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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税务风险(8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25 14:57:05 查看人数:2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所得税税务风险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所得税税务风险

【第1篇】所得税税务风险

金税四期上线在即,“以数治税”的税务社保全面合规时代已经开启。如果说金税三期,是实现了对国税、地税数据的合并及统一,对税务系统业务流程的全监控。那么到来的金税四期,不仅仅是税务方面,还纳入了“非税”业务,实现对业务更全面的监控。 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对社保征税问题的严控。工资数据、个税数据、社保数据对比,不再是技术问题,而是时间和时机的问题,裸奔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工资表的涉税风险:

1.工资个税计算是否准确;

2.人员信息是否真实(三位一体,不虚列),劳务费可能是个坑,不是想开就能开(以劳务费支付报酬的人员,若符合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规定的,应计入企业的职工总数范畴。)

3.工资是否合理(发放固定,调整有序,符合地区行业水平),是否已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4.是否依法申报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5.是否存在两处以上所得,并完成报税义务,多退少补;

6.是否存在已离职人员未删除信息;

7.适用税目是否正确;

8.年终奖的计税发放是否正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取一次计税办法)

9.免税所得税是否合法。

【第2篇】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3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23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第十六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第3篇】所得税汇算及税务风险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个常见的纳税话题,然而,企业在实际清缴过程中往往对政策理解的准确性还不够,致使税收缴纳存在一定的风险。

今天,小编就来同大家梳理一下,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对收入确认疑难问题的把控,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风险一:买一赠一等组合方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

业务案例:

我公司在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给客户免费赠送一批配件,对于给客户赠送的这批配件,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政策解析: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风险二: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是否免税?

业务案例:

我公司是投资性企业,既对居民企业进行投资,也在公开交易市场购买股票,那么,我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是否免税?

政策解析:

1、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那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1)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风险三:企业发生股权转让,何时确认收入?

业务案例:

我公司对投资于a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时间为2023年10月,但到有关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时间为2023年3月,那么,我公司应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政策解析: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税函〔2010〕79号)

那么,也就是说,公司应该在2023年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风险四:预收跨年度租金,何时确认收入?

业务案例:

我公司有一栋办公楼,近期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了租户3年的租金,也给租户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按实际租期分期确认收入?

政策解析: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那么,也就是说,增值税上一次性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上,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风险五: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业务案例:

我公司2023年度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9万元,享受了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减免,那么,所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析: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财税〔2008〕151号)

也就是说,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六: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业务案例:

我单位为核定征收企业,我单位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也就是说,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应该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七: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案例:

我公司应付账款中有几笔应付账款,已经超过三年了,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但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则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八:企业向客户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如何确认收入?

业务案例:

我公司是供热企业,在供热管道初装入户时,我公司都会向业主收取一次性初装费,而且这种初装费是无需退还的,那么我公司在收取初装费时,是在收取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吗?

政策解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3〕16号)文件规定。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在取得入网费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入。确认收入时,应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企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已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入网费适用的分摊期限:

1.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分摊。

2.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但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客户的实际情况,能够合理确定服务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分摊。

3.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应提供服务的期限,也无法对提供服务期限作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应在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风险九: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能否作为免税收入

业务案例:

我单位是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章程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我单位取得的社会捐赠收入等各类收入能否作为免税收入,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附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6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以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投资4》(闽财税【2015】3号),只有经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资格认定并通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才能填写年度纳税申报附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6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且免税收入也仅限于(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风险十:退货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可以冲减上年收入吗?

业务案例:

我公司2023年2月发生销售退回100万元,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2023年4月1日,我公司将这100万元调整了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税收上我公司可以冲减2023年度的收入吗?

政策解析: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但在税务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税法规定销售退回一律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不管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你公司2023年2月发生销售退回100万元不能冲减2023年度的收入。

【第4篇】20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在电子税务局详细操作步骤

企业所得税缴纳一般都是先预缴再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过程就是要对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多退少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汇算完后,就要在电子税务局上进行年报的申报了!

很多会计都是第一次接触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天就在这里汇总了:202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在电子税务局详细操作步骤,希望能够帮助各位财务人员顺利完成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

202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在电子税务局详细操作步骤

具体操作流程图解如下:

财务报表的注意事项如下:

12项费用扣除比例汇总

37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格式和填写说明

好了,上述的内容就到这里了,详细的年度报表在电子税务局上的操作流程就到这里了。财务人员注意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期是在5月底哦!

【第5篇】税务总局2023年发布的10件个人所得税文件

税务总局2023年发布的10件个人所得税文件

来源: 税乎快讯 2022-12-31 19:1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2022-11-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2022-09-3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2022-09-3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2022-08-05

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

国卫人口发〔2022〕26号

2022-07-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2022-06-3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22〕21号

2022-05-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022-03-25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国发〔2022〕8号

2022-03-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2-02-08

【第6篇】税务网上怎么申报个人所得税金

现在创办公司的门槛越来越低,国家一直都在鼓励年轻人创业,创业前需要创立一家公司,需要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下发后,还需要到开通税务,后期每个季度都需要网上报税,网上报税和网上税务申报的操作流程是什么呢?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来聊一聊!

手工申报需要怎么做

你现在是直接上门申报,也就是到税务局办税大厅申报.

报表可以下载以后填写,直接到大厅申报,也可以到大厅领取报表后再填写申报.

直接上门申报所需的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3.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4.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5.推行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需报送税控收款机ic卡(2、3、4、5、是对有这项业务的纳税而言的,如果你没有这项业务不用报).

这是最新规定,如果让你报别的,那就是你们地方的问题了.记着支的时候,必须带着单位公章.

手工申报税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网上税务申报的操作流程

1、首先,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点击“我要办税”,来到登录的界面,输入登录名及密码登录;

2、在“我要办税”项目的下方,找到“税费申报及缴纳”,点击进入;

3、来到按期申报界面,这里显示了要申报的项目,拉向右侧,就会看到“填写申报表”的按钮;

4、点击“填写申报表”,弹出请选择申报方式。分在线和离线,点击后面的申报;

5、再次弹出提示询问本月是否存在发生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选择是或否,再点击进入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企的宝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手工申报需要怎么做(网上怎么进行税务手工申报)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企的宝财税。

【第7篇】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23年1月1月新修订的个税法正式实施,个人所得税由之前的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还可以减去6项专项附加扣除,主要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三险一金和专项附加,工资大于5000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小于5000元则不需要缴纳。

2023年5000起征点个税表如下:

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如下:

1、子女教育每个月扣除标准为1000元,一年可扣除12000元。

2、继续教育每个月扣除标准为400元,一年可扣除4800元,若是进行技能职业教育或者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教育一年可扣除3600元。

3、大病医疗一年最高可扣除60000元。

4、住房贷款利息每个月扣除标准为1000元,一年可扣除12000元,若夫妻双方在同一城市工作,可以选择一方来扣除。

5、住房租金每个月扣除标准是1500元、1000元和800元,扣除金额需要根据城市而定。

6、赡养老人每个月扣除标准为2000元,一年可扣除24000元,若不是独生子女,共同赡养老人,子女平均扣除,赡养老人年龄需要在60周岁及以上。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消息得知,国税总局印发《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对亟待执行的2023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预扣预缴和非居民个人的代扣代缴等问题的相关征管操作办法进行了明确。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汇总的2023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以及预扣率表,赶快收藏起来吧!了解、学习更多会计知识可以关注小编头条号,关注帅创会计网站。

【第8篇】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本报记者 阚歆旸 胡海啸 伍美红 金琳 李祥林

在刚刚结束的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企业普遍反映政策持续完善,申报表进一步精简,退税流程不断优化,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汇算清缴压力。本报记者采访发现,一些企业在实践中形成了三条汇算清缴心得:一是围绕政策变化点加强基础管理;二是做细申报表实现智能填报;三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减少失误率。专家建议企业以此为基础,不断提升汇算清缴质量。

制图:李一园

心得一: 围绕政策变化点加强基础管理

端午节后上班第一天,青岛新力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李绍密早早地来到办公室,开始梳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李绍密说,每年5月31日这个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日期,在她的脑海中留下了深刻印象。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申报程序的不断精简,退税流程的不断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颇有点“年年岁岁‘汇’相似,岁岁年年‘缴’不同”的味道。

每年,财政部、税务总局都会发布一些企业所得税政策。及时掌握这些税收政策的变化点,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

采访中,受访企业财税负责人表示,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变化最大——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同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享受优惠时点,由汇算清缴时提前到10月征期的预缴申报。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新材”)是一家专注于生产研发纸包装材料、高精度铝膜和功能性薄膜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间,万顺新材财税团队的首要工作,就是梳理、分析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对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的影响、可能带来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案,并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得到税务机关的确定答复后,万顺新材财税团队再将汇算清缴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形成清单,发至各成员企业财务部,促使集团的汇算清缴按照清晰的政策口径合规推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的同时,研发费用的准确归集成为关键问题。”大型企业t公司税务负责人郭女士介绍,为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他们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分项编制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其他费用的全年整体预算。项目研发过程中,生产流水线常规改造升级费用、与研究开发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支出,严禁归集到研发项目。

同时,t公司还明确了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在研发费用管理上的职责——研发部门负责确定研发人员名单、记录研发人员工作时长,并将名单和时间表信息准确提供至财务部;生产部门人员更熟悉物资投入等细节,记录研发项目的直接投入,同时根据项目进度、委托开发等情况,负责归集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等内容;最后,各部门信息汇总至财务部,由财务部复核各部分费用分配,归集研发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支出。这样,较为复杂的研发费用归集工作便可以有条不紊地开展。

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化外,2023年以来,国家出台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进一步优化了征管措施。“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重点了解与本企业有关的政策变化情况,及时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提醒。

心得二:做细纳税申报表实现智能填报

申报表的变化,也是纳税人汇算清缴期间需要高度重视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提醒纳税人,一方面,要注意申报表的变化等细节问题;另一方面,要善用电子税务局实现智能填报。

与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对应,2023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内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规则的调整,需要引起重点关注。最新政策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为使下属单位更好地理解这一变化,万顺新材财税团队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中第34栏次的“(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用黄色背景标注,以举例的方式制作了1条填报示例:如2023年度,公司同时开展导电膜和液晶膜两个研发项目,导电膜研发活动的5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液晶膜研发活动的5项费用之和为25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30万元。按照今年新的口径计算,2023年度公司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30=4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0+250)×10%÷(1-10%)=38.89(万元)。经计算,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大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按照孰小原则,该明细表第34栏次可填报的金额为38.89万元。“可别小看表内这个例子,集团下属一些小型单位的财务人员用这种带示例的申报表,可谓事半功倍。”万顺新材财务负责人邱诗斗说。

除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调整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规则外,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还有多项变化,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新增“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新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相关项目,供适用新目录的企业填报优惠享受情况等。

安徽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宋丰俊表示,目前,税务机关已经全面推行企业所得税电子化申报,并持续扩大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等智能应用的范围。宋丰俊建议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年度纳税申报,进一步减轻汇算清缴工作量。其中,企业尤其需重视税务机关提供的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内容,及时排查风险点来源和风险产生原因。

“在汇算申报时,用好税务部门的提醒服务非常重要。”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徐晓玲说,在办理汇算清缴时,电子税务局为其推送了“发生资产减值损失未作纳税调整”的风险提示,并列明了风险点数据来源和产生风险的原因。徐晓玲对照提示核实后确认,企业申报表主表填报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与利润表列示的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不一致。“这些提醒服务帮助我们及时化解了税务风险,非常管用。”徐晓玲说。

心得三:利用信息化手段减少失误率

据悉,随着金税四期系统的完善,税务部门获取纳税人信息的渠道更广、内容更多、时效更强,对纳税人汇缴申报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基于此,企业需要在前期做好财务核算,准确核对申报数据。”广州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何坤说。

记者发现,为了提高日常税务管理水平和年度汇算清缴的质效,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重税务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有的已经向数字化管理转型。比如,为解决涉税数据繁杂,手工填列、维护大量工作底稿问题,青岛新力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运用税务信息化平台,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在线灵活预置各类工作表单,把大量在线下人工维护、填报的工作底稿“搬”到系统中,从而减少人工填报失误率。

征纳双方税务信息化水平的双向提升,在预缴多缴税款的退还上体现得非常显著。

此前,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可以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或在汇算清缴申报结束后,准备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退(抵)税申请表和情况说明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自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预缴多缴税款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完成年度申报后,电子税务局将自动推送退税申请提示信息,纳税人确认办理后,系统直接跳转至退税申请业务流程,实现无缝衔接。

“充分运用税务管理平台,有利于全面提高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效率,降低填报失误率。”用友网络税务咨询方案部经理孟超表示,除在线生成底稿外,税务管理平台还拥有强大的计税引擎和报表功能,在系统中预设计税申报规则,税会差异处理、纳税调整计算、申报表填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当前,我国智慧税务建设已步入快车道,随着税务机关和多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合共治,“信用+风险”的双重监管机制逐步构建。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中就能看出,如果企业的日常税务管理质量不高,到汇算清缴时,很可能出现大量税会差异无法正确调整、申报出错等问题。孟超建议企业,将汇算清缴涉税事项的管理放到日常,将合规做到业务端,提前化解涉税风险,构建数据驱动、合规高效的税务管理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提醒,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无论信息化水平到了哪种程度,都要始终重视相关凭证的合规性,以防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应该认真对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发布)规定,自查取得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否符合规定。如发现存在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要及时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以便准确无误享受税收优惠、顺利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6月10日b1版。

原标题:

年年岁岁汇缴相似,岁岁年年感受不同

盘点!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心得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杜伟 宋淑娟 (010)6193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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