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评估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纳税评估的指标体系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纳税评估的指标体系
在纳税评估中,有很多个指标会经常用到。2023年税务严查的背景下,作为企业的老板和会计,需要格外重视这些指标,并及时做好自查,规避风险。
关于纳税评估常用的指标,分为两大类:通用指标和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我们分别做了一个表格,供大家参考:
1、通用指标
2、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等等。
以上指标,也是众多纳税评估指标的冰山一角,大家仅供参考。当然,企业也可以利用上述指标对企业自身经营情况进行自查,如有指标异常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正常理由导致该指标异常,若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则应查明原因及时改正。
另外,我们也筛选几个比较重要,2023年税务局关注比较多的指标,给大家详细说明一下。
1、存货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100%
简单来说,某一时期企业营业成本与存贷平均资金占用额的比率,就是存货周转率。这个指标越高,代表着企业存货变现能力越强,相关资金周转速度越快。
通过对这个这个指标分析,可以大体判断企业应纳税额的增长情况。存货周转率与企业以前年度数据或同行业指标数据比较,如果出现加快的现象,说明企业销售能力有所增长或增强,但此时如果企业应纳税额却出现了减少或增长幅度偏低,则可能存在隐瞒收入或虚增成本的现象。
2、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变动率=(本期综合折旧率-基期综合折旧率)/基期综合折旧率×100%
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除符合税法规定的特殊情形,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税前扣除。通过对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分析,看增加幅度是否异常。如果增加幅度较大,企业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固定资产折旧额或随意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通过检查企业的固定资产综合折旧变动率,可以发现是否存在在违规计提折旧,虚增成本的问题。
3、增值税税负率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同行业、类似规模的企业里,如果税负率明显偏低,则可能有偷税的问题。
具体来讲,通过对增值税税负率与上年同期或同行业指标数据比较分析,如果出现税负率大幅下降的情况,企业有可能存在扩大了进项抵扣范围、违规加计抵扣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销项税额计算错误、账外经营、瞒报等问题。
4、所得税税负率
所得税税负率=当期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100%
在同行业、同地区、相同时间段内,如果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率偏低,则指向企业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通过对该指标的评估分析,可发现企业是否存在不计或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5、营业收入成本率
营业收入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这里的主营业务成本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固定资产折旧等等。主营业务成本越低,说明营业过程中的成本支出越小,获利水平越高。
通过对营业收入成本率与上年同期或同行业指标数据比较分析,若营业收入费用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可能存在不记、少计收入的情形。
6、营业收入费用率
营业收入费用率=本期期间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本期主营业务收入。
营业收入费用率,简单来说就是企业花的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该项指标越低,说明营业过程中的费用支出越小,获利水平越高。
通过对营业收入费用率与上年同期或同行业指标数据比较分析,若营业收入费用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可能存在多提、多摊相关费用,或者不记、少计收入的情形。
【第2篇】地税纳税评估案例
今年上半年,孝昌地税局坚持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依托国税增值税缴纳、发票开具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实现了由粗放型向真评、实评、细评、祥评的转变,纳税评估工作成效显著。截至6月共评估企业85户,评估“两率”在全市排名领先,较好地实现了 “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查、以评促收”。
以风险防控促评估规范。该局把风险管理贯穿整个税收征管环节,坚持风险分析管理,对重点行业、重点税种征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定期进行排查和分析,根据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等级不同,将高风险的纳税人移交稽查部门处理,中低等风险纳入评估计划,由评估专(兼)职人员实施评估。改变以往评估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集中的弊端,避免了评估中的随意性,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
以信息集成促评估质效。该局将“信息管税”作为后营改增时期的主要抓手,坚持以涉税信息的集成促评估质效提升。上半年共享了国税局增值税征收入库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代开信息1.5万条,主动与工商、发改、土地、房产、城投等涉税重点部门联系,采集涉税信息,已累计采集各类信息近3万条。根据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收集、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时整合各类涉税信息。
以监督考核促评估落地。上半年,该局加大了对评估的考核监督力度,按月分解评估计划,在内网、工作群实时通报纳税评估进度、注意的事项等。严格执行纳税评估两率考核指标,加大对评估系统和金税三期系统各流程节点的监控。重点对文书的送达、税款入库及滞纳金的加收等环节进行了监督检查。
【第3篇】纳税评估程序
纳税评估是税收风险管理中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及方法是:
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
1.“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
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2. 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
①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②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③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④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⑤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⑥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⑦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⒊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⒋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
【第4篇】纳税评估模型
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就是要尽最大可能维持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精细平衡,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路子。结合我市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域特色,国家税务总局京山市税务局积极作为,强力推进环境保护征收工作,注重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着力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为绿水青山贡献税务力量。
目前,采矿业是京山市税收贡献仅次于制造业的主要行业,为全市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市税务局持续强化采矿业税收征管,加强纳税评估,保障纳税申报质量。针对采矿企业账务不健全的现状,紧紧抓住税收中“量、价、税负”三个核心要素,聘请专业测绘中介机构,按季或半年通过无人机利用卫星测量采矿企业实际开采销售量,比照账务健全的采矿业上市公司评估确定“销售价格”、“所得税税负”。通过以上纳税评估指标、模型建立了监控纳税申报质量的预警机制,有力保障采矿企业纳税申报质量,实现了该行业税收的高幅增长,2023年至2023年采矿业分别实现税收收入18334万元、28065万元、42637万元,年均增幅超过50%。
在追求税收收入增长的过程中,该局也注重税收调节,助力生态环境建设,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对采矿企业占用林地(包括临时占用林地)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采矿企业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用税收政策促进采矿企业集约、节约占用林地,积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助力京山市生态环境建设,实现税源良性增长。(蔺儒兰)
来源:京山市融媒体中心
【第5篇】纳税评估管理办法2023
第二节 差额征税项目盘点
一、差额征税概述
什么是差额征税?
差额征税是营改增以后为了解决那些无法通过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来避免重复征税的项目而采取的一种增值税的征税方法。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如何计算?
年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
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提示】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小微免税政策时销售额如何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二、常见差额征税的业务
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情况,分别体现在以下文件中:
(一)财税(2016)年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二中列举了8种业务:
金融商品转让
经纪代理服务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
航空运输企业
客运场站服务
旅游服务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
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一般计税方法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纪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客运场站服务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供旅游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建筑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一般计税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提示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提示2】纳税人取得的有效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示3】有效凭证是指: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
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二)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
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文件中又补充了 3 种业务:
劳务派遣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 劳务派遣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
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
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
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文件中增加了 1 种业务:
1. 安全保护服务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文件中增加了3种业务:
教育辅助服务
签证代理服务
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教育辅助服务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
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签证代理服务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件中增加了1种业务:
1.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文件中增加了1种业务:
1.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2023年7月25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件中增加了1种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转让不动产业务: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
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外购取得的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外购不动产
个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住宅有特殊政策)
1.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
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提示】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
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增加了1种业务: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一)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
22号)规定:
1.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
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 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
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案例【案例1】
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2023年4月实现劳务费收款4,000.00元,开具人力资源服务*劳务费发票一份,发票开票金额3,990.48 元,税额9.52元。发票备注:差额征税3,800元。
该业务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通常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
开具发票4,000.00元,作收入处理:借:应收账款 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990.4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9.52
实际支付工资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8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800.00
优点:比较直观,容易理解,收入直接按发票金额记账,应交税费就是本期应交税额。
缺点:未按增值税申报的逻辑来处理账务,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规定。
第二种方式:
开具发票4,000.00元,作收入处理:借:应收账款 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809.53(4000/1.0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90.47
实际支付工资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8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800.00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80.95
贷:主营业务成本 180.95
优点:按照增值税申报的逻辑来处理账务,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规定。
缺点:账务处理复杂,不容易理解,本期应交税费需要计算获得。
【案例2】
某房地产企业系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销售开发产品售1090万元,假设土地成本479.6万元,开发成本中建筑安装、前期工程、基础设施、间接费用等合计420.4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项税额90万元。
销售方差额纳税=(1090- 479.6 )÷(1+9%)×9%=50.4万元,购买方全
额抵扣进项税额90万元。会计分录解析:
购入土地时借:开发成本一土地 479.6
贷:银行存款 479.6
其他开发成本发生时:借:开发成本一建筑安装、前期工程等 420.4
贷:银行存款 420.4
结转完工产品开发成本
借:开发产品 900 贷:开发成本一土地 479.6 开发成本一建筑安装、前期工程等 420.4
销售开发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10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
贷:开发产品 900
差额扣税时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39.6 贷:主营业务成本 39.6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差额征税票样
四、差额征税申报表的填写案例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填写主表根据4号公告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因此第9栏填写200000 元。
【第6篇】纳税评估的对象是什么
企业常年亏损和微利,一直就是税务稽查关注的要点。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加强,长亏不倒企业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提到各级税务机关检查企业名单中。
一般情况下,长亏不倒违反常理,企业很可能存在调整利润的情形,例如隐瞒收入、虚列成本、通过关联交易避税。这一指标也被税务机关越来越多的纳入稽查和风险评估。结合其他指标筛选出的稽查和检查企业,指向性一般比较高,企业被查出问题的概率往往比较高。
通过下面某区税务局的通知大家也可以看出当前税务机关对长亏不倒企业的态度。
“区税务局为有效降低企业亏损率和零申报率,督促纳税人据实申报,提高纳税遵从度,区局高度重视长亏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多举措抓实亏损企业核查管理。一是锁定目标,因类施策。“长亏不倒”企业是纳税评估和检查的重点对象。 ”
长亏不倒企业,特别是经营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对这一指标要高度重视。
【第7篇】纳税评估外部风险
战争风险评估表是一种用于评估国家或地区是否可能发生战争的工具。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战争风险评估表中的因素:
政治稳定性:政治稳定性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在稳定的指示器。如果国家或地区内部存在社会动荡、政治不稳定、政策不一致等问题,那么该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的风险就会更高。
外交关系:外交关系的稳定性和发展状况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会发生战争的关键因素,例如与邻国的紧张关系和孤立状态。某些国家之间存在易爆发的主权争端和领土纷争,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导致战争爆发。
军事力量:军事力量因素是指国家军事实力以及军队规模、装备水平等。如果一个国家军事实力强,则有可能使用武力来解决争端;而如果一个国家军事实力过于薄弱,则有可能无法回应外部威胁。
经济状况:经济因素是评估战争风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例如gdp、失业率等。如果一个国家经济低迷,那么可能会有军费等问题,从而导致经济不平衡的状况,可能会导致战争爆发。
人口问题:婚姻家庭问题,人口密度等都会是因素之一,会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的繁荣程度,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发展速度,从而对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宗教、民族和文化差异:宗教、民族和文化的差异往往会导致冲突和不信任。如果一个地区存在不同种族或宗教之间的摩擦,或者一个国家国内存在政治派系和分歧,那么动荡爆发的可能性就很高。
媒体报道:媒体报道是一个国家发生战争的实时指示器。如果媒体上报道了暴力事件或政治冲突加强的情景,那么这个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的风险就会更高。
国际社会的关注:国际社会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关注度也是衡量战争风险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国际社会处于关注状态和强烈地干预状态,那么该地区发生冲突升级的可能性会降低,因为国际社会的重视会使得相关各方在谈判、协商中更加理性和克制,并寻求通过和平方式解决问题。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战争风险评估表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例如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同时要了解,多个因素之间相互作用,也会带来不同的结果。评估的结果应该是一个大致的趋势,而不是绝对值。评估过程中也要注意客观公正,尽量排除任何主观因素的影响,以避免提供不准确或者误导性的信息。
【第8篇】纳税评估流程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2023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一
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
政策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
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报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8.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9.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0.纳税人按照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相关规定
1.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划型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5.行业标准
“制造业等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7.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信用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0.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四
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9篇】纳税评估案例
今税咨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81刑初200号
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巢湖市人,汉族,专科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巢湖市,住巢湖市。2023年4月29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4月28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2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一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及其辩护人刘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8日,安徽裕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路朝阳派出所附楼,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汤某。2023年3月,被告人汤某为抵扣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项税款,个人决定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周某介绍支付一定比例的开票费用,让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伙同他人进行走账制造相应虚假资金流。2023年3月8日,山东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xxxx30,发票号码×××47,发票金额1986465.61元,税额317834.39元,价税合计是2304300元。2023年11月,上述虚开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税务机关申报税款认证抵扣。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年12月16日,巢湖市公安局对被告人汤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2023年1月,安徽裕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税款申报进项税额317834.39元转出。2023年4月29日,被告人汤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营业执照、记账凭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虚假购销合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前科查询证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人周某、宣某、王某、汪某、卢某证言,被告人汤某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以抵扣税款为目的,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显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汤某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本案造成的税款损失已挽回,可酌情对被告人汤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汤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无再犯罪的危险,且经巢湖市司法局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汤某犯罪情节较轻,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及时补缴税款,系初犯,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查,被告人汤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17834.39元;其仅系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觉后投案自首,且本案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系在巢湖市公安局立案之后补缴,根据被告人汤某的犯罪情节不宜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伟
人民陪审员 刘其茹
人民陪审员 苏敬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袁晶晶
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虚开增值税务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务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10篇】纳税评估报告
你知道做税审报告有什么好处吗?今天,前海天盈与大家分享:
1.可弥补损失,减少税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损失时,可以连续弥补五年内损失,企业通常要求企业提供税务审查报告。
2.正确申报企业所得税。
注册税务代理人在进行税务审查时,会对企业进行不当的会计进行处理,一般能准确落实企业全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3.转移税收风险。
出具报告的企业被税务局抽查,如果是因注册税务代理人的原因被罚款并收取滞纳金的,补税由企业承担,但罚款和滞纳金由税务代理机构承担,或者向税务代理机构索赔。
4.可降低税务检查风险。
税务检查分为两种情况:
①税务专项稽查。
②管理部门案头检查。
完成税务审计报告后,税务师事务所将上传至税务局内部网络报告,税务局将在内部网络上接收下载报告。
5.利用签字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的能力为企业节税。
在税务审计操作中,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通常审核企业的整体会计,与企业沟通,对于部分费用做多了反而要征收更多的税,有时改变几个会计记录,企业纳税就会较少,对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交企业调整账务,对企业税收避税提出合理建议。
可见,税审对企业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特别是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更要做税务审查!
1.当年企业亏损较大,以后需要弥补损失的,当年需要出具税务审查报告。
2.企业会计处理可能存在问题,企业不放心,也会选择事务所出税审报告。
3.企业会计核算没有问题,但当年增值税负担较低,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此时企业可以考虑出税审报告。
4.企业连续三年亏损,税务局通知企业出具三年税务审查报告;因税务评估访谈等原因,税务局通知企业出具税审报告。
5.企业有利润,但利润太低,与收入和资产不匹配,或者企业有更多的逃税行为。为了税收安全,怕被税务检查,会主动选择进行税务审查。
6.企业当年有利润的,需要弥补以前年度损失的,应当在上一年度和上一年度之间出具税务审计报告。
以上就是税审报告有哪些好处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1篇】纳税评估与企业风险自控
财税风险报告书如何评估和应对企业财税风险?
在企业经营中,财税风险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财税风险可能会导致企业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为了有效评估和应对企业的财税风险,企业需要制定财税风险报告书。
什么是财税风险报告书
财税风险报告书是一份关于企业财税风险的综合性报告,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财务风险评估:对企业在资产、负债、资金流动等财务方面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包括资金不足、债务问题、信用风险等。
税务风险评估:对企业在税务方面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包括税务合规风险、税务争议风险和税务改革风险等。
风险评级:根据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的评估结果,对企业的风险进行评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
风险应对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和风险等级,提出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税务合规管理、注重风险管理和预测等。
为什么需要财税风险报告书
财税风险报告书可以帮助企业全面了解自身面临的财税风险,对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有助于企业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同时,财税风险报告书也是企业进行融资、扩大业务、拓展市场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可以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和竞争力。
如何制定财税风险报告书
制定财税风险报告书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收集相关信息:收集企业财务、税务、经营等方面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纳税记录、经营计划等。
进行评估和分析: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评估和分析,根据财务和税务方面的风险情况,对企业的风险进行评级和分类。
编写财税风险报告书:根据评估和分析结果,撰写财税风险报告书。报告书应该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等级、风险应对措施等内容,形式可以是文本、表格、图表等形式。
审核和修改:财税风险报告书应该经过内部审计和财务、税务等部门的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如有必要,报告书也应该根据审核结果进行修改和完善。
报告和实施:财税风险报告书应该向企业的管理层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提出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并根据报告书的建议和意见实施风险应对措施。
结论
财税风险报告书是企业应对财税风险的重要工具,它可以帮助企业全面了解自身面临的财税风险,及时评估和应对潜在风险。制定财税风险报告书需要收集相关信息、进行评估和分析、编写报告书、审核和修改以及报告和实施。企业需要重视财税风险报告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税务合规管理、注重风险管理和预测等,以降低企业面临的财税风险,保障企业的经营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睿当家险易梳针对如今企业面对税收时“商业模式不合理税负偏高”、“税收政策不了解多缴冤枉税”、“金四大数据监管时代违规风险高”、“发票开具或接受不规范,承担违规风险”,以及税收干部工作时面对的“多维立体的征管信息”、“多样化的会计核算”、“海量数据”、“疑点成因不清晰”等问题,睿当家“险易梳”能够一键检测、快速出具报告、可视化呈现、风险提示、数据安全保护、权威设计.
【第12篇】评估报告确认纳税金额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可以称为近亲,因为他们工作流程和工作目标是相似的。
先说一下什么是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比对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与税务稽查不同的是,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对于基层税务机关来说,纳税评估是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税收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和方法,纳税评估有以下基本流程。
一、选定评估对象
由纳税评估人员按照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通过预先设立的条件和指标,对纳税人进行筛选,确定评估对象。这一过程与税务稽查的选案环节相类似,只不过这一环节由评估人员进行,并没有像稽查一样“四分离”(四分离指的是: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
怎样选定纳税评估对象?根据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情况,有侧重点选择重点税源、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达到或超过预警指标、长时间的零申报、纳税信用等级较低、日常管理中发现涉税问题比较集中的纳税人,因为这类企业存在税收问题的可能性更大。选定对象后,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下达纳税评估计划,开始实施评估分析。
二、评估分析
这是纳税评估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类似于税务稽查的检查环节。在这一环节中,评估人员通过指标测算、审核对比、关联分析等综合方法,参照行业税负或区域税源变化规律以及上级发布的预警指标,对已选定的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判断、评价、确认。主要内容有:审核纳税人各项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纳税人是否按照税负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认定、审批事项与行业税负预警指标有无明显差异;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正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三、约谈核实
这一阶段,纳税评估人员对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或疑点,约请纳税人进行调查询问、约谈核实。如有必要,纳税评估人员会到企业实地调查核实。税务约谈过程中,评估人员听取纳税人的陈述说明,审阅纳税人提交的举证材料,做好约谈。
四、评定处理
纳税评估人员要对评估分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逐一进行认定,制作评估结论书。纳税评估结论书里面有:纳税评估对象、纳税评估税款所属期间、纳税评估内容、评估分析发现的疑点、重点核实的问题、评估结果的认定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根据不同的评定结果,有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经评估分析有问题或疑点,但纳税人能提供相应证据说明和消除问题或疑点,就会认定为正常的纳税户。二是纳税人承认存在申报纳税或申报缴纳税款差异事实,并能通过自查重新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等方式消除差异,纳税人自行纠正后,将有关补正资料与评估结论归档。三是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和证据说明消除疑点或异常,又不自愿自查纠正的;纳税人拒绝约谈,不配合的会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在遇到接受纳税评估时,企业应配合税务机关查找问题并在税务机关指导下纠正是明智的选择,否则,转入稽查,税务风险更大,对企业极其不利。
【第13篇】金三纳税评估流程图
按照国家税务局总局部署,2023年起上线金税三期(并库版),实现原国税、地税两套金税三期系统并库。金税三期全面升级!
一、全面升级的金三系统将会对企业产生哪些影响呢?
1、在申报比对过程中,一旦比对结果不符,税局就会远程锁上该企业的金税盘或税控盘,导致企业财务无法正常运行,开不了发票!
2、整个比对过程是由税务局的金三系统和相应专业人员共同完成的,一旦发现异常,税务局会对企业采取相应惩罚!
3、经营管理尚不成熟的企业,将进入“月月被比对出异常,次次被锁税控盘”的尴尬状态!
多地税务局已发布公告:金三系统升级,业务办理暂停通知时间!相信很对企业也收到税务局发的此消息。“金三并库”是将金税三期原国税系统和原地税系统两个数据库合并成一个数据库,将实现覆盖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各级机关以及与其它政府部门的网络互连,逐步建成基于互联网的纳税服务平台。
对纳税人而言,并库后这将大大缩减办税时间,提升办税体验。对企业而言,合并后的信息将更加全面、精准、透明,也会让违法行为无所遁形,如果您的账务有问题就需要提高警惕了!
二、常年亏损的企业成重点
金三再次升级之后,联合合并后的国地税,将快速对所有纳税人信息进行整合。
1、增强金税三期、加大税收电子信息系统征管功能,强化对纳税人全面涉税业务监控功能,是首要任务。
2、提高应对纳税人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问题的技术手段。
3、让纳税违法份子税收违法成本进一步增加(加大处罚力度和法律责任追究)。
4、通过媒体公开违法者信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随着国地税合并,统一行动展开,“失信者寸步难行”将成为现实。
稽查合并后的大数据储存信息将更加全面,透明,日常监管纳税评估及纳税人财务数据分析抓取比对,也会更加精准便捷。所有数据分析随着国地税稽查合并,体现出更加的全面性和更强的针对性。
三、企业这些数据将会被重点稽查
1.企业的收入
如果你的企业少记了销售收入或是隐匿了一部分销售收入,那么,金税三期可通过你的成本和费用来比对你的利润是否为负数,或是比对你开具出去的发票,收到的货款数额以及卖出的商品,或者进一步通过大数据,查询与你交易的下游企业的相关账本数据,比对出异常。
2.企业的成本费用
如果你的企业长期购进原材料或商品时暂估入库;如果你的企业购进原材料或商品为了价格低一点而不索要发票;如果你的企业计提了费用而迟迟没有费用发票……
3.企业的利润
如果你的企业的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不一致;如果你想'财不露白',将利润少报一部分……
金税三期大数据是可以得到你所有的收入信息和成本信息的,而利润就是收入减去成本,算出你的利润不会是什么难事,所以若你的利润不一致或是少报了,都会被轻易查出来。
4.企业的库存
一般来说,企业都会有库存,包括原材料库存和成品或半成品库存。而且库存量一般都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值附近呈周期性波动。
如果你的企业只有销售数据、而没有购买数据或购买量少,金税三期大数据会判断出你的库存一直处于递减状态,并进一步形成电子底账来比对你的库存,然后判断出异常。
如果你的企业只有购买数据、而没有销售数据或销售量少,金税三期大数据会判断出你的库存一直处于递增状态,并进一步形成电子底账来比对你的库存,然后判断出异常。
以前确实会有很多企业多多少少这样做,因为这样就可以少缴一些税,可是现在有了金税三期的大数据系统,它可以比对你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的数据,加上判断出你的库存一直递增,几乎就可以判定你报的数据是有问题的。
5.企业的银行账户
如果你的企业销售了一批货物 ,货款也已进入到银行账户,收到的货款却迟迟没记入账中;如果你的企业取得了一些虚开的发票,而账户里面的资金却没有减少或减少额不匹配。对于这些情况,以前只要账本调整的好,是很难识别出来的,可现在对于上述包括以下情形,金税三期系统都会进行分析并识别出异常:
企业当期新增应收账款大于收入80%、应收账款长期为负数;
当期新增应付账款大于收入80%;
预收账款减少但未记入收入、预收账款占销售收入20%以上;
当期新增其他应收款大于销售收入80%。
6.企业的应缴纳税额
如果你的企业增值税额与企业毛利不匹配;如果你的企业期末存货与留底税金不匹配;如果你的企业缴纳了地税附加税费,但与国税增值税比对不一致;如果你的企业实收资本增资了,而印花税却为0;如果你的企业增值税额偏低;如果你的企业所得税贡献率长期偏低;如果你的企业应纳税额变动太大……
以上问题,金税三期都会识别出来的。前四个维度都能识别出异常,而应纳税额就是有以上的数据为基础计算出来的,所以金税三期通过比对你的收入、成本、利润、库存、资产资本、国地税数据、往期税收数据等来判定出企业应纳税额的异常。
四、税务局查账先关注这15个重点项目
关注点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关注点2: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关注点3: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关注点4: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关注点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关注点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关注点7: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关注点8: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以及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关注点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关注点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关注点11: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关注点12: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关注点13: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关注点14: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关注点1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
五、千万不要有这38种账务处理异常
企业在税收缴纳过程中,往往只关注各税种缴纳规定,却忽视了财务人员对企业经营业务的账务处理中出现的以下38个异常情况,务必警惕!
1.商贸公司进、销严重背离,如大量购进手机、销售的却是钢材。
2.企业长期存在增值税留抵异常现象。
3.企业增值税税负异常偏低。
4.企业增值税税负偏高异常。
5.公司常年亏损,导致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异常偏低。
6.公司自开业以来长期零申报。
7.公司大量存在现金交易,而不通过对公账户交易。
8.企业的往来账户挂账过大。
9.企业存货过大。
10.企业大量取得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1.企业存在大量无清单的办公品增值税发票。
12.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与附加税费金额比对异常。
13.企业连续三年以上盈利但从来不向股东分红。
14.企业存在大量发票抬头为个人的不正常费用。
15.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数据和报送的财务报表的数据不一致异常。
1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票收入”填写负数异常。
17.增值税申报表申报的销售额与增值税开票系统销售额不一致预警。
18.无免税备案但有免税销售额异常。
19.无简易征收备案但有简易计税销售额的预警风险。
20.开票项目与实际经营范围严重不符异常。
2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数异常。
22.公司只有销项但是从来没有进项出现异常。
23.公司只有进项但是从来没有销项出现异常。
24.新成立的公司频繁发票增量异常。
25.新成立的公司突然短期内开票额突增异常。
26.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人均税款偏低异常风险。
27.个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未合并申报风险。
28.同一单位员工同时存在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异常。
29.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工资总额不符出现的异常风险。
30.期间费用率偏高异常。
31.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明显偏高异常。
32.大量存在农产品抵扣异常。
33.公司账面上没有车辆但是大量存在加油费等异常。
34.外埠进项或销项税额比重严重过高异常。
35.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变动异常。
36.纳税人销售货物发票价格变动异常。
37.法人户籍非本地、法人设立异常集中。
38.企业大量存在“会务费”“材料一批”“咨询费”“服务费”“培训费”等无证据链的关键词。
最后:
1)无论政策、制度、系统怎么变化,对于那些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来说都不会受到什么影响。
2)如果您的企业在账面、发票、账簿上有问题,就需要特别注意!金税三期并库后,企业将会面临又一轮大清查,切勿心存侥幸!
3)发票的问题,尽快进行增值税进项转出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账簿的问题,尽快两账合一,通过库存盘盈方式尽快补申报。
【信息来源:量见实战场】
【第14篇】纳税评估的一般程序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84民初5617号
原告:浩博(海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恒天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被告:南通市恒天信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原告浩博(海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恒天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事务所)、南通市恒天信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税务事务所)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950231.3元(以下币种同)及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2.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税务鉴证费710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被告会计事务所、税务事务所于2023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对原告2023年至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和所得税汇算清缴共作出9份审计报告和鉴证报告(注:报告名称详见证据部分)。因上述报告均未指出原告的财务报表和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违法问题,税务机关于2023年12月23日对原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增值税210796.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39.82元、教育费附加6323.89元、地方教育附加4215.93元,追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458441.76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487490.25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381632.27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92655.34元,共产生滞纳金950231.3元。原告委托被告审计的目的是审核出原告税务中的违法问题,但被告未指出存在问题导致原告未及时缴纳相应的税收而产生滞纳金损失,故诉请两被告赔偿。
两被告主要答辩意见:1.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及鉴证报告均完成于2023年3月16日前,并且根据向税务机关调取的原告自查报告及相关资产稽查资料,原告早在2023年已知晓其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应补缴税款,故已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2.被告会计事务所主体资格不适格,该被告的业务不涉及税务,故原告对其诉请应予驳回。3.根据原告与被告税务事务所签订的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被告已完成委托事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4.鉴证过程中,经原告与被告税务事务所沟通交换意见,原告对鉴证报告事项无异议。5.原告要求被告税务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⑴根据税收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主体是原告。⑵原告未充分举证被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⑶两被告为原告提供五年服务,仅共收取64000元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方赔偿全部滞纳金损失且返还服务费,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及公平原则。5.被告已尽责审查,产生滞纳金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根据从税务机关调取的资料,证实原告在税务评估过程中未能如实报送相关涉税资料,在调查过程中未能如实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涉税调查不配合;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部分,体现原告记载的账目存在多处错漏,该问题属第三方无法查证的问题;原告自查报告体现原告未如实反映真实经营情况;被告税务事务所已尽责审查,作出纳税调整288万余元,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调整事项,基本都是会计核算时未计入应计科目或使用第三方发票入账而产生,属比较隐蔽的违法事项,在原告不主动告知实情情况下,被告无法作出原告存在税收核算错误的准确判断。6.原告已就同一事由申请仲裁。
本院经认证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本案事实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的效力,本院待后综合评述。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与两被告间存在财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会计事务所为原告提供财务审计服务,被告税务事务所为原告提供税务鉴证服务。2023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会计事务所为原告作出了五份《审计报告》,被告税务事务所为原告作出了四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具体年度及报告名称详见证据部分,不再赘述),被告税务事务所在对2023年至2023年度的所得税鉴证中,共发现应调整所得税(包括调增、调减)总额288万余元。
2023年12月23日,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原告作出通税稽一处[2020]15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简要摘记如下):“我局于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即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三)企业所得税。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不动产改造、装修支出按3年摊销,未作纳税调整;固定资产未按规定折旧或摊销;取得不合法的税收凭据;业务招待费超标未调整;应付工资结余未作调整等。二、处理决定:追缴:增值税210796.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39.82元、教育费附加6323.89元、地方教育附加4215.93元;追缴企业所得税:2023年度458441.76元、2023年度487490.25元、2023年度381632.27元、2023年度92655.34元;滞纳金加收到检查入户日止(注:2023年6月6日)。原告实缴滞纳金共计950231.3元。经统计,其中属于2023年至2023年度与所得税补缴有关的滞纳金425504.14元,其余部分为524727.16元。原告为认为两被告在审计、鉴证服务中有过错,为索赔滞纳金损失、要求返还服务费而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税务事务所提供的原告(甲方)与其(乙方)在2023年至2023年每年对上一年度税务情况进行鉴证前签订的《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载明:“委托事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核对;具体内容及要求: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甲方责任、义务:保证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基于重要性原则…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等,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乙方责任、义务: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鉴证;乙方有责任在鉴证报告中指明发现的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属于乙方原因未按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三年约定书中约定的签约时间、完成时间分别为2023年3月3日、同年5月31日,2023年3月10日、同年12月31日,2023年2月27日、同年5月31日,实际作出报告的时间分别为2023年3月28日、2023年4月10日、2023年3月16日。被告税务事务所收取原告每年税务鉴证费9000元。
又查明,原告起诉后,又以其公司会计胡某、金某存在失职行为,向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申请仲裁,要求胡某、金某各赔偿其公司滞纳金损失950231.3元。现该两案已中止审理,等待本案诉讼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间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1.关于诉讼时效。原告少缴税款事实虽发生于2023年至2023年度,但因2023年12月税务行政机关才作出处理决定,如两被告对原告所缴纳的上述期间税款的滞纳金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从原告知道情况时起算,本案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2.关于会计事务所的被告主体资格。原告诉请两被告赔偿其迟缴税款造成的滞纳金损失,因会计事务所为原告制作的是财务审计报告,与税收缴纳并无关系,故原告将其作为被告无事实依据。
3.税务事务所的责任问题。被告税务事务所(以下说理部分的被告仅指税务事务所)受原告委托对2023年、2023年至2023年四个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鉴证,并未对2023年度进行税务鉴证,原告因所得税之外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问题被税务机关处理、处罚,亦与被告的涉税鉴证工作无关。原告起诉时未将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补缴数额所产生的滞纳金加以区分而一并诉请被告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对原告2023年至202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的法律责任问题,本案主要的争议即在于被告对原告迟延缴纳漏税产生的滞纳金损失是否负有赔偿责任。
首先,原告在2023年至2023年所得税有漏缴现象,作为税务鉴证机构的被告是否负有责任。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约定了属于被告的原因未按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约定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已按约按时完成鉴证工作,三年中为原告调整税款288万余元,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缺乏合同依据。2.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涉税鉴证业务是纳税申报过程中法定的前置事项,涉税鉴证业务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对涉税鉴证服务的责任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故原、被告在《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中“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约定并未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鉴证机构的责任,虽系格式条款,不能确认为无效。3.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的事实,税务机关从2023年6月起经过三年六个月的查处,才将原告2023年至2023年度少缴的税款列出明细、汇总出结果,其中有关所得税部分少缴的税款经庭审中核对绝大部分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俗称费用分摊年限问题)”的原因。该部分费用应缴税款的调整,如系简单明确不需详加调查、只通过发票资料即可直接发现,税务机关亦不需化三年多时间才作出结论,被告仅收取9000元/年鉴证费、鉴证时间一般才两个多月,即使未发现上述问题,应当不属于明显过失。不能以税务机关花去三年多时间查清的事实为依据倒追被告的工作责任,亦不宜以税务机关的查处标准衡量被告的鉴证水平和能力。故不能认定被告对原告相关年度所得税的漏缴负有责任。
其次,税务机关责令原告支付补缴税款从应缴之日至检查入户之日的滞纳金,被告对该滞纳金的产生是否负有责任。被告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每年的鉴证工作,与原告交换意见双方无异议后,原告以此作为参考标准交税(如何缴纳最后决定权在于原告),税务机关收税入库时税款种类、数额并未提出异议,被告的鉴证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只要被告未曾与原告合谋过偷漏税款,也没有指使原告逃税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其在正常鉴证工作完成后,对原告被事后复查(相对于主动申报时的初查)中责令补缴的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无义务给予赔偿。因为,税务机关如事后对原告的税收进行查处,何时检查入户、检查的纳税年份、何时作出处理决定、决定追缴的税种、数额、滞纳金计算的起止日期,原告在查处时的态度、补缴税款时间等决定滞纳金产生、数额的因素,被告均不知情亦无法控制,即使被告在鉴证过程中有过失且依合同依法律负有责任,原告要求滞纳金损失全部由被告承担的诉请也是不合理的。在不能认定被告有鉴证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或分担滞纳金损失的请求,本院亦更无理由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诉请两被告赔偿滞纳金损失950231.3元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两被告已按服务合同分别为原告完成财务审计和税务鉴证服务,原告诉请返还服务费71000元,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事实发生于2023年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浩博(海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991元,由原告浩博(海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陆卫东
人民陪审员 奚佩娟
人民陪审员 项晓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 春
书 记 员 杨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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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纳税评估工作总结
经常有会计向瑞立诺财税咨询,说他们企业最近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提供资料或补税。这时就慌了,怕税务机关来评估或稽查。会计对税务稽查基本了解,但对税务评估就不太懂了。
今天,结合会计的问题,来分析一下税务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区别。
一、税务评估就是分析
当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后,税务局的系统中就会形成大量的数据,包括纳税人的收入、成本、纳税额等信息,系统会进行分析,看其中是否有不合理的地方。
如果不合理,则会形成一种预警,税务机关由此就会怀疑纳税人申报的数据不正确。
举个例子:税务系统分析发现,某企业连续三年支出增长越来越快,而同期收入增长却越来越慢,这将导致利润下降,于是系统进行预警。
为什么呢?
因为正常情况下,支出与收入间存在对应的关系,收入应该与支出基本同步增减。那现在正好反了,就会预警。
税务局就会怀疑:企业收入是否被少计,支出是否被多计?
当然,这只是一种猜想,未必合理。如果市场竞争陷入红海或者大的经济环境不好,比如疫情发生这两年,可能导致企业支出增长越来越快、收入增长越来越慢,这也正常。所以,只能是怀疑,终归还得查证。
二、税务评估如何查证?
首先,税务人员可以向企业发出通知,提示企业存在这些不正常的数据,提示企业进行自查并向税务人员说明原因。
其次,税务人员也可以约谈企业的会计人员,要求企业派相关负责人来税务局“喝茶”,就相关情况做一个面对面的说明。这种情况下,会计不要怕,账务没问题的话坦陈回答就是。
最后,税务人员视情况,也可以直接下企业去走访,注意,走访不是检查,可以不必提前通知企业,企业也不必一定配合。通过走访进一步收集信息,深入分析。
通过自查、答复、约谈、走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可以对其具体的纳税情况做了更深入的了解。
如果企业经自查,发现并承认在纳税上有问题,则可以“自查补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补税并缴纳滞纳金,税务机关一般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给予减轻或免于罚款的处理。
一般来说,如果纳税评估让企业补税,对企业而言,很可能免掉“罚款”。并且一般而言也规避了被认定为偷税的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纳税评估比较温和。但也并非一直如此。
三、纳税评估的狠辣面
有一个案例:
某天,一个老板被税务机关叫去参加行业大会,被要求在年底前补足280万元。他回来后压力山大。为什么补这个数的税呢?这并非空穴来凤,税务机关心里是有数的。
比如,他们可以先查两家公司解剖个麻雀,获得重要数据,再根据当前行业状况、企业规模、能源及重要辅料消耗状况等,大致估算出每个企业的实际产值,保险的话再打个八折,让你按这个把税补够,基本上八九不离十。
这就是一种纳税评估的手段。
四、税务稽查得走法定程序
稽查一旦介入,大家都觉得风险很大,没有哪家企业愿意接受这样的检查。就上面这个案例而言,为什么税务局不直接通过稽查补税呢?
因为在稽查介入的状态下,像上个案例,如果需要补税280万元,可就没有开行业会那么简单了,不可能再红口白牙地通过评估数据要求补税了,一切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白纸黑字大红公章地解决。
可见,对于完成税收任务来说,通过纳税评估的数据和办法,让企业补税是相当简单而有效的手段,它不像稽查,还要立案、取证、出文书、承担相应的执法风险。
当税收任务难以完成而要征过头税时,这种方法的效率显然高于稽查一家一家地去执法。
从上面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总结:
五、税务评估和税务稽查的5大区别
负责部门不同:
纳税评估由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稽查由税务稽查部门负责。
检查对象不同:
纳税评估并不是为了提示纳税人的偷、逃、骗、抗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也无须举证证明纳税人申报资料是否真实准确,这一点与税务稽查存在本质区别。
手段方式不同:
纳税评估根据行业数据,税负监控等数据分析,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通过税务约谈、走访等方式实施。而税务稽查是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后者更严谨。
效率不同:
因为纳税评估相比税务稽查形式上简单随意一些,因此更为高效。
结果不同:
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可由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自行改正;税务稽查需要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处以罚款、移送公安机关、提出管理建议。
无论是遇到税收评估还是税务稽查,我们不要慌,不要怕,也不要心存侥幸,合理合规,认真对待,正常工作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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