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4篇优质的契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契税纳税义务时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契税纳税义务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一、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二、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的情形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第2篇】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北京税务
01.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技术合同、租赁合同如何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4条:“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02.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怎样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03.享受契税优惠税率的“家庭唯一住房”是否仅指购房人本人的情况?
答: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04.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中的“电子应税凭证”模块适用于哪种纳税人?
答: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中的“电子应税凭证”模块适用于使用电子合同并进行按期汇总缴纳的纳税人,需要主管税务所先做认定才能通过这个模块申报。
05.使用电子合同的纳税人,当季未签订电子合同,是否需要零申报?
答:核定为电子应税凭证按期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在“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企业版)—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印花税申报—电子应税凭证”模块,对认定的税目进行零申报。
未被核定为“电子应税凭证”进行按期汇总缴纳的,若当季签订了电子合同应在“单笔明细申报”模块申报印花税,若未签订电子合同不需进行零申报。
【第3篇】契税纳税期限
《契税法》实施后,契税纳税期限的重大变化
文/税海涛声
自2023年9月1日起,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简称《契税法》)开始施行。
关于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论是1997年10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还是自9月1日开始施行的《契税法》,均规定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天)”。
但是,对于纳税人缴纳契税的期限(契税纳税期限),新施行的《契税法》改变了《契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实务中,契税纳税期限规定的这一重大变化,也引起了广大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高度关注。
《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对纳税期限的规定: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契税法》第十条对于纳税期限的规定为: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从上可见,对于契税的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期限的规定,《契税法》第十条与《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两相比较,是有重大改变的。
《契税暂行条例》是将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的期限与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分开规定,即,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应当进行纳税申报;而缴纳税款的期限则是由征收机关对单个纳税人具体核定,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税。
《契税法》将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合二为一,既未硬性规定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几日内办理纳税申报,也不再由征收机关核定具体的税款缴纳期限,而是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规定了“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这个总的底线期限,纳税人只需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完成契税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产权转移后的权属登记即可。
例如,刘先生在2023年7月10日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住房一套,同时约定2023年12月20日至31日期间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按照《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刘先生于7月15日办理了契税的纳税申报,负责征收契税的税务机关核定其纳税期限为15日之内,则刘先生应在7月30日之前缴纳契税,逾期将加收滞纳金。
张女士在2023年9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一套住房,同时约定2023年12月20日至31日期间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按照《契税法》的相关规定,张女士无需先在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后几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只需在12月20日至31日期间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一并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手续就可以了。
【第4篇】契税纳税申报表
一、契税申报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操作步骤
1、进入界面
功能入口:【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契税申报】
2、进行申报
(1)填写申报表。纳税人填写报表包括:纳税人识别号,承受方信息,转让方信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信息,税款征收。
(2)点击“申报”后,自动跳转到报表发送中页面,随后可跳转到查看申报结果页面,可在申报结果查询界面进行缴款/查询、下载申报表、申报作废操作。
二、耕地占用税申报
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耕地占用申请及其他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操作步骤
1、进入界面
功能入口:【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耕地占用税】
2、进行申报
点击下一步填写耕地占用纳税申请表:
申报提交:
点击“申报”后,自动跳转到报表发送中页面,随后可跳转到查看申报结果页面,可在申报结果查询界面进行缴款/查询、下载申报表、申报作废操作。
三、土地增值税申报
一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纳税人可通过该模块完成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操作步骤
1、进入界面
功能入口:【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它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2、进行申报
填写实例表格如下:
提交申请表:
点击“申报”后,自动跳转到报表发送中页面,随后可跳转到查看申报结果页面,可在申报结果查询界面进行缴款/查询、下载申报表、申报作废操作。
二
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该模块完成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通过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或【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或【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进入操作界面,操作步骤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类似,大家可以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申报。
以上就是本文分享的全部内容,更多财务知识,关注微信公众号:yokeed66。学习财会知识,了解财会行业,做到学以致用。
【第5篇】契税纳税申报公告
本篇内容来自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是关于不动产契税缴纳有关的最新规定,满足小伙伴的需求。篇幅较长,各种类型齐全,涉及我们自身的可能仅一二点,其中一点是契税缴纳基数(计税依据),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就是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发票总价减去增值税后的差额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切实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3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五、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附件1),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六、税务机关在契税足额征收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后,应通过契税的完税凭证或契税信息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附件2)等,将完税或免税(不征税)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完税凭证或开具联系单。
七、纳税人依照《契税法》以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八、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税务机关可依法处理。
九、各地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采用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等模式,持续优化契税申报缴纳流程,共同做好契税征收与房地产管理衔接工作。
十、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可公告明确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交。
十一、本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件是指:单位纳税人为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书;个人纳税人中,自然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
十二、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附件3)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6日
【第6篇】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契税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 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开始施行
一、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土地使用权 出让。
2.土地使用权 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3. 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二、征税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出让方(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交土地增值税,承受方缴纳契税。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互换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转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承受方缴纳契税。
(三)房屋买卖
转让方需交土地增值税,承受方缴纳契税。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承受方按房产折价款(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被投资方为契税的纳税人(房地产企业以自建商品房投资交土地增值税)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买房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四)房屋赠与
非公益性赠与,赠与方需缴纳土地增值税;承受方缴纳契税
区分赠与和继承:
1.各种赠与不动产行为,都是契税征税范围, 受赠方缴纳契税
2.继承要加以区分:
(1)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不征收契税;
(2)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五)房屋互换
房屋 等价互换不交契税;
(六)其他:
1.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实质上是接受赠与房产的行为,也应缴纳契税。
2.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规定征收契税。
3.房屋附属设施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变动的,应当缴纳契税。
充实自己,才能望得更远。
下列房产转让的情形中,产权承受方免予缴纳契税的是( )。
a.将房产赠与非法定继承人
b.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c.以自有房产投资入股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
d.以偿还债务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 a、b、d,应当缴纳契税。
更多内容在下期更新。欢迎关注联兴财税cfopub,习透财务语言,你的洞察更有利!
【第7篇】契税的纳税人是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
一、契税的定义:
1、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 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开始施行。
3、纳税人不动产转让业务涉及税种:
二、纳税义务人
1、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2、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a、土地使用权 出让。
b、土地使用权 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c、 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三、征税范围:6 项
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方(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交土地增值税,承受方缴纳契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互换方式)。(转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承受方缴纳契税。)
3、房屋买卖 (转让方需交土地增值税,承受方缴纳契税。)
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a、以 作价投资(入股)、 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 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b、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c、以 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d、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买房人应首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并按买价缴纳契税。
4、房屋赠与
1、房屋的受赠人原则上要按规定缴纳契税。赠与方需缴纳土地增值税;承受方缴纳契税。
2、区分赠与和继承:
a、各种赠与不动产行为都是契税征税范围, 受赠方缴纳契税。
b、继承要加以区分:
a、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不征收契税;
b、《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c、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 承受方缴纳契税。
5、房屋互换
房屋 等价互换不交契税。
6、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a、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b、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c、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例1:下列行为中,需要缴纳契税的有(bcd)。
a.等价交换房屋
b.中奖取得房产
c.买房拆料
d.抵债房屋
例2:下列房产转让的情形中,产权承受方免予缴纳契税的是(c)。
a.将房产赠与非法定继承人
b.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c.以自有房产投资入股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
d.以偿还债务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抛砖引玉!点赞、关注、转发、交流!
【第8篇】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属于财产税的一种,是在相关财产转移时,根据实际交易金额缴纳的一种税。契税的历史已经有1600多年了,契税最早来源于东晋的“古税”。
下面虎虎就来和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契税的一些知识。
契税怎么计算?
根据《契税法》的规定可知,契税=不含税价格*税率。
这里的不含税价格就是计算契税的计税依据。具体来说,在计算契税时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即需要把房价里面的增值税剔除掉,用不含增值税的裸价计算契税。
另外,契税的法定税率是3%-5%,当然契税的优惠并没有消失。实际计算契税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举例说明:
虎虎有两套自住房,将其中的一套出售给居民小虎,成交价格为3000000;将另一套住房与小虎子交换,并支付了换房差价款66000。为了计算简便,假定契税税率为3%,所有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小虎应缴纳契税=3000000*3%=90000。
虎虎应缴纳契税=66000*3%=1980
小虎子不缴纳契税。
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当居民间进行房屋交换时,支付差价的一方缴纳契税,不需要付款的一方不需要缴纳契税。当然,实际业务中,也可能会出现需要两方平摊契税的情况。
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契税的计税依据虽然不含增值税,但是具体的金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1、实际交易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房屋买卖,涉及实物时需要根据实物的市场价款计算契税。如果既包括实物,也包括货币,需要把实物转换成货币,然后统一计算契税。
2、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互换时,契税的计税依据是支付的差价。这一点知识,上面的例子里面也已经讲过了。
3、房屋买卖时,如果房屋属于精装修的房子。契税的计税依据需要包括房屋的装修费。
可以说,精装修的房子原来越多了。当然,购买精装修的房子,也需要多缴纳一部分契税。当然,能购买起精装修房子的人,对于可以忽略不计的契税而言,产生的影响却是不大!
4、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实际交易时没有交易价格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市场的实际交易价格进行确定计税依据。
当然,如果相关实际交易价格没有合理理由,并且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也可以进行核定。具体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
5、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方支付的价款进行确定。其中,协议方式出让的,协议价格为其实际的计税依据。如果没有协议价格,可以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计税依据。
另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如果是通过竞价的方式进行的,契税的计税依据就是竞价的最后成交价!
征收契税的意义是什么?
契税的征收,不管是对于国家,还是对于纳税人都有重要的意义。
1、增加税收
契税的征收可以增加当地政府的收入来源。毕竟,契税的征税依据是财产的转移价值,从征税来源来看十分充足。
而且契税的征收可以弥补其他财产税的不足,扩大财产税的征税范围。在房地产市场繁荣的背景下,契税占据的地位也是越来越重要!
2、保护纳税人的产权
在经济活动中,各种产权纠纷也是层出不穷。契税的征收,可以避免不动产方面的产权纠纷。
不动产在转移时,产权人可以通过缴纳契税的方式进行确权。毕竟,合法的产权才能缴纳契税。如果产品的法律地位得不到认可,后期的麻烦就要多很多了。
契税规定“买方纳税”,就是为了通过法律的形式把产权的所有关系确认下来。
3、调节收入分配
当纳税人有财力去购买其他不动产时,证明他的财富充足。为了控制财富分配,需要由买方在购买财产时,缴纳契税。这样也能起到调节收入再分配的作用。
参考资料:《契税法》
【第9篇】契税纳税时间
不管是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之后,购房者要缴纳相关税费。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便是契税,毕竟在之后办理房产证是需要提供的资料之一便是契税的完税证明。很多人可能并不知道契税的缴纳期限,这样如果没有及时缴纳,会产生一定滞纳金,那么房子契税一般是什么时候交?缴纳契税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房子契税一般是什么时候交
关于房子契税的缴纳时间,目前有些地方规定是在交房之前要缴纳房屋契税,有的地方却规定在合同签订满10天就立即需要缴纳。
但是根据现在的主流操作,期房的房屋契税缴纳的时间是: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就要缴纳房屋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交付后,缴纳契税尽可能不要超过一年,否则是要交滞纳金的。
二、缴纳契税的流程是怎样的
1、办理房产信息查档证明
契税政策:首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税率为1%,面积在90-144平方米,税率为1.5%,超过144平方米或第二套房,别墅,商业用水税率为3%,查档证明的目的是享受税收优惠。
2、准备申报税务信息
需要准备采购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的复印件,检查证明。
3、提交税务信息
材料准备好后,税务机关可以向地方税务局税务部门报税报税,并填写信用担保。
4、确认税务信息
税务部门在接受税务部门后,将输入相关信息,并列印一份房地产交易税报税表的复印件,其中将有纳税的基本信息,经过确认后仔细审核并确认签字。
5、支付契税
在房地产交易税申报和审计表后到收款柜台缴纳契税费用。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关于“房子契税一般是什么时候交?缴纳契税的流程是怎样的?”的内容。综上所述,关于房子契税的缴纳时间,地方政府规定不一,税率也不一样,具体的可以咨询当地的管理部门。
【第10篇】契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
电子税务局最近又有新功能上线啦,这次上新的是财产和行为税之契税申报。不必担心界面变更操作陌生,小编这就为您讲解契税如何线上申报。
一、功能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
二、操作步骤
1.进入厦门税务官方网站,输入纳税人用户名、密码,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界面。
3.进入【非按期申报】页面→选择【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按钮。
4.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选择纳税期限,勾选契税,可以点击【税源选择】查看需申报的税源信息。
☀温馨提示: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
在税源明细界面,点击【新增税源】,跳转到契税税源采集模块,可进行【查询税源】、【新增税源】、【作废税源】的操作。若税源信息有误,可以点击【修改】对该税源信息进行维护(详见下文“契税申报更正”)。
5.勾选完契税税种,税源信息确认无误后,则可以点击【下一步】进行申报。
6.点击【申报】,确定提交申报。
7.申报成功后,系统返回申报成功的回执信息。
☀温馨提示:
可以在当前页面打印申报表,也可点击左侧导航栏【申报查询及打印】,查询和打印相关申报表。
三、契税申报更正
1.若需对已申报的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进入申报更正,选择申报表种类《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查询出需更正申报的申报表,点击【更正申报】。
☀温馨提示:
更正申报前需先对要进行更正的税源信息进行重新修改维护。税源修改路径:【非按期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点击【填写申报表】按钮。
选择契税税种,点击【税源采集】。
进入契税税源采集页面,选择所属期后点击查询,选择需修改的税源,点击【修改】。
在税源明细表页面上修改税源信息,点击【保存】,提示保存税源信息成功。
2.勾选需更正税种,可单独勾选某一税种进行更正,不要求一次性全部更正,点击【下一步】进入更正申报表页面。
3.点击【更新税源】,提示:“更新税源完毕,请您核实税源数据变化。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若税源未发生变化,无需更正申报!”
4.点击【申报】,申报成功后,系统返回申报成功的回执信息。
【注意事项】
纳税人在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时一般使用不动产登记办税功能模块中的增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土地交易纳税申报表,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综合申报。财行税合并申报后,不动产登记办税有关申报表单仍可以继续使用。
以上,便是本次线上申报契税的操作指引,您学会了吗?
【第11篇】契税的纳税期限
幸福里百科词条:根据202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二套房的契税是按3%缴纳。
首套房缴纳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1.5%;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3%征收。
二套房缴纳规定: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3%的税率征税。
同时,契税法调整了相关的征收范围,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纳入其中。另外,申报和纳税期限也直接合二为一,方便了纳税人的手续办理,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一次性即可完成申报缴税。
注: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综合整理 具体政策以各地信息为准。
【第12篇】契税纳税申报样表
《契税法》实施后,契税纳税期限的重大变化
文/税海涛声
自2023年9月1日起,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简称《契税法》)开始施行。
关于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论是1997年10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还是自9月1日开始施行的《契税法》,均规定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天)”。
但是,对于纳税人缴纳契税的期限(契税纳税期限),新施行的《契税法》改变了《契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实务中,契税纳税期限规定的这一重大变化,也引起了广大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高度关注。
《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对纳税期限的规定: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契税法》第十条对于纳税期限的规定为: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从上可见,对于契税的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期限的规定,《契税法》第十条与《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两相比较,是有重大改变的。
《契税暂行条例》是将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的期限与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分开规定,即,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应当进行纳税申报;而缴纳税款的期限则是由征收机关对单个纳税人具体核定,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税。
《契税法》将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合二为一,既未硬性规定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几日内办理纳税申报,也不再由征收机关核定具体的税款缴纳期限,而是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规定了“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这个总的底线期限,纳税人只需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完成契税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产权转移后的权属登记即可。
例如,刘先生在2023年7月10日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住房一套,同时约定2023年12月20日至31日期间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按照《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刘先生于7月15日办理了契税的纳税申报,负责征收契税的税务机关核定其纳税期限为15日之内,则刘先生应在7月30日之前缴纳契税,逾期将加收滞纳金。
张女士在2023年9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一套住房,同时约定2023年12月20日至31日期间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按照《契税法》的相关规定,张女士无需先在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后几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只需在12月20日至31日期间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一并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手续就可以了。
【第13篇】不属于契税纳税人
1.(单选题)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纳税人的是( )。
a.向养老院捐赠房产的李某
b.承租住房的刘某
c.购买商品房的张某
d.出售商铺的林某
2.(单选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征收契税的是( )。
a.法定继承人承受房屋权属
b.企业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c.承包者获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d.运动员因成绩突出获得国家奖励的住房
3.(多选题)赵某原有两套相同的住房,2023年8月,将其中一套无偿赠送给战友钱某;将另一套以市场价格60万元与谢某的住房进行了等价置换;又以100万元价格购置了一套新住房,已知契税的税率为3%。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赵某应缴纳契税3万元
b.赵某应缴纳契税4.8万元
c.钱某应缴纳契税1.8万元
d.钱某无需缴纳契税
4.(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依法减免契税的有( )。
a.某市人民医院购买的医疗大楼
b.老王承受一片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果园
c.小红家为改善住房条件而新买的商品房
d.某大厦刚收购的营业大楼
5、(判断题)境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
以下为答案解析:
1. 正确答案:c
考点:契税纳税人
解析: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2. 正确答案:d
考点:契税征税范围与税率
解析:选项a,继承行为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选项b,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公司只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需要缴纳契税;选项c,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不征契税;选项d,以获奖方式承受房屋权属,视作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3. 正确答案:ac
考点: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解析:赵某应缴纳的契税的应纳税额=100×3%=3万;钱某应缴纳的契税的应纳税额=60×3%=1.8万元。
4. 正确答案:ab
考点:契税税收优惠
解析:人民医院属于非营利部门,其购买的医疗大楼属于用于医疗的房屋,因此可以免征契税;承受荒山、荒滩土地使用权的,用于农、林、牧、渔的,免征契税。
5. 正确答案:错误
考点:契税纳税人
解析:契税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
【第14篇】契税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3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