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1篇优质的17%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17%税率的农产品有哪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17%税率的农产品有哪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至此发生以上销售货物、服务行为增值税税率均为9%。
【第2篇】税率17开税率11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形。
一、印花税方面
若一个合同中,存在多个不同税率项目,若分别记载,则分别计税;未分别记载则从高适用税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二、增值税混合销售
一并视主营业务适用税率。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三、混合销售之特殊情形
涉及建筑服务的混合销售,则实质上依照兼营处理,即分别适用税率。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同一工程项目,存在多种方式
我们来看一个答疑。
问题内容:我公司同一个工程项目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个是适用税率3%清包工的合同,一个是适用税率9%的包工包料的合同,请问我公司现在可以对同一项目开具两个税率的发票吗?有没有政策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2021-03-17)
因您前提条件不清晰,如属于同一纳税人承接的同一个建筑项目,应选择一种计税方式计税。
【第3篇】发票税率11和17区别
发票和记账凭证是会计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概念。发票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开具的凭证,而记账凭证则是将这些业务的发生记入会计账簿的凭证。本文将介绍发票和记账凭证的定义、种类、作用以及使用方法。
一、发票
1、定义
发票是指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开具的一种凭证。发票可以是纸质的或电子的,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销售方和购买方的名称、地址、税号等信息。
2. 种类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用途,发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过程中开具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
(2)普通发票:是我国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过程中开具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
(3)电子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认定的具有发票功能的电子化系统开具的发票。
(4)纸质发票:是指由印刷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格式和标准印刷制作的发票。
3. 作用发票是商业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凭证,它具有以下作用:
(1)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作为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3)作为企业账务记录的依据。
二、记账凭证
1、定义
记账凭证是将企业交易的发生记入会计账簿的凭证。记账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汇总凭证,其中原始凭证是商业交易中最初的记录,汇总凭证则是将多笔交易合并成一条记录。2. 种类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用途,记账凭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收款凭证:记录企业收到的各种款项。
(2)付款凭证:记录企业支付的各种款项。
(3)转账凭证:记录企业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
(4)收据凭证:记录企业收到的各种款项,并加盖收据章。3. 作用记账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它具有以下作用:(1)记录企业的业务交易和资金流向,为会计核算提供准确的依据。(2)明确账务处理的内容和方式,便于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和审核。(3)保证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防止账务处理过程中出现错误和漏洞。
三、发票和记账凭证的使用方法
1、发票的使用方法
(1)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要及时开具发票并交给客户。
(2)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开具发票,并将其存档备查。
(3)对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要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后10日内开具。
(4)对于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业务,要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后3日内开具。
2. 记账凭证的使用方法
(1)在企业业务交易发生时,要及时准确地记录原始凭证。
(2)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记录汇总凭证,并及时进行核算。
(3)要严格控制凭证的编制和审核,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4)要及时将凭证录入会计账簿,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分类和汇总。
总之,发票和记账凭证是企业财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概念。发票是商业交易的凭证,记账凭证是会计核算的依据,它们的正确使用对于企业财务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使用发票和记账凭证,并保证其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4篇】17年出口退税率查询
3月1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应对疫情影响,稳外贸稳外资的新举措,其中第一条就是对除“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外所有未足额退税的出口产品及时足额退税。
3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称,自2023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此次提高出口退税率涉及农产品、初级加工品等多项产品,政策范围较广。通过提高出口退税率,将降低外贸企业经营成本,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现就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二、本公告自2023年3月20日起实施。本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17日
出口退税率调整前后对比清单
(对比清单部分截图)
(对比清单部分截图)
【第5篇】不动产租赁税率17%
不动产租赁定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判断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关键,不在于使用的时候是移动状态还是固定不动的状态,而是移动后是否会引起性质、形状的改变。
典型的不动产租赁
1.房屋租赁,属于最典型的不动产租赁。
2.物业企业收取的场地使用费,不同于物业管理费用,实质上还是在一段期间内,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其他单位,属于不动产租赁。
3.电梯间的广告收入,虽然电梯在使用期间在上下移动,但因为电梯通常作为定制化的大型设备,整体不可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的改变,故电梯间广告收入属于不动产租赁。
典型像是不动产但属于动产租赁的
租赁的是设备架,是典型的动产租赁。虽然设备架使用期间是固定不动的,但是设备架是可拆卸的且拆卸后重新安装后可以正常使用,属于动产租赁。
1不动产租赁分录
1.收到租赁费用(多个月租金)
①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当月租金)
合同负债(以后月份租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当月租金)
合同负债(以后月份租金,无以后月份租金则去除此项)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同时计提税金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ps:附加税以简易计税税额为依据×对应税率。
③ 小规模纳税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ps:小规模一般账务简单,按道理,跨年的租金是要做合同负债的,但实操过程中,除非当年触发企业所得税,否则就怎么记账方便怎么登记。
月底计提税金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2.每月末确认收入
借:合同负债(平坦至每月的租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3.收到押金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xx公司
4.出租不动产折旧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5.出租不动产出现损坏
① 我方承担维修费
借:管理费用—维修费
贷:银行存款
② 承租方承担维修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公司
贷:银行存款
③ 收回维修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xx公司
6.对方违约扣除押金
借:营业外收入—违约金
贷:其他应付款——xx公司
2不动产租赁税率
3不动产出租涉税案例
业务描述:假设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一致
业务一:2023年5月出租2023年12月取得的一栋商铺,取得2023年5月租金收入,选择简易办法计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00万元,税额5000.00万元。
业务二:2023年5月出租2023年5月购进的一层写字楼,取得2023年5月租金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0000.00万元,税额8800.00万元,写字楼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1818.18万元,税额9000.00万元,当期认证相符。
填报分析:
1)该企业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业务一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业务二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11%,业务一和业务二需分门别类填入《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2)业务一、业务二中取得租赁不动产租金收入,业务一属于“简易计税”项目,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应填报在《附列资料(一)》“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9b行第1、2列。
业务二、租赁不动产租金收入属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报在《附列资料(一)》“11%税率”第4行第1、2列。
3)业务二中的购进不动产项目,当期已认证相符增值税专用发票,填报在《附列资料(二)》第2行、第9行和《附列资料(五)》“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栏次,并将可在本期抵扣的进项税额9000.00*60%=5400.00万元填报在《附列资料(二)》第10行和《附列资料(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中。
税款计算及对应栏次:
1)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业务二=80000.00万元
(填列《附列资料(一)》4行1列和《主表》第1行“一般项目”“本月数”)
2)销项税额=业务二=8800.00=8800.00(万元)
(填列《附列资料(一)》4行1列和《主表》第1行“一般项目”“本月数”)
3)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业务一=100000.00(万元)
(填列《附列资料(一)》9b行1列和《主表》第5行“一般项目”“本月数”)
4)简易计税办法的应纳税额=业务一=5000.00(万元)
(填列《附列资料(一)》9b行2列和《主表》第21行“一般项目”“本月数”)
5)进项税额:
(1)本期认证相符抵扣的专票=业务二=9000.00(万元)
(填列《附列资料(二)》第2行,属于购进不动产,还需填列《附列资料(二)》第9行和《附列资料(五)》第2列)
(2)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5400.00(万元)
(填列《附列资料(二)》第10行、《附列资料(五)》第3列和《主表》第12行)
6)应抵扣税额合计(本月数)=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0+5400.00-0=5400.00(万元)(《主表》17行)
7)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5400.00(万元)(《主表》18行)
8)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8800.00-5400.00=3400.00(万元)(《主表》19行)
9)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应抵扣税额合计(本月数)-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0(《主表》20行)
10)应纳税额税额合计=应纳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8400.00(万元)(《主表》24行)
11)本期应补(退)税额=8400.00(万元)(《主表》34行)
来源:会计分录
【第6篇】17增值税实际税率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合同作为业务的重要载体,出现在各项业务中。合同通常规定的内容很多,其中有一项就是开票以及开票税率的规定。那么对于开票及税率有哪些具体的注意点呢?
1、合同可以规定税率吗?显然是可以的,但规定的税率不能违反税法的基本规定,比如税率,中国的增值税税率没有15%,如果你规定税率15%,那就是违反税法了;另外税法规定,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是13%,但是你合同规定开具6%的发票,也是违反了税法规定;合同构成要件里面就有一条“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那你违反了,那么合同并不是说就无效了,只是这条规定无效.。买卖双方仍然可以根据具体的业务实质来确定税率。
2、合同中可以约定税费承担吗?显然也是可以的,例如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由承租人缴纳租赁税并未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由承租人缴纳租赁税并未改变出租人的纳税义务的身份,也并没有逃避国家税收,仅仅是由承租人代为缴纳。当事人约定由另一方缴纳税费,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对费用分担进行的约定,实质上是对房屋租金金额的约定,与将税费并入租金并无区别,不存在逃税的问题,只是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应当将不含税的租金倒推出含税的租金金额作为计税基数,以计算出应纳的税费。
3、合同中未约定含税或者非含税有什么影响?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含税或者非含税,一般默认是含税,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未非含税,所以在订立合同时,一定最好确定是否含税。
4、关于合同中税率的建议:首先,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最好明确含税时多少,税金时多少,价税分离,因为印花税的计算依据就是合同金额,如果你写了含税金额,那么印花税的就是按照含税金额来计算了,有点血亏的感觉,虽然可能亏得不多,但苍蝇也有肉。再者,现在国家减税降费力度不断加大,增值税17%的税率,已经从17%,降到16%,又降到13%,后续会不会有进一步下降得可能性,我觉得完全有的,那没在订立合同时,最好定一条“税率调整期间按照不含税价不变的原则”确定税率。
【第7篇】增值税税率17
1、含义不同。
3%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2、享受的税收的政策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不可抵扣进项税,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的必要条件:
(1)一定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
(2)获得小规模纳税人在国税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3%抵扣进项税。
3、发票性质不同。
3%的税率在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较多的;17%税率多见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法规定一定要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进项增值税发票经过认证可以抵扣税金,普通发票不可抵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8篇】退税率17%的产品
3月17日,财政部公布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清单,将122种钢铁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升至13%。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钢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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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税率17%都可以开什么内容
01
税务局明确了
今天起,原税率发票这样开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第十三条规定:
(一)自2023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02
新政提醒
必须在24小时内开完票
1.自2023年9月20日起,关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端自行开具17%、16%、11%、10%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
【通俗的说】不能自行开具了,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后,在24小时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提醒】如果自行符合规定重新开具13%/9%/6%/3%发票,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提醒】如果是2023年4月1日前的6%/3%专用发票,按规定重新开具蓝字发票,也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2.自2023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补充】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前,进行申报未开具发票的,可以按照原税率补开;开具发票的,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以按照原税率补开红字发票或蓝字发票。
3.留存备查资料: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例】2023年9月21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必须在24小时内,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例】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从文件的要求是“自2023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仅仅是要求“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需要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并没有要求开具红字发票需要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的,应如何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其中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流程: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4.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前,未进行申报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进行补充申报或者更正申报,涉及缴纳滞纳金的,按规定缴纳;
(2)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后,不得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已经开具的,按规定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新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5.开具红字发票
(1)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具体应如何处理:
答:上例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2)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票,是否需要收回原蓝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规定,如果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对于已经交付购买方的专票,购买方需要将未用于申报抵扣的蓝字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给销售方;
对于购买方开具信息表的情形,如果购买方已经将专票用于申报抵扣,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如果未用于申报抵扣,但是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也无需退回。
(3)销售方开具了专用发票,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按如下流程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第一步: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二步: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第四步: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6.如何申报
【案例1】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在2023年2月就一笔销售收入申报并缴纳税款。2023年4月,该纳税人根据客户要求就该笔销售收入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纳税人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2023年4月补开原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金额、税额填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列次。同时,由于原适用16%税率的销售额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本期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填写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案例2】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以前月份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止,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金额10万元,税额1.6万元,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纳税人2023年4月开具原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红字冲减的金额、税额计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列次。
7.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购入方纳税人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8.取得了一张票面税率栏次填写错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可将已取得的发票联次退回销售方,并要求销售方重新为单位开具正确的发票。
03
附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
—完—
【第10篇】增值税17税率有哪些
1、9月20日起,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需要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根据《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一)自2023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旅客运输发票抵扣的对象包括哪些?
根据《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23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23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纳税人开具旧税率发票有哪些风险?
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采集到的发票数据为依托,跟踪监控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并且据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服务和管理措施。对于大量开具旧税率发票等情况,要进行分析研判。属于纳税人不了解政策调整变化的,要安排税务人员进一步开展宣传辅导;属于涉嫌虚开发票,符合风险纳税人特征的,要依托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开展核查处理。
纳税人若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前,未进行申报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进行补充申报或者更正申报,涉及缴纳滞纳金的,按规定缴纳;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后,不得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已经开具的,按规定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新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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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适用17税率的项目有
导语: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6%、10%、6%、0%。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6%;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其中,10%税率的相对难记一些,归纳如下,小伙伴们一起学一学~
一、农产品
一)植物类
1.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烟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备注: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茶叶
包括: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备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园艺植物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6.药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备注:中成药,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油料植物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纤维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
包括: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
备注:锯材、竹笋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其他植物
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二)动物类
1.水产品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备注: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畜牧产品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备注: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蛋类产品
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备注:各种蛋类的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鲜奶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备注: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动物皮张
包括: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以及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6.动物毛绒
包括: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备注:洗净毛、洗净绒,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
二、食用植物油
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
三、自来水
备注: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征税,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四、暖气、热水
包括:暖气、热气、热水等,以及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
五、冷气
六、煤气
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液化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八、天然气
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九、沼气
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包括: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包括: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杂志; 以及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式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和各种存储芯片。
十二、饲料
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以及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备注:饲料添加剂,税率为16%,以及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化肥
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
十四、农药
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备注: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五、农膜
包括:各种地膜、大棚膜。
十六、农机
包括:拖拉机(含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运输机械(含人力车、畜力车、三轮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挂车)、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小农具,以及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备注: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七、二甲醚
十八、食用盐
十九、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二十、邮政服务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二十一、基础电信服务
备注: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二十二、建筑服务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二十三、销售不动产
包括: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
二十四、不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不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
备注: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二十五、转让土地使用权
备注: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除土地使用权外的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本文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