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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税收分类编码(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3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产品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产品的税收分类编码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产品的税收分类编码

【第1篇】产品的税收分类编码

4.1.1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主要功能:用来对产品库中商品的类别名称等信息进行录入、修改、删除以及查询等一系列操作。

操作步骤:

【第一步】

点击“系统设置/基本编码设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菜单项,进入“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窗口,如图 4-22 所示。

图 4-22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第二步】

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窗口中,可以对商品编码数据进行编码下载和编码导入的操作,同增值税类商品编码的导入导出操作。

【第2篇】农产品销售税收优惠

促进农产品流通

税收优惠有支持

下面带你一图读懂

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来源:广东税务

编辑:罗丽霞

【第3篇】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下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此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其中部分政策将在2023年底到期,但也有很多政策在2023年仍旧继续执行!究竟哪些可以继续执行呢?一起来看看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吧~

一、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四、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五、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六、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七、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八、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九、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十、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十一、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十二、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十三、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十四、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十五、“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十六、“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十七、“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十八、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第4篇】农产品收购税收风险

(一)

不计或少计营业收入风险

1、建立一个帐外账簿,将未开票收入包括在账簿之外。例如,未开具发票的收入、酒类和饮料供应商支付的促销费用,以及通过为他人开具餐饮发票而获得的“发票费用”都包含在账外

餐饮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这就决定了现金占其收入的很大比例。很容易用现金购买原材料,隐藏现金收入。未开具发票取得的收入,以及在开票过程中开具虚假发票和自制收据取得的收入,不包括在企业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中,而是隐藏在账户外。餐饮企业在收入过程中的主要偷税手段是开立单独的银行账户,设置单独的账簿进行核算,并使用个人收款代码收取营业收入。如果餐饮企业将收入计入账户外,将直接减少增值税销售额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严重侵蚀税基,并直接导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少缴

2、收入与支出相互抵销,营业收入被低估

餐饮企业以餐饮消费的形式部分或全部抵销其他单位的租金、装修费、原材料等应付款。只解决差价。餐饮企业将收入和支出冲销到账户中,这将直接减少销售额并缴纳较少的增值税。同时,也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原则,影响了成本的计算

3、不按规定及时确认收入

如果餐饮企业不按规定及时确认消费收入并收取预付款,消费后仍不确认收入,将推迟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时间,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违反收支平衡原则

防范与化解:为了避免这种风险,企业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中没有设置账外账户,所有收入都包含在相应的账户中。交易仅使用公司账户,收款代码也应设置为公司账户。现金收入和支出分别管理。定期检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账目和凭证,审核成本和费用的贷方金额,检查收入是否直接冲减成本和费用,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审核“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附属账户、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检查收入是否与无收入的往来账户挂钩。收入不得用于抵销合同费、租赁费、装修费等债务。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领用应合法合规,尽量避免发票风险。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和特许经营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特许经营费和其他费用,应当纳入财务会计。通过签署账单及时确认消费收入,收取预付款,消费后及时确认收入

(二)

混淆收入,套用低税率风险

混淆餐饮业收入。实行低税率主要是将房地产租赁收入纳入会展服务收入,并进行低税率申报,所属销售部门销售的商品申报为餐饮收入

预防和解决:企业在申报和开具发票时,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收入,应当按照相应税率开具发票并申报。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商品名称和税率。房地产租赁服务和展览服务应单独核算

(三)

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风险

餐饮业有很多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包括固定资产、农产品、租金、水、电、气、烟酒、桌椅、锅碗瓢盆、食用植物油、,各种调味品等,只要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投入即可扣除。根据不同的税率、扣除率和征收率,按项目进行进项核算

餐饮业可取得税率分别为13%、9%、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产品时,按照农产品购销发票金额计算进项税,扣除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率为9%。批发零售购买蔬菜和部分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鲜肉鲜蛋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税抵扣的凭证。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时,不得以征收率为3%的普通发票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根据进项税加减政策,扣除应纳税额(2023年4月1日至2021 12月31日)

预防和解决: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采购货物或应税服务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应转出,不得扣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相关应税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消耗的购进货物或应税服务,也应当转出进项税。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增值税发票,避免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增值税异常凭证的风险。餐饮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向农产品生产者购买农产品,并按照农产品购销发票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率为9%。批发零售购买蔬菜和部分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鲜肉鲜蛋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税抵扣的凭证。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时,不得以征收率为3%的普通发票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根据进项税加减政策,扣除应纳税额。

(四)

虚列成本和费用

主要表现为:随机结转原材料成本调整利润、虚报增加装修费用、虚报人工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不属于企业的费用、未按规定取得或虚开发票的支出费用,不按照税法规定支付费用的。餐饮企业通过虚假增加成本和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交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金额

预防和解决:成本结转方法应一致。不得随意结转原材料成本调整利润,如实支付装修费和人工费。不允许在成本中列支不属于企业的费用。不得使用未按规定取得或虚开的发票支付费用。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支付费用

(五)

未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餐饮企业通过隐瞒收入、虚报成本和费用获取现金。他们主要使用现金结算。员工的流动性很强。未对支付的员工工资和厨师烹饪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未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预防和解决:如实记录人员资料和出勤记录,及时更新管理人员和厨师人数。如实记录厨师的内部考核和分配情况,核实厨师和餐饮企业的工资支付表以及厨师的内部工资分配情况。认真及时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以支付现金工资或虚假申报工资的方式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

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餐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物业税,未正确计算应税物业原值,并且不将装修费、中央空调等计入物业原值,导致物业税缴纳减少

预防和解决:餐饮企业应按照规定为其使用的房地产缴纳房地产税,正确计算已纳税房地产的原值,并将装修费、中央空调等如实计入房地产原值。

【第5篇】农产品加工税收政策

农产品初加工和深加工有什么区别?先举几个例子:

1、棉花,采摘后去除杂质、轧棉花等都是棉花的初加工,而棉花做成棉线、染色等做成衣服就属于是深加工了;

2、玉米,玉米打碎成玉米糁等属于是产品的初加工,而玉米研磨碎后做成玉米糊或者玉米饮品、玉米面包等等都属于是深加工;那么大家猜一下董宇辉直播间买的6块钱的玉米属于是初加工还是深加工的呢?

3、小麦的初加工和深加工比较有意思,面粉属于是初加工产品,而高筋面粉则属于是深加工产品,同时挂面、面包等也都属于是深加工产品。

通过这三个例子大家对农产品的初加工和深加工有了一些概念,现在我们总结一下,农产品初加工是指对农产品进行的不涉及农产品内在成分改变的加工。即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或大批包装,以及其他农新产品的初加工活动。其他与农新产品收获有关的初加工服务活动,包括对农新产品的净化、修整、晒干、剥皮、冷却或批量包装等加工处理等。

分清楚什么是初加工什么是深加工后,下一步就是税率问题。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农产品初加工增值税税率9%,深加工的增值税税率13%。

这一点很重要,这和最终和利润有直接的关系。很多刚做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就是没有考虑这一点,导致利润和原来核算的不一致。

农产品的再加工是社会发展的需求合适农业发展的必经之路。目前我国的农产品品牌每年都是指数级的增长,而农产品和传统的商品交易的区别在于,农产品对于好产品的要求更高,没有好的产品再好的技术也无法生产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

做农业,一定要紧抓源头,其次才是销售手段。

【第6篇】农产品批发税收优惠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梳理形成了针对乡村振兴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今天带你了解: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4号)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4号)

【第7篇】税收有关农产品的规定

近几年,为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产品流通的优惠政策,那么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呢?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该政策的享受条件如下: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4号)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该政策的享受条件如下: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4号)

以上就是促进农产品流通有关的优惠政策了,还想了解什么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8篇】保本理财产品税收

保本理财产品账务处理怎么做是财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随着人们投资理财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人选择购买保本理财产品。具体包括了保本保收益理财及保本浮动理财,本文就针对保本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做相关介绍。

保本理财产品怎么做账?

1.收到保本理财产品收益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贷:应度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保本金融产品不到期转让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道融资产——成本

贷: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保本金融产品到期赎回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贷:投资收益

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收入是否要交纳增值税?

答: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收入需要交纳增值税。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属于利息性质,按照有关规定可得,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应当按照“贷款服务”栏目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

保本理财产品是否有风险?

答:保本理财产品是有风险的。

1.本金损失风险:并不是所有保本理财都是保全额本金的,有的保本理财可能只保一部分本金。

2.利息损失风险:一款保本理财产品在不能实现收益或者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利息损失是难免的。

理财产品利息收入如何做账务处理?

1.财务软件相关账务处理

(1)发生财务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利息

(2)期末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财务费用——利息

2.手工帐账务处理

(1)发生财务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

期末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借:财务费用——利息

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9篇】资管产品税收新规

私募基金等资管产品涉税分析

一、私募基金的分类

按组织形式大致分为:有限合伙型基金、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

二、涉税主体

●投资人环节

●管理人环节。

三、涉税简述

首先了解金融商品的简单分类

金融商品

有价证券

例如:票据、股票、债券等

外汇

例如:外国货币、外币有价证券等

非货物期货

例如: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

其他金融商品

金融衍生品

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等

资管产品

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

基金属于资管产品,资管产品属于金融商品,基金各项涉税环节服从资管产品和金融商品等各类政策文件。

有限合伙型基金

此种模式私募“基金产品”本身是合伙企业,lp与gp通过直接出资,获取合伙企业的份额,合伙企业不会因为基金备案而改变合伙企业的性质,各类涉税行为执行的合伙企业相关政策。

原则:

“先分后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先分后税“先分是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税份额的划分,不是指实际的利润分配。

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优先顺序

①按合伙协议约定

②合伙人协商

③实缴出资比例

④平均计算

以下罗列涉税处理

●生产经营所得

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自然人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

法人合伙人--按自身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到的利息、股息、红利

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到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处合伙企业是透明体,利息、股息、红利直接穿透到个人投资者,不作为合伙企业收入。

法人合伙人---依据159号文自合伙企业取得所有收入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法人股东按159号文来看,合伙企业没有穿透不是透明体,如过穿透就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

自然人股东适用穿透,法人股东不适用穿透,明显的不一视同仁。

自然人合伙人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是否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差别化征收呢???

●股权转让所得

合伙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后续股权转让所得

自然人合伙人---按91号文适用5%~35%税率,北京天津等地均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满足财税〔2019〕8号文的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按照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人合伙人---按自身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人份额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按照财产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按照自身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纳税主体

36号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有限合伙型基金,本身就是合伙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基金管理人在运营基金产品对外投资、提供贷款服务等应税行为,有限合伙企业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

基金管理人只需对收取的管理费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契约型基金

概念:契约型基金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而设立,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基金合同的条款上,而基金合同条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规范。

通过概念大致可以了解契约式基金的形态,本身只是一纸契约,并非独立的商事主体,本身也就不是增值税纳税主体。

财税〔2016〕140号文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此处所述的基金就是契约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产品涉及增值税事项如下

收取的管理费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利息性质收入

贷款服务

投资类收益

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征

新三板股票-争议(倾向不征)

上市公司-金融商品转让

●自然人投资者

基金属于金融商品,契约式基金产品就是广义上的金融商品,个人转让金融商品需要缴纳增值税,36号文附件三,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企业投资私募基金产品、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涉及增值税如下表

资管产品

持有期间(到期)利息

持有到期赎回

未到期转让

保本

贷款利息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资本利得

非保本

投资收益-股息红利

贷款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资本利得

资管产品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贷款利息收入

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缴纳(除国债)

投资收益-股息红利

不征收增值税

投资收益-资本利得

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缴纳

保本情况

●保本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和到期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保本理财产品持有至到期赎回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差价利得作为贷款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保本理财产品未持有到期转让差额作为资本利得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非保本情况

●非保本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和到期的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不缴纳增值税。

●非保本理财产品持有至到期赎回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非保本理财产品未持有到期转让差额作为资本利得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综述:1、有限合伙型基金执行合伙企业有关的财税政策,不应基金产品备案而改变合伙企业的性质。

2、契约式基金,本身只是契约集合,法人投资人层面依照保本非保本等判断如何缴纳增值税,个人投资人层面不缴纳金融商品转让环节增值税。

管理人运营基金对外投资,管理人是增值税纳税人,契约式基金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不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则管理人无需缴纳增值税;管理人运营契约型基金投资a股,则需要对获取的利得收入按照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投资新三板股票如何处理呢?有争议,本人倾向是股权投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相关政策文件:

财税(2000)91号

国税函(2001)84号

财税(2008)65号

财税(2008)159号

财税(2011)62号

财税(2015)62号

财税(2015)116号

2023年81号公告

财税(2016)36号

财税〔2016〕140号

财税〔2017〕56号

财税〔2017〕90号

财税〔2019〕8号

【第10篇】农产品企业税收风险

苗木企业:扎深税务合规的“根”,享受税收优惠的“果”

2023年04月22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万苗 庄雅婷 本报记者 孙军

绿化苗木产业是世界上最具活力的产业之一,被称为朝阳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随着苗木交易量逐渐增大,国家也先后发布了对自产自销的苗木免征增值税和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苗木企业对税务合规管理不够重视,存在税务风险。对苗木企业来说,只有扎深涉税风险管控的“根”,才能更好享受税收优惠的“果”。

风险点一:

经营模式有转变,享受优惠没实现

◎典型案例◎

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古典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市政工程建设等,该公司承包的项目涉及大量苗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甲公司所需苗木主要靠外购,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2023年,甲公司改变公司经营模式,采用“公司+农户”的形式运营。由于对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不了解,该公司迟迟未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提示建议◎

经过实地走访调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副局长庄文华分析,甲公司“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实质就是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种植协议,向农户提供幼苗、肥料和培育技术等,苗木培育至可销售状态后,由公司回收,然后对外进行销售。从表面上看,甲公司虽然不直接参与苗木种植,但根据公司与农户的约定,农户与公司形成了一种委托种植关系,经营风险由公司承担。“从业务实质上看,这相当于甲公司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庄文华说。

据庄文华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明确,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甲公司来说,其经营实质符合这一规定,也就可以享受苗木培育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据了解,在常州市金坛区税务部门的辅导下,甲公司已成功享受16.58万元的税收优惠,进一步提升了发展的信心。

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风险管理股股长徐小桥提示,“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能促使企业与耕种者优势互补,不仅有利于企业用好涉农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轻装上阵,而且能直接带动当地农户生产致富。但是,一些企业自认为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由公司经营模式转变为“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就想当然地认为自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容易存在涉税风险。

徐小桥说,在判定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时,所有经营风险是否由其承担,是参考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苗木企业只是与农户签订了合作采购合同,并没有构成委托种植关系,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营模式改变。换言之,此时,苗木企业并不满足享受苗木培育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风险点二:

产购混淆迷人眼,分别核算不准确

◎典型案例◎

乙苗木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主要是销售社员种植的苗木。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该合作社的部分社员已将名下土地转租他人。为保障及时向客户交付苗木产品,乙合作社向外购买了部分苗木进行再销售。纳税申报时,合作社负责人想以农户自产的名义开具免税发票,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提示建议◎

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税政一股股长吉英元说,销售外购苗木能否视为“自产自销”,相关税收政策已做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吉英元分析,乙合作社的实际经营情况表明,企业在购进苗木后,只在自有土地上短暂养护一段时间,就对外进行销售。由此,其外购苗木用于对外销售的行为,不符合48号公告所规定的情形,不能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要正常缴纳相关税款。

据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薛埠税务分局管理员杨成介绍,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一些兼营自产与经销的苗木合作社,由于对自产与经销的界定标准认知不清晰,往往会将外购的苗木混同自行种植的部分,一起对外销售,从而产生涉税风险。建议企业建立产销台账,理清时间脉络,详细记录苗木的购入、销出时间和具体情况,做到有迹可循,条理清晰。在此基础上,建议企业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交流,明确自身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风险点三:

多开发票拉客户,涉税违法需警惕

◎典型案例◎

近日,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依托税收大数据平台对全区苗木专业合作社进行风险评估,发现丙苗木专业合作社存在涉税风险。经核查,该合作社每年开具的苗木发票数量多、金额大,与农产品产能管理系统中显示的土地基本信息极不匹配。经过分析比对丙合作社的发票开具信息,核查合作社的账户资金流转情况,并对有关受票单位进行协查,税务部门最终确定,该合作社以多开票为卖点拉拢客户,为下游客户多列支成本提供便利,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提示建议◎

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分局长沈罗平分析,由于自产自销的苗木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发票开具“零成本”,多开发票金额对于苗木企业来说,不会导致其多缴税款。于是,部分苗木企业为了拉拢客户、获取非法利益,虚开发票“卖给”一些工程绿化、房地产企业,又或是同时提供苗木销售和绿化工程服务,却只开具苗木销售发票,为购买方虚列成本,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提供可乘之机,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沈罗平说,苗木企业的这种做法,已经属于涉税违法的范畴,一经查处,不仅不能达到拉拢客户的目的,而且会影响企业纳税信用,反而使得企业经营面临困境。

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局长詹必涛介绍,苗木产业的经营模式大多是“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名下挂靠多个农户参与苗木种植。一些苗木企业认为,税务部门很难掌握详细的生产经营数据,于是打起了歪主意。其实,随着税务部门精准监管的不断推进、以数治税的技术水平不断升级,苗木企业这些行为将无所遁形。詹必涛建议苗木企业,要树立合规意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主动完善土地信息采集,及时更新名下土地信息,按时向税务部门报送,积极提升自身的税法遵从度。

【第11篇】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

以下是前一段时间的梳理了,有不少遗漏的地方。欢迎在评论区补充哈!

一、乡村旅游

(一)旅游行业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差额征税政策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

(2)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

(3)第一道门票免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提供的下列服务免征增值税: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疫情期间旅游行业优惠政策

公司提供旅游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二)乡村旅游行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二、农产品

(一)增值税优惠规定

(1)购进

公司购进未加工的农产品,这一部分农民未缴纳增值税,但公司依旧可以享受增值税扣除。免税农产品扣除率为9%,用于生产加工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

1.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其自产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2)销售

1.农产品生产单位外购农产品进行加工后再出售,不属于自产免税农产品,目前按照9%或13%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2.农产品免征情形:

类型

增值税

相关规定

政策依据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加工的农产品

免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公司回收后将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免征

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免征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免征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二)所得税优惠规定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包括观赏性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指“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8号公告)

(三)印花税优惠规定

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第12篇】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社会发展的现状税收优惠政策对于it行业来说是非常利好的,那么it行业中包含,双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等,到底有什么区别,该适用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呢?

首先我们来聊聊每个特定企业的界定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国家为了扶持高端技术性服务业的发展,对从事技术外包、业务外包和知识外包服务的企业进行税收等多项政策支持的企业类型。

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双软认定是指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认定标准2023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法人,特点是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那么双软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区别是什么呢?

1.国家政策依据不同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规划、中国加入国际组织(wto)等一系列政策的指引与配套政策出台下诞生,主要是规划、引导企业的生产、科研、日常制度等规范化,符合国家相关战略思路。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关政策。

2.政府审批部门不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评审。软件企业由软件协会负责评审。

3.有效年限和年审规定不同

高新技术企业有限期为三年,三年复审,第六年重新认定。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统计和科委备案,同时在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在地办理减免备案。

软件企业实行每年年检,根据软件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指标和资料,提供相关资料,每年的六月份之前办理软件企业年检。如果通过了,可以享受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如果没有通过,不能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4.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在地方税务局备案后,企业所得税由原先的25%减少为15%。企业需要每年在税务局做高新技术企业备案,通过后,才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认定,在税务局备案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完五年优惠后,不再享受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高新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照25%征收。

对此,这些特定企业适用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

一、政策概述

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四)《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6]7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以上是有关it行业的内容及涉及相关行业的税收政策条文,希望以上内容能在您企业经营过程中提供帮助,若您对财税有需求咨询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有对应的服务内容匹配您的需求。

【第13篇】软件产品出口税收优惠

常德日报记者 姜美蓉 通讯员 张艳 黄好成 在国际贸易中,被称为“纸黄金”的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是出口产品在进口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重要凭证。2023年,常德海关帮助常德外贸企业搭上政策“顺风车”,走上发展“快车道”,全年共签发各类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2932份,签证金额4671.61万美元,为常德出口企业获得国外关税减免约467万美元。

位于桃源高新区的湖南嘉力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力亚”)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和销售新材料的高新技术企业。嘉力亚从一开始就瞄准海外市场,近年来也从自贸协定政策中受益。企业负责人龚健喜告诉记者:“我们公司的海外订单主要来自东南亚市场,2023年,公司实现销售额1.3亿美元。”

数据显示,去年我市进出口总值首次突破200亿元关口,达到254.54亿元,创历史新高,其中出口218亿元,增长32.9%。取得这样的成绩不易,得益于贸易伙伴、贸易结构和贸易方式的持续优化。去年全市的全球贸易伙伴达到191个,其中对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协议伙伴国进出口90.9亿元,占贸易总额的36%。

据悉,去年,常德海关大力推进改革创新,服务全市外贸企业减负增效。一是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行通关无纸化,实现所有资质备案、行政审批网上申报办理,提供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二是搭建“常常来问”关企微信平台,架起助企“无缝”对接桥梁,明确专人关注企业信息,第一时间回复并办理企业业务诉求;三是推进“提前申报”“两步申报”,实行365天、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在“管精管少”的基础上“管住管好”,持续压缩通关时间,不断提高办事效率。目前常德关区整体通关时间为进口9.32个小时、出口0.25个小时,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

【第14篇】资管产品的税收新规

私募基金等资管产品涉税分析

一、私募基金的分类

按组织形式大致分为:有限合伙型基金、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

二、涉税主体

●投资人环节

●管理人环节。

三、涉税简述

首先了解金融商品的简单分类

金融商品

有价证券

例如:票据、股票、债券等

外汇

例如:外国货币、外币有价证券等

非货物期货

例如: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

其他金融商品

金融衍生品

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等

资管产品

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

基金属于资管产品,资管产品属于金融商品,基金各项涉税环节服从资管产品和金融商品等各类政策文件。

有限合伙型基金

此种模式私募“基金产品”本身是合伙企业,lp与gp通过直接出资,获取合伙企业的份额,合伙企业不会因为基金备案而改变合伙企业的性质,各类涉税行为执行的合伙企业相关政策。

原则:

“先分后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先分后税“先分是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税份额的划分,不是指实际的利润分配。

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优先顺序

①按合伙协议约定

②合伙人协商

③实缴出资比例

④平均计算

以下罗列涉税处理

●生产经营所得

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自然人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

法人合伙人--按自身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到的利息、股息、红利

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到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处合伙企业是透明体,利息、股息、红利直接穿透到个人投资者,不作为合伙企业收入。

法人合伙人---依据159号文自合伙企业取得所有收入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法人股东按159号文来看,合伙企业没有穿透不是透明体,如过穿透就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

自然人股东适用穿透,法人股东不适用穿透,明显的不一视同仁。

自然人合伙人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是否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差别化征收呢???

●股权转让所得

合伙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后续股权转让所得

自然人合伙人---按91号文适用5%~35%税率,北京天津等地均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满足财税〔2019〕8号文的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按照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人合伙人---按自身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人份额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按照财产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按照自身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纳税主体

36号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有限合伙型基金,本身就是合伙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基金管理人在运营基金产品对外投资、提供贷款服务等应税行为,有限合伙企业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

基金管理人只需对收取的管理费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契约型基金

概念:契约型基金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而设立,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基金合同的条款上,而基金合同条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规范。

通过概念大致可以了解契约式基金的形态,本身只是一纸契约,并非独立的商事主体,本身也就不是增值税纳税主体。

财税〔2016〕140号文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此处所述的基金就是契约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产品涉及增值税事项如下

收取的管理费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利息性质收入

贷款服务

投资类收益

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征

新三板股票-争议(倾向不征)

上市公司-金融商品转让

●自然人投资者

基金属于金融商品,契约式基金产品就是广义上的金融商品,个人转让金融商品需要缴纳增值税,36号文附件三,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企业投资私募基金产品、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涉及增值税如下表

资管产品

持有期间(到期)利息

持有到期赎回

未到期转让

保本

贷款利息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资本利得

非保本

投资收益-股息红利

贷款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资本利得

资管产品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贷款利息收入

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缴纳(除国债)

投资收益-股息红利

不征收增值税

投资收益-资本利得

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缴纳

保本情况

●保本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和到期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保本理财产品持有至到期赎回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差价利得作为贷款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保本理财产品未持有到期转让差额作为资本利得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非保本情况

●非保本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和到期的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不缴纳增值税。

●非保本理财产品持有至到期赎回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非保本理财产品未持有到期转让差额作为资本利得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综述:1、有限合伙型基金执行合伙企业有关的财税政策,不应基金产品备案而改变合伙企业的性质。

2、契约式基金,本身只是契约集合,法人投资人层面依照保本非保本等判断如何缴纳增值税,个人投资人层面不缴纳金融商品转让环节增值税。

管理人运营基金对外投资,管理人是增值税纳税人,契约式基金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不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则管理人无需缴纳增值税;管理人运营契约型基金投资a股,则需要对获取的利得收入按照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投资新三板股票如何处理呢?有争议,本人倾向是股权投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相关政策文件:

财税(2000)91号

国税函(2001)84号

财税(2008)65号

财税(2008)159号

财税(2011)62号

财税(2015)62号

财税(2015)116号

2023年81号公告

财税(2016)36号

财税〔2016〕140号

财税〔2017〕56号

财税〔2017〕90号

财税〔2019〕8号

【第15篇】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企业所得税。投资者(自然人)如果选择注册为公司,公司作为法人机构需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就包括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公司分红的时候股东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投资者(自然人)如果选择注册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规定,这些注册主体不需要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是涉及到“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明确,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从事养殖业,注册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个人从事养殖业,注册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是比较节税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免征;而注册公司制企业不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分红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四、耕地占用税。占用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五、印花税。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对农林牧渔业用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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