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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10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27 11:17:01 查看人数:9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0篇优质的农产品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1篇】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企业所得税。投资者(自然人)如果选择注册为公司,公司作为法人机构需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就包括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公司分红的时候股东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投资者(自然人)如果选择注册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规定,这些注册主体不需要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是涉及到“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明确,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从事养殖业,注册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个人从事养殖业,注册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是比较节税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免征;而注册公司制企业不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分红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四、耕地占用税。占用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五、印花税。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对农林牧渔业用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2篇】农产品销售税收优惠

促进农产品流通

税收优惠有支持

下面带你一图读懂

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来源:广东税务

编辑:罗丽霞

【第3篇】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核心提醒一:征3%或者1%抵扣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

(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核心提醒二: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核心提醒三: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农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核心提醒四:“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23年第2号):“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核心提醒五:“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23年第8号)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核心提醒六:“四业”所得,应按规定暂免征经营所得的个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四业”,其取得的“四业”所得,应按规定暂免征收个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核心提醒七: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核心提醒八:免征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税【2012】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第4篇】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

以下是前一段时间的梳理了,有不少遗漏的地方。欢迎在评论区补充哈!

一、乡村旅游

(一)旅游行业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差额征税政策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

(2)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

(3)第一道门票免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提供的下列服务免征增值税: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疫情期间旅游行业优惠政策

公司提供旅游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二)乡村旅游行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二、农产品

(一)增值税优惠规定

(1)购进

公司购进未加工的农产品,这一部分农民未缴纳增值税,但公司依旧可以享受增值税扣除。免税农产品扣除率为9%,用于生产加工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

1.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其自产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2)销售

1.农产品生产单位外购农产品进行加工后再出售,不属于自产免税农产品,目前按照9%或13%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2.农产品免征情形:

类型

增值税

相关规定

政策依据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加工的农产品

免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公司回收后将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免征

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免征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免征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二)所得税优惠规定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包括观赏性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指“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8号公告)

(三)印花税优惠规定

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第5篇】农产品企业税收风险

苗木企业:扎深税务合规的“根”,享受税收优惠的“果”

2023年04月22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万苗 庄雅婷 本报记者 孙军

绿化苗木产业是世界上最具活力的产业之一,被称为朝阳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随着苗木交易量逐渐增大,国家也先后发布了对自产自销的苗木免征增值税和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苗木企业对税务合规管理不够重视,存在税务风险。对苗木企业来说,只有扎深涉税风险管控的“根”,才能更好享受税收优惠的“果”。

风险点一:

经营模式有转变,享受优惠没实现

◎典型案例◎

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古典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市政工程建设等,该公司承包的项目涉及大量苗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甲公司所需苗木主要靠外购,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2023年,甲公司改变公司经营模式,采用“公司+农户”的形式运营。由于对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不了解,该公司迟迟未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提示建议◎

经过实地走访调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副局长庄文华分析,甲公司“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实质就是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种植协议,向农户提供幼苗、肥料和培育技术等,苗木培育至可销售状态后,由公司回收,然后对外进行销售。从表面上看,甲公司虽然不直接参与苗木种植,但根据公司与农户的约定,农户与公司形成了一种委托种植关系,经营风险由公司承担。“从业务实质上看,这相当于甲公司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庄文华说。

据庄文华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明确,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甲公司来说,其经营实质符合这一规定,也就可以享受苗木培育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据了解,在常州市金坛区税务部门的辅导下,甲公司已成功享受16.58万元的税收优惠,进一步提升了发展的信心。

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风险管理股股长徐小桥提示,“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能促使企业与耕种者优势互补,不仅有利于企业用好涉农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轻装上阵,而且能直接带动当地农户生产致富。但是,一些企业自认为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由公司经营模式转变为“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就想当然地认为自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容易存在涉税风险。

徐小桥说,在判定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时,所有经营风险是否由其承担,是参考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苗木企业只是与农户签订了合作采购合同,并没有构成委托种植关系,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营模式改变。换言之,此时,苗木企业并不满足享受苗木培育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风险点二:

产购混淆迷人眼,分别核算不准确

◎典型案例◎

乙苗木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主要是销售社员种植的苗木。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该合作社的部分社员已将名下土地转租他人。为保障及时向客户交付苗木产品,乙合作社向外购买了部分苗木进行再销售。纳税申报时,合作社负责人想以农户自产的名义开具免税发票,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提示建议◎

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税政一股股长吉英元说,销售外购苗木能否视为“自产自销”,相关税收政策已做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吉英元分析,乙合作社的实际经营情况表明,企业在购进苗木后,只在自有土地上短暂养护一段时间,就对外进行销售。由此,其外购苗木用于对外销售的行为,不符合48号公告所规定的情形,不能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要正常缴纳相关税款。

据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薛埠税务分局管理员杨成介绍,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一些兼营自产与经销的苗木合作社,由于对自产与经销的界定标准认知不清晰,往往会将外购的苗木混同自行种植的部分,一起对外销售,从而产生涉税风险。建议企业建立产销台账,理清时间脉络,详细记录苗木的购入、销出时间和具体情况,做到有迹可循,条理清晰。在此基础上,建议企业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交流,明确自身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风险点三:

多开发票拉客户,涉税违法需警惕

◎典型案例◎

近日,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依托税收大数据平台对全区苗木专业合作社进行风险评估,发现丙苗木专业合作社存在涉税风险。经核查,该合作社每年开具的苗木发票数量多、金额大,与农产品产能管理系统中显示的土地基本信息极不匹配。经过分析比对丙合作社的发票开具信息,核查合作社的账户资金流转情况,并对有关受票单位进行协查,税务部门最终确定,该合作社以多开票为卖点拉拢客户,为下游客户多列支成本提供便利,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提示建议◎

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分局长沈罗平分析,由于自产自销的苗木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发票开具“零成本”,多开发票金额对于苗木企业来说,不会导致其多缴税款。于是,部分苗木企业为了拉拢客户、获取非法利益,虚开发票“卖给”一些工程绿化、房地产企业,又或是同时提供苗木销售和绿化工程服务,却只开具苗木销售发票,为购买方虚列成本,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提供可乘之机,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沈罗平说,苗木企业的这种做法,已经属于涉税违法的范畴,一经查处,不仅不能达到拉拢客户的目的,而且会影响企业纳税信用,反而使得企业经营面临困境。

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局长詹必涛介绍,苗木产业的经营模式大多是“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名下挂靠多个农户参与苗木种植。一些苗木企业认为,税务部门很难掌握详细的生产经营数据,于是打起了歪主意。其实,随着税务部门精准监管的不断推进、以数治税的技术水平不断升级,苗木企业这些行为将无所遁形。詹必涛建议苗木企业,要树立合规意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主动完善土地信息采集,及时更新名下土地信息,按时向税务部门报送,积极提升自身的税法遵从度。

【第6篇】鲜活农产品税收政策

原创出品,禁止抄袭,违者必究。

前几天,有一件事引发了很多人的关注。

有一位货车司机,从南方拉了一车胡萝卜向北方行驶,路过某高速收费站时,却被要求缴纳4000多元的高速费。司机表示,自己车上运输的农产品是胡萝卜是属于鲜活农产品规定的,为什么还要缴纳这么多高速费呢?

而收费站认为,虽然胡萝卜是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但是车上的胡萝卜装得不是很满,按规定装载容积应达到80%以上,而且有些胡萝卜已经打蔫,不符合绿色通道的要求了。

司机觉得很委屈,因为胡萝卜不能一个挨一个地装,中间需要有一些空隙来透气,而且从南方到北方路程2000多公里,外面一圈的胡萝卜难免会有些风干打蔫。但双方因为僵持不下,最后耗费了20多个小时,司机把车上的胡萝卜全卸下来后,经过认定,大部分胡萝卜确实是新鲜的,最后才免费通过了收费站。

经常开车走高速的朋友,每次经过收费站时,都会看到有一个“鲜活农产品绿色运输通道”的牌子,但是关于到底什么样的农产品才能符合规定,从这个通道免费通行呢?对于这件事,很多人还真是不太清楚。我们就来做一个简单的科普。

1、什么是“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是指通过高速公路运输指定的农产品时,免收高速通行费。

因为鲜活农产品本身保存难度大,保质期也比较短,在调运过程中,为了避免因为运输时间而影响农产品的质量以及减少损耗,所以鼓励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选择走高速,并设立了专门的绿色通道,可以优先通过。

2、什么样的鲜活农产品可以免费通行呢?

2023年12月,国家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对于哪些农产品可以享受这个政策,具体有3个方面的界定:

一是车辆所装运的鲜活农产品在免费的品种范围内。在《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中明确列明了可享受免费通行政策的品种,主要包括新鲜蔬菜、新鲜水果、鲜活水产品以及新鲜的肉蛋奶等共128个常见的品种和类别。

二是整车装运。通知中规定,所装运的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或者车厢容积的80%以上,并且没有与非鲜活产品混装。

三是合法运输。车辆没有超载或不是违法运输。

其实这3条基本比较明确了,但是在现实中的确还是发生了一些分歧。原因是关于鲜活农产品的认定,以及装载容量等判断标准不一。

例如,在这次胡萝卜的事件中,就是因为对装载容量以及胡萝卜质量问题发生了争议。还有在去年5月时,一位司机运输莴笋,因为去掉了莴笋的叶子而被收费员认为属于加工过的农产品,所以不符合免费通行的规定,于是被收取了通行费。不过后来经确认,退还了费用。

除此以外,还有关于品种的争议。例如,我们常见的樱桃和车厘子,我们之前介绍过樱桃和车厘子的渊源,它俩本来就属于同一类的不同品种而已,但是因为在《新鲜水果分类与代码》中记载,樱桃的别称里没有车厘子这一名称,所以车厘子就不能享受绿色通道。同样的例子还是西红柿和圣女果,圣女果也无法享受这个通道。

不光是同一种类的不同品种,有时就算是同一种农产品也存在这样的不同。例如大蒜,在目录中只有新鲜的大蒜在免费通行的范围内,而干蒜并不在此范围。

3、目录何时更新?

当前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还是在2023年出台的,至今只更新过一次,新增了马铃薯、甘薯、鲜玉米以及鲜花生4个品种。

但不少人认为现在农产品发展迅速,有一些新生品种及衍生品种也应该纳入这个范围,往年也有不少代表提案。虽然目前这个目录还没有更新,但是随着人们需求的升级,对农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将会有更多的产品纳入这个目录之中。

欢迎关注“新农观”,一起了解新时代下三农的新发展。

【第7篇】农产品收购税收风险

(一)

不计或少计营业收入风险

1、建立一个帐外账簿,将未开票收入包括在账簿之外。例如,未开具发票的收入、酒类和饮料供应商支付的促销费用,以及通过为他人开具餐饮发票而获得的“发票费用”都包含在账外

餐饮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这就决定了现金占其收入的很大比例。很容易用现金购买原材料,隐藏现金收入。未开具发票取得的收入,以及在开票过程中开具虚假发票和自制收据取得的收入,不包括在企业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中,而是隐藏在账户外。餐饮企业在收入过程中的主要偷税手段是开立单独的银行账户,设置单独的账簿进行核算,并使用个人收款代码收取营业收入。如果餐饮企业将收入计入账户外,将直接减少增值税销售额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严重侵蚀税基,并直接导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少缴

2、收入与支出相互抵销,营业收入被低估

餐饮企业以餐饮消费的形式部分或全部抵销其他单位的租金、装修费、原材料等应付款。只解决差价。餐饮企业将收入和支出冲销到账户中,这将直接减少销售额并缴纳较少的增值税。同时,也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原则,影响了成本的计算

3、不按规定及时确认收入

如果餐饮企业不按规定及时确认消费收入并收取预付款,消费后仍不确认收入,将推迟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时间,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违反收支平衡原则

防范与化解:为了避免这种风险,企业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中没有设置账外账户,所有收入都包含在相应的账户中。交易仅使用公司账户,收款代码也应设置为公司账户。现金收入和支出分别管理。定期检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账目和凭证,审核成本和费用的贷方金额,检查收入是否直接冲减成本和费用,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审核“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附属账户、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检查收入是否与无收入的往来账户挂钩。收入不得用于抵销合同费、租赁费、装修费等债务。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领用应合法合规,尽量避免发票风险。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和特许经营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特许经营费和其他费用,应当纳入财务会计。通过签署账单及时确认消费收入,收取预付款,消费后及时确认收入

(二)

混淆收入,套用低税率风险

混淆餐饮业收入。实行低税率主要是将房地产租赁收入纳入会展服务收入,并进行低税率申报,所属销售部门销售的商品申报为餐饮收入

预防和解决:企业在申报和开具发票时,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收入,应当按照相应税率开具发票并申报。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商品名称和税率。房地产租赁服务和展览服务应单独核算

(三)

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风险

餐饮业有很多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包括固定资产、农产品、租金、水、电、气、烟酒、桌椅、锅碗瓢盆、食用植物油、,各种调味品等,只要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投入即可扣除。根据不同的税率、扣除率和征收率,按项目进行进项核算

餐饮业可取得税率分别为13%、9%、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产品时,按照农产品购销发票金额计算进项税,扣除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率为9%。批发零售购买蔬菜和部分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鲜肉鲜蛋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税抵扣的凭证。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时,不得以征收率为3%的普通发票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根据进项税加减政策,扣除应纳税额(2023年4月1日至2021 12月31日)

预防和解决: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采购货物或应税服务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应转出,不得扣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相关应税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消耗的购进货物或应税服务,也应当转出进项税。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增值税发票,避免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增值税异常凭证的风险。餐饮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向农产品生产者购买农产品,并按照农产品购销发票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率为9%。批发零售购买蔬菜和部分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鲜肉鲜蛋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税抵扣的凭证。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时,不得以征收率为3%的普通发票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根据进项税加减政策,扣除应纳税额。

(四)

虚列成本和费用

主要表现为:随机结转原材料成本调整利润、虚报增加装修费用、虚报人工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不属于企业的费用、未按规定取得或虚开发票的支出费用,不按照税法规定支付费用的。餐饮企业通过虚假增加成本和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交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金额

预防和解决:成本结转方法应一致。不得随意结转原材料成本调整利润,如实支付装修费和人工费。不允许在成本中列支不属于企业的费用。不得使用未按规定取得或虚开的发票支付费用。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支付费用

(五)

未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餐饮企业通过隐瞒收入、虚报成本和费用获取现金。他们主要使用现金结算。员工的流动性很强。未对支付的员工工资和厨师烹饪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未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预防和解决:如实记录人员资料和出勤记录,及时更新管理人员和厨师人数。如实记录厨师的内部考核和分配情况,核实厨师和餐饮企业的工资支付表以及厨师的内部工资分配情况。认真及时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以支付现金工资或虚假申报工资的方式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

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餐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物业税,未正确计算应税物业原值,并且不将装修费、中央空调等计入物业原值,导致物业税缴纳减少

预防和解决:餐饮企业应按照规定为其使用的房地产缴纳房地产税,正确计算已纳税房地产的原值,并将装修费、中央空调等如实计入房地产原值。

【第8篇】农产品加工税收政策

农产品初加工和深加工有什么区别?先举几个例子:

1、棉花,采摘后去除杂质、轧棉花等都是棉花的初加工,而棉花做成棉线、染色等做成衣服就属于是深加工了;

2、玉米,玉米打碎成玉米糁等属于是产品的初加工,而玉米研磨碎后做成玉米糊或者玉米饮品、玉米面包等等都属于是深加工;那么大家猜一下董宇辉直播间买的6块钱的玉米属于是初加工还是深加工的呢?

3、小麦的初加工和深加工比较有意思,面粉属于是初加工产品,而高筋面粉则属于是深加工产品,同时挂面、面包等也都属于是深加工产品。

通过这三个例子大家对农产品的初加工和深加工有了一些概念,现在我们总结一下,农产品初加工是指对农产品进行的不涉及农产品内在成分改变的加工。即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或大批包装,以及其他农新产品的初加工活动。其他与农新产品收获有关的初加工服务活动,包括对农新产品的净化、修整、晒干、剥皮、冷却或批量包装等加工处理等。

分清楚什么是初加工什么是深加工后,下一步就是税率问题。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农产品初加工增值税税率9%,深加工的增值税税率13%。

这一点很重要,这和最终和利润有直接的关系。很多刚做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就是没有考虑这一点,导致利润和原来核算的不一致。

农产品的再加工是社会发展的需求合适农业发展的必经之路。目前我国的农产品品牌每年都是指数级的增长,而农产品和传统的商品交易的区别在于,农产品对于好产品的要求更高,没有好的产品再好的技术也无法生产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

做农业,一定要紧抓源头,其次才是销售手段。

【第9篇】税收有关农产品的规定

近几年,为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产品流通的优惠政策,那么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呢?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该政策的享受条件如下: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4号)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该政策的享受条件如下: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4号)

以上就是促进农产品流通有关的优惠政策了,还想了解什么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0篇】农产品批发税收优惠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梳理形成了针对乡村振兴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今天带你了解: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4号)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4号)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10个范本)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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