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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费用单独列示在利润表(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4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所得税费用单独列示在利润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所得税费用单独列示在利润表

【第1篇】所得税费用单独列示在利润表

研发费用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这将释放一个信号:研发费用高的企业是有长远发展规划的企业,重视研发的企业也将得到更多尊重与认可。一直以来,把研发费用混在管理费用中核算,这是极大的失误,因为这模糊了研发费用的面目,也歪曲了管理费用的实质。现在的变革等于拨乱反正,为企业在研发上所做的努力正名。

(一)研发支出在财务报表中如何列示

如果你注意观察最新的财务报表样式,你会发现,资产负债表新增了一个资产类科目“开发支出”,利润表新增了一个费用类科目“研发费用”。有了这两个科目,所有的研发支出在财务报表中都有了落脚处。开发阶段的支出直接资本化,记入开发支出科目即可;研究阶段的支出直接费用化,记入研发费用科目即可。

(二)研发费用在利润表单列释放的信号

研发费用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这将释放一个信号:研发费用高的企业是有长远发展规划的企业,重视研发的企业也将得到更多尊重与认可。一直以来,把研发费用混在管理费用中核算,这是极大的失误,因为这模糊了研发费用的面目,也歪曲了管理费用的实质。现在的变革等于拨乱反正,为企业在研发上所做的努力正名。

(三)研发费用费用化更符合谨慎性原则

研发费用资本化是给利润粉饰开的口子。把研发行为生生截为研究、开发两段并不科学;研发从来是行百里半九十,不到最后一刻没人敢说研发成功。从这点看,研究、开发是不可分的。即便研发成功了,研发成果就一定有价值吗?研发成功与市场成功差得远呢!按谨慎性原则,开发费用同样应费用化。

(四)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如何界定

研发费用能否资本化,关键在于研发工作是处于研究阶段还是开发阶段。处于研究阶段,意味着事情还不成形,花的钱就当打水漂了,全部作为费用。处于开发阶段,好比看到了黎明前的曙光,花的每分钱都将有价值。实操中有两点不好把握:一是研究、开发临界点怎么分;二是谁敢说到了开发阶段成果就一定有价值。

(五)研发费用资本化容易被滥用

研发费用资本化如同一道窄门,能过得去的不多。正如上面所讲,研发不到最后一刻,谁能预知成败呢?行百里半九十,研发过程也同此理,90%为研究,10%为开发。站在企业角度看,因为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从节税方面考虑,企业也乐意费用化。如果会计账面上资本化的研发支出过于高企,那是值得关注的信号,基本可以断定企业在滥用此款粉饰报表。

(六)衡量企业发展后劲看研发投入

创新是高科技企业之魂。衡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后劲,可以看它每年的研发投入。华为每年至少拿出收入的10%投入研发,持续十多年如是。用华为cfo孟晚舟的话说,研发投入要像跑马拉松,而不是百米冲刺。华为能在完全竞争的通信市场笑傲群雄,与产品、技术过硬分不开,这些又与华为研发领先的战略分不开。

(七)企业的好“三高”与坏“三高”

高毛利率、高预收账款、高研发费用加一块是“好三高”,有这三高的企业几乎可断定是好企业,华为是典型代表。高毛利率、高应收账款、高销售费用加一块是“坏三高”,有这三高的企业往往一时显赫,结局凄凉,秦池已做过例证。好坏三高的差别在于推动高毛利率的动因不同,前者靠研发创新,后者靠市场运作。

(八)高价格、高质量、重研发,缔造品牌影响力

产业发展的两条路径:

(1)低价格、低质量、轻创新;

(2)高价格、高质量、重研发。

第一条路径多为仿制,做着做着就成了血汗工厂,甚至成了假冒伪劣工厂,地沟油作坊是个例子。第二条路径早期艰难,要耐得住寂寞,一旦做起来,会形成品牌影响力,华为就是例子。产能过剩,洗牌难免,预先筹划下洗牌后的路径吧!

(九)先开一枪,再打一炮,然后范弗里特弹药量

华为每年把销售收入的10%到15%投入研发,研发毕竟有不确定性,如何降低研发的不确定性呢?任正非有个生动的比方,先开一枪,再打一炮,然后范弗里特弹药量。先开一枪,就是在不同前沿技术方向开展研究,探索中没有失败这个词,但要控制节奏。当感觉到可能会有突破,那就再打一炮。当觉得有点把握时,再进行密集投入,这就是范弗里特弹药量。

(十)研发创新的方向如何选择

企业做研发,创新的方向如何选择?一般来说有两种导向:第一,技术导向,不断追求高尖精技术;第二,客户需求导向,根据客户需求形成技术和产品。这两个导向都有不确定性,前期都需要预研探路。华为的做法是,每年保证预研费用占研发费用的10%,不能高也不能低。这一比例既保证了进取,又控制了风险。

(十一)企业研发不能过于追求技术领先

为什么企业研发不能过分追求技术领先?一是因为最先进的技术不一定能市场化,不能市场化的技术对企业而言毫无价值;二是做最先进的技术意味着要一路探索,要有殉道精神,而竞争对手可以从你已摸索出的路径中轻松复制。因此,企业界有个奇怪的定律,最早搞出某项新技术的企业最后都不是该技术的获益者。

(十二)想要预收账款,必须研发创新

预收账款贷方的发生数可以反映出企业产品的竞争力,以及企业对研发创新的态度。通常只有新产品、稀缺产品才能做到先收钱后发货。竞争者同样会看到这种商机,要想持续保持领跑优势,企业需要不断地研发创新,苹果公司的产品就是例证。深究一下你会发现,预收账款大的企业往往研发支出也大。这也算天道酬勤吧!(文章来源:袁国辉 指尖上的会计)

【第2篇】地税所得税费用怎么算的

导读:房地产行业增值税是大家关注的焦点,房产个人所得税是卖房者和购房者切身相关的问题,下面小编为你解答房产个人所得税怎么算?如需了解请仔细阅读下文,希望这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房产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关于房屋计算个人所得税多少的方法有两种,采用哪种计算方法要看卖方的详细信息:

1、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卖方)能在地税系统中查到房屋原值,或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屋原值-原契税-本次交易所缴个人所得税纳税等合理费用)×20%。

举例:如果卖方出卖不满是“满五唯一:的房子,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为100万,原值、原契税以及相关个人所得税税费合计70万元。那么,卖方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70)×20%=6万元。

2、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卖方)不能在地税系统中查到房屋原值,也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

个人所得税缴纳及减免规定

1、如果卖方所售房屋同时满足家庭唯一住宅、购买时间超过5年,个人所得税免交;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卖方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卖方所售房屋是非住宅类房产,不管什么情况都要按规定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如何交纳、怎么计算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规定,目前我国二手房的交易税费种类,主要分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其中常见且额度较大的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三大类。

各类税费根据不同的情况,缴纳的标准也不一样。具体情况主要划分为三大类,包括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产权满五年与未满五年、首次置业与二次以上(包括二次)置业。

根据当前实施的税费征收规定,产权未满五年的房产,需缴纳5.6%的营业税,1.5%的个人所得税,在此前提下若为普通住宅,且首次置业,那么契税缴交标准为:90平方米以下1%,90至144平方米1.5%,144平方米以上3%;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购房则无论面积大小均为3%。

产权满五年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契税的缴纳标准和上述一致。营业税方面,普通住宅可以免交,高档住宅则要按差额缴纳,差额即为本次交易价减去原来购买价的数额。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买方得缴纳契税,卖方则要承担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本文为你介绍了房产个人所得税怎么算?如果还有其他不懂得地方,请继续关注会计学堂,欢迎点击小窗口向我们会计学堂的专业老师提问。

【第3篇】小微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我国的经济造成了一定冲击,尤其是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严峻挑战。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以及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中关村管委会出台了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经费补贴政策,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采用后补贴的方式,用于支持企业开展内部日常研发、购置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等活动。本篇从什么企业可以申报?补贴金额是多少?申报时都需要提供什么材料?以及注意事项四个方面进行介绍,方便企业更好地理解该政策,为后续申报工作做准备。

一支持主体

1、成立时间5年以内;

2、从业人员100人(含)以下;

3、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

4、研发费用20万元(含)以上;

3、中关村高新证书或国高新证书(注册地需在中关村示范区内)

企业须按规定在2023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前,到税务部门办理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手续后,再申报。

二资金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过数据和材料审核后,按照审定的年度研发费用金额:

研发费用在2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

研发费用高于100万元(含)、不足500万元的,按照每家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助。

研发费用高于500万元(含)的,按照每家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

根据预算安排和申报审核整体情况,确定对企业的具体支持额度。

三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在线申报

四准备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盖章扫描件。

2、数据资料真实性及补贴资金使用承诺函的签字盖公章扫描件。

3、税务系统导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上传全套表单;打印总表、封面、基础信息表、主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4、北京市社会保险查询服务系统导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辅助账和全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6、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

7、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凭证扫描件。(户名必须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

五注意事项

1、人员数量计算方法为当年每个月末人员数的平均值;

2、企业须完成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才能申请研发费用补助;

3、企业研发费用金额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上数据为准;

4、申报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均须无不良信用记录,否则不能申报研发费用补助支持。

【第4篇】税前可弥补亏损所得税费用核算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之十

特别提醒——

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的这些事儿

众所周知,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减除符合规定的以前年度亏损(称之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所称“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其“允许”意指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政策规定“可以”。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1.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所允许弥补的亏损,不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亏损额,而是税收概念,即税收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一个结果:企业依照税法及税收政策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 企业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亏损,方可在以后纳税年度弥补;

3. 用于弥补亏损的是税收上的应纳税所得额(而非会计利润),即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4. 当年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的年限(准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后续年度)必须符合税收规定。

企业在税前弥补亏损,原则上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有关“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的规定执行。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调控及服务经济的需要,这些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相继对一些特定企业(行业)规定了不同的税前弥补亏损政策: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一般规定

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最长年限一般为5年。

(一)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二)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23年第25号公告发布)

(三)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不得超过5年)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四)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五条

二、检查调增的所得额允许用于弥补亏损

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亏损。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0号)

三、支持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相关企业

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一)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适用本项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应当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相关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第四条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5号 )第二条

四、进入清单前特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清单”内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在10年内弥补亏损。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

五、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具备两类“资格”的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

特别提醒: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六、普通合并、分立重组企业

(一)重组事项不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亏损不得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弥补。

企业重组,除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2. 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3. 企业分立,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

(二)重组事项符合规定的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亏损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弥补。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

1.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2.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三条

七、两类特定合并、分立重组企业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相关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规定处理。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一条、第三条

八、政策性搬迁年度不计入结转年限:

政策性搬迁年度可从法定弥补年限中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23年第40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九、房开企业土增清算相关亏损弥补

房开企业因土增税清算出现亏损的两种处理方法:

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81号)

十、企业筹办期相关亏损计算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

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十一、清算所得可弥补经营期亏损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

十二、合伙企业的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人

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合伙企业的盈利。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十三、汇总纳税企业境外营业机构亏损

不得用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抵减盈利。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资料

本公众号推送汇算清缴专题持续至5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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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实务解析!申报一季度所得税时为何无法弥补上年亏损

08: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第1期

07:【重要实务】跨年度取得收入、发生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06: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比例及税政依据

05:跨年度发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

04:新增/替换/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修改内容

03:所得税事先核定征收,存在税款流失、侵蚀税基等巨大风险

02:广宣费一般扣除与特殊扣除及隐含的重大减税功效

01:老板为多抵税款让我买发票入账,有什么后果

【第5篇】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间为年度终了的5个月内,作为财务人员,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填好最主要的纳税调整事项呢?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分为这几部分:

一收入的调整项目

二成本费用的调整项目

三是资产类折旧、减值的调整。

纳税调整事项,是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对税法规定与准则规定存在冲突的地方,按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增或调减的事项。

一、收入的调整项目

1.视同销售收入

市场推广或销售(会计上将成本计入费用)

交际应酬(会计上直接将成本计入费用)

职工奖励或福利

对外投资、捐赠等,

如果企业出现上述情形的视同销售,需要对收入进行纳税调增

2.投资收益

分回的投资收益(指公司)或会计账面形成浮盈的投资收益都需要进行纳税调减

一方面是居民企业间的投资收益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税法不认可预期的浮盈投资收益需要调减;反之,会计上浮亏的损失需要纳税调增。

3.不征税收入

如取得特定的政府补助、免息收入可纳税调减

二、成本费用调整项目

1.视同销售成本

上述对于的视同销售的收入对应的成本纳税调减。

也就是说收入需要纳税调增,成本需要纳税调减,最终纳税调整额无变化,只是相应收入、成本数变大了。

2.职工薪酬

工资总额是年度发生的工资总的金额,不包括五险一金,可以理解为员工的应发工资总额。

(1)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可扣除,超过部分不可扣除;

(2)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实发工资总额的8%可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工会经费

不超过实发工资总额的 2%可扣除

(4)补充养老、医疗保险

各自不超过实发工资总额的5%可扣除。

3.业务招待费

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超过收入的0.5% 。得注意的是,业务招待费不仅仅是指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里面的,还包括制造费用等其他科目中的。

4.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

不超过收入的15%的部分,超过可结转下年度扣除;涉及化妆品、酒类等特定行业为收入的30%

5.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税收滞纳金及利息

注意这些罚款是指税务、工商等政府部门的罚款不得扣除;商业合同上的罚款可以扣除的。

6.赞助支出

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公益性捐赠,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扣除,注意是会计利润,如果说间接的或非公益或通过营利单位捐赠的,不得扣除,要纳税调增。

7.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要做纳税调增。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主要是计提的减值损失要进行纳税调增;

会计上折旧超过税法的规定也需要纳税调增。

其他注意事项:

有人说有些计提的费用在本年度内未收到发票,是否需要纳税调增?是不需要的,只要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关发票即可;

年末计提的工资呢?汇算清缴前实际已经发放的工资可以扣除的。也就是说只要在汇算清缴到期前已经实际支付且取得合理发票就可用扣除的。

【第6篇】个人所得税附加减除费用

个人专项扣除是指个人的一部分支出可以用于抵扣个人所得税,包括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专项扣除指的是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等六项费用。

专项附加扣除是在2023年8月31日通过的新个税法中明确提出的,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新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又到了, 2023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可能大家对于如何操作还有疑问,现小编整理一份完整个人专项税扣除明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求收藏。

【第7篇】所得税扣除利息费用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一罚[2022]7号

案件名称 南通***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本案为积案清理案件。

(一)房产税

2023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规定, 你单位房产原值2505124.80元,应交房产税2505124.80×(1-30%)×1.2%=21043.05元,已交21229.40元,多交186.35元;

202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规定, 你单位房产原值2505124.80元,应交房产税2505124.80×(1-30%)×1.2%=21043.05元,已交21145.40元,多交102.35元;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3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规定, 你单位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623.00平方米,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5623.00×4=22492.00元,已交28115.00元,多交5623.00元;

(三)企业所得税

2023年

1、账面利润1934038.27元;

2、汇算清缴中的纳税调整情况:(1)调增多提的职工工资37385.00元;(2)调增职工福利费59170.48元;(3)调增工会经费21747.70元;(4)调增业务招待费893444.47元;(5)调增从财务费用中预提的利息2100000.00元;(6)调增税收滞纳金1401.58元;(7)调增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个人费用20660.55元;(8)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365338.00元,增值税退税收入632916.67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69593.38元;

3、检查中发现的纳税调整情况:

(1)2023年6月2#凭证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列支办公家具137575.00元应计入企业固定资产,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在营业费用—业务费中列支费用未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企业平时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汇算清缴时超过部分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本次检查不涉及企业所得税;(3)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向江苏金融租赁公司、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所贷款项均非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故其财务费用中所列支的利息支出2344505.67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汇算清缴中已调增2100000.00元,故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4505.67元;(4)财务费用中列支张某磊个人费用1725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2023年其他应付款—惠港船厂资产贷方余额9755244.42元,原检查人员到南通惠港造船有限公司调查取证,未发现南通惠港造船有限公司有该笔应收款,故认定该款项已无需支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本次检查人员对该案中原检查中发现的2023年其他应付款—惠港船厂资产贷方余额9755244.42元的该笔业务重新进行了核查,发现由于时间久远,办公室几度搬迁,会计已早已不做,2004年度至2008年度帐已遗失,检查人员对原检查人员取证的2004年至2008年度有关证据资料,及到企业取证补取2023年度有关证据资料,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中发现该笔业务的情况:19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南通***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2951h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2023年度、2023年度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809.69元已责令限期改正,你单位逾期未改正的行为,处以1.5倍的罚款计121214.54元。2.对于你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事项已责令限期改正,你单位逾期未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处以罚款8000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处5000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3-2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3-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来源:南通市税务局、税乎网。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8篇】利息费用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到了尾声,很多企业在进行填报的时候,对利息费用都很困惑,到底企业支付的利息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呢?需要不需要纳税调整呢,下面我们就分这几种情况来看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一、向金融机构借款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中: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因此,只要是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该利息支出并没有金额的限制,如果取得了利息的普通发票,是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是指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因此该金融企业是指取得金融类牌照的企业,而不仅是名称上的金融公司等。

当然这些金融企业不仅是境内的企业,也包括境外的金融企业,对于这类境外公司,企业就无法依据发票来在税前扣除了,企业可以凭付款协议、付款凭证和付款时代扣代缴各项税费的证明等资料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实际的工作中,也遇到了企业应该取得的,但是没有取得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发票,这时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了,需要填报a105000表,第18行“利息支出”,”账载金额“填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税收金额“,将该笔没有发票的金额填为0。

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取得了利息发票,就一定能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答案是:不一定!

由于现在企业都是认缴制,很多企业在刚成立时都没有全额实缴注册资金,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于**日前投资额需实缴到位,那么在这个期限内的借款利息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在期限内未实缴,就属于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的投资者投资未到位的情形,借款利息支出就不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的规定如下: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举例说明一下:

假如某企业注册资金是100万,在章程中规定须在2024年底前实缴完毕,那么企业在2024年底前的借款,只要取得了利息发票均可以税前扣除;如果超过了2024年底了,假如到了2025年底了,企业的注册资金仅实缴了50万,这时该企业借款了200万,2025年支付了当年的利息10万,那么未缴足的注册资金占借款额的比例是50/200×100%=25%,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就是10万×25%=2.5万,因此可在税前扣除的利息就是7.5万。

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的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这个规定也意味着,企业如果向金融企业借款,会有金融监管部门对这些金融企业贷款有所限制,因此利率也是在金融相关政策法规范围内,而非金融企业就没有此类限制,有可能会出现利率超出了监管范围,也就是高息贷款的情况,因此税法就不允许高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税前扣除了。

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该如何确定呢?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中的规定是: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三、向关联方借款

在实务中,企业之间的借款很多是在关联方之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在财税[2008]121号 文件中是这样规定的: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这个政策的规定是有反避税的意思了,有的企业,尤其是法人股东,其权益投资并不高,却通过借款的形式提供给子公司,这样子公司的借款利息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母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低,而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高,这样整体算下来,要比股息红利为税后分红的形式要更加有利,起到了资本弱化和利益输送的目的。

因此,在121号文件中,紧接着又出现了第二个条款,即: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这个条款又进一步解释了,企业如果采用这种关联借款的形式来弱化权益资本的话,如果母子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相同,或者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并不高于母公司的话,就没有起到避税的作用,也就无需根据其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限制来进行纳税调整了。

但是这个第二个条款,也仅限是境内的关联方,如果是境外公司,没有此豁免条款。

四、用于在建工程的利息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在这个条款中又进一步解释了什么是资本化: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税法中的资本化条件仅有一个,就是建造达到12个月以上,而和金额无关,和会计上认定的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或者是不动产也没有关系。如果企业买来就能用,即使金额再大,其发生的利息支出就可以作为利息费用税前扣除,如果买来需要经过建造才可以使用,且建造要达到12个月以上,这时要作为资本化支出,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以折旧摊销的形式进行税前扣除。

需要提示大家的是,根据今年延续的和新发布的政策,对企业购置的单位价值不超500万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对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可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也就意味着这些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是可以随着固定资产的原值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五、向自然人借款

企业很多时候会向自然人借款,自然人可能是股东,也可能是企业以外的不相关联的人,这在国税函[2009]777号是这样规定的:

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与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规定是一样的。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如果是无偿的情况,也最好是签订借款合同,如果是有偿的情况,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还需要取得自然人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在之后的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8号公告中有了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也就是,只要发生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均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除了个人发生的小额零星业务(500元以下)之外。

【第9篇】计算本月所得税费用

大家对于个税的累计减除费用怎么计算这方面的内容了解吗?如果对这部分的内容不太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个税累计减除包括哪些内容?

1、累计预扣法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六条: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累计减除费用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如果转换为公式的话,应该这么表示:累计减除费用=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从业月份数*5000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从业月份数=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所在月份数-任职受雇从业当月份数+1,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借:累计折旧

贷:管理费用费用类会计科目

2、如果金额大的,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同时,调整本年财务报表的期初数

借:累计折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结转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举个例子:

如果是新员工入职,如果是3月份入职,5月份申报4月份发的工资,那么个税累计扣除数是多少?

累计扣除数按照每个月5000乘以纳税人当月截止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进行计算,在计算个税时,需要按照已受职任雇的月份数来计算累计减除费用,也就是3、4月份,那么,4月份税款可以扣除10000元。

以上就是有关个税累计减除费用的计算,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会计相关的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哪吒

【第10篇】企业所得税费用抵扣吗

原创:佰航财税

现在距离5月31日所得税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结束只有一个月时间了,所谓年年岁岁税相似,岁岁年年税不同,今年所得税政策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今天佰航财税小编特别整理了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新政策,和大家分享,为需要的朋友提供专业税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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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常识

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自行计算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额,确定全年应退或应补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需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提供相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2023年度汇算清缴到2023年5月31日截止。

二、汇算清缴的范围和方式有哪些?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佰航财税小编推荐大家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目前广东省通过v-tax(远程可视化自助办理系统)实现“全业务办税”“完全非接触式远程办税”。纳税人实名认证后,使用电子税务局的账号登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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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陆成功,即可进入v-tax远程可视化自助办税系统主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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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事项办理大致以下6个步骤:

http://www.bhgscs.com/

今年电子税务局的网上申报功能完成了相关优化,填报时可在各表单间随时切换,无需逐个单表保存,也可以分多次填写,更加直接和方便。

三、为什么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格每年都在变?

我们每年都有新政策出台,特别是税收优惠类政策,如果填报表格不变,那么涉及新政策的内容找不到填写的地方。但纵观2023年所得税汇算表格的变化点,佰航财税小编发现,这些变化大多是围绕着特殊地区、特殊行业的政策调整带来的变化,和大多数企业关系不大,所以财税人员不用过于担心了。

新政策汇算清缴指引请收好

一、税前扣除优惠类

1.公司购买生产口罩设备是否可以做纳税调整?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期间向有关医院捐赠了口罩是否可以扣除?

答:可以!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公司向红十字会捐赠物资是否可以扣除?

答:可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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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亏损结转年限优惠类

公司受疫情影响严重影响发生亏损怎么办?

答:可延长结转年限。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电影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三、税收减免类

1.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缴纳所得税吗?

答:分情况。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可以减免税吗?

答:可以!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减计收入类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如何计税?

答: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以及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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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希望朋友们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新政策可抵扣费用有大概印象。之前在个税一章中,小编也有提过,大家在填写汇算清缴申报表时要对自己所填报的信息负责。同样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大家也要准备好应报送的资料,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哦。

来源:佰航财税

【第11篇】企业应纳所得税费用

我们想了解一个企业一年缴纳了多少企业所得税,是否会直接拿来利润表,看下所得税费用,以为这是一个企业一年向税务局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事实是否如此呢?

所得税费用与应纳所得税的关系

举一个例子。某上市公司2023年合并利润表中的本期所得税费用为10,737,737,618元,而年报中披露的本期企业所得税为10,545,030,667元,本期的所得税费用与按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的当年所得税,两者差额192,706,951元。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么大差异呢?

依照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所示,两者相差的金额为主要反映在递延所得税的变动(180,755,807元)及汇算清缴差异调整(11,951,144元),可以说主要差异在递延所得税的变动。那什么是递延所得税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而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照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第一是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抵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第二是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而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组成部分,企业在计算确定了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后,两者之和(或之差),是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具体计算步骤参照下图。

由此可知,造成差异的原因主要是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导致产生暂时性差异,进而企业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这样,形成了所得税费用与应纳所得税之间较大的差异。

通俗的讲,递延所得税就是会计上认定的缴税金额与税务局认定的金额不一致,而其中暂时性的(以后税务局就认可了)就是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在会计科目上分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

(一)理论基础

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相较于仅将当期实际应交所得税作为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除了能够反映企业已经持有的资产、负债及其变动对当期利润的影响外,还能够反映有关资产、负债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在所得税核算领域贯彻了资产负债观。

(二)相关概念

对于暂时性差异,未来期间由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调减的属于“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未来期间由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调增的属于“发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也就是说,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但不包括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

接着上述例子,结合下图,可以了解企业如何由自身的税前利润得出预期所得税,进而调整得出本年的所得税费用。

相关案例

(一)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乙企业于2023年1月1日取得某项无形资产,取得成本为1500万元,取得该项无形资产后,根据各方面情况判断,乙公司无法合理预计其使用期限,将其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2023年12月31日,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表明其未发生减值。企业在计税时,对该项无形资产按照10年的期限采用直线法摊销,摊销金额允许税前扣除。

分析:会计上将该项无形资产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因未发生减值,其在2023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为取得成本1500万元。

该项无形资产在2023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为1350(成本1500-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摊销额150)万元。

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15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1350万元之间的差额150万元,将计入未来期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可以理解因为该150万元已经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而减少了当期应交所得税,未来期间不会再予扣除,当企业于未来期间产生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时即应交税。

(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甲公司2023年因销售产品承诺提供3年的保修服务,在当年度利润表中确认了500万元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年度未发生任何保修支出。假定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费用可以在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

分析:该项预计负债在甲企业202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

该项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500-500=0

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5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0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可以理解为:未来期间企业实际发生500万元的经济利益流出用以履行产品保修义务时,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即减少未来实际发生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12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2023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的规定

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如果要彻底理解19号公告,就不得不对其发布的背景进行阐述:

1、2023年是自个税改后首次进行汇算清缴,时间是在3-6月份,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1-5月份)有重叠,相当于新增了一部分工作至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

2、在首次汇缴期间,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由于对政策的理解不到位、申报软件操作不熟悉等等原因,加大了税局、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三方之间的沟通成本,虽然税务知识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进行宣传,但基层人员仍旧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咨询量大,申报的成本较高;

3、根据首次汇缴情况来看,存在相当一部分汇缴人员是进行退税汇缴,由于汇缴人数较多,给各级局端、银行、国库服务器带来一定程度的压力;

基于上述大的背景,国家为减少部分人员参与汇算清缴,发布了19号文,这样一来减少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操作,另一方面,对于国家资源也是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

如果享受一次性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那么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步入2023年后,每次在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时,均会弹出提示信息,最大限度的使能享受人员进行享受。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此小编进行了简单的收集和整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从哪里确认?需要怎么操作?

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后,目前会弹出提醒,具体扣除费用信息的确诊,需要依次点击“综合所得申报”——“1收入及减除填写”,进入报表填写页面,选择页面左上角“更多操作”——“减除费用扣除确认”(见下图)

说明:2月份后,该数据为局端下载数据,可选择是否享受

2、有员工收入低于6万元,但更新的数据中没有相关人员信息怎么办?

a)、首先确认是否满足条件(大部分是没有连续申报)

b)、若确实满足条件,但未下载到信息,可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信息的更正,然后再次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更新即可。

3、若员工2023年4月份进入该 公司,年收入没超过6万元,可以享受吗?

不可以。需要满足1-12月连续申报个税才可以。

4、员工去年一直在公司任职,但由于经营问题,一年发放三次工资,总额不超过6万元,是否享受?

需要确认员工是不是去年一直在进行申报。如果未发工资月份均进行了0申报,是可以享受的。

5、 a员工2023年1月份,在原甲公司享受了一次性扣除6万的政策,于2023年2月份从甲单位离职,进入乙公司进行任职,那么乙公司在申报时,扣除费用怎么扣除?

按每月5000元进行扣除。

6、如果员工满足条件,不选择享受可以吗?会有什么影响?

可以不享受。影响:可能存在某个月份发薪异常产生税额,但全年累计算薪并不需要交税,这种情况则需要汇算清缴进行退税。

【第13篇】为什么所得税费用进行期内分摊

导读:目前全球化经营的形式是很常见的经营形式了,但是这样子的经营出现的税务问题很多纳税人都不是很明白,比如总机构分摊费用的扣除。那么总机构分摊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会计学堂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总机构分摊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准予扣除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一、所分摊的费用必须是由中国境外总机构所负担,且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即,首先这部分允许分摊的费用,必须是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的总机构所负担,且这部分费用是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否则不得作为本条规定的分摊费用。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

三、有关费用必须是合理分摊的,才准予扣除。

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基本要求,若存在证据表明总机构分摊给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有关费用不合理的,或者通过乱摊费用,以获取某种非法税收利益的,将不允许扣除这些费用。

新税法实施后总机构管理费还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不可以!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总机构分摊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必须要符合上述中提到的三个条件,如果不能够符合情况的话是不能够进行扣除的。看到这里,小伙伴们对于总机构分摊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都了解清楚了吗?学习财务知识需要良好的环境和专业的指导,会计学堂为每一位学员量身定制学习计划,帮助大家高效学习,快来会计学堂官网咨询了解吧!

【第14篇】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填制

【导读】:利润表是体现企业一个会计周期内收入、损益科目增加或减少的情况,那么季度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怎么算呢?下面是会计学堂的小编就此问题整理的相关财务资料,以供大家学习和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季度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怎么算

本期所得税费用按照:利润总额×25%填列。那么在损益表利润总额出来以后,计算当月或季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 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 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年度 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 重新分配利润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 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 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 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10.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利润表里的所得税费用和季度申报表的应纳所得税额不一样怎么办

利润表里的所得税费用和季度申报表的应纳所得税额不一样,把凭证调整回来,冲红重做就可以,所得税和税前费用无关,不用计提的,我们的做法都是缴纳了以后,做凭证:

借:所得税费用

贷:银行存款

如果你要计提也不用按25%算,按实际缴纳税额10%计算。

看完上文,那么小编关于问题“季度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怎么算”就介绍到这里。你掌握以上的会计内容了吗?如果想加强会计实操技能,可以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在线老师联系,可以多多跟我们会计学堂的老会计交流心得哦。

【第15篇】所得税费用是什么

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经营利润应交纳的所得税。“所得税费用”,核算企业负担的所得税,是损益类科目;这一般不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因为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如果只有永久性差异,则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应对国家征税政策,月度所得税征缴采取月度汇算清缴的方法实现,即多退少补的政策。具体表现为:企业设立一个汇算清缴账户,并存入一定的金额,在核算出当期的所得税时税款通过汇算清缴账户结算,即使后期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也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返还或者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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