支付比例不低于全部价款的30%。金融企业应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完成资产档案的整理、组卷和移交工作。

金融不良资产基本按照以上流程进行不良资产的转让,实现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和资产管理公司等资产受让方利益的协同发展,提高银行的资产质量及债转股债券融资对积极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作用,有序推进市场化银行金融企业债转股工作。

来源于:不良资产说

【第5篇】股权转让收入个税

个税的征税范围,要比我们想象的大很多,并不是只有工资需要缴纳个税。个人在获得收入的时候,基本上都是需要缴纳个税的。虎虎下面,就来分享一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可知,个人转让股权获得的收入,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是20%。

举例说明:

虎虎把原值是40000的股权,按照60000的价格转让了出去,其中虎虎花费的合理费用是5000。

那么虎虎需要缴纳的个税,用出售价格减去成本和费用,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的税率即可。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需要缴纳的个税=(60000-40000-5000)*20%=3000。

影响股权转让个税计算的因素有哪些?

影响股权转让个税计算的因素有三个,即实际转让收入、股权转让原值以及合理费用。

1、实际转让收入

实际转让收入,可以理解为个人可能获得的收入。或者说是转让股权的市场价格。由于这个价格是交易双方自行商议的,所以可以浮动的空间比较大。

比方说,虎虎看好虎虎财税公司的未来,准备出1000000获得这个公司的股权,那么这个1000000这是虎说财税股东可以获得的转让收入。

当然,如果别人也看好虎说财税公司的发展,愿意出8000000获得虎说财税公司的股权,也是没有问题的。对于虎虎财税公司的股东来说,他当然希望公司可以买到一个好价钱。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的价格高肯定没有问题。毕竟,有人愿意出更多钱获得自然人手中的股权。当然,自然人获得的收入多,也需要向国家缴纳更多的个税。

但是,股权转让的价格低,就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行。如果在个人股权转让时,税务机关认为低价转让的价格不合理,可以核定征收个税的。核定征收不仅可以往低税率核定,也是可以往高税率核定的。

具体来说,低价转让合理的情况有:

因为国家政策调整,行业发展受到限制。比方说,教育课外培训机构就属于这样的情况;

继承或者近亲属之间的转让行为。比方说,父母把公司的股权转给自己的孩子;

还有就是内部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合理的情况。

2、股权转让原值

股权的原值可不一定就等于公司的注册资金,当然公司的注册资金已经全部缴纳时,也可以使用这个数值。

比方说,一个公司的注册资金是800000,但是实际出资额只有300000。那么在股权转让时,股权的原值可以是300000,而不能是800000。

当然股权的原值在计算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不单单是出资额,还需要参考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当然,如果公司的股权是用实物进行的出资,那么实物的价格也需要公允才行。

3、合理费用

对于合理费用来说,主要就是个人在股权转让时支付的税费。根据我们国家的税制来看,股权转让计算个税时,可以扣除的税费只有印花税一种。

股权转让涉及的印花税税目是“股权转让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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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转让股权收入计入

股权转让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属于股东所拥有的民事权利之一。对于股权转让的情况,有必要多一些了解,避免弄不清楚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而触犯法律。那么,股权转让有几种方式?

一、股权转让有几种方式

1、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2、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3、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股权变更流程怎么走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三、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转发自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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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加油站转让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加油站

乙方 系 加油站投资人、所有权人,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转让协议:

一、合同标的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县✘✘✘镇✘✘ ✘的 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的全部资产及该加油站的各项经营资质与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1、加油站已有的全部资质、证照、文件批复等《证照清单》。

2、本合同标的项下的“ 集用 第 号”土地使用权 平方米及租赁土地 平方米,共计约 平方米;房产编号为“ 房权证 字第 号”的 平方米的房屋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协议、土地平面图、《房屋所有权证》。

3、加油站其他资产清单<资产清单>。

二、声明和保证

1、乙方保证对合同所涉转让标的拥有完全合法的独立权益和权利,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也不存在任何争议及诉讼。

2、乙方确保受让合同转让标的后,甲方能够完全合法拥有所有资产、资质和权利等。

3、乙方保证附件中所列的加油站资产详情在各方面均真实、完整、准确。所交付给甲方的所有文件及证照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转让费 ✘万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合同签订生效后✘日内,甲方预付✘ 万元作定金;余款 ✘万元在乙方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甲方依法经营所必需的证件变更至甲方名下后✘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完全搬迁完成后)。

四、资产交付、证照变更

1、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第一条1、2、3款所列财产及证照。

2、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交付甲方加油站所有工程资料(加油站设计图纸、建筑施工图纸、竣工验收图纸、资料等),加油站设施、设备等的合同,发票和保修证明等相关原件及资料移交给甲方。

3、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负责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协议等甲方依法经营所必需的证件变更至甲方名下,费用由乙方承担。

4、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债权、债务

乙方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对加油站原有人员另行安排或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接管加油站后,自主安排用工,乙方原加油站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干涉,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六、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声明和保证,乙方需支付甲方违约金 ✘万

元,如给甲方造成损失,还应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1、2、3、4项约定,未能按约交付约定财产、变更相关证照手续,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3、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每延期一日支付乙方转让费总额千分之三违约金。但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约定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已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加油站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8篇】取得股权转让收入

一、案情简介

近日,a公司预将持有c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格10000万元。双方约定:为配合b公司融资,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a公司先行将c公司股权过户给b公司;b公司于2023年3月前支付股权转让款10000万元;若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合同解除,交易撤销,b公司将标的股权返还a公司。

二、主管机关初步意见

a公司应于标的股权过户时确认收入,还是2023年3月收到股权转让款时确认收入。a公司财务人员难以辨识,在相关协议签署执行前就该项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点,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答复:a、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虽双方约定2023年3月前b公司未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将解除协议,返还股权。但该协议签署时已经生效,且a公司将标的股权过户至b公司,应于股权过户完成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缴纳相应税款。

这就意味着a公司在尚未收到任何股权转让款时,就得确认10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收入,缴纳约25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这对于a公司来说资金压力较大,难以接受。若要求b公司提前支付股权转让款,又可能导致该项交易无法进行。带着这样的困惑,a公司财务人员向涉税专业机构就该项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点,寻求专业咨询意见。

三、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相关规定

专业机构在了解交易情况后,查询股权转让收入相关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文件,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条件有两个,一是转让协议生效,二是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以上两个条件符合,不管是否收取股权转让款,均应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因此,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虽约定b公司未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协议撤销,但股权转让协议已于签署时生效。一旦a公司将标的股权过户至b公司名下,a公司就应按规定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缴纳相应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按交易协议及相关政策文件判断a公司应于股权过户时缴纳相应税款,并无不妥。

四、合理利用协议生效时间避免提前纳税

在协议可能被撤销,又无任何现金收入情况下便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断然无法接受。为此,a公司决定合理利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条款避免提前纳税。

(1)合同成立、生效及解除

经过向法律专业人员咨询,合同成立,生效,解除各有区别,不可混为一谈。

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合同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四十四、十四五、四十六条等规定,合同成立分三种情况: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三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七条等规定,合同解除包括: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合同成立并不必然等于合同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生效,但若交易双方约定的了生效条件,以交易双方约定为准。合同解除可能是在合同生效后解除,也可能解除未生效合同,主要看双方当时人如何约定。

(2)a公司利用生效条款避免提前纳税

a公司财务人员了解上述合同法相关规定后,结合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相关条件,提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建议: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约定生效条件,生效条件为:2023年3月前b公司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

(2)因在b公司尚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时,a公司即将标的股权过户至b工商,双方另行签订股权返还协议,生效日期为2023年3月,生效条件为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同时,签署返还过户相关资料文件,交由a公司保管,若b公司未能如期支付股权转让款项,以此资料办理股权返还过户。

a公司修改相应交易方式及合同生效条款后,再次就该项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间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主管机关经研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可a公司于收取首期股权转让款,合同生效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五、案例启发

纳税人经济活动中往往签署众多合同或协议,而这些协议的具体条款往往是判定应税行为的决定因素。同样的商务目的,不同的合同约定条款约定决定了不同的税收待遇。因此纳税人在参与经济活动签署相关合同协议时,必须要考虑相关税收因素的影响,最好能寻求主管机关或者专业机构的意见,以免合同条款约定“差之毫厘”,纳税时“失之千里”。

作者:杨渝 李明东 重庆中汇

【第9篇】股权转让作为收入

一房地产公司持有其全职子公司100%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为1500万元,转让日,子公司经审计后的账面债权2000万元、账面债务1000万元。

房地产公司和另一公司(乙公司)约定:将其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4000万元;转让日,m公司账面债权、债务归甲公司享有、承担。

针对以上案例,请问,股权转让收入是多少?

税务机关有人认为,股权转让收入为5000万元(4000+2000-1000)。

甲公司认为股权转让收入为4000万元。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题目中约定了子公司原来的债权、债务归转让方(甲公司)所有,股权转让价格应加上承接的债权(2000万元),同时减去承接的债务(1000万元)。

甲公司以为真金白银只拿到了4000万元,就没有把债权、债务的差额1000万元也做为收入处理。

【第10篇】股票转让收入增值税

近日,小编从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说企业无偿转让了股票,此时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解答一下吧!

问:企业无偿转让股票时,应该怎么缴纳增值税?

答: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因此,企业在无偿转让股票时,要按照税法规定的价格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祥顺财税俱乐部

【第11篇】技术转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不管是国家的发展,还是社会的进步的,科学技术都将起到关键的作用。

所以,国家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很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需要保持和国家共同进步才行。只有这样,企业才能享受与技术有关的税收优惠。

技术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什么?

技术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当然,企业想要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的纳税主体必须是居民企业。而且企业获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必须是在一个会计年度当中才可以。

也就是说,企业需要为中国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之后才行!毕竟,不能说企业的主体不在国内,来中国赚了钱还想享受我们的税收优惠。

技术的转让所得应该怎么计算?

虎虎这里已经默认企业转让的技术,满足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条件。然后,再讨论技术转让时,技术转让的实际所得应该如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技术转让收入是纯的技术转让收入,不能包括销售配套设备和仪器的非技术新收入。

而且也不能包括,和技术转让非密不可分的技术服务收入。当然,这里的前提就是企业的技术转让需要单独计算,要不然技术转让所得根本没有办法进行计算。

技术转让成本

这里的成本主要就是无形资产的净值。如果企业的自己研发的,主要的成本可能就是人工费了;如果是外购的,就需要扣除相关的摊销。

相关税费

这里的税费,我们可以使用排除法进行记忆。即除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他的税费都是可以进行扣除的。比方说,税金及附加、印花税、律师费等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应该如果计算?

例如,虎说财税公司在2023年9月转让了一项技术,获得的收入是9000000。同时虎说财税公司转让的技术,可以享受转让技术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假设虎说财税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

由于转让技术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按段计算的,即5000000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所以只需要计算超过5000000的部分即可。

技术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9000000-5000000)*0.5*25%=500000。

如果不享受税收优惠,技术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9000000*25%=2250000。

即虎说财税公司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2250000-500000=1750000。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虎说财税

【第12篇】股权转让算收入吗

某税务局案例:2023年段誉、虚竹两人投资成立天龙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约定双方各出资300万元,各占50%股权,其中段誉实际出资40万元,认缴260万元,虚竹实际出资60万元,认缴240万元。二人认缴的资金一直没有到位。2023年7月段誉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天龙公司6月份财务报表显示,实收资本1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万元,盈余公积40万元。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50万元。

解析:首先需要判断股权转让收入是否低于股权净资产份额。

本例题中不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情形。以净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判断)。

净资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100+10+40=150万元

在出资不足的情况下,股东段誉对应的浄资产份额=(公司总浄资产-全部实收资本)×认缴比例+股东出资=(150-100)×50%+40=65万元

50万元小于65万元,转让价格偏低,按65万元核定转让收入

段誉应纳个人所得税=(65-40)×20%=5万元

税乎注:本人理解上述案例中天龙公司章程应是约定了按认缴出资分配利润,而不是按实缴出资分配利润。

【第13篇】股权转让收入是多少钱

随着公司的发展多元化,实务中,股权转让也变得越来越常见。

这时,要合理合法合规地转让股权,应怎样做税务筹划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a企业于201x年以1000万元投资于甲公司,投资比例为50%。因投资战略调整,2023年12月,a企业决定将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境内另一居民企业。

同期,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1亿元,负债总计50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计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盈余公积800万元,未分配利润2200万元,假设被投资企业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假定a企业不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

现有三种转让方式:

1、直接股权转让;

2、先分配利润再股权转让;

3、先转增资本再股权转让。

以上哪种方式税负最低?

思路:

a企业可将其所持甲公司50%股权转让价格=公允价值2500万元(5000*50%)。

方案一:直接转让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价格-转让成本=2500-1000=150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00*25%=375(万元)

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375/2500=15%

方案二:先分配利润再股权转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 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 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注:合伙企业投资的公司,即使合伙人是法人企业,但由于不是直接投资,而是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免税。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价格-转让成本=2500-(1000+2200*50%)=40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

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0/2500=4%

方案三:先转增资本再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可用于转增的盈余公积为800-2000*25%=300(万元)

转增后的实收资本=2000+300+2200=4500(万元)

法人股东,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部分转增资本行为均视同先分配再转增,属于所有者权益内部流转,不影响总体的权益。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价格-转让成本=2500-4500*50%=25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0*25%=62.5(万元)

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62.5/2500=2.5%

以上可以得出,股权转让中,先转增资本再股权转让,是将实际税负降到最低的最佳方式。

【第14篇】个人股票转让收入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限售股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四、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的规定:

一、2023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第15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属于什么收入

导读:现在都在提倡自主生产经营,自主开发设计,所以很多创新性企业都开发了属于自己的技术,当企业转让技术出去的时候是可以获得收入的。那么技术转让收入属于营业收入吗?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会计学堂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技术转让收入属于营业收入吗?

不属于,技术转让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置无形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等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前款所称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无形资产的成本扣减累计摊销后的金额。《企业会计制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出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

什么是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转让收入,指单位和个人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技术转让因为没有直接发生相关的营业活动,一般都会计入营业外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是不属于营业收入。那么小编关于问题“技术转让收入属于营业收入吗?”就介绍到这里。如果还有其他关于企业的财务问题,可以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在线老师,可以直接在线向我们联系。会计学堂的老师们会给大家一一解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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