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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账务处理(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1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账务处理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所得税汇算清缴账务处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所得税汇算清缴账务处理

【第1篇】所得税汇算清缴账务处理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与2023年5月31日就要截止了,你们企业汇算清缴工作完成了吗。今天为大家整理了最近较高频率的咨询问题。

1、2023年有亏算,2023年第一季度有盈利,为什么2023年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能弥补亏损呢?

2023年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若想弥补2023年的亏损,需要先完成202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完成之后,再进行2023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才可以享受弥补亏损的优惠。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间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若企业4月15日之前尚未完成2023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则2023年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不得享受弥补2023年亏损的优惠,但企业完成汇算清缴之后,可以在2023年第二季度预缴所得税时,继续享受。

2、企业支付的银行手续费需要取得发票吗?凭借回单可以税前扣除吗?

银行手续费需要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银行回单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效扣除凭证。

同时需要注意银行手续费在汇算清缴时,填列《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0)》表时,银行手续费并不是填列在第6行“佣金和手续费”项下,而是填列在第25行“其他”项下。

3、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部分由企业承担了,可否计入“职工福利费”,限额税前扣除?

不可以,企业承担的原本属于员工应承担的社保部分,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关系,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因为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有没有解决方案,可以税前扣除呢?

将企业为员工承担的社保费部分计入应发工资,而是体现为职工福利费,账务上计提工资时,按加上公司为员工负担的社保费部分(原本应员工个人承担部分)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实际发放工资时,体现为代扣代缴,计入“其他应付款”。

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实发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承担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实际上交社保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公司承担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承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4、企业为员工承担了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个税,能否在税前扣除,如何解决?

这个问题的原理,同企业承担应由员工承担的社保是一致的,若账务上体现为“营业外支出”需要进行纳税调增,不得在税前扣除。

若企业实际承担了原本应由个人承担的个税,可以经过一定的换算,将个税并入员工工资,账务上依然正常体现,代扣代缴个税。

如何换算,通过一个例子说明:

a公司承担员工张某的个税税款及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张某税后工资为20000元/月,假设社保个人应承担部分为2000元/月,张某不涉及专项附加扣除。

账面计提工资=20000+2000+[(账面计提工资-5000-2000)×个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账面计提工资=(22000-7000×个税税率-速算扣除数)÷(1-个税税率)

个税税率应落在20%税率档,由于张某每月税后工资均为20000元,换算时,采用《按月换算后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实际代扣代缴个税税款计算采用的累计预扣预缴法,使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这里张某税后工资不变,便于计算,使用《按月换算后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账面计提工资=(22000-7000×20%-1410)÷(1-20%)=23987.5元。

账面计提工资23987.5元,代扣代缴社保2000,代扣代缴个税税款为1987.5元,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实际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3987.5

贷:其他应付款 2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987.5

银行存款 20000

5、总分支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分开预缴,汇算清缴申请退税由总机构一并申请,还是分开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文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式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没有取得发票,如何处理?

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汇算清缴之前尚未取得发票的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的,需要在汇算清缴是做纳税调增处理;第二种情况,是由于特殊原因,对方无法补开、换开的,提供相关资料可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应当换开、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即一般情况下,汇算清缴之前,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举例: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0日发生一笔会议费2.12万(含税)支出,已2023年12月30日已经付款,2023年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尚未取得发票,与2023年6月30日才取得发票,账务上及税务上分别如何处理?

企业2023年12月暂估入账分录:

借:应付账款——结算款 2.12

贷:银行存款 2.12

暂估费用:

借:管理费用 2

贷:应付账款——应付暂估 2

2023年6月实际收到发票时:

冲暂估:

借:管理费用 -2

贷:应付账款——应付暂估 -2

重新入账:

借:管理费用 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12

贷:应付账款——结算款 2.12

企业在办理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尚未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2万(填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其他”项下,账载金额为20000,调增金额为20000)。相关发票2023年5月份取得,在2023年办理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2万元(从分录可以看出,2023年冲暂估以及重新入账,管理费用一增一减,并未影响2023年的会计利润,而税法上规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对于金额较少的,可在次年税前扣除,2023年需要调减2万元)。

若a公司2023年汇算清缴前确定以后期间无法取得发票了(对方公司明确不给开发票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取得发票,无法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账务上,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是有区别的。

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确定无法取得发票时:

冲暂估:

借:管理费用 -2 贷:应付账款——应付暂估 -2

重新入账:

借:管理费用 2.12 贷:应付账款——结算款 2.12

因无法抵扣进项税额,造成暂估和实际不一致之间的差异(进项税额0.12万)直接确认为2023年的费用,无需追逐调整。

2023年办理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金额仍为2万元,因为确定到2023年管理费用为2万元;还有0.12万元的管理费用账务上做到了2023年,那么在办理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需要调增0.12万元。

若a公司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如下:

2023年确定无法取得发票时:

冲暂估:

借:以前年度损益 -2 贷:应付账款——应付暂估 -2

重新入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12 贷:应付账款——结算款 2.12

冲减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0.12×25%=0.03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03万

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0.09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09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依然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2.12万(追溯调整了)。

特殊情况下,汇算清缴前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凭借相关资料(工商注销、机构撤销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出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证明其支出的真实性,准予税前扣除

【第2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账务处理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了,所得税汇算清缴会涉及到税款的补缴,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补缴税款的账务处理。

先来看一下汇算清缴补缴的税款属于哪年的费用?

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以收入和费用应不应该计入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配合关系,而不考虑收入是否收到或费用是否支付。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由于做的是202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这部分费用属于2023年。

会计处理上,应该在2023年12月结账的时候预估这部分应补缴的税额,假设金额为20,000元,应做如下计提的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0,000

在2023年5月做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缴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由于2023年末是按预估的金额计提,和2023年5月实际缴纳的税款可能会存在差异,差异金额按照会计差错进行处理。重要的前期差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不重要的前期差错直接计入支付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2023年末计提了20000元企业所得税,实际汇算清缴时补缴税款为21000元,差额1000元经判断为不重要的前期差错,汇算清缴补缴税款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0,000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1,000

贷:银行存款 21,000

2023年末计提了20000元企业所得税,实际汇算清缴时补缴税款为50000元,差额30000元经判断为重要的前期差错,汇算清缴补缴税款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如果在2023年12月没有进行计提税金,同样按照会计差错进行处理。重要的前期差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不重要的前期差错直接计入支付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2023年末未计提企业所得税,实际汇算清缴时补缴税款为20000元,经判断为不重要的前期差错,汇算清缴补缴税款的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2023年末未计提企业所得税,实际汇算清缴时补缴税款为20000元,若判断为重要的前期差错,则汇算清缴补缴税款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第3篇】汇算清缴退税账务处理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老百姓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的日子。在此期间,有人可以退税,有人却要补税,到底是怎么回事?如何才能拥有正确的退税姿势?鉴此,笔者对此展开研究,旨在聚焦研究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退税和补税问题。

一、检索目的与结论

【检索目的】 本次法律检索旨在研究: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退税和补税问题

【检索结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有的人可以退税,有的人却面临补税。现针对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进行检索分析,结论如下。

(一)退税的主要原因

造成退税的可能原因有:专项附加扣除的存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的影响、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在外单位获取劳务报酬、稿酬等。

1、未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专项附加扣除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另一种是居民个人自己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假如选择第二种方式,则势必涉及退税。例如专项附加扣除中的继续教育(证书类)、大病医疗是在每年年底统一扣除,并不会在每个月扣除。这就会造成预缴税款与汇算清缴的差额,这部分差额就是汇算清缴需退税的金额。

2、汇算清缴时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不同也会导致退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有两种算法:一种是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另一种则是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这样也就会造成因税率/速算扣除数不同导致扣缴的税金不同。若单位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所得税,而纳税人汇算清缴时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则将会涉及退税。举例说明:a女士全年工资薪金为80‚000元,全年一次性年终奖为40‚000元。单位将全年一次性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中扣缴税额3480元((80000+40000-60000)*10%-2520=3480元)。在年终汇算清缴时,a女士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实际汇算出的税额为1800元((80000-60000)*3%+40000*3%=1800元)。a女士可以获取退税金额为1680元。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故此后这一因素不会成为退税的原因。

3、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

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时涉及退税。这主要适用于工资波动的人群。例如a在1月份和2月份各领取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社保2000元,两月共预缴个税180元,但此后几个月每月工资仅为3000元,最终年收入5万元,根据规定,年收入不足6万元,无须缴税,因此预缴的180元税款可以申请退还。

4、在外单位获取劳务报酬、稿酬

在外单位获取劳务报酬、稿酬等,外单位进行预扣的税额高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额时,也可能出现退税的情况。举例说明:b女士全年工资薪金为80‚000元,公司已经为b女士预扣的工资薪金税款为600元,税率为3%。b女士在a单位通过讲课获取劳务报酬2‚300元,a单位已经为b女士预扣税款300元((2300-800)*20%=300[1]),实际收到款项2‚000元,预扣率为20%。b女士合计预扣的税款为900元。在2023年年终汇算清缴中,b女士必须将劳务报酬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实际汇算出来的税额为(80‚000+2‚300*80%-5‚000*12)*0.03=655.2元。税率为3%。b女士可以获取退税金额为244.8元。

(二)补税的主要原因

造成补税的可能原因有:在两处以上单位重复享用了扣除额、在外单位获取劳务报酬、稿酬等。

1、在两处以上单位重复享用了扣除额

若个人在两处以上的单位获得收入,两个单位每月进行预扣预缴时均减除了费用5000元,则属于重复享受了扣除额,汇算清缴时将涉及补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2、在外单位获取劳务报酬、稿酬

在外单位获取劳务报酬、稿酬也可能涉及补税。比如,a每月都有800元的劳务报酬,因未达到纳税标准,这部分收入无须预缴个税,但年度汇算后,将全年9600元的劳务报酬和工资收入合并计算,就可能会出现补税的情况。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

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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