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黑名单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观税收违法黑名单有感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观税收违法黑名单有感
a先生最近打算二次创业
他在注册公司的过程中遇见了问题:
不!能!注!册!
原来,a先生之前从事进出口贸易生意,由于近几年公司发展并不好,就没再去经营,也没有去记账报税,或注销公司,就这样一拖再拖。等到想再次创业的时候,就遇上不能注册的麻烦。
为什么a先生会在税务黑名单里呢?
在这里要先了解“税务黑名单”的定义。税收违法黑名单是纳税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后,税务机关以黑名单的形式予以公布,并与发改委、工商、公安部等联合实施惩戒。这一制度充分发挥了舆论监督的作用。
而a先生在黑名单里面的原因就是没有及时报税。其实现在不经营的企业是可以进行零申报的,但不记账报税肯定不行。
哪些情况会被纳入税收黑名单: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达到300万元以上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达到300万元以上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600万元以上的;
6、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7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以上行为带来的后果就是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当事人将会受到公安、海关等21个部门18项联合惩戒,比如: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禁止部分高消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等。
用一句来说就是:“补账、补税、交罚款”,这样就可以解除了,但不良记录会存在。所以创业者们一定要妥善经营,依法纳税!
【第2篇】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
“税务上的事千万不能马虎,一旦上了黑名单,别说公司贷款了,连飞机、高铁都坐不了,代价太高了”。在办税服务厅,一位新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手拿着税收违法“黑名单”宣传手册,对公司财务人员认真地说。自《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颁布后,为持续提升广大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部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开展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宣传活动。
持续用力,做到宣传范围“广”。长春税务稽查部门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颁布后,第一时间以宣传税收违法“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制度、解答纳税人缴费人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重点,制作宣传资料,通过长春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多媒体显示屏滚动播放、政策公开栏展示、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同时,对纳税人进行风险提醒和政策辅导,提升纳税人对联合惩戒措施政策的知晓率,促进税收遵从。
精准发力,做到宣传对象“准”。为了提升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长春税务稽查部门靶向定位,精准发力。各跨区域稽查局对所管辖重点企业开展细致排查,针对涉嫌违法的在查企业、欠税企业,结合企业涉税风险点,在案件查办、税款催缴过程中同步发力,跟踪开展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全面了解失信主体的确定标准、惩戒措施、信用修复等内容,持续强化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措施政策的认知度和影响力。
深处着力,做到宣传效果“实”。长春税务稽查部门以持续宣传税收违法“黑名单”为手段,让纳税人深刻认识到税收违法“黑名单”的重要意义,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对接。某户已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企业,纳税等级被判为d级,企业涉税业务、银行贷款、招投标均受到影响,通过稽查部门宣传辅导后,企业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在其符合提前停止公布条件后,稽查部门第一时间将其撤出,全力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长春税务稽查部门通过细致、深入的宣传工作,营造了依法纳税的社会氛围,从而促进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来源:彩练新闻
【第3篇】税收黑名单制度标准
今年以来,为切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西岗区税务局全力推进税收违法'黑名单'宣传活动,在区局办税服务厅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宣传资料,让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充分了解'黑名单'相关政策制度,同时,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专管员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企业推送'黑名单'最新政策,引导企业合法经营。
'我们家是新办企业,刚刚税务干部特地给我们宣传了税收违法‘黑名单’相关政策制度,进了‘黑名单’真的是处处受限啊,这个叮嘱真的很重要,尤其是我刚刚开始创业,就怕走错路,有了税务部门的护航,我一定会守法经营,相信企业也能行稳致远。'大连爱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欣感慨到。
据悉,刘女士提到的'黑名单',是税务机关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因此,'黑名单'制度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从而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
记者了解到,当企业被纳入'黑名单'后纳税信用等级会被直接判为最低级的 d 级,并对企业在发票领用、税源分析监控等方面实行更加密切的跟踪关注,同时,税务部门还会把相关信息提供给联合惩戒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阻止出境、限制高消费等严格的惩戒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开展宣传普法教育,持续推进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工作,进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西岗区税务局负责人表示。
刘新瑞 半岛晨报、39 度视频记者肖崟崟
【第4篇】税收黑名单制度全文
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史上更为严厉的税收“黑名单”制度来了,那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即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4号公告,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这次新修订的“黑名单”制度,有三个方面相较以往更为严厉,一是关于案件标准的修改:
1.修改逃避追缴欠税标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公布范围。为增加对走逃(失联)企业的震慑和打击力度,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
3.延长公布时限《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规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为与其保持一致,并进一步增强惩戒效果,《办法》将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
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 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应当主要公布哪些信息?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走逃(失联)情况;
(五)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六)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七)实施检查的单位;
(八)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对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有哪些联合惩戒措施?
被列入税收黑名单的当事人除了被公布违法案件信息外,还将受到34个部门28项联合惩戒措施。主要惩戒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二)阻止出境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作为对当事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
(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六)向社会公示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九)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十一)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进行限制的重要参考:
(1)发起设立或参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或私募基金等;
(2)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3)股票发行上市、重组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
(十二)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在进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资质审核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2)在审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十三)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四)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十五)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其发行企业债券;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十六)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依法予以限制。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八)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十九)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十)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十一)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二十二)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二十三)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及时撤销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十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二十五)强化外汇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属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列为货物贸易b类企业进行管理。
(二十六)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相关人员,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二十七)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二十八)其他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企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后,信用如何修复?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偷税、欠税案件的当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在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第5篇】税收黑名单促企业诚信
冀时客户端报道(河北台 宋肖肖 通讯员 樊健 刘鹰)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诚信纳税,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近年来,石家庄市税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大力推进失信联合惩戒与守信联合激励,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公正税收营商环境。
严格落实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通过制定联络员制度、出台录入审核工作方案、设立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台账等措施,全面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运行机制,形成“录入-沟通-反馈”一体化的闭合链条,推进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落实落细。
广泛宣传凝聚依法纳税共识。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依托网站新媒体以及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持续开展税收违法“黑名单”宣传活动,解读新标准、新内容以及信用修复等具体内容,让纳税缴费人人充分知晓、准确理解,提升税法遵从度。
以案说法提升企业重视程度。采取“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方式,开展行业教育和“一户式”约谈,结合已公布的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以案说法,重点宣传解读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对企业和法人带来的严重后果,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动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落实落细,发挥‘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效用,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构建诚信社会贡献税务力量。”石家庄市税务局稽查局负责人表示。
【第6篇】税收违法黑名单由来
最近,看到一条新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亿多元,台州11家企业进入税收黑名单》。16名涉税违法犯罪人员设立台州市增至商贸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虚开专票3.519亿多元,税额高达5000多万元。最后16名涉税人员都没逃出法网,被判无期徒刑和3至11年有期徒刑。
据了解,在2023年修订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这些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俗称“税收黑名单”。
为构建清朗和谐的营商环境,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持续推进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完善,将企业纳税信用与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信息“捆绑”起来列入失信系统,税收违法“黑名单”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像这样案例在2023年以来,全市税务机关已公布税收黑名单纳税人30多家,浙江台州11家企业被列入“税收黑名单”后,还将受到公安、工商、金融、海关等相关部门的28项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为什么会在税收黑名单呢?
主要是企业负责人不了解税收对国家的重要性,很多企业都认为税收重,那是因为您没有做税务筹划,没有了解国家出具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像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高新企业、技术企业的减免政策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都是可以根据自己公司的情况进行申报,如果不知道怎么申报等问题,可以在下方给七管家小编留言
【第7篇】税收黑名单罪与罚
7月4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举行“褒奖诚信、联惩失信”专题新闻发布会,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工作最新进展,根据税务总局负责人的介绍,自2023年10月公布第一批“黑名单”以来,截至目前各级税务机关累计公布“黑名单”案件达到10340件,“黑名单”公布力度持续加大,联合惩戒措施也在持续发力。
不能坐飞机,不能乘高铁,限制出境都在联合惩戒的措施之内。企业或者个人上了黑名单,后果到底有多严重?提升诚信水平,如何管理如何服务?4日晚《央视财经评论》邀请全国政协常委张连起和央视财经评论员刘戈做客演播室,一起来进行深度探讨。
涉税违法 得不偿失
张连起:“黑名单”是联惩失信的关键一招
全国政协常委张连起:对于涉税违法行为特别重要的是联惩,联惩从税务部门聚焦发力,一旦违反了税务法的要求,其他的部门比如公检法、交通部门、出入境、政府采购等处处受限。这几年不是一个简单公布黑名单的问题,是逐渐把一张网全覆盖无盲点,这张网已经编织完成了,涉及到十几个部门,一旦上了税收“黑名单”,就会被处罚受限。
刘戈:开“黑名单”也是改善营商环境
央视财经评论员刘戈:举一个真实的案例,有一个企业要找它的供应商,大家竞标,企业的领导比较熟悉税法,就查了下投标企业有没有上“黑名单”,一查果真有一家,就把它剔除了,没几天这家企业的老板就跑路了,所以这个“黑名单”同时也可以改善营商环境。如果企业和企业之间,能够通过某种办法建立起来这个信用体系,让这些企业在进入市场的时候能够判断一下它的对手或它的伙伴是一个什么样的资质,这样就会改善营商环境。
联合惩戒持续扩围:一处失信 处处受限
张连起:诚信是市场主体的通行证
全国政协常委张连起:在法律制裁之外还有一个道德约束,对成熟经济体来说用“黑名单”是非常管用的,一旦犯事在很多地方就不方便了,你的日常消费、生活、企业正常运营都会受到影响。我们国家现在用联合惩戒的方式,现在有十几个部门,用了以后的好处就是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提升诚信水平 要“管”更要“服”
张连起:惩戒到位就是对守信者的激励
全国政协常委张连起:现在给企业划分信用等级后,比如坐飞机,如果是d级会员,他会从头查到脚,如果是a级会员,你是被激励的,就会让你走绿色通道,实际上是给纳税人或企业直接分级了。这个分级是价值的激励、尊严的激励、体面的激励。相反,如果失信了,就会受到很多的抑制。这个目前是“黑名单”非常有效的地方。惩戒必须到位,不仅仅联惩,而且必须要发现一个惩戒一个,这样才使得制度更加精确有效。
刘戈:“管”也要以“服”为出发点
央视财经评论员刘戈:如果再多分出来一级让那些真正的老赖受到精准打击,可能效果更好,所以反过来说,“管”也要以“服”为出发点。
刘戈:营商环境的真正改善有赖于“戒尺”的公平和严谨
央视财经评论员刘戈:“黑名单”就像一把戒尺,这把戒尺的公平和严谨非常重要,也就是说让真正的市场老赖能够被甄别出来,能够成为大家在经商过程当中提防的人、提防的企业,整个法治环境、营商环境才能够建设起来,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的服务水平能够跟得上。
尤其在开出“黑名单”的时候,依据是特别清晰公平的,对于不同的情况是有区分的,这样既公平又严谨的体系,能够让大家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特别好的预期,这个预期在市场上能够对整个法治环境和税收环境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就敢扩大投资。
(来源 央视财经)
【第8篇】税收黑名单再亮惩戒利剑
近期,
为加快推进赣江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赣江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积极落实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
向省局稽查局报送了17户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此次上报省局并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17户纳税人违法信息,为近两年来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的涉税企业,企业有暴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等违法行为。公布的信息内容包括违法纳税人的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经营地点、违法事实、处理处罚决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等信息资料。
赣江新区税务局稽查局落实“黑名单”制度,旨在通过曝光纳税人违法行为,影响其信誉度,让其承担违法后果,对纳税人起到警示作用,从而有效促进纳税遵从。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也会被列入纳税信用d级范围,赣江新区税务机关也将依法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采取更严格的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和高频次税收检查等措施。
赣江新区税务局稽查局通过严格落实《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建设工作。定期公布“黑名单”信息,一旦被列入 “黑名单”,纳税人除了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将承担不良记录被公开的后果,对其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以及经营发展等相关方面产生负面影响。知危慎行,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公布,一个重要作用是引导失信纳税人主动纠正错误、修正不良信用记录,只有让更多的人了解失信的严重后果,才有可能使其不敢轻易失信,或主动纠正错误、修正不良信用记录。
赣江新区税务局稽查局在亮惩戒之剑的同时,也注重给企业提供信用修复的机会。在企业已纠正错误后,税务部门也及时申请将案件信息从公布平台中予以撤出,同时将相关执行入库情况推送给其他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建议依法撤销联合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机制为失信纳税人提供了亡羊补牢、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大大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减小了税收行政成本,实现了征纳双赢,维护了公正公平的税收秩序。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赣江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编辑:万明
【第9篇】推送税收黑名单制度的方案
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史上更为严厉的税收“黑名单”制度来了,那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即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4号公告,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这次新修订的“黑名单”制度,有三个方面相较以往更为严厉,一是关于案件标准的修改:
1.修改逃避追缴欠税标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公布范围。为增加对走逃(失联)企业的震慑和打击力度,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
3.延长公布时限《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规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为与其保持一致,并进一步增强惩戒效果,《办法》将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
一、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 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应当主要公布哪些信息?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走逃(失联)情况;
(五)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六)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七)实施检查的单位;
(八)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三、对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有哪些联合惩戒措施?
被列入税收黑名单的当事人除了被公布违法案件信息外,还将受到34个部门28项联合惩戒措施。主要惩戒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二)阻止出境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作为对当事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
(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六)向社会公示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九)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十一)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进行限制的重要参考:
(1)发起设立或参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或私募基金等;
(2)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3)股票发行上市、重组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
(十二)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在进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资质审核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2)在审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十三)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四)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十五)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其发行企业债券;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十六)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依法予以限制。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八)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十九)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十)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十一)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二十二)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二十三)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及时撤销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十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二十五)强化外汇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属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列为货物贸易b类企业进行管理。
(二十六)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相关人员,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二十七)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二十八)其他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四、企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后,信用如何修复?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偷税、欠税案件的当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在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来源:河北税务
【第10篇】税收违法黑名单观后感
2023年7月的一天,税务人员小张认真核对录入金税系统的晋城市xx商贸有限公司的案件信息后,点击了“推送”按钮。不多久后,李某芳被海关禁止出境、银行不予放贷、高铁票无法购买、招投标无法入围,日常生活处处受限,一下子被社会“拉黑”了!
原来,小张所做的操作是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对于符合条件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经税务机关公布后,其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信息都要推送税务、公安、海关、银行等多个部门,受到各部门的联合惩戒。
李某芳担任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的晋城市xx商贸有限公司,在2023年被晋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立案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与上、下游企业无具体业务、无资金往来情形下接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涉及税款90余万元,具备典型虚开特点。税务部门依法认定该企业虚开发票,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各地积极探索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特别是将违法企业的相关人员及时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及时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充分发挥了打击的持久震慑作用。(王帅)
【编辑:彭欣】
【第11篇】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标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了税收违法“黑名单”有哪些后果?将受到哪些惩罚?
《办法》规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将直接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据了解,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多方面加强监管。
此外,根据《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阻止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副主任何代欣表示,将税收黑名单与社会诚信连接起来,可以有效威慑偷逃税行为,限制高消费行为给逃税人新增生活和工作成本,这些人会权衡利弊,最终有助于引导诚信纳税。
11月底,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布了五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对符合标准的石家庄港弘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钝卓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哆哺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天一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左祥商贸有限公司法人王某、米某、苑某、王某、施某进行布控,全年共阻止出境5人次。
逐步形成了让失信纳税人寸步难行的强大社会氛围,切实形成让“黑名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为守法纳税人营造公平公开、公正透明、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相关人士表示,对成熟经济体来说,“黑名单”是非常管用的,纳税人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在很多地方就不方便了,日常消费、生活、企业正常运营都会受到影响。
我国现在用联合惩戒的方式(处理“黑名单”成员),现在有十几个部门,以后的好处就是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第12篇】税收黑名单联合惩戒
为进一步发挥税收稽查震慑作用,促进纳税遵从,维护正常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持续推进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工作,主动作为,有力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加大“黑名单”联合惩戒工作舆论宣传。以多种形式开展“黑名单”制度政策的宣传,促进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明确要求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讲解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普及税收“黑名单”相关政策内容,向纳税人传递诚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举步维艰”等理念,不断提升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
二是严格落实联合惩戒。依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在依法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的同时,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对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的涉税案件企业依法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纳税信用等级直接被判定为d级,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将案件信息推送给参与联合惩戒的公安、出入境、金融机构等部门,对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2023年1-9月,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按规定将七户企业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及时将“黑名单”违法信息推送到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这些企业具有暴力虚开,短期内开具大量发票后走逃失联,必须依法严格惩处。
下一步,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持续把惩戒措施落到实处,打出“组合拳”,痛击“失信人”,让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成为破解税收执行难的重要利器。
【第13篇】税收黑名单公布规范
进入税收黑名单,会被公布哪些信息?这5个问题,很多会计不明白
一、企业进入税收黑名单,会被公布哪些信息?
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2、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3、主要违法事实;4、适用相关法律依据;5、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情况;6、实施检查的单位;7、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二、纳税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后合同延期,需要重新填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纳税人因合同延期,需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重新使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但只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延长有效期”栏次,并签章。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三、企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吗?
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如果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四、货物运输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入季度销售总额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一并计入该纳税人月(季、年)度销售额,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五、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填写申报表?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第14篇】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无线石家庄消息(记者:林言)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稽查局主动作为,不折不扣地执行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今年,对符合标准的5家企业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今年以来,市税务局稽查局狠抓落实,强力释放“黑名单”制度的威力,有效震慑了虚开违法犯罪行为,助力维护良好的税收经济秩序和稳定公平的营商环境。
其中,对符合标准的石家庄港弘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钝卓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哆哺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天一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左祥商贸有限公司5个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提请市局公布审批,制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告》。对河北东明药业有限公司、河北丰科城医药有限公司、河北恒益医药有限公司等16户案件因公布期满撤出。
同时,对符合标准的五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法人王某、米某、苑某、王某、施某进行布控,全年共阻止出境5人次,逐步形成让失信纳税人寸步难行的强大社会氛围,切实形成让“黑名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为守法纳税人营造公平公开、公正透明、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市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局将提请上级进一步完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系统”,对确定虚开性质恶劣的案件,将相关当事人尽早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避免因护照办理时间差导致的证件查询疏漏,制定政策对列入“黑名单”的违法案件当事人,暂停办理护照等证件,确保联合惩戒措施落地生根;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提升公布“黑名单”和联合惩戒的综合社会效应,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营造优质的税收环境。
【第15篇】税收黑名单事中事后监控
一、税收违法“黑名单”包括哪些人员
依据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来看,税收违法“黑名单”人员具体是指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中涉及的当时人,包括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责任人、直接责任财务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等相关当事人。
二、税收违法“黑名单”涉案标准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的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走逃(失联)情况;
(五)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六)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七)实施检查的单位;
(八)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四、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实施的惩戒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四)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五、上了“黑名单”后期还能消除吗?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案件信息撤出或者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提供更新信息。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违法案件当事人能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将从“黑名单”中提前撤出相关案件信息。