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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费用企业所得税(7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23 16:05:03 查看人数:4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利息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利息费用企业所得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利息费用企业所得税

【第1篇】利息费用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到了尾声,很多企业在进行填报的时候,对利息费用都很困惑,到底企业支付的利息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呢?需要不需要纳税调整呢,下面我们就分这几种情况来看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一、向金融机构借款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中: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因此,只要是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该利息支出并没有金额的限制,如果取得了利息的普通发票,是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是指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因此该金融企业是指取得金融类牌照的企业,而不仅是名称上的金融公司等。

当然这些金融企业不仅是境内的企业,也包括境外的金融企业,对于这类境外公司,企业就无法依据发票来在税前扣除了,企业可以凭付款协议、付款凭证和付款时代扣代缴各项税费的证明等资料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实际的工作中,也遇到了企业应该取得的,但是没有取得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发票,这时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了,需要填报a105000表,第18行“利息支出”,”账载金额“填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税收金额“,将该笔没有发票的金额填为0。

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取得了利息发票,就一定能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答案是:不一定!

由于现在企业都是认缴制,很多企业在刚成立时都没有全额实缴注册资金,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于**日前投资额需实缴到位,那么在这个期限内的借款利息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在期限内未实缴,就属于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的投资者投资未到位的情形,借款利息支出就不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的规定如下: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举例说明一下:

假如某企业注册资金是100万,在章程中规定须在2024年底前实缴完毕,那么企业在2024年底前的借款,只要取得了利息发票均可以税前扣除;如果超过了2024年底了,假如到了2025年底了,企业的注册资金仅实缴了50万,这时该企业借款了200万,2025年支付了当年的利息10万,那么未缴足的注册资金占借款额的比例是50/200×100%=25%,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就是10万×25%=2.5万,因此可在税前扣除的利息就是7.5万。

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的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这个规定也意味着,企业如果向金融企业借款,会有金融监管部门对这些金融企业贷款有所限制,因此利率也是在金融相关政策法规范围内,而非金融企业就没有此类限制,有可能会出现利率超出了监管范围,也就是高息贷款的情况,因此税法就不允许高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税前扣除了。

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该如何确定呢?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中的规定是: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三、向关联方借款

在实务中,企业之间的借款很多是在关联方之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在财税[2008]121号 文件中是这样规定的: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这个政策的规定是有反避税的意思了,有的企业,尤其是法人股东,其权益投资并不高,却通过借款的形式提供给子公司,这样子公司的借款利息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母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低,而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高,这样整体算下来,要比股息红利为税后分红的形式要更加有利,起到了资本弱化和利益输送的目的。

因此,在121号文件中,紧接着又出现了第二个条款,即: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这个条款又进一步解释了,企业如果采用这种关联借款的形式来弱化权益资本的话,如果母子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相同,或者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并不高于母公司的话,就没有起到避税的作用,也就无需根据其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限制来进行纳税调整了。

但是这个第二个条款,也仅限是境内的关联方,如果是境外公司,没有此豁免条款。

四、用于在建工程的利息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在这个条款中又进一步解释了什么是资本化: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税法中的资本化条件仅有一个,就是建造达到12个月以上,而和金额无关,和会计上认定的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或者是不动产也没有关系。如果企业买来就能用,即使金额再大,其发生的利息支出就可以作为利息费用税前扣除,如果买来需要经过建造才可以使用,且建造要达到12个月以上,这时要作为资本化支出,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以折旧摊销的形式进行税前扣除。

需要提示大家的是,根据今年延续的和新发布的政策,对企业购置的单位价值不超500万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对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可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也就意味着这些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是可以随着固定资产的原值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五、向自然人借款

企业很多时候会向自然人借款,自然人可能是股东,也可能是企业以外的不相关联的人,这在国税函[2009]777号是这样规定的:

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与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规定是一样的。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如果是无偿的情况,也最好是签订借款合同,如果是有偿的情况,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还需要取得自然人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在之后的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8号公告中有了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也就是,只要发生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均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除了个人发生的小额零星业务(500元以下)之外。

【第2篇】所得税扣除利息费用

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解析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因缺乏资金而对外借款的情形很常见,比如,向银行借款,向其他企业借款,甚至向个人借款。对外借款是需要支付利息的,那么,企业支付的利息都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除了税前扣除涉及的风险外,是否还存在其他涉税风险?笔者通过本文,将企业对外借款支付利息的涉税风险进行解析,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根据放款方的身份,将放款方区分为三类: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其他企业)、自然人。以下根据放款方的身份,就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涉税规定进行解析,具体如下。

01 向金融企业借款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比如,某制造企业2023年初向当地某商业银行借款2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年,年利率5%,按季度支付利息,则2023年该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为10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

注意: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规定,需要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即需要取得金融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下同),因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到抵扣,取得增值税普票发票即可。

另外,还需要注意一种特殊的借款业务,那就是“统借统还”。所谓的“统借统还”,顾名思义,就是“统一借统一还”,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一般来说,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如果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可以开具免税发票。统借方凭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发票税前扣除,资金使用单位凭统借方开具的免税发票税前扣除。

如果,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相当于统借方从事贷款业务,需要向资金使用单位开具正常的利息发票,资金使用单位支付的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还有,针对统借统还业务,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中有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注意:这里的“合理利息”,应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再者,分配比例要合理。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统借统还符合上述规定的,借入方也可以制作利息分割单,借入方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予以税前扣除,使用借款的单位以分割单和发票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予以税前扣除。

02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在实际经营中,因向金融企业借款,限制条件较多、放款速度较慢,为了快速取得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不少企业都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那么,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如何税前扣除呢?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可以限额扣除,限额标准为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比如,某制造企业向当地另外一家制造企业借款2000万元,约定年利率8%,但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那么该企业税前扣除的部分只是按5%利率计算的利息,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详细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予以明确,具体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提供的时间。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提供,根据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情况,最晚到汇算清缴时提供也可以。

2、这里的金融企业,并不是特指银行,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3、“利率情况”的范围,局限于本省。当然这里的本省,还应当包括本自治区和本直辖市。为什么局限于本省呢?这是因为各个省之间经济发展差别较大,用本省的数据,更能反映当地的利率水平,更加符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

4、这里的“利率情况”必须是红头文件或其他公告性文件,还是可以用网站宣传的广告性资料等,这个政策并没有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0475号提案的函”中有这样的表述:公告要求提供的“情况说明”并不必然是金融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是企业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或私下收集的材料,包括网页截图、金融机构对其他企业的贷款合同复印件等非正式材料。

注:上述四川省税务局的答复,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所以,针对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可以通过努力寻找本省范围内更多的样本,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最高利率作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而实现最多的税前扣除。

(三)针对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新增相关规定,即财税[2008]121号,内容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上述规定中,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实际支付。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前提是“实际支付”,即只有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必须要做到“实际支付”,防止利用关联方挂账,转移利润,逃避缴税。

2、限额扣除。如果放款方属于非金融企业,借款方的利息支出可以限额扣除,限额标准为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3、债资比。以一般企业为例,在符合前面两条的基础上,如果债资比超过2:1,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那么,这里的“债资比”是什么意思呢?根据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指的是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注意:这里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不同于一般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这样规定: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另外,根据国税发[2009]2号的有关规定: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 ;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4、“债资比”应用的方向。《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这里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方向一致,都属于从投资者指向被投资者,此时被投资者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考虑债资比。比如,a企业投资b企业,同时,a企业又借款给b企业,则b企业支付给a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时,就需要考虑债资比。

如果,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方向不一致,无需考虑债资比。比如,a企业投资b企业,但是,b企业借款给a企业,则a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时,就不需要考虑债资比。

举例说明:2023年a企业投资b企业2000万元,持股比例为80%,2023年初,因b企业急需资金购买设备,a企业借款5000万元给b企业,约定:借款期限3年,年利率12%,每年年末支付利息。2023年12月,b企业按照约定支付a企业利息600万元。假定可比金融企业的年利率为10%,债资比按投资额计算。请问:b企业2023年该笔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金额为多少?

根据相关规定,b企业利息支出需要考虑:实际支付、可比利率及债资比,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部分=2000×2×10%=400万元,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600-400=200万元。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上述规定相当于“债资比”的例外条款,具体分两项:

1、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以不受债资比的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有明确的界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因此,借款企业如果想要摆脱债资比的限制,最好事先提请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以避免业务发生后产生纳税争议。

2、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总局答疑如下:

首先关联企业之间融资利息,必须符合税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其次,实际税负的比较,是指同期关联企业双方税收负担的比较。由于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设定了许多地区优惠税率,定期减免税等,为防止关联企业借融资转移利润,减少税负。所以,财税[2008]121号文件做出了限定。

综述,如果企业能够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利息的支付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证明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则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不受债资比的限制。

03 向自然人借款

在实际经营中,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尤其是向股东借款,这种情形也比较常见。那么,向自然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又如何税前扣除呢?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相关规定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属于关联方借款,应该按照关联方借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利息是否实际支付。

2、借款利率是否超过标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3、债资比是否超过标准。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非关联自然人借款,其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签订借款合同且借贷真实、合法、有效。

2、借款利率是否超过标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另外,企业向自然人借款(不管是否为关联方)支付利息时,需要由对方代开发票予以税前扣除,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给大家解析的都是利息支出费用化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但是,如果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该予以资本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相关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该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以折旧、摊销等方式税前扣除。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部分,即使计入资产成本,折旧摊销时也不得税前扣除。资本化只是改变了税前扣除的形式,并没有“格外开恩”,因此,不得扣除部分仍然不得扣除。

以上是笔者就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所做的政策解析,希望给企业及企业财税人员带来帮助,尽量规避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给企业带来的涉税风险。

文章来源:祥顺财税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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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各位小伙伴好!我是叶子与青荷,今天我们讲的知识点是:企业所得税借款利息费用扣除标准

我们学习的时候我先把那些难理解的几个政策表述给先简化先。

金融企业(我们且称为“银行”):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我们且称为“其他企业”):指除上述金融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或组织。

关联企业(我们且称为“同行”)

我们分四种情况说明:

1.不得扣除的情况(内部不行)

其他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也就是说,在同一家企业,同一个法人,一起合并交税,内部从左手到右手拆借贷款是不允许扣除的。

但集团内部母子公司分属独立的法人,独立纳税,这种情况除外。

2.全额据实扣除的情况(有银行参与的借款,其他企业向银行借款,银行向银行借款)

其他企业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银行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3.单限额扣除的情况(没有银行参与的借款)

其他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也就是要按银行同期利息算,防止你放高利贷又少交税。

贴士:集团内部母子公司分属独立的法人,独立纳税,按这条限额标准来扣。

4. 双限额扣除的情况(关联企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①借款金额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2倍或5倍(银行为5倍,其他企业为2倍)

也就是借款不得超过“入股”出借方份额的2倍或5倍,超过部分不“报销”

②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也就是,还是要按银行同类利息算。

特殊情况:企业能够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受债资比的限制,但是仍需要满足一般原则,即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总结来说:

内部拆借肯定不能扣除

有银行参与的可以据实扣除

没有银行参与的要按银行同期利息算

关联企业借款,除了要按银行同期利息算,借款总额还不能超过“投资入股”的2倍或5倍

我们出一道最复杂的计算题来算一下,就明白了。

例题:某生产企业2023年权益性投资为2000万,当年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其关联方借入1年期经营资金6000万,发生借款利息支出3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规定,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利息费用是多少?

我们审题,首先是关联方,关联企业,然后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有双限制条件,一是要按同期同类金融企业利息算,这个题目直接给了;二是借款不超过权益性投资两倍以内的利息可以扣,超过部分不得扣。也就是说2000*2=4000。4000万的借款产生的部分利息可以扣,2000万产生的利息不能扣。

可以扣除的利息:300*(4000/6000)=200万

不可以扣除的利息:300*(2000/6000)=100万

你都学会了吗?

每天学习一点点,每天进步一点点。今天讲课就讲到这里。

【第4篇】借款利息费用税前扣除吗

问题

这样理解对吗?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利息费用,只要取得了利息发票就可以全部税前扣除了!

答复

这样理解是片面的。

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利息费用,借款必须是用于经营与取得的收入相关,取得了合规的利息发票,并且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才可以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提醒

企业首次支付借款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参考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参考二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另外

若是相互借款的2个企业之间属于关联企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实行“比例扣除”的方法,即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的比例为5∶1;其他企业的比例为2∶1。

只有符合比例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超出比例限制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如无其它证据证明相关交易是符合独立交易性原则的,则不能税前扣除,当期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利息支出在以后年度也不能税前扣除。

注意

一旦关联债资超过了规定的比例,企业应事先备好证明其业务符合独立交易性的相关资料,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确保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作者:郝守勇

【第5篇】所得税扣除利息费用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一罚[2022]7号

案件名称 南通***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本案为积案清理案件。

(一)房产税

2023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规定, 你单位房产原值2505124.80元,应交房产税2505124.80×(1-30%)×1.2%=21043.05元,已交21229.40元,多交186.35元;

202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规定, 你单位房产原值2505124.80元,应交房产税2505124.80×(1-30%)×1.2%=21043.05元,已交21145.40元,多交102.35元;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3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规定, 你单位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623.00平方米,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5623.00×4=22492.00元,已交28115.00元,多交5623.00元;

(三)企业所得税

2023年

1、账面利润1934038.27元;

2、汇算清缴中的纳税调整情况:(1)调增多提的职工工资37385.00元;(2)调增职工福利费59170.48元;(3)调增工会经费21747.70元;(4)调增业务招待费893444.47元;(5)调增从财务费用中预提的利息2100000.00元;(6)调增税收滞纳金1401.58元;(7)调增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个人费用20660.55元;(8)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365338.00元,增值税退税收入632916.67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69593.38元;

3、检查中发现的纳税调整情况:

(1)2023年6月2#凭证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列支办公家具137575.00元应计入企业固定资产,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在营业费用—业务费中列支费用未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企业平时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汇算清缴时超过部分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本次检查不涉及企业所得税;(3)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向江苏金融租赁公司、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所贷款项均非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故其财务费用中所列支的利息支出2344505.67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汇算清缴中已调增2100000.00元,故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4505.67元;(4)财务费用中列支张某磊个人费用1725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2023年其他应付款—惠港船厂资产贷方余额9755244.42元,原检查人员到南通惠港造船有限公司调查取证,未发现南通惠港造船有限公司有该笔应收款,故认定该款项已无需支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本次检查人员对该案中原检查中发现的2023年其他应付款—惠港船厂资产贷方余额9755244.42元的该笔业务重新进行了核查,发现由于时间久远,办公室几度搬迁,会计已早已不做,2004年度至2008年度帐已遗失,检查人员对原检查人员取证的2004年至2008年度有关证据资料,及到企业取证补取2023年度有关证据资料,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中发现该笔业务的情况:19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南通***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2951h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2023年度、2023年度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809.69元已责令限期改正,你单位逾期未改正的行为,处以1.5倍的罚款计121214.54元。2.对于你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事项已责令限期改正,你单位逾期未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处以罚款8000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处5000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3-2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3-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来源:南通市税务局、税乎网。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6篇】企业所得税利息费用的扣除

某电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15%)2023年1月1日向母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25%)借入2年期贷款5000万元用于购置原材料,约定年利率为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7%。2023年电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该笔借款的利息费用为350万元。

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应由企业的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

=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利率×该期间÷12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甲公司股东王某认缴的出资额为100万,应于2023年5月1日、7月1日分别缴纳40万和60万,直至11月1日王某实缴资本为20万,剩余部分至2023年12月31日仍未缴纳,甲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23年1月1日向银行借款200万元,年利率10%,发生借款利息20万元,计算甲公司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借款利息。

2023年5月~6月不得扣除的利息=40×10%×2÷12=0.67万元;

2023年7月~10月不得扣除的利息=100×10%×4÷12=3.33万元;

2023年11月~12月不得扣除的利息=80×10%×2÷12=1.33万元。

2023年不得扣除利息合计=0.67+3.33+1.33=5.33万元。

合计可扣除利息费用=20-5.33=14.67万元。

借款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7篇】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如何利用利息费用,做财税筹划?

一、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普通企业(指非金融企业)利息费用的税前 扣除,做了如下规定。

1.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3.向内部职工或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不超过 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1)借贷真实、合法、有效;

(2)企业与个人签订了借款合同。

4.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能够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 5:1,其他企业为2:1。

二、财税筹划要点由税法规定可知,利息支出并非无条件地全部扣除,因此企业进行财税筹划是十分必要的。

1.企业应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

第一,借贷行为应取得合法的凭证。例如,签订的借款合同、支付利息的结算单或者证明书、支付给个人利息的收据等

第二,借款应记载债权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等信息,否则,税务机关有可能将借款利息认定为虚增费用。

2.企业应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根据规定,企业向非金融机构贷款,如果利率过高,超额的部分无法 得到税前抵扣。

3.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可规定互惠利率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时,若利率约定过高,

一方面债权企业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费用会增加;

另一方面债务企业支付的超额利息可能无法税前抵扣。因此,如果双方经常性地互相拆借资金,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互惠的利率。

利息费用企业所得税(7个范本)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到了尾声,很多企业在进行填报的时候,对利息费用都很困惑,到底企业支付的利息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呢?需要不需要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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