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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汇编2023(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13 11:01:01 查看人数:7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优惠政策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收优惠政策汇编2023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2023

【第1篇】税收优惠政策汇编2023

《税壹点》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税收监管日渐严格的今天,无数企业都面临着成本高,利润低,税收压力大的问题,大多老板都想着如何破局,现目前不可能为了提高利润去降低产品成本和服务成本,这样做很可能导致企业会被对手打垮。那么,就只能从税收方面入手了!

当然了,从税收入手并不是要偷税漏税,这毕竟是违法行为,也是不可触碰的红线!

那么如何合法合规的节省税收呢?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便是最好的答案!那么最新的地方税收政策都有哪些呢?

1. 企业在地方经济园区新注册有限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扶持奖励!

增值税:地方留存50%,园区会直接奖励企业留存部分的70%~90%;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园区会直接奖励企业留存部分的70%~90%。

企业当月正常申报纳税,次月便可获得园区的奖励!

2. 企业也可以在地方园区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政策!

通过新注册个独个体开票,可享受核定征收政策,个税低至0.5%~1%,综合税率不超过2.5%,且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企业也可以采用自然人代开的方式,通过园区到地方税务局开票,综合税率3%~3.5%,一票一完税,无需二次汇算清缴!

以上就是园区最新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都可以合法合规的帮助企业节省税收,减轻企业税负压力!而且企业无需迁移,也没有办理流程方面的麻烦!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关注税壹点,了解更多详情!

【第2篇】最新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降低税率、减半征收)优惠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问题做如下分析。

从“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分析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在判别一个小型微型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低于20万元时,应该是以收入总额减除了所有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后,自然也必须是减除了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以此作为判别的标准。

例:甲制造型居民企业,资产总额50万元,从业人数20人,从事非国家限制与禁止的行业,2023年度可弥补的亏损2万元,2023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2万元。

(1)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22万元-可弥补的上年度亏损2万元=20(万元),符合减半征税条件。

(2)再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20×50%×20%=2(万元)。

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设置及填表要求分析

1.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填报规则,按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的逻辑关系,第19行是“纳税调整后所得”,第23行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在两者中间还有必不可少的第22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就是明确表明,要以“纳税调整后所得”减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余额才是“应纳税所得额”。

2.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降低税率和减半征税的优惠,则是通过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二级附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计算后再填入主表的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1)将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通过《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次,再填入主表的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2)以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与法定税率25%的乘积填入第25行,即等于“应纳所得税额”。

(3)以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减除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得出第28行的“应纳税额”。

就上述案例而言,通过填写申报表后,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为:(22-2)×25%-(22-2)×15%=2(万元)。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附件《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填报说明》也明确规定,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的第2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第9行或第20行×5%的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本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填写本表第3行“减半征税”。

可见,财税〔2015〕34号文件所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所得”即为纳税人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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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具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具体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1)粮食(2)蔬菜(3)烟叶(4)茶叶(5)园艺植物(6)药用植物(7)油料植物(8)纤维植物(9)糖料植物(10)林业产品(11)其他植物

2、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1)水产品(2)畜牧产品(3)动物皮张(4)动物毛绒(5)其他动物组织

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9%或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三)“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四)符合规定的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项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四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六)符合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逾期无法收回,可以按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7号)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4篇】限价房税收优惠政策

限价房,又称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是一种限价格限套型(面积)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目前限制高房价的一种临时性举措,并不是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按照“以房价定地价”的思路,采用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的模式。

限价房购房流程相比商品房要繁琐一些,也是有很多限制要求的,如果在有房的情况下限价房是不能购买的,申请限价房的流程:

1,必须在本市有合法的居住证。、

2,有合法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3,需要在本市在连续2年或5年的社保或纳税证明!(看当地政策)

4,夫妻双方是首次购房!

一般限价房在5年之内是不可以买卖过户的,如果购买了限价房之后,想出售房产,必须等待5年之后才可以交易办手续了,购房者也要注意您要购买的房屋是否是限价房,别定了房子,签完合同,才知道房子不能交易,这样就损失大了!

【第5篇】税收最新优惠政策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此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惊喜的是,有些政策在2023年会继续执行,赶紧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吧!

一、增值税

1、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4、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5、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4、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其他税费

1、“六税两费”减免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

【第6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大全

《税晓通》专注总部经济招商,帮助企业合理合法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企业为了减少税负都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企业的税收压力,市面上也有很多财税公司,专门为企业做税务筹划方案。前几年税务系统监管还没有那么严格,很多企业都不重视税务筹划,通过一些不合规的手段操作来减少企业的税负,近两年随着税务系统更加完善,监管比以前更加严格,一旦有任何税务问题,税务系统就会进行预警,税务就会对企业进行稽查,企业要那么给出合理的解释要么补齐税款,严重的甚至会负刑事责任,所以企业合理进行税务筹划非常有必要。

国家每年都出台一系列“减费降税”的政策,帮助企业降低税收成本,助力中小企业度过生存发展期,帮助中大型企业扩大市场。同时还有一些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也是可以享受的,国家政策和地方性政策是是可以叠加享受的。

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如下:

一、西部大开发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符合西部大开发的产业对于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也就是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资格,企业提交资料申请通过后就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三、双软企业政策

新办双软企业申请后,认定后双软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同时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返。

四、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可以享受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不受行业地域的限制,只要在园区成立企业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有限公司返税政策:

企业在园区成立有限公司就可以享受高额的财政奖励,从企业成立好,按时纳税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是对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奖励返还。奖励企业缴纳税款在地方留存的基础上进行返还,奖励返还比例根据企业的纳税情况而定,企业纳税越多财政奖励比例越高,具体政策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

在园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可享受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核定后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率不超过2.1%,总税率在0.5%-3.16%。

个人独资企业相关税法规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企业的开票额核定行业利润率为10%,再按照五级累进制计算个人经营所得税。或者是直接核定一定固定的税率1.5%,税率都不超过3.16%,完税后企业账户上的钱可以直接提现,也就是可以直接公转私。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发展选择适合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帮助企业合理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的实际利润。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税晓通》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关注公众号了解~

【第7篇】近期税收优惠政策

税筹问题千千万,《懂税帝》为你找答案

其实现在有很多政策,针对不同的行业都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发展。还有一些地方的招商政策可能大家并不是很了解,先做简单介绍。

一、有限公司财政奖励政策

财政奖励政策即奖励我们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30%-80%,增值税地方留存50%,所得税地方留存40%,奖励比例根据纳税额确定,纳税额越高,得到的奖励比例越大。当月纳税,次月就能得到奖励,直接以营业外收入入账,可以直接用来扩大再生产经营,还能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

二、个人独资和个体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户个税核定征收,批发零售业核定个税1%,服务业核定个税2%,建筑业核定个税3%,个体户减半征收,分别是0.5%、1%、1.5%。

三、自然人代开

自然人代开个税也能核定征收,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税率0.5%-1.5%,地方不同,缴纳的个税也不相同。

要享受这些政策,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只需要保证业务真实即可。从注册到注销全程不需要法人亲自到场,包括自然人代开也是一样,不需要本人到场,只需提供相应的资料即可。个体户和个独的核定征收政策,所有有政策的园区都一样,是有容量限制的,招满即停。

【第8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编者按:亲爱的战友,当你不再手握钢枪,税收优惠政策将助你踏上创业就业征途。适逢老兵退役季,我们整理了退役士兵、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一起来看看吧。

1.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

2.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

3.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5.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6.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8.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来源:中国退役军人

【第9篇】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时光匆匆而过

当打工人还在哀叹时间稍纵即逝

有计划的“创一代”已经准备厚积薄发了

想要创业的心按捺不住

但创业的风险又让人望而却步

下面,小编整理了六条关于

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起来看看吧~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广东税务

【第10篇】园区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已开始倒计时,简单整理一下各地园区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关注《一时税》,第一时间知晓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其实我们不难看出,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并不平衡,很多地方将精力更多地投入到了招商引资这一条路上,而且还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以此来吸引企业。但在招商方面,地方也是双向发展的,除实体招商之外,也有总部经济招商。

实体招商就不必多讲了,所谓的总部经济招商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就是指企业不需要实体在当地办公,以注册在招商园区的形式,就可以享受到当地的一些优惠政策,而也正因为不用实体入驻,优惠更侧重于税收方面,而这也恰恰是企业较为需要解决的方面。

税负压力是企业最想要解决也是最难解决的,难就难在解决的方法不仅要合理,还要合法合规,我们都知道违规操作带来的后果会是怎样的。说白了,企业的税负压力主要是体现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面,但不管是哪一方面,只要是税收方面,地方都会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保证企业可以合理合法合规的解决税负压力,就看企业能否接受了。

目前园区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有限公司税收返还

企业在招商园区注册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均可,但得是一般纳税人,将部分业务进行转移,在正常纳税后,就可以享受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税收返还。返还的比例为地方留存部分的30%~80%,留存比例各地不一,最高比例为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

二、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

这个很多人都不陌生,只是今年核定征收的主要对象由个人独资企业转为了个体工商户,系统显示核定,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为0.75%;

三、自然人代开核定征收

这个有多方便也不用多说了吧,只需要提供自然人以及受票方相关信息,即可在园区当地税务局代开相应发票,不需要相关人员到场,代开的综合税率大概在1.8%左右,具体税率由代开地确定,出票即出完税证明,1~3个工作日即可完成,不会参与汇算清缴哟。

【第11篇】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

新年伊始,随着疫情防控的全面放开,整个社会运行也逐渐走上正轨,提振市场信心、让企业鲜活起来、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成为国家重要议题,此前监管机构及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行业发展和减税降费的政策,那么2023年如何发展,根据您企业所在的行业或企业类型,有哪些支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适合您?为此方正税务师为您梳理介绍一些优惠政策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

如果您的企业是小微企业,想要及时了解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适用的税费优惠政策,那么可以关注学习税务总局出台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指引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等内容,从减负担、促融资、助创业三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39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减免税费负担、推动普惠金融发展、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三类税收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为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再添助力。

如果2023年不再受到疫情影响,而您想要开辟新思路创新、创业,那么税务总局出台的“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一定适合您,指引围绕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梳理归并成120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包含企业初创期税费优惠(如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创业投资税收优惠)、企业成长期税费优惠(如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等)、企业成熟期税费优惠(如高新技术类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税收优惠等),充分发挥集聚效应,给予企业金融支持。

除此之外,还有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主要适用于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以及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主要适用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除了国家税务局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之外,近期,证监会发文称,将大力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其中,“允许符合条件的房企借壳已上市房企,允许房地产和建筑等密切相关行业上市公司实施涉房重组”的举措,意味着该政策允许房地产实施涉房重组,对于近几年受大环境影响的很多房地产、建筑行业企业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对有效化解部分涉房企业风险有重要意义,而我们也要提醒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对于并购方案的实施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务必注意并购重组业务的税务策划。

过去的已然过去,未来如何发展,无论是我们自身还是国家层面都在积极做出探索改变,相信未来一片光明。

【第12篇】退役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退役后的工作生活中,

战友们难免和“税”打交道,

需要了解有关税收政策。

退役军人在税收方面能享受到

哪些优惠,

还要对社会尽哪些纳税义务,

也是普遍受到关心关注的问题。

生活中有哪些税收优惠?

生活中,接触最多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而在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中,和退役军人相关的归纳起来有“四免”和“六减”。

四免包括:一是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二是伤残军人的救济金、抚恤金免税。三是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税;四是如果退役后考取了西藏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光有免税,还有减税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退役军人可以享受到“六减”:

子女教育类: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类: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医保类: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房贷类: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租房类: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赡养老人类: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就业创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主要有: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上述优惠政策是有时限规定的: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该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该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如果创业成功,在招聘退役军人时也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具体来说,就是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政策,这三方面可别忘

税收优惠政策虽好,但有3个方面提醒注意:

地域性。根据相关规定,无论是退役军人自己创办企业还是招聘退役军人,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在定额的基础上还可以进行浮动。具体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所以相关的减税基础标准全国一样,但是具体数额各地会有差别。

时效性。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直持续有效,目前期限是3年。如果一直没有享受,就保留优惠资格。这样的设置,体现的是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初始阶段的支持和帮助,确保就业创业开好头、起好步。

辅助性。税收政策优惠只是一种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辅助手段,是一种激励措施。退役军人要想有所发展,要切实利用优惠政策带来的便利打好基础、努力拼搏。要明白,优惠再多也代替不了努力实干。

最后还需要提醒大家,常有一些战友接到朋友希望能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的邀请,“这样可以减税,你可以啥都不干就能赚钱”。对于这样的邀请要谨慎,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虽然退役军人身份的确可以带来税收等方面的优惠,但是担任法人代表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不是仅仅享受点优惠那么简单,遇到这样的邀请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来源:中国退役军人

编辑:青萱

欢迎投稿:sxtyjr2020@163.com

【第13篇】非税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不容错过!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合理降低企业税负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税收筹划对于企业在减轻税收压力、获得资金得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经济效益得最大化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的节税。

有限公司财政返还税收优惠政策

有限公司财政返还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税务局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当地财政以奖励的方式返还给企业的税收政策。返税一般是地方政府采取的一种吸引企业到当地投资的地方性政策,鼓励企业到当地发展带动经济。针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留存金额的50-80%的比例进行奖励返还,纳税越多返还比例越高。

下面给大家举个例子:

某公司是北京一家贸易企业,销项收入为5000万,购货进项3000万元,进销项不含税。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附加税6%,企业所得税25%,该公司应交税为:

增值税:2000*13%=260万

附加税:260*6%=15.6万

企业所得税:2000*25%=500万元

有限公司返税:

增值税:260*50%(地方留存)*80%=104万

企业所得税:500*40%(地方留存)*80%=160万

最高返还可达264万元,安全合法节省税金。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优惠政策

个独核定征收政策,就是把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查账征收方式,转为核定征收,不管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一般新注册的都是以查账征收的方式,查账征收的话就要求有成本发票,收入减成本等于利润,再用利润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选择核定征收,以销售额乘以一定比例作为企业利润,一般为10%,核定后税率一般在0.5-2.1%,也不需要提供成本票,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比一般企业优势大很多,既可以帮企业降低综合税负,也可以帮企业解决成本票缺乏的问题。这种核定征收政策一般在特定的税收优惠园区出现,选择稳定合适的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安全的降低企业综合税负解决更多问题。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锦鲤税税》公众号,更多税务筹划请移步

【第14篇】对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第15篇】开曼群岛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作者:税滴石穿

《税滴石穿》专注于园区招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合理合法的减轻税负压力!

商贸行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13%,企业所得税25%,还有20%的股东税。所以说商贸行业面临的税负压力是非常大的,那么针对商贸行业来说企业自身该如何去选择税收优惠政策呢?

一、商贸企业税负压力一般来自哪些方面呢?

1、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资金周转有时候比较困难,波动性比较大;

2、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完善,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3、商贸行业的增值税税率高,有13%,所得税税率25%,还有股东分红税20%;

4、商贸行业有时候因为价格原因选择和小的供货商合作,但是往往这种小的供货商无法提供票据,造成抵扣缺失税负压力变大。

二、商贸企业如何减轻税负压力?

商贸行业因为增值税为13%,在不计算抵扣的情况1000万就要缴纳130万的增值税还不算25%的所得税和20%的股东分红税。所以现在许多的企业都会选择去做税负筹划来减轻自身的压力。比如熟知的阿里巴巴就将企业注册在开曼群岛。企业也可以选择通过国内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做税务筹划。

三、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适合商贸类企业呢?

有限公司返税

企业可选择入驻园区享受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用实体入驻,不用改变现在的运营方式就可以享受

增值税:地方全额留存的60%-85%的税收返还

企业所得税:地方全额留存的60%-85%的税收返还

当月纳税,次月返还

商贸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充分选择和利用好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轻资金压力,降低企业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欢迎关注公众号【税滴石穿】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2023(15个范本)

《税壹点》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税收监管日渐严格的今天,无数企业都面临着成本高,利润低,税收压力大的问题,大多老板都想着如何破局,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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