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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的政策(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8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政策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关于营改增的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关于营改增的政策

【第1篇】关于营改增的政策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高顿财税学院(id:gaoduncaishui)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实务结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各类培训,属于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别忘了到当地税务机关去备案!

提醒一下

顺便提醒一下,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本文由高顿财税学院首席讲师陈志坚老师创作

【第2篇】营改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解释1一定是初级农产品。

【解释2】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解释3】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是( )。

a.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轿车

b.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c.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

d.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答案】c

【解析】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也要交增值税的;选项abd均属于免税项目。

二、营改增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17.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19.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2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1.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4.再保险服务;

25.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6.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9.以下利息收入:

(1)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8)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30.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软件产品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2023年3月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为2000元;支付不含税运费1000元,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上述业务最后实际负担的增值税为多少元?

【答案及解析】

应纳税额=100000×17%-2000-1000×11%=14890(元)

实际税负=14890÷100000=14.89%,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实际应负担税额=100000×3%=3000(元)

即:只在3%范围内征税,也就是只征3%,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税额=14890-3000=11890(元)。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一)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了解)

退税比例有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二)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蔬菜的范围。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

1.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

2.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税。

(四)制种行业增值税政策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五)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六)债转股原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七)小微企业新优惠政策(重点)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政策需更新)

【解释】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案例:假设王先生2023年7月1日租给某银行支行一栋房屋,租期三年,总计提前一次性收取108万元,可否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八)供热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供暖季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九)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十)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四、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限于个人):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4.应税服务的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五、其他有关减免税规定

(一)纳税人兼营免、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减税。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1.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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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关于营改增的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件”)对去年建筑服务行业营改增的许多规范做了天翻地覆的修改,给饱受炎暑之苦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增加了两味猛药。

猛药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一条看似对总承包单位是一利好,实际上并非如此。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显然属于甲供工程,按照原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对此项建筑服务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现在58号文件中“可以”二字不知去向,画风截然不同——纳税人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只要甲方有自行采购的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就只能按简易计税处理。假设有的甲供工程虽然甲方采购了小部分材料,但大部分还是承包单位采购,承包单位经测算认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比较合适,在58号文件出台之前可以自由选择,58号文件出台后只能“哑巴吃黄连”,按3%计税了,项目所有的进项税额统统“一剪没”。

对于7月1日后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的新的甲供项目,纳税人当然应不折不扣地按58号文件执行,但是7月1日前已经存在的老项目,且承包单位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当如何处理?按文件要求当然是应当自7月1日起改为简易计税方法处理。但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18条有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这一条规定并未被废止。建筑服务业是从2023年5月1日起开始试点“营改增”的,因此从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到2023年7月1日肯定不到36个月。从7月1日起改变计税方法的话有违这一规定,不改的话又违反了58号文件,真是进退两难啊。

猛药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其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45条规定:“(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现在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建筑服务不再以收到预收款作为判断纳税义务发生的条件,对于建筑服务来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会延后,可以称之为利好。但对于款项支付方而言,支付预付款时将不能取得发票,因此进项税额抵扣将会延迟。

但58号文件又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因此虽然没有发生纳税义务,但实际收到预收款时仍然要预缴税款。需要注意的是:以前非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是不存在预缴税款的,现在是要预缴税款。

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税款的规定与2023年第17号公告有冲突,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现在即使不发生纳税义务也要预缴税款。假如在申报所属期一直没有发生纳税义务,申报时能否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抵减当期应纳税额?58号公告没有明确,看来后面还会有新的补丁出现。

两大猛药一出,不论建筑服务业纳税人是否乐见,都必须接受财税〔2016〕36号文件规范下建筑服务业增值税规则发生重大变更的事实,有的纳税人因为这两大规则变动免不了要重新调整预算,改变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甚至可能重新和甲方、分包方协商修改合同,他们的7月份乃至接下来的几个月将不得不忙于此事。

作者史玉峰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第4篇】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大辅导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时间应如何确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晚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可否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土地价款是房地产价格的组成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就取得的含土地价款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房地产企业从地方政府取得的地方税费返还款、奖励款等,是否应征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从地方政府取得的地方税费返还款、奖励款等,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政府部门的土地返还款,是否应从扣除计税的土地价款中扣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计税的土地价款,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且可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价款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在计税时已从销售额中扣除,为保护税基,避免超额扣除计税,对政府部门奖励返还的土地款,应从可扣除的土地价款中扣减。

五、个人销售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自建自用住房,如何征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三相关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个人销售的自建自用住房如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自建证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何界定取得不动产的日期?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直接购买的:以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为准,若实际接收日期早于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的,以实际接收日期为准。

接受捐赠的: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日期为准。

按受投资入股、抵债的:以不动产移送的日期为准。

自建的:以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标准为准。即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七、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是按次计算还是按月收入计算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一般纳税人租赁不动产、租赁固定资产、进行不动产装修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间进行分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按此规定,一般纳税人购买涉及固定资产、不动产的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等服务,如专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兼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可全额抵扣。

九、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如何计税?

纳税人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纳税人发生除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情形以外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一般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适用税率即11%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从事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采取挂靠经营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

十一、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可自行开具发票的,应按有关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二、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如何计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按不动产租赁服务征税。

十三、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应如何计税?

根据总局2023年53号公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物业公司可以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向服务接受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四、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的,应如何缴税?如何开票?

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项目的销售额,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餐饮、娱乐服务属于不得抵扣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编按:亲们关注下财税[2016]140号文第十条: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五、一般纳税人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的,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如果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不得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其他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十六、纳税人以货币资金投资股权所取得的收益应如何计税?

纳税人以货币资金投资取得企业股权(含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其收取的固定利润、保底利润、固定收益率收入,均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贷款服务以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小编按:亲们关注下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及第二条: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十七、财产保险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车险赔付时,从修理厂购进车辆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财产保险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车险赔付时,从修理厂购买车辆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规范赔付手续,严格实物赔付和资金赔付核算管理。

十八、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2023年5月1日以后补开发票应如何操作?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23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免税代开功能代开,经抄报税后,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进行验旧操作。开具发票时,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为***”。

纳税人补开发票时应提供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缴税未开票证明和营业税完税凭证,证明应包括纳税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缴税日期、金额、税款所属期等详细信息。

纳税申报时应注意:补开发票的金额不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申报比对不通过的,可到办税服务厅手工申报,通过“一窗式”申报比对异常处理模块进行操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发票问题(四)相应作废)

十九、纳税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纳的营业税查补税款,能否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纳的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4月30日前的营业税查补税款,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十、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4月30日前后收取的预收款及剩余房款,应如何缴税、开票?

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月30日前取得的预收款应缴纳营业税,4月30日后取得的剩余房款应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可就房地产项目销售全额(含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预收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十一、电信、金融企业开展个人代理服务的,如何代个人代理人到办税服务厅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代理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其按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向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代理人为其他个人(指根据企业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月销售额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

1.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与各企业纳税主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委托其代征增值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为零费率。

2.解缴税款。各纳税主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后,对支付给个人代理人的佣金费用代征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按现行委托代征操作规定进行税款解缴(可根据已签订三方协议缴税或凭《税收缴款通知书》通过企业账户缴税)。

3.申请发票代开。企业解缴税款后,汇总月销售额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并以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代理人名义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代开增值税发票金额、个人代理人签章等详细信息。

4.受理发票代开。主管国税机关按现行增值税发票代开操作流程(见《金税三期优化版10143、10144版本升级后新增业务的有关操作规范》),为纳税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代开发票时,金额栏填写个人代理人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单个代理人的最高开票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税额栏按企业实际解缴的税款填写,备注栏注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企业在申请代开发票时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月销售额未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流程

1.各企业纳税主体可凭月销售额未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以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个人代理人名义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个人代理人签章等详细信息。

2.主管国税机关应单独发行税控设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免税代开功能,以个人代理人名义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抄报税后,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进行验旧操作。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金额栏填写个人代理人取得的免税销售额,单个代理人的最高开票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备注栏注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

上述《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表格样式可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企业应将《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附件,随发票入账。

信用卡、旅游等其他行业有类似情况的,可参照办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发票问题(三)相应作废)

二十二、提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为保持我省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缴税模式的相对稳定,不改

变原有财政利益格局,营改增试点期内,我省提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仍参照原营业税缴税模式,即每月根据高速公路管理局清算收入,统一计算全省应纳增值税,并将应纳税款按里程数占比分配至各县市区缴纳。

主管国税机关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内跨区税源登记模块为纳税人办理登记信息采集后,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操作按《金税三期优化版10131版本升级后新增业务的有关操作规范》中“跨区税源登记业务”部分办理。

二十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均属于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法定扣缴义务,不属于销售服务范畴,不征收增值税。

二十四、纳税人提供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服务,应如何计税?

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土壤改良修复服务,是纳税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通过施用土壤调理剂、喷施叶面阻控剂、开展水分管理等措施,使修复区、管控区土壤的重金属污染下降比例达标的专项环保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其他现代服务”。

来源:湖南国税

【第5篇】2023年营改增政策汇编

导读: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政策有哪些内容?最近有很多会计学堂的学员在官网咨询这个问题,说明大家对于这个层面的会计知识了解的还不够透彻。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内容,仅供大家进行参考阅读。

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政策有哪些内容?

答:一是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考虑到建筑工程老项目已经开工,部分成本无法纳入进项抵扣,因此对建筑工程老项目,建筑企业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清包工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不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料,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是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没有限制,给予了建筑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

四是甲供材金额不纳入建筑企业的计税销售额,有效解决了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项目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税依3%的征收率计税外,其余项目必须采取一般计税办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上文中关于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政策有哪些内容的介绍,已经找到了自己满意的答案.更多关于这方面的会计资讯,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第6篇】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

新华社天津4月1日电(记者徐岳)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记者1日从天津税务部门获悉,天津自2012年起已实施部分行业的营改增试点,企业减税效果明显,改革成果逐步显现。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涉及正常状态纳税人近20万户,而前期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也将下降。

天津市国税局总会计师窦伟介绍,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实现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此外,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降低的效果。

据统计,天津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涉及正常状态纳税人近20万户,其中房地产业9700户,建筑安装业1万4千户,金融保险业3800户,生活服务业17.23万户。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6800户,占总户数的3.4%。

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刘东海说,包括银行业在内的最后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后,对商业银行有着重大影响,一方面,新政策对商业银行自身的盈利能力、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准确确定增值税还存在不少技术难题;另一方面,营改增为商业银行客户降低了实际税负,提高了企业经营活力。

天津是全国第二批营改增试点城市之一,自2012年12月1日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后,广播影视、铁路运输、邮政、电信业相继纳入试点范围。截至2015年底,共有10.35万户企业经确认后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总体减税183.34亿元。(完)

【第7篇】营改增服务业优惠政策

许多公司希望能够尽量节省成本。在高税负环境下,合理的税收筹划是非常必要的。服务行业的许多客户都问:怎么才能进行合理合法地节税呢?

通常一些现代服务公司面临这些问题:

1.人力资源成本占比较高,基本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公司增值税进项少,增值税税负压力大;

2.公司支出费用合格票据少,利润空间大,进而25%的企业所得税税额高;

3.公司高管/股东、高薪酬员工的个人所得税高。

本身营改增的目的是避免重复征税,降低税负,但是对于劳动成本高劳动密集和智力密集的服务行业而言,人力成本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像现代服务行业中的咨询鉴证、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物流服务等非生产型的服务企业在营改增之后税负反而可能增加。

具体怎么才能合法节税呢?对此有以下两点建议:

一、着手于组织架构

将企业的销售部门或者特定项目分立成独立的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而降低税负。

二、注册到政策园区

服务业没有固定场地要求,开展业务的时候不一定需要固定场地办公。而各地为了发展区域经济,都有着不同财政扶持奖励政策,比如重庆、上海、湖北等地都设有多个经济产业园区,园区有着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和财政扶持,并且园区的政策也更加的持续稳定,相对其他园区更为成熟。

通过入驻某个园区,企业可以获得当地的大额税收扶持。

针对有限公司,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132+7193+5807 甜):

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扶持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扶持

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3%

个人所得税:2.1%(小规模最高2.1%)

附加税0.075%(增值税的5%,小规模企业减半征收)

总税负仅仅5.18%

通过入驻在园区的企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年开票额在500万以下,可申请核定征收0.5%-2%,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开票额的2%-3%。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营改增之后,各种方案中,选择成立一家分公司或新公司,入驻园区对原有的主体公司进行业务分流,并合法享受当地的财政扶持,才是企业节税的关键。

【第8篇】营改增政策业务问题

一、餐饮住宿服务增值税基本政策规定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人。

(二)纳税人分类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年应纳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项目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营改增过渡期间,如果纳税人2023年月营业税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或者等于515万元,则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登记。

注:515万=500万×(1+3%)(3%是营业税的最低税率)。

(二)餐饮住宿服务的征税范围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业的业务活动。

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地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1.区分会所服务与餐饮服务

餐饮业日益新颖,传统的大型饭店逐渐向会所转型,该类会所不仅提供餐饮服务,还增加了许多文化高端服务。

如果此类会所提供的是附着在会务安排之中的个性化服务,则属于“现代服务”的范畴。

如果此类会所提供的是会务安排之外的个性化服务,对于其提供的综合性服务,归类为“其他生活服务”。

2.区别住宿和不动产租赁

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候难以区分住宿与不动产租赁收入,常见于当前各地盛行的“民宿”。

那民宿究竟是属于住宿还是不动产租赁呢?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住宿服务定义为: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不动产租赁不包括相关配套服务,但民宿通常在提供住宿场所之外还会提供一些配套服务,因此民宿属于住宿服务项目。

(三)餐饮住宿服务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采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征收率。

注意事项一: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注意事项二: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量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餐饮住宿服务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采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则是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计算销项税额时,按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先除以(1+税率)后再乘以税率6%。

即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项目说明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

4.农产品销售发票

5.代扣代缴完税凭证

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

2.用于非正常损失的货物

3.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计算计算增值税额时,按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先除以(1+征收率)后再乘以征收率3%。

即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五)如何实现税负只减不增?

我们常说“营改增,营改增”,那么税负是如何实现只减不增呢?我们将通过下表进行对比分析。

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对比营业税

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从税率上看相对营业税的5%有所提升,但是由于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纳税人只要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抵扣,便可轻松实现税负降低

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征收率餐饮住宿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税率为3%,营业税税率为5%,税负降幅达40%。且增值税是价外税,需再进行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价税分离,税负进一步降低。

案例

某连锁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月销售额为100万元,当月购进的肉品、饮料等从下游的食材供应商取得进项税额凭证,可抵扣税额为3万元,按改革前后,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营业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总计

应纳营业税100×5%=5.00-5.00

一般计税应纳增值税100÷1.06×6%=5.66-32.66

简易计税应纳增值税100÷1.03×3%=2.9102.91

案例分析:

(1)如果采取简易计税方式,税负整体下降

(2)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取得可抵扣进行税额越多,税负越低

建议餐饮服务行业合理选取计税方法,并在可开具有效进行税额凭证的正规批发商处采购农产品,以此减轻税负。

二、餐饮住宿服务营改增过渡及优惠政策

(一)试点前后业务处理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该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二)政策更新

2023年12月2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其中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该政策的发布意味着餐饮企业外卖业务按照6%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解决了困扰餐饮企业外卖增值税率的问题。

此前,由于饭店提供的外卖、食品销售等非现场销售行为,不属于餐饮服务,属于货物销售,需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

(三)优惠政策

目前餐饮住宿服务在增值税方面没有特殊优惠政策,但可以适用于一些普通的免税优惠政策和扣减增值税的优惠。如小规模纳税人一个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还有小微企业优惠、针对残疾人从业、随军家属就业等享受的优惠。

【第9篇】二手房营改增政策

这几天两会已经结束了,但是两会带来的的房地产政策猛料,余温还在扩散,因为释放了很多信息量,不仅仅住建部释放了一线城市要加码控制房价的消息,各地救市政策出台,税务部门更是直接推进二手房营改增的落实,制定了时间表,就在这些天各方都在大篇幅的讨论。

这这期间,有两种声音。

其一是这时候先行先知者,已经在行动的路上了。

深圳投资客大面积的抛售二手房,已经足够的说明,再次证明这些投资客的嗅觉异常的灵敏,无非就是套现走人。

更主要的就是,交易成本的上升,大大的忧患了这些投资客的收益,还有就是可能会给二手房的交易,加上一道税务的枷锁,套住的风险逐渐在加大,市场的后续反应还属于未知,倘若缓速了房地产市场能力,势必增加房子持有成本,时间就是金钱,这点在他们身上表现的游刃有余,一点也不夸张。

其二就是营改增会不会直接导致房价暴涨。

因为营改增以后,就不会存在两年的房子收不收营业税的问题了,而是有可能直接简化二手房税收问题。

前几天,乐福居小编的一个朋友问到,营改增前是否因该把现有的,二手房处理掉呢?

第一:营改增细则,会在5.1之前出台。

虽然,有点蒙葫芦卖瓜的意思,想给朋友们来点惊喜,着实是让手里有大量二手房投资客,捏了一把汗。

不过,局长已经说了,这次营改增原则上,只减少税赋,不会增加。

这时候,乐福居小编的朋友又问,我们该不该相信局长的话呢,万一吃亏了咋办呀?

咱们咋说呀,只能说应该相信局长大人,面对全国人民的承诺还能,失言不成?

第二:网上有一种算法,您们自己看看对不对?

就是说,如果你把房价抬的过高,就会出现“增值”部分,增的越多,收税越多,如果你以平常心“略涨”,这11%的增值税,会大大增加你的收入。

假如你80万买来的房子——如果以100万卖出去。以原来的5%的营业税计算,就是“100万*5%=5万元”。按照现在的增值税是“20万*11%=2.2万”。也就是说,你少缴税了。

如果以200万卖出去,以原来的5%的营业税计算,就是“200万*5%=10万元”。

按照现在的增值税是“120万*11%=13.2万”。

也就是说,你多缴税了。对于净赚17.8万(20万-2.2万),还是106.8万,你肯定是选择后者。

也就是说,政府知道你会多赚,所以多收点税费,无可厚非。另外一个含义:政府默认你多赚,鼓励你多赚,也就是鼓励房价。

第三:你卖快点,越快越好?

如果你把房子憋在手里,意味着房屋不流通,等的时间越长,涨幅越大,增值税越高,所以,营改增在刺激你“短线操作”。如果等5年才转手,可以涨价一倍,也就是160万,如果你2年就出售,意味着涨价不多,也就100万左右!

税收自然有差别了。国家告诉你:短线操作见钱快,收税少,市场上流通起来,货币篮子就变大了,对于整个经济市场有绝佳好处。短线操作的最大好处是“让客户更快享受到红利”,国家也在暗示你“不会跌,短线一样会涨价”,不然怎么收税?

快来分辨一下吧,你卖房吗?

无论你是急着买房,还是买房;无论你是购房者,还是地产商,都建议关注《乐福居》;

买房卖房,有问必答;微信号:lefuju

【第10篇】营改增政策辅导会

房地产业营改增后,无论是税制设计还是会计核算,不但较营改增前营业税的财税处理复杂得多,而且与现行增值税处理相比较也有很大的差异。因此签订20xx营改增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在松鼠哥为大家整理的2021营改增房屋租赁合同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20xx营改增房屋租赁合同范文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写明身份证号码,单位写明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写明身份证号码,单位写明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 (我司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一、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位于第 层,共 (套/间),房屋结构为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 (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该房屋

现状见本合同附件三,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时的验收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乙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峻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二、房屋用途

该房屋的用途为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房屋保证金和租金

乙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 元,甲方开具有效凭据给乙方做账。租赁期满退房时,乙方开具收据,甲方将此款无息退还给乙方,甲方每逾期一日,则应按保证金 %支付滞纳金给乙方。

该房屋每(月/季/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五、付款方式

(1)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第(3)项乙方详细信息栏向乙方开具和送达与付款金额面

值相等的真实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乙方方可于每(月/季/年)的第 个月的 日以(现金/转账)的方式交付给甲方。 甲方应自开票之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起一周内将发票送达乙方,并与乙方办理发票交接签收手续。

(2)甲方信息栏 开户行: 开户名: 开户账号:

(3)乙方详细信息栏

开票名称: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643448

开户行:长沙市建行体育新城支行 开户账号:4300 1586 0610 5988 8888

六、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符合承租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乙方。

七、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八、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 (月/季/年)检查、修缮一次,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九、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臵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

十、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5.宽带服务费;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甲方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十二、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若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文件后 日内向乙方书面答复。如有多人同时要求租赁该房屋,乙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甲方在租期届满后要上涨租金,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涨价金额,否则乙方有权按原价续租。

十三、因甲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租用。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租用的。

十四、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 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十五、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 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十六、违约责任的处理规定

(1)甲方违约强行解除合同,除退回乙方保证金外,应按乙方交纳保证金的双倍支付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如乙方装修支出等)。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征得乙方同意后,除退回乙方保证金外,应按乙方交纳保证金的一倍支付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如乙方装修支出等)。

(3)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

(4)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和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每次发生一次,甲方向乙方承担 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6)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真实或不合规的,甲方除应根据乙方要求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应承担由其行为引发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并且每次发生一次,甲方向乙方承担 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导致乙方不能抵扣的,甲方应按照该未通过认证的发票上载明的税款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5)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十七、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十八、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二十、其他约定事项

二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二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1篇】营改增政策辅导涨价

央视财经(记者:张馨月 蔚立名)近期,一些媒体反映,“五一”假期期间,凯悦、洲际、万豪、希尔顿等国际酒店集团纷纷以营改增为名进行“五一涨价”,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据称,上海希尔顿酒店员工还举例说明涨价的理由是营改增,涨价的幅度是原房价的6.9%。就此问题,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今天下午接受专访时就这个问题予以回应。

记者:近期很多国外的酒店纷纷以营改增为由涨价您怎么看?

楼继伟:酒店要涨价,我觉得是自己的经营行为,扣在营改增上是一点道理没有的。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就是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而不是在原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征收一道增值税。也就是说,酒店业的纳税人,在今年“五一”之前缴纳的是营业税,从今年“五一”之后,将不再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计算方式不同:营业税直接依据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而增值税按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后,还要扣减成本费用中的进项税额,才是最终的应纳税额。并且,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而营业税的计税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

记者:那与原先缴纳营业税相比,酒店业改为缴纳增值税后,税收负担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

楼继伟:我们作一个简单的比较。酒店业征收营业税时,纳税人无论其经营规模大小,都应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销售额),包括房费、服务费等,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酒店业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酒店,将其归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政策规定,这部分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销售额×3%),与原先5%的营业税税率相比,其税收负担直接下降约40%。

第二类,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酒店,将其归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是价外征收而营业税是价内征收的,因此,6%的增值税税率按营业税口径返算,相当于5.66%的营业税税负水平。也就是说,营改增后酒店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使没有任何进项税可以抵扣,税负最多也只比营业税制度下增加0.66个百分点。而改革后,酒店的材料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不动产购置和租赁、办公支出等都可以获得进项抵扣,我们做过测算,酒店行业都是减税的。

例如,某酒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销售收入(含税)106万元,同期采购设备、材料等成本支出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在营业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6×5%=5.3万元;在增值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6÷(1+6%)×6%-1.7=4.3万元。同样的收入水平,改革后增值税相比较营业税少负担税款1万元。

【第12篇】营改增税务政策

超英空间——(53)

于超英 超英空间2016-09-07

思考与感悟——20

“营改增后我国现行税收体制应进一步改革”也是我在《青年科学》2023年12月上发表的。我国现在到了改革的关口,在这一时期不是要研究什么大道理,而是要研究、要落实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比如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减按10%征收或根据行业平均利润率进行纳税评估其企业所得税以营业税为基数,按营业额的1-2%交纳,核定征收。拿出这些切实可行的实际措施,将极大地释放生产力,激发起全民的创业热情,真正能达到实业救国,而不是靠卖地财政、房地产泡沫和国有企业垄断经营来实现所谓的虚假繁荣。尤其在东北地区国有垄断行业过于强大,民营经济发展不发达,遇到经济转型很是被动,而我们有关部门的个别人和个别所谓的专家学者还在自我陶醉,认为我们有沈飞、有制造航母等,认为这就是优势,这实际上并不是我们的什么优势,这是国家国防建设上战略需要,和我们的地方经济并不发生什么关系,我们还是要发展广大的中小微企业,有良好经济生态后,地方经济才能有健康的活力,才能有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不要在那自作美梦了。

在南方有一个小老板开一个小工厂,一年到头很累,结果一算账没挣到什么钱,而其老婆、成天逛商场,偶尔买了一套房子,倒手一卖,挣了几十万元,小老板一气之下把小工厂给卖了,也去炒房地产去。整个经济这样去导向,是很危险的,大家都不去搞实业,都去投机、炒房地产,实业怎么办?还得靠实业救国,只有实业才能真正解决就业、才能真正达到国富民强。

“营改增”后我国现行税收体制应进一步改革

————于超英发表于2023年12月《青年科学》

随着“营改增”进一步深入,税收体制和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包括与之相关的财政分配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营改增”可以说是我国现行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值得研究。本文,试图从“营改增”为切入点,提出“一揽子”与之相配套的税收体制、制度改革的对策、方法和建议,以利“营改增”的进一步推进,以利改革措施的更加系统化。

第一,“营改增“后,我国国税和地税系统应趋于合并。

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是由于分税制改革带来的产物,一段时期,其对于增值税的改革,对于国家税制建设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尤其是“营改增“以后,地税系统的业务越来越萎缩,税收成本越来越大。企业以前面对一个税务局,现在要面对两个税务局,企业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国地税合并越来越迫在眉睫。

第二、“营改增“后,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从25%降低至10%、15%

我国广大中小企业解决90%以上的就业问题国,对经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国际国内大的环境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我们必须从税制上进行改革,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综合税种,涉及到企业方方面面,核算起来也很麻烦,如果把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降至10%15%,国家实际税收并没有降低多少,但确确实实解放了生产力,为中小企业减少了税负,真正地达到了促进就业、创业的目的。

第三,“营改增”后,应把国家垄断行业的上缴利润分成从5%升到20%以上,以补充社保之不足,并严格限制国有垄断行业高管工资。

国有垄断行业,实际上是靠垄断,靠国家的扶持政策而发展起来的。为广大中小企业来说,国有垄断行业实际上是第、第四、第五……税务局。国有垄断行业实际是全体劳动人民的企业,本身就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利润分成提高到20%以上,实属应当,以补充社保基金之不足。国有垄断行业的企业因其高管对其企业不承担风险,所以这种企业实际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对其高管的工资必须严格限制。

第四“营改增”后,中小企业工资总额应加计50%扣除,以鼓励中小企业解决就业。

“营改增”后,对于人工成本还不能抵扣,这是一个缺陷之一。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现代企业的人工成本越来越高,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大工成本更高。我国是13亿人口的大国,解决就业应该是我国的头等大事。允许企业人工成本加计50%可以扣除,实际是鼓励企业多解决就业,多雇员工,也切实减轻了企业的大工成本,特别是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五,“营改增”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数起征点应提高至每月5000元,个人所得税率应降至到20%。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定的有些过低,实际上个所得变成了广大工薪层的一个税种,征收面过大,没有起到个人所得税这一税种当初设计的目的,我们建议把起征点调至到5000元以上,这样对广大老百姓来说起到了减税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说,促进了消费,促进了经济发展,把个人所得税税率调至到20%,这样算个人所得税更加简单,也减少了跑冒滴漏的现象,也减少了富人鼓励企业利润分配用于企业再投资。

现行税收政策,企业利润分配后的利润,只要分到股东手里,就要交个人所得税,实际上这是不合理的,对于股东把这部分钱又投资至企业去,应免交个人所得税,这样鼓励投资者进行投资办企业,这部分钱股东投资到别的企业,国家也应该鼓励,免交个人所得税。只有更多的人创业,才能有更多的人就业,所以创业是源、创业是本。国家应更多的出台一些有利于企业创业的政策,以利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问题。

第七,“营改增”后,应停止土地征收行为,让土地完全市场化,增加土地交易税,中央、地方按比例分成。同时,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体制应改革。

由于分税制的出现,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体制,中央得大头,地方得小头,但地方干的事多,承担责任多,这样就导致地方财政吃紧,不得不千方百计增加财政收入,以解燃眉之急。这样就出现了地方政府的卖地财政,有的地方政府的卖地财政占整个财政收入60%以上。地方政府卖地,土地一级市场垄断,就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虚高,房地产泡沫进一步加大。地方政府卖地,就要“强拆”,导致上访事件、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加,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应停止地方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让土地完全市场化,地方政府不要参与到土地交易市场,让买主和卖主自行交易,可以在交易市场交易。政府增加土地交易税,中央、地方按比例分成,同时,中央和地方和财政分配体制从7:3分成,改为5:5分成,使地方政府从卖地财政中解脱出来。这样就要求中央和地方政府尽快进行机构改革,精简机构,由吃饭财政向着公共财政转变。

总之,“营改增”后,我们必须进行一系列财税体制改革,切实减轻广大中小企业负担,以鼓励广大中小企业解决就业,使我国经济发展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辽宁省工商联中小微企业创业商会

会长 于超英

2023年2月18日

【第13篇】营改增建筑业政策汇总

导读: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政策有哪些内容?最近有很多会计学堂的学员在官网咨询这个问题,说明大家对于这个层面的会计知识了解的还不够透彻。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内容,仅供大家进行参考阅读。

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政策有哪些内容?

答:一是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考虑到建筑工程老项目已经开工,部分成本无法纳入进项抵扣,因此对建筑工程老项目,建筑企业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清包工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不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料,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是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没有限制,给予了建筑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

四是甲供材金额不纳入建筑企业的计税销售额,有效解决了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项目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税依3%的征收率计税外,其余项目必须采取一般计税办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上文中关于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政策有哪些内容的介绍,已经找到了自己满意的答案.更多关于这方面的会计资讯,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第14篇】劳务派遣营改增政策

(一)一般纳税人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有两种选择:

1、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适用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6%,若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5%)×5%

(二)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47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计税方法依然有两种选择。

1、若按正常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则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3%=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3%

2、若选择“差额征税”,已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5%)×5%

(三)至于劳务派遣业纳税人如何开票,如何规避税收风险且听下回分解。

【第15篇】劳务公司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

目前适用差额征税的行业主要有以下这些方面: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航空运输企业;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销售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上1-9项政策依据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相关规定。

10.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1.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以上10-12项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13.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水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14.安全保护服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财税〔2016〕47号)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15.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16.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7.代理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货物;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以上第15-17项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18.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自202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2017〕90号)

19.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20.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电信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机构接受捐款提供服务,如果捐款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

差额征税中允许扣除的有效凭证有哪些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有哪些规定呢?

差额项目

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纪代理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航空运输企业

航空运输企业,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政策未作要求

旅游服务

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差额扣除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差额扣除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差额扣除后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安全保护

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扣除后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水费

政策未作要求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

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代理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货物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政策未作要求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如果捐款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为适用差额征税的相关税法规定,那么差额征税的企业在会计账务处理上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关于营改增的政策(15个范本)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高顿财税学院(id:gaoduncaishui)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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