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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就业创业税收(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4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就业创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就业创业税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就业创业税收

【第1篇】2023就业创业税收

近年来,随着创业带动就业的活力不断显现,创新创业支撑高质量就业的作用更加明显。为更好发挥税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税务总局在2023年6月全国“双创”活动周举办期间发布了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其中针对初创期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创业就业平台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小编给大家整理好了,赶紧收藏学习吧。

part 1 初创期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part 2 创业就业平台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文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国务院和省级科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部门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23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23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23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4.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文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大学科技园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大学科技园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23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5.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大学科技园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大学科技园孵化器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23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6.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大学科技园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大学科技园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23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7.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文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享受条件】

1.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照国务院科技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23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8.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23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9.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23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实习编辑:司壹闻

【第2篇】退伍军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优惠政策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请咨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电话:0377-61563399。其中部分相关规定如下:

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公务员考录的优先招录,参加省、市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总分加5分,参加县级、乡镇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欢迎在本文下方留言咨询,

明天节目中解答。

《行风热线》收听收看、参与方式

播出时间:每天上午8:30-9:30;

广播收听:fm104.2、fm93.6;

网络收听:云上南阳app、蜻蜓fm、喜马拉雅fm搜索“南阳新闻广播”;

网络收看:云上南阳app、听见广播app、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南阳新闻广播”;抖音搜索“南阳行风热线”。

热线电话:63113322、63113300、63119313

特别提醒:本文为我台节目原创,各网站及自媒体转载请注明出处:南阳新闻广播 。

编辑:郑 铮

监制:冯京蕊、顾世创

总监制:毕晓峰

【第3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编者按:亲爱的战友,当你不再手握钢枪,税收优惠政策将助你踏上创业就业征途。适逢老兵退役季,我们整理了退役士兵、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一起来看看吧。

1.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

2.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

3.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5.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6.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8.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来源:中国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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