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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农产品最新的抵扣税率是多少
部分内容参考云南税务资料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规定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①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②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③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7)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8)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9)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②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③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④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②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③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④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①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②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③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④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二、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或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增值税政策
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除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外),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种子种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01年8月1日起,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四、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主要品种参照财税〔2011〕137号文件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包括根菜类、薯芋类、葱蒜类、白菜类、芥菜类、甘蓝类、叶菜类、瓜类、茄果类、豆类、水生蔬菜、多年生及杂类蔬菜、食用菌、芽苗菜。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七、“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八、制种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九、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1.自1999年8月1日起,以下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其他粮食企业经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①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②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③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十、动物胚胎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十一、农业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2023年7月1日前:增值税适用税率13%
2023年7月1日—2023年4月30日:增值税适用税率11%
2023年5月1日—2023年3月31日:增值税适用税率10%
2023年4月1日后:增值税适用税率9%
征收率:3%
十二、农产品抵扣率
自2023年起连续三年,农产品适用税率实现三连降,从13%税率下调至9%,每次税率下调,农产品扣除率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和以前一样,此次财税39号公告也明确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0%调整为9%。二是特殊规定,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就10%扣除率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
1.关于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规定,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另外,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2.纳税人按照10%扣除需要取得什么凭证
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
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加计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比如,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
xiaochenshuiwu
【第2篇】农产品销售的税率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含粮食)税率调整为为11%,为方便大家学习,特提供以下《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判别及适用税率表》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判别及适用税率表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判别
适用税率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挂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7%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7%
(三)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
11%
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17%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11%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7%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7%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7%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1%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7%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7%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或者冷、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7%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7%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11%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7%
(三)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
(四)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11%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注: 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17%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11%
三、补充说明类 (一)食品厂生产的豆腐皮,从生产过程看,经过磨浆、过滤、加热、结膜、捞制、成皮、包装等工艺流程,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
17%
(二)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11%
(三)玉米胚芽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初级农产品的范围。
11%
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的范围。
17%
(四)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征收增值税;
11%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
17%
(五)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
11%
(六)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
11%
(七)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 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
11%
【第3篇】纳税人销售农产品税率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出于业务的需要,有的时候需要从农民手里收购农产品,然后经过加工之后对外销售。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进项税款的计算,就是一个难点。
从农民手里收购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怎么计算?
一般纳税人企业从农民手里收购农产品,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上面注明的金额乘以税率计算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企业,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税率是9%。当然,农产品的相关发票,即可以是农户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举例说明:
虎虎公司,从农户手里收购了一批农产品,由于农户不能开具发票,虎虎公司就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上面显示的金额是66000。
在这样的情况下,虎虎公司根据开具的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66000*9%=5940。
农产品抵扣进项,存在的情况有哪些?
纳税人可以取得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不仅可以从农户手中购买农产品,也可以从一般纳税人手中购进农产品。
当企业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获得农产品时,就可以获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直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即可。
当然,企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时,也需要按照这种方法进行处理。
纳税人可以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合作方既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当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时,纳税人可以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样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根据增值税发票上面的不含税金额以及9%的税率计算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可以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对于这种情况,上面的例子已经讲得很清楚了。这里就不再赘述了,不过有一点我们需要注意,那就是这个阶段我们只是计算了购进农产品这个节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另外,那就是不管是农产品销售发票,还是农产品收购发票,都是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上面并不显示税额。所以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抵扣时,是通过计算抵扣的方式进行的,而不是通过勾选认证的方式进行的。
农产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按照10%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果对外销售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是9%或6%,那么计算抵扣的税率自然是9%。这一点肯定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还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那就是企业购进农产品后对外销售产品的税率是13%。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如果还是按照9%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会比较吃亏。
为了照顾这部分企业,税法规定这部分企业在按9%计算抵扣的情况下,还可以加计抵扣1%。即总的抵扣税率是10%。当然,这1%不是在购进时就可以抵扣,而是在企业生产消耗农产品时才能抵扣。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只有全部用于生产销售13%的产品,才能按照10%进行抵扣。如果这部分没有独立进行核算,则不能按照10%进行计算抵扣,而只能按照9%的税率进行抵扣。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计算抵扣吗?
一般纳税人如果在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不是专票,而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能按照9%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了。
对于企业来说,9个点的成本还是很高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情况,一定要让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行。
【第4篇】农产品收购抵扣税率
(1)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情形
一般情况
深加工13%产品
取得或开具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
买价×9%
10%
取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缴款书
发票金额×9%
取得3%简易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金额×9%
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免税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取得普通发票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部分行业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2)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用途
方法
核定抵扣计算
继续生产
投入产出法
可抵进项税额=耗用数量×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成本法
可抵进项税额=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参照法
新纳税人参照同类单耗数量或耗用率计算
【提示】公式中的扣除率按成品货物销售的适用税率确定。
如成品为鲜奶则适用9%;如成品为酸奶则适用13%
直接销售
可抵进项税额=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平均购买单价×9%/(1+9%)
不构成货物实体
可抵进项税额=耗用农产品数量×平均购买单价×9%/(1+9%)
(3)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抵扣和核定扣除的对比
方法
原理
抵扣规则
计算抵扣
购进扣税法
购进时凭收购发票或普通发票计算抵扣
可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买价×9%或10%扣除率
核定扣除
实耗扣税法
购进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时按耗用的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耗用农产品金额×扣除率/(1+扣除率)
(4)购进烟叶的进项税额的计算
①价外补贴按10%计算:
购进烟叶进项税额=收购价款×(1+10%)×(1+20%)×扣除率9%或10%
②价外补贴按实际支付计算:
购进烟叶进项税额=(收购价款+实际支付价外补贴+烟叶税)×扣除率9%或10%
(5)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①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的免税农产品,遇到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农产品成本÷(1-9%或10%)×9%或10%
②从非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的农产品,遇到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农产品成本(即农产品购进价款)×9%或10%
不明事项!欢迎私聊!有问必答!
【第5篇】哪些农产品税率为11%
随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的先后颁布,增值税税率中的13%简并到11%中,而农产品作为原来13%税率中的大头,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也有了很大改变,下面就举实例来说说农产品自8月1日申报7月增值税时,申报表该如何填写:
一、一般正常购销情况下申报表的填写
例1:大世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从农业合作社一般纳税人手上购进梨200万元,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张三手上购进苹果10.3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李四手上购进葡萄20.6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小世公司购进机器设备117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认证相符。
则2023年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多少万元?
答:依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从农业合作社一般纳税人手上购进梨200万,取得的是免税普通发票,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11%抵扣进项=200*11%=22万元。
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张三手上购进苹果10.3万元(含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抵扣。
依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李四手上购进葡萄20.6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20.6÷(1+3%)*11%=2.2万元。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注:申报表要看不清,可以点击下,然后放大看,下同。
二、购进用于农产品深加工的申报表填写
例2:大世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从农业合作社一般纳税人手上购进梨2万斤共计200万元,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李四手上购进葡萄2000斤共计20.6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小世商贸公司购进苹果1000斤共计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金额10万元,税额1.1万元。
7月将购进的梨、苹果与葡萄加工成税率17%的饮料,共领用梨1万斤,领用葡萄1000斤,领用苹果500斤。则2023年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多少万元?
答:购进梨与葡萄正常抵扣=200*11%+20.6÷1.03*11%=24.2万元(见例1)
购进苹果取得进项能抵扣=11.1÷(1+11%)*11%=1.1万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及其解读:“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当期领用梨已按11%税率抵扣税额=1/2*(200*11%)=11万元,
当期加计扣除梨进项税额=11÷11%*(13%-11%)=2万元。
当期领用葡萄已按11%税率抵扣税额=1000/2000*(20.6÷1.03*11%)=1.1万元,
当期加计扣除葡萄进项税额=1.1÷11%*(13%-11%)=0.2万元。
当期领用苹果已按11%税率抵扣税额=500/1000*1.1=0.55万元,
当期加计扣除苹果进项税额=0.55÷11%*(13%-11%)=0.1万元。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三、购进未分别核算既用于17%深加工又用于其他货物服务的申报表填写
例3:大世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从农业合作社一般纳税人手上购进梨2万斤共计200万元,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李四手上购进葡萄2000斤共计20.6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小世商贸公司购进苹果1000斤共计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金额10万元,税额1.1万元。
7月将购进的梨、苹果与葡萄加工成税率17%的饮料,只知共领用5000斤,但未分别核算领用于深加工与一般销售的购梨、苹果与葡萄。则2023年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多少万元?
答:依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购进梨正常抵扣=200*11%=22万元
购进葡萄正常抵扣=20.6÷1.03*3%=0.6万元(注:由于不分开核算,只能按取得的专票上的进项税来计算进项可抵扣税额,所以取得的3%专票,只能是按上面的3%抵扣,而不能按不含税金额*11%)
购进苹果取得进项能抵扣=11.1÷(1+11%)*11%=1.1万元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四、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申报表填写
例4:大世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从农民手上购进梨2万斤共计200万元,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00份,则2023年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多少万元?
答: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情况下,能抵扣进项税额=200*11%=22万元。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例5:大世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从农民手上购进梨2万斤共计200万元,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00份,7月将购进的梨加工成税率17%的饮料,共领用梨1万斤,则2023年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多少万元?
答: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情况下,当期正常能抵扣进项税额=200*11%=22万元。
当期领用梨已按11%税率抵扣税额=1/2*(200*11%)=11万元,
当期加计扣除梨进项税额=11÷11%*(13%-11%)=2万元。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五、农产品核定扣除下申报表填写
例6:大世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从小世商贸公司手上以100元/斤购进高档梨花原木1万斤共计100万元(含税)。7月将购进的梨花原木作为辅料与其他主料合成加工成税率17%的工艺品,共领用梨花原木5000斤,大世公司采用农产品核定扣除法,则2023年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多少万元?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由于农产品深加工“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对于大世公司来说,当期深加工17%税率产品的辅料可抵扣的进项应与原来相等,才能达到“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所以扣除率仍然为13%。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5000斤*100*13%÷(1+13%)=5.75万元。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注:这里由于是农产品核定扣除,所以不需要填写份数与金额,只填写税额。
【第6篇】简并税率后农产品抵扣
今年4月份国务院常务会出台了6项减税政策,受到广泛关注,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增值税简并税率政策。7月1日起,原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适用13%税率的全部降至11%,涉及到23类产品。分别为: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此次税率简并会对我们产生什么影响呢?
1、振兴农业
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税率由13%降到11%后,农业生产成本将随之降低。以农民买一顿尿素1600元为例,税率降低后,农民将少负担税款25.5元。
2、降低民众生活成本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天然气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税率降低,民众生活成本也将随之降低。比如我们在超市买一包10元的食用盐,以前负担1.15元税款,现在负担的税款不到1元。
农产品领域是虚开发票重灾区。如发生在甘肃中药材产区的虚开发票案,就是几名不法者利用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在甘肃中药材主产区大量开设公司,一面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给福建、贵州等19个省的78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01份,虚开金额6.31亿元、税额8208万元,按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开票手续费;一面对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被判处3年~15年的有期徒刑。
那如何防止农产品发票出现抵扣风险呢?
1、凭票扣除。抵扣的基本前提是取得扣税凭证,目前有四种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辨别虚开发票。对纳税人而言,取得的免税销售发票,很难辨别所购农产品的销售方是自产环节免税还是流通环节免税,涉税风险较高,因此建议各位纳税人区分供应商的资质。
农产品进项具体如何抵扣,欢迎继续关注迷妹说财税(*^__^*)
【第7篇】7月1号农产品抵扣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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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增值税税率简并后,农产品税率由13%下调到了11%。农产品领域是虚开发票重灾区。如发生在甘肃中药材产区的虚开发票案,就是几名不法者利用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在甘肃中药材主产区大量开设公司,一面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给福建、贵州等19个省的78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01份,虚开金额6.31亿元、税额8208万元,按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开票手续费;一面对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被判处3年~15年的有期徒刑。
那如何防止农产品发票出现抵扣风险呢?
1、凭票扣除。抵扣的基本前提是取得扣税凭证,目前有四种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辨别虚开发票。对纳税人而言,取得的免税销售发票,很难辨别所购农产品的销售方是自产环节免税还是流通环节免税,涉税风险较高,因此建议各位纳税人区分供应商的资质。
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何凭票抵扣
一、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比如某饭店为一般纳税人,从甲一般纳税人手上购进面粉,对方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元,税额1100元,这时候,饭店直接按正常取得专票,认证抵扣就行。
二、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饭店从甲小规模纳税人手上取得专票,票面金额1000元,税额30元,价税合计1030元,这时候,饭店能抵扣的进项税=1000*11%=110元,而不是1030*11%。
三、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率改变、买价是含税价区分专票的不含税价、流通环节购进蔬菜、肉蛋取得的免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农产品自产环节免税、农产品的蔬菜肉蛋在批发环节免税。如超市从批发零售商手中获得的免税普票将无法抵扣。
【第8篇】收购农产品进项税税率
01#
首先明确两个事情!
第一、现在我们有两个平台可以做发票的用途确认(勾选、退税等)
一个就是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如图:
一个就是电子税务局的税务数字账户,如下图: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你是用哪个平台?是看你们省是否已经开始试行了,比如四川省,自2023年10月28日起,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灰名单的除外)。
第二、现在可以抵扣的农产品相关的抵扣凭证种类有哪些?
根据咱们现在开票发票平台不同,给大家看看下面这张图,你就清楚了。
因为开具平台不同,所以大家看着种类划分也复杂了一些(但是后面慢慢都会转移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到时候种类就少了,这只是时间问题)。
传统的就是我们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的专票和普通发票,农产品税率9%,小规模纳税人开3%(2023年可以开1%,但是1%目前口径是无法按9%抵扣,所以我们抵扣凭证这里不讨论它了,链接:新政下小规模开的1%农产品专票能不能按9%抵扣?)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开具的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也是抵扣凭证,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是免税的,开的普通发票。
如图:
农产品销售发票(代开的)
农产品收购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开的3%的专票、
而未来我们会切换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目前多省市已经开始),在这个平台开的农产品的发票就又不一样了。
如下图:
9%或3%全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
02#
那么弄清楚了勾选平台,也弄清楚了农产品抵扣凭证的种类后,就可以给大家展示一下,到底产品抵扣方式大变化是变化在哪里了?
传统情况下,我们目前大部分人还在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抵扣的,不管是取得增值税管理新系统开的农产品发票,还是取得全电发票,抵扣的方式较以前都是没有变化的。
如图所示:
具体举例如下:
1、取得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9%的全电专票)
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3年10月1日从水果经销商(一般纳税人)处购买水果,取得了一张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00元,税额450元。
如果公司也是经销商,购进水果用于直接销售,那直接按照发票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即可,专票做勾选抵扣处理。
勾选后申报表填写附表二第2、35栏。
如图:
如果公司购进的水果是用于生产水果罐头(13%的税率),且分别核算,那么在可以按10%计算抵扣。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所以,可以加计抵扣税额为
450/9%*(10%-9%)=50。
加计抵扣的部分需要填写在附表二的8a栏次,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2、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3%的全电专票)
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买农产品,取得其开具的3%的专用发票,需计算抵扣进项税。
目前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买农产品,取得其代开的3%专用发票,分开核算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低率高抵)。如果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它销售农产品给您代开了征收率为3%的专票含税价103块,即,金额为103÷(1+3%)=100元,税额为100×3%=3元。
您取得这张专票以后,不是按照票面注明的税额3元抵扣,而是按照票面金额100元乘以9%计算抵扣,即税额为9元。
计算出税额后,我直接把税额9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借:成本 94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贷:银行存款 103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所以,可以加计抵扣税额为
9/9%*(10%-9%)=1。
3、取得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
a、农产品收购发票
该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收购企业从农产品生产者个人手中收购其自产农产品,由于生产者自身无法开具发票,而由收购企业“自己给自己”开的一种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计算抵扣,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下,不是认证或者勾选抵扣。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买价×9%就是进项税额
当然,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其中,于生产领用当期按10%与9%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加计扣除部分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如下图。
公司 2023年6月1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树木,支付现金10000元并开具了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购进的树木于6月份全部领用生产加工税率为13%的产品且分开核算清楚。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申报属期是6月份的申报表时,按买价*9%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9%=900(元),将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6栏。
同时,加计抵扣10000*1%=100(元),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8a栏。
如下图:
b、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跟上面收购不同的是,这类农业生产者是单位性质,可以自行开具发票或者代开,所以无需再由收购者代开。
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跟收购发票相同,不再赘述。
4、海关进口缴款书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一种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般纳税人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缴款书,按照缴款书上的税额进行勾选抵扣。符合加计的可以加计抵扣。
缴款书的抵扣勾选和专票一样,不再详细说明。
03#
关键的来了,如果你是使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那么你的抵扣方式就会出现大变化。
具体我们也用一个图对比看看更清楚。
大家看看,基本上在税务数字账户下,抵扣方式都有大的变化。
总结一下,就是税务数字账户下,农产品抵扣凭证其实都是需要勾选了,包括加计扣除部分也是需要勾选。
区别就是,有些你要先在待处理农产品模块进行判断一下(比如3%的专票),有些凭证比如代开的发票你还需要先录入相关信息再勾选。
总之最后的结果都是需要勾选!这就是最大的变化。
下面我们根本开具平台不同,详细再给大家分享一下,下次遇到可以直接比照学习。
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
(1)普票加了农产品收购或是农产品销售标签的,抵扣勾选按票面*9%抵扣,抵扣后如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会进到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功能;
点击【抵扣勾选】-【发票】进入。录入“开票日期起”、“开票日期止”、“是否处理”三个必录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类型”,如下图所示。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操作。
(2)全电开具的农产品专票(3%),开具时增加农产品标识,对于有农产品标识的专票,需要看里面税率是否是3%,如是3%,进待处理农产品模块,由纳税人选择是按3%还是9%抵扣,对于选择9%抵扣,需要与农产品商品编码匹配判断农产品和非农产品部分,抵扣税额=农产品部分金额*9%+非农产品部分票面税额,对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选择3%抵扣的不进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选择9%抵扣的农产品部分进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
进入【待处理农产品发票】-【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模块功能处理后,再到【抵扣勾选】模块对发票进行勾选。
点击【待处理农产品发票】-【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会提示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该功能,如下图所示。
关闭提示信息,录入“开票日期起”、“开票日期止”、“是否处理”三个必录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类型”,如下图所示。
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操作,提示信息如下图所示。
经过上述操作这些发票就可以进入【抵扣勾选】-【发票】模块进行勾选啦。
(3)全电开具的专票(9%),开具时增加农产品标识,对于有农产品标识的专票,需要看里面税率是否是9%,如是9%,对于购方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抵扣勾选后,农产品部分需要带到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可加计扣除额为农产品部分金额*1%。
税控开具的:
(1)普票按现有的逻辑,收购普票有加标识,按标识进入抵扣勾选,票面金额*9%。
销售普票无标识,按原逻辑进入到待处理由纳税人选择。如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且选择为票面金额*9%抵扣的,可以进入到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
(2)税控开具的农产品专票(3%),不存在农产品标签,需要看里面税率是否是3%,如是3%,需要与农产品商品编码匹配,如是农产品(或含农产品),进待处理农产品模块,由纳税人选择是按3%还是9%抵扣,对于选择9%抵扣且为部分农产品的发票,抵扣税额=农产品部分金额*9%+非农产品部分票面税额,对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选择3%抵扣的不进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选择9%抵扣的农产品部分进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
(3)税控开具的专票(9%),对于购方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收到的发票开具日期在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归类有效期限内的,税率为9%的,需要与农产品商品编码匹配是否为农产品发票(或含农产品的发票),抵扣勾选的抵扣税额就按票面税额计算,抵扣勾选后,农产品部分需要带到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可加计扣除额为农产品部分金额*1%。
特殊情形1:税务机关代开开具的农产品发票
需先到【抵扣勾选】-【代开农产品发票录入】(如下图)进行补录后,再到【待处理农产品发票】功能处理后进行勾选,如下图所示。
特殊情形2:加计抵扣的也需要勾选
操作流程:功能菜单依次选择【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抵扣勾选】-【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
当农产品类的发票完成抵扣勾选后,根据需要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
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则在勾选操作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如下图所示。
选择“是否用于增值税加计扣除”,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如下图所示。
点击【提交勾选】按钮,根据提示信息核对数据,如下图所示。如无误,点击【确认】按钮,提示“提交成功”即完成操作。
税猫:税前测、税平安、安心税
【第9篇】一般纳税人农产品税率
一般纳税人税率现在分3个档次次 分别是基本税率13%(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较低税率9%(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低税率6%(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电信服务),还有一个特殊的就是零税率(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这个就是咱们税法上看到的我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基本税率很好理解,但是较低税率,低税率,零税率很多人就分不清了,今天给大家做了总结如下图;
低较低税率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油、食用盐
石油液化气、
二甲醚
图书
报纸
杂志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
饲料
化肥
农药
农机、农膜
基础电信
天然气
煤气
自来水、热水
冷气、暖气
居民用煤炭制品、沼气
交通运输
邮政
建筑、不动产租赁
低税率
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著作权、自然资源
金融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
这些就是咱们常见的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到的税率了,好好记下吧,以后增值税率不迷茫
【第10篇】购进农产品销售税率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原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的农产品、自来水、天然气等23类货物,税率调整为11%,取消13%税率,作为农产品销售和购进企业,以下税收政策要点必须要知道。
一、销售农产品
自2023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农产品按11%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给个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申报时,按11%税率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企业在2023年6月30日以前已申报确认销售(纳税义务发生)尚未开票的,7月1日后仍可按13%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企业2023年7月1日以后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可按对应的蓝字发票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小规摸纳税人销售应税农产品按3%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向主关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时,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小规摸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购入农产品
(一)企业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税率11%、6%的货物或服务
1、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向b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价税合计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9708.74元、税率3%、税额291.26元,a公司在计算可扣除进项税额时,根据上述规定:
进项税额=9708.74*11%=1067.96元
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时: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
(二)其他扣税凭证
4=5+6+7+8a+8b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6
1
9708.74
1067.96
按以上要求填写后企业仍要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勾选)手续。
3、企业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向b农业生产者(已办理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备案)收购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名的农产品买价为1万元,根据上述规定:
进项税额=10000*11%=1100元
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时: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
(二)其他扣税凭证
4=5+6+7+8a+8b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6
1
10000
1100
(二)企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即继续按13%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例: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向b农业生产者(已办理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备案)收购生牛肉,收购发票上注名的农产品买价为1万元,该牛肉被生产加工成牛肉干真空包装后销售给c商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9号公告解读:
购进时抵扣进项税额=10000*11%=1100元
生产领用时抵扣进项税额=10000*2%=200元
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时: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
(二)其他扣税凭证
4=5+6+7+8a+8b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6
1
10000
1100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7
——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8a
——
——
200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或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或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例: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向b农业生产者(已办理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备案)收购生牛肉,收购发票上注名的农产品买价为2万元,其中1万元生牛肉被生产加工成牛肉干真空包装后销售给c商户,另外1万元生牛肉直接销售给d商户,根据上述规定:
购进时抵扣进项税额=20000*11%=2200元
生产领用时抵扣进项税额=10000*2%=200元
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时: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
(二)其他扣税凭证
4=5+6+7+8a+8b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6
1
20000
2200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7
——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8a
——
——
200
未分别核算的:
1、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分别核算的要求
1)分别核算17%和其他税率货物或服务的销售额,否则从高适用征税税率。
2)分别核算17%和其他税率货物或服务的成本、耗用的农产品,及相应加计的进项税额,否则不允许加计扣除,对于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按11%抵扣的,应予以转出8%的部分,尚未抵扣的,按3%抵扣进项
(四)注意事项
1、企业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时使用,并且不得汇总开具。
4、收购方要建立相关台账,记录收购品种、数量、金额、收购地点、运输方式,并妥善留存有关农业生产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购合同、运费结算单据等资料备查。
5、2023年7月1日以后企业取得的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继续按票面税额抵扣。
6、企业取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计算进项税额。
三、政策图解
【第11篇】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税率是多少
导读:随着时代的发展,新兴的科技产业取代了以往农业的地位,但是农业也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所以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各国家政府都出台了有关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例如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等。那么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是怎样的呢?
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和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 16%税率的农产品,按照 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税率已被调整(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 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1、如果贵司购进的这些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 16%(5月1日前税率 17%)货物的一般 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继续享受增值税加计扣除 2%。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规定,从 2018 年 5 月 1 日起调整税率,对应也调整农产品扣除率,即农产品扣除率 13%调整为 12%。
3、经查询,天然蜂蜜和初加工的乌梅、陈皮、山楂、甘草类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规定的“农产品”范围。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
一、企业购进农产品,属于以下几种情况进项税额可抵扣: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票面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乘以10%为进项税额。
3、取得自开或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0%为进项税额。
4、取得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农产品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0%为进项税额。
5、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以取得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2%为进项税额。
关于“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回到就到这了,大家是否都完全明白怎么来处理这个问题了呢?
【第12篇】农产品收购税率11%
导读:在之前的农产品买价是不含税的,因为农产品是免增值税。那么如今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税率买价含税吗?有很多的内容都已经变更,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具体的解答详情!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税率买价含税吗?
答:买价是含税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程序是怎样的?
自2023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通知》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税率买价含税吗?上文小编也提到了很多的政策规定一直在变,我们会计学堂将要为大家更新最新的会计内容!持续关注我们,将会学习更多!
【第13篇】2023年7月购进农产品税率
7月1日后,按财税2023年37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a.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业品,农产品收购发票,免税,抵13%,抵买价×13%。
b.农业生产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农产品,普通发票,免税,抵13%,抵买价×13%。
c.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11%,抵13%,抵发票上的金额×13%。
d.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3%,抵13%,抵发票上的金额×13%。
e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征11%,抵13%,抵缴款书上的完税价格×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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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农产品税率是多少
原以为自己在能源企业,用不到农产品税率。但是煤焦产业链上还真用到了,炼焦炭产生的焦炉煤气生产氨水。
氨水是氨气的水溶液,是氨气和水的混合物。氨气在常温下加压生产液氨,它是液化的氨气。氨水可做追肥,在农业上做肥料;液氨的蒸发性强,在工业上常被用做制冷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化学氮肥包括尿素、硫酸铵…氨水等”。批发和零售种子、农药是免征增值税的,批发和零售化肥需要缴纳增值税。结论:销售液氨增值税税率13%,销售氨水增值税税率9%(购买方视情况加计扣除)。
举例:我公司销售氨水给甲公司,我开9%的销项票,如果对方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果对方用于贸易,则按9%抵扣进项税额。
【第15篇】农产品最新的抵扣税率
财务人员小李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公司从20名农户手中购买了一批桂花树,金额为50万元,取得农户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免征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些桂花树的进项税额到底能不能抵扣呢?小李犯难了,电话求助几个圈内朋友,众说纷纭,有的说能抵扣,有的说不能抵扣,那么,到底能不能抵扣呢?今天,我们一起来捋一捋这项政策。
按照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归纳如下:
一、可以抵扣的九种类型
(一)从销售方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二)从销售方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三)从销售方小规模纳税人手中取得税务机关代开或者小规模纳税人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管征收率是3%还是1%,均按照票面金额(记得不含增值税税额)×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从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处取得的免征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买价×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从销售方为采取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免征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买价×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六)从农业生产者处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免征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买价×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业务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二是税务机关必须为其开具免征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农产品既有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如销售猪、牛、羊、蔬菜等),又有自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所以,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在总局未明确前,应在备注栏注明“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或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字样加以区分,以降低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风险。
(七)从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处取得带有“免税”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买价×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八)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带有“收购”字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买价×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确把握这项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在取得专用发票(销售发票)时,先按照专用发票注明税额或者票面价格(买价)×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进入生产领用环节时,再加计扣除1%,不能购进农产品后直接按照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二是纳税人符合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条件又同时生产销售其他货物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税务机关代开或者小规模纳税人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或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农产品进项税额会变为票面价格(买价)×9%(3%或者1%)。
二、不能抵扣的两种类型。
(一)从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发票服务商应及时对增值税发票新系统进行开发升级,按照纳税人享受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类型,开发出自动检索 “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和“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 备注功能,及时堵塞进项税额抵扣漏洞。否则,会造成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款白白流失。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带有征收率(3%、1%)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