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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需提供哪些资料(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07 21:41:01 查看人数:9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丢失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丢失发票需提供哪些资料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丢失发票需提供哪些资料

【第1篇】丢失发票需提供哪些资料

日常工作中,难免会因工作不慎发生一些情况,丢失发票就是其中一种。或因保管不当、或因邮寄丢失,那么遇到这种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呢。

1、丢失记账联

记账联是销售方用于记账的原始凭证。

取得其余联次的复印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在复印件标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2、丢失抵扣联

抵扣联是交付给购买方的扣税凭证。

可对应取得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丢失发票联

发票联是交给购买方的记账凭证。

可对应取得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4、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只能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和扣税凭证。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文件《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项规定: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不再需要登报声明

【第2篇】增值税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在运营一家公司时,有时候会发票丢失,无论管理多仔细,也难免出现丢失情况,毕竟很多情况也不是你能控制的,比如邮寄丢失,销售人员送票时候丢失,客户丢失又特么不承认。那么,发票丢失,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丢失发票应该怎么处理?

1、丢失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后就是向税务局报告,然后接受处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有一个文件做了具体处理规定,这个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9号文。

当然还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并梳理。

那么处理流程就是,遗失报告-接受处罚-根据专票丢失联次做相应的处理。

其实也并不复杂,简单的说就是,两联的东西,你丢一张就用另一张补上,你都丢了就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

3、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就没有特别的文件规定了,既然没有,那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做呗,理论的流程也就是报告-处罚-取得记账联复印件、并凭借相应证明入账。

发票丢失后要在多少天内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只有充分利用好60日发票补救期的新规定,在税局规定的时日内依法取得合规票据,来争取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避免企业造成补税以及罚款、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第3篇】丢失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从事财会专业的朋友们,你们有过弄丢过发票原件的经历吗?你们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今天刚好在刷到一篇文章,就是讲发票丢失的问题,赶紧分享给大家,快点学起来吧!

发票丢失不用重新开具,联系销售方复印一下记账联入账即可;此非无票(发票丢失不等于没有发票;打个比方,驾驶证丢失不等于无证驾驶、银行卡丢失不等于存款丢失),若业务真实、符合扣除规定,不必纳税调增。以下依据可供参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购买方取得开票方有效证明后用记账联发票复印件入账,复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第四条规定,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年×月×日开具××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第4篇】增值税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增值税发票丢失处理办法(2023年7月更新)

发票种类

情形

销售方处理方法

购买方处理方法

相关文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丢失空白专用发票

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4.3—05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流程处理,报送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发票遗失、 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处罚。

不需处理

1.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3年7月24日总局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一条,无需登报声明。2.“提供公安机关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无文件依据,无需提供。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所有联次

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4.3—05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流程处理,报送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3)发票遗失、 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处罚。

不需处理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已认证/已勾选抵扣)

向购买方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若是代开发票,可凭加盖代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规范(3.0版)已取消《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文件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未认证/未勾选抵扣)

向购买方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若是代开发票,可凭加盖代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已认证)

不需处理

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未认证)

不需处理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不需处理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账联

可将专用发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不需处理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不需处理

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

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

消费者个人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应该怎样处理

(1)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如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的,应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第六项规定

增值税普通发票

丢失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4.3—05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流程处理,报送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发票遗失、 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处罚。

不需处理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所有联次

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4.3—05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流程处理,报送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3)发票遗失、 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处罚。

不需处理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

不需处理

取得销售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入账。若是代开发票,可凭加盖代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

可将普通发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一)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4.3—05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流程处理,报送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发票遗失、 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处罚。 (二)向购买方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取得销售方重新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丢失已打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下载。

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下载。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丢失已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应联次需要作废

联次不全,不得作废

不需处理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3.3—055 代开发票作废规范”

丢失已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应联次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联次不全,不得开具红字发票

不需处理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3.3—055 代开发票作废规范”

丢失已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联次后需要作废的

联次不全,不得作废

丢失已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联次后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税务机关根据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填开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国税发2006年156号第二十五条

【第5篇】申请丢失发票证明单

发票丢失说明怎么写?

答:需要写清楚自己多少张发票,共计多少金额,以及发票代码和开票日期,未作抵扣等情况。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发票丢失报告(交税务局):销货方名称,地址,税号,增值税发票不慎被快递公司丢失经过,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内容-品名,数量,单价,金额.购货方名称,地址,税号.销货方是否已抄报税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发票丢失如何处理才不会有税务风险?

如果是增值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1.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如果是普通发票:

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现在你会发票丢失说明怎么写了吗?除了正确的书写,务必要按小编提供的参考进行税务风险的规避,在实务中也尽量减少发票丢失的情形,会计学堂的专业老师还可以提供更好地会计处理方式,快来咨询吧。

【第6篇】增值税发票丢失罚款

01

弄丢发票,

到底罚不罚款?

02

丢失专用发票的不同联次

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发票联次都有什么?

第一联:记账联,是销货方发票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发票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

第二联是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

第三联是发票联(购货方用来记账)。

二、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

目前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的,无需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三、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四、纳税人丢失“抵扣联”

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五、纳税人丢失发票“记账联”

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文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可使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记账,注意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依据:

1、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03

发票丢失后

第一时间干什么?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02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发票丢失登报要求。所以无论丢失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都不需要再提交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南:

第一步 :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毁损报告】-点击【办理】

第二步:点击【新增】,在新增栏次填写相关发票信息,挂失类型可以写“丢失”、“被盗”、“毁损”、“已验旧发票存根联丢失被盗”、“未验旧发票存根联丢失被盗”。据实填写后,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上传“附报资料”点击“提交”即可。

04

专用发票丢失后

进项如何抵扣?

已开具的专用发票部分联次丢失不影响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其数据信息的勾选。

操作步骤如下:通过“首页—抵扣勾选—发票抵扣勾选/发票批量抵扣勾选”路径,按照税款所属期等查询条件查询到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完成勾选、提交、确认等操作。

在申报期内需要使用“抵扣勾选统计”功能进行抵扣申请,并在抵扣申请处理完成后对抵扣统计表进行签名确认,完成签名确认后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即可。

05

全部退还!

60日的发票补救期是什么?

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专用发票

丢了怎么办?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只有充分利用好60日发票补救期的新规定,在税局规定的时日内依法取得合规票据,来争取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避免企业造成补税以及罚款、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当过了汇算清缴期遇到税务稽查的时候,发现未取得发票,税务局仅仅给你留出60天的补救期,即便是超过了1天再取得扣除凭证,也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了,这个时候就更不要再指望5年追补期的规定了。

1、丢失普通发票

可以取得证明时: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无法取得证明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丢失电子专用发票

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财税解读、每日会计实操、会计交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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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税务发票丢失怎么补办

开的发票丢失了怎么办呢?

解决方案如下:

发票丢失,补办方法根据发票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下面分别介绍:

一、普通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

1. 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

2. 交给客户入账;

3. 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

4. 然后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

二、增值税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

1. 把存根联复印,

2. 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

3. 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

4. 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

发票是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 国税发[2006]156号中,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已明确,但对普通发票的相关处理,目前尚未有相关规定。由于丢失发票大多是由保管 不善造成。如果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入帐或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不利于税收管理,发生的经济业务真实性会受到质疑,也不符合税前扣 除'真实性'原则。通常情况下对用复印件、证明资料入帐的,未经过税务机关同意是不允许税前扣除。对丢失发票的税务处理,个别地区就做了明确规定, 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四、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 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帐,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因此建议,就贵公司发生丢失普通发票事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当地对此处理规定。

【第8篇】增值税发票丢失处理

最近,a企业财务小王碰到了一件烦心事,原来是他不小心弄丢了客户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那么,丢失了发票怎么处理呢?今天,就让小编来给大家分四种情况梳理一下吧。

0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小贴士:

1.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证明单》须在次月抄报税后才可以开具。

0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0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04丢失增值税空白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开具流程

1、选择我要办税下的“发票使用”,点击“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在纳税人信息栏核实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纳税人名称会自动带出。在发票信息栏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系统会自动带出报税日期、纳税申报日期、税款所属期。输入货物(劳务)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税额。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

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来源:上海税务

实习编辑:司壹闻

【第9篇】丢失发票证明如何写

什么算是增值税发票呢?和我们熟知的普通发票有什么不同呢?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时使用。纳税人要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方面要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同时也要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实际生活中,增值税发票是比较常见的,当购货方与销货方进行相应的交易时,通常都会向对方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另外,根据所交易的货物不同,税率也是会有差异的,所以说增值税发票丢失,还是会有不小的隐患的,所以一定要选择登报挂失,那么增值税发票丢失登报,具体怎么操作呢?

遗失声明的要求是: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刊登。如果有省级报纸,国家级报纸能刊登肯定能用,也更好,好在哪里呢?因为这些报纸发行量大,刊登价格可能会比市级报纸便宜很多。

现在登报无需出门,线上处理,省时省心,今天在这里我推荐给大家一个线上登报的方便方法:

说起增值税发票丢失登报,我还是有一件最近发生的事需要反应下,增值税发票,往往在进行交易时会收到,我的姐姐算是一个极其谨慎的人,一般都会需要进行必要的保存,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前段时间由于姐夫所有人保管不当,导致增值税发票遗失了的,一时间他也是非常着急,我也是及时提醒了姐夫,那么为了避免纠纷可以及时发增值税发票遗失证明。而收据遗失需要登报声明吗?增值税发票遗失需要登报声明吗一般情况下,收据的丢失需要登报声明。以登申请人遗失收据为例:登记收件时,登记机关应当出具收件收据。那么统增值税发票丢失登报现在也是比较方便的。

【第10篇】增值税发票丢失罚款吗

发票遗失

损毁报告

流程指引

往下看

1. 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点击“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进入申请页面

(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2)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2. 按照必填提示填写或勾选:报告类型、 缴销类型、发票种类、发票代码、丢失被盗损毁日期(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通过电子税务局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单位、份数、发票起始号码、挂失损毁情况说明、挂失声明、经办人、办理人员身份证件类型、办理人员身份证件号码。且可以选择删除或增行操作。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选择“附送资料”,上传需报送的附列资料(此项业务报送资料为条件报送)——保存成功——点击“下一步”,出现系统回执单界面,即提交成功。

3. 申请完成后可返回首页,选择“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事项进度管理”查询具体受理进度。

(1)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

(2)办税进度及结果查询—事项进度管理。

(办理发票遗失、损毁报告业务时,如确认是销售方责任,则系统提示会产生处罚,提醒您首违不罚)

4. 如您查看事项进度时,发票遗失、损毁报告业务的状态变更为“处罚中,请查看详情”,则请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违法处置—简易行政处罚接受处罚。

(1)我要办税— 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

(2)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违法处置—简易行政处罚

5. 系统展示简易处罚决定书。您可以查看违法信息、罚款金额及告知事项。

如您认为该处罚决定有问题,请关闭页面,前往办税服务厅处理。

如您对该处罚决定无异议,请填写经办人姓名,在同意事项处打钩并点击接受。再次确认处罚金额——点击确认——进入扣款页面,点击扣款——出现消息提示,再点确定——业务办理完成。

若处理状态变更为“处罚成功,扣款成功”。(一个工作日内系统会办结该笔案源关联的发票遗失、损毁报告业务。)

若处理状态为“处罚失败”,则您可以点击“查看详情”,打印银行端缴款凭证前往银行缴纳。

(1)简易行政处罚页面,您可以查看违法信息、罚款金额及告知事项。

(2)处罚完结界面。

- end -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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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增值税发票丢失能补吗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申请开具流程:

(一) 申请。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二)受理审核。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办理。纳税人提交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开具。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条件的,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即时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发票因丢失,再重新开具发票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一般纳税人丢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可以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增值税发票作废怎么处理?

丢失了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能作废。另要规定办法规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12篇】发票丢失了重开还需要交税费吗

相信很多企业都会遇到这个问题,我收到的专用发票丢失了,我还能抵扣进账吗?我要不要让对方重新开?

老会计回复:如果企业只丢失抵扣联,则用手中剩下的发票联复印件也可作为入账凭据。

那么如果企业将抵扣联与发票联同时丢失,则可以让对方在这两张发票复印件上盖上发票章邮寄,我企业也可作为抵扣与做账的凭据。

政策依据:

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看相关政策:《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中可查看。

第四条: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下期:我单位未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我要不要交印花税?

【第13篇】丢失机动车购置税发票

丢失发票怎么办?这个问题许多税务干部及财务人员都不得不去面对。2023年10月31日发票管理系统2.0版上线,2023年11月1日《税收征管操作规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0版)开始实施,这些对发票丢失管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虽然发票丢失管理方面的有些文件尚未作废或修订,但金税三期中对应的模块已经修改或删除,按照旧的规定在操作层面已经行不通。本文对新旧政策规定进行整合分析,以期对税务干部及纳税人的实务操作有所帮助。

一、发票丢失不再需要登报作废声明法

自2023年7月24日起取消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是:“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自此,无论丢失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都不需要再提交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与原三十一条相较,删除了“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 专用发票丢失,自1995年8月1日起要求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自2023年7月28日起,取消了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自2023年7月24日起,取消了登报要求。

二、发票丢失仍需在发现当日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需要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如果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还应提供《挂失 损毁发票清单》1份。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0版)“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规范

三、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办理挂失损毁报告资料精简

根据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规范,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时,不再需要供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需要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目前仍未作废,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2023年10月31日上线的发票管理系统2.0版获取相关信息,所以不再要求消费者提供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 【政策依据】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0版)“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四、发票丢失可能会被处以罚款

丢失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8号)(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修订)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丢失专用发票,不再需要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自2023年11月1日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无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销货方纳税人已上传发票明细数据的,购货方纳税人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直接勾选抵扣或扫描认证;销货方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仍未作废或修改,该文件中关于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的规定不再执行,但是关于资料留存的规定依然有效。 【政策依据】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0版)已删除“一般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六、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建议

(一)应于发现当日书面向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需要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如果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还应提供《挂失 损毁发票清单》1份。 (二)接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如果符合首违不罚的规定,可免予处罚。 (三)凭复印件勾选或认证。销货方纳税人已上传发票明细数据的,购货方纳税人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直接勾选抵扣或扫描认证;销货方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四)凭证管理及资料留存 1.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七、普通发票丢失的处理建议

(一)应于发现当日书面向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需要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如果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还应提供《挂失 损毁发票清单》1份。 (二)接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如果符合首违不罚的规定,可免予处罚。 (三)凭证管理及资料留存 1.可以取得证明的 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凭发票复印件入账前,复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2.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 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作者李春梅,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第14篇】定额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导读:对于定额发票遗失罚款多少的问题,定额发票遗失,可能会面临着罚款的问题,但是具体的金额,一般主管税务机关会有明细规定,所以下文只可供大家参考,具体的建议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希望通过本文能给你带来帮助。

定额发票遗失罚款多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1、丢失、损毁手工发票的(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以100元为处罚基数,每份加收罚款1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

2、丢失、损毁机打发票的(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以500元为处罚基数,每份加收罚款5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

3、丢失、损毁空白定额发票或丢失、损毁定额发票存根联:

(1)票面为5元及以下(含5元)的:处每本罚款2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对按本装订的发票,发生部分丢失的,视作一本进行处罚。

(2)票面为10元的:处每本罚款5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对按本装订的发票,发生部分丢失的,视作一本进行处罚。

(3)票面为20元的:处每本罚款10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对按本装订的发票,发生部分丢失的,视作一本进行处罚。

但具体罚多少,主管税务机关有明细规定,鉴于定额发票存根对税收影响不是很大,一般处罚的金额都不是很多,或者免于处罚。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以其答复为准。

定额发票领购的条件是什么?

办理定额发票需要准备的条件如下:

1、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等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发放发票领购簿。

2023年1月1日后,只有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纳税人、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可继续选择使用通用定额发票。

(一)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

2023年1月1日起,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可继续使用通用定额发票,其月领用额最高为3万元。

(二)起征点以上,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纳税人

2023年1月1日起,可继续使用通用定额发票,但需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通用定额发票票种核定。

(三)其他纳税人

2023年1月1日后,原则上不得再领用通用定额发票。且已领用的通用定额发票,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缴销(验旧)完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针对定额发票遗失罚款多少的这一问题,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定额发票弄丢了可能会面临罚款,但是具体罚多少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有明细规定,建议联系你的主管税务机关,以其答复为准,定额发票领购的条件上文也进行了说明,

【第15篇】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什么算是增值税发票呢?和我们熟知的普通发票有什么不同呢?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时使用。纳税人要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方面要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同时也要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实际生活中,增值税发票是比较常见的,当购货方与销货方进行相应的交易时,通常都会向对方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另外,根据所交易的货物不同,税率也是会有差异的,所以说增值税发票丢失,还是会有不小的隐患的,所以一定要选择登报挂失,那么增值税发票丢失登报,具体怎么操作呢?

遗失声明的要求是: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刊登。如果有省级报纸,国家级报纸能刊登肯定能用,也更好,好在哪里呢?因为这些报纸发行量大,刊登价格可能会比市级报纸便宜很多。

现在登报无需出门,线上处理,省时省心,今天在这里我推荐给大家一个线上登报的方便方法:

说起增值税发票丢失登报,我还是有一件最近发生的事需要反应下,增值税发票,往往在进行交易时会收到,我的姐姐算是一个极其谨慎的人,一般都会需要进行必要的保存,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前段时间由于姐夫所有人保管不当,导致增值税发票遗失了的,一时间他也是非常着急,我也是及时提醒了姐夫,那么为了避免纠纷可以及时发增值税发票遗失证明。而收据遗失需要登报声明吗?增值税发票遗失需要登报声明吗一般情况下,收据的丢失需要登报声明。以登申请人遗失收据为例:登记收件时,登记机关应当出具收件收据。那么统增值税发票丢失登报现在也是比较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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