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1篇优质的退役士兵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退役士兵税收减免会计分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退役士兵税收减免会计分录
税局有要求,假如公司招聘退役士兵,那就是能够享有所得税减免的现行政策.在公司有招聘退役士兵新员工入职后,会计也必须解决税金减免的难题,这时会造成一些疑惑,例如是退役士兵减免能够一次性扣减吗?或是每一个月只有扣减在其中一部分呢?
退役士兵减免能够一次性扣减吗
不能.
根据《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退伍军人部有关进一步帮扶独立学生就业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学生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税务总局〔2019〕24号)的要求:
二、公司招用独立学生就业退役士兵,与其说签署一年之上限期劳动合同书并依规交纳社会保险金的,自签署劳动合同书并交纳社保当月起,在三年内按具体招用总数给予预算定额先后扣除所得税、城市维护保养基本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区文化教育附加和所得税特惠.预算定额规范为每人每天600零元,最大可上调50%,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地域具体情况在这里力度内明确实际预算定额规范.
公司按招用总数和签署的劳动合同书時间计算公司减免税总金额,在计算减免税总金额内每月先后扣除所得税、城市维护保养基本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区文化教育附加.公司具体应交纳的所得税、城市维护保养基本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区文化教育附加低于计算减免税总金额的,以具体应交纳的所得税、城市维护保养基本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区文化教育附加为限;具体应交纳的所得税、城市维护保养基本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区文化教育附加超过计算减免税总金额的,以计算减免税总金额为限.
缴税本年度终结,假如公司具体减免的所得税、城市维护保养基本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区文化教育附加低于计算减免税总金额,公司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以差值一部分扣除所得税.当初扣除不完的,不会再结转成本之后本年度扣除.
独立学生就业退役士兵在公司工作中不满意一年的,理应按月计算减免税额度.计算方法为:公司计算减免税总金额=σ每名独立学生就业退役士兵年度在本企业工作中月份÷12×实际预算定额规范. 城市维护保养基本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区文化教育附加的计税基础是享有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政策前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招用独立学生就业退役士兵享有的减免能够用以所得税吗?
公司招用独立学生就业退役士兵,与其说签署一年之上限期劳动合同书并依规交纳社会保险金的,自签署劳动合同书并交纳社保当月起,在三年内按具体招用总数给予预算定额先后扣除所得税、城市维护保养基本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区文化教育附加和所得税特惠.
退役士兵减免能够一次性扣减吗?
退役士兵减免的税金现行政策每一个省份的要求或者规定都不一样,会计在解决退役士兵减免扣减事项时,务必要依据本地税局的实际要求来解决,要不然盲目跟风扣减有扣错的状况,牵涉到税金解决起來也较为难.
【第2篇】自主创业退役士兵税收
当你不再手握钢枪,税收优惠政策助你踏上创业就业征途。今天是八一建军节,小编整理了退役士兵、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一起来看看吧。
1.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
2.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
3.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5.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6.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8.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张越
【第3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
答: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 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固定资产出售税收相关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税收优惠: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根据其是否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范围以及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购进或自制时间,分别按照适用税率或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第4篇】.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适用对象】
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 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操作流程】
(一)适用条件
退役士兵是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同时具备以下任一证件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二)申报减免
享受该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模块申报减免。
1.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 填写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扣减增值税。
2.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附加税费情况表),确认表内自动带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填写减免税(费)额,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纳税人在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同时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勾选减免事项,填写减免人数、减免税额、减免税人员名单,扣减个人所得税。所填减免税 额应关联《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 表)》第22行的减免税额。
4.次年3 月31日前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纳税 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可以差额 部分扣减个人所得税,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见上表),勾选减免事项,填写减免人数、减免税额、减免税人员名单等。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三)留存资料备查(任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 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备查。
【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2022 年第 4 号)
3.《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1 号)
【注意问题】
1.2023年1月1日起,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由备案改为备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2.在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注意:依次扣减,不是同时扣减或一并扣 减)。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5.退役士兵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到期,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第5篇】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额度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文件规定:“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2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三条第(一)项政策,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如果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同时废止。”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附件规定:“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当年已享受增值税和附加税抵减税额优惠的证明资料。”
【第6篇】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企业提问】
之前听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有一些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想问问具体有哪些优惠政策?
图源 视觉中国
【贵阳市税务局】
具体政策:贵州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90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适用范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适用条件:
1.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注意事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3.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注:贵阳融媒问政主页已开通留言反映功能,网友可点击贵阳融媒问政头像进入主页,点击主页下方菜单栏“我要问政-反映问题”即可。如图所示:
来源:贵阳市融媒问政平台
记者:杜立/整理
实习生:张淳凡
责任编辑:冉雨生
统筹:杜立
编审:刘昶 陈颖
【第7篇】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当你不再手握钢枪,税收优惠政策助你踏上创业就业征途。
刚过完八一建军节,小慧整理了退役士兵、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创业就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一起来看看吧。
一、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
二、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
三、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四、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五、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六、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八、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第8篇】老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近期有不少纳税人询问
重点群体及退役士兵
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是的!根据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等文件规定,重点群体及退役士兵创业的可按一定限额享受税收减免。
让税小夏来为您详细解答吧~
一、重点群体创业
重点群体的定义是什么?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重点群体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福建省的定额标准为每户每年14400元。
二、退役士兵创业
退役士兵的定义是什么?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福建省的定额标准为每户每年14400元。
那么,这每户每年14400元的优惠,具体该如何享受呢?
下面,
我们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从事个体经营为例,
给大家讲解一下
具体如何申报享受该项税费优惠。
注意哦,这14400元的优惠,其扣减顺序依次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step1.
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
step2.
进入申报页面,选择“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点击“填写申报表”。
(1)增值税申报减免进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在“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下拉选项中选择“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然后手动输入“本期发生额”,并填写“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温馨提醒: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先采集信息,注明退役军人身份。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减免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在“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下拉选项中选择“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等,然后手动输入“减免税(费)额”。
step3.
个人所得税减免进入“个人所得税申报”,在“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下拉选项中选择“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然后手动输入“减免税(费)额”。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3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3号)
4
《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4号)
【第9篇】安置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想创业,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说入职一家企业,企业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现在国家大力支持退役军人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在税收方面提供了很有力的支持,只有详细了解国家政策才能更好的去创业,去发展!如果说退役士兵想就业,那么他入职一家企业后,企业在税收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呢!既然国家规定招录人员时,同等条件下,退役军人优先录用,那么对企业来说不只是录用了一个优秀的人才,更多的是能给企业带来实惠!
首先我先讲一下创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什么意思?就是说我注册营业执照了,就能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而且是3年!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以上浮限额标准,也就是说你最少可以减免12000,要是你们所在的省份优惠力度大的话,制定标准高,那么最高可以减免14400元。
有人说我注册营业执照了,没干够一年还能减免税收吗?同样也可以,国家规定: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那么对于企业来讲,招录退役士兵,税收的优惠力度怎么样呢?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什么意思?也就是说我招录退役军人了,也签订合同了,注意最少是1年,还要为退役军人缴纳社会保险,不然国家税务是不会给你减免的!你就可以享受每个人每年至少6000元的减免税收,如果你的省份制定的标准高的话,最高可以每人每年减免9000元。
具体的国家政策解释: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小贴士:国家减免税收是被动行为,你想减免税收,你需要在申报的时候主动把退役军人信息加上,不然国家是不知道你是否退役军人创业,企业是否招录了退役士兵,因为现在都是网络办公,只认定你填报的信息!
关注我,让大家了解更多优惠政策!
【第10篇】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政策
四川新闻网德阳7月4日讯(记者 周鸿)退役士兵创业,在德阳可以领取1万元的创业补贴。7月4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德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获悉,对于退役士兵创业的扶持政策远远不止这一项,还可以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就业培训等。
根据相关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3年期满为止。”德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除此之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还有就业培训、创业税收及就业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依法依规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企业在职退役军人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其中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申领条件由参加失业保险3 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给予技能鉴定补贴。
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依法落实国家有关对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军队转业干部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限额扣减税收优惠政策。
【第11篇】安置收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一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范先生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原计划创办一家运输公司,预计年销售额为200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需要缴纳增值税约为6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范先生可创办个体工商户从事运输服务,这样每年可以扣减增值税1.2万,3年可扣减增值税3.6万。
针对非退役士兵人员自主创业,可成立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有限公司在税收洼地地区,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可享受核定征收政策,个税低至0.2%。无需法人到场即可完成办理。出核定通知书。
除此之外,针对入驻税收外地园区的有限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税可享受地方留存40%-70%的财政扶持。扶持周期:月度奖励。无税收门槛即可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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