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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27 17:25:03 查看人数:3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优惠政策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

【第1篇】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

举个例子~

a公司是位于厦门的总机构企业,2023年第二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它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了一家分公司(符合鼓励类产业企业条件,税率为15%),在广东横琴新区设立了一家分公司(符合鼓励类产业企业条件,税率为15%),海南分公司和广东分公司的分配比例分别为20%和80%,那么a公司2023年第2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该如何计算呢?

我知道我知道!很简单,我算给你看哦。

1000×25%×50%=125万元,所以a公司第2季度应纳所得税额是125万元~

这位亲!你等等!这样计算是不对的哦!!因为a公司的分支机构是符合享受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的!正确的计算方式跟我一起往下看↓

首先,计算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1000×50%=500万元

海南分公司1000×50%×20%=100万元

广东分公司1000×50%×80%=400万元

其次,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总机构500×25%=125万元

海南分公司100×15%=15万元

广东分公司400×15%=60万元

合计:125万元+15万元+60万元=200万元

最后,分摊就地缴纳的税额

总机构200×50%=100万元

海南分公司200×50%×20%=20万元

广东分公司200×50%×80%=80万元

因此,a公司第2季度应纳税额为100万元

因此,

a公司第2季度应纳税额为100万元。

哇,应纳税额竟然减少了25万元!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力度竟然这么大呀?

对的呢,为了支持部分区域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多项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设在相关地区的分支机构也可享受呢!我为大家简单梳理了一下政策文件,一起来看看吧!

税收优惠政策

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0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

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确定区域内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根据设在优惠区域内机构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优惠区域外机构的因素。

大家都学会了吗?

快快收藏这份指南吧,

这么大的优惠力度可别错过呦~

【第2篇】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随着创业带动就业的活力不断显现,创新创业支撑高质量就业的作用更加明显。“双创”的活力一方面得益于社会各界锐意进取的精神,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减税降费政策在支持“双创”中逐渐发挥的效力。为更好发挥税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税务总局在2023年6月全国“双创”活动周举办期间发布了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如果你创业刚起步,那么,以下这三项针对初创期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定要学习一下。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第3篇】税收优惠政策清单

3月19日综改区消息,2023年是全国连续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第10年,山西综改示范区税务局对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归集,形成政策服务清单,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全面了解掌握适用税费支持政策,及时把真金白银的政策落地落实。

政策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相关税费。

政策三: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政策四: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对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原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五: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六: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七: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八: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太原日报‬ 贺娟芳

【第4篇】小型餐饮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2023年给出了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的公告,同时还给出了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掌握好这些优惠政策我们能更好的经营企业,详细的政策解说,请看下方。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公告

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依照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项条件的企业。

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对此就有明确的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前,依据申报期上月末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六税两费”的,则根据设立时点是否同时符合这两项条件来判断。同时,为避免因汇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税负担,税务总局3号公告同时明确,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社保的相关政策

以上就是2023年餐饮行业增值税、社保等方面的一些政策,大家在阅读的时候一定仔细看税收政策是怎么规定的,有什么不懂可以留言咨询哦~

【第5篇】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税负压力大,企业所得税高,怎么通过税务筹划节税

《企税家》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然而,对于一些企业来说,沉重的税收负担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压力,极大地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因此,企业管理者在四处寻找节税方案,以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

节税是指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减少实际税额,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经济行为。主要是采取适当的方法安排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活动,在税法的范围内减轻税务负担。

所以很多企业会主要选择利用国家出台的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来节税,在享受国家扶持环境的同时达到合理合法节税的效果。

税收优惠政策也有差异。

行业差异

为了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政府对这些行业实行了免税、低税率等税收优惠政策。例如,软件开发企业增值税税率低,高科技企业所得税税率低,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研发投资享受附加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注册技术合同免征营业税。

区域差异

为鼓励特殊地区,国家发展给予一些特殊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在“西部开发经济区”、“少数民族自治区”等特定地区可以设立税收优惠园区,园区内有减免税、财政经济收入补贴等税收优惠。

小编所在平台,是一个与全国园区都有合作的招商平台,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匹配合适的园区政策。

可以在经济园区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核定个税税率在0.6-1%。同样,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税率在0.3-0.45%。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财政返还也有一些优惠活动政策:一般通过纳税人(有限公司)注册在税收相关优惠园区,当地园区内一个企业可享受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在地方留成的基础上,返还税率最高可达90%。该奖励将在次月以“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形式返还到企业的法人银行账户。

例如:

比如江苏有一家建筑工程咨询管理服务贸易公司。公司可以每年要缴纳600万元的增值税和企业进行所得税。如公司入驻优惠园区,可享受园区有限责任公司退税奖励。奖励金额为:

企业所得税:600*40%*80%=192万。

增值税:600*50%*80%=240万元,相当于实际缴纳的1200-192-240=768万元。

当然,具体的减税方案设计要根据企业的情况来定,不能一概而论。同样,节税必须在合法的条件下可以进行,所以我们必须能够找到自己合适工作的人来制定节税计划。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企税家》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第6篇】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通过收入减免、附加扣除、所得税减免等方式制定了一系列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行的优惠政策有以下几点:

1、项目减免收入:对畜牧业、林业、农业、渔业项目收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收入、环保、节能项目收入、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收入;

2、附加扣除:附发费用加扣,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加扣;

3、所得税减免:小型微利公司、高新技术公司,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业、动画业、文化转型企业、残疾人专用产品的生产和组装、区域折扣,支持创业和就业;

4、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入、非营利组织收入、证券投资基金收入等免税收入;

5、减收:包括一些资源综合利用、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农村金融、社区家庭服务等;

6、加速折旧:六个行业。加快四个领域的折旧和制造业的折旧,单位价值不足500万的一次性扣除,中小微公司设备减少500万以上,重点防疫企业和海南自由港企业一次性扣除;

7、扣除应纳税所得额:风险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公司。

【第7篇】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大学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我市发布第二批“强信心、稳增长、稳就业、促发展”系列政策包中包括《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简称《方案》),提出推动创新创业教育人才培养、畅通大学生创新创业渠道等17条措施,进一步优化大学生创新创业环境,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增强创新活力,促进大学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从《方案》来看,我市将从八大方面采取17条举措,加强培育,做好扶持,开辟大学生创业新天地。

在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方面,《方案》明确,将推动创新创业教育人才培养,提高创新创业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质量,组织开展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在强化创新创业制度保障方面,将畅通创新创业渠道,推进创新创业便利化服务,实施创新创业保障政策,优化大学生创新创业环境。

在加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方面,将建强高校创新创业平台、拓展人才培养新模式,发挥双创示范基地优势、培养高素质双创人才、推进创业社区建设、激发自主创业活力。

同时,将持续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财税扶持政策。具体措施包括继续加大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支持力度,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

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金融政策支持。具体措施包括落实创业政策扶持,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

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具体措施包括优化成果转化机制,夯实成果转化服务。

也将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信息服务,通过建立创新创业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我市将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压实工作责任、提供有力保障、强化宣传引导,保障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17条措施落地、落实、落细。

亮点解读|护航大学生“双创”路走稳走远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投入创新创业的浪潮,但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也面临着融资难、经验少等问题。如何让大学生创新创业走稳走远?我市将多措并举,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增强创新活力,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加大财税金融扶持,为创业初期“雪中送炭” 大学生创业初期,资金是一大难题,虽然有一些好项目,但是因为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也很容易失败。针对该问题,《意见》明确提出,将持续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财税扶持政策,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金融政策支持。

继续加大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我市大学生创业创新工作开展,争取自治区对驻乌高校及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创新创业项目资金支持,鼓励我市院校每年从年度学费收入中安排适当经费作为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

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对大学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户每年14400元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减免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减征“六税两费”。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各项创业政策扶持。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生,可按规定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按规定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持有《就业创业证》后,办理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可按规定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按照自治区团委“新疆大学生乡村创业帮扶计划”项目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征集具备一定操作性和发展前景,有较强资金需求的大学毕业生返乡下乡初创型小微项目,每个项目提供一次性扶持资金。

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积极向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推送创新创业固投项目,引导创新创业平台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学生创业项目早期投资与投智,支持私募基金加强大学生创业项目储备。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创业服务载体,探索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引导基金,调动商会、行业协会投资建设的积极性,由各出资方设立创业孵化平台载体,形成市场化的投资决策机制和收入分配机制,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大学生创业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区(县)采取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方式建设。积极盘活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企业库房、产业园区等闲置场地,加大对创业孵化基地的场地支持。加强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完善平台建设,促进大学生双创成果转化

将创新创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相结合是目前创新创业教育升级面临的困难,解决这个困难的一个方法就是建立融通创新的生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利用好高校的智力资源为企业赋能。

《方案》提出,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人才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供需信息常态化推送机制。加快搭建创客在线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创业辅导培训、创业投资、专业技术、创新创业的线上线下指导服务。结合创业社区建设,新招募200名有志愿服务精神的各领域就业创业专家提供专业化咨询指导服务。建立创新信息对接机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面向高校和大学生发布技术创新需求,开展“揭榜挂帅”推动企业科技攻关和产业创新。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比拼的不仅是项目团队,更是团队背后的大学在细分赛道上的科研实力,做好大学生双创成果转化有助于高校的科研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方案》提出,优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机制,大学生创办企业获得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应用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面向乌鲁木齐的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其科技成果落地实施的,根据情况,给予奖励,强化激励导向。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面向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形成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效应。

夯实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服务。组织高校和科研院所梳理科技成果资源,适时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引导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加快转移转化,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做好大学生创新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展知识产权选修课程,引导推荐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专利。支持乌鲁木齐职业大学试点开设科技成果转化系统课程,对高校师生进行专业培训辅导。

作为培养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生力军的重要舞台,《方案》对组织开展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提出了新的要求。提出开展创新创业大赛、“红山创客周”系列活动,鼓励属地各高校积极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青春”新疆青年创业创新大赛、“中国创翼”等赛事,落实配套资金支持政策,建立健全赛事标准激励机制,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向对大学生创业者给予倾斜。

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提升大学生双创能力 新时代下,从“从业就业”到“创新创业”是大学生就业趋势之一。虽然不是所有大学生都适合创业,但都需要接受创新创业教育。

对此,《方案》提出,推动创新创业教育人才培养。鼓励支持乌鲁木齐职业大学设立创新创业学院,建立健全符合学校实际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完善创新创业通识层面的“1+n”课程群。引导驻乌各高校健全校校、校企、校地、校所协同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加强“1+n”专创融合课程群建设。鼓励高校孵化园入驻企业为学生开设n门有利于创业实践的选修课程,打造创新创业教育特色示范课程。适当放宽学生修业年限,支持在校大学生结合所学专业创新创业,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探索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培训、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开展创新实验、参与学科竞赛与课题研究、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

同时,也将提高创新创业教师教学能力,并不断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质量。面向大学生开展高质量、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培训,提升创新创业能力。组织实施“800名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圆梦计划”,指导属地高校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开展跟踪式创业服务和支持。开展“创客训练营”活动,每年组织一批初次创业者赴其他省市学习培训。组织创业导师深入21所高校举办一次创业大讲堂,进行创业政策解读、经验分享、实践指导等。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必修课,在校大学生可根据学校规定的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记者史传芝)

来源:乌鲁木齐市融媒体中心 掌上乌鲁木齐/乌鲁木齐晚报

【第8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

近日,海南澳斯卡国际粮油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辉谈道:“在洋浦保税港区加工31万吨进口大豆和菜籽,其中近27万吨享受加工增值30%的免税政策。因此,公司节省了7000多万元。企业真正享受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的红利。”据报道,在财政部等国家部委的大力支持下,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了11项税收优惠政策,有效促进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高水平开放,吸引了大量市场实体的涌入,促进了自由贸易港经济流量的不断扩大。

海南自由贸易港落实11项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出台了6项,包括新的免税购物政策、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原材料”零关税”政策、交通和游艇“零关税”政策、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政策。2023年出台了5项,包括洋浦启运港退税政策、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国内外船舶保税油和当地燃料油生产政策、消费者博览会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岛上航班保税油政策等。

及时响应市场实体的关注和利益需求,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2023年底,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调整,名单商品翻倍;2023年2月,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调整,过山车等游乐设备列入名单,政策适用主体由企业扩大到事业单位。

从此看出,自由贸易港早期收获的11项财税优惠政策,如离岛免税新政、两个15%所得税优惠、三个零关税清单等。2023年全省税收742.9亿元,增长32.7%,是我省近10年来税收增长最高的一年;市场实体五年增长超过近30年总和。

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减轻了市场实体的税收负担,节约了运营成本,优化了商业环境,使纳税人获得了真正的效益,吸引了各种人才聚集,对海南的经济转型和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税收政策不仅针对经济实体,而且针对人才,与其他减税政策和优惠政策形成合力,为海南经济发展注入活力,初步形成资本和人才汇聚海南的局面。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对海南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和发展质量的提高。海南经济增长初步摆脱了对房地产的依赖,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增加值占70%,上缴税款增加33.4%。2023年,相关税收增长37.9%,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第9篇】纳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政策

债务重组是发生在债务人困难的情况下,更多的是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豁免,债务人对于豁免的债务需承担25%的税收,对于本就资金紧张的债务人而言,无疑是非常困难的。

为了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国家大力推动留抵退税政策的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是将企业支付的进项税额退还给企业,在企业实现销售时再缴纳,其实质是将纳税时间由购入时递延到销售时,减小了企业在生产加工时的资金压力。递延纳税作为一种税收优惠,主要是对当期应该纳税的行为,给予延期或递延到下一纳税行为发生时缴纳,该项优惠政策主要是在两个所得税中,未取得现金支付导致无法缴税的情形下适用,而递延纳税政策的正确适用,可以缓解企业资金流不足的问题,本文对我国两个所得税中的递延税收优惠简要进行分析。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递延5年纳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种行为同时发生,以转让股权为例,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实现。考虑到转让与投资行为同时发生,《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对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政策适用时,应注意:一是五年间应均匀计入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二是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三是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投资收回的,或5年内企业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如果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可选择适用特殊性重组政策,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技术入股,可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

技术入股,属于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一种类型,可按照财税〔2014〕116号文分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6〕101号文在现有优惠基础上,允许企业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以选择多种方式,企业需根据投资时的情况慎重选择,如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3.企业债务重组的豁免收益占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在5年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债务重组收入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债务人对该让步应确认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企业取得债务重组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债务重组是发生在债务人困难的情况下,更多的是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豁免,债务人对于豁免的债务需承担25%的税收,对于本就资金紧张的债务人而言,无疑是非常困难的。因此59号文对债务重组确认的收益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5年内可以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依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搬迁完成时间如不超过5年,则为搬迁完成当年,如超过5年,则为搬迁时间满5年的年度。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也可选择一次性扣除或递延扣除,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5.向100%直接控股非居民企业投资的转让收益,可在10年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6号文中所称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对于非居民企业并不适用。非居民企业如何适用,59号文第七条第(三)项和第八条进行了明确,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6.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根据现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中国境内投资所得依法减按10%税款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事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递延至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第10篇】2023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3月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2023年第10号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六个税种两个附加费用出台减免政策,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这还一个月都没过去,又一重磅税收优惠政策就又来了,这个政策一经发布,就已经引起了热议,因为根据估算,该政策涉及的规模将高达1.5万亿元。

目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已经接连发布两则公告,分别是:

财税【2022】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税总【2022】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下面我们根据这两则公告来进行一下解读,因为这个政策并不是六税两费那样仅仅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这个政策覆盖面更广,金额更大,所以有必要好好学习一下。

下面我们将从5个方面来进行解读:

1.该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2.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

3.优惠金额的计算方法

4.如何办理退税

5.办理的时间要求

我们一个一个方面来说明,力求让你看明白,搞清楚,会操作。

一、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该政策主要是针对增值税留抵退税,此前财税【2019】39号公告规定了增量留抵退税的政策,本次新出台政策,是对原有政策的升级和扩大范围,将原先只有先进制造业可以享受的按月退还政策扩大范围。

1.小微企业可以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优惠政策的使用对象

1.企业主体是小微企业、微型企业,或者是“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制造业等行业就没有小型、微型的要求,大中小都可以适用。

2.对企业的税收情况要求,如下截图所示,这个条件,与【2019】39号文相比,少了一个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的要求,因为现在增量留抵部分也会全部退还企业,所以这个条件也没必要存在了。

3.对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中型企业的划分标注,参照的是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注规定》和银发【2015】309号《金融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如果纳税人不是这两个文件中的企业,那么可以按照增值税销售额来确定,具体为:

1)微型企业:增值税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下(不包括100万元)

2)小型企业:增值税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包括2000万元)、

3)中型企业:增值税年销售额1亿元以下(不包括1亿元)

大型企业就是除小微、中型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三、退税金额的计算方法

此次退税,其实是有两部分,一部分是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第二部分是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即2023年3月末的存量留抵税额)。

计算公司分别为: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这里面有一个进项构成比例,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进项都可以退,只有文件列举到的进项才可以退,文件列举的进项包括:

1.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

用这些列举的进项除以当期全部已抵扣进项,计算出来进行构成比例。

对于增量留抵和存量留抵,到底是退哪个,怎么退,有些朋友可能搞不清楚,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

a公司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规定,属于微型企业,2023年3月末的存量留抵税额是50万元。

如果2023年4月份申报3月份增值税时,当期期末的留抵税额是10万元,那么在4月份申报期可以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但是因为当期期末的留抵税额10万元小于存量留抵税额50万,所以只能申请退10万。

如果2023年4月份申报3月份增值税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是60万,a公司可以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60万,大于存量留抵税额50万,所以可以一次性申请将50万全部退还。退还之后,剩下的就是每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也即每个月月末的留抵税额,如果想退,可以每个月申请。当然也可以不退,等待后期抵扣销项,因为你退了进项,后面有销项就要缴税了。

四、如何办理退税

在财税【2022】14号文出来后,国税总局马上出来了税总【2022】4号文,来指导具体的操作,并提供了退税申请表,明确纳税人时期内退税时,要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里,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该附表可以私信我回复“退税”两字来获得。

具体操作也可以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

五、办理的时间要求

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没有时间区分,不管大型企业还是小微企业都是从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开始,但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不同类型的企业申请时间不同,一定要注意了:

1.微型企业:2023年4月申报期时开始申请

2.小型企业:2023年5月申报期时开始申请

3.中型企业:2023年7月申报期时开始申请

4.大型企业:2023年10月申报期开始申请

最后,如果你是个体工商户,但是是按照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也就是说平时也开专票,进项也可以抵扣,那么是可以适用该政策的,你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的标准来重新评定自己的纳税信用等级,如果此前已经评定过的,也可以沿用之前的等级,符合条件的,同样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以上就是笔者对本次最新优惠政策的解读和分享,如果您有什么疑问可以留言讨论,您也可以将本文发送给自己的朋友,让他们也知道国家出台了如此优惠的政策,符合条件,申请之后,就意味着企业有钱收了。

【第11篇】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一

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培训学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征收增值税。

参考: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税收优惠二

从事学历教育的培训学校免征增值税。

注意:

1.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2.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3.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可见,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该学校是经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2.受教育者能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3.取得符合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收入。

参考一: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收入可免增值税。

参考二:

根据总局2018第42号公告规定,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税收优惠三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八、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税收优惠四

民办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注意: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税收优惠五

民办医院、诊所,免征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税收优惠六

民办医院、诊所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税收优惠七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参考一:

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参考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6号)(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税收优惠八

办理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一: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参考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予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参考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第12篇】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坟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自主择业军改以后已经是历史的产物了,随着2023年最后一批军改期间满18年军龄干部可享受的政策,目前已结束(以前是军龄满20年营职以上干部才可选择自主择业),从2000年这个政策实施以来,目前自主择业干部全部数量在30万左右。

自主择业只是军官转业其中的一种安置方式,只不过有附件条件,你达到才可以享受。很多战友选择这种安置方式,我觉得很多人是觉得不想再进入体制内工作,响应祖国的号召,减轻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安置压力,自己在享受相关工资待遇的基础上,还可以在休息之余干点力所能及的工作。

特别是一些战友在部队服役年限比较长的离开部队,回到地方生活有很多的不适,这个过程起码有一两年时间。重新适应地方生活,都想着能有一番作为。回到地方后,发现当初自己的雄心壮志在回到地方后,被现实折磨的支离破碎。

我也在19年底脱了军装回到地方,20年老二出生了,全身心的带孩子,生活也很自在,退役金够用,一个超级奶爸不用有工作上的压力,后面随着时间的推移,感觉不到40岁,不干点事也是心有不甘,21年琢磨着创业,总感觉自己只要能吃苦就能干点什么出来,事实的残酷真是给自己上了很好的一课,进军养殖业,从找场地、谈租金、建场地。。。。一阵折腾,到年底是干不下去了,现在的农村,劳动力没有劳动力,大多数老年人,资源只能靠自己,干不了清算吧,一看没少亏,一台中级车是没有了,后期再详聊具体创业过程。

22年春节一过,觉得创业不行,投简历吧,进入一家物业公司,担任管理层骨干,目前收入只能说凑合事,不高也不低,算是能达到自己的要求,干了一年总体感觉,在地方公司自己想投入精力也是有优势的,毕竟物业是管人的行业,稍微吃透业务,对我们这些部队退役的军官来说应该是绰绰有余的。

参照自主择业干部,现在选择逐月的战友也要考虑好,起码跟自主比,你还有考虑社保、医保的问题,考虑退休后的待遇问题,考虑好能不能适应社会的大浪淘沙,能不能放平心态,把自己当成一介平民来参与社会工作。当然也有很多企业愿意用部队军转人才,把部队上吃苦耐劳和甘于奉献的精神带到企业上来,结果也会很好的。

【第13篇】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要点: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以下热点问答请收好↓

(一)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此次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新政,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可以选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同时允许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假设你公司第四季度购置了单位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可以选择在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

此项政策适用于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

(二)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企业,假设2023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问我公司2023年10月份购买的一套生产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在2023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购买的生产设备,可以享受税前全额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三)我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2023年10月30日到期,我公司今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能因某项指标不合规不能获得批准。请问我公司今年11月份购置的一套人工智能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虽然于2023年10月30日到期,但2023年第四季度仍有30天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公告》的规定。你公司在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人工智能设备,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四)我公司是一家中小微企业,2023年初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四季度我公司拟新购置的一台单位价值550万元设备、器具,我们想了解一下这项政策对购置的设备、器具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公告》规定,对购置的设备、器具主要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购置时点上,2022 年 10月 1 日至 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二是从购置资产类型上,购置的设备器具应当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将该设备、器具按固定资产管理。

(五)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公司,2023年初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10月20日拟从供应商购进一批价值2000万元的发动机,用于汽车生产销售。请问,我公司购进的这批发动机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但该政策中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你公司购买的发动机属于存货,不属于固定资产,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假设2023年12月10日以现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12月2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设备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预计2023年才能运输到位,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机器设备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你公司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12月20日,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七)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拟于2023年12月采取分期付款购置一套价值2000万元的检测设备,最后一期款项将在2023年支付,但在12月10日取得发票,我们和供应商协议约定12月30日到货,后因天气原因,该套设备将于2023年1月5日到货,请问,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检测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46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你公司购进设备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虽然发票开具时间为12月10日,约定12月30日到货,但实际到货时间为2023年 1月5日,在时间上不属于2023年第四季度期间,不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八)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4月,我公司立项自行建造一套环保施工设备,造价1500万元,2023年9月试用,2023年10月15日完成竣工结算,我公司这套环保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46号公告规定,对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你公司是今年10月15日完成自建项目竣工结算,属于2023年第四季度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九)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2月份将购置一台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符合享受此次新政的条件,如果公司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形成了亏损,该项固定资产的加计扣除金额没有扣完,请问以后年度还能继续扣除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企业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购置生产设备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税前扣除不完的部分将自动增加企业亏损,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按照规定,你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未扣除完而形成的亏损,符合条件的可在以后10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十)我公司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第四季度购置了一台设备,预计不会用于研发,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公告》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因此,你公司购置的设备,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十一)我单位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准备在2023年第四季度购进一台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可以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公告》未对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进行限制,你单位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可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十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购进的设备、器具,企业是否可以选择正常折旧,不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

答: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愿选择是否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此项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的,假如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买了a、b两套设备,其中a设备选择了税前一次性扣除和按100%加计扣除政策,b设备选择实行正常折旧,那么,b设备在税收上只能正常折旧,其折旧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十三)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在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了设备,打算在税收上采取分年计提折旧的方式,分年计提的折旧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的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你公司对购置的设备分年计提折旧,未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十四)我公司是一家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将于10月底购买一套新型智能设备,价值5000万元。我公司会计核算预估计净残值25万元,请问税法上计算享受2023年四季度新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我公司可以不考虑净残值因素,按照5000万元进行一次性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公告》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未强制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必须一致。为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红利,对于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在会计核算中预计净残值的,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可以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素。就你公司而言,可以按照5000万元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十五)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将购置一套感光设备,如果在办理第四季度预缴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请问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还能享受吗?

答:企业在2023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十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2023年11月将购入设备2000万元,12月投入使用并开始计提折旧。其中,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1200万元,均按5年计提折旧;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800万元,均按10年计提折旧。税收最低折旧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相同,预计净残值为0,2023年其余月份未购入固定资产。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您公司预缴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第一步,先填报一次性扣除情况。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填写完毕后,将该表单中“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2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

第二步,填报加计扣除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表单节选部分填报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机关已经优化升级了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为纳税人提供了下拉菜单选项和部分数据项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辅助功能,填报更加便利,建议优先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4篇】转业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现如今,没有了安置卡,士兵一般又要服役15年,才能转业。士兵退役后,自己就业和创业都是不错的选择。

退伍军人不论是创业或是就业都有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创业方面: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每年每户9600元依次扣减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二是就业方面: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的实际人数。按照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湖南省的标准是每人每年6000元。

注意:

1.企业应与退役士兵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企业携带士兵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去在当地国税局做优惠备案。

同时请关注,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免征政府基金优惠政策。

【第15篇】退役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退役后的工作生活中,

战友们难免和“税”打交道,

需要了解有关税收政策。

退役军人在税收方面能享受到

哪些优惠,

还要对社会尽哪些纳税义务,

也是普遍受到关心关注的问题。

生活中有哪些税收优惠?

生活中,接触最多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而在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中,和退役军人相关的归纳起来有“四免”和“六减”。

四免包括:一是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二是伤残军人的救济金、抚恤金免税。三是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税;四是如果退役后考取了西藏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光有免税,还有减税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退役军人可以享受到“六减”:

子女教育类: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类: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医保类: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房贷类: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租房类: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赡养老人类: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就业创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主要有: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上述优惠政策是有时限规定的: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该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该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如果创业成功,在招聘退役军人时也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具体来说,就是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政策,这三方面可别忘

税收优惠政策虽好,但有3个方面提醒注意:

地域性。根据相关规定,无论是退役军人自己创办企业还是招聘退役军人,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在定额的基础上还可以进行浮动。具体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所以相关的减税基础标准全国一样,但是具体数额各地会有差别。

时效性。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直持续有效,目前期限是3年。如果一直没有享受,就保留优惠资格。这样的设置,体现的是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初始阶段的支持和帮助,确保就业创业开好头、起好步。

辅助性。税收政策优惠只是一种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辅助手段,是一种激励措施。退役军人要想有所发展,要切实利用优惠政策带来的便利打好基础、努力拼搏。要明白,优惠再多也代替不了努力实干。

最后还需要提醒大家,常有一些战友接到朋友希望能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的邀请,“这样可以减税,你可以啥都不干就能赚钱”。对于这样的邀请要谨慎,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虽然退役军人身份的确可以带来税收等方面的优惠,但是担任法人代表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不是仅仅享受点优惠那么简单,遇到这样的邀请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来源:中国退役军人

编辑:青萱

欢迎投稿:sxtyjr2020@163.com

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15个范本)

举个例子~a公司是位于厦门的总机构企业,2021年第二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它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了一家分公司(符合鼓励类产业企业条件,税率为15%),在广东横琴新区设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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