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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发票和购置税发票丢了怎么办(9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3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汽车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汽车发票和购置税发票丢了怎么办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汽车发票和购置税发票丢了怎么办

【第1篇】汽车发票和购置税发票丢了怎么办

一、发票丢失

1、证明用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税务机关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新的办理方式: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二、税收票证遗失

1、证明用途: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需提供原持有联次遗失登报声明。

新的办理方式:税收票证遗失登报声明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

1、证明用途: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丢失损毁,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发时,根据不同情形,需提供车辆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人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收据联。

新的办理方式:不再提交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相关材料。根据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全面实现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部门间信息共享。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有关纳税业务以及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再需要提供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据此,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丢失损毁的,已无补办必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来源:北京税务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2篇】汽车购置税发票抵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购买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决定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对发现机动车企业(包括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经销企业)未按实际销售机动车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等违反该公告列示的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形的,将被列入名单并向社会公告。主管税务机关也将对列入名单的企业依法采取从严管理措施。

自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3篇】汽车购置税发票丢失

本文针对增值税发票丢失问题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其中涉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号及2023年总局废止的关于发票遗失登报事项。

一、是否需要登报?(适用以下所有发票情形)

不再需要登报,但仍有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的义务。

根据2023年7月24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更新为: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只需要提交以下材料,而且很多地方只要在电子税务局中提交就可以: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还应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二、是否涉及处罚?(适用以下所有发票情形)

会涉及罚款,但也适用首违免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8号)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丢失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只需按照前述规定报告税务机关,接受处罚即可,税务机关会缴销丢失的空白发票。

四、丢失已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退税或记账问题

(一)机动车已登记

如果纳税人丢失机动车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退税或记账的,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二)机动车未登记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涉及到机动车登记问题,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如果纳税人在机动车登记前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第六款的规定,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五、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的规定,原开具《丢失增值税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要求已取消。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六、丢失已开具普通发票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综上,针对发票丢失,纳税人首先要做的就是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目前均无需登报申明。其次,纳税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发票,发票丢失,按照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力处罚纳税人。最后,除了机动车发票需要用于登记的情况外,其他情况只要用其他联次用于抵扣、退税或记账,具体根据上述不同发票类型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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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新车购置税按汽车发票的含税还是不含税交

每个公民都有依法缴纳税的义务,车也是需要纳税的,就是购置税了。在新车上牌之前都是要缴纳购置税的,但是购置税怎么算呢?你的车应该上缴多少购置税呢?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购置税怎么算,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

汽车购置税是什么呢?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购置税额是征收汽车售价(不含税价)的10%,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税率为10%。

新车购置税额=购车价格(含税价)÷1.17×10%。按照你取得机动车发票上开具的价格除以(1+17%)作为计税依据,再乘以10%就是应该交纳的购置税了。假如你要购买一辆车价为117000的车,那你应该缴纳的购置税就是11.7万元÷(1+17%)×10%=1万元。你这边就只需要交纳一万元的购置税就可以了。购买20万元的车20万元÷(1+17%)×10%=17094.017094元。车的价格越高,交的购置税就越多。进口车的算法又是不同的哦,进口车税率计算: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计税价格×10%。

希望小编所说的对你们有帮助哦。

【第5篇】汽车租金收入发票

汽车租赁税率自2023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不收增值税。自2023年4月起,一般纳说人的税率降为13%。。汽车租赁涉及到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等附加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公司资产的税收(如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第6篇】长途汽车定额发票票样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遇到一种发票,这种发票无购买方信息、无开票日期、金额固定,只需按消费金额撕下对应的金额即可。这种发票就是定额发票,俗称手撕发票。

定额发票自营改增之前就已经开始使用,并一直沿用至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规范定额发票的供应。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01

发票样式

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规格为175mm×70mm。

定额发票票样如下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的规定:“新版发票监制章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新版发票监制章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12月31日。”

因此,在2023年之后取得的《上海通用定额发票》,需要留意发票上的监制章是否是新版发票监制章。新版发票监制章印模如下。

02

发票核定

登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模块,选择“发票使用”,然后点击“发票票种核定及调整”。

在票种核定变更申请表中点击“增加”,发票种类名称的下拉菜单内选择所需的上海通用定额发票。

核定定额发票时无需填写每月最高领票数量,每次最高购票数量,每月最高持票量。只需要在申请表下方填写“定额发票月累计购票金额”即可。

03

发票信息查询

对需要查询上海通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可进入上海税务局官网,点击“我要查询”,选择“发票信息网上查询”,依次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信息即可查到发票信息。

在通用定额发票正面清水涂抹会显现隐形图案

来源:上海税务

【第7篇】个人汽车租赁发票税率

导读:最近有学员在我们会计学堂的后台留言提问说:“个人汽车出租给公司开出的发票税率为多少?”根据相关的税务政策规定,以下是会计学堂小编的具体详情解答:

个人汽车出租给公司开出的发票税率为多少?

答:公司租用的个人车辆,属于个人动产租赁行为,交纳增值税,应该去国税开发票,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为17%的增值税税率)。

1.个人租赁汽车,到国税来代开发票,需要携带租赁合同、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车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关于税率,增值税税率为百分之三个点。另外,还有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需要代征。

2.税前扣除必须凭有效、合法的票据,不开租赁发票,租赁费用无法税前扣除。

增值税发票没有发票联可以抵扣吗?

可以分两种情况来说:

1、如果是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要拿发票联抵扣的,必须是在抵扣联遗失的情况下才可以去抵扣。

但是遗失了抵扣联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定规定程序向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当地的税务机关要对遗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后,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遗失的发票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寄到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证明”。然后才能把发票联拿去税局认证抵扣;

2、如果当增值税专用票发票的抵扣联未遗失的情况下,发票联就不能拿去税局认证抵扣了。因为抵扣只能用抵扣联。

个人轿车租赁给单位,签租赁合同后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税率是3%。这个就是今天介绍的“个人汽车出租给公司开出的发票税率为多少?”的内容!

【第8篇】汽车购置税和发票丢了怎么办

首先要告诉您汽车购车发票到底有什么用处

汽车购车发票从经销店开具出来到交到车主手上是有一式四联:发票联、抵扣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

发票联就是您购车凭证,证明车主身份信息,车辆信息,经销店信息。这联是最终能留在自己手里的;抵扣联一般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会用到,可以用于抵扣企业的增值税,对于个人客户没用处;报税联用于去当地的国税局缴纳车辆购置税使用,纳税时国税会收走留存,给您一个纳税凭证(现在一般是电子的);注册登记联是用于车辆在车管所注册上牌用的,最用也会被收走留存,完成上牌后会给车主绿色车辆登记证书和蓝色套的车辆行驶证。

日常生活中我们的汽车会需要办哪些业务以及需要哪些材料呢?

1.日常维修保养、保修

车辆的保养保修需要的是汽车厂家下经销店开具的维修保养手册、及三包凭证

不需要使用到发票,但注意这些材料在提车的时候一定要问销售索要并把所有信息填写完整盖上经销店公章。

事故维修就需要车辆的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就可以了。这些业务不需要购车发票。

2、办理车辆年检

家用车型7座一下6年之内不用去上检测线,拿着保险单、行驶证,把所有的违章处理掉去换年检标志就可以了。7座的车型6年内每两年去检测线年检材料跟其他车一样,都不需要使用购车发票。

3、过户买卖

车辆过户其实就是一个产权变更的过程,需要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交易车辆的登记证、保险单、购置税完税证明(现在没有也没什么关系)。购车发票在现在的旧车交易中已经不是必须单证了。因为第一旧车价格不以发票金额为参考,第二在办理单位的系统中输入信息可以直接调取。交易过后会给新车主开具新的交易发票。

综上所述,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办理相应的业务都不需要使用到购车发票。所以丢失发票没有影响,无非就是很喜欢那辆车的话,少了纪念吧。

【第9篇】2023年的汽车发票税率

实务中,发票所体现的税率和实际业务适用税率不一致的现象时有发生。

有企业以“筹划”的名义,将适用“高税率”业务按照“低税率”开发票,并签订“低税率”业务的合同遮人耳目。如将适用9%税率的房产租赁业务签订为适用6%税率的仓储(保管)服务合同;将适用13%税率的售电业务签订为适用6%税率的物业服务合同;滥用混合销售,将适用13%税率的货物销售错用“以服务为主的混合销售”,按6%的税率开具服务费发票。

也有企业为了规避内部审计的要求,将原本的货物采购合同签订为服务合同,要求供应商将供应的货物(适用13%的税率)开具税率为6%的服务费发票。尽管公司损失了部分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税款,但有关人员可能会因此规避了内部审计的麻烦。

这些税率与实际业务适用税率不一致行为,存在哪些涉税风险?

一、销售方(开票方)的涉税风险

开票方最大的风险在于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23年第587号)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纳税人所开具的发票,税率与实际应税行为的税率不一致,往往会同时伴随着开票项目和实际应税行为也不一致,满足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要求,属于典型的“虚开发票”。

一旦被认定为“虚开”,可能面临的处罚包括:

1、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23年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虚开……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知道”永远都不是犯错误的借口,掩耳盗铃也只是自我欺骗。亡羊补牢,为时不晚。有问题不可怕,怕的是知道了问题还不改正。坚决不改的结果,必将是严格的处罚……

二、购买方(受票方)的涉税风险

受票方取得上述被认定为虚开的发票,将会面临以下风险:

(一)进项税不得抵扣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的规定,纳税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异常凭证。受票方取得该异常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已经抵扣的也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前不能列支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取得开票方非法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购买方而言,只要取得虚开的发票,即便在取得当时抵扣了进项税,也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未来一旦销售方的虚开行为被查实,购买方同样要面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实务中,对于这种开票税率与实际经营业务适用税率不一致的情形,往往是销售方给予购买方某种更加吸引人的诱惑(如价格较低),购买方不得不“自愿”按照销售方的要求签订合同。尽管明知这种发票有问题,但也不得不抱着侥幸心理过一天算一天。

小结:税率有误的发票,无论对开票方还是对受票方,都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已经成为历史,随着“金四”即将上线,靠这些小伎俩赚取利润,分分钟就会被“金四”的“法眼”锁定……

汽车发票和购置税发票丢了怎么办(9个范本)

一、发票丢失1、证明用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税务机关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新的办理方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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