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公司无忧网
当前位置: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税务知识

税收征收管理的方向(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9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征收管理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方向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收征收管理的方向

【第1篇】税收征收管理的方向

房产税已经成为楼市的一个重要话题,但是否征收还要看城市具体情况。比如成都,如果一套房子同时征收房产税,会导致市场上房源的供需关系失衡。如果当地对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会导致楼市长期供大于求。在目前全国房地产市场趋于平稳,楼市成交量低迷的情况下,征收房产税会对房价产生一定影响。但如果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政策,则可能对房价产生较大影响。

一、房产税可能会影响什么?

征收房产税后,大量持有房产的人可能会将房产转让。同时,持有房产的人可能也需要缴纳一笔不菲的交易税,这就可能导致房价上涨。为了抑制房地产价格上涨,目前我国已经实行了很多政策,比如限购、限售、限贷、限价、限商等等。虽然这些政策看似对房地产市场起到了一定支撑作用,但很多地方并没有真正落实这些政策。比如限购、限售以及限商等政策在部分地区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是大势所趋,所以想要短期内对楼市产生明显影响则需要大量征收房产税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1、从长远来看,房产税对房价产生影响的一个关键原因在于高房价会导致大量购房者对房屋的需求出现。

以北京为例,据统计,自2023年下半年以来,北京的房价一直在涨,涨幅已经超过了15%,房价涨幅已经达到了10%左右。这样的房价涨幅已经超过了居民生活水平和经济水平所带来的影响。如果房屋存在多套的情况,那么在征收了房产税后,将会导致大量多套房的存在导致市场中住房供应紧张的情况。所以想要从根本上抑制房价上涨必须要有大量炒房者的存在才能实现效果。

2、从短期来看,通过房产税来抑制高房价,短期内也可以实现其目的。

对于高房价而言,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各种方法都有可能导致房价上涨。而对于房产税而言,虽然目前房产税只针对房产的一部分征收,但随着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未来应该还会有其他类型的税收出台。虽然目前我国征收房地产税的时机还不成熟。但房地产税的征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价的上涨,所以从短期来看房产税的征收也可以对房价起到抑制作用。当然想要让房产税的目的能够达到,短期内征收房地产税是必要的手段。但是由于我国实施的时间较短,因此很难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楼市的发展趋势。所以在未来时间内房地产税征收还会成为一项常态化措施。

3、从中长期来看,中国房地产市场也将进入存量时代。

目前我国的人口结构正在发生变化,城市中有大量的中老年人口不断流入。这些老年人对于生活质量有着较高的要求。同时家庭的房屋结构也正在发生改变。比如过去家庭房屋结构以三室两厅为主,而现在很多家庭都会有两套或者多套房屋组成。从未来房屋的类型来看,大多数家庭都会是二套房为主。在这样的背景下,征收房产税的必要性也就变得非常重要了。所以在未来,如果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也出现了较大的变化的话,那么房产税也会慢慢成为我们经济发展的重要助力之一。

【第2篇】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 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该期限是()。

a.5 日

b.10 日

c.15 日

d.20 日

正确答案:b

解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甲公司为大型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其适用的税款征收方式是()。

a.定期定额

b.查账征收

c.查定征收

d.查验征收

正确答案:b

解析:选项a,适用于达不到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选项c,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 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选项d,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 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3.按照规定甲公司最晚应于2023年8月15日缴纳税款,甲公司迟迟未缴纳,税务机关责令其于 当年9月30日前缴纳,并加收滞纳金,甲公司直到10月20日才缴纳税款,关于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2023年9月30日至2023年10月21日

b.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21日

c.2023年8月16日至2023年10月20日

d.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0月19日

正确答案:c

解析: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 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o

4.甲公司按照规定,最晚应于2023年1月15日缴纳应纳税款30万元,该公司却迟迟未缴。主 管税务机关责令其于当年2月28日前缴纳,并加收滞纳金。但直到3月15日,该公司才缴纳税款。甲公司应缴纳的滞纳金金额为()元。

a.8 850

b.8 700

c.9 000

d.6 600

正确答案:a

解析:该企业应缴纳税款期限是1月15 h,即从1月16日滞纳税款,从1月16日至3月15日,共计 16+28 + 15=59 (天)。 30 万×万分之五×59 天=8 850 (元)。

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是 ()。

a.纳税人按照规定应设置账簿而未设置

b.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c.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d.纳税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正确答案:b

解析: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已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 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2) 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 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 的其他情形。选项a,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选项c,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 再申请行政复议。

章节练习一经济法基础一第七章税法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章节练习一经济法基础一第七章税法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篇幅有限,请关注后,查看完整版。

6.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属于纳税担保方式的是()。

a.抵押

b.质押

c.扣押

d.保证

正确答案:c

解析: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扣押不属于纳税担保方式。

7.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的下列措施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依法拍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行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d.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岀境

正确答案:a

解析:选项bc,属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选项d,属于阻止出境。

8.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是()。

a.纳税人的古董

b.纳税人的别墅

c.纳税人的豪华小汽车

d.纳税人的家庭唯一普通住房

正确答案:d

解析: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9.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款征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是()。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变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c.责成纳税人为应当缴纳的税款提供担保

d.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正确答案:b

解析:选项a,属于税收保全措施;选项c,属于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选项d,属于责令缴纳。

10.税务机关在查阅甲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时发现,其法定代表人张某有一笔股权转让收入未申 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求张某补缴税款80万元,滞纳金3. 8万元,张某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 金的情况下,拟出国考察,且未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知晓后对张某可以采取的税款征收措施是()。

a.查封住房

b.查封股票交易账户

c.通知岀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d.冻结银行存款

正确答案:c

解析: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岀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 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章节练习一经济法基础一第七章税法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3篇】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级次

目前,中国有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税收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税收程序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我国现行税法绝大部分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税收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比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

二是法律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三是税收的非基本制度。国务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等。比如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中有关房地产交易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四是对税收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所做的解释。比如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

五是国务院所属部门发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视同国务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三、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有关税收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命令、通知、公告等文件形式。

具体为,一是根据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实施细则。二是在税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补充内容而作出的具体规定。三是在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有关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根据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税收立法权,无论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还是地方税,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地方只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某些税制要素进行调整。比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税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再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统一审批减免税项目之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省以下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这是指省或者省以下税务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其管辖区域内的具体税收规定。通常是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生效。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六、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涉税事项,依据国际关系准则,签订的协议或条约。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中“条约法”的范畴,是划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重要法律依据,对当事国具有同国内法效力相当的法律约束力。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对外谈签税收协定至2023年底,已对外谈签了96个税收协定,其中94个已经生效执行,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也签署了税收安排。这些协定和安排在避免双重征税、吸引外资、促进“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以及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税收征管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目前,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税收制度,参照原在香港、澳门实行的税收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其制定的税收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内具有仅次于基本法的法律效力。特别行政区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生效。

【第4篇】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在整个市场主体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有庞大的数量,涉及的纳税人众多,但是实际缴纳的税款占整个税收的比例却很小。

之所以税款占比小,是因为有很大比例的个体工商户是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来申报缴税款的。

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具体又分为定期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税所得额的方式。

今天我们就看看,到底什么是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主体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举个例子,小王经营一个便利店,收入不固定,也没有建账,税务局根据他的经营规模核定了每月2万的经营额。那么,小王不管每月实际经营额是多少,都要按税务局核定的2万来申报计税。

定期定额通常一年一定,按季度征收。经核定后一般不予变动,每季必须根据应纳税额按期申报缴纳。

由于现在增值税一季度30万元以下免税,经营所得个税9万元以下免税,所以小王其实是不用交税的。而且定期定额户如果开票金额没有超过定额,税务局后台会自动申报,所以小王也不用申报。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个体户说,我虽然税务登记了,却从来都没有报过税的原因。

对个体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一方面可以降低个体户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所以会有大量的定期定额户。

但是,定期定额的个体户还是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定期定额征收的税额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纳税人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就会调整定额或者取消定额。

比如说小王每月开票金额一年中有六个月超了定额,达到了3万,那么下一年税务局就可能按3万的定额。

如果小王有几个月开票金额远远超过定额,比如说达到10万,那么下一年可能就会取消定期定额征收,改为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

二、一个季度,如果开票金额超了定额,哪怕是1块,税务局后台可能就无法申报成功,需要自己申报。

所以,个体户即使是定期定额户,也要多关注自己的定额和开票金额。不能因为之前没报过税,就对税收置之不理。

有些个体户因为超了定额,应该自己申报,税务机关通知时,一听是税务局立马就挂了电话,然后再也不接。

结果造成逾期未申报,产生了罚款。

有些对税务局的催报短信置之不理,注销时才发现又是罚款又是滞纳金,后悔莫及。

好了,咱们下期接着讲个体户核定征收。

大家点个关注,及时接收最新文章。

往期文章

【第5篇】税收征收管理方面

图片与文字无关、侵权必删!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除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 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 1 个纳税年度。

三、纳税申报——无论盈亏都需按期申报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源泉扣缴

1、扣缴义务人

a、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b、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同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购买方)。

2、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 7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五、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管理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背景:规范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

2、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a、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10 %(含)以上

b、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 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 10%的状态;

c、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 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 10%的状态。

抛砖引玉!点赞、关注、转发、交流!

【第6篇】从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例题-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 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该期限是()。

a.10 日

b.15 日

c.7 日

d.30 日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人权利的有 ()。

a.陈述权

b.核定税款权

c.税收监督权

d.税收法律救济权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机关职权的有()。

a.税务管理权

b.税款征收权

c.税务检查权

d.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知情权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

a.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b.财政局

c.只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

d.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财务资料中,除另有规定外, 至少应保存 10 年的有()。

a.账簿

b.发票的存根联

c.完税凭证

d.发票的登记薄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申报方式的 有()。

a.邮寄申报

b.数据电文申报

c.自行申报

d.简易申报

【例题-判断题】下岗职工王某开办了一商品经营部,按规定享受一定期限内的免税优惠, 他认为既然免税就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此观点正确。()

【例题】某企业按照规定享受 3 年内免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当税务局要求该企业 进行纳税申报时,会计小王认为,既然本企业享受免税待遇,就不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了。分析小王的看法是否正确。 ()

小编会陪伴到考试前,关注不迷路,请把答案发在评论区,如需答案和解析请回复,

【第7篇】所有税收的征收管理

一、税务管理的概念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和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

二、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税务登记的作用在于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税源分布情况。从税务登记开始,纳税人的身份及征纳双方的法律关系即得到确认。

(一)税务登记申请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前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者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在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为提升政府行政服务效率,降低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自2023年10月1日起,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推行。随着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登记制度改革从“三证合一”推进为“五证合一”,又进步推进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即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三、账簿和凭证管理

账簿和凭证是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核算财务收支的重要资料,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征税、管理、核查的重要依据。纳税人所使用的凭证、登记的账簿、编制的报表及其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关系到计征税款依据的真实性,从而影响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账簿、凭证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一)账簿的设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所谓账簿,是指纳税人连续地登记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所谓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是其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直接关系到计税依据是否真实合理。

1.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3.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四、发票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一)发票的类型和适用范围

1.发票的类型。

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后,发票的类型主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有特定范围继续使用的其他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3)其他发票,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2.发票适用的范围。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2023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纳税人可依法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4)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发票继续使用。

(5)餐饮行业增值税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 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7)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发票的开具。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是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发票的使用和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四)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五、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法定手续。纳税申报是确定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界定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一)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依照规定到指定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形式。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行申报。

自行申报也称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自行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场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这是一种传统的申报方式。

2.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纳税申报方式。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这种方式运用了新的电子信息技术,代表着纳税申报方式的发展方向,使用范围逐渐扩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中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

4.其他方式。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申报纳税。

(三)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涉税专业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50%,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准予行政登记的,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不予行政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登记的理由。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二)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范围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

1.纳税申报代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2.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3.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4.税收策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8.其他涉税服务。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业务,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规定,遵循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

1.涉税专业服务的限制。

前述列举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范围中的第3、4、5、6项涉税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税务机关所需的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

2.税务代理委托协议。

涉税专业服务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自愿受理为前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和住址。

(2)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

(3)委托代理的方式。

(4)委托代理的期限。

(5)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6)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7)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

(8)争议解决方式。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税务代理委托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中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代理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委托。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委派。

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权限开展工作。代理项目实施中的责任,应根据协议的约定确定。凡是由于委托方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完整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中的当事人方必须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代理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委托。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委派。

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权限开展工作。代理项目实施中的责任,应根据协议的约定确定。凡是由于委托方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造成代理工作失误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代理或未按协议约定进行代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涉税报告和文书。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委托人出具的各类涉税报告和文书,由双方留存备查,其中,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所承办代理业务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税务代理档案的真实、完整。税务代理业务档案是如实记载代理业务始末、保存计税资料、涉税文书的案卷。代理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代理资料按要求整理归类、装订、立卷,保存归档。税务代理业务档案需妥善保存,专人负责。税务代理业务档案保存应不少于5年。

(四)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税务机关通过建立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检查和调查、信用评价、公告与推送等制度,同时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形成较为完整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体系。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税务机关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不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省税务机关还可以视情节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8篇】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防范涉税风险,近日,多地税务局发布重要通知,要求个体工商户调整税款征收方式,从之前的定期定额征收变为查账征收,并明确了完成时间,否则将受到税务局的催促整改。

此前,江苏省税务局发布《关于下发“个体双定户大额超开”专项应对任务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

其中主要对两项内容作出调整。其一,关于“定额超过1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新规指出,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请或主管税务机关依职权调整使得定额超过15万元的,不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于目前定额核定已经超过1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将根据市局下发的数据(截止3月31日全市定额核定超过15万元清册),来审核确认辖区内定额核定超过1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情况后,逐户审核上述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期间是否存在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月份经营额低于核定定额30%的情形,若存在,依纳税人申请可调整定额,调整后的定额参照连续月份经营额之和的平均数;而若上述个体工商户在调整定额后仍超过15万元的,不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其二,对于“累计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新规指出,2023年1月1日起,对于已经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不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无独有偶,不只是江苏税务局要求个体工商户不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也要求自2023年4月1日起,对采取核定征收的月销售额超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对新办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范围的,一律实行查账征收。

此外,据新税网查证、了解,包括山东、南充、海南等全国多地都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提出过明确要求,并相继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有的地方还明确了将定期定额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的具体日期,以此积极推动此项“转变”工作,实现“加强个体双定户税收管理、强化个体税源预警和监控、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严密防范和化解各类办税风险”的最终目的。

那么,到底什么是定期定额征收,缘何此时多地税务局大力推动定期定额征收向查账征收的转化呢?

其实,所谓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经营时期、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这种税款征收方式,此前一直是个体工商户,尤其是规模更小的个体工商户普遍采用和十分青睐的方式。这是因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能给个体工商户带来两大好处:一是,通常来说,个体工商户由于规模较小,不具备完善的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尤其是财务和账目通常比较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在这种背景下,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是不能准确核算的,并导致后续的账本很难准确入账和查账。而定期定额征收模式对账本的要求比较宽松,只需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确定应税额即可,免去了查账征收下对资金流水细节、成本费用明细等许多环节和事项。因此,这种较为简便的征税模式,更加适合个体工商户的纳税需求,也更加受到他们的欢迎。

二是定期定额征收模式下,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更多的税费优惠。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均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不是按实际经营的情况来缴纳各项税款。综合来看,国税的定额发票的综合税率是4.7%左右;地税的定额发票综合税率在4.5%-25%左右,相比查账征收而言,税费优惠力度更大更多。

因此,个体工商户对于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是情有独钟的。而申请成为定期定额户的程序也比较简单,包括:首先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其次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最后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之后便能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整个流程十分简便。

在上述两大利益和便利流程的吸引下,众多个体工商户纷纷申请成为定期定额征收户,但是,由此也带来了行业乱象,集中表现在,一是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连续3个月达到起征点的,为了贪图定期定额征收的便利,故意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

二是定期定额调整制度落实不到位,比如山东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定额定期调整制度,对个体双定户最长不超过6个月进行一次定额调整,但实际上,许多个体工商户并没有按此时间要求来主动调整时间。

三是一些个体工商户故意逃避纳税责任,除了故意压低应纳税额不交税外,还有的个体工商户借“银行划转资金不畅”为由,故意拖延缴税日期。按照规定,个体双定户是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事宜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个体双定户,只需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然后在指定日期在其账户内存入足量的存款即可。但是,一些个体工商户在临期前故意使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以此造成了行业乱象的出现。

而为了控制一系列乱象,全国多地不得不出台新规,要求个体工商户从定期定额征收的模式转变为查账征收,这是根据现实需要提出的新的现实转变,有助于改变过去那种简单粗放的“定税定额”管理模式,推动个体工商户走向规范化管理。

那么,调整征税模式后,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最紧迫的任务是什么?那就是一定要学会“建账管理”。

所谓“建账”,是要求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建账”的目的是便于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管理。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有关规定,不同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具有不同的建账要求,比如,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同时,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复式账。而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同时,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在具体的账务操作上,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 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等;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等。整体来看,建账的程序和内容比较复杂,对于财务会计的要求较强。鉴于个体工商户通常缺乏完整的财务尤其是建账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可以考虑聘请有资质的财会机构和人员代为建账和处理账务。

可以预判,随着金税四期的推进以及税务大数据化管理,未来,查账征收将成为更加普及的主流趋势,此前行业中普遍存在的成本票缺失、账目不清的情况将愈发受到严格控制,因此建议个体工商户提前预判形势,从“建账”开始对自身财税工作进行规范化、合规化处理,以便更好地适应税款征收方式的巨大转变。

【第9篇】税收征收管理内容

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渐渐逼近,越到最后关头越不能慌乱,尤其是多做一些模拟题,掌握考试方向和重难点,从不断地做题中找到应试技巧,今天我们一起来进行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模拟测试。

本章主要介绍税收程序法的相关内容。考查重点主要包括: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务行政复议、税收法律责任等。

本章考核题型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学习过程中以归集和整理考点为主,考前进行强化记忆即可。

快来进行测试吧: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

a.税收保全措施

b.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c.税务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

d.纳税人对纳税期限有异议的

2.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的保存期限是( )。

a.3年

b.5年

c.10年

d.15年

3.纳税人应在3月15日缴纳税款30万元,逾期未缴纳,税务机关责令其在3月31日前缴纳。但直到4月24日才缴纳。该纳税人应缴纳的滞纳金金额为( )。

a.30×0.5‰×15=0.225万元

b.30×0.5‰×16=0.24万元

c.30×0.5‰×24=0.36万元

d.30×0.5‰×40=0.6万元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其他发票的有( )。

a.农产品销售发票

b.增值税普通发票

c.门票

d.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适用纳税担保的有( )。

a.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

b.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c.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财产迹象的

d.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担保范围的有( )。

a.应纳税款

b.实现税款的费用

c.税款滞纳金

d.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三、判断题

1.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

2.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属于逃税行为。( )

3.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可以不办理纳税申报。( )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1)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2)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3、【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本题中,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是从3月16日起至4月24日止,一共是40日,因此应缴纳的滞纳金=30×0.5‰×40=0.6(万元)。

二、多项选择题

1、【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其他发票,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2、【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d属于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3、【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三、判断题

1、【正确答案】y

2、【正确答案】n

【答案解析】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属于骗税行为。

3、【正确答案】n

【答案解析】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经济法基础模拟测试-第七章

为方便考生适应无纸化(机考)考试环境,中华会计网校全新推出无纸化考试模拟系统,模考系统提供大量全真模拟试题,紧扣教学大纲和考试要求,全面覆盖各类考点。

根据实际考试时长限时交卷,自动批阅判分,记录每次模考过程,并汇总错题供反复演练,锻炼考生答题能力和速度,全面提高考试通过率,为考试加分!

【第10篇】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流程

1. 增值税

1.1. 征收管理

1.1.1.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1.1.1. 基本规定

1.1.1.1.1. (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的款项。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1.1.2. 具体规定

1.1.1.2.1. 1.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具体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规定。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日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1.1.2.2. 2.“营改增”行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1.2. 纳税期限

1.1.2.1.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1.1.3. 纳税地点

1.1.3.1. 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1.1.3.1.1.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1.1.3.2. 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1.1.3.2.1.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1.1.3.3. 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1.1.3.4.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11篇】个体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来源:山东高法

个体工商户的注意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定区税务局通知:自2023年 1月 1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请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个体户要查账征收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公告

(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尊敬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事由: 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通知内容:除由集贸市场代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外,自2023年 1月 1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终止定期定额后,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

2023年11月30日

查账征收意味什么?对个体工商户有什么影响?

个体工商户将逐步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方式将改为查账征收。依据原《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查账征收并不意味着要对个体户展开查账,此举意味着目前个体户已经不适用“核定征收”的方式,是对征税目标身份重新的核准判定,也是行业自身发展重新的定位。

对于个体户来说,查账征收的方式可能要更复杂一些。有完备的会计审核制度,能够清晰精准的计算和核准个体户的成本,按收入减成本费用后的利润找适用税率,然后再计算缴纳的税。

网友评论:

通俗一点说就是:查账征收方式最好是除了有专职的会计人员之外,要严格遵守会计制度和法律法规,比起核定征收方式要更规范和严格。

什么是查账征收?之前的定期定额又要如何理解?

科学合理的税款征收方式是确保税款顺利足额征收的前提条件。由于各类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不同,因而税款的征收方式也应有所区别,但很多人还不知道什么查账征收,什么是定期定额,给大家普及一下:

除了查账征收,个体户也要建账!

关于个体户的政策变化必须提醒大家:要建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

(2006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23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装订或者粘贴。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十一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十三条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以为个体户不用记账报税?别大意

个体户是不是可以少缴税啊?个体户是不是不用记账啊?个体户也会被工商税务抽查吗?个体户不干了要去注销吗?

可以不登记名称,会出现以经营者姓名为销售方的发票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2、小结:

1)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不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名称。

2)若不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则开具发票(或代开发票)时,只能以经营者姓名为销售方,而不是以个体工商户名称为销售方的开具或代开发票。

变更经营者(老板),需要重新注册登记,出现新的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2、小结:

1)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需要注销登记后重新注册登记。

2)经营者一变,就需要取得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可以不开账户,用经营者的个人账户收付款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2、小结:

1)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立银行账户。 2)实践中,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的个人账户收付款较为 保险。

有免于工商登记的,无营业执照的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2、小结:

1)实践中,一般各地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免于工商登记。注意:免于工商登记,不代表不进行管理。工商部门会要求进行备案管理,就是说工商对该类主体还是有管理的,只是较为简单而已。

2)该类经营主体如何缴税,开发票?以个人为主体缴税,申请代开发票!

五、总结

1、个体工商户是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主体。本质上属于自然人。

2、在《民法总则》中将个体工商户列为自然人同一类民事主体。因此属性,工商注册等行政管理较为简单,呈现在税收上有了上述表现。

个体户是不是可以少缴税啊?

个体户是不是不用记账啊?

个体户也会被工商税务抽查吗?

个体户不干了要去注销吗?

这要从个体户的法定地位和责任义务说起……

1、办理过工商登记的个体户是正规的商事主体

个体户和流动摊贩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要办理工商登记,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自己的门面,有的还需要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

如果都没有,要去补齐证件,悬挂于店面醒目位置,否则就是无证经营!

这些手续都办好之后,才能领取发票,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

而且个体户每年也要进行工商年报、税务年报,当然也面临工商、税务的检查。

2、个体户也要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我们就一小小的个体户,还记什么账啊?而且也不会呀!为此再请个会计根本没必要?

如果实在没有建账能力,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因此,不论是公司还是个体户,都必须记账。

3、增值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需要申报

其实,记账是为了报税。只要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增值税都少不了;公司要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体户虽然没有这一项,但是个体户有个人生产经营所得要申报。

报税不等于缴税!

“月入三万可免税”,这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个优惠政策,一般个体户没有特别申请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当然可以享受。现在很多城市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所以准确的说,是季入9万免增值税。也就是说,一个季度(3个月)的销售额在9万元以内,就不用缴增值税!

虽然不用缴,但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的步骤可不能少,否则就是税务逾期,也是要罚款的。

4、个体户也会被工商、税务抽查

每年工商年报之后的“双随机”抽查,个体户都占相当大的比例:很多个体户不知道自己需要年报,或是因为之前没有记账,随便填写数据,导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税务方面,不少个体户以为自己不用报税,长期不申报或零申报,被纳入“重点监控”,严重的还有可能成为“非正常户”、“d级纳税人”……

5、不记账、不报税后果很严重!

如果不记账不报税的话,那后果就严重了: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税收征管法》之外,各地还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来看看深圳怎么罚,精确到天。

当然,除了支付罚款之外,这补账、补申报肯定都少不了!

6、个体户不经营了也不能不管,要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不论是自己不想干了,还是转让给别人了,或是营业执照被吊销了,都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因为只有办理了注销登记才是一个商事主体法律地位的终结,不然作为负责人的老板还要一直为这个曾经注册的小店承担责任。

7、个体户注销也需要走税务注销和工商注销流程

先来说说个体户注销需要的资料,其实和一般公司注销时差不多,包括:

①租赁凭证、租赁合同及承租发票

②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③近三年财务报表及记账凭证,如果该个体户是查账征收,那么账本一定要有

④公章

⑤银行缴税流水单

⑥已核销的发票及未核销发票

⑦有缴纳社保的个体户还需要提供社保相关资料

有了这些资料,才能按照“注销国税税务登记-→注销地税税务登记-→注销营业执照”的顺序,完成个体户的注销登记。

8、注销时,该补的账、该报的税都少不了

只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商事主体,都受到从“出生”到“死亡”的全方位监控,没有什么空子可钻,像是记账、报税、年报、注销登记这些最基本的要求,可不会因为是个体户,就“法外开恩”!

【第12篇】个体工商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二、政策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三、定额核定

1、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通过定额公示、上级核准后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ps:重新核定申请提出时限: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税务机关答复时限: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核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网络图片

范例:

1、假设符合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为2万每个月,实际每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则需要按照核定的定额进行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征收,每月2万,则一个季度是6万元,未超过9万元的起征点,则该季度免征增值税。

2、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额,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13篇】从事税收征收管理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

二、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1.内容:开业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与“当日内”有关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其中包括:①企业;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③个体工商户;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账证、发票管理

时间: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码为12位,号码8位

(三)纳税申报

主要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

三、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原则——重点关注:税款优先的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款与有担保债权:平等的。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制度:11项,重点是:

四、税务检查的权利

1.查账权:因检查需要时,可调账检查(查以前会计年度的,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查当年的,必须在30日内退还。)

2.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但不得进入纳税人生活区进行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6.查核存款账户权。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

五、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一)纳税保证

1.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2.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法人需要出境。

(3)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其他。

(二)纳税抵押:

可以抵押的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共8项):如土地所有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

(三)纳税质押

【第14篇】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三、简答题

2.47(考查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增值税发票可以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部分种类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请列举至少三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题考查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普通发票(含凭票和计算抵扣):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通行费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和公路、水路等客票。

2.48考查了税务登记、信息报告、首次申领发票等规定)

某新办纳税人在工商机关办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拟于一个月后正式开展经营。为了提前办理涉税事宜,该纳税人向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a咨询其在正式开展经营前应办理的涉税事项,以及办理方式。请代税务师a回答纳税人的下列问题:

(1)正式开展经营前,应办理那些涉税事项?

(2)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数量和限额分别为多少?在什么情况下有可能当日办结?

本题综合考查了税务登记、信息报告、首次申领发票等规定。

(1)正式开展经营前,纳税人应办理如下涉税事项:

①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到税务机关对《“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上的信息进行确认,对不全和不准确的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正;

②办理电子税务局开户和相关信息的报告备案,例如:财务会计制度、核算软件等信息备案、存款账户信息报告、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采集和认证;

如需办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还需要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④首次申领发票,应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领用发票

(2)新办纳税人首次领购增值税发票的数量和限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符合下列情形下,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办结,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当日办结。

①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

②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需求,主动申领

③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2.49(考查发票开具中不征税项目发票的开具)

在某些情形下,纳税人虽已收取款项但尚未发生销售行为或未产生纳税义务,请简述应该如何开具发票,并列举至少三种情形。

本题考查发票开具中不征税项目发票的开具。

纳税人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主要适用情形包括: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4)通行费电子发票的不征税发票

(5)建筑服务预收款;

(6)不征税自来水;

(7)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8)融资性售后回租中承租方出售资产以及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资产转让行为等

2.50考查开票时需在备注栏注明经营业务的情形)

根据现行政策,有些经营业务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请写出至少四类业务以及应在备注栏注明的信息。

本题考查开票时需在备注栏注明经营业务的情形。

包括下列情形:

(1)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

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

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货物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5)单用途卡或多用途卡结算销售款:

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6)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

保险公司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7)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8)差额征税开具的发票: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9)异地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或建筑服务发票: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2.51(考查销售退回的增值税处理以及红字专票的开具)

某企业2023年1月销售一批货物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已经将该发票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月由于货物质量问题发生销售退回。该企业财务人员找到a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小陈咨询应如何进行处理。请代小陈回答该企业财务人员的问题,并逐步详细说明该如何进行发票处理。

本题考查销售退回的增值税处理以及红字专票的开具。

发生销售退回的,应该在销售退回的当期冲减销项税额。

由于销售退回已经跨期,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购买方如果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在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2)购买方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3)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信息表,校验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

(4)销售方凭税务机关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5)销售方凭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项税额,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52(考查虚开发票行为和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处理)

请简述至少两种属于虚开发票的情形,并说明如果受票方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

本题考查虚开发票行为和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处理。

(1)虚开发票行为: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受票方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处理的情形,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不能重新取得的,不准其抵扣进项税额或追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同时对于追缴已抵扣的税款,不加征滞纳金。

2.53 请说出至少两种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

本题考查异常扣税凭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大数据分析发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①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②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③直接走逃失联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申报表,规避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6)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申报抵扣异常扣税凭证后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2.54 某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货物,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在邮寄给该企业时丢失。该企业咨询应如何处理。请代税务师回答上述问题。

专用发票丢失的,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和记账凭证。

2.55 请说出至少两种应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本题考查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56(考查税收优先的规定)

某纳税人因为资金紧张,拖欠债权人贷款,同时还存在欠缴税款和欠缴的行政机关罚款。请简述该纳税人所欠上述款项的优先原则。

本题考查税收优先的规定。

(1)欠缴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对于有担保的债权,如果欠缴税款发生在抵押、质押或留置之前的,欠缴税款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2)欠缴税款先于行政机关罚款。

2.57(考查多缴税款的退还)

某公司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计算错误多缴税款。该公司多缴税款是否可以退还?请简述政策规定。

本题考查多缴税款的退还。

(1)税务机关发现后,发现之日起10日内退还;

(2)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15篇】税收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当地的经济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核定征收政策。核定征收原本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我们具体来看看地方政府出台的核定征收政策包括有哪些?

个体工商户:

现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1%、附加税0.06%,个税享受园区的核定征收,核定后个税在0.6%-1.2%之间,综合税率在1.66%-2.26之间。

自然人代开:

自然人代开申请比较多的是个人,由于个人与企业之间发生业务往来,甲方企业有要求个人提供相对应的发票。如果个人直接去税务大厅进行代开的话,是按劳务报酬所得来进行纳税的,需要缴纳20%-40%的税费。在园区申请代开后,个税享受核定,核定后税率在1%-1.6%之间。开票品目不限,办理流程也比较简单。

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详情可关注《税安》~

税收征收管理的方向(15个范本)

房产税已经成为楼市的一个重要话题,但是否征收还要看城市具体情况。比如成都,如果一套房子同时征收房产税,会导致市场上房源的供需关系失衡。如果当地对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会导…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征收管理范本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局(15个范本)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局(15个范本)91人关注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二、《车辆购置 ...[更多]

  • 从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3个范本)
  • 从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3个范本)91人关注

    【例题-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该期限是() ...[更多]

  • 税收征收管理的方向(15个范本)
  • 税收征收管理的方向(15个范本)91人关注

    房产税已经成为楼市的一个重要话题,但是否征收还要看城市具体情况。比如成都,如果一套房子同时征收房产税,会导致市场上房源的供需关系失衡。如果当地对居民住房免征 ...[更多]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15个范本)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15个范本)67人关注

    尊敬的纳税人:荆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因工作需要,自2017年10月29日起办公地址迁至掇刀区白庙路66号(荆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大楼),电话号码 ...[更多]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15个范本)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15个范本)66人关注

    小编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规范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